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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new rural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is beneficial explora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endowment for rural residents,and also an important action to build the new harmonious countryside. In this policy,from which rural residents benefit a lot,the cognitive of the rural cadres and the masses play important role in implementing the reform. We investigate and question rural residents in Yixian,and find that the farmers had little knowledge about the systems,the ability of farmers is low, and expending consciousness of some farmers is not strong. Therefore,a lot of work still needs to be perfected to support the systems,such as increasing subsidies standards,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increasing the income of peasants. Only by doing so can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
Key Words:new rural social old-age insurance,insurance will,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3-0069-05
2009年9月1日,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试点覆盖面为10%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辽宁省确定建昌县、建平县、西丰县等8个县为新农保首批试点县。2009年12月各试点县开始启动试点工作。新农保是我国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国家的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因此,开展本课题的研究,对新农保试点中的制约因素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先进的模式和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并指导我们的实践。基于此,我们组成了调研组,在义县开展专题调研,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农户和基层干部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
一、新农保调查的基本情况
调研组通过对辽宁省义县七里河镇、瓦子峪镇、城关乡等乡镇的实地调研,共计向农民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25份,有效回收率为83.33%。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接受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的参保意愿、基层干部对农村保险的一些看法和建议等24个问题。被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图1所示。
从农户性质上看,此次调查中农户性质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村干部、一般农户、工商业者、计划生育户。其中被征地农民占1.47%,村干部占7.35%,一般农户占86.03%,工商业者占4.41%,计划生育户占0.74%。可见,被调查农户的性质大多数是一般农户。
从家庭收支情况上看,农户的经营收入来源主要渠道有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养殖业、外出打工和经商。调查还发现,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外出打工所获得的收入也日益上升,在一些地区外出打工已经成为主要收入来源;除此之外,整体上来看,农民的收入仍然还处于较低水平。2009年,农户家庭支出占收入的比例情况如图2所示。支出占收入比例小于50%的农户占14.81%,大于100%的占3.7%,在51%―80%和81%―100%的比例分别是37.78%和43.7%。
实际上,农户的收入情况对其参保的意愿有显著的影响,这也是新农保得以顺利推行的前提条件和能力保证。这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其他条件或者说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民的人均收入和参保意愿是成正比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参与新农保的能力也就越强,对新农保的参与意愿也会越高。
二、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认知和参保意愿分析
(一)参保意愿十分强烈
被调查的农户对“您是否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愿意参与”、“不愿意”、“看情况再定”和“无所谓”的农户各占79.41%、5.15%、12.5%和29.4%。由此可见,大多数农户对参加新农保的诉求表现较为强烈(见图3)。
(二)对政策了解不足
调查显示(见图4),有66.91%的农民表示,对新农保制度有所了解,但还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认识上;14.71%的农户一点都不了解;而只有1.47%的农户表示非常了解。由此可见,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未到位的地方。
(三)个人缴费能力和预期缴费水平偏低
根据个人收入情况,愿意每月缴纳100元以下、200元、201―300元、301―400元、401―500元、501―600元、601―700元和700元以上用于自己养老保险的农户,分别占67.65%、17.65%、4.41%、5.88%、0.74%、0.74%和1.47%。由此可见,愿意每月缴纳保险费在100元以下的农户比例相对最高,接近90%的农户愿意每个月缴纳的保险费用在100元以下。在图5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农保缴费预期普遍比较低,愿意每月缴纳100元以下的农户接近70%,而每月愿意缴纳700元以上的农户仅有1.47%;同时也说明了农户的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预期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总体上缴费能力和预期缴费水平还是非常低的。
(四)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预期差异较大
如图6所示,对“您认为目前农村老年人每月至少需要多少钱,才感到养老不困难”,认为需要100元以下,100―200元、201―300元、301―400元、401―500元、501―600元、601―700元、701―800元和800元以上的农户分别占3.17%、23.81%、11.11%、24.6%、7.94%、10.31%、1.59%、3.17%和14.29%,其中,选择比例最高的301―400元这一选项,有60%以上的农户预计目前老年人每月需要的基本生活费用在300元以上。而现行试点的100―500元的5个缴费档次下,到期每人每月可获得养老金金额粗略计算分别是69.03元、79.82元、90.61元、101.40元、112.19元,可见,即使是选择最高的缴费标准,也不一定能完全满足农民的基本养老需求。同时,也反映了农民在缴费意愿与其保费需求预期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
(五)养老方式倾向
在对“您倾向的养老方式”调查中发现,有53.17%的农户选择“子女赡养”的养老方式,该类思想还根深蒂固;选择自我储蓄养老的农户占11.11%;选择购买商业保险养老方式的农户占5.56%;选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占24.6%。另外还有4.76%的农户选择了一些其他的养老方式。可见,对于农户来说,选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来养老的意识还不够强(见图7)。
(六)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途径
在调查“您通过何种方式了解新农村政策的”选项时,有70.16%的农户获取渠道是当地村干部宣传,7.26%是通过媒体渠道,8.06%是通过邻居宣传,剩余的14.52%是其他方式。由此可见,政府宣传是农户了解新农保政策的最有效的途径(见图8)。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农户不愿意参保,原因大致是(见图9):有14.4%的农户认为费用太高,有15.2%的认为有子女赡养作保证无须参保,有17.6%的认为保费太低起不到什么作用,有8.0%的是出于其他原因,但剩下的44.8%的农户则是因为对新农保政策不了解而不参保。可见,农户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对其是否参加新农保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七)农户对新农保政策的看法
被调查的农户对“政府推行新农保政策”的看法也各有不同,有50.41%的农户认为,新农保政策解决了农民的实际问题,为民谋利;有34.15%的农户认为,较好缓解了养老压力,但仍需改进;剩下的15.44%的农户表示,新农保政策没有实质性的效果(见图10)。可见,85%的被调查农民都对新农保政策持积极态度,认为新农保是一项惠农的好政策。此外,对新农保政策持支持态度的农户参与农保的原因也是不一样的。如图11所示,有68%的农户认为年老之后有保障;有11.2%的农户是在亲戚朋友的建议之下参保的;有7.2%的农户是奔着政府有财政补贴而参保的;有13.6%的农户是为了家中60岁以上老人能够不缴费就能领取养老金。
三、基层干部对新农保险制度的认知
本次调查也向基层干部发放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基层干部对推行新农保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等7大问题。主要调查结果如下:
(一)赞同新农保制度的建立
新农保是一项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当地基层干部对新农保的筹资方式持有不同的态度:有接近70%的基层干部对此表示赞同,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此外,持怀疑态度、反对态度、无法判断态度的分别有18.03%、7.38%和7.38%(见图12)。
(二)对建立和推行新农保制度主要困难和问题的意见
调查结果显示,50.41%的干部认为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农民的收入低,支付保费的能力弱”,15.7%的干部认为是“农民对有关政策了解不足”,14.88%的干部认为“农民的养老保险知识匮乏”,5.79%的干部认为是“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剩余的8.26%的干部选择了“其他困难”(见图13)。
(三)对经办机构性质和人员配备的建议
调查显示,认为经办机构应该定为行政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层干部分别为70.25%、16.53%、7.44%和5.79%。
聘用协管员意向十分明确。为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认为从村干部中聘用协管员协助经办机构工作的方式可行的基层干部占65.0%,不可行的占20.0%,无法判断的占14.17%。由此可以看出,基层干部对从村干部中聘用协管员的意向比较一致(见图15)。图16显示,对协管员的月工资报酬的建议,主要集中在100―200元、201―300元和800元以上这几个区间。
四、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验点标志着我国在农民养老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进一步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奠定了政策基础。近几年来,许多地区都积极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践,取得一定的成效,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且,广大的基层干部群体已经认识到新农保政策是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差距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拥有较为坚实的群众基础。但在新农保的推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首先,经济方面因素导致一些农民因经济来源有限、大病致贫等原因无能力参保;养老金发放的标准较低,无法完全保障农民的正常生活开支,也影响了部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此外,有些农户对新农保政策,对政府的补贴力度、个人缴费的收益、参保的重要性等方面还不是很了解,或对新农保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疑问。
其次,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存在缺陷。新农保在推行过程中,必然会与老农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等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还要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这些是新农保推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有关新农保的缴费、补贴、基金管理、问题处理等方面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也存在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经办成本问题、基金管理主体的能力不足、代办行延压农保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等一系列问题。
再次,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偏低,按照现行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到期农民每月可以获得的养老金。经估算是69.03元、79.82元、90.61元、101.40元、112.19元五个档次,这和当地人均生活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绝大多数农民认为这个标准还是较低的。对于财政支付结构和支付能力问题,新农保财政补助是四级财政共同补贴的支付结构;在财政补贴支付方面,据初步测算,县级财政支付新农保资金约占财政预算收入比例是5.22%,县级财政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补贴能力还有待检验。
(二)政策建议
要加强组织领导与组织机构建设。为了新农保制度能够长期稳定的建设和发展,应将加强组织领导和组织机构,使该项工作有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负责,建立县乡两级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为之提供良好的条件,尽快提高基层宣传和推广工作的有效性。首先是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法制和法规,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应从法律上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对象、制度模式、筹资模式和缴费标准等,规范参保者的权利、义务劳动管理者的职责。其次,要适度增加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适度增加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从而提高农民到期可得养老金的数量,使新农保真正对农民的养老起到更大的作用。第三,要加强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基金的效率。建立基金监管责任制,明确各级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监管责任,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要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大力提高农民收入是各级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不同农民群体之间的差异性。
参考文献:
[1]刘东燕.广西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调查报告[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12).
[2]郭景山,张庆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及对策探讨[J].辽宁经济统计,2010,(6).
[3]邓大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0,(1).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武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标志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普惠制养老保障的新时代。然而,新农保还处于试点阶段,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之后再去普及。因此,本文在充分理解《指导意见》内容的基础上,提出试点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2009年9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确定从2009年10月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这一制度是保障9亿农民老后生活的基本制度,必须要有长远考虑和科学计划。《指导意见》确定的新农保政策是在总结我国20多年农保制度探索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在许多方面创新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新农保的《指导意见》毕竟是一个指导意见,它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之后再去普及。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时候,要方向正确、方法合理、手段得当,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新农保的社会保险特征
如图1所示,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本模式。这是新农保两大创新之处。它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人的原则和要求,这是与老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之一。
新农保制度的定位是社会保险,而且试点的基本原则已经明确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那么,在制度实施中就要检验是否真正做到了这一点。如果现行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偏离了这个方向,违背了这个原则,就要造成很大的改革成本,付出很大的代价,甚至要重蹈老农保的覆辙。
首先,基础养老金应该无条件发放。这样才真正做到公共财政均等化,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尽量取消个人缴费和子女参保等捆绑式条件,否则就要歪曲新农保的真正性质和价值。地方财政的补贴也应该做到均等化,用于激励机制的部分尽量减少,应保持在所缴保费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20%左右,更多用于给全体农民的支出,让农民能共同享受到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解决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的差异。
其次,要体现收人再分配和互助共济功能。尤其要重视那些收人低的农民。新农保政策关注重点在于老年农民最基本生活的保障。这对于贫困、家庭结构失衡、生活负担过重的农民最具吸引力。但现实生活的窘迫使他们虽然渴望纳人新农保体系却无力加入。现行农保有偏重有能力缴费群体的倾向。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更注重低收人和没有能力缴费的那部分群体。
最后,由于新农保的最大创新是引入了财政兜底的基础养老金,保证了农民基本生存权利,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基础性特征。但是由于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制度要先在10%的县试点,造成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不公平。把本来要体现公平和普惠的制度变成了造成地区差异的制度。所以,这种以公平普惠为原则的制度不应该试点,即使试点也不能时间过长。要尽快实现全覆盖,避免造成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不公平,使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营与监督
新农保的《指导意见》对基金管理和运营没有具体规定,在监督方面,也强调政府各机关的功能和责任,归根结底是在基金监督上,自己管自己,自己监督自己。不论怎么管理,怎么监督都跳不出政府的掌控。建议各地在运行中要有一套自己的管理、运营和监督方案,最好是能引用“第三方管理”或“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可以考虑制度统筹在县级,基金管理一次到位实现省级管理。在省一级统一聘请专家组制定运营计划,管理监督运营。
另外,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是新农保制度的最大“软肋”。从表1可以看出,5年中,1年期存款利率平均为2. 74 %,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为4. 08 % , 1年期存款利率远远跟不上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幅度。如果在2004年1月存入100元,按1年期存款利率以复利的形式计算,到2009年1月,实际上已经贬值7. 18%,只剩下92. 82元了。
新农保中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会随着制度的普及而扩大,基金额度越大,保值增值的压力就越大。如果不保证保值增值,其亏损部分只有政府财政负担,或者由农民负担。但是不论谁来承担都会减少制度的吸引力,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江苏省把基金的60%用于投资运营,40%用于风险准备金,其收益率达到了4. 5 %,只有这样才能基本上达到基金保值。
另外,考虑目前保值增值方法和手段等问题的困难,可以考虑用地方政府的补助金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老农保中,政府补贴2. 5%的利息。这种做法在制度建立初期可以先引用。随着制度的成熟,保值增值的问题解决了,地方政府的补贴可以考虑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三、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农保制度从1992年的《基本方案》实施开始,就是社会经办机构中的弱势群体。表现为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人员能力差等大问题。现在开始新农保的试点工作,不久就要普及所有农村地区。它将是我国覆盖人口最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由于制度内容不同,农保无法和城保建立同样的运营体系,所以,农保就要首先在机构建设上,有一套适合农保制度实施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促进制度的普及,实现全覆盖的目标。
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县级农保机构能力建设是最重要的。机构能力建设一方面要有硬件建设,另一方面,农保人才培养、普及宣传、管理信息软件开发等都要同时加大投人力度。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农村社保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尽快将人员和工作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尤其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技术支撑。乡和村一级的建设也不能忽视。把每个环节的机构和人才都准备好,才能使制度顺利普及,达到全覆盖的目标。各级政府应该把农村社保机构的人员和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新农保精确的预算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
《指导意见》给出了现阶段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计算方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养老金浮动机制。包括保费的浮动和养老金的浮动。如果能用地方财政的补贴来建立本地区基础养老金调整基金是最好的选择。
另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精确的计算,年度财政结算和养老金调整机制都需要专门人才和适当的方法来计算,应该有这样的人才机制和技术机制来支撑本地区的农保制度运营。新农保制度本身包含许多需要算清楚的账。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并且能够简单计算出来的是中央财政只需拿出财政收人的1. 8%左右,就可以在2020年实现基础养老保险覆盖全国农民。但这还不仅限于财政的问题,还有如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配套、基层社保人员的缺乏等问题。现在对有关养老保险费用的预算只是一个粗略估算,经济增长速度、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补贴标准等任何一方面的变动都可能对测算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建立新农保精确的预算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五、建立对新农保试点的评估和监控制度
虽然国家颁布了《指导意见》,可是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地方政府用于制度运作的经费不足、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化、人才培养、机构体制的改善等。一个制度的完善就是在一步一步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逐步完成的。所以各地要及时调查研究试点情况,并及时对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并加以改进。同时也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监控机制。保证试点顺利,尽快普及。
六、新农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又应该是一个具有统一性、协调性和完整性的制度。新农保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定位、功能明确之后,要与其他制度更好地衔接。比如与五保户制度、农村低保制度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其中,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与低保制度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领取低保的农村居民,是把他们的基础养老金叠加在低保金之上呢,还是只能领取其中之一?如果只能领取其中之一,那么,他们应该领取低保还是养老金?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对策,各地在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慎重。对农村居民来说,领低保比领基础养老金合适。一方面低保金的平均额比基础养老金多2元,另一方面,低保户还可以享受其他待遇,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临时救助。而如果放弃低保去领养老金,就会失去各种叠加救助。基础养老金是政府给农民每个人的基本保障,是普惠和公平。由于基础养老金的财源和低保金一样来自税收,所以,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如果基础养老金比低保金高,应该停止低保金,而领取基础养老金。由于现阶段我国低保金比基础养老金高,基础养老金相对较低,建议不退低保,领取低保金,保证低收人者能得到其他救助。当基础养老金达到更高额度,能保证最低生活需求,就要让低保人员强制退保,去享受国家基础养老金。
另外,新农保与城市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也是要尽快做出决策的。最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并于2010年开始实施,这为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法和经验,但是,由于农保结构和城保结构存在根本区别,衔接起来要有一定难度,衔接的时候要保证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到侵害是最需要关注的内容。
总之,整合农村社会保障资源,合理分工各个子项目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是新农保制度实施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七、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一、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耀州区被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区。目前该区共有农业人口182312人,须参保148800人,60岁以上的老人超过10%。截止6月30日,全区参保缴费117680人,缴费率达到79.1%,基金总额2668.52万元,其中个人缴费1135.11万元,各级财政补贴1533.41万元。目前该区已先行为16794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金122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正在紧张有序地审核之中。
(一)政府全力推动。耀州区将新农保列入“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之首,成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14个乡镇街道配备了电脑,安装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软件系统,抽调540名干部进驻全区189个行政村,并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了新农保信息员,为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原文刊登、政策解读、现场直播和举行首发仪式等多种形式、实施多渠道、多轮次、不问断的宣传。并由区上组织对各乡镇领导、劳动保障所长等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组织业务人员深人乡镇、村及农户,面对面答疑解惑。
(二)完善政策保障。区政府出台了《铜川I市耀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细则规定凡在耀州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保险费缴费设每年每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同时建立了家庭成员捆绑缴费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核发办理《参保登记证》,使享受养老金与参保缴费权责对等。对于参保缴费起始日满60周岁以上的农民,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保险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并正常缴费。同时在实行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70岁、80岁以上人员,市区财政又分别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20元;对残疾人参保的,重度的由省级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中度、轻度的由市、区财政补贴最低缴费标准的50%。对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定额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5元,市区财政各补贴7.5元。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村组,对本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为了调动各乡镇积极性,区政府制定了《耀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奖励办法》,将试点工作纳入乡镇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政府斥资62万元重奖新农保工作先进乡镇和办事处,用激励机制促进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银行跟进服务。农行耀州区支行作为新农保业务的唯一金融合作单位,承担着全区新农保养老金的发放兑付工作。农行选择各乡镇有经济实力、信誉度高的村民作为新农保发放点,并为其安装了支付通电话,止8月末,共计发放新农保养老金713.67万元。
(四)农民态度积极。农民普遍认为参加新农保好处很多:一是政府主导,政府补贴;二是零风险.能和城里人一样养老有保障;三是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领取标准就越高;四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适合农民的缴费能力。在参与调查的50人中,认为新农保政策可以达到惠农目的的占70%:选择缴费100—200元的,占实际参保人的74%;不愿参加新农保的仅占10%,主要原因是缴不起保费。
二、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层面。耀州区基本是以家庭为单位开展此项业务,整户参保的规定,虽然是新农保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但也增加了扩大参保面的难度,在实际执行中60岁以上老人由于子女经济条件不一,参保意愿不一.导致个别达到发放养老保险金年龄的人员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金。在调查中要求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和提高保障标准的均占40%。部分农户反映缴费标准可不设500元上限,资金宽裕农户根据经济情况缴纳,根据缴费标准不同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也可募集到更多的资金。
(二)经济层面。调查中,有村干部反映一家三口人均最低标准一年300元缴纳,部分特困家庭由于经济原因参加不了新农保,造成经济越困难的,越享受不到国家这种优惠政策。这部分人群在不愿参保的人群中占比为60%。
(三)程序方面。调查中参保登记、养老金待遇审核审批要经过村委会、乡镇农保所、县农保经办机构,环节过多,程序复杂,而且规定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要经过县农保经办机构集中审核,一个乡镇按2000人计,就要审核2000个身份证、户口本。耀州区经办机构5人面对着全区117680名参保人员,工作量非常大。
(四)财政方面。耀州区2009年度地方财政收入1.6亿,一般预算支出4.2亿,预算支出基本靠财政转移支付。止6月末,省、市、区三级财政补贴共计1533.41万元,其中区级财政补贴147.54万元,占比为地方财政收入的0.9%左右,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五)金融服务方面。调查中有86%的农民认为目前农行在各乡镇均没有网点,农民持惠农卡必须到就近的新农保代办点或者县城农行办理,如跨行取现还要收取手续费,很不方便。
(六)养老金方面。目前耀州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在调查中农民反映,基础养老金应以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纯收入作为参照标准,认为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额度太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的养老问题
三、政策建议
(一)根据农民实际情况,对已年满60周岁缴费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人,规定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但不应作为必备条件,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二)加大新农保基础设施的投入和人员配备。目前县、乡一级人员非常不足,新农保由村文书代管,工作量非常大,建议给一定的补助,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三)加大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减轻县财政压力,确保“新农保”政策在县域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缴费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或者由国家新农保基金收益给予一定补助。
(四)新农保业务的合作银行应尽量选择有基层网点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将支付通电话村村安装,在为农民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可减少金融机构费用。
论文摘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发展缓慢,而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又有较强的需求。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做好战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落实实施措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个契机。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而且要在2012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人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 762. 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 45万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 %,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 320. 30元,月人均领取6. 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
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人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国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机
2009年9月1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龄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
2009年黑龙江省的宝清、宁安、依兰等13个县市区参加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使170万农民受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契机,全省要结合省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省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达到农民生活安康,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做好战略规划。国家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12年覆盖率达到60%,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2009年试点地区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60元,每年涨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2.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人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约因素
作者简介:陈美(1982-),女,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管理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0-016-0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创新制度模式,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先期试点,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在此基础上,2009年6月2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及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方式。该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该次试点与先期试点的最大不同是,中央财政将出资补贴农民养老,这也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本文在论述先期试点实施状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现状
目前,开展先期试点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安徽、四川、陕西等地。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各地区间经济基础差异较大,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模式,以下仅就典型地区加以介绍。
(一)各地先期试点的主要做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施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又开始施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并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近几年,青岛市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03年7月1日起,城阳区开始试点。《青岛市城阳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低标准的“仿城”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按不低于6%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村集体为本村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费,村集体补助费标准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当年缴费基数6%的比例确定,村集体补助费全部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区、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照当年缴费基数3%的比例,按实际参保人数拨付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计发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广东省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乡镇企业发达。比如东莞市,其保险费由市、镇、村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的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递增2.5%。2001~2005年缴费比例为11%,集体负担6%,个人负担5%。缴费比例个人部分每5年增加1%,2016年后保持在14%不变。个人缴费的全部加上集体缴费的3%记入个人账户,余下的3%计入统筹账户,属于农民养老保险的全部参保人所有,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150元的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余额/120确定。
安徽霍山经济基础较差,基本上坚持按原民政部的方案进行工作,在资金筹集方面以个人缴费为主。此外,县财政在每年预算中按上年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的2%予以补贴,纳入财政统筹账户,由县财政管理。
(二)先期试点的政策实施效果
第一,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各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来,由于政策的惠民性和宣传工作的广泛开展,许多农民纷纷参保,某些试点的市区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截至2008年,全国已有464个县开展了由地方财政支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农民达到1168万人。
第二,该制度仅覆盖有条件的村庄。从心理学角度看,人们在满足欲望的时间分配上,具有普遍的“现状偏好”倾向,即偏好当前消费、忽视未来消费。只有在个人平均收入满足目前的日常生活需求,并留存一定的收入结余的情况下,人们才会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因此,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往往被排斥在该制度之外。比如青岛市,从2004年起,其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黄岛、崂山、城阳三区已实现农民全覆盖,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主要是被征地农民,经济条件较差的普通农民的参保率较低。
第三,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仍存顾虑。从先期试点的实施状况看,有些不参保农民对政策的信任度不高,认为养老金的缴纳并非如宣传单上所言,以后每年缴的钱会越来越多,负担会越来越重;有的农民担心自己省吃俭用缴的钱会被挤占挪用;还有农民担心自己现在缴了钱,等年老时政策又变了,拿不到养老金,即使拿到养老金,由于政府补贴数额较少,最终每月领取的数额也非常少,跟放在银行没有区别,而且物价上涨很快,等十几年后,这点钱对农民生计问题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约因素
(一)立法保障缺失
早在1991年2月,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就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要求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但该方案在自愿原则、缴费标准、筹资规定等方面存在缺陷,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实际上,在旧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存在的问题无不与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障法的缺失相关。旧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这些都缺少法律上的保证。这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尽管目前开展先期试点的地区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作出了有益探索,但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这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全面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部分基层组织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存在问题
基层落实新农保政策是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条款是基层组织目前接触到的比较复杂的政策,如果基层干部文化低或理解能力差,就可能导致对政策吃不透,执行中出现偏差。比如,陕西省太白县嘴头镇某村在先期试点的过程中,就出现过“捆绑”范围过大的现象,使许多村民不愿接受。该村在要求60岁以上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人的儿子、儿媳参保外,还要求孙子辈18岁以上的也必须参保。对此,村民们有意见,认为18岁就开始缴纳保费,实在太早了。但在太白县的相关政策里,60岁以上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人的儿子、儿媳必须参保,但并没有要求孙子辈必须参保。村干部在推行中明显没有按照政策要求办。此外,村民们还反映,各村在执行政策中存在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导致村民们对政策的稳定性产生担心。该问题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亟待解决。
(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存在难度
与以往农保制度相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新在加大了政府财政的补贴力度。中央财政支持是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但不是全部。在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地方财政还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这对经济发达地区而言,问题不大。但在我国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现实境况下,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不宽裕,涉及上亿农民的财政补贴,虽然比例可能小些,但也会让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以陕西省宝鸡市为例,2007年6月,宝鸡市政府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对60岁以上,符合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老人,政府每月发给60元养老补贴。劳动年龄段的参保人员由市、县两级政府每人每年定额补贴缴费30元,从2009年起,政府财政缴费补贴标准提高,将在原财政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的前提下,对按参保缴费基数20%缴纳者,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按参保缴费基数30%缴纳者,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据调查,目前在参保人员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该市一些穷困县已出现财力难以支持的情况,随着试点的扩大,如何解决这些穷困县的财政支持是一个大难题。
(四)集体经济薄弱,基层制度缺乏硬约束
集体补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而这一来源主要来自集体经济。目前,许多地区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差的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薄弱。大量的农村集体在“林改”等一系列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已无经营实体,村集体几乎没有了收入来源,拿出钱来补贴本村农民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此外,从部分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期试点的地区看,基层制度对集体补助缺乏硬约束,也使得集体补助难以实现。比如,北京市施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山东威海施行的《新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这些基层制度规定均没有对集体补助的数额以及不予以集体补助的惩罚做出明确规定,这为当地乡村集体逃避集体补助留下了制度空缺。
三、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
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学习、借鉴欧美各国养老保险立法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立法体系,从法律上确立养老保障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与操作平台。
(二)建立多样化宣传渠道,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坚持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要使农民接纳它,必须进行充分的宣传。从先期试点的状况看,尽管各地政府比较重视宣传工作,但受经费制约,宣传广度还不够,有不少农民根本弄不清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怎么一回事,致使他们对基本政策心存疑虑。为此,要更好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就要加强宣传,建立多样化的宣传渠道,让农民充分理解参加新农保的好处。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各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重大惠农政策深入人心,以此来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三)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执政能力
从先期试点的实施状况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层执行组织基本上为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但有些乡镇因为机构设置和经费紧张等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没有独立开展此项业务,而是由相关部门配合其共同执行或挂靠在其他部门下来执行此项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冲突和损耗,影响了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的独立性及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必须进一步确立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的独立性,明确责任义务,确保人员、经费到位,建立政、事、财分开的制衡机制,这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此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应选调一批经验丰富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负责开展这项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政策理解、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以此来提高基层执政能力。
(四)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职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鉴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紧缺的现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剩下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上不封顶。地方财政对所有参保农民缴费均要进行补贴。在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职责的前提下,要特别注重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央财政资金的落实基本不成问题,而不少地方政府倾向于把财政资金用于“铁公鸡”等固投项目,对于民生方面的投资主动性仍然欠缺。这就需要研究一套中央财政对地方资金使用和拨付的制约机制,并及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配套资金。
(五)壮大集体经济,建立集体补助硬性约束机制
为确保集体补助这一重要资金来源,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当前,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城镇化水平提高的大背景下,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城乡互动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的创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总量增长、效益提高、实力增强,逐步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良好发展格局。
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状况,在新出台的相应政策中明确规定集体补助的数额和不予补助的惩罚,建立集体补助的硬性约束机制。比如,《青岛市城阳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村集体为本村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费,村集体补助费标准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当年缴费基数6%的比例确定。这一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助于集体补助部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