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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 完全竞争 证券法律
一、市场类型划分与证券市场
1.市场结构的划分和完全竞争市场
市场按照内部的生产者数目或企业数目、产品差异度、进入障碍大小等标准分为四种市场结构: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各个不同的市场具有它们各自的特点,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完全竞争市场,该市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有极多的买主和卖主,二者之间不必固定买卖关系。第二,单个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交易量同市场全部交易量比起来都很小。第三,市场上交易的产品或服务都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差别。第四,不存在不确定性和行业秘密。第五,不存在进出障碍。
尽管上述苛刻的要求导致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并不真的存在,但其作为一个理想的市场有其自身的意义,经济学家可以通过复杂的演绎推论证明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配置效率的市场类型,竞争导致了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
2.证券市场的特点
完全竞争市场是理想市场,既是理想前提假设下的市场,更是经济学家心中理想达到的市场。高效充满活力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不是完全不存在,证券市场就是实际生活中最为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证券市场是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自由竞争是维护证券市场活力的根本。它很大程度上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参与者角度看,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等主体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大量的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使得证券市场符合极多买方和卖方的条件;同时,在如此巨大的市场上,不存在哪个人甚至哪个公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时国家能),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最终证券市场形成了统一的价格。
二、证券市场的作用和竞争性保持
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从历史上看是必然的,经济发展的大浪淘沙决定了公司制是现代社会企业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从股份公司到股票再到经纪人最后到证券交易所,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它肩负着融通资金、资本定价、资本配置、转换机制、分散风险、宏观调控等作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经济规律和自然法则都告诉我们,竞争性是一个市场繁荣活力的根基,证券市场要想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它的完全竞争性,即通过竞争达到效率的最大化。一般认为金融市场具备三个条件:
1.较低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低是保持一个市场竞争性的重要条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足不出户的交易已经成为现实,较低的收费和合理的税率有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这似乎不是难以实现的问题。
2.公开的信息获得
高效的竞争市场要求信息的公开透明,只有公开才能公正。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如果在一个证券市场中,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外在效率有两个标志:一是价格是否能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证券的有关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使每个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
3.大量的交易者,供求决定价格
竞争性市场需要大量的交易者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一个参与者对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价格完全由供求决定,没有哪一个交易者对市场价格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法律保护
经济和法律的交集在于公平与效率,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了效率,我们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为了公平,我们必须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长远看,公平的市场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归根结底还是提高了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制定一些规则法规保证其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经历了从自发到规范的过程,形成了政府干预、法律规范的成熟市场。
前文指出证券市场,竞争性是需要维护的重点,很多法律规范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就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竞争性,特别是证券法规定信息公开要具备可识别性、可信赖性和可持续性,并遵守法定方式,这都有利于有效市场的建立。
证券法律规定了证券发行要依法核准,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并履行特定程序,这就筛选了相对优良的发行人进入市场,严格的考核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相关规定有助于是二级市场即证券的交易市场形成竞争的氛围,比如对参与证券交易的主体限定不允许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层等特定群体自由交易证券,这是为了保障参与人的公平,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参与人应该拥有相等的知识和相同的信息,而这些特殊群体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超额利润,妨害自由竞争,所以证券法律对此加以限制;另外,严格收购程序,防止恶意收购,这样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的产生,有利于市场竞争性的保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法律惩罚恶意操纵股价的行为,认为制造行情,抬高、压低或稳定某种证券价格以谋求私利是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行为,操纵行为虚拟供求破坏自然价格形成机制,诱发过度投机,设置投资陷阱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还可能造成垄断,总之,法律严厉控制这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保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
四、一个问题——对规则制定的完全竞争市场的质疑
论文关键词 行政侵权 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 立法完善
2010年底我国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支付赔偿金纳入其中,并且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赔偿方式来减少受害一方精神痛苦的目的,是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是精神损害赔偿,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公民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精神上的伤害和损失,最终表现为精神痛苦。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了不法的侵害,导致当事人在人格和身份利益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采取财产赔偿的方式来进行救济和补偿受害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其次是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从上述法律条文中不难发现,国家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受害的行政相对方给予精神抚慰金,并对侵权人给予了一定的惩罚,能够更好的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权力滥用。因此,我国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第35条中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给予了明文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限制:
侵权行为方面,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我们可以发现,只有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了上述第3条和第17条中的内容受害人方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公民的权利方面,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这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
损害程度方面,由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他是精神损害,是很难用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估量的,因此,明确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是确定赔偿金额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权利主体方面,在新国家赔偿法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则没有权利提起,这是因为这种赔偿是针对精神损害,而法人和社会组织不是真实的人,当然也就没有感知能力。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界定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他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界定,从而确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虽然是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了赔偿的范围之中,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赔偿标准,也没有对最高赔偿数额的问题给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定。这就决定了在具体的司法实际中,法官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更要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针对具体的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进行赔偿金额的确定,这也是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所应该弥补的地方。
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一)精神损害无法认定以及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认定不明确
在新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我们面临的事具体的个案,对于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认定就是要面临的大问题,他不同于人身损害,往往出出现受害人认为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但是法院对其精神损害无法认定,导致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全部满足,对于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认定更是无从谈起,何为严重后果,司法界也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这就使得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界定不明确,无法考虑赔偿金的问题。
(二)虽然新国家赔偿法增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款,但是并没有规定抚慰金的支付数额和支付的范围
随着司法的发展和进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申诉人在对自己的精神损害提起请求的时候,法院也要酌情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形做出裁决,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现实往往出现的情形是,受害人认为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支付抚慰金的情形,然而考虑到法官的自由裁量和个案的实际情况,很难满足受害人的请求,导致了申诉,上访情况的出现。
(三)对于实际的赔偿形式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人要对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形,什么方式实施上述行为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假如侵权方没有对受害方给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赔偿方式,法院是不是会对侵权行为方给出相应的处罚,这在法律上也是空白。
(四)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方面
由于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在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现实审判中,往往出现法官主观臆断的情形,没有根据实际情形和法律的依据,给出相应的赔偿标准。
四、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
(一)从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仅限于人身自由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公民其他权利的保护
我认为可以借鉴我国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和西方国家的赔偿方式,具体应该在三个方面给予赔偿:首先是生命健康权。因为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仅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一定的痛苦,而且给受害人的家属带来了精神损害,理应设在赔偿范围之内;其次是侵犯名誉权。在之前的国家赔偿法中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应该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给予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这些方式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时,就需要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财产补偿;最后是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
(二)针对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两种主要方式
一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精神抚慰金。法律中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由于不法侵害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应该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当造成严重后果时,需要赔偿精神抚慰金。对于精神抚慰金,我认为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要具体进行规定,具体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标准:
第一,请求精神抚慰金的主体。在现实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不法侵害,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同样也给受害人的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如果出现这种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就会导致混乱。因此,请求精神抚慰金的主体必须是受害者本人,而不应该再对受害人的亲属给予二次补偿。
第二,考虑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由国家统一规定精神赔偿抚慰金忽略了受害人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往往会产生差距,导致受害人所在地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确定赔偿标准的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一刀切而忽略了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往往显得比较盲目。
第三,适用精神抚慰金制度要遵循一定基本原则。首先要遵循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当侵权方对受害人采取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心里创伤时,国家须对受害人提供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但是不要盲目的追求精神抚慰金,真正的目的是要达到抚慰心里的创伤。其次是赔偿数额适当的原则。较之于旧法在实行时,考虑到了国家的承受能力,在国家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时仅仅实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进行赔偿,但是新法较之前加入了精神抚慰金制度,但是我们也要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重点是要对受害人的精神进行安慰和弥补,是辅的,并非是主要的起支配地位的,毕竟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在确定行政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过程中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赔偿的能力要与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最后是案后及时赔偿的原则,针对之前出现的受害人反复申诉,上访的情形,在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精神抚慰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抚慰金。这就决定了申请人在递交精神抚慰金申请之日后二十二日内边可以拿到国家抚慰金,因此相应机关应该准确落实,保证抚慰金的及时到位,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申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市场结构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B
一、国际贸易理论与市场结构理论分析框架的产生
国际贸易是商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交换,国际直接投资则表现为货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循环。按照蒙代尔的理论,商品资本的国际流动可以完全替代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就不会发生。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业资本的循环依次经过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形式,并且三种资本形式还要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单个产业资本循环的特点也体现在社会总资本的循环中,从世界经济的范围分析,产业资本循环经过上述三种形式才能保持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市场结构理论来自于产业组织经济学,按照该理论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两大类型,不完全竞争市场又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三种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差别主要体现为产品差异性、进入和退出壁垒以及卖方集中度。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是产品具有同质性,进入和退出壁垒小以及卖方集中度低,而不完全竞争市场则相反。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厂商提供的产品有差异、行业的进入壁垒较大,具有规模经济及由此产生的卖方集中度。古典贸易理论和现代贸易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新贸易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之初就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世界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有融合趋势。
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的产生先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早期的国际贸易理论从发源于15世纪欧洲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开始,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以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为标志。这两种理论有各自的分析框架,国际贸易理论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统一的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逐步结合,商品、资本、技术和服务的流动日益密切,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统一的理论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文章从市场结构的角度分析国际贸易理论和直接投资理论,并指出新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融合的基础在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新贸易理论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福利影响,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递增使得垄断竞争厂商都具有向国外出口产品的动机,加之这些厂商生产的是有差异的同种产品,产业内贸易形成。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如果具备贸易壁垒和资本自由流动,国际直接投资厂商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实现对国际贸易的完全替代。
二、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现代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发展过程。按照市场结构划分前三种可以归纳为一类,它们的理论基础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古典贸易理论包括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包括一般均衡理论、相互需求理论和对偶理论,这些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现代贸易理论则以要素禀赋论为代表,该理论体系阐述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在于产品的价格差异,价格差异源自于成本差异,成本差异产生于生产要素的丰裕度。主要理论包括要素禀赋论、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萨缪尔森―斯托尔帕定理和罗伯津斯基定理等。
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些前提假定包括:生产要素在各国内部是自由移动的,而在国家间是不能移动的;国家之间实行自由贸易,不存在政府对贸易的干预或管制;生产和交换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要素处于“充分就业”状态;贸易双方的出口价值等于进口价值,国际收支平衡;运输费用和其他交易费用为零;没有要素密集度转变的情况,生产同一商品时各国的生产技术一样,生产函数相同;没有规模经济的利益,不存在规模经济递增。从上述的前提条件可以看出该理论体系将国际直接投资排除在外,首先国家之间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资;其次国家之间没有要素流动的可能性。总之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没有给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留下任何成长空间。
要素禀赋论创立后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掌握了一国的资源禀赋情况就可以推断出该国的对外贸易走向。然而里昂惕夫的实证分析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解释用于修正要素禀赋论的前提条件,如贸易壁垒说、自然资源稀缺说、生产要素异质说以及人力资本说等等。前提中完全竞争的假设在现实中难以满足,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只能作为产品价格的接受者,他们提供的产品是同质的。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许多现象无法用完全竞争的市场来解释,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与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它的创建是建立在两个相关学术领域的发展之上:即产业内贸易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源差异和规模经济均是国家进行专业化和贸易的原因,前者是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的产业间贸易,而后者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产业内贸易,它更强调的是非比较贸易优势。同时为强调规模经济作为贸易的原因作了三个基本创新:将产业组织引入贸易理论,将贸易理论从完全竞争模式的不现实中解脱出来;摒弃了传统的二维假定和凸性生产可能性曲线,新贸易理论发展了一种“层级结构”的方法来解释贸易和要素流向,即产业间贸易仍由要素禀赋的差异来决定,而某产业内部具有类似要素比例的产品之间却相互分工和贸易,后者在产业间贸易的格局中表现为净贸易量;区分了技术溢出的外部经济和市场规模作用的外部经济。
把新贸易理论看作和古典贸易理论完全对立是不确切的,新贸易理论只是补充了后者在自身假设框架下所难以解释的现象。新贸易理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而古典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
四、不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它由美国学者海默于1960年在他的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提出。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海默则认为,要解释战后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必须摒弃传统理论中关于完全竞争的假定,对不完全竞争进行研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不具有支配市场的力量,它们生产同类产品,拥有获得所有生产要素的平等权利,这样就不会有对外直接投资发生,因为它不会使企业拥有高于当地对手的优势。只有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才能获取垄断优势,并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予以利用。
金德尔伯格将垄断优势分为四类:来自于产品市场不完全的优势;来自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的优势;企业拥有的内外部规模经济;由于政府干预,特别是对进入市场以及产量的限制所造成的企业优势。后来学者在海默的理论框架下进一步发展了垄断优势理论,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论述跨国公司垄断优势的来源;二是跨国公司在出口、直接投资与许可证交易三种方式中选择直接投资的根据与条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认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由企业特定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特定优势类似于海默提出的垄断优势,即一国企业拥有的高于其他国家企业的优势,并且这种优势只是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为避免市场不完全而通过内部化将企业的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市场不完全的含义近似于不完全竞争,邓宁认为市场不完全可以分为两类:结构性市场不完全和知识性市场不完全。企业利用市场不完全通过内部化建立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越大,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倾向性越明显。内部化优势还不能充分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出口照样可以发挥优势。区位优势可以更充分地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因为区位优势属东道国所有,企业无法自行支配,只能予以适应和利用。只有国外区位相对国内区位具有更大优势时企业才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关键词:LED显示屏行业;完全竞争;垄断竞争;价格;平均成本
中图分类号:TN949.199 文献标识码:B
Discussion to Price and Market Competition of LED Display Screen Industry Through Micro-economic Theory
LU Rong-qing
(Nanjing Handson Co., Ltd., Nanjing Jiangsu 211100,China)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topic of the price and market competition of LED display screen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micro-economic theory. It comes up with ideas that LED display screen industry was a fully competitive industry in the past, market determined price, product price was the average cost of the industry, etc. Meanwhile, it comes up with the idea that LED display screen industry will enter into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phase. It also analyses the price and market competition of LED display screen industry under fully competitive and monopolistic competitive market.
Keywords: LED display screen industry; fully competition;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price;average cost
引 言
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北京奥运会、建国六十大庆、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和场馆建设,使我国LED显示屏行业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近年来,行业销售额每年以25%~40%的幅度增长。显示屏行业的固定资产投入相对可以较小,流动资金需求量也不大,业内已形成基本配套的产业链,因此投入相对容易,每年有许多新成员加入。产品同质化、技术雷同化,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核心竞争力,竞争的主要方式就是价格竞争。价格竞争一度影响行业的发展,使部分产品质量下降、技术进步缓慢,一部分企业处境相当困难。业内普遍有寻找避免价格竞争对策的良好愿望。显示屏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竞争不可避免,竞争使一部分优秀企业得到发展。显示屏行业的未来也同样存在竞争,经济学理论也给了我们相同的结论。
1 过去的显示屏行业属于完全竞争行业
市场可以按不同方法进行分类,经济学通常按照竞争程度这一标准,从厂商数量、产品差别程度、厂商对产量和价格的控制程度及厂商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这些特点将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四类。四种市场的产品价格的决定因素和竞争方式各不相同。农业、行业准入容易的制造业一般属于完全竞争行业;公用事业属于完全垄断;汽车制造业属于寡头垄断;有产品差异和品牌效应的制造业如饮料、香皂等属于垄断竞争。LED显示屏行业前几年是厂商的数量很多,上千个显示屏制造、销售商,产品差别很小,大部分企业采用相同的控制系统和套件材料,产品同质化,技术雷同化;没有厂商能控制价格,只要有几个厂商参与竞争,价格立即回归行业平均成本;厂商进入产业完全自由,固定成本可以较小,每年有企业关闭,也有企业进入,行业进入无技术、资金和政策壁垒,因此显示屏行业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
2 市场决定显示屏的价格
根据经济学的需求规律和供给规律,商品的价格随着供给的增加而下降,如图1供给曲线D所示;商品的价格随着需求的增加而上升,如图1需求曲线S所示。在竞争性的商品市场中,商品的价格是由需求和供给两种力量决定的。在市场的供需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的价格是客观存在的,不会随着某个企业的生产状态变化而改变。只有当行业的供给曲线或市场的需求曲线变化,市场的价格才会发生变化。我们每个企业是市场价格的接收者。市场的价格即为行业均衡价格,如图1供给曲线D与需求曲线S的交点所应对的价格P0。这是因为完全竞争市场有大量互相独立的买者和卖者,每个买者和卖者的购买和出售的产量只占市场总额中很小的一部分,市场价格只能有全体买者的需求总量和全体卖者的供给总量共同决定,所以每一个厂商只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价格的制定者。厂商改变销售量不会引起市场价格的变动。如果厂商想把自己的销售价格抬至比市场价格高,它的销售量便会急剧下降,所以单个厂商面对的是一条具有完全价格弹性的水平需求曲线,如图2所示。所以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下,某个显示屏企业的销售量不影响我们行业的价格,显示屏企业也不可能自行决定销售价格,高于行业均衡价格将无法获得销售额。
完全竞争行业的价格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整个行业的均衡变化而变化。由于行业的管理、技术的进步和要素价格的下降等原因会形成供给的增加,如图3所示供给曲线S0移至S1,在需求曲线D不变的情况下,新的均衡价格为P1,价格下降,但数量增加。反之,如果要素价格上升,供给曲线移至S2,新的价格为P2,价格上升,数量下降。由此可见,过去的十年中,显示技术的进步拓展了显示屏的市场需要,但没有给厂商带来超额利润,许多企业的利润率都不及十年前。
3完全竞争下的显示屏价格就是平均成本
完全竞争产品的价格不但是市场决定的,而且价格必定是行业的平均成本,不可能有任何暴利。当市场均衡价格高于行业平均成本,则厂商获得超额利润,就会由新的厂商增加和原厂商扩大生产规模,其结果是供给曲线变动,价格下降。当市场均衡价格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则厂商均衡进入短期停止营业点,其结果是供给曲线变动,价格上升。因此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价格一定等于行业平均成本。
在完全竞争市场的企业单纯扩大经营规模也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假如厂商扩大经营规模,可降低成本价并获得超额利润,其他厂商都这样做时,行业供给就会扩大,在市场需求不变时,产品价格会下降,直到超额利润消失,厂商变动规模的情况就会停止。可见,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上,长期均衡即为无超额利润又无亏损的状态。这时,产品的价格等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再没有厂商进入或退出该行业,再没有厂商扩大或收缩经营规模。
4 完全竞争市场的四种企业状态
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企业由于经营的差异,将会有不同的盈亏状态。图4为完全竞争市场企业盈亏状态图,图示了企业四种盈亏状态,图中MC为边际成本曲线,AC为平均成本曲线,AVC为平均可变成本曲线,MR为边际收益曲线,d1为供给曲线。企业的产品价格是行业的平均成本,但各个厂商产品的成本不同于行业成本。当某个厂商的平均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则该厂商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如图4中E1点所示,产品的价格P1高于企业的平均成本AC,企业获得超额利润P2E1AA,企业能得到较好的发展;当企业的价格P2与企业的平均成本AC相同,则收支相抵,如图4中的E2点所示,企业的超额利润为零,企业能正常运行;当厂商产品的价格高于企业平均可变成本AVC、低于企业平均成本AC时,企业处于亏损,如图4中的E3点,此时产品价格P3大于平均可变成本,除可补偿全部的可变成本外,尚可收回部分固定成本,厂商仍可生产。当价格等于或低于平均可变成本时,企业处于完全亏损状态,如图4中的E4点,厂商应停止营业。因此企业在完全竞争市场下,由于经营的差异,企业有不同的盈亏状态。厂商在组织生产时应遵循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产量,组织生产,以实现利润最大化或亏损最小。由此可见,即使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在技术和资金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就能生存并得到发展。在技术和品质进步的前提下,产品产生差异性,使企业能摆脱完全竞争。业内的骨干企业的发展历程证明了这一点,同时也解释了一部分企业为什么会在市场竞争中破产关闭。
5 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显示屏行业
显示屏行业的发展历程,充分印证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在八十年代,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使一部分领先的显示屏企业获得了相当的暴利。在九十年代,一部分企业由于技术和生产上的优势,特别是较早涉及全彩屏的企业取得了超额利润。在2000年以后行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企业的竞争较多的反映在价格竞争上。显示屏的价格逐年下降,价格下降除了原材料的价格下降因素以外,行业的平均利润也在不断下降。九十年代全彩屏每个像素的价格高达近百元,在今天全彩屏每个像素的最低价格只有3元左右。企业的利润从50%以上下降到行业平均毛利率不到20%。利润的下降使一部分企业难以维持,每年有几十家厂商关闭或转业。所有期望通过组织或几个企业来控制行业价格的努力都未实现。行业的竞争就是价格的竞争,产品的价格就是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低价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不可避免的。
6 显示屏市场将进入垄断竞争阶段
随着显示屏行业的发展,近年来部分骨干企业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使本企业的生产成本低于行业的平均成本,获得超额利润,实现企业的发展。更重要的加大技术投入、开发产品的差异性,使企业进入垄断竞争厂商之列,获得垄断利益。2005年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企业有7家,占行业企业总数的6%,它们的销售收入占全国的33%;2006年11家企业销售收入上亿,它们的销售收入占全国的43.2%;2007年17家企业销售收入上亿,它们的销售收入占全国的46.7%;2008年25家企业销售收入上亿,它们的销售收入占全国的42.5%。数据说明近年我国显示屏厂商仍然不少,上亿元的企业在增加,而上亿元企业产值占全国产值的比例并无增加,并且目前没有产值超过十亿的企业,因此业内没有形成寡头垄断。但是这些企业的技术和品质较一般企业有一定的优势,它们一般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控制系统,有较完备的生产制造设备和工艺,形成良好的信誉和服务体系。这些企业的产品与其它企业的产品已形成一定差别,在一些领域其它企业的产品已难以完全替代骨干企业的产品,骨干企业的产品产生了一定的垄断性。但是骨干企业的大部分产品仅仅是同类产品的差别,产品之间可以替代,也就是竞争大于垄断。行业目前仍然进出容易,每年都有不少的企业退出,又有相当的企业进入。所有这些均符合垄断竞争市场的特征,厂商不少,产品存在差别,进出容易,市场势力大小取决于产品差异程度。因此显示屏市场已进入垄断竞争阶段。
7 垄断竞争下显示屏价格与市场竞争
由于产品的技术、品质有一定的差别,从而差别形成了不可完全替代,不可完全替代形成了垄断。但是显示屏行业的差别仅仅是同类产品质量上的差别,或者是部分产品上的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因此竞争依然存在,并且竞争大于垄断。显示屏行业处于有部分垄断的竞争市场。按照经济学理论,垄断竞争市场的行业需求曲线与完全垄断市场的行业需求曲线(图1)相同,行业的价格是由需求和供给两种力量决定的,但是厂商的供需曲线不同于完成竞争市场的厂商曲线,如图5所示,厂商供给曲线DSR是一条向右下倾斜的直线,表明部分垄断厂商的供给会影响产品的价格。产品的价格随着这些垄断厂商供给的增加而下降。在完全竞争情况下,任何个别企业的供给变化不会影响产品的价格。在垄断竞争市场中,垄断厂商通过均衡生产能谋求利润最大化,如图5所示。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C=MR,此时,产量为QSR,价格为PSR。价格PSR高于平均成本AC,厂商可获得超额利润PSRFSRAA′。
由于垄断竞争厂商进出行业较自由,若行业有较大的超额利润,新厂商就会进入行业,提供相替代的产品与原厂商竞争,使原厂商市场份额缩小,产品价格下降,直至超额利润减小。同时由于垄断竞争厂商的产品有一定替代性,垄断竞争厂商控制价格的能力就受到一定限制,厂商斟酌定价的幅度较小,因而价格竞争产生的利益不大,这使垄断竞争厂商更着重于产品质量、服务等非价格竞争。通过产品变异形成新的需求,产生新的市场和垄断;通过品质竞争,即产品差异性竞争,包括提高质量、改进性能和结构、增加功能、完善服务等,以减轻替代品的威胁,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同时通过市场细分、产品定向来争取局部市场的竞争优势。所有这些非价格竞争给垄断竞争的厂商带来了更大的超额利润。因此在现阶段,一部分进入垄断竞争的厂商的竞争也逐步向非价格竞争发展,使显示屏的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层次。
8 结 论
总之,通过市场经济的洗涤,显示屏行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行业也得到飞速的发展,国内一流产品的质量已接近或超过国际品牌产品,国内主流产品的大部分技术指标与国际品牌产品已接近。销售上开始注重国外市场的开发,近年来产品出口所占比例逐步增加,业内也逐步形成了明显的分工和配套产业链。显示屏产品的竞争已从价格竞争向非价格竞争发展。
参考文献
[1] 尹伯成. 西方经济学简明教程 [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关键词:粮食经济市场结构粮食流通体制
粮食走向市场化,用市场解决市场中的问题,实质就是要提高粮食经济发展的效率。粮食经济的市场化首先应实现粮食经济制度的市场化。
粮食流通问题的核心,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用市场化的手段实现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和对粮食消费的保障。在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市场结构、市场规则、企业战略、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体制性和机制性的改革,建立企业完全市场经营,政府适当调控的运行体制;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市场化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粮食产业化引导机制和粮食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是粮食市场的结构设计的重点。
1.粮食是生活的必需品,价格弹性小
εP=需求变动%/价格变动%=ΔQ/ΔP·P/Q=LimΔQ/ΔP·P/Q=dQ/dP·P/Q
ΔPo
粮食如果涨价,人们对它们的需求量不会减少很多,如果降价,人们对它们的需求也不会增加多少。粮食的价格比较低,即使上涨一倍,人们对需求量也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因为这笔支出在人们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涨价不会影响个人总的经济状况。粮食保护价格在一定时期可以促进粮食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使用这个政策也起到了作用,但它只能是一种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
粮食支出在人们收入中所占比重比较小,价格弹性就小。粮食作为商品,从长期看,其价格弹性就大;如果是短期,价格弹性就小。粮食涨价,短期看,人们会注意节约粮食,但不会节约得太多,从长期看,这种节约对粮食需求量可以进一步减少。时间长,消费者就有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改变他们的爱好和技术条件去使用替代品,其价格弹性就大。反之其价格弹性就小。
2.粮食定价时必须考虑产品的价格弹性
不能把价格定在非价格弹性需求上,如果定在非价格弹性需求上,就不能实现企业利润最大,这个时候应当提高价格,提价不仅不能增加总收入,还能因产量减少总成本支出,从而使企业的支出相对稳定。粮价连百价,粮食价格每涨0.01元,全社会商品价格涨0.20~0.26元,导致粮食经济的马太效应。
恩格尔系数的研究告诉我们:当社会人均达到2000美元时,人们对粮食和食品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变化,已趋近等于零,粮食和食品的支出相对稳定。
粮食行业的社会特征和垄断方式,决定了完全垄断的行业和企业的弊端:高价格。完全竞争企业只能获得正常利润,完全垄断价格高于平均成本,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产量不足。完全竞争的企业,它的产量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来说,是最优的,在垄断的行业和企业,产量未达到最优,企业产量不足,再增加产量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福利;生产效率低。企业利润最大化,产量并不在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规模经济未被充分利用,缺乏竞争,缺乏技术创新和强化企业管理,资源浪费。
粮食垄断市场结构的特点:一是行业中的企业数量比较多;二是进入这个行业是自由的,长期看,企业的经济利润会趋于消失;三是各个企业生产同种产品是有差别的。
3.市场结构的主要类型
市场结构是影响粮食流通效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所谓市场结构,是指由于市场主体(在微观经济学中称为厂商)数量的多寡和行为的差异而导致竞争程度不同的市场类型。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由于需求曲线的差异,市场供求均衡点与价格的决定是不同的。
微观经济学按照竞争程度这一标准,从厂商数量、产品差异程度、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以及厂商对产量和价格的控制程度等方面将市场划分为四种结构类型:完全竞争、纯粹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竞争市场结构,我们假定厂商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独立生产或经营单位。厂商对自己的决策承担风险和享有利润。我们将会发现,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厂商行为和市场均衡点是不同的。
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完全竞争
强控制价格的能力弱
少卖者的数量多
大产品差异程度小
大进入市场的障碍小
3.1完全竞争市场。现代经济学规定,具有以下特征的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①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买者和卖者,由于他们单个的交易量在供求总量中占很小的比重,因而任何单个的买者和卖者都不能影响市场价格,而只能是既定价格的接受者;②任何厂商都可以自由地并且非常容易地进入市场;③所有卖者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都是同质的,对买者来说没有任何差别;④生产和经营某种商品的所有资源都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
3.2纯粹垄断市场。微观经济学将垄断定义为一个厂商控制一个全部供给的市场结构。在垄断市场下,不存在产品相近的代替品的竞争,也就是说,市场上只有一个卖者,而又没有其他替代品的竞争对手在纯粹垄断市场结构下,厂商与行业(或市场)是完全重合的两个概念,行业中唯一的厂商就是垄断企业,这个垄断企业也就构成了一个行业或市场。
3.3垄断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和纯粹垄断是两种极端情况,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是所谓垄断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又叫不完全竞争,是指一种既有垄断因素又有竞争因素的市场结构。微观经济学对垄断竞争市场有如下的假设:①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卖者和买者,以致于某一卖者(或买者)可以忽视其他卖者(或买者)的行为对自己利益的影响;②卖者(厂商)的产品存在着差异,但同属一类产品,相互间有着密切的技术替代关系(指它们都满足同样的需求)和经济替代关系(指它们有类似的价格);③一个生产集团中各个厂商具有相同的需求曲线和成本曲线;④厂商能够比较容易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生产集团)。
当垄断竞争厂商和其生产集团在短期内获得超额利润时,除了原来的厂商会扩大生产规模外,新厂商也会进入市场。竞争的结果使价格下降。价格从短期内大于平均成本下降到长期内等于平均成本。同们当厂商在短期内出现亏损时,价格会因为厂商缩减生产规模或退出市场而提高,一直到价格等于平均成本为止。
4.市场结构与经济效率
微观经济学认为,不同市场结构,经济效率是不同的。这种经济效率上的差别,源于市场竞争程度的不同。竞争程度越高,经济效率越高;竞争程度越低,经济效率也就越低。因此经济效率最高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其次是垄断竞争市场,再次是寡头市场,效率最低的是垄断市场。
一个行业到底适合何种市场结构,取决于对如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由产品的自然属性决定的行业对社会化程度的要求。有些产业或行业,如钢铁、汽车工业等,对经济规模的要求较高。在这些行业,保持一定的产量规模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一些达不到社会平均规模的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或兼并,而新企业的进入往往因为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约束而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这些行业适合于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相反,对另外一些行业(如服装、食品加工业等)来讲,对经济规模的要求较低,社会需求变化较快且呈现多样性特征,企业进入的障碍较少,因此适合于竞争程度较高的市场结构。二是社会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不同最终体现为产权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分配关系的差异。显然,在一个倡导公平与效率兼顾或共同富裕的社会里,不会允许垄断者对大部分行业的支配。而在一个单纯强调效率及允许收分配差距无限扩大的社会里,垄断者对经济生活的支配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我国粮食市场选择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现实的。首先,完全竞争市场的长期均衡是纯粹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频繁而剧烈的市场波动。粮食生产周期较长以及粮食消费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决定了社会无法容忍粮食市场过于剧烈的波动。其次,市场交换关系在我国粮食流通中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粮食市场的发育尚处在较低层次,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放任市场对粮食流通的调节,必然会引发过度的市场投机行为,其结果是少数人从中渔利,而广大的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则深受其害。1993年粮食经营和价格放开后粮食市场出现的混乱局面足以说明这个问题。第三,完全竞争市场对经营者(厂商)行为和市场信息的传播等方面有极其严格的假设和要求。当这些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市场的效率将大打折扣。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这些要求现在达不到,恐怕将来也达不到。即使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也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