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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10年12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 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问题分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存在资产出售和构造SPV这两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与问题。在信贷管理资产出售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和实践。债权的转让是发起人将处理过后的资产转让给SPV过程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契约性权益转让。信贷证券化中,债权转让的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相对性转让,而是仅仅转让了合同的一部分,转让的是合同中权利部分,不包含义务的履行。这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所在,但在我国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对资产证券化转让的不理解,引起诸多对债权转让效力的认可纠纷。其次,我国法律缺乏对资产转移定性问题的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是隔离破产风险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担保和破产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法院存在将“真实出售”曲解为担保性融资的可能性,这样一来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必然会在对发起人破产追偿过程中受到损害,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也会受到破产影响,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完善。在构造SPV特殊载体方面,作为资产证券化中最关键一环的SPV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远离发起人破产对SPV的影响及避免SPV自身破产的风险影响。这也就要求SPV在法律上的地位必须是独立于第三人或发起人的,而我国法律恰恰没有对SPV的地位做出定性定量的规定。现存的法律风险问题主要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的步伐过快,许多法律法规没有适应性发展而产生的。尽管我国有一部分规范金融市场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却因法律效力较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贷证券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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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贷证券化发展现实问题分析。尽管信贷资产管理下的资产证券化理论被广大经济学者及企业管理人员所认可并寄予厚望,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仍未接受实践的检验,许多企业仍处于观望阶段,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相对于理论成熟的美国仍显的十分弱小,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产品种类十分单一,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面临着如担保机构少、担保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制约。与此同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我国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中,大部分缺乏全国性信用评级认可,专业性无法得到保证,缺乏统一科学的评级程序和行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评级结果自然无法令人信服,可信度的降低导致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跨度增加,降低了资产证券化效率。在现实发展中出现的另一问题就是,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推动部门的监管职能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持过分谨慎态度。在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尝试中,人民银行虽积极推动金融试点项目的发展,但多采用信用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对象也是经过层层筛选的优良资产企业,重点在于树立“标杆”,试点范围的限制必然导致在我国实践中无法真正发现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势必加深诸多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误解,一旦出现情况,会极大打击企业自信心,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在银监会方面,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周期过长,将重点放在商业银行的审批上,减少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增加了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难度和成本。特别是有关监管部门特殊规章的制定,将投资人限定在狭小的空间内,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支持者极度有限,仅限于少量资金充足、信用度高的大型银行,一级市场销售不畅、二级市场流动性活力不足。最后,资产证券化的高度专业化素质及技术含量要求,也是制约我国尚未拥有核心技术的大部分企业进一步实践的重要因素。
二、解决我国信贷资产管理中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问题的对策研究
1.积极制定、完善相应高效力法律法规,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化、制度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尽管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加紧步伐,结合美国等信贷资产证券化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超前制定与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预先规制资产证券化程序,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市场中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为我国制定完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优势参考。同时,要简化抵押权登记的法律程序,建立现代化、电子信息化的抵押登记系统,提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抵押等级效率。
2.由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是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突破传统法律限制,由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对金融货币、资本市场的间接调控,对政策方针的落实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的主导可以有效建立起全国性的信用体系标准,增强了金融融资市场信心,还降低了信用增级认证成本。在信用评级机构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主导示范,积极引导评级机构的自我完善,进一步提高评级行业的透明度,重视评级实效性,避免或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
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是形成以中央银行调控的基准利率为基础,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市场利率为主的利率体系。利率水平的预测和控制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虽然从每个金融机构的自身来看,它对自己的金融产品具有定价能力,也就是说它能确定本机构的筹资成本和贷款收益,但它的定价水平能否被市场所接受,则取决于能否与市场利率保持一致。因此,它的定价能力是受到限制的,必须考虑市场利率水平,与市场利率保持一致。
从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来看,结合西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经验,我国农业银行要从四个方面着力,循序渐进地构建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加强利率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完善利率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一套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组织是实现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我国农业银行的机构设置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同步市场改革进程,管理的力度滞后于风险的强度,内部职能分工不够明晰,日常工作管理重点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只是其市场风险管理中的一个方面,并未在银行日常经营和风险管理中充分考虑。以信贷管理部、资产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替代资产负债管理部,一些行以信贷风险管理作为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心。
此外,一些行计划财务部也在行使资产负债管理的职能,对银行资金来源和运用加以规划管理,但其管理目标是保证银行各项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比例管理的标准,资金在全国各分支行的调配上满足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需要,很少考虑利率风险问题,关于利率预测更是一片空白。因此,建立利率风险管理必需的组织机构,发挥相关组织结构的实际作用,是农业银行加强利率风险管理的前提。
2、借鉴西方先进利率风险识别和管理技术,开发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避利率风险。
3、提高对长、短期利率的预测能力。农业银行要想减少利率风险,必须通过各种方法缩小风险缺口。如果农业银行能正确预测利率走势,并保持相应的风险缺口。那么,不仅能回避利率风险,而且能获得更高的收益。笔者以为,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的长期走势,可以判断利率的长期走势。从中长期来看,目前人民币名义利率进入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水平,不排除未来有望走高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农业银行可适当考虑借长贷短的经营策略,保持适当的利率缺口,以实现中长期较高的收益。
4、完善农行内部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是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的环节。
二、信贷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1、历史遗留因素。
在传统的产品经济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阶段,企业自有资金过少,支撑企业运营的资金大部分由银行贷款铺垫,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体制不完善,社会信用混乱,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都造成了银行不良贷款,且没有更多的转化渠道和分散途径,使银行信贷风险具有普遍性和难控性。农行承担了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成本,如供销系统企业贷款、农发行划转的贷款、国有农场和国有企业贷款等,现在都成为农行的沉重包袱。
2、政府干预因素。
政府部门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或为了追求任期政绩,好大喜功,短期行为严重,片面追求产值数量、项目数量等,表面上看似乎非常支持企业发展,给银行造成一种假象,以为政府大力支持的项目绝对没有问题,甚至有的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给银行施加压力,迫使银行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质量先天不足。
3、市场缺陷因素。
由于社会经济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引发市场经济诸多不确定性因素,银企借贷双方很难准确地预测经济发展前景,使得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加大。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是决策的依据,银行信贷行为以项目要素来决策,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市场法制不健全,信贷项目要素的信息不充分必然带来信贷决策的盲目性,信贷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的粗略、滞后和失真可能会和经济发展前景不一致、不协调而归于失败,从而扩大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性。
4、道德困境因素。
社会诚信的缺乏,企业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竭力追逐利润最大化,个人尽力追求收入最大化,道德良知的约束力显得无力。企业想方设法通过挤占挪用、隐匿资金、拖耗时效、逃脱担保、故意拖欠、恶吞、骗取贷款等形式直接向银行转嫁道德风险,或以破产废债、分立逃债、合资甩债、承包租赁不理债、转让出售不还债等形式间接向银行转嫁道德风险。另一方面,银行个别信贷人员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也有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取贷款,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
5、管理失误因素。
个别信贷人员素质偏低,风险意识不强,加上内控机制不全,管理手段不力,监督不严,特别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不力,使银行成为信贷风险的承担者。如调查资料虚假不实,调查内容不完整,审查不严,抵押登记手续不规范,贷后检查不及时,流于形式,重要贷款档案保管失误,对企业风险预警不及时等等,都将导致企业到期偿还贷款能力降低,甚至债权悬空,造成银行损失。
6、法制缺陷因素。
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部分法规制度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等尚未出台,导致某些金融活动无章可循、市场秩序混乱;特别是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不尽合理或有效,如国家划拔地抵押登记有关司法解释,导致了银行、土地登记、房产登记三者间难于理顺,在企业间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等,这些问题给企业逃废债、金融舞弊、地方干预等留有空间,增大了银行信贷风险。
三、建立防范新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信贷资产
(一)完善信贷决策机制,确保新增贷款低风险。
完善信贷决策机制,讲求贷前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简单地按企业现成财务报表统计其资产、负债及相关财务分析数据,对应该剔除的如贬值商品、应收款中的呆帐、资产的高估等因素,要予以剔除后再统计,最好企业能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财务数据。
加强审查环节,明确审查经办人和审查主责任人各自职责,强化制约和激励机制;明确审查职能定位,在审查每笔贷款业务时,必须从客户最基础的数据入手对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综合审查,而不是对贷款材料简单的复核和复测;加强贷审会决策议事功能,明确贷审会参加人员资格认定,贷审会成员必须是最具评审能力的业务精英,而不能随便委托他人参加。个人经营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也要定期走访,了解其生产经营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多管齐下,加快化解信贷资产显性与隐性风险。
1、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严密关注借新还旧贷款,借新还旧对降低贷款的实际风险程度意义不大,只能在形式上使贷款保持“正常”形态,正是这种“正常”形态使贷款的不良属性和风险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建立信贷资产质量报告制度,由经营行定期向上级行报送信贷资产质量分析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报告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处罚。
2、健全风险退出机制。
努力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竞争情况和客户偿债能力的判断,主动从那些生产能力过剩、经营效益不高、缺乏优势的传统产业、企业提前退出,既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优化贷款结构,又通过信贷资金的转移和优化配置,促使企业、产业和行业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做到有进有退,实现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大力发展财务顾问、企业并购重组、不良资产集中处置等投资银行业务,积极推进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有机结合,创新资产信托品种,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转嫁信贷风险。
3、健全风险转化机制。
建立清收转化责任制,结合行长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把清收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强化对清收的考核,划出专项费用与各行清收考核挂钩,确保清收转化目标的实现。发挥信贷效能,把清收转化不良资产与执行停减免缓利息、贷款呆帐核销、以资抵贷、贷款投放、企业重组等结合起来。依靠各方力量,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区别不同企业,分类掌握,一户一策予以清收、转化不良资产。
(三)建立健全信贷资产考核新机制。
1、建立一整套科学、严密、可操作的责任追究制度,使信贷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化、责任明确化,奖罚标准化,通过建立完善的检查、监测、评价体系,使信贷人员责任明确,奖罚具体,充分调动其管理信贷资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审贷分离、独立审查、授权授信、贷后检查等制度,并对每一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的关键点与风险点实行约束,把内部控制制度置于贷款的全过程,使各职能部门和信贷人员在内部控制之下不敢违规操作和越权行事。
3、建立贷款的法律审查制度,切实做到每笔贷款手续都具有合法性和法律约束力,要强化转授权的管理,根据业务品种、地区风险状况、贷款管理能力来决定转授权的要限,并实行动态调整。
4、建立健全管理行对经营行的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对经营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认真严肃处理,同时也要对制度可操作性、有效性进行评价,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对下级行要承担管理责任。
(四)加强信贷人员素质教育。
1、强化理念教育。
牢固树立发展理念,以积极主动的心态、求真务实的精神、不断创新的方式,去推动我行信贷业务的集约经营、高效发展,开创信贷工作新局面;牢固树立竞争理念,将优质信贷拓展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彻底摒弃“等、靠、要”思想,强化竞争意识、营销意识和开拓意识,做好“抢、新、快”文章;牢固树立风险理念,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控制风险的关系,既不为了发展而盲目放贷,也不因害怕风险变成发展的障碍,坚持发展与控制风险两手抓,排除各种干扰,切实实行各种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贷款的安全性;牢固树立责任理念,正确处理责任追究中的主动与补动关系,惩罚不负责任的行为。
2、强化业务培训。
严格培训管理,把培训与上岗、任职、晋升和奖惩紧密结合起来。每次培训都要进行测试,成绩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并视情况降低资格等级。
3、强化激励机制,建立一套尊重员工、信任员工、培育员工的政策和机制,使员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机制下,从理念到制度都把全行整体利益及员工自身利益调整到一个方向上,构成一个有机价值链,使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调动与发挥。
四、加快改革外部环境
1、转变政府机制职能,杜绝行政干预。
真正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者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建立多元投融资体制,并明确投资主体,建立出资人制度,政府不干预投资主体的决策和银行贷款;真正实行政商分离,商业银行不再办理政策性业务,杜绝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2、加快社会信用建设。
尽快对征信行业立法,为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为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使用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合法性,才能高效地采集、开发、利用和披露信息,避免多头投入,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3、出台不良资产处置优惠政策。
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借鉴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进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实行人员、帐务和资产的彻底分开,自主经营;对企业债务的减、免、停、缓可以考虑逐级放权,以加速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在放权的同时,从上到下都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对不能严格执行减、免、停、缓政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要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历史遗留和政策因素产生的不良资产,如农发行划转的贷款、供销系统企业历年滚动下来的贷款以及一些特定贷款,建议由国家财政弥补银行损失;税费优惠,对银行提取准备金支出和核销各类损失支出允许税前列支,减免银行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相关税费,诉讼费允许参照资产管理公司减半支付。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信用;有效途径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是银行间接融资与证券直接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相对较好,同时进行信用增级,因此融资成本一般低于以企业整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2.通过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设立风险防火墙。3.把部分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较好的资产剥离,或者对不同资产进行组合搭配,进行资产重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以有效保障,同时又缺乏规模效应、市场竞争力相对较低以及无形资产稀缺,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可将小企业贷款的专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平台和工具,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到间接融资市场上。这样既充分发挥间接融资模式下商业银行熟悉企业及直接融资模式下投融资行为高效等方面的优势,又发挥市场在风险分散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混合式的方案,从而构筑起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间的桥梁,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缓释商业银行资本压力。过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偏重于分子管理法,重点考虑如何增加资本,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是对庞大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实施“瘦身术”,通过缩小分母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缓解银行资本饥渴。由于当前实施的存贷监管办法未覆盖证券化资产,因此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腾出银行自身信贷额度,提高放贷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可持续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空间。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可充当贷款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结算机构,采用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结算收入等方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在升息后重新放贷,可取得利率变动收益。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也给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四)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使风险由存量化转变为流量化,通过风险定价和转移技术实现金融功能由资源配置转变为风险配置。商业银行通过将拟退出的区域、行业或企业的信贷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转换为在市场上可交易的产品,可以快速实现信贷退出,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信贷资产风险,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现实的困难。
(一)市场制度不够健全。我们国家的金融和证券发展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没有建立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值得投资人信赖的独立的法律法规框架。市场不够成熟。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一类是由证监会审批监管的证券公司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两个市场不能互联互通,限制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形成。
(二)定价机制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授信体系多是基于单个客户或单笔贷款,对资产包的投资授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而我国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尚未形成清晰准确的债券资金收益率曲线,缺乏评估证券化资产风险和产品定价的科学方法。
(三)分散风险功能发挥不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既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又是最主要的投资者,很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银行间互相持有,市场没有形成足够的专业风险投资人主体,不利于分散风险。
(四)证券化产品吸引力不够。由于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受限,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类型单一。很多投资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熟悉,一些大机构对流动性较差、期限较短、规模较小、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产品投资兴趣不大。另外,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够也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运作还不规范,评估机构发展相对较弱,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一致性,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四、创新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效途径
非信贷资产是指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及呆账准备外的其他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央行专项扶持资金、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历年亏损挂账及其他非信贷资产等。
随着社会经济及农村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非信贷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明显增大,非信贷资产运用收益占总收益比例也越来越高,成为重要的利润来源,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也成为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非信贷资产构成多样、成因复杂,给风险分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面临着三个难点:一是基础资料收集难,资产风险定性和减值定量难度大。二是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复杂性,对资产风险程度的正确定性和风险分类标准的合理选择提出了很高要求。三是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式的多样性,对会计业务相关人员的判断分析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据此,可从四方面入手完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做好职能部门的分工落实工作。对即使已经确认的不良资产也不能完全放弃转回、追溯等措施,应建立非信贷资产责任管理台账,落实对非信贷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转回不良资产,减少资产损失。
设置非信贷资产风险程度确认权限。明确各级机构的授权审批人、审查人之间的工作分工、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授权业务。同时,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锁定各级人员权限,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