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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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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法

租房合同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转租;租赁

一、房屋转租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关情况及合同效力。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在没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的情况下,该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租赁合同属于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而不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不是租赁合同必须考虑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承租人将依照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处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并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

(二)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的处理方法及例外。

转租是建立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之上,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如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在此种情况下是不能强行解除合同的。

(三)因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转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二、几种特殊情形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⑴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⑵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⑶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⑷ 权属有争议的;⑸ 属于违法建筑的;⑹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⑺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⑻ 不符合公安、h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述九种情形下的房屋的出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从法律规范的分类看,该条规定的九种情形属于禁止性规范,也属于强制性规范,但不一定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重点是看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产部门经过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其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是不是不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就无效或不生效呢?《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只要求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办理备案手续,但未规定只有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才生效。登记备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与方式;但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一)》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租赁合同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关于一屋多租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的解决。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⑴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⑵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⑶ 合同成立在先的。

对于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都不要求承租该房屋的情况,笔者认为承租人都有解除权,如承租人都要求解除合同的,出租人无权要求其中任一承租人来履行合同。因为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其本身主观上存在过错,出租人签订多份合同的行为,已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无权要求其中任一承租人来履行合同。

租房合同法范文第2篇

通知明确提出,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藏区,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租房合同法范文第3篇

租房开发票需要房东带齐证件到所在地地税局代开,所需材料税率如下:

个人出租住宅房,代开发票时按综合征收率6.68%计算缴纳税款,需要带房主的身份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到高新区地税局办理。

若出租的是网点房,需要按综合征收率19.7%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时需要带房主的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和经办人的身份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租房合同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普通螺栓;横向载荷;机械设计

在横向载荷作用下,普通螺栓组联接的设计,现有的教科书大多只涉及螺栓组只受横向力(R)或只承受横向转矩(T)的情况,而工程上普遍遇到的则是R和T同时作用的问题。

一、普通螺栓联接的现有三种设计计算方法分析

(一)最大合力法

该方法假定各螺栓独立作用,先通过受力分析是找出螺栓组受力最大的螺栓中心接合面上受到的横向载荷Rmax,然后按接合面间摩擦传力条件,确定预紧力。

二、一种新的计算方法的推导

根据前面的分析,较为合理的方法应把螺栓组看作一个整体,建立数学模型再进行研究,则原力学模型可简化为图2所示的悬臂梁,其中固定端是靠螺栓组保证的。要使联接可靠,即使被联接件间既无相对移动又无相对转动,这样必须由摩擦力提供一个约束反力和一个反力偶与外载荷平衡,如图2所示。

假设预紧力为QP,则被联接件接合面处必定同时产生摩擦力合力和合力矩。此时能提供的最大摩擦力的合力为

由以上分析知,要使螺栓联接可靠必须使式(16)和式(18)同时成立,所以仅须将两式分别算出的QP取大者即可得所需的预紧力,然后代入公式(4)可设计出螺栓组。

这种方法与预紧力代数和法相似,都是对力和力矩载荷分别计算,主要区别在于预紧力不是求代数和,而是比较出最大值再计算,因此被称为最大预紧力法。

最大预紧力法是经理论推导得出的一种方法,本质上就是将螺栓组视为一个整体,利用力平衡和力矩平衡条件分别计算所需预紧力,再将二者比较,取大者代入强度式计算。按这种方法计算量小,设计的螺栓联接组尺寸也较小,有利于节省资源,该方法理论上可靠,但需要经过实验验证。

参考文献

1、先梅开等,机械设计[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2.

2、冷兴聚等,机械设计基础[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3).

3、王晖等,普通螺栓组(R和T作用)联接预紧力计算方法[J],长春:吉林工学院学报,1999(5).

租房合同法范文第5篇

一、关于COPD合并呼吸衰竭的上机指征

一般而言,宜早上,指征相对放宽。对于COPD合并呼衰病例,很难有一个截然的标准或"点"来决定是否需使用机械通气。作出决定的主要依据是病情的动态变化,即患者近期通气功能及肺部感染的变化趋势。若经一般积极治疗后病情仍不缓解或进一步加重,则应及时应用包括机械通气在内的有效手段阻断和纠正通气不良、呼吸肌疲劳和痰液引流不畅等关键的病理生理环节,迅速使病情进入相对缓解状态。若在病情的发展阶段不能有效地加以控制而至更严重的状态,则会显著地增加治疗的复杂性和难度,并对预后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感染严重、气道分泌物多的病例,宜使用建立人工气道后接机械通气的方法,即所谓有创性机械通气。采用建立人工气道的方法有利于痰液的充分引流并可保证通气效果。对于感染不很严重,气道分泌物较少而呼吸肌疲劳问题突出的患者,亦可考虑采用无创性的经鼻口罩或鼻罩机械通气。

二、COPD病例机械通气模式的选择和参数的调节

对于COPD病例使用机械通气,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帮助而不是替代",也就是只要病人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呼吸,即宜采用辅助通气模式,并在综合病情好转后降低机械通气的支持水平,逐渐增加患者自主呼吸承担通气负荷的比例。辅助模式下由自主呼吸触发一定方式的机械通气,病人呼吸肌辅助做功,这样可以使患者的自主通气能力得到锻炼和恢复,为以后较早和较顺利地撤机做好准备。辅助模式主要包括同步间歇强制通气(SIMV)、压力支持通气(PSV)、同步间歇强制通气+压力支持通气(SIMV+PSV)、双相气道正压(biphasic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 , BIPAP)、比例辅助通气(PAV)等。其中应用SIMV+PSV和PSV模式已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并受到提倡。特别是P吸气流速和目标容量、呼气发生三个方面均与病人协调,从通气力学角度看其做功较为符合生理,为较好的辅助模式,上机早期即可考虑应用或与低频率SIMV同用,以利及时动员自主呼吸功能。BIPAP和PAV属于探索中模式,已初步显示了一定的临床应用前景。

COPD时气道阻力增加和肺顺应性减低,呼气时间常数延长,普遍存在呼气不完全、气体陷闭(air traping)、肺动态过度充气状态和内源性呼气末正压,故在呼吸机调节时应注意尽可能加长呼气时间,促进呼气。具体办法包括增加吸气流速,调整吸气波形,缩短屏气时间,扩张支气管,排除呼气阀功能障碍,必要时给予镇静剂,选用大口径气管导管(内径不宜低于7.5 mm)等;在监测气道峰压和平台压,保证不使其增加的前提下,适量加用一定的外源性呼气末正压,可以帮助降低吸气触发阈值,减少内源性呼气末正压所引起的吸气功耗增加,促进自主呼吸和机械通气之间的协调及病人的舒适性。为避免吸气末肺容积过高,潮气量不宜过大,应使气道平台压低于30 cm H2O, 呼吸频率最好限于20次/min,至于此通气水平时的动脉血二氧化碳值,只要维持于缓解期水平或略高,动脉血pH值不低于7.30即可。

COPD病例上机后应时时考虑撤机问题和拔管的可能性。可每天行T-管或低水平PSV试验,以发现每一个可能的机会。下述早期拔管的方法应视为COPD机械通气策略中的重要改进。

三、关于以无创性机械通气辅助COPD病例早期拔管撤机的策略

引起COPD病例发生严重呼吸衰竭而需使用机械通气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支气管-肺部感染加重;另一个是COPD急性发作 期气道阻塞加重,并且原已处于疲劳状态的呼吸肌因负荷加重、感染中毒、酸碱失衡、电解质紊乱等而致功能耗损,出现通气泵衰竭。以上两个方面既是COPD病例上机的原因,也是对COPD病例撤机的主要影响和考虑因素。以往在COPD上机后,短期内往往可以控制感染,但由于气道阻塞状态和呼吸肌疲劳,自主通气功能尚不能满足机体需要,仍需依靠机械通气,使机械通气的时间延长,而在延长的机械通气过程中,由于存在人工气道,易于发生呼吸机相关肺炎(VAP),使治疗过程发生反复,撤机过程亦发生反复和延迟,甚至造成呼吸机依赖状态。

实际上,在建立人工气道有效地引流痰液及合理地应用抗生素后,支气管-肺部感染往往可以较为迅速地在3~5 d的时间内得到控制,临床上表现为痰液量减少,黏度变稀,痰色转白,体温下降,白细胞计数降低,X线胸片上支气管-肺部感染影消退。此阶段我们可称之为"肺部感染控制窗"(pulmonary infection control window, PIC window)。感染控制窗的出现意味着患者的主要矛盾已经集中于通气功能不良,气道分泌物引流的问题已经退居次要位置。此时只要采取能够改善患者通气,特别是解决呼吸肌疲劳的问题,即可稳定并进一步改善病情。这种判断提示似可在肺部感染控制窗出现后及时拔除气管内导管,改用经鼻口罩或SV能够在吸气发生、经鼻罩应用无创性机械通气来辅助通气;而由于及时地拔除了人工气道,则可望有效地避免经人工气道所致下呼吸道感染和呼吸机相关肺炎问题。

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试行在上机后5 d左右,一旦肺部感染控制窗出现后即拔除气管导管,然后改用无创性机械通气,继续帮助患者解决呼吸肌疲劳、通气不良的问题,并将这种方法与以前同样条件但继续使用经人工气道机械通气进行撤机的传统方法相比较。结果发现,采用无创方式帮助患者早期拔管的方法,不但可以显著缩短使用有创机械通气的时间,而且其总的机械通气时间,即有创加无创通气的时间都明显地比以往的单纯应用有创机械通气的时间缩短,呼吸相关肺炎的发生率亦明显减少,病人耐受性好,撤机成功率高,由此也可以大大地缩短住ICU的时间和降低医疗费用。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支气管肺部感染和通气功能不全/呼吸肌疲劳这两大影响上机和撤机的问题分两个阶段采取不同的方法解决:第一阶段,即上机早期,当感染和通气功能不全两者同时存在时,采用经人工气道有创通气的方法迅速解决感染和严重通气不良问题;而当进入第二阶段,即当感染一旦获得有效控制,自主通气不良成为需使用机械通气的主要原因时,及时拔除人工气道以避免其以后可能引起的相关感染,改用无创机械通气继续解决呼吸肌疲劳或功能不全问题,为以后逐步撤除呼吸机创造条件。

对于肺部感染不突出但通气功能障碍严重而接受有创通气的COPD患者,在通气功能有所恢复后亦应尽早地改用无创通气,以避免呼吸机相关肺炎的发生,提高治疗效果。

采用这种有创与无创序贯性机械通气策略的关键是及时、准确地识别和掌握有创与无创机械通气的切换点,即肺部感染控制窗或通气功能恢复中对无创通气的起始耐受点。正确地操作无创性机械通气是保证序贯治疗成功的另一重要方面。

有创与无创序贯性机械通气方法是切实针对COPD病情特点和规律的机械通气策略,可以有效地改进治疗效果并降低医疗费用,有很好的临床实用价值,是值得提倡的撤机策略。

四、无创性机械通气在COPD急性发作期合并呼吸衰竭治疗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