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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英国;中国;分析
英国是世界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开始提出,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当今世界上较全面,较系统和较成熟的一套个人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1年1月开征,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所占份额逐渐增加,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的72.7亿元,增加到2012的5820.24亿元。个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的1.4%上升到2012年的5.8%,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税收收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毕竟很晚,虽然税制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过,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现行诸税种中依然被公认为税收流失最为严重的一个税种。本文将就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进行比较与分析,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中英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分析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设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
1.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1。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2。
3.对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3。
4.稿酬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设计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已经从11级减至4级,税率则一直呈下降之势,而且下降幅度很大,最高边际税率从1978年的83%降至1988年以来的40%,最低税率从25%降至10%。近10年来,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已持续地稳定在Starting Rate 10%(对储蓄收入,仅适用于2710英镑(2012年)以下的储蓄所得)、Basic Rate 20%、Higher Rate 40%的3级超额累进格局之上;直到2010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级变为4级,新增加了Additional Rate 50%。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英国个税将个人年收入分成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叫Personal Allowance(个人免税额),不征税;第二部分才适用4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4。
二、中英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设计的差异
(一)中英个人所得税税率税级和税距的差异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发展趋势是累进级数的大为减少及边际税率的大幅下调。经过这种变化趋势,如今的得到的结果是税率级数设置了4级,最高边际税率50%。这样减少累进级数,降低边际税率,可以体现“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同时也减少了征收环节和繁杂的手续,降低了征收成本,有利于税收征管。
中国与之相比,便明显体现出复杂与繁琐的特征。从税率形式来说,我国既采用了累进税率,又广泛使用比例税率;从税率档次上看,累进税率分别设置了5级和7级,复杂的累进税率严重影响了税制的效率。尽管增加级距可平缓税负,但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使其空负高税制之名。并且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采取的税率不公平,不利于鼓励劳动所得,而且对相同收入数额,但具有不同收入来源的纳税人不公平,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二)中英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差异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分为两类:一是费用扣除,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一些费用支出,可从总收入中扣除,但这些费用必须是“全部”和“完全”为经营目的而发生的支出。二是税收宽免或称生计扣除,此类扣除考虑了纳税人年龄因素、婚姻因素和纳税人是否残疾等因素。另外,考虑到通货膨胀率等因素,英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收宽免数额与前一年的零售物价指数挂钩,其上升幅度保持一致。可以看出,英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数量众多,划分细致,给予纳税人不同的申报身份选择,较好地体现了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
我国个人所得税忽视了纳税人家庭结构和支出结构这两个决定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关键因素,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家庭的不同负担,特别是没有对病残者、寡妇、老年人、家庭抚养负担重的纳税人实行优惠的生计扣除,而是统一规定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扣除,从而对赡养负担重,生活压力大的人群形成了不公平。另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尚未向英国那样实行生计扣除的指数化,免征额长期不变,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三、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1.根据宏观经济形式,调整税率结构
个税是调节国民再分配的有效工具,通过适时调整个税税率结构,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由于低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对消费促进作用非常明显。
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应围绕着保证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税收中性和提高征收效率进行改革,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边际税率、标准扣除额或级数及时进行调整,灵活的税率结构有助于税收政策适应宏观经济形式发展的需求。
2.根据不同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免征额
英国按照纳税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纳税人是否残疾等因素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待遇。与英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对于个人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还实施加成或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用两套超额累进税率,且两者分别按月征收和按年征收、级距和适用税率也不同;此外,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却存在很大差异,显失公平。建议实行综合所得税税制,统一按年申报,同时根据不同纳税人身份,考虑纳税人综合纳税能力的(下转第104页)(上接第102页)差异,适用不同的税率表,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3.降低级数,加大级距,完善我国税率结构
我国个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税率,导致高收入者在取得不同的来源收入时适用不同的税率,高收入人群通过相应的税收筹划,将原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通过各种渠道转移到其他边际税率较低的项目中去,加上监管不严,导致实际纳税的人数较少,45%的最高边际税率更形同虚设。
我国应当改变复杂的税率结构,避免项目之间相互转化产生税收上的漏洞。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两套税率合并,对综合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以平衡税负,同时对综合所得要合理规定扣率,以较好地起到源泉控制作用。从而刺激纳税人的工作热情,提高征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4.实行“税收指数化”
税收指数化(Tax Indexing)是根据通货膨胀率对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
为了避免和减小通货膨胀的影响,使税负更为公平合理,英国政府几乎每年都要对税率和扣除项目做出调整。调整的依据是政府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这意味着可以防止只是名义所得增加却使个人进入更高的边际或实际平均税率等级。这种税收指数化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累进课税与长期通货膨胀之间的基本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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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133号,2009-12-02.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1]4号,2011-01-27.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S].财税[2011]117号,2011-11-29.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60号,2009 -04 -30.
关键词:中小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面板数据
作者简介:谭光荣,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2)
沉重的税收负担是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2011年10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其中便提到了由于中小企业的税负过重,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理论界一直关注如何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但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影响因素方面的实证研究还不多,我们试图找到影响中小企业实际所得税率的企业特征,为促进中小企业良好发展出谋划策。
一、文献综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所得税一体化;相对单一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26-02
现代社会,税收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企业制度、生产组织制度、商品交易制度、货币流通制度等的变化都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影响,要求现行税制做出相应的变化。从商品税本身来看,由于其容易实现效率目标,为兼顾公平,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具有公平收入分配功能。从所得税本身来看,由于其容易实现公平目标,为兼顾效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促进经济效率。
一、实施相对单一税
在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收入,且工资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政府征收所得税会使个人的休闲与劳动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随着劳动价格的降低,导致个人必须增加劳动时间,减少休闲时间,以补充可支配收入上的损失。这种状况在所得税率分别采取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时,其影响程度又不一样,由于比例税率缓冲性弱,它比累进税率对劳动供给的影响要强,对于个人收入水平相同的人,征收比例税会使劳动供给增加得更多。单一税的设计力图体现税制优化、易于征管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税收的超额负担或效率损失。因为面对广泛的税基和单一税率,纳税人的替代选择空间极为有限,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征税对经济主体行为的扭曲和税收超额负担,实现税收效率目标。
笔者以为所得税应实行相对单一税。单一税通过由累进税率过渡到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扩大税基,清理税收优惠,取消对储蓄的双重征税等政策方法,鼓励人们更多地投资和工作,从而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一)调整税率和级距
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力负担原则。目前中国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个税目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前者采用九档,最高税率为45%,后两者采用五档,最高税率为35%。相比较而言,前者的级距过多,一些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如最高一级为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部分,适用税率为45%,实际上,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人凤毛麟角,由此征收的税款比重极低。这种做法与国际上流行的“宽税基、低税率、少级距”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斯特恩提出了最优所得税模型。斯特恩使用线性的所得税函数:T=-a-I-tI,其中T为税收收入,I为收入,a为政府给无收入者提供的补贴。在斯特恩的最优所得税模型中,只有一个边际税率,因此,最优所得税就是在政府税收收入确定的条件下,寻求a与t之间的最佳组合,在满足税收效率目标的同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斯特恩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税率与劳动供给弹性成反比,即劳动供给越具有弹性,为了减少对劳动所得课税带来的超额负担,t的最佳值就越低。这就验证了反弹性法则,此外,他在一些假设之下,精确地验证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边际税率的值为19%。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为45%和32.19%,名义税负过重。
注:平均税率是收入乘以相应边际税率,再除以收入总额。
剑桥大学的米尔利斯研究证明所得税税率应该呈“倒U型”:即随着收入的增加,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由接近于零而逐渐提高,在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再逐渐下降,甚至降为零。在相同的效率损失下,政府通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可以从较富裕的人手中取得更多的收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促进穷人的福利,促进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而降低高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为使中国个人所得税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应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合并,各项综合所得按统一的单一税率征税。同时比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笔者以为对个人所得税应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过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都大大降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税负也都有所降低。
(二)由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模式,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最新调查表明,近七成的城市受访居民赞同“国家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37%的受访居民表示有不定期意外收入,19.9%的受访居民甚至表示有多项收入,人们收入来源的渠道变得宽泛。收入来源呈多渠道、应税项目秩序发生变化,使得分项逐一计税不仅操作上烦琐,还容易有的收入重复计税、有的收入没有计税,更不合理处在于,由于不同收入来源税率不同,甚至导致相同总收入的两个人所缴纳税款差距较大。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把个人所得税改为综合征收模式。
综合征收模式是指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用目前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以上全部的综合收入、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综合征收模式在简化征管程序的同时,提高了税务行政效率。当然,在中国实行综合征收模式还有很多困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必须有真实的收入记录。同时,建立严格规范的个人收入申报制是保证综合计量和有效监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否则还是会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
通货膨胀对各个国家的税制特别是对所得税制产生了不良影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问题。因此,这给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带来消极影响,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因此,为了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应采取所得税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主要包括免税额和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一方面将免税额向上调整,以避免因通货膨胀使其实际价值贬损;另一方面对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以防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滞胀使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税收指数化措施。不过在经济好转之后,有些国家又取消或拖延了这些措施,80年代以美英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开始重新采用这些措施,以法律规定通过每年放宽税率表来制止税基档次爬升,同时个人豁免额和标准扣除额也要进行指数化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体化
所得税制度通常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企业所得税是对创造利润的主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最终获得利润的纳税人征收。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首先,分配利润的公司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应将该股息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25%的税率缴税,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极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健康发展。
因此,笔者建议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视作一体,合并征收。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形成主流做法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上减除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对企业来说,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哥伦比亚新修改的所得税法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对股息和分配给非居民利润的预提税税率从7%降低至0%,将股息免税,避免股息的重复征税。笔者认为,中国应采用分税率制,对股息免税,避免股息的重复征税,从而刺激民间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