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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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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供水价格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九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十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用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二)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三)容量基价=────────────────────;

年制水能力

(四)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五)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六)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七)计量基价=───────────────────────────────。

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十六条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核定。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章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供水企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城市供水价格实行监审。监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报后,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界用户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第一次制定两部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一。

(四)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二十九条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根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供水价格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供水价格的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应当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引黄灌溉及补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黄河河务部门收取的水费。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工业消耗水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工业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5%核定。

(三)自来水厂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来水厂提供原水)价格,按照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四)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12%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至3倍确定。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水价或者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办法。计量水价和基本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

第十条利用水利工程补水灌塘、灌库或回补地下水的,视其用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低核定用水价格。

第三章供水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以及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实行季节定价或者季节浮动价格。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计划供水,用水户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按核定的计划供水。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按照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费计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采用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但农业用水也可以采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应农业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出口设置量水设施;供应工业和生活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与用水户引水工程的分界点设置量水设施;未设置量水设施的,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但农业用水也可以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基本水费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计收,计量水费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发电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农业用水的计量水费按次计收,基本水费按年计收;其他用水水费按月计收。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和本办法,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计划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按计划供水而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在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水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水费收入中提取折旧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和折旧费适当调剂,统筹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承担防洪、除涝、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供水价格范文第3篇

一、进行农业水价改革,是水资源永续利用、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水利供水工程漏损率一般在40%左右,水资源严重浪费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敲响了警钟。通过水价改革,将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按市场经济规律将农业用水商品化,可以极大地增强农民的节水意识,促使农民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节水,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挥现有水资源的作用和效益,减少水资源浪费,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永续利用。

二、进行农业水价改革。是计量征费、科学管水的需要

通过水价改革,改农业用水按年亩平均收费为计量征费(按方收费),是科学管水的方向、前提和必要手段,是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实际步骤,是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根本措施,只有适时进行水价改革,才能实现农业供水由粗放经营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管水。

三、进行农业水价改革,是公平负担、科学用水的需要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实行按方计量收费,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用水上的“大锅饭” 问题,使农民公正、公开、合理负担水费,增强了农民的节水观念,便于激发农民节水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水平。

四、进行农业水价改革,是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需要

按照“提投并举”的方针,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加大对农田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资金投入,以加快灌区渠系和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渠道衬砌和计量收费,是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项目。水价改革将改善供水行业和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有利于吸引各类资本投资,促进供水行业投资多元化。率先进行农业水价改革,为争取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创造了机遇、提供了条件。只有率先完成农业水价改革,才能增强供水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投入能力,才能更多地争取上级的扶持与支持,从而加大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步伐,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五、进行农业水价改革,是合理调节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需要

按照合理补偿和合理负担相统一的原则,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和充分考虑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利用价格杠杆有效调节国家、企业、农民三者利益关系,是利用经济手段实现科学管水、用水的治本之策,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各方长远根本利益。

供水价格范文第4篇

关键词:供水市场价格管理供水行业价格弹性

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概念

1.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市场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是直接对商品消费起作用的价格,是商品最后卖给消费者时要消费者支付的全部费用。通常市场价格就是对消费者的名义价格,包括全部价内税在内。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价格,是对自来水消费直接起作用的价格,是自来水最后出售给用水者时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费用。

多年来中国自来水市场价格不合理,严重低于价值。这一方面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业缺乏发展动力,城市供水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提供依据。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对水的消费者的价格,直接承受市场需求对它的作用,它是自来生产的价值补偿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衔接者,是自来水价值的最后实现者。因此,城市供水价格一方面要能够对水的生产价值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还要调节对水资源的需求,使水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

城市供水生产价格是对供水企业起作用的价格,是指供水企业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来补偿成本和作为企业利润的各种实际价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义价格中的价内税,但包括供水企业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种价格补贴收益。

对生产者的价格=对生产者的名义价格–价内税+价外补贴等附加收益

价内税是指计入商品市场价格,随商品出售消费者支付的国家税金,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它不构成生产者的实际价格收入,不能计入生产价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制定是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生产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制定的合理,又会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这些又都会在生产价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又相互区别:(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不同。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是供水企业,而市场价格的调节对象是各种用水消费者。(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比生产价格包含的内容更丰富。生产价格不外乎是供水企业的完全生产成本和盈利,而市场价格还包括税收,引入了政府的调节因素。(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形式比生产价格多样化。根据我国财务制度的核算方法,生产价格对供水来说只有一个,而自来水市场价格则根据市场的需求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差价和比价,如水质差价、季节差价、工业和商业用户的比价等。

1.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

理论价格是指根据政府宏观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经济理论,在特定经济技术结构基础上求得的计算价格体系。城市供水理论价格则是政府为了宏观上对水资源的合理使用进行管理,结合一定的经济理论和和计算方法而测算出的价格。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应反映水资源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同时又能反映所消费的水资源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自来水的市场价格应以理论价格为基础。自来水的理论价格更接近于它的价值,而价格以价值为基础是价值规律的本质要求。其次,供水市场价格会影响它的理论价格。自来水的市场价格直接影响着水的消费,表现在水资源在存量上的变动,这又是制定供水理论价格的依据。

供水市场价格与理论价格又是相互区别的,表现在:

(1)作用不同。市场价格是对自来水的消费进行直接调节,使水资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供水理论价格是政府制定水价政策的理论依据,只有这样的水价政策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两者一个是在微观领域起调节作用,另一个是在宏观领域起调节作用。

(2)反映的内容不同。市场价格反映了供水的生产价格和水资源的供求关系。理论价格则是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提出的一种计划价格,它能够反映一些在财务上不能准确表示的社会效益,如环境保护、健康损失等。理论价格能比生产价格更好地反映水资源的机会成本。

(3)形式不同。市场价格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有多种变化,操作灵活。理论价格则是基于对水资源的充分利用而计算出的价格,其形式相对单一。

水资源理论价格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型,而水资源的市场价格则是现实的价格。出于现实种种条件的限制,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能与它的理论价格完全符合。我们所能做的是使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断地与其理论价格相接近,以理论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1.4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的关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都是现实中存在的价格,都是微观价格,而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则是一种理想化的价格,在现实中不存在,它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价格。水的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都是水市场价格的基础,而水市场价格是对两者的现实反映。它们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因此,我们在制定供水市场价格时要以水的理论价格和生产价格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使水的市场价格既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又能保证社会的承受力,在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实现水厂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体系

城市供水价格的差价体系,也就是因季节、地理位置、水质、用水量等的差别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差价,这种差价会对水资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2.1季节差价

中国大部分地区降水受季风影响,在不同的季节有很大的变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个月内,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现。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除了要有相当多的蓄容水库,对天然水量进行调蓄,以丰补欠外,还必须通过水价这个经济杠杆进行调配。丰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充裕,自来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应求,自来水成本相对较高。这就客观上要求在丰枯季节对自来水实行不同的价格,丰水季节水价下调,枯水季节水价上浮。由于地区降水量的差异,这种丰枯价格的差异应因地而异。各地应以本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为标准,当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上调一定百分比;当降水量高于平均标准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下调一定百分比。

季节差价的另一种含义是实行用水高峰期加价。天气炎热,用水量剧增,在供水企业全部生产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负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时间则基本闲置。按照“用户负担费用”的经济原则,负担峰荷的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费用(主要是折旧等固定成本)应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户分摊。具体计算方法可将该地区各水厂总供水能力的1/4~1/5的费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摊。由于各地气候的差异,用水高峰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丰枯差价=(本季降水量-标准降水量)×a%

a––––各地规定的丰枯降水加价比例系数

注:高峰期加价只有在高峰期才有,其他时间为零。丰枯差价可正可负,正代表加价,负代表降价。

2.2地区差价

在同一供水网络之间,虽然不同水源的制水、配水成本不同,但由于水源已连成一体,可以认为不同用户使用的水源均是无差别的,即同一供水系统内不同位置的用户不应有地区差价。我们所讨论的地区差价主要涉及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内相对独立的供水系统之间的差价。

中国水资源地区(空间)分布不均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强大反差。由表2.1可以看出,在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分别占21.14%、9.75%、20.20%的西南地区,水资源占有量却高达全国总量的25.60%。全国只有中南地区上述四项指标基本协调。水资源分布的极不平衡,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在地区之间进行水量调配,促进水资源的节约,缓解中国水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状况。建立自来水地区差价将有利于各地区灵活地调节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各地自来水建设事业的发展。

2.3质量差价

(1)因供水水质差别形成的差价。国家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是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的最低标准。但有的工业企业因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而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这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供水价格。

(2)因供水水压形成的差价。自来水供应应保证一定的水压。在水压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用户自行安装加压装置,加大了用户成本,这种差别应在差价中得到体现。水压能够保证的单位应支付较高的水价,水压保证率低的单位则有权要求较低的水价。计算差价时,应首先确定一个水压保证率基数。当水压达到保证率基数时按原价收取水费,当水压低于保证率基数时,应少收取水费的一定百分比。

质量差价=水质差价+水压差价

2.4用水量差价

中国水资源紧缺,同时又存在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自来水价格偏低直接相关。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均应实行计划管理,超用加价,浪费罚款。水费在许多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很低,即使把水价调整到经济上合理的水平,也很难引起他们对节水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用水量差价即超计划用水加价,是唯一能使用户警觉的惩罚性限制方法。

用水量差价的基本思路用下图表示:先确定一个用水的基准量级,用水在基准量级以下按基准价格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基准量级则根据超过的数量分成不同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价格。当用水量超过某个等级时,不仅要加收水费,还要进行罚款或罚金,以惩罚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1)工业用水量差价

由于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不同,各用水单位耗水量情况也不尽相同,对不同的用水单位应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额。因统一制定用水定额,用水量小的单位即使不节约用水,其用水量总是小于用水定额;而对规模大、耗水量大的单位无论怎样节约用水,其用水量还会超过用水定额,这样就起不到利用用水量差价来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用水定额应先由用户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批准用户的申请,批准后的用水定额即是该用户应执行的用水量标准。若一年中某用户每月的用水量都小于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奖励;若有累计六个月的用水量超过了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根据用水量差价模式图,计算用水量差价公式如下:

1.3居民用水量差价公式用水量居民用水价居民用水量差价

Q<=Q*A.Q0

Q>Q*A.Q*+2A(Q-Q*)A(Q-Q*)

供水价格范文第5篇

一、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在2017年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2018年4月27日,县人民政府批转了《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相继于5月21日批转了《XX县灌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XX县农业水价改革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试行)》、《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制度(试行)》等七项制度。今年,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公室制定了《XX县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为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农田水利设施健全完善情况

在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数据基础上对全县各中小型灌区灌溉面积进行核定,因作物轮种、退耕还林还草等原因,各灌区有效灌溉面积核定为:塘曲灌区2.15万亩,新塘曲灌区3.619万亩,刚北灌区(三角城种羊场)27000亩,黄玉灌区1.68万亩,尕曲灌区,2.44万亩,塘渠灌区1.607万亩,刚北灌区(红山村)0.14万亩。近三年我县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其中2016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56万亩,2017年新增高线节水灌溉面1.2万亩,2018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5万亩。同时,也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工作,2018-2019年共投入299万元,对我县五个中小型灌区进行了维修养护,完成了塘渠灌区水权证的发放,产权证及管护证发放完成。完成了2020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重点推进灌区既定目标,确定黄玉灌区为2020年重点改革推进灌区。

三、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情况

由于我县灌区农作物结构单一,土地产出率低,粮食作物收入占农民总收入比重较低,多年未征收水费。自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以来,在调研各灌区耕地等相关数据的基础上,按照《青海省用水定额》进行了初步的水权分配,将水权优化分配到各中小型灌区。

四、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根据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情况,按照工程情况、种植结构、水资源量、管理情况等方面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我县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XX县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测算书(征求意见稿)》,经县发改局物价部门审定,确定XX县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为30.184万亩,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425,2017XX地区中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总成本1612727元。单位成本5.34元/每亩,单方水价 0.0323元每立方米,最终定价成本为6元/每亩。2019年我县制定出台了水价调整方案,农业灌溉用水政府定价为为6元/每亩,明确我县农业用水灌溉用水水价调整分步实施,2020年至2021年按运行成本终端水价的50%(3元)计收,2021至2022年按运行成本终端水价的70%(4.2元)计收,2022年至2023年按运行成本终端水价的100%(6元)计收。

五、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2016〕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21号)及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1号督办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 大力推广节水技术、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牧民和用水户种粮积极性,促进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通过财政预算落实奖补资金10.5万元。

六、终端用水管理模式

从2015年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后,我县进一步明确了灌区水利工程的产权,逐步落实了灌区水利设施的管护权,各灌区干、支渠及末级渠系委托乡镇水管所或农牧民用水协会进行维修养护,并签订了管护协议,加强基层用水单位对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的重视,引导群众逐步加强参与水利设施维护的自觉性,逐步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良性运行。

七、加强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情况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我县的开展存在很大的难度,加强政策的宣传是必不可少的途径,我县通过下乡宣传等措施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2017年至今多次组织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到甘肃、西安等外省及贵德、互助等兄弟县进行学习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及改革各项工作推进经验。

八、建立工作改革台账,按时间节点信息报送情况

按照省、州各级相关部门的要求,我县及时报送月报表及季度、年度总结报告等,建立台账,完善档案管理,专人管理。

九、资金使用情况

我县有效利用水利发展资金,将第二批水利发展资金结余17.71万元和第四批水利发展资金专项投资28万元有效融资,按照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细化目标任务的原则,对2018年度我县重点推进灌区刚北灌区实施量测水设施配套安装项目,项目已完工。

十、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各项改革措施落实。

(二)加强协调指导。

认真履行职责,联合物价、财政、国土、农牧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支持和推进力度,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