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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之害甚于洪水猛兽……此祸不除,10年后中原无可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粮”这句话是林则徐说的。
2、(√)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及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3、(×)在膳食中应使蔬菜类“酸性食品”与粮、豆、肉、鱼和蛋等“碱性食品”保持一定的比例,这样有利于人体维持酸碱平衡。
4、(×)泡沫灭火机可以扑救贵重物品、仪表火灾。
5、(×)"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明人的气质是不可改变的。
6、(√)全国统一匪警电话为“110”。
7、(√)小朋友上网时,为安全起见,最好不要让浏览器保存你的密码。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单位决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短路是指电气线路中相线与相线,相线与零线或大地,在未通过负载或电阻很小的情况下相碰,造成电气回路中电流大量增加的现象。
10、(√)捡拾干柴要选择干燥、未腐朽的树干或枝条。
11、(√)如果附近没有坚实的地下建筑物,可跳入水中屏住呼吸半分钟左右,气体球状物就会滚过去。
12、(×)穿带铁钉的足球鞋参加足球比赛最好。
13、(×)用潮湿的手去触摸电源开关及电器用品,不会造成触电。
14、(√)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15、(√)凡是能引起可燃物着火或爆炸的热源统称为点火源。
16、(√)遇到交通事故逃逸车辆,应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如未看清肇事车辆车牌号,应记下肇事车辆车型、颜色等主要特征。
17、(√)防止直击雷的保护装置有避雷针、避雷网、消雷器。
2、跳远时,必须严格按老师或专业教练的指导助跑、起跳。起跳前前脚要踏中木制的起跳板,起跳后要落入沙坑之中。
3、在进行投掷训练时,如投手榴弹、铅球、铁饼、标枪等,一定要按老师的口令进行,令行禁止,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4、在进行单、双杠和跳高训练时,器械下面必须准备好厚度符合要求的垫子,如果直接跳到坚硬的地面上,会伤及腿部关节或后脑。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
智慧城市是多应用、多行业、复杂系统组成的综合体。多个应用系统之间存在信息共享、交互的需求。而云计算恰好可以打破信息孤岛,充分利用大数据来实现各个系统之间的协同运行。但云计算是需要无处不在的网络连接和随时随地可用的大数据来支撑的。因此,在遍布智慧城市每一个角落的网络,大数据为智慧城市各个环节的运作提供强大支持。那么,智慧城市建设中可能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就此笔者近期采访了卡巴斯基中国区售前经理魏文佳,听取了他在智慧城市安全方面的见解。
在智慧城市中,很多数据并不是人工提供的,而是依靠探针、物联网设备等联网设备自动收集提取的。在这些数据收集过程和上传过程中,数据是否会泄露?答案是肯定的。魏文佳表示:“数据在收集过程中会牵涉到很多环节,比如说两端的应用程序、设备、网络,以及使用者。应用程序会有编码方面的漏洞,设备会有管理方面的漏洞,网络会有传输协议之间的漏洞,而人则可能受到各种社会工程学(社交工程学)方面的欺骗。目前诸多安全厂商针对这类问题所提供的解决方案主要是Anti-APT、渗透测试、应用程序评估,以及安全意识评估等。当然普通用户,也可以通过安装个人版的安全软件、订阅一些信息安全方面的公众号、提升安全保密意识等方法,来确保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盗用、滥用。”
收集数据的过程如此,那在数据传输和分享的过程中又会有哪些风险呢?魏文佳认为:“分享的目标是什么、通过什么渠道分享、数据是否需要模糊处理、最终分享范围如何控制、如何确保数据分享过程中的隐秘性,甚至分享后的数据如何回收。这些环节都可能存在漏洞。这些漏洞有些是技术层面的,有些是与流程相关的。”
他举例说明:“当我们在一个智慧城市项目中获取了大量数据的同时,也意味着我们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财富,当然这可能是隐性的。但是当我们要再次利用这些数据,提供给其他部门、其他企业进行二次分析时,就会涉及到诸多问题――是否允许分享,允许分享哪些数据,如何定义数据的等级,谁来监管数据的分享过程,谁来确保数据不会被再次转售。而涉及技术层面的有:通过什么加密手段来确保分享过程的保密性,通过何种技术对数据进行模糊处理,同时又确保这些数据不会被反向还原,如何确保数据回收过程的完整度。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安全厂商们去思考解决,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资源,通过一些法律、制度来监督。”
数据不仅在收集和分享过程中会受到安全威胁,在数据存储过程里也可能落入陷阱。你以为数据存储在服务器数据中心就万无一失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据卡巴斯基调查,2016年6月,xDedic地下黑市贩卖全球超过7万台被感染服务器访问权限,有些最低售价只有6美元。绝大多数的服务器在购买其访问权限之后,就可以获得该服务器存储的所有信息。
魏文佳在看到这些全球被感染的服务器名单之后发现:“被感染的服务器行业分布的前三类是运营商、教育、互联网行业。它们都有一些共通点――服务器数量多,应用复杂,终端用户水平相差巨大。”
那到底有什么好方法可以帮助企业用户抵御这些威胁呢?虽然这些行业每年在信息安全上预算并不低,但是绝大多数花费停留在“防御”这个环节,当安全问题真正发生并在企业内部不断扩散时,企业更急需解决的是“如何检测”和“如何响应”这两大问题。魏文佳表示,卡巴斯基实验室已经具备帮助用户应对这些事件的解决方案,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卡巴斯基会持续与这些遭受感染的用户保持接洽,帮助它们构筑完整的安全阵线。
如今都在说软件定义存储、软件定义网络、软件定义某某……那么是不是说软件定义安全可以完全取代硬件安全产品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为什么还有众多硬件安全厂商能够生存下来?对此笔者非常好奇,并就此问题与魏文佳进行了探讨。魏文佳认为:“软件可以说是硬件的核心,但是不可能完全替代硬件产品。用户的安全架构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改变,每个行业也有其特点,或许未来某一天硬件会逐渐碎片化,绝大部分的硬件将仅仅成为一种或者多种软件的承载体,但是就目前的环境而言,两者仍是‘最佳拍档’。”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社会性监管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本,洁以法为准”。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大家最为关切的。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形势相当严峻,这些问题都不可避免的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这样的形势导致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我国也不例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结构和权力配置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能提出怎样的建议与方案也值得关注。本文主要从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和社会性监管角度去研究,从而发现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建议。
一、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状况分析 【2】
(一)、各国食品安全体制
1、“美国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部门组成。在联邦政府层面上,共有12个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但主要的监管部门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局(FSIS)、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3]因此,FSIS和FDA被称作美国的两大食品安全系统,其中FSIS负责肉、禽及蛋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而FDA则负责农业部监管之外的食品安全监管。由此可见,美国实行的是多个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们暂且把这种模式称为“美国式”监管体制,与这种体制一致的还有日本、法国、西班牙、印度等国家。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及厚生劳动省。法国的监管部门为农业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及卫生团结部等三大部门。【4】这种多部门体制存在的缺陷有三点:第一,监管职能重叠。第二,重复监督检查。第三,监管的权限不一致。
2、“加拿大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为了提高效率,减少部门职能重叠,减低联邦开支,加拿大于1996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重组,将加拿大卫生、农业、渔业和海洋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监督署(CFIA),于1997年4月开始工作。[5]自机构重组后,取得了3个方面的成效:第一,节省财政预算支出。第二,减少机构监管的重叠。第三,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减少监管的“盲点”。我们暂且把此种独立监管模式称为“加拿大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此制度类似的国家还有英国、德国。1999年,经议会通过,英国食品安全局的法律于2000年4月1日正式生效,并成立独立的食品标准局(FSA),由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分散到统一,其专业性、独立性、高效性、权威性等优点显而易见。对于此种权力集中的体制,对机构本身的监管就更为重要。
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1)1983-1995年,卫生防疫站为法定执法主体,履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职责。(2)1995-2004年,卫生行政部门为法定执法主体,全面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权。(3)2004年至今,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为“分段管理”体制,由4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外国食品安全体制的比较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属于多部门综合监管的体制,相对而言,与“美国式”监管体制是类似的,但是即便如此,从监管主体、监管思路、监管措施上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明显的几个特点:首先,在我国,质检和工商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不同于国外的农业部门或卫生部门;其次,对从农田到餐桌的事物链实行分段监管,不同于国外的全面整体监管;再次,对各类食品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准入,也就是QS认证。无QS标志的产品不能上市销售;最后,我国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食品安全监督已在不断完善,但毋庸置疑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一个权威性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食品类国家产品中心48家,重点食品类实验室35家,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但在食品安全监测的具体运行机制、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还存有问题。由于机构众多,且机构又各自为政,检验检测的标准不一致,互相协调不到位,监测工作难以达到好的成效,使得监测结果的认可度也大大降低。追根究底,原因就是尚未建立一个公认的权威性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食品风险评估的能力不足。而美国FDA的检验机构不仅在本国有不可挑战的权威和能力,还在国际上享有权威性。德国设置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机构,也是成功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