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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电企业;生产技能人员;培训工作
引言:重质量、促效果、强素质是当前供电企业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培训工作是否到位的主要标准。本文拟从“PDCA培训模式(Plan-Do-Check-Action)”出发,即通过分析“培训需求调查——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过程监控——-评估反馈”“五位一体”培训模式,探索供电企业生产技能人员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实现经营效益、管理水平的长足发展。
培训需求调查
培训需求调查就是对员工培训需求进行科学分析,找出员工的工作能力、绩效与工作要求及标准之间的差距,并努力通过各种培训手段缩小这些差距。在实际工作中,生产技能人员培训需求调查通常要经过三上三下的过程,既要满足自上而下企业形势和高层意愿,又能自下而上统筹岗位需要和员工自身能力差距需求,最终体现在“三个分析”,即组织需求分析、岗位需求分析、员工个人需求分析。这三方面的需求分析,可以较为精准的使培训组织部门对培训缺口有所掌握,明确培训目标,为后续培训项目计划的制定和选择提供了全面依据,培训工作的信度效度因而大大加强。
培训规划计划
根据需求调查形成的培训目标和生产技能人员人群特点,科学设计长期的培训规划;落实到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层层分解执行。
2.1制定培训规划计划原则
① 企业培训项目必须服从于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要,不能脱离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② 企业提供的培训计划必须能协调企业组织目标、任务目标和员工个人目标。③ 培训计划和其他管理、生产计划一样,必须注重时空上的结合。短期培训、中长期培训之间应互补,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脱产培训之间要相互协调。④ 企业应根据科技进步和发展设计有预见性的、适度超前的培训项目,满足企业纵深发展的需要。⑤ 培训要建立在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统计分析和需求预测的量化基础上,最终实现培训针对性、持续性和科学性的战略前瞻效果。
2.2制定培训计划方案
明确方案涉及的培训项目信息。具体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类型、培训名称、培训方式、参加人员范围、费用预算等。确定培训重点项目和常规项目;确定培训需进行的课程开发、师资培养、支持系统,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预算。
2.3培训计划的沟通和确认
首先是要获得与培训相关部门、管理者和员工的支持,以便落实培训计划。其次,要说明报告的内容。如培训的出发点、培训要解决的问题、培训的方案和行动计划、希望得到的支持等。
培训组织实施
3.1培训资源科学匹配
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要确保师资、教材、课件、题库最佳搭配,足额保障教培经费到位。
3.2培训方式多元组合
根据员工学历、年龄、工种、技术水平细化分类,合理选择培训方式。变传统大课培训为小课送教到班,可采用理论授课、实操演练、技术问答、技能竞赛、师徒带教、轮岗培训等方式,以及E-learing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形成理论与实践结合、大课与小课互补、线上与线下共享等多维培训互动模式,全面调动员工培训积极性。通过开放式的培训,带动生产技能人员积极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
四、培训过程监控
要围绕培训目标,对培训过程各环节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培训质量。尤其是基层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班,要确保公司各层级培训工作协调一致、充分重视。要分析不同对象的知识技能结构与培训需求,不局限于本身岗位,尽量做到培训知识在现有层级上进行拓展。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进程和培训效果的监控,做到及时反馈问题,并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3]。
五、培训评估反馈
培训结束后的效果评估和反馈至关重要,目前生产技能人员培训主要采用培训一、二级评估方式(反应评估、学习评估),做到客观评价培训质效,积极改进工作问题,形成良性循环。通过培训、考核、评估、反馈反复进行,真正建立起培训效果评估和反馈体系,实现员工的知识、技能、态度的转变,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结语
总之,无论是对供电企业还是其他行业,员工培训都是必要的投资,是企业与员工个人实现双赢的一个好办法。生产技能人员“五位一体”培训长效机制,作为培训工作的一些思考,今后还要在实际运用中继续检验、完善、发展,最终实现服务企业、让员工满意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晓波。 供电企业新员工培训探索[J]。 人力资源管理,2013,(2)。
[2] 吴列莹。 供电企业基层生产班组员工培训方法探讨[J]。 现代经济信息,2013,(2)。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临测;分析。
【中图分类号】R126.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3(上)-0144-02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防止疾病的传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我所于2006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 内容
1.1 对象 对所辖范围内83户各类公共场所:旅馆49户、歌舞厅 23户、洗浴11户进行了卫生监督、监测。
1.2 监督、监测方法和评定标准 公共用品(毛巾、床单、枕套、杯具)检验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空气质量监测项目:空气细菌总数、微小气候。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与《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操作。卫生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进行评定。
2 结果
见表1。
3 讨论
从表1所反映的情况和实际监督工作中发现,我市近80%的各类公共场所都能自觉履行法规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但由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自身不够完善,因此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 人员健康证有效期限不统一。因为自卫生部至省、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未制订有统一的健康证格式,所以我市根据《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五条及实际操作情况,制订了健康证的统一格式,根据从事直接或间接(即《实施细则》中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公共场所除外)为顾客服务的工种,其有效期分别为1年或2年,在本市内流动都视为有效。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当从业人员从事直接转为间接或间接转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时,其健康证就会无形中使有效期缩短或延长1年,而这引起跨行业工种流动的健康证是否如我市自行制订的规定即在“本市内流动都视为有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出现某些经营户钻法律空子的现象,遇到这些持2年有效健康证却从事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公共场所工作时,具体处理时,则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形成《条例》管理中的空白点。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未取得卫生卫生许可证经营者,最高罚款为800元,未明确规定未办证擅自经营者可以予以取缔。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及发展,服务行业业主流动性大,加上卫生监督力度薄弱,行政执法处罚周期长,当要处罚某些未办证单位时往往已经立案、审批、合议、告知、处罚等阶段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守估计要历时3个月以上。《条例》的不完善和不足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大、部分业主因营利心理只办负责人证和卫生监督力度的薄弱,是导致我市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发放率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监督监测发现,各经营单位都具有公共场所用品的消毒意识,特别是星级宾馆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责任到人,能做到公共用品的一客一换一消毒,并且内部能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这次监测的公共用品其合格率达100%。文化娱乐业由于从业人员变换频繁,卫生知识淡薄,相当部分未取得健康证就上岗,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未得到保证,加之顾客流动量大,使各种病原携带者都有可能存在,其经口(公共杯具)传播传染病的隐患未能消除。星级以上宾馆和洗浴由于按要求配置了空气消毒清洁器、抽风机、空调等,故空气卫生质量基本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普通宾馆招待所、文化娱乐业主要存在空气细菌总数、湿度、噪声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多数旅馆和文化娱乐业地处闹市和交通要道,房内未设置隔音、消声设施或不全,故噪声偏高。相当部分旅馆客房布局不合理,通风不合要求。文化娱乐业人流量大,通风量不足,未能定期进行空气消毒,可能是导致上述场所空气细菌污染的重要原因。对策和建议:
3.1 加大卫生监督力度 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卫生法规,以舆论来强化管理,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识到按时办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履行这项法律要求的义务。
3.2 卫生监督部门对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定期召开卫生知识培训班,并要求经营单位增添必要的消毒设施 要设专人负责卫生消毒检查工作。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工作目标
1、以主干道为主100%完成中小餐馆整改达标任务,实时监控及时解决中小餐馆无证经营的问题,使主干道上的中小餐馆消毒率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持证率达90%以上,量化分级管理测评率达100%。
2、在抓好主干道的同时,在平原六(街)镇各创建3到5条次干道餐饮规范管理示范路段,通过示范路段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我区中小餐馆的卫生整体水平。
3、按照创建标准开展公共场所“五小店”的整治工作,不断改善和提升公共场所“五小店”的经营环境和水平;认真做好二次供水的监管。
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明确责任。
严格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依法行政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科室的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对我区卫生监督人员进行分工,对卫生监督和办证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区监督所领导,针对重点工作安排稽查内容。
(三)加强中小餐馆专项整治工作。
1、进一步规范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程序,严格按照许可条件把好准入关,提高我区中小餐馆的卫生条件,同时制定评分表对已办证的单位进行抽样评分,对评分不合格的单位追究卫生监督员的责任。
2、对我区的中小餐馆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大力度取缔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根据整治工作需要,主动联合公安、工商、教育和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并调动和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餐馆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
3、中小餐馆、学校食堂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力争量化分级管理率达成100%,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中小餐馆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索证台账制度。改进学校、社区、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措施。
4、利用年审办证的机会,要求中小餐馆提供消毒登记,未进行消毒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要求所有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力争消毒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率达90%以上。
5、加强食品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将查处的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达到惩处违法行为、教育广大群众的目的。对餐饮消费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危害健康因素,及时预警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对公共场所“五小店”专项整治工作。
1、对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五小店”的整治措施:继续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餐馆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对辖区公共场所“五小店”进行专项整治,重点取缔无证经营,严格查处拒不整改的公共场所“五小店”,形成高压打击态势。
2、对有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五小店”的整治措施:对有证经营单位,实行“分片包干,任务到组,责任到人”的办法,开展拉网式督促检查,逐家规范。重点检查持证经营单位是否做到亮证经营,员工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是否建立健全台帐索票索证制度,是否落实了公共场所消毒制度等。
(五)对二次供水的监管和督导工作。
认真做好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加强对管水员的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健康体检。游泳池开放期间,加强对游泳池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进行水质监测。
整治进度和时间安排
1、宣传摸底阶段(2010年3月-4月中旬)
区卫生局监督所对全区中小餐馆、“五小店”、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摸底,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公布各类经营单位的卫生标准与要求,组织单位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2、监督整改阶段(2010年4月中旬-9月)
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中小餐馆、“五小店”、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单位要予以处罚,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无证经营单位要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对无证经营单位的取缔。
关键词:福田 【摘要】 目的 了解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找出公共场所存在的,为制定公共场所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测方法》进行采样,空气检测主要是仪器法,饮具和公共用品用涂抹法。 结果 公共场所空气的合格率为97.5%,茶具的合格率为100%,公共用品的合格率为99.7%。 结论 福田区公共场所卫生情况良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测力度,力争创建一个安全卫生的公共场所。
【关键词】 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Hygienic status analysis of public places in Shenzhen Futian district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hygienic status of public places in Shenzhen Futian district, find problems and take precautionary measures to public places. Methods We test the atmosphere by the instrument and the public thing by daub,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examination methods for public places.Results Public places’ atmosphere measure up 97.5%,tea set 100%, article for use 99.7%. Conclusion re are some problems in public places of Futian district ,we must intensify intendance to set up cleanly public places.
【Key words】 environment health ; public places ; sanitation examination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生活活动的各种场所,其卫生状况与健康息息相关。为了解福田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制定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措施提供依据,以保障群众的健康,我们对2005年上半年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测情况进行了。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检测的公共场所289家,其中美容美发212家,旅店64家,文化娱乐场所6家,商场7家。
1.2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测方法》的要求对辖区内有卫生许可证的旅店业、美容美发业、文化娱乐场所及商场中的空气、饮具和公共用品进行了检测。空气主要检测微小气候、CO、CO2、甲醛、照度、噪声、可吸入颗粒物和空气细菌总数;饮具和公共用品主要检测用品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1.3 方法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测方法》的要求进行,空气主要用仪器进行现场检测(空气细菌总数用撞击法),仪器见表1,采样仪器均经广东省计量院校准。饮具和公共用品主要用涂抹法,将采样后的棉签放进装有生理盐水的试管内立即带回实验室检测。
表1 空气检测仪器一览表(略)
表2 福田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略)
从表2可以看出,旅店业的检测项目为2933,合格项目为2907,合格率99.1%,美容美发检测项目为3964,合格项目为3919,合格率98.9%,文化娱乐场所检测项目为380,合格项目为380,合格率100%,商场的检测项目为120,合格项目为115,合格率95.8%,差异有显著性(χ2=16.273,P
3 讨论
3.1 旅店业 旅店的国家标准分为三种,有普通招待所,1~2星级的宾馆和3~5星级的宾馆三种,我们主要检测普通招待所,另外还有一部分星级宾馆。旅店的空气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可吸入颗粒物、CO2以及照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旅店当时选址不好,附近风尘较多,一些旅店床头灯和台面灯功率过小,有些照明灯损坏了又不及时更换。
3.2 美容美发 主要的问题是CO2的浓度过高,尤其是美发行业,有些美发店本来工作面积就小,才十多平方米,但里面的工作人员和顾客就有二十几人,加上里面开了空调,门窗关闭,所以CO2的浓度就非常高,有的甚至是国家标准的5、6倍。人在那里呆久了,就会感觉累,嗜睡等“CO2麻醉”症状。另外一些美发店细菌总数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也超过了国家标准,其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是日光不足、通风不良和环境卫生条件差等。
3.3 文化娱乐场所 文化娱乐场所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但是也存在问题,文化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一般都是初中毕业,有些还是小学毕业,而管理者对他们卫生方面的培训也做的不够,卫生意识比较淡薄。
3.4 商场 商场主要是噪声方面的问题,商场的噪声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噪声≤85dB(A),普通的柜台噪声≤60dB(A),大多数商场营业时都有播放,有些商场的音乐音量太大,超过国家标准。
3.5 室内空气污染的来源 主要有以下几个:(1)室内燃烧或加热,主要是各种燃料的燃烧。(2)室内人的活动。(3)建筑材料和装饰物品,包括各种家具、地毯等,主要产生甲醛和氡。(4)来自室外[1]。从上半年的检测情况来看,我区环境卫生的问题是在于空气的质量上,主要是室内人的活动和室外的污染引起的。一些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文化素质低,卫生意识不够,加上从业人员上下岗比较频繁,消毒操作不规范等。改善措施笔者认为要加强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卫生知识水平。另外要加强通风,[2]报道,室外较为清洁的空气(新风)进入室内是减少空气污染的重要卫生措施,因此加强通风非常必要。公共场所是人民生活工作的必用场所,其特点是人群密集,易传播疾病;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设备及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造成玷污;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公共场所与人民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健康。我们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要继续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我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让市民大众能够真正享受一个安全卫生的公共场所环境。
【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