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投融资体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3―0082―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12-18
注: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研究》(04CJY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静(1982-),女,四川乐山人,硕士研究生;王煜宇(1977-),女,重庆人,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的现状
(一)美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美国农业人口不足3%,但却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这一成就直接得益于美国完备的农村投融资体制。在法律保护和政策引导下,美国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企业和民间相互配合,多种协调手段综合运用,不同协调主体分工明确、功能完善、行为规范的农村投融资体制。美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1.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农力度大。据统计,20世纪30―6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累计投资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李冬洁,2006)。此后美国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一直占财政支出的较大比例。2.注重立法保障,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如:《史密斯一利弗合作推广法》、《联邦农业信贷法》、《中间信贷法》、《农业信贷法》等法律的颁布使美国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以法律形式保障对农场主进行信贷支持。3.农村金融机构形式多样化,以合作金融为主体,以政策金融为保障,以商业金融为补充。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三大系统构成,其政策性日益淡薄,股份化日趋明显,是美国实施农业政策的重要金融渠道;政策金融由美国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中小企业管理局构成,提供灾民救济、农产品销售、农村社区发展等长期低利贷款;商业金融由从事农业金融业务的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信贷银行构成,在空间上远离农村,金融交易及监督成本较高,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因而只能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政策金融的补充。
(二)法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法国是欧共体中最大的农业国,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法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内陆地区发展为“富裕的工业法国”,而西部地区则表现为“落后的农业法国”。为改变西部地区农业落后的现状,法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法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工业反哺农业,农业财政投入持续加大。法国政府列出巨额财政预算补贴农业和农村发展,据统计,2003年法国农业的公共财政支持总额达288_3亿欧元,比2002年增长了2.3个百分点。2.积极实施经济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村。法国以丰厚的“国家发展奖金”、“地方发展基金”等鼓励大企业到农村地区兴办工厂。数据显示,1966-1976年间,享受国家发展奖金的企业达4405家,金额达33.29亿法郎,而在落后地区发放的“土地整治补助金”达30亿法郎(李冬洁,2006)。3.允许各种性质的银行参与农业信贷业务。除了国家农业信贷以外,其他满足发放国家支农信贷条件的银行也允许从事农业信贷业务,农村信贷体系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总行三个层次组成。4.政府对农业贷款具有高度的干预权。对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及国家发展规划的农业贷款项目,实行低息优惠政策;向农业经营者直接发放贴息贷款,鼓励其积极向农业投资,而优惠贷款利息与金融市场利率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三)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
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征:1.立法完备。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积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如《法》、《农业合作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以法律规范农村投融资活动。2.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当农林中央金库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民办农业金融机构后,日本农村形成了以民间合作性质的“农协金融系统”为主体、以政府主导的“农业制度金融”为保障、以兼营农业金融业务的商业性金融为补充、商业性金融业务和政策性金融相分离的农业金融体系。同时,政府还允许并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民间金融从事农业和农村金融业务。3.政府大力扶持。“农业协作组合”是日本最大的农业合作性经济组织,农协金融系统是依附于“农协”的一个具有独立融资能力的金融子系统,它实际上是经济弱者的联合,以资金实力薄弱的农民和小生产者为服务对象,承担较大的融资风险(杜朝运,张洁,2006)。因此,日本政府对农协金融系统的扶持政策不断出台,如:规定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高于一般金融组织、对其发放的贷款进行贴息、税收优惠政策等,保障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印度农村投融资体制
印度属于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其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过程中的金融配合与支持。经过40多年的探索与改革,印度农村投融资体制呈现出特有的性质: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由宪法明文规定,如农村道路建设、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卫生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共同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则由邦政府完成等。2.农村金融体系具有结构和功能上的多层次性。印度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由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构成,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有不同的分工与合作,有适当的竞争与协作,层次鲜明,功能互补。3.农村金融覆盖度高。据统计,印度商业银行在农村和准城市地区设立了32662家分支机构,基层农业信贷协会达到92682家,有超过2000家的土地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值得一提的是,多达14136家的地区农村银行分支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稀少的地区,平均每17000-21000个农户就有一家农村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之提供金融服务,其金融覆盖度之高是世界罕见的(白广玉,2005)。4.农村合作金融支农贷款的比例逐渐下降,而商业金融支农贷款的比例逐渐提高。资料显示,20世纪70年代,农村合作金融支农贷款的比重高达79.5%,80年代为55.9%,90年代为51.5%,而近年来该比例约为44%;反观商业金融,支农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20世纪70年代的21%逐渐提高到近年45%的水平(李超民,2005)。
(五)孟加拉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孟加拉国是亚洲最为贫困的地区之一,在长期的改革和探索中,其创立的以小额信贷体系(micro finance system)为特色的农村投融资制度和方法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效仿。目前,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已经发展为包括一个批发性机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一个托拉斯组织――孟加拉乡村托拉斯;两个专业性机构,乡村银行和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两个基金项目,政府小额信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三个兼营性的非政府组织,孟加拉农村进步委员会、社会进步协会和普罗西卡等五大板块、九大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乡村银行是孟加拉国小额信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熊德平,2004)。1983年由著名经济学家・尤纳斯博士创立的乡村银行正式成立,其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款、贷款、保险等综合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乡村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农村贫困农民,但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市场规则贯穿于贷款业务的各个方面。由于乡村银行的功能符合贫困农民的需求,它很快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贷款总额达40多亿美元,贷款户由1985年的85万户增加到2000年的370多万户,而其中98%以上的贷款户都按时还贷,90%1.2上的贷款户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张序江,2006)。
二、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共性分析
1.政府重视程度高,财政投入力度大。当一国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开始显现,此时为改善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现状并缓解城乡经济水平悬殊的矛盾,各国政府普遍采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加大财政对农村支持的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强化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前文所述美国、法国、日本。与此同时,配套实施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吸引企业入驻农村,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农村进行投资,从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提高农村融资主体的融资能力。
2.相关制度建设完备,法律保障性强。法律、制度和规章是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正常开展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事实上,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国都无一例外的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以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规章来规范农村投融资行为,维护农村投融资主体的利益,确保有足够的支农资金进入农村,保障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政府与市场相结合,采用综合协调手段。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初期普遍采取单一的协调手段,不是寄希望于市场协调,就是完全依赖政府协调。然而,在经历了单一协调手段失败后,各国开始探索并采用政府、市场等多种协调手段相互配合的模式,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与本国农村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综合协调手段。
4.强调政策性模式的引导作用和合作性模式的主体地位。在农村投融资体制运行中,各国基本上均形成了以政策性投融资模式为导向,以合作性投融资模式为主体,以商业性投融资和民间资金为补充,农户广泛参与的农村投融资体系。综观各国农村投融资体系的构成,不难发现,政策性投融资在整个农村资金融通中起重要的引导作用,而合作性投融资则在整个农村投融资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国外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为政府所控制,服从国家意志,配合政府农业政策的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的政府导向性;而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一般基于农户的需求而产生,大部分营业机构地处农村或距离农村较近,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户分布分散的特点,因而合作性金融是农村生产资金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
(二)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差异比较
1.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的不同。各国虽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但改革之初的根本目的是不相同的。美国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源于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中,农产品过剩危机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制约。法国则始于工业革命后,其他国家农业发展对法国农业的冲击,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法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始于明治维新后,日本佃农与地主的尖锐矛盾,以及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的失败,形成于二战后日本经济重建和实现现代化过程中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探索。印度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虽然还处于探索之中,但其成功的经验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中的金融支持与配合,而“绿色革命”的内在原因则是印度作为发展中人口大国的经济起步(熊德平,2004)。而由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发展演变而来的小额信贷模式则是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其创立之初是为广大的贫困农民,尤其是贫困妇女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其生产及生活的基本需求。
2.农村投融资运行的实践模式有所差异。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合理、规范、有效的农村投融资模式:以私营机构及个人的信贷等农村商业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三大体系协调发展的复合信用型模式(肖东平,陈华,2006)。该模式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二是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并存,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而产生于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模式自产生以来就受到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的关注和效仿,进而发展壮大为流行于孟加拉国乃至全世界的新型农村投融资模式。该模式有以下特点:一是以穷人为贷款对象,提供以免担保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二是以自愿为原则,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三是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建立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四是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主动与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
3.农村投融资体系的组织形式各具特色。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形成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各具特色,其中日本“农协”最具特色。“农协”是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其前身为日本于1900年建立的“产业组合”,重组于1947年。“农协”具有独立融资功能,在机构设置上以行政区划为准,分为三个层次:基层农协中的信用合作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其组织采取农户入股参加信用合作组织、信用合作组织人股参加信用联合会、信用联合会入股农林中央金库的形式,三级机构自下而上参股,只有经济上的往来,在业务上相互依存,在职能上互相关联、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协”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金融、共济、技术经营指导等服务,在促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4.农村投融资体制运行中政府支持方式不一。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支持措
施,但是具体而言,这些支持措施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以法国和美国为例,两国政府支持本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都配合采用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两种支持方式。法国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其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支持政策来源相当广泛,既有来自国内的支持(如前文所述,法国政府以“国家发展奖金”、“地方发展奖金”、“领土整治补助金”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进入农村等),又有来自欧盟的支持(主要表现为对法国农业的公共支持)。而美国经济实力雄厚,对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支持更多地表现为资金支持。美国政府对广大农村地区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交通运输、供电、通讯事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在农业保险方面,美国政府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一是保费补贴,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二是业务费用补贴,占承办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业务费用的20-25%;三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
三、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将法律制度的建设摆在首位,这说明了法律制度建设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而考察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如美国、法国、日本等。反观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农村公共财政立法滞后、法制体系不健全的现象普遍存在,且适用于农村的法制体系中大量规定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缺少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如《财政基本法》等,而既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则需要修订并融入新的规定,如《预算法》等。同时,由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各农村投融资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行为主体的利益难以保障,风险无法合理分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造成支农资金投入不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落后的立法和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已经给农村投融资体制的运行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先行,以法律制度来指导改革的方向,保障投资主体的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不断优化的农村投融资体制与之相适应,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二者互相促进,互为条件。基于此,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互协调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大都曾经通过发展商业化的、正规化的农村金融,或通过发展全由政府包办的、国有的、政策性的农村金融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但又都普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失败,进而逐步认识到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是互为条件的因果关系,彼此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因而必须保持二者的协调发展。因此,我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要做到农村投融资体制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不能落后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能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又不能超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而存在。
(三)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促进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
农村金融在农村投融资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农村金融功能的正常发挥,不仅可以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而且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并提高农村资金需求者的融资能力。综观世界上比较成熟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大都为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正规和非正规金融规范运行。虽然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样由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构成,但是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欠佳,不尽如人意。作为政策性金融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贯彻国家农业政策的过程中,业务范围拘泥于粮、棉、油收购及流通领域,随着传统业务的逐渐萎缩,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服务对象由农户逐渐向城市客户转变,资金由农村逐渐向城市转移,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商业性金融的中国农业银行,随着“行社脱钩”和股份制改造的开展,其营业机构大量撤出农村,传统的支农信贷业务急剧萎缩,具有明显的“嫌贫爱富”倾向。这就造成功能各异的支农资金无法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各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在原则上具有操作上和资金投向上的分工,而实际上正是由于这种“分工”和“投向”的存在,即功能不完全互补导致重复投资与零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视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导,以合作性金融为主体,以商业性金融为补充。
(四)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
在国外许多国家,民间资金是弥补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不足,以及缓解农村投融资矛盾的重要途径。由民间资金借贷为主体的民间金融,其信息发现机制以及风险约束机制内生于农村资金需求者,能够有效的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能够更好地迎合农村资金需求者的需要,交易成本低,且有能力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因而是较优的农村资金配置方式。以美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民间金融的合理引导,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民问资金的流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缺乏合理的引导和监管,加之民间金融固有的分散性、隐蔽性等特征,容易产生较多的纠纷,因而往往成为政府遏制和打压的对象,长期处于“黑市”状态,而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投融资活动。因此,我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在资金融通特别困难的情况下,要对民间金融加以合理引导,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其资金融通行为,鼓励民间金融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农村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
(五)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预警制度的建设
为保证农村投融资体制的稳健运行,保护农村投融资主体的经济利益,降低并分散风险,建立完备的风险防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风险防范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在长期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日本形成了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农业信用保证制度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其中,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只要在农协合作金融组织存款就自动成为被保险对象,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保险金,当农协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业务出现问题、停止兑付存款或者宣告破产并解散时,保险机构直接向储户支付保险金;相互援助制度规定农协合作金融组织每年必须将其吸收存款的10%作为专项资金储备,由农林中央金库负责统一运用和管理,当农协的经营出现问题时,提供一定数量的紧急性或再建性低息贷款帮助其渡过难关;农业信用保证制度规定政府财政出资三分之一,其余由农协合作金融组织、信用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出资,其业务包括损失补偿和债务保证,分别对农协经营损失和债务进行补偿(杜朝运,张洁,2006)。而我国农村投融资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几乎还是一片空白,鉴于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强化农村投融资风险的预警、控制、分散和转移制度,营造良好的农村投融资环境,促进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正常运行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参考文献:
[1]匡远配,汪三贵,日本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2005,(4):49-54.
[2]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与模式[R].重庆北,2004.
[3]白广玉,印度农村金融体系和运行绩效评价[J].农业经济问题,2005,(11):75-78.
[4]李先德,法国农业公共支持[J].世界农业,2003,(12):27-29.
摘要高速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我们应该认识到其作为公共工具的重要性,而不是过多的强调其商业性质,所以高速公路的效益首先表现在社会效益,其次才是企业经济效益,本文将分析我国的现有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及其创新方式。
关键词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
高速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的增加,交通的压力越来越大,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高速公路基础较差,起点较低,而且受到资金的限制,难以实现快速的发展,但高速公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正越来越重要,如果不合理的建设和发展,必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随着人们对高速公路的需求不断增加,其对资金的需求以及融资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任务繁重,投融资主体向市场化、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投融资体制的探讨和创新也是一直不会退出舞台的内容。
一、我国高速公路投融资体系的发展
高速公路的投融资体制作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不受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在不用的历史时期的表现也不同。
1.政府为投资主体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政府直接控制着基础设施的建设,高速公路的投融资就体现了政府计划的特点,决策权都掌握在政府的手里,政府也是唯一的投资主体,民间资金和地方投资都被排斥在外,资金来源单一,使投资受到限制,加上对基础设施的建设重视不够,所以在这一阶段高速公路的建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阻碍。
2.纳入收费制度
我国的经济体制一直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也带来了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的变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贷款,开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税,各种交通费用的征收政策扩大了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形成“以路养路”、“以路建路”的发展模式,但还是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公路建设的资金问题,收费路的出现又不同程度的为高速公路建设拓宽了融资渠道,《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出台使得高速公路收费制度获得了各方的认可,是我国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突破。
3.经营权的转让
收费路制度的形成使公路经营权的转让成为了一种必然,公路经营权及股权的转让是提前使用其未来价值,将其未来的收益权转给企业,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融资渠道也得到了认同,意味着高速公路的投融资市场化,公路成为了一种实物产品,而相关的收益权和股权也都在市场上流通,资产汇聚然后转变成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成就了作为重要金融资产的公路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二、我国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的缺陷与对策
在多种融资方式中,国内银行贷款仍然是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银行贷款都有期限,而且公路建成后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收益,投资主体因需偿还贷款利息而债务沉重,一条公路建成后车流量达不到预计的水平,会使公路投资方和银行的风险都增大。区域发展差异明显,西部地区幅员辽阔,需求大,但自然条件较差,融资困难,受到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双重制约,使其发展始终相对落后。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不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融资风险提高,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自己的定价权,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新旧公路收费金额不统一,影响到管理质量,在建设高速公路过程中,还存在着涉及工程完工、经营维护和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针对以上所述问题,高速公路的投融资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首先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经营权和股权转让,并采用收费制,使高速公路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商品性,是大家都使用的基础公共设施,但同时又带有私人物品的性质,政府应该放宽对融资渠道的要求,允许各方资金的融入,使融资渠道多元化。对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对西部的投资,也加大对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根据当地的建设和投资条件,选择合适的融资模式。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一个好的投融资环境很重要,有政府的相关文件做保证,能降低融资风险,引导各方资金融入高速公路的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使投资者有利可图的同时保障公共利益,明确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吸收更多的资金投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
三、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的创新
资金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关键问题,长期的政府单一投入、财政资金的限制使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进入瓶颈,虽然现在已经实行公路的经营权和股权转让,但让复杂分散的民间资金进入高速公路的投资还是很困难的,政府要发挥其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各方资本的融入,政府也可以和私人企业或民间投资者合作,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风险低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引入PPP模式,通过重组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和民间投资者的关系,合理分配权力和义务,达到双赢的目的。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投融资渠道,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但可以看出其极大的未来发展空间,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使其商品化,具有了产品的特征,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并带来经济效益,在转变成真正的金融资产后,可以促使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效的结合,并各自发挥作用。
随着经济制度的转型,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也在逐渐进入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领域,而事实也证明,这是一个成功的转变,因其广泛的影响而受到高度的关注,除了投融资体制,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也同样重要,如没有准确评估公路的经济效益,建成之后却资不抵债,则会产生巨大的经营风险,给股东造成沉重的融资压力和经济负担。我国的高速公路投融资体系已经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还是必须认识到其中的不足,政府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不断规范我国的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仍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杨雄,曾祥记,沈君玉,卢迎春.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体系研究与风险防范对策.交通财会.2008.01.05.
[关键词] 公路建设; 投融资体制; 思考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公路快速发展、加大投资力度的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五年新增38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6.5万公里,新增2.4万公里。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数万亿元的巨额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才推动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完成“十一五”公路发展的艰巨任务,仍然需要继续推动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因此,认真思考、总结、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对公路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回顾
建国初期,公路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干线公路的规划与修建,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公路的规划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除国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专款投资建设外,将其他公路的建设与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设中从此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设投资任务交给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充足的资金发展公路。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运货难、乘车难,运力与运输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把解决公路瓶颈制约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作出允许贷款或集资修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决定。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资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2.由各级政府集资修建收费路。3.利用国外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4.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再投入新路建设,滚动发展。6.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级公路,明晰产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在这种新体制下,我国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迅速达到4.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发展速度令世界惊叹。据交通部统计资料,“十五”期间我国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23万亿元,超过建国后前51年完成投资的总和。道路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占到综合运输方式的92%和72%,为国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公路建设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设发展经济规律,符合我国国情,改革的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二、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国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近年来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一些意见,主要是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过多,增加了运输成本。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收费公路约15万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量的70%。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对公路经济学属性认识偏差的问题。
1.公路是基础产业,从本质上讲是公共产品,绝大部分公路应由政府无偿提供。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路发展要求迫切,各地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收费公路。这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快公路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2.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级差效益,适度建设收费公路是符合公路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的。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公路。但发达国家在修建收费公路时,一般比较重视道路的级差效益,主张要提供与收费公路平行的不收费公路供公路用户选择,使用者可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距、节约时间、减少交通拥挤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在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我国在规划、建设收费公路时,没有充分考虑道路级差效益,常常出现多条收费公路并行现象,使人们有到处是收费路的感觉。
3.随着公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高等级公路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公路严重匮乏,技术等级普遍偏低,很多地方为建成一条二级公路而欢欣鼓舞,人们把二级路收费视为理所当然。现在高速公路纵横交错,高速公路作为体现道路级差效益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人们从心理上是能够接受的,但很多二级路在人们心目中已不再是当年的高等级公路,对其仍然收费就产生了质疑。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面对这些问题和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我国公路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作了明确界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公路发展阶段性实际的,也是符合公路发展经济规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还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政府对公益性质的一般公路投资力度不够,各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为此,对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如下:
1.国家财政应承担起一般国道的投资责任。长期以来,国家基本不向一般国道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实施,这是造成一般国道收费站点多的主要原因。现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力大大增强,中央财政对今后一般国道的建设和改扩建应承担主要投资责任,以避免新设收费站点。
2.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要按照《公路法》规定,省道主要由省级政府投资,县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县、乡、村三级是乡道、村道的投资主体。目前,各级财政对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设主要靠养路费,而养路费顾名思义主要应是道路养护资金,而不是建设资金。各级财政从公共财政理念出发,应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出。养路费作为国家为公益事业发展而依法征收的税费,要严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为发展某个产业而减免,否则会对全社会的福利造成损失。
3.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中西部地区的二级公路,仍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样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经济特性,各级政府要继续从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公路建设优惠。
建国初期,公路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干线公路的规划与修建,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公路的规划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除国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专款投资建设外,将其他公路的建设与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设中从此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设投资任务交给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充足的资金发展公路。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运货难、乘车难,运力与运输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把解决公路瓶颈制约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作出允许贷款或集资修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决定。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资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2.由各级政府集资修建收费路。3.利用国外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4.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再投入新路建设,滚动发展。6.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级公路,明晰产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在这种新体制下,我国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迅速达到4.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发展速度令世界惊叹。据交通部统计资料,“十五”期间我国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23万亿元,超过建国后前51年完成投资的总和。道路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占到综合运输方式的92%和72%,为国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公路建设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设发展经济规律,符合我国国情,改革的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二、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国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近年来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一些意见,主要是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过多,增加了运输成本。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收费公路约15万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量的70%。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对公路经济学属性认识偏差的问题。
1.公路是基础产业,从本质上讲是公共产品,绝大部分公路应由政府无偿提供。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路发展要求迫切,各地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收费公路。这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快公路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2.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级差效益,适度建设收费公路是符合公路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的。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公路。但发达国家在修建收费公路时,一般比较重视道路的级差效益,主张要提供与收费公路平行的不收费公路供公路用户选择,使用者可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距、节约时间、减少交通拥挤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在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我国在规划、建设收费公路时,没有充分考虑道路级差效益,常常出现多条收费公路并行现象,使人们有到处是收费路的感觉。
3.随着公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高等级公路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公路严重匮乏,技术等级普遍偏低,很多地方为建成一条二级公路而欢欣鼓舞,人们把二级路收费视为理所当然。现在高速公路纵横交错,高速公路作为体现道路级差效益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人们从心理上是能够接受的,但很多二级路在人们心目中已不再是当年的高等级公路,对其仍然收费就产生了质疑。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面对这些问题和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我国公路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作了明确界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公路发展阶段性实际的,也是符合公路发展经济规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还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政府对公益性质的一般公路投资力度不够,各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为此,对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如下:
1.国家财政应承担起一般国道的投资责任。长期以来,国家基本不向一般国道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实施,这是造成一般国道收费站点多的主要原因。现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力大大增强,中央财政对今后一般国道的建设和改扩建应承担主要投资责任,以避免新设收费站点。
2.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要按照《公路法》规定,省道主要由省级政府投资,县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县、乡、村三级是乡道、村道的投资主体。目前,各级财政对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设主要靠养路费,而养路费顾名思义主要应是道路养护资金,而不是建设资金。各级财政从公共财政理念出发,应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出。养路费作为国家为公益事业发展而依法征收的税费,要严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为发展某个产业而减免,否则会对全社会的福利造成损失。
3.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中西部地区的二级公路,仍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样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新晨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经济特性,各级政府要继续从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公路建设优惠。
5.继续清理整顿收费站点。对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一旦到期,要停止收费。对与高等级公路并行的一般公路,要充分运用道路级差效益原理,今后不应再建设收费路,为人民群众提供使用选择。
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力度。但基层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主体,要破除等、靠、要思想,积极筹措资金,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1.1国外林业投融资体制的发展状况林业作为一个特殊且重要的产业在世界各国都有非常高的关注度,被不断的高效化、多元化并可持续发展化。一些发达国家为发展林业提供持久有效的资金而将林业列入国家财政范畴,例如美国国有林的统收统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掌管着全部的收入和支出,出现赤字也由财政补贴;同时,各国国家对于林业发展有不同的政策。例如发达国家普遍采取提高补助标准,实行优惠贷款和优惠税收的政策,建立林业基金的政策;而发展中国家则选择鼓励林业发展,增强国际交流,引进发达国家资本等方法。例如印度,全国有20个左右的社会林业项目得到了国际基金的援助,金额达到33.8亿美元。
1.2国内林业投融资体制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政府作出了对林业发展的重大战略调整,政府通过启动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大幅增加了对林业投资的额度。2005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又联合出台了新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扩大了贴息对象和贴息范围,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26号)中可知,把有效增多农村担保物种类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条件,实行为农村担保的信贷产品形式多样化,对在农村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起到一定指导作用[1],这些政策产生了很好的示范效应。总体看来,除少部分是市场引导的产业发展性投资,政府投资和社会公益性投资组成了我国林业投资的绝大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专项资金提取和拨入、专项资金拨款、基础建设拨款、财政服务拨款在内的政府无偿投入;林业产业国债资金及贷款财政贴息;由绿化基金、育林基金、造林建设基金等组成的基金制度体系;发行证券筹集资;外国资金流入[2]。林业投资总量持续增长,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得到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大幅度增加了对林业的投入,实施了一系列强林惠林政策,有力促进了林业的蓬勃发展。更为可喜的是,随着林改的全面推进,一些创新性融资方式应运而生,典型的就是林权抵押贷款,不仅盘活了森林资产,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更促进了森林资源量的增长和质的提高,加速了林业的长时效发展,对国家生态环境的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2林业投资及融资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林业投入资金相对不足林业资金投入总量与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着显著差距,而且各级政府对林业的投入未正式纳入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没有形成一个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这使林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严重制约着林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林业的后续发展。
2.2林业融资渠道窄表现出过分依赖国家基本建设投入,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投资为例,虽然近些年来,信用贷款、国外资金、本身筹集等筹到的资金在不断增多,但事实上比例很小并且还不稳定,林业融资基本上是由国债资金、中央出资实现。
2.3林业生产特点弱化林业投资的动力商业性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贷款动力不足,客观上形成林农融资成本高,贷款约束大,手续较繁锁的局面,林权抵押贷款实施范围有限。据马九杰等学者的研究表明,林农业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限制,即使是在我国林业融资水平较高的地区如福建省也是如此。据调查,永安林农林权抵押贷款覆盖率只有2.8%,许多样本存在贷款约束,占到总数的41.4%。
2.4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一直受到社会歧视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出台的税费、信贷等优惠扶持政策不在少数,但都只惠及国有林业经营者如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这是政府单方面的重视国有林业发展的结果。这些政策不但未对非国有林业经营者起到促进作用,还对它们的要求更高。由于林业领域在政策、资金、服务等许多方面很不平衡,导致各种经济成份进入林业市场困难,各类社会资本在投资林业方面十分受挫。
2.5林业资本市场处于不完全资本市场根据现有的情况,给中国的林业资本市场定性,它是一个“不完全资本市场”,市场中的各种机制常常不受控制,资金的流动速度缓慢,林业融资途径十分有限还时常受到阻碍,由于各种原因社会资金很难为林业所用。另外,林业贷款缺乏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森林保险发展缓慢,安全性还得不到较好的保障。由于金融业发展的制约,我国保险公司业务形式相对单一,覆盖面较窄,农村保险不受到重视,拓宽林业保险业务是目前促进林业资本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3完善林业投融资体制的建议
由于林业具有公益性和弱质性,需要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私人部门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方面有着独特优势,未来林业融资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应该是政府和市场的紧密配合。政府需要制定各种政策以及对林业投融资做详细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有一个非常神圣的使命,就是为林业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提供一个包括制度环境、法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公共基础设施等在内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并且做好发展林业的宏观调控;从发展林业产业来看,其本身有很多具有稳定收益和广阔发展前景的项目,比如:速生丰产林工业、造纸工业、人造板工业等,都可以带来稳定可观的收益。私人部门通过市场化的投融资过程来配合实现各级政府的既定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3.1明确政府主导地位,积极完善并推动相关政策①强化公共财政对林业生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林业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护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逐步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南斯拉夫Sinko教授在2001年6月芬兰举行的题为”FinancialInstrumentofForestPolicy”的学术交流会议上,提出“造林以及私有林管护成本不应全部由财政负担,应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取而代之。州在林业方面的预算针对管理、计划以及林业服务,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政府对林业的扶持。”②政府应大力促进金融机构放贷,降低林农贷款成本。各级财政部门在做预算时应做好专项贴息资金的安排工作,也就是在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拿出一定比例来支付利息,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林农融资的压力;此外,将来源稳定的林业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册林业担保公司,为造林项目贷款提供担保,辅以形成的林木资产作抵押,通过信贷资金放大林业投资倍数,为广大林农享受林权抵押贷款带来的融资便利创造条件。③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可以将扶贫款、农业开发贷款与造林结合发放,鼓励民众将养老保险金用于林业投资,并开展相应的论证与试点工作,通过制定灵活倾斜的金融政策,鼓励各类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努力营造社会各方面资金向林业聚集的良好环境。④要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扶植非公有制成分的发展。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都可以参与林业开发建设。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在税费征收、资源利用和投融资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金融部门也应加入到林业开发建设的大潮中,尽快出台林业信贷扶持政策。比如发放利息率低、期限较长的贷款,对零散农户造林育林贷款在一定限度内放宽条件等,降低林业投资进入门槛。⑤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保险体系。林业政策性保险主要是由政府主导林业保险的供给。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其间容易受雨雪、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风险较高,因此,用森林保险来控制风险十分必要,政府的做法是积极介入,并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用来提高林农投保和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扶持林业产业。具体说来,政府要积极扩大保险的品种。开发围绕整个林业产业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发展符合植物生长和林业企业生产特点的保险,以及森林火灾保险,同时试点开展植物病虫害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工作;提高保险赔付能力,建立科学完善的林业保险体系。⑥建立资金投入管理机制。合理界定林业投资范围,健全林业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简化林业投资项目审批环节,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稽查制度。分级重点稽核,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林业建设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注重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决策责任追究制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