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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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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试用期

新劳动法试用期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试用期陷阱、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在试用期问题上,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现象,有很多单位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从劳动者身上获取非法利益并避免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本文将对“试用期陷阱”及试用期劳动者权益进行简要分析。

一、常见的试用期陷阱

陷阱一:“你先工作,试用期考察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现象在现实的雇佣关系中表现的最为普遍,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先试用,试用考察合格的,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试用期合格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关于贯彻执行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一规定充分说明,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长短,而不是以试用期来确定是否录用,这样做是不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间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属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第223号)第二条规定,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陷阱二:“你在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不用你了。”

很多用人单位常以“经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的员工。当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二“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时单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前提条件不成立,用人单位则无权在试用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不讲任何理由、随时辞退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辞退试用期内劳动者,那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及提出疑义。

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属信息弱势群体,很多劳动者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不足,加之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制定并解释的,所以在发生试用期劳动争议及利益纠纷时,大多数劳动者都很被动或者有逆来顺受的心理,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建议广大劳动者为了不给用人单位留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在求职及试用期内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应聘时应先了解清楚招聘职位的任职资格和完整的录用条件。

2.在试用期内应随时按照自己所在岗位的要求及录用条件来要求自己。

3在试用期内应做好所完成的符合要求的工作的记录,以备转为正式职工考核时提供参考或发生试用期劳动争议时为自己举证所用。

陷阱三:“你生病了、你怀孕了,你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还常以试用期间的特殊情况作为不合格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普遍要求“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如果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及女同志“三期”都会影响工作,这些特殊情况往往是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法》对试用期中的特殊情况没有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仅规定对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相冲突时,应服从不得解除的条件。由此可见,在试用期中劳动者生病,用人单位虽能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应在医疗期满后并且“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情况下”方可实施。:

陷阱四“试用期半年,合同期两年,期满再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另外,有关法规还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试用期的长短时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很多劳动者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另外,在现实的雇佣关系中,尤其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在很多的雇佣过程中,基本是“买方市场”,也就是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地位,所以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控制地位要求劳动者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以此从劳动者那里获得非法利益。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在有些方面享有同合同期内劳动者相同的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干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享受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在试用期的劳动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以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危害。

3.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这是最容易被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忽视的方面,因为在现实的雇佣关系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现象尤其在中小型私营企业出现较多。这样的企业行为是违法的,正确的做法应是,用人单位对待试用期的劳动者,应与对待劳动合同期的劳动者一样,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试用期内劳动者还有以下两项权利。

1.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

新劳动法试用期范文第2篇

一、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必须签,应该签。签了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之前

不少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不合格等为由将员工辞退。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这种现象极为普遍,这种操作方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条例。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范文参考网TOP100范文排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新劳动法试用期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关系;正式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状态

一、引言

就广义而言,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称为“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范畴里的劳动关系则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确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实施各自利益的必然选择。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得以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通过有偿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而获得利润,从此意义上讲,劳动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经济关系。

在劳动法范畴,劳动关系的确立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实现的。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应是正式劳动关系。

但现在的问题是,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况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那么,对于约定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来说,试用期成为了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个特殊期间。在这个特殊期间内的劳动关系是否完全同于一般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呢?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的状态问题。

关于试用期间之劳动关系状态问题,学者们看法不一。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是正式劳动关系。由于正式劳动关系与非正式劳动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正确理解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状态,有其重要意义。

二、非正式状态说之评判

部分学者对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状态持非正式状态说。从他们对试用期有关的问题的论述中即看出。“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基于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理念,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便试用期这一劳动关系尚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相互考察期也不例外。”“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前约定的一个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试用期内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和与劳动者暂时建立的非正式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方面受到某些不合法的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这些表述中,无论将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称之为“非正式”,还是称之为“非正常”,均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无论如何也不能等同于正式的劳动关系。

那么,非正式状态说理出何处呢?笔者通过整理和分析,认为其理由主要有两点:

(一)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与其他职工不同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推断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低于其他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劳动者刚接触一个新的岗位,可能由于不熟练等因素,给用人单位创造的效益可能还比不上其他劳动者,在此期间适当降低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也有其合理之处。

但值得注意的是,工资待遇的区别,显然不能作为判定试用期间劳动关系为非正式劳动关系之依据。因为试用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条款应属于试用期协议之约定条款,即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是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协商约定的。这种约定不管是高于其他劳动者,还是低于其他劳动者,或者与其他劳动者相同,都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只是对约定的最低限做出限制,这样做主要是出于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特殊保护,其符合《劳动合同法》之立法宗旨。

(二)试用期内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其它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同

从总体上讲,在试用期内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要比试用期满后容易得多,这也是法律建立试用期制度之必须。因为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但是,同样,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不同并不能当然地得出试用期间劳动关系是非正式劳动关系之结论。因为,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虽然很宽松,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劳动合同法》对当事人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明确规定的。对解除权行使之法定义务,当事人必须执行。同时,对于在合法前提下,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条件有约定的,当事人也要受到约定义务的限束。

故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非正式状态说均是不能成立的。

三、正式非稳定状态说之认定

基于对非正式状态说的批判,笔者认为,试用期的劳动关系状态应认定为正式非稳定劳动关系,即正式非稳定状态说。

(一)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正式状态

笔者之所以认为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其理由有三: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正式确立的标志,有了劳动合同就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正式确立。而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之组成部分,显然,试用期自始至终处于正式劳动关系之中。

2.试用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弱化。劳动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没有因处于试用期而被免除。虽然试用期是当事人相互考察和了解的一个特殊阶段,但是法律(下转第244页)(上接第238页)并未限制当事人之权利范围或减轻当事人之义务负担。尽管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在工资报酬等方面可能会低于试用期满后的职工,但是,劳动者享受的其他权利与试用期满后职工实无二样。特别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处在试用期间为由随意剥夺或者弱化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并且负有相应的义务。同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负有与试用期满后相同的义务,如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等。总之,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试用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同于试用期满后的劳动合同之权利义务关系。但这里不包括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3.认定试用期劳动关系为正式劳动关系是落实劳动法公法规范之必需。劳动立法饱含了大量的国家干预性质的公法性规范内容,这些规范充分体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之宗旨。试用期之规范也不例外,其虽然是基于当事人之合意而得以确立,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处于试用期间而能随意约定,其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公法性的强制性规范的贯彻执行,均得以劳动关系正式建立为前提和基础,否则,假如试用期间劳动关系为非正式,何以能够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应之种种义务?非但这样,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可以借此肆意地限制对方权利逃避自身的义务。劳动立法也正是为保障强制性规范得以切实执行,才将试用期置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而禁止设立单独的试用协议。

(二)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非稳定状态

笔者在上述谈到,虽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之组成部分,但毕竟试用期是一个劳动合同当事人相互了解和考察的阶段,一旦出现任何一方认为对方考察不合格,便可以轻易地解除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关系终止。因此,在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

1.试用期间当事人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门槛很低。用人单位只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而对于劳动者,则可随时行使解除权,且无须说明理由。正是由于解除权的行驶如此容易,当事人动辄就会行使,使得劳动关系随时面临被终止的境地。

2.为避免己方利益受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将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发挥至极致。在试用期内,由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了解不深,彼此信任度不高,因此,可以说在整个试用过程中,双方都是戴着有色眼镜在仔细寻找对方的缺陷,一旦发现对方有不符合己方约定之处,便毫不容忍地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己方从不利的劳动关系中解脱出来。

这里,我们要清楚,劳动关系不稳定并不等于劳动关系不正式。劳动关系不稳定侧重于劳动关系在时间延续上随时会有终止的可能,而劳动关系不正式则表明该劳动关系不构成法律意义上完全的劳动关系,严格地说,该劳动关系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总之,对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状态的认识,不仅关系到立法上如何设计试用期制度,而且关系到实践中如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假若认定试用期间劳动关系是非正式的劳动关系,势必导致试用期立法上的混乱,同时,也必将导致实践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加。最终,将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难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刘文福、黄丽娥.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兼评〈劳动合同法〉第21条.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15).

[3]黄蕾.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求实.2009(8).

[4]郭文龙.劳动合同试用期研究.政治与法律.2002(2).

新劳动法试用期范文第4篇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住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使用提示:

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使用提示: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使用提示: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使用提示: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使用提示: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 .

使用提示:甲方为乙方提供特殊待遇的,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并组织乙方学习;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四、其他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新劳动法试用期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劳动用工;注意问题

1、毕业生试用期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所谓“试用期”,根据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不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单独签定。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还是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最迟都应当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尽管毕业生在试用期是有期限的,但也应当有工资收入。决不能以见习的名义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的名义替代试用期,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2、应为劳动者缴纳“四险一金”的社会保障

四险一金”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术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即我们常说的“三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四险属于法定,而一金不属于法定。由于“四险一金”尤其是“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未来保障,所以对于新加入的劳动者来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用人单位经常拿来做“文章”的问题。还要注意:1、“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可能会不同,但所有地区都应以实际工资总额基数来计算的,而有的用人单位在缴纳时只按基本工资来缴纳,这是违反法律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社会保险,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防止出现“试用期”经常成为一些不法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低成本使用劳动力的法宝,成为一些用人单位获得“廉价短工”的“秘密武器”,使“试用期”成为劳动者的“白干期”。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劳动合同单独约定,所以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金等,企业不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保属“欠保”,为违法行为。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单位缴纳保险费,法律也不允许。此外,更不能以商业保险代替国家的社会保险。

3、只要劳动者愿意,可用多发工资的方式代替缴纳保险费。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参加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是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它不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必须按照当地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代缴代扣应由员工缴纳的部分,多发工资是不能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勿忘事实劳动关系亦是劳动关系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目前就业形势的不乐观,不少年轻人常在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从事工作了。很多人认为没有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有些劳动者也认为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解雇,不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这说明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到劳动法的承认,只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任意解雇劳动者或侵犯其劳动权益。

5、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就视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是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以及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费等成本,另一方面是因为现行法律中缺少对不签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更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所以为督促企业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有必要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处理机解决劳动争议时最直接、最有力的凭据。{草案}对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了足够关注,并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要求:只要劳动关系存在,都视为已订立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事实劳动关系等于无限期合同(长期的劳合同)。这就使用人单位无法通过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明显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当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不同理解时,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减轻了作为相对弱势方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职责。

6、企业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合同

很多企业和劳动者对试用期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在试用期内,企业就可随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条件是不同的。尽管劳动者享有在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没有任何条件,不需要任何理由;但对用人单位的规定就不同了,若其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必须是招收录用员工时向劳动者公示过的,否则用人单位就不能单以“试用不合格”为由,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7、只要员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由劳动者单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企业原因,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则属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①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④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⑤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有上述情形,尽管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企业也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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