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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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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语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孟子章句》;以意逆志;诗学

    周广业《孟子四考》曾称赞说:“媺哉,汉之尊经乎,儒五十三家,莫非贤传也,而孟子首置博士;九流百八十九家,莫非诸子也,而通义得述孟子。”[4](p101)这一观点指出,为《孟子》做注是汉儒对孟子的最大推崇方式之一。而赵岐不仅作《孟子章句》,将孟子推尊至“亚圣”地位;并且盛赞孟子在《诗》学方面的创获,即“尤长于《诗》《书》”;最为重要的是,其《孟子章句》章句设置、训释体例也得益于对孟子“以意逆志”说的承传。

    一、赵岐对“以意逆志”的理解

    孟子的“以意逆志”说见于《孟子·万章上》的一则记载,孟子弟子咸丘蒙以《大雅·云汉》询问孟子,如果按照《诗》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判定,那么舜为天子,其父应不应该以臣道侍奉舜。面对这一疑问,孟子提出了“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的“以意逆志”说,即对《诗》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对字面的理解,而应当深入推求字面背后的深层含义。对此,赵岐解释为:文,诗之文章所引以兴事也。辞,诗人所歌咏之辞。志,诗人志所欲之事。意,学者之心意也。孟子言说诗者当本之,不可以文害其辞,文不显乃反显也。不可以辞害其志,辞曰“周馀黎民,靡有孑遗”,志在忧旱灾,民无孑然遗脱不遭旱灾者,非无民也。人情不远,以己之意逆诗人之志,是为得其实矣。[4](p638)

    赵岐对孟子的“以意逆志”说的阐释中,有一处尤应引起重视,赵岐理解“以意逆志”说为“人情不远,以己之意逆诗人之志,是为得其实矣。”张伯伟先生指出,赵岐对“以意逆志”的理解基于人性论的角度,其中所“逆”,即是从自身角度开始的“推求”[2]p180,《孟子题辞》中对“以意逆志”说的理解再次证明了这一倾向:“欲使后人深求其意,以解其文”。而赵岐强调阅读者在文本理解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正是抓住了孟子“以意逆志”的精髓。换句话说,阅读者在文本阐释过程中的作用是第一位的,甚至要远远大于作者本人在文本阐释中所起到的作用。孟子提出这一观点,在于确立诗学阐释者在《诗》义理解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而赵岐领会了孟子的这一阐释意图,并把孟子的“以意逆志”说中所传达出的对阅读者的主体作用的强调扩展到了更为深广的文本阐释领域。

    在彰明创作主旨的《孟子题辞》中,赵岐就明确表明自己对“以意逆志”的赞同与承袭:

    孟子长于譬喻,辞不迫切,而意已独至。其言曰:“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为得之矣。”斯言殆欲使后人深求其意,以解其文,不但施于说《诗》也。赵岐指出“以意逆志”在于使后人深入探求其文中所蕴含的微言大义,这一观点并不仅仅适用于《诗》,而是适用于对长于譬喻的孟子的解读。这是赵岐使用“以意逆志”以注《孟子》的明确宣言。在具体的注释过程中,赵岐也坚持了这一做法。 

    二、《孟子章句》的章指运用对“以意逆志”的贯彻

    在《孟子章句》的章指设置上,赵岐运用了“以意逆志”的智慧。通过章指,概括出了每一章的微言大义。赵岐自述《孟子章句》的篇章设置特点在于“具载本文,章别其指”。所谓“具载本文”,即把经传连文,直接把传置于经后;而“章别其指”,则是在每章末尾撰写章指,总括该章整体意义。虽然类似的做法,在赵岐之前的经籍注释中也有出现,例如《毛诗序》、《楚辞章句》的篇序等,但是明确冠以“章指”之名,并在每张最后分析该章旨意的做法,却始于赵岐。阮元在《孟子注疏校勘记序》中便对赵岐设置章指的功劳给予高度推崇,指出章指中蕴含了推求微言大义的功能:“七篇之微言大义藉是可推,且章别为指,令学者可分章寻求,于汉传注别开一例,功亦勤矣。”[3]附校勘记清人周广业在评价《孟子章句》时也曾指出:“章指者,櫽括一章之大指也。董生言《春秋》文多数万,其指数千,知文必有指。赵氏因举以为例。”[4]p102这两处论断不仅是对赵岐以章指注《孟》的最好概括,而且也透露出赵岐设置章指的深层意图:“章指”一词,最初源于董仲舒对《春秋》的理解,而汉儒重视《春秋》,正是因为汉儒相信孔子于春秋》之中,蕴含着微言大义:“文多数万,其指数千”,这恰恰也是汉人专注于对经典的解读和阐释的原因之一。而阮元与周广业此处把赵岐做《孟子章句》与董仲舒阐释《春秋》相对比,显然已经窥破赵岐注《孟》的奥秘:即赵岐试图在《孟子章句》中阐发出《孟子》中蕴含的深层含义,或者以此为载体传达出自己的个人思想观点。而这一意图,也恰恰与赵岐对孟子“亚圣”的定位若合符节。

    三、《孟子章句》的篇章设置对“以意逆志”的集中彰显

    赵岐把孟子的思想主张归纳为:仁义、礼、孝、性情、心等几个方面,并认为《孟子》的篇章设置正是由此而定。《孟子》介于语录体和传论之间,其中既有旨意明确者,也有连缀搜集者,赵岐对《孟子》七章的章指强作分类,其中不免有牵强附会之处。南宋林之奇《孟子讲义自序》就指出“大抵求孟子之意者必求其言,至文字多寡,篇名先后,出于一时之偶然,不可泥也。”[1]p102不仅如此,赵岐还从数理的角度指出,《孟子》分为七篇,正是与天上的“七纪”;而孟子的篇章设置,又恰恰与三时的日数相当。而字数的多寡,又恰恰与五常之道相应。从数理的角度阐发《孟子》的创作意图,充斥着的正是汉代学术界所流行的气运终始的五行观,这明显是站在了汉儒的立场对孟子创作主旨的附会和“以意逆志”。

    赵注中“以意逆志”的特点虽然前贤并未道破,但是由此引发的流弊却广为学者诟病,例如朱熹便认为赵注“拙而不明”[5],近人胡毓寰指责赵注“于义理方面确多肤泛之弊”[6]p85,今人黄俊杰先生在肯定赵岐注《孟》之功的同时,也认为赵岐由于过于关注对政治意图的阐发而沦为“政治化约论”[6]p258。而这些批判也恰恰证明了赵岐在注《孟》过程中对“以意逆志”做法的坚持。

    赵岐在《孟子章句》的章指使用和篇章设置上对“以意逆志”的贯彻,体现了孟子诗学在汉代四家诗中影响的深远,其影响突破了诗学层面,而且广布至经、子典籍的注解与阐释。

参考文献:

[1]周广业.孟子四考.(影印复旦图书馆藏清乾隆六十年省吾庐刻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2]张伯伟.中国诗学研究[m].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2,173-183.

[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4]焦循.孟子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孟子语录范文第2篇

1、梦见迷路了:爱情方面将有很大的幸运。如果有意中人,不必迟疑可以进攻,绝对不会被封杀出局。因为这是梦中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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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孟子语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货币市场基金;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2-0062-07

2008年金融危机将影子银行彻底暴露在国际社会的视野之下。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监测显示,全球影子银行资金模从2011年的27万亿美元增长到2014年的36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3%,占GDP的比重从55%增长到59%。正由于影子银行庞大的规模,以及金融危机所显示的巨大破坏力,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密切关注影子银行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管控。欧盟作为影子银行发展的主要区域之一,在金融危机之后主动加强了对其监管的深入研究,于2015年11月25日颁布了《证券融资交易和再利用的透明度及修改第648/2012 号条例的条例》,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实践。

一、影子银行概述――基于FSB的报告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一般认为,影子银行的概念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于2007年首次提出,但是国际社会对于影子银行的确切定义却莫衷一是。2011年,依据2010年G20首尔峰会做出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决定要求,FSB了《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的报告,将影子银行定义为“涉及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活动的信用中介体系”。

FSB对该定义确立了两个层次的判定步骤:一是广泛涉及非银行信用中介,从而便于监管机构囊括所有的现存或者潜在的信用中介,尽管其中的一部分目前尚未被监管政策所覆盖。其中,“信用中介”意指任何机构或者活动,只要它直接或者仅作为信用中介链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起到促进信用中介的作用均包含在内;“非银行”是指传统银行审慎监管规则不适用或者实质上低于银行相似业务适用的程度。二是缩小焦点。能够通过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带来风险。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采取借短贷长的方式进行运作,并采用高杠杆进行操作经营,同时其也与传统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信贷市场出现问题,其风险将会被迅速传导至传统银行业,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二是监管套利,影子银行不需要满足传统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和存款保险要求,“如果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无须将其风险的真实成本内部化,那么它就获得相对于传统银行的优势(立法要求银行消化其成本),这就可能会带来监管套利,从而干扰银行监管,并带来更高的杠杆和系统性风险”。总的来说,该报告并没有对影子银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是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主张将“信贷中介体系中所有在通常银行监管体系之外运行并且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实体及活动”纳入监管范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成为判断是否将某一实体或活动纳入影子银行予以监管的重要标准。

(二)影子银行的分类

正由于影子银行的概念不明确,影子银行的分类也随着监管机构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缺少统一的标准。早在2011年《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报告中,FSB就指出:影子银行包含很多类型的行为或者机构。在这份最初的报告中,FSB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架构,将其分为信用中介链和期限/流动性转换促进者两大部分。在紧随其后的2011年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督管理》报告中,FSB选取了“资金流动数据”作为影子银行的主要分类基础,原因是这种数据在各个国家都能够获取,能够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线索。基于此,影子银行被划分为“保险和养老基金”、“公共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中介”。但是该种方法也有缺陷,它对金融部门的划分缺少尺度,各国对金融中介的定义也不相同,因此,在对影子银行的归类中,监督管理数据、货币统计资料等也被用作辅助方法。

从2012年报告到2014年报告,FSB致力于逐步统一统计尺度,将主要注意力聚焦到可能带来潜在系统性风险的信用中介行为上,而将不属于信用中介链以及可以审慎合并进银行集团的机构排除出去。这些被排除出去的机构包括:(1)与保留证券相关的金融资产;(2)不作为信用中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3)可以审慎合并进银行集团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包括金融公司和经纪商。尽管有了这个大的指导原则,但是各成员国对于影子银行的具体分类依然有差异,相关的统计数据也各自独立,一方面反映了各国金融业发展情况的不同,另一方面还是标准难以统一的原因。

2015年,FSB引入了“经济职能”这一新的分类标准,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五大类别,每个类别均可能产生影子银行的风险,进而进一步确认非银行中介中可能产生影子银行风险以及潜在的需要政策回应的具体类型。这五大类别包括:(1)对容易受到挤兑的集体投资工具的管理,例如固定收益型基金、房地产基金等;(2)依赖于短期资金的贷款拨备,例如财务公司、消费信贷公司等;(3)依赖于短期资金或客户资产担保融资的市场活动中介,例如经纪商;(4)信贷创造机构,例如信用保险公司、财务担保人等;(5)基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中介和金融实体资金,例如汽车证券。另外还包括一小部分无法归入上述五类,但是却至少含有一部分影子银行风险,或者没有充分证据将其排除在影子银行的范围之外,也被归为影子银行的范畴。通过该分类标准的设定,各成员国初步实现了统计标准的一致,从而将影子银行的范围比广义上的非银行金融中介缩小了71%,使得各成员国政府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更加集中。

二、欧盟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尽管欧盟早在2009年就开始着力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改革的研究和立法工作,但是对于影子银行的关注却是在2010年G20首尔峰会之后。为履行G20承诺,并配合欧盟的金融体制改革,欧盟委员会采取多项措施推进影子银行的相关研究和立法,逐步推进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影子银行绿皮书及其回应

2012年3月,欧盟委员会了《绿皮书――影子银行》(以下简称绿皮书)的专题报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绿皮书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1. 什么是影子银行?绿皮书沿用了FSB的定义,并以其为基础对影子银行的范围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机构,主要包括:(1)执行通过期限/流动性转换的特殊目的机构,例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特殊投资工具(SIV)和其他特殊目的工具等证券化工具;(2)货币市场基金(MMFs)和其他具有存款特点的投资基金或产品,该特点使得他们很容易受到大规模赎回(“挤兑”);(3)投资基金,包括提供信贷或者杠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4)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或没有向银行一样被监管的期限/流动性转换的财务公司和证券机构;(5)发行或担保信贷产品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二是行为,包括:(1)证券化;(2)证券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2. 影子银行带来哪些利弊?绿皮书认为,尽管影子银行能够为金融体系带来一定的好处,例如,为投资者提供除银行存款以外的投资选择、对某些特殊需求提供更加有效的渠道资源、为实体经济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等,但是,影子银行也能带来大量的风险。这些风险可以概括为:(1)类似存款的资金结构可能导致“挤兑”;(2)建立高倍但隐蔽的杠杆;(3)规则和监管套利规避;(4)影响银行体系的无序倒闭。

3. 监管机构面临哪些挑战?绿皮书指出,当前监管机构监管影子银行存在众多的挑战:首先,相关监管机构必须识别和监控相关的实体及其活动,需要众多监管机构的协调;其次,监管机构应当确定对影子银行机构监管的方法,包括监管程度、比例以及目前的监管能力等;第三,由于影子银行问题的解决需要扩大审慎监管的范围,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予以保障。

4. 哪些监管措施适用于影子银行的监管?绿皮书提出了三大途径:一是通过银行和保险法规间接规制影子银行;二是扩大目前对影子银行行为的审慎监管立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于新的机构或者行为,从而使得监管套利行为更加困难;三是对一些影子银行行为进行直接立法规制。

5. 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包括:(1)银行监管立法问题,例如现有的银行立法是否已经足以涵盖影子银行,如何有效计算杠杆等问题;(2)资产管理立法问题,包括提供给交易所买卖基金投资者的流动性与流动性较差的标的资产的不匹配,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挤兑”问题;(3)证券借贷和回购协议问题,因为他们能够迅速增加杠杆和提供给影子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对它们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和国家间的不协调;(4)证券化问题,主要包括透明度、标准化以及财务要求等问题;(5)其他影子银行机构问题,包括如何确认这些机构以及给予有效的监管。

绿皮书后,欧盟委员会共收到140份反馈意见,这些反馈意见总体上支持欧盟委员会对上述问题的看法。通过意见征询,欧盟委员会基本确立了对影子银行监管的一些基本原则:监管措施应当促进金融稳定、符合比例原则、减少监管套利、反映全球影子银行的特点、提升透明度以及促进长期发展。

(二)部门协调以及立法路径的确立

在绿皮书之后,随着欧盟对金融监管的显著增强,欧盟委员会意图建立影子银行监管的路线图,旨在限制尚未立法领域的突发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其实早在2012年11月,欧盟议会就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方案问题独立了报告。在该报告中,欧盟议会专门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处理等三个问题进行了阐释,并希望欧盟委员会对以下问题做出处理:(1)采取提高透明度的措施,特别是对于客户,包括在汇总的基础上将抵押标识符和抵押再利用报告给监管机构,同时允许监管机构在无须标准化的基础上推荐抵押融资市场的最低保证金水平;(2)审查证券化市场,包括对可以增加银行资产负债表风险的资产担保债券的审查, 并提出增强其透明度的措施;(3)对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框架,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审查,要求其采用可变资产价值每日评估,或者保持一个恒定的价值,而不得不申请有限目的银行牌照,从而接受资本和其他审慎性要求,并积极探索特别流动性要求。

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了与欧盟议会、欧盟理事会的沟通文件《影子银行――应对金融部门的新的风险来源》,对影子银行监管路线图进行了规划:(1)增强透明度;(2)制定高标准的基金架构,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3)制定证券法以限制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关风险;(4)强化银行部门的审慎安排;(5)改进影子银行监管方式。当然,这些措施并非是全部手段,欧盟委员会将不断评估影子银行监管的其他措施的必要性。

按照该路线图的安排,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大力推进相关措施的立法进程。2013年9月4日,在上述沟通文件的同时,欧盟委员会了《欧盟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立法建议草案》(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旨在通过增强其流动性状况和稳定性来确保货币市场基金在紧张的市场条件下可以更好地抵御赎回压力。2015年10月29日,欧盟《证券融资交易和再利用透明度和修改欧盟第648/2012号条例的条例》(第2015/2365号条例,以下简称《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正式通过,旨在提升影子银行中的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和识别这些交易的风险及其大小。

三、货币市场基金监管制度设计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企业和政府部门均有密切的关联,无论是FSB,还是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等机构,均将货币市场基金列为重要的影子银行部门,但是欧盟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立法规制。为弥补这一不足,2012年,欧盟委T会以会议、咨询等形式面向利害相关者、投资者、资产管理人、监督者等主体开展了密集的公开咨询研究,并通过立法影响评估,最终形成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该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投资政策

草案规定了以下投资政策:(1)投资类别要求,即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信贷机构存款、金融衍生品和逆回购协议等四种类别,禁止投资于除此四类之外的任何能够破坏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的其他资产。(2)投资标的适格要求,即上述四种投资类别均有一定的限定条件,例如,货币市场工具剩余期限应当少于397天,如果其是证券化产品,则其基础标的或者标的池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只限于企业债券,且该企业债券具有高信用品质和流动性;信贷机构存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可以随时支付;逆回购协议可以随时通知终止,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且其资产的市场价值最低不低于其付出的现金价值。上述条件的目的在于确保货币市场基金的信用度和流动性,避免因“挤兑”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3)投资多样性要求和集中度限制,包括单一投资类别的投资上限比例和同一发行者的最高风险敞口,例如,投资单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不得超过5%,逆回购协议不得超过20%,投资同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存款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三者总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10%。(4)投资标的的信用质量评级程序和投资比例确定体系,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人员以及评估程序,着力加强对投资标的信用质量的全程把控;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投资比例确定体系。上述评估程序应当留有详细的书面记录。(5)信用评级管理要求,专门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对信用评级的管理职责以及信用评级的报告频率和内容要求,例如信用评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等级的风险状况、调级、每级的评估参数以及实际违约率的比较等。

(二)风险管理政策

草案首先将货币市场基金分为短期投资组合和标准投资组合两大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对整个货币市场基金规定了“了解你的客户”政策和压力测试要求。具体为:(1)短期投资组合规则。要求该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期限不超过60天,加权平均偿还期不超过120天,每日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10%,每周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20%,不得投资其他品种的标的而导致不能满足上述比例要求。(2)标准投资组合规则。要求该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权平均偿还期不超过12个月,每日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10%,每周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20%,不得投资其他品种的标的而导致不能满足上述比例要求。在将标准投资组合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完全公开披露的情况下,标准投资组合投资于单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达到10%,投资同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存款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三者总的风险敞口可以达到15%。(3)“了解你的客户”政策。要求基金经理应当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建立、执行和使用相应的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数量、需求、行为、持有的份额以及正确地预见由几个投资者并发赎回的影响;同时,应当保证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价值永不超过当天到期的资产价值,一个投资者的赎回行为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产生任何影响。(4)压力测试要求。应当设置有效的压力测试程序,就可能对货币市场基金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事件或者未来变化进行确认,例如流动性变化、资产信用风险变化、利率变化、赎回规模等,并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应对计划。这种压力测试应当频繁进行,最少不少于一年一次,并应当保留书面报告至少五年。该报告应当提交给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董事会、基金经理管理机构,最终提交给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由其依据各情形提出指导意见,并依据市场变化每年更新。

(三)对基金本身的要求

草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价值计算和外部资金支持规定了相应的规则:(1)货币市场基金资产价值及其份额的计算,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依照“净值”计算,并规定了两者的计算方法――依照“按市值计价”,只有在该方法不可行或者无合格数据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理论价格”计算,上述价值至少按天计算。(2)外部资金支持。货币市场基金原则上禁止外部资金支持,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为了保证基金流动性或者稳定份额价值,且要经过合格的监管当局批准,并要求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基金证明外部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充分证据证明其迫切性;第二,外部资金支持仅限于其提供时的数额和可获得时的期限;(3)外部资金支持者应当具有良好的金融声誉并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不会因资金支持而受到不利影响,该资金应当为其自有资金并符合其风险管理体系要求。上述资金支持应当以明确合理的方式书面通知每个投资者。

(四)透明度要求

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货币市场基金自身的透明度要求。主要有:一是明确性要求。即由基金或者其经理签署的有关该基金的内部或者外部报告、广告、信件等任何书面文件中,应当明确该基金属于短期还是属于标准货币市场基金,并明确其总值和净值的计算方法。二是禁止性要求。含有以下内容:受担保的投资、外部资助以保证流动性和稳定份额价值、投资者承担本金损失风险;且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证收益。第二个方面是针对管理机构的透明度要求:一是提交季度报告。基金经理应当按季度向货币市场基金合格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在需要时同时向基金经理人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应当包含基金类型、特点、投资组合及其构成、压力测试结果、投资者情况等内容,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具体制定该报告的技术标准。二是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告后,最迟于每个报告季度结束后30天内向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转交所有收到的报告、通知等信息,并建立欧盟范围内的所有货币市场基金建立、管理或者营销的数据库。

另外,该草案还对恒定净资产价值基金进行了特别规定。总的来说,《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对货币市场基金规定一整套的限制,旨在保障其流动性以充分应对投资者赎回要求,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足以安全应对不利的市场变化。当然,该草案所规定的一些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欧盟委员会努力在公共利益风险和措施的成本收益比中寻求平衡。

四、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制度设计

增强透明度和降低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关风险是欧盟影子银行监管路线图中的两大重要目标,而《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正是对这两大目标的具体执行。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1月29日通过该条例草案,并于2015年6月17日与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达成一致。2015年10月29日,该条例正式通过,并于2016年1月12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将极大地提升影子银行部门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并确认由其带来的风险。正如欧盟委员会委员乔纳森・希尔(Jonathan Hill)所言:“该条例将使得市场参与者使用C券融资交易来支持经济发展,同时更加便利地管理和评估其所带来的风险。这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我们为促使我们的体制更加富有弹性所做出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三个途径来提升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

(一)证券融资交易本身的透明度要求

条例为证券融资交易设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努力使其交易的各个方面处于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求:

1. 报告义务。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当将所达成的、修改的或者终结的所有证券融资交易详细情况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报告给依据第5条规定注册的或者依据第19条规定所承认的交易资料储存库。该报告义务视为获得授权,且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基于合同、法律、条例和行政管理的信息披露限制,报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当保留相关资料直到该交易终止之日起至少五年时间。如果交易资料储存库不能储存证券融资交易详细情况,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将其报告给欧洲监管机构(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为保证报告行为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依照不同的证券融资交易类型起草该报告的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

2. 交易资料储存库注册义务。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通过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进行注册,并在全欧盟范围内有效。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始终确保其符合注册要求,并将任何实质性变更毫不延迟地通知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为保证适用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起草有关具体注册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注册申请、延期等的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立即与该申请人所在的成员国相关主管机构交换信息,以保证其注册的合规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在40个工作日内基于充分的理由做出批准注册或者拒绝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于做出后第5个工作日生效。如果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不使用达到6个月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注册或者不再满足注册要求,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可以撤销该注册。上述注册决定或者撤销决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Y料储存库,并及时通知其成立的成员国主管机构,同时在其网站上公示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

3. 交易资料储存库数据的公开使用和获取。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定期并通过简便可获取的方式各证券融资交易类型的汇总数据。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收集和保存证券融资交易的详细资料,并保证以下机构能够立即直接查阅这些资料以便履行职责: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局(EIOPA)、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SRB)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或者欧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或者主管机构。为保证适用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制定有关上述定期或者机构查阅的频率、内容、范围、条件等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但该技术标准应当保证定期的汇总数据不会导致任何证券融资交易类型的交易方身份的暴露。

(二)证券融资交易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要求

条例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要求是对《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指令》(欧盟第2009/65/EC号)和《另类投资资金管理指令》(第2011/61/EU号指令)相关规则的补充。该补充透明度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和另类投资资金管理人应当将其使用证券融资交易和总回报掉期情况,以符合欧盟第2009/65/EC号指令和第2011/61/EU号指令的要求通过所规定的半年度或者年度报告透露给投资者,该报告应当包含一定的数据,具体要求规定于《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的附件A。为了保证数据披露的统一性并兼顾不同类型证券融资交易的特殊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被授权制定将附件A的内容具体化的管理性技术标准。二是签约前告知义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意向书和向另类投资资金投资者的披露文件应当详述被授权使用的证券融资交易和总回报掉期情况,并包含一份表明这些交易和措施被使用的明确声明。上述意向书和披露文件应当包含附件B规定的数据。为反映市场实际情况或者保证数据披露的统一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被授权制定将附件B的内容具体化的管理性技术标准,但是应当考虑该标准适用前有足够的时间需求。

(三)金融工具再利用透明度要求

为增强契约性和操作性透明度,条例对再抵押的相关参与方规定了最低的通知义务。该义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利获取。任何将收到的金融工具作为抵押品进行再利用的权利获取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金融工具提供方已被及时书面告知以下原因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或者后果,包括依据第2002/47/EC号指令第5条做出的使用抵押协议下的抵押品的权利出让同意,以及缔结权利转移抵押合同。另外,金融工具提供方也应至少被书面告知由于接收方的错误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2)提供方以书面签名或者法律上相对等的方式预先明确承认抵押协议依据第2002/47/EC号指令第5条授予的使用权,或者明确同意提供权利转移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二是权利行使。任何再利用权利的行使行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行使再利用权应当符合上述(2)项规定的抵押协议的条件。(2)依据抵押协议取得的金融工具已经从提供方账户转移。如果抵押协议的一方是在第三国建立、其账户适用第三国法律的规定,再使用应当由提供方账户转移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所证明。上述对再利用权利的规定不影响其他更加严格的法规的执行,也不影响对提供方提供更高层次保护的成员国国内法的实施,同时不影响成员国国内法对交易的效力和效果的规定。

该条例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的透明度要求。建立统一的透明度原则,便于提升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促进跨国服务并阻止监管套利,避免成员国国内措施偏离方向,造成内部市场的不当阻碍。通过提升行为的透明度,可以将某些行为从受规制的银行集团中移向缺少监管的影子银行的范畴之中,进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建立积极有效的政策来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推进影子银行监管的具体化。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对跨境问题做了一定的规定,其实际上反映了证券融资交易的跨境特点,体现了金融问题国际治理的理念和思路。

五、结语:全球化背景下的欧盟影子银行监管之路

FSB在2011年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督管理》的报告中提出了11项初步建议;2013年,FSB《加强监督管理――政策推荐总览》的文件,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集中到五个方面:一是减轻正规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之间的溢出效应;二是降低货币市场基金“挤兑”的敏感度;三是评估和调整与证券化相关的奖励;四是抑制与证券融资交易相关的风险和顺周期性刺激,例如回购和证券借贷,它们可能会加剧市场承压时的资金链问题;五是评估和减轻其他影子银行实体和活动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五个方面为全球影子银行监管提供了框架。

欧盟很早就意识到金融市场是全球化的,影子银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应当以国际合作的方式予以处理。自从FSB提出了11项建议,欧盟密切跟踪FSB的工作进展,依照其建议措施努力推进欧盟范围内的立法具体化。从最终的结果来看,《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是针对第二个方面,而《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则是针对第四个方面。当然,这两个法律制度(尽管《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尚未成为正式的法律)并非是全新的制度,它是在欧盟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基础上,针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需求所做的修订和补充,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实体或者活动的监管,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当然,从目前的进展来看,欧盟尚未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全面有效监管,一方面影子银行的概念、范围和运作时刻在发生变化,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均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FSB的建议仅是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推荐意见,具体的执行依然需要各国依照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需求进行权衡。

就我国而言,尽管“一行三会”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强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但是我国的“地下钱庄”、“地下金融中介”仍不可小觑,时常发生的“跑路”现象,会给我国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借鉴欧盟的影子银行监管制度,我国应当更加注重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和国内化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积极参与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推进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主动吸纳FSB的建议,结合本国实际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立法,以自身实践经验推进影子银行国际监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5, 12 November 2015.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12 April 2011.

[3]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27 October 2011.

[4]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4, 30 October 2014.

[5]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Policy Framework for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Entities, 29 August 2013, Part 2.

[6]European Commission, Green Paper Shadow Banking, Brussels, 19.3.2012, COM(2012) 102 final.

[7]European Commission, Responses Received to the Commission's Green Paper on Shadow Banking, December 2012.

[8]Communicat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 Shadow Banking-Addressing New Sources of Risk in the Financial Sector, COM(2013) 614 final.

[9]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Release-Commission's Roadmap for Tackling the Risks Inherent in Shadow Banking, 4 September 2013, IP/13/812.

[10]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Release-European Parliament adopts Commission proposal to improve transparency of the shadow banking sector, 29 October 2015.

[11]European Commission,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Money Market Funds, 4.9.2013.

[12]European Commission, Fact Sheet-Regulation on Transparency of 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s and of Reus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29 October 2015.

[13]European Commission,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reporting and transparency of 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s, 29.1.2014, COM(2014) 40 final, 2014/0017 (COD).

[14]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27 October 2011.

孟子语录范文第4篇

孟子,姬姓,孟氏,名轲,字子舆,战国时期邹国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哲学家,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与孔子并称“孔孟”。

韩愈《原道》将孟子列为先秦儒家继承孔子“道统”的人物,元朝追封孟子为“亚圣公”,尊称为“亚圣”,《孟子》一书,属语录体散文集,是孟子的言论汇编,由孟子及其弟子共同编写完成,倡导“以仁为本”。他的代表作有《鱼我所欲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和《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其中《寡人之于国也》编入高中语文教科书中。

(来源:文章屋网 )

孟子语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数字经济;欧亚经济联盟;丝绸之路经济带

中图分类号:F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6)05―0027―04

当代全球化的经济,同时被分解为“金融经济”(Ю.М.奥西波夫认为,在没有货币金本位制和任何介质标准的情况下金融资本在经济中的统治地位附属于总债务,即实体经济的信贷能力取决于自我的财力状况。)和“技术经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电子计算机革命和技术突破是所有产业和整个人类生活技术化的特殊现象)以及二者的结合,经济全球化正变得越来越依存于货币的高科技。电子经济学是现代生活的产物,包括网络、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它们通过数字通信、信息与通信技术(ИКТ)来运行并且形成了数字空间、区域空间和全球空间。黑龙江省自然也被包括在其中。

在新经济和欧亚经济联盟(ЕАЭС)与丝绸之路经济带(ЭПШП)对接框架下,不仅是俄罗斯与中国,还有更广泛的跨国合作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的一体化合作的最新合作模式,都要求俄罗斯和其他欧亚经济共同体国家(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在社会、文化、经济、货币金融、创新基础设施和政治体制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中国也该如此。在当展新范式和独创模式――“新常态”基础上,为实现国际合作和完成相关任务,全世界都在进行充分的准备,中国也制定了超长期发展规划。国际合作的实施不仅是中国到欧洲的古代丝绸之路概念和实践活动的复兴,而且也是欧亚经济联盟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接框架下完成对巨大经济空间和数字空间的控制任务,以及借助于基础设施、物流、货币金融及其他项目的落实来完成区域生产管理、基础设施、软硬环境、货币金融机构的改革,其中包括在区域经济范围内的数字化、创新化和制度化改革。欧亚经济联盟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接框架下统一数字空间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今后俄中、整体上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的经济安全合作历程已经开始了。

一、作为新经济的数字经济的发展阶段及其范围

在当代经济最高形式新经济背景下,什么是数字经济?它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它代表着什么?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经济哲学学院院长Ю.М.奥西波夫写道:“计算机与信息非常发达并普及,不仅改变了信息本身的性质(信息被编号卖到网上),更无限地扩大了它的工作范围,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征服的不是时间而是空间,确保了高速运算的兼容性,它们还改变了所有的经济生活:从生产、交易、消费到工艺、研发、通讯,囊括了所有的经济。”更确切地说,改变了所有的成本和价值。

信息化和技术化导致经济结构发生变化。这引起新产业和生产、经济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新模式的出现。它实现了“对空间和时间的真正征服”,使“经济变得轻盈、灵活、飞速发展”。云计算技术出现了。Ю.М.奥西波夫指出,经济及其背后所有价值的获得都归功于覆盖全球的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是独特的集体的电脑)……经济突然从自由中间商集团变为强制性“情报网”,还从竞争一协调大中心区分出结构和可操纵的层次。网络突然成为网络“苍蝇”,或者网络“蜘蛛”,包括在更大甚至巨大的“蜘蛛网群”中。这个社会阶层的出现是网络的力量和智慧的力量所致。

新经济经过自身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于技术革命世界上成立了数字重新调整中心,数字自动化中心,虚拟环境设计中心,创建了快速还原系统。数字经济最鲜明的例子是欧洲阿姆斯特丹桥梁的施工借助于3D技术和机器人的帮助。技术革命被定位为第四次工业革命,有别于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就是所谓的“数字化”。在2016年达沃斯论坛上,施瓦布教授已经论证了区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主要依据:一是世界经济发生变化的速度;二是其影响的范围;三是后果的系统性。数字革命创造了数字经济。

“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这一术语是其创造者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在1995年提出的。其实质在于技术融合,以及消除物理、数字、生物系统之间的界限。这个概念与信息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相关,是基于纳米电子学的第六代技术规范,后来还出现基于量子技术的第七代技术规范。И.М.图什卡诺夫认为,数字技术不是终点,量子技术将出现来解决主要的“源泉”问题。数学仪器已经为采用叠加原理和产生真正随机性的量子计算机的制造做好实际准备。

数字经济已成为电子信息革命和数字化的产物。经济的数字化是一个客观的过程,存在积极与消极的影响。根据И.М.图什卡诺夫的建设性意见,数字化只是一个工具,它有助于解决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国家任务(科学发展、教育、重新重工业化和新型工业化、政府调控和经济规划等等),并实现一系列过渡性目标。数字化的宗旨是成为国家工业、农业等行业发展、预算支出透明、经济商反馈等的平台。对于个人而言,数字化应用的便捷性在于,在经济活动中规避中介机构直接获取资源,项目实现集约化(采购、施工)。

在经济生活中,电子信息革命对经济转型的显著影响已有四十余年,导致在生产关系和制度层面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发生了变革。在数字经济中,当增加一些算法时,经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变得复杂化。生产或经济关系变革的特点反映出,在生产、分配、交易和消费(使用)过程中,信息相较于其他商业和经济活动显得更重要,并会对其产生影响。

上世纪70年代中期,电子信息革命导致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化,全球机构间的因特网(网络互联)正式联网,严格规定了电信网络的布局和信息的传播。一般来说,第一代和第二代信息化和计算机化的进程是卫星通信。技术经济使从世界上任何没有有线通讯设施的地方传输信息成为可能,形成了云计算基础架构。事实是信息通信技术的开放和发展使人类生活的许多领域都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变化。目前,已经有近40%的世界人口在使用互联网,而中国这一数据为60%。每天互联网上都会出现新用户。甚至在占全世界20%的贫困家庭中每十个人中就有七个人有手机。

伴随着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出现,当代经济日益虚拟化。事实上,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理财学以及技术经济不是极限,电子信息革命及其产物――电子和数字经济改变了全球市场经济领域组织和机构之间的经济关系(最终试图在机器与机器的关系中改变人与机器的关系)。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全球的经济部门,如金融、贸易以及工程、农业、建筑、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都被卷入电子数字经济之中。根据波士顿咨询集团的调查,2010年互联网经济达到2.3万亿美元。牛津经济报告显示,2013年数字经济的规模走低,为204亿美元。

在现代技术的第六代技术规范形式上,信息作为生产的主要因素,借助于以下方法和因素给出了经济量化增长的极大可能性:

第一,网上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发展、网上商品交易、金融(股票和外汇)市场的无限无界性;

第二,为了获得市场竞争的成功,企业规模缩小,横向管理系统得到开发并出现了虚拟企业(公司)和机构,也被称为“智能企业”;

第三,重复使用同一物质、劳动等资源,在数字经济和数字生态系统的专业区域集群和企业云基础框架下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互联网覆盖范围限制经营活动的规模;

第五,对于数字经济来说,客户端转变为某种“神”,即数字化拜物教信徒;

第六,数字化产品的经济效益全面提高,包括通过降低生产成本;

第七,最重要的是出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数字谷”(在垂直整合系统内大学的基础上)。

但应同时考虑到数字经济的范围。这首先是在亚里士多德理财学和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它的基础和应用方面被开发,也就是В.Ю.卡塔索诺夫所说的“货币文明”。Т.Н.尤吉娜认为依据亚里士多德经济学原理其并非是对社会有用的和谐(处于灵魂与自然的和谐之中)的道德经济。

第一,数字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忽视了伦理和精神道德原则。从这个角度无法评估机器人制造项目。

第二,众所周知,由于无法控制流通和涉嫌洗钱的极大可能性,俄罗斯禁止虚拟货币(比特币)。

第三,产生和加宽数字鸿沟问题。信息垄断权是获取知识租金和高额利润的要素。

第四,经济关系变得越来越失去个性,增加了经济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数字经济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科学研究,只能运用跨学科研究法,特别是经济哲学、经济理论和政治经济学以及应用数学的相互交叉。经济数字化――是区域和全球数字空间形成的客观过程。

二、欧亚经济联盟和俄数字空间的建立,欧亚经济联盟经济数字化的新问题

2016年3月1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将提案筹备工作制度化,在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信息化及信息通讯技术理事会委员(部长)К.米纳相领导下建立欧亚经济联盟数字空间。

2016年3月25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信息化及信息通讯技术理事会成员工作会议在莫斯科举行。К.米纳相和俄罗斯通信与大众传媒部部长Н.尼基福罗夫讨论了欧亚经济联盟(EAOC)数字空间的建立问题。

上述两位部长评价了一体化进程中的数字现代化进程,数字化市场、数字化平台和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的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制度法规。此外,他们还讨论了欧亚经济联盟一体化信息系统的持续运行问题、建立可靠的跨国空间问题,以及一些经济部门的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的标准化问题。

K.米纳相强调:“我们必须在选定的公共自动化进程中加快发起协同动作,在试点项目框架内解决技术和监管问题。这将创造出新的一体化效应,欧亚经济联盟的数字空间将迎来新的发展前景。”

俄方强调本国的企业界和科研中心参与对欧亚经济联盟数字空间建立提案的进一步审查研究的必要性。

在俄联邦经济中,新技术旨在推进生产多样化、重新重工业化和新型工业化。世界银行的专家指出新经济获得成功。所以,А.霍瓦特给俄联邦的新经济如下评价:“俄罗斯第一大搜索引擎(Яндекс)、卡斯佩尔斯基在线出租车服务(Т.Н.尤吉娜补充:如优步打车软件等)只是国内信息技术发展的几个例子。此外,俄罗斯是手机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重要的是政府层面的工作:‘创新技术被运用到公共服务中,公开的数据系统得到发展,创建了电子政务系统。”’A.霍瓦特指出:“利用信息技术,产权登记期限缩短为10天”,这个成功的例子使俄罗斯在“做生意”(Do-ing Business)指标排名中被评定为第八位。

三、在欧亚经济联盟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接背景下以及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统一的数字空间建立与发展的制度进程

2015年5月18日在上海合作组织工商论坛上,在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框架下讨论了“上海合作组织与欧亚经济联盟的新现实、新机遇、意向性合作和财务机制”,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信息化及信息通讯技术理事会部长K.米纳相定位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方式,以及欧亚经济联盟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数字化和对接问题。

俄罗斯经济发展部、俄罗斯远东发展部、俄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政府、俄罗斯工商会和巴基斯坦工商会以及俄罗斯商会派代表参加了此次上海合作组织工商论坛。

K.米纳相强调,上海合作组织不仅地理上相连,更是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周边国家建立的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组织。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同时都是两个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而白俄罗斯和亚美尼亚则在寻求加强与上海合作组织的联系。K.米纳相指出:“欧亚经济联盟和上海合作组织合作前景广阔。更何况成为两个组织的成员国将与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伙伴讨论商业经营规程,联盟平台还会考虑到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框架内的责任义务。因此,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将成为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谈判的参与者。而且这与联盟的许多目标是相吻合的:修建更有效的基础设施、发展交通运输业、投资合作、贸易和服务便利化、简化海关程序、协调技术监管规程等。”

K.米纳相强调:“在上合组织乌法峰会框架内讨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欧亚经济联盟两大项目对接的相关问题,显然是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考虑与两大倡议对接进程的协同动作。因此,应该形成总体方针。”事实上,合作的全新方向是将开辟欧亚经济联盟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数字空间,即所谓的数字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