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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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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社会保险基金;资本市场;良性互动;思路

一、问题提出

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1]2010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并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会进行投资运营。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社保基金累计总额达到12350.04亿元,投资收益额5580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8.36%,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2.42%)5.94个百分点。[2]

可见,投资运营的科学精细管理,加上对资本市场节奏的较好把握,能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那么,在全球经济复苏疲弱,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的当下,社保基金如何影响资本市场的规模和效益,资本市场又如何影响社保基金的投资和运营,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

二、社保基金与资本市场的关联与互动

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社保基金的投资活动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和正相关性。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完善能为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社保基金收益的增加;另一方面,社保基金作为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它又会以其规范和稳健运营的特点,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具体来说,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有利于把性质、期限、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工具进行组合,形成较为合理的投资结构,使其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

首先,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能促使上市公司改善生产经营质量。[3]社保基金作为一个典型的风险规避型的机构投资者,其自身性质决定它具有长期稳健的投资风格,而从投资角度而言它又是一个逐利型的投资者。社保基金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活动既注重对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活动的关注,又注重其未来的成长空间,能促使上市公司不断提升和改善自身质量。而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以其拥有的雄厚稳定的资金,为上市公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社保基金逐步投放于资本市场,购买各种各样的债券和股票,而其奉行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也使得社保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上一支重要的稳定力量。

其次,社保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会加快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步伐。社保基金的投资对规避风险、较高收益率和较低交易成本的长期需求,促使资本市场不断地推陈出新,是其产品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诞生了名目繁多的诸多新型工具,包括附属抵押债务、担保投资契约、零附息债券的出现和成功,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归功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由此可见其对资本市场创新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信息收集、识别和处理能力上,远远超出一般的个人投资者,能够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客观上减少违纪事件的发生,保证投资安全。此外,其在投资活动中坚持长期和价值投资,也能够促使普通投资者形成良好的投资观念,对资本市场长期发展构成智力和财力支持。社保基金作为此种特殊投资角色的扮演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配合国家经济发展和建设中的重要工具,仅从2014年社保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运营情况来看,其对于补充市场中的流量资金、恢复市场信心、战略投资等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社保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不仅能够促使基金本金保值增值,提升自身综合经营实力,同时也会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进一步优化现有的投资结构和投资资源,从而使得社保基金与资本市场达到良好互动与“双赢”的效果。

三、社保基金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政策建议

1、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

2000年,国家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在社保基金成立初期,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几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的拨款,二是国有股的减转持,三是彩票公益金和投资收益等。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高峰时代到来,国有股减转持这个渠道又正在枯竭,社保基金必须拓展新的筹资渠道。2006年12月开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就正式开展了包括黑龙江、湖南等九个省份的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营管理。截至2010年底,这九个省区市的个人账户资金权益余额达566.4亿元,这些资金2009年之前年均收益率就达18.9%。2012年3月,广东省首例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至2014年末,广东省委托资金累计投资收益约177亿元,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目标。可见,原本沉睡的养老保险资金,经过科学精细的投资运营,能够实现保值增值。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结余已超过3.5万亿元,但增值还基本停留在银行和国债领域,积累及收益对未来养老需求来说就是杯水车薪。所以,拓宽社保的投资渠道,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资金纳入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中来,甚至工伤、失业、医疗、生育这四大社保基金巨大的结余也可以纳入。这样,不仅能带给市场巨大的市场资金流盘活市场,也有利于唤醒这些沉睡的资金。

2、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1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只有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发行的国债允许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其他投资要由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由基金托管人托管。200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可境外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衍生金融工具等8类投资品种或工具,并且海外投资的力度会日益增大,[4]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正式启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用途、投资管理和监督等重要原则。目前在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较过去相比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规范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行为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难以应对新形势和新市场的变化,需要加快修订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立法进程缓慢。所以,我们还应继续推进社保基金投资方面的立法建设,以此来指导实践中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和投资活动。其中,就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经营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投资规则和方向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社保基金投资中的腐败违法行为也应给予严惩。因此,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根本目的是要从法律的角度严格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行为,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规范运作。

3、加强投资监管机制构建

社保基金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储备金,其高效安全的运营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切身利益。建立一个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基金运营监督体系,对于社保基金安全和稳定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首先要注重监督机构的建设,如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进监督,以此做到社保基金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互相独立又相互制约。而在社保基金运营内部,强化财务会计监督的力度,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循会计制度的规定,岗位设置做到责权对应,强调不同岗位间的合作与制约。

在外部监督方面,一方面要提高第三方监督水平,只有积极发展和完善包括会计、审计、精算以及资产评估、风险评级等在内的各种市场中介机构,才会有效促进社保基金投资制度环境的改善,进而提高监督水平。与此同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高效的信息披露是受托人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包括投资决策的主体、投资资产类别、投资的分布方向、各投资资产的收益情况等,而完善的披露机制,也有助于加强公众的监督,消除因“信息不对称”所致的各种违纪行为。通过上述内外监管机制的有效结合,促使基金投资活动规范和有序。

【注 释】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

[2] 社会保障基金委员会2014年度公告整理.

[3] 鲍思思,陶文.社保基金如何与资本市场“双赢”[J].中国经济周刊,2007.32.30-31.

[4]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Z].2006.05.0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范文第2篇

需求尚未集中爆发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截止到2010年底,中国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仅为38.6%和15.2%,城镇参保人人均养老基金累计结余为7070元,农村参保人人均养老基金累计结余仅为412元,可见当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之低。从医疗保险来看,截止到2010年底4.3亿余人参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8.36亿人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保率水平较高,但是积累的保障基金规模小,新农合存在筹资规模小、报销比例低等种种问题,难以切实解决居民的医疗和健康保障需求。因此,逐步完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是重要支柱之一。

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老龄化进度进一步加剧(我国在2000年前后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发展势头迅猛将加剧整个社会的养老压力,人口结构的进一步变化很有可能引发未来寿险需求的集中爆发。

经济的持续较快增长:根本驱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从而为寿险业的高速增长提供了现实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复合增速分别达13.4%和12.6%,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带来居民财富积累的增加,1978年至2010年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复合增长了25.5%。

根据兴业宏观的判断,未来10年内中国经济仍将保持7%-8%的复合增速,结合对通胀水平的判断,未来10年我国名义GDP将获得12%左右的复合增长,据此我们预测得到2011-2020年人均GDP水平,根据测算结果:2011年中国人均GDP将突破5000美元,2017年超过10000美元,到2020年,人均GDP将达到15000美元。持续较快的国民经济增长将成为未来10年中国寿险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社保体系改革和税收优惠:需求爆发的催化剂

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倾斜往往能为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新契机。以台湾为例,1984年台湾“劳动基准法”确立了劳工保险制度,这是一种完全由企业承担的给付确定型企业养老金制度,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存在诸多弊端,鉴于此,台湾当局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改革,于2005年颁布了《劳工退休金条例》,新制度采用缴费确定制和个人账户,以个人账户的累积值确定退休金水平,也可使用年金保险制。这一政策及配套税收刺激了台湾年金保险的高速发展,2006-2010年内年金保险保费复合增速高达53%,年金保险保费占寿险总保费的比重亦急剧攀升,从2006年的6.2%上升至2010年的22.8%。

为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的作用,各国财政往往给予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一定的税收优惠。人寿保险税收优惠包括对保险公司及投保人所实施的税收优惠,从需求的角度,我们主要分析税收政策对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金给付以及累计利息部分的税收待遇问题。

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保险金给付和累计利息无需缴税,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西欧国家、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由于人寿保费被视为养老金制度或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因此投保人为购买人寿保险支付的保费可以全部或部分税前列支。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积极性。

就中国而言,建立一个覆盖13亿余人的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无疑需要商业保险的广泛参与,2006年“国十条”提出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和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荐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在不同的生命阶段,边际税率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对投保人而言是一种税收优惠。个税递延能拉动居民购买养老险的需求,如果能尽早展开试点,从而逐步向全国铺开,或将成为未来寿险需求爆发的催化剂。

未来10年增速为15%左右

日本寿险业的发展历程显示:上世纪70年代,日本名义GDP复合增速为12.7%,同期寿险保费复合增速为16.4%;80年代,日本名义GDP复合增速为6.2%,同期寿险保费复合增速为12.8%。台湾上世纪80年代名义GDP复合增速为11.3%,同期寿险保费增速高达28%;90年代名义GDP复合增速为8.7%,同期寿险保费增速依然保持在15%以上。中国寿险业的发展程度约落后日本和台湾等地30-40年,而在过去的30年或40年内日本和台湾寿险业均获得了高速增长,在预测中国未来10年名义经济量依然保持在12%的复合增速的前提下,我们直观的一个判断是:同期寿险保费的复合增速将依然维持在15%左右。

因此,中国寿险业发展的黄金期尚未过去,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寿险保费仍将保持超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