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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再追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一追再追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追再追范文第1篇

一追再追范文第2篇

于是我思考,我究竟为自己选了怎样的路。

十五年前,只有几岁的我因为发烧感冒要去医院,于是我第一个热爱上的职业,便是医生。羡慕医生可以随便说两句话就可以让我病好,羡慕他们有听诊器,血压计这些好玩的玩具。。。十年前,每天看着老师为我们上课批改作业,敬畏的同时也产生了当老师的梦想。于是,我有了新玩具――粉笔与黑板,洋娃娃成为了我第一批学生。。也许童年的抉择,仅仅是玩具的问题,或者是,怎样去玩的问题。

真正开始抉择是五年前,渐渐摆脱了幼稚,初步正式为自己考虑人生,看着电视机前律师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加之我平时打嘴仗从未输过的经历,我开始喜欢上了律师这个职业,可是,仅仅因为陌生人的一句律师证难考,我便退缩了。不过,我选择了磐石一中,一个对我人生起了决定性作用的地方。

到了高中,童言无忌的时代早已远去,也顺利从叛逆期过渡。于是,这时选的路,影响至今。依旧清晰记得闫老师为我们讲的《雨巷》《再别康桥》,因为那几堂课,激发了我对文学的热爱与执着。从小到大,语文只能说是一直喜欢,但从未真正热爱。文字的灵感来源于生活,我当时的生活,又恰好与各种婉约派抒情诗歌所描绘的简直一模一样。感性的我,连下雨落花都会黯然伤神,感慨一番。于是,便开始喜欢用文字抒写生活,汉语言文学,这是我高一就立下的誓言。

爱情亦是如此,暗恋的痛苦似乎因为用文字抒发出来,内心就舒缓了不少。我继续做着各种抉择,也许抉择是错的,走错了路,深陷泥潭纠缠不清,耽误了去看前方迷人的风景。我也因此悔恨,但我从不责怪我自己如此倔强坚持着。因为我了解自己,我一定会没心没肺的忘记,假装忘记。在生活中有许多只是过往,既然散了,既然无缘,又何苦执着。陌路中,我们只是对方的过客,只是多了一秒的凝视。

一追再追范文第3篇

《RO前传》是由韩国Gravity与骏梦游戏联合开发的《RO》系列最新续作,是以北欧神话为背景的Q版ARPG网页游戏。可爱华丽的头饰翅膀、精彩纷呈的关卡战斗、酣畅淋漓的PVP角逐。玩家在不断地冒险中揭开惊天阴谋,在铁与血的洗礼下掌控拯救世界的力量!一个群雄并起的冒险世界,等待你的加入!

成长的历程是青涩的,却是令人难忘的!《RO前传》将带领玩家们一起重温RO的感动,作为RO系列新作,《RO前传》既有《RO》的经典玩法,也有许多新的特色。原作中经典的坐骑、头饰、卡牌等系统都加入其中。其实当笔者进入游戏的第一刻起,当听到熟悉的游戏音乐之时,笔者就已经再次感受到了当初初玩《RO》时的感动。

封测有感

笔者有幸在封测当天进入游戏体验一番,虽然服务器没有按时开放让我焦虑了一会儿,但是进入游戏后,曾经熟悉的画风和人物都相应出现。玩家在进入游戏后首先需要选择的是性别,然后直接就进入了游戏(喂!我还没起名字呢!)。而接着闪出的游戏画面,一看就是经典的单机游戏故事模式(对话框UI跟《空之轨迹》的真像)。作为初心者的玩家在赶往普隆德拉城考试的途中迷路了,结果遇到了被哥布林围攻的小萝莉(这萝莉不是动画版中的小商人吗?)。手无寸铁的笔者面对原作中40多级的哥布林,居然一拳头就了!这让我顿时觉得无法接受,而这也才是刚刚开始!

一追再追范文第4篇

人生,真实,亦美好!

似乎一切美好的事物对我们都显得太过短暂。当我们身在其中时,我们感觉不到它们对我们的重要,待到失去后又要一遍遍的拼命的回忆。我们也只能在梦中才能重拾那段美好的时光,追忆那逝水流年。

关于童年

我的童年是充满了欢声笑语的。每当我听到“月亮在白莲花般的白云里穿行……"时,我就忍不住要回想起那段时光。

我是一个农村的孩子,我一直生活在农村。儿时与小伙伴一起下水摸鱼虾,上树掏鸟蛋的情形便成了我对儿时最深刻的记忆。那时的我们经常在午后,在炎热的夏季顶着炎炎的日光成群结队的去搜寻有鸟窝的树和有鱼的池塘。一起钓虾,一起游泳,一起掏鸟蛋。遇到有鸟窝的树,小伙伴中胆大的就会像小猴子一样窜上树,而我们不擅长爬树的只有呆在树下。我们每天一起玩耍,有时一起去偷别人家的桃子和梨,我还清楚地记得我们一起偷桃子被人追赶的情形;一起采别人的莲子被人抓住脖子的情形······现在想起来并非那桃子和梨有多美味,那莲子有多么的香甜,当时只是好玩吧!因为顽皮,我们被人骂过;被菱角的刺刺过;被大马蜂狠狠地蛰过。可是那些又算得了什么呢?我们一旦玩起来什么都会忘记,所以我们依然我行我素。

那时天地间充满的是幸福的感觉。

顽皮,捣蛋是我们的专利,所以不安分注定要成为我们童年的主旋律。

那时的我们相信:世界是美好的,那辆属于我们自己的幸福的小马车已经启程,正在向我们驶来······

多么美好的童年!

关于校园

当我第一次踏进晨光熹微的高中校园时,我就有一种山中孩子突然到了海边的感觉,一切都是那么新奇有趣。金秋九月,微风吹来,柔柔的,软软的,仿佛孩子的稚嫩的小手抚摸你的脸庞。路边的花坛里的花儿在阵阵清风中摇晃着本来就很脆弱的身躯。一阵微风过后,那些花儿摇晃的更厉害了,在即将倒下的时候又会重新挺直腰板,重新站立,花瓣在叶子的扶持下更让人生出怜惜之情。每天下午放学后,同学们会到美丽的罄园散步,脚踏着古老的时桥墩,置身于小桥流水,落英缤纷,茂林修竹中,仿佛是进入了那个诗歌盛行的年代,踏寻着先人走过的地方,得万物为己用,笑看恋恋红尘······我们学校的另一个人员积聚地是小河边。河岸的两旁是高大的垂柳,微风习习,杨柳依依,如细丝般的柳条在微风中摇曳着,舞动着,那水中的垂柳的倒影在夕阳下,更显得波光粼粼。河的两旁三五成群的学生在谈天说地,游戏打闹······

河边吹来的晚风中时常夹杂着爽朗的笑声。

欢乐的足迹,印刻在每一处土地上。

关于朋友

真正的友谊——十分理智的友谊,你能够对朋友无憾,永远无愧于他,那将是对你人性,道德的最高最好的考验。

古人言:“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些言论说明了择友的重要性。朋友不仅仅是快乐的共享者,痛苦的分担者,迷失的指引者······它更是一种体现,体现一个人的修养,体现一个人的精神品味。我们不需要那些整天只知道聚在一起吃喝的朋友,那些人往往会在你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在你失意时,会消失的无影无踪,仿佛一下子从人间蒸发了一样。朋友是一辈子的事,我们需要那些朋友,他们在你成功时,送来祝福的同时也送来告诫,让我们胜不骄;他们在你失败时,给予精神的安慰和鼓舞时,还给予我们重新征战的勇气和毅力,让我们败不馁。做朋友不一定要车马与共,敝之而无憾,但起码应当能够在最需要的安慰时,可以陪他一起分担困难,走出困境。

朋友,可以在必要的时候牺牲一下,但这不是要我们在朋友面前卑躬屈膝,适当的自我牺牲才是友谊天长地久的推进器······

朋友,就是一簇夜来香,总是在人不经意间送来缕缕清香,让人振奋,让人回味悠长······

朋友,一辈子的事。

关于初恋

初恋是无法烘干的情感酿成的百年老酒,酿着回忆,酿着甘甜,酿着思念······

思量是一种折磨。渐渐积累的冲动促使我给他写了一封信,可能是太过伤感。她说她哭了,很伤心的。诗一样美好的梦境谁又能忍心打碎呢?是啊!我们还太年轻,还没有能力去将这份纯美的感情维护好,直到它开花结果。很平淡的,没有影视剧中的山盟海誓,没有分别时的撕心裂肺,她就是一只美丽的紫色的蝴蝶在我的身旁环绕了几圈之后,有飞走了。虽然不是王子与公主的完美结局,可是我没有悲伤的感觉,这只是我人生中的一个完美的梦。我爱极了这个梦,但是令我高兴的是,我梦醒的时候前面依然有一条大路可走。有人说过:人生最大的悲哀是我们梦醒之后,前方已无路可走。我庆幸,我的前方依然有路。

那年的七夕,原本是星星满天的天空突然间下起了淅淅沥沥的雨。我一个人躺在床上,听着窗外的雨声,心中有一种什么东西在叩打我的心门,让我的心中有一种丝丝的微痛感。与其说是台风造成了那雨水,我却更愿意相信这是情感的宣泄,是相思的泪水。

难得的一次相聚,这满腔的该如何说的起呢?一年一度,纵有鹊桥相会,却也难解相思之苦。哎!那夜雨水中那浑浊的部分该是无尽的思念和爱吧!

关于离别

蜡烛有心还惜别,替人垂泪到天明。那依恋的眼神,满噙着泪水······心也随之飘去······

曾有过,

一追再追范文第5篇

一、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批捕在逃”被告人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问题,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订后《刑法》)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情形条件作了重大修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修订后《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通过对修订前后《刑法》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相应条款的比较则不难看出:修订前《刑法》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情形条件不仅适用范围较小,而且条件十分严格,即仅限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修订后《刑法》将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改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提前了延长追诉时效的起始时间,扩大了时效延长制度的适用范围。鉴于“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只能发生在“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因此,对于1997年10月1日以后“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理解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则很难达成共识。

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法释19975号《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分歧意见

在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

(一)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理解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理由是: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是国家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未被执行逮捕,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跑或者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逃跑或者藏匿,表明其藐视国家法律,相应地延长其追诉时效期限是完全必要的。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仅限于被执行强制措施,同时还应当包括经司法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待执行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中的逮捕不能仅仅理解为被执行逮捕,同时还应当包括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超过”追诉时效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宽把握或不予追究,有鼓励逃跑、放纵犯罪之嫌,同时也不利于调动公安机关追究犯罪的积极性。

(二)第二种意见认为(笔者持此观点):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理解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其理由是:

1.“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属于强制措施。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措施。对于经采取该五种措施之一而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追诉时效即停止进行,不论其逃避状态存在多久,都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追诉。所谓追诉时效停止进行即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停止进行。该事由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事由,是指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和修订后《刑法》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具备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则应当承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订前《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是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强制措施均只有拘传、职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措施,既没有“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更没有网上通缉。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随着修订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一切“参照”、“比照”、“最相类似”的规定都与类推制度一起成为法律文化,不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效力。

2.“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理解为被执行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和执行逮捕是由两个不同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的国家宪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可以看出,“采取强制措施”确实存在执行问题。强制措施只有付诸执行,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具有强制作用。在刑事诉讼中,批准或者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整个审批、签批过程)都是秘密进行的,执行强制措施却均是公开进行的。只有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才能对其因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采取逮捕、拘留、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的措施后,实施了从看守所、拘留所、被监视居住地、视居住地逃跑或藏匿,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才应当承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决定是秘密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从知晓,且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决定之前已经逃跑或者藏匿。让“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的限制”的法律后果,既与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不符,也缺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要件。

3.对超过追诉时效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的积极作用。

(1)符合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的内容之一就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就说明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已经消除,这就达到了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

现行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司法机关应当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以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案件,绝大多数已经超过10年。由于修订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司法人员的诉讼理念、诉讼证据要求均已发生重大变化,控辩式庭审方式替代了当年的纠问式;当事人举证代替了当年的职权主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对于10年以前的一般刑事案件,可以说是时过境迁。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绝大多数已各奔东西,不仅收集、补查证据相当困难,同时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司法机关为这些陈年旧案所累,从而影响对现行刑事案件的处理,必然会妨碍对现行犯罪的及时打击和对国家、人民利益的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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