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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利美、房地美被政府接管到雷曼兄弟的破产,再到信用市场冻结,这一系列事件都标志着次贷危机已成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在这场危机中,包括微软、英特儿、IBM在内的众多500强企业刮起全球裁员风暴,当然被称为世界工厂的中国也不例外。无数中国钢铁、纺织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再加上越来越多的出口依赖型中小企业倒闭,使得原本供给过剩的劳动力市场更加不堪重负。但是在中国的保险行业,却面临发展一线销售人员困难,甚至求远远大于供的事实,这种个别职位供给状况与当前供给大环境形成的强烈反差,让我们特别关注保险业,关注保险业的招聘。
由招聘理论可以知道,择业动机=职业效价*职业概率。其中职业效价=职业价值观*要素评估,要素包括兴趣、工资、职业声望、劳动条件,职业概率=职业需求量*竞争能力*竞争系数*随机性。可见市民对保险职业认识不足、兴趣不够,保险行业职业声望不高、工作辛苦、求职者间竞争较小,是导致市民不太喜欢从事保险职业的原因。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采用电话招聘方式邀约应聘,而每100个应聘者中不到40%的人参加面试。在保险行业,尤其是保险销售人员招聘的时候,常常是面试官低姿态面对应聘者。由此,招聘人员也特别关注招聘人员数量,而常常忽略,甚至不对应聘者素质进行测评。但是在此情形下所招聘的员工,并非都能为公司带来价值、都适合在保险业发展。并且,在保险业存在着人才高流失率的现象。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个概念,寻职强度,是指应聘者寻找职位的努力程度。我们可以把寻找工作的人分为3类:最大限度利用机会者、满足者和有效利用机会者。最大限度利用机会者是指那些不放弃任何面谈机会的人;满足者是那些接受第一个职位机会的人;有效利用机会者介于两者之间。这3类人在寻职过程中表现出的寻职强度不同,最大限度利用机会者寻职强度最高,其次是有效利用机会者,满足者寻职强度最低。寻职强度与个人背景和经历有关,与个人财政状况成负关系。寻职强度高的人容易接受应聘条件。一般情况下,受教育程度较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被拒概率高的人更愿意从事保险销售。
由图1可知,销售工作人员绩效差别显著高于其他工作。同做销售,绩效差别却因人而异。特定的人是否适合在行业发展,还需要了解其能力、气质等是否与保险销售匹配,即人力资源里的能岗匹配。
笔者通过搜集资料、直接观察、典型事件法和任职者报告等方法分析出保险销售人员胜任力特征包括勤勉度、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能力、上进心与自信、抗压力和受挫折能力、礼仪风度、保险认识和社会关系8个维度。在面试的时候,我们可以运用面谈法、自我介绍、情景模拟法、无领导小组讨论法、职业兴趣测试等方法对面试者进行测试。其中面谈法可测应聘者沟通能力、自信、礼仪风度、保险认识和社会关系;自我介绍法可测沟通能力、自信、礼仪风度;情景模拟法,如现场推销某产品可测销售技能、沟通能力、抗压力和受挫折能力、礼仪风度;无领导小组讨论法可测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礼仪风度、自信;另可加增职业兴趣测试、动机测试、人格测试。针对保险业务员招聘不正规的现状,笔者制定了一份保险销售人员面试评价表,面试官可及时对应聘者表现做出较客观全面的评价(见表1)。
作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刘洋飞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保险业飞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允许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一时之间,“拉保险”的人增多,他们以某某保险公司的名义出现,有的称是保险公司的员工;有的保险公司也公开招聘业务员,待遇优厚。那么,保险业务员是不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业务员出了问题由谁负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产生了,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基础,是弄清楚保险业务员的性质。
什么是保险业务员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保险谈起。《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里出现了两个名词,即“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是怎么撮合在一起的呢?一般是靠“拉保险”的人撮合的。这个“拉保险”的人,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业务员。
保险业务员,又称保险展业人员,是保险行业个人人的通称。依据《保险法》第25条和《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2条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人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业务员、保险展业人员。个人人在经营中,自己没有独立经营场所,完全在保险公司提供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它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对他们进行管理。
要成为保险业务员,首先要经保监会考试,取得人资格即取得《保险人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之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颁发给《保险人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他们才能开始保险工作。
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是彼此相依的,保险人的业绩就是保险公司的业绩。所以,为了激励保险人展业,保险公司给予他们很多待遇,诸如岗位津贴、奖励、商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等。虽然保险业务员享受这些优厚的待遇,但是,保险公司不是基于《劳动法》给予的待遇,而是基于《保险法》对保险人进行的管理和激励,所以,保险业务员仍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双方没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向社会招聘保险业务员,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开展保险业务,双方签订应当签定《保险合同书》。双方形成了保险法律关系。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留住保险人才,还把他们的档案调来保存,这不影响双方保险关系的成立。保险业务员在工作中,从保险公司领取的是佣金,而不是工资。依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佣金要交纳营业税,而工资是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的。
产生以上矛盾的原因,主要是行业管理规定与立法规定中使用的名词、概念不一致。
规范保险业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该法是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使用的概念是“保险人”,而没有使用“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的名词。与此相对应,保监会于1997年制定了《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但是,保险公司一直使用“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等名词,尤其在制定管理规范时,例如“展业人员《基本法》”中,全部文件均使用“保险展业人员”的名词。
在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中,还使用过“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名词,来表述保险人。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使用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词呢?原因之一,是因为业务员和展业员是行业通用术语。但是,即使沿用行业通用术语,那么,在制定所谓的《基本法》时也应当释明:本法中的“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是指《保险法》中的保险人。这样一句话,就可以免除了纷争。原因之二,也许因为保险公司不想从文字上让保险人感觉出有两家人的味道。
为什么税务机关不使用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词呢?恐怕是因为保险行业使用的名词太混乱了吧!
笔者已经办理了几起保险业务员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工伤或者要求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产生争议,就是保险公司自己把自己搞乱了。
这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问题。保险业务员在我国有几百万人,他们都独立缴纳营业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如果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那么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家就要退税。所以,这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原则问题,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作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刘洋飞)
你们好!
我是来自××保险的代表,我在这里要讲述的是公司一位普普通通的业务员的故事。他就是业务员工××。
20****年11月份,也就是××保险在苏州成立的第一年,××加入到苏州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开始了他人生中又一崭新的历程,经历了一年多的风风雨雨,当时和他一起进公司的营销伙伴们已所剩无几,而他,这个出生在80年代的小伙子,却始终凭借自己的顽强意志,一直坚持到现在,并成为****营销队伍中的顶尖人物。
××进公司前,家中所有的亲戚朋友都强烈反对,并不时泼他冷水,大家都说做业务员没什么前途,何况××又是一个正当年华的男人,凭他的家庭条件,更应该干一番大事业。然而这一切话语,不但没有打消他做保险的念头,反而更加激起他那颗澎湃的年少的炽热之心,从进入公司的那一刻起,他就立志要成为一名出色的保险经纪人。
为开展好业务,赢得更多的客户,他合理安排时间,特地以工作日志的形式为自己制订了相关的工作计划,以纵横交叉的方式开展业务。纵向方式以直接拜访客户为主,一个乡一个镇地联系、拜访。20****年六月的一天,他在见一位客户陈先生时,陈先生一开始以为是人民保险的,态度相当不错,等知道是××保险时,觉得新建的公司规模小名气也不大,于是扭头就想走,嘴里还说“是什么小公司,没听说过”,死活也不肯投保。后来,经过××多次登门拜访,通过宣传资料反复向客户解释××公司的条款和优惠政策,终于感动了客户,赢得了客户的信任,成功签下了保单。而他在平常的拜访客户中,就算没有单子可做,他也认真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向客户宣传公司的各种车险政策,日积月累下来,他也成功地拥有了一大批朋友一般的客户;而横向方式就是通过朋友和比较固定的客户的帮忙,向其他需要投保的客户介绍××保险的优惠政策,了解客户的背景和情况,做出适合客户的建议书。这样一来,既缩短查找客户资料的时间,又在第一时间掌握了客户的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展业打下了良好基础。通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他一直就做散单业务,到目前为止一共完成了保费30余万元。对有些人来说,30万元业务只是一个很小的数目,然而在****这样一个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县级小城来说,要做这30万元保费谈何容易。为了做这30万元保费,××这一路走来,流过多少汗水,付出了多少代价,相信也只有他自己才知道。
认真是××工作的特点。一年多的营销生涯不断地磨练着这颗年轻的心,使得××深深地体会到,做保险首先是一件认真的事。要把客户的事当作自己的事,认真的来做,才能赢得客户的安心和放心。因此,在工作中他始终将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亲自上门收取单证,送赔款。去年9月中旬,他在送一笔赔款到客户家中时,整整坐了两个多小时的公交车,到客户家中时已华灯初上,客户在感激之余,一定要留××吃晚饭,而××委婉拒绝了。待他回到家中时已经是晚上9点多钟。在××的心目中客户不仅仅只是客户,更是自己的亲友。用他自己的话来概括就是“一纵一横展业务,真心真情留客户”,透过这简简洁洁的十四个字,我们可以看到××踏踏实实、认真工作的态度,还可以看到融注着他展业路途中的智慧和汗水。
真诚是××最大的优点。正如他自己所说的,“真心真意留客户”,重在一个字——“真”。他在展业过程中曾经碰到一位车主,他针对车主的情况,先做了一份建议书,和车主电话联系解释了相应的保障情况和应缴的保费。经车主同意后,他把保单送给车主并收取了保费。到第二天,车主发现保单上写着的保费金额和原先电话联系时所说的金额相差100元左右,立即打电话询问××,并说出了自己的疑问,当时××耐心地向车主解释了原因,说是因为增加了某些保障,所以保费比原先预计的多出了100元。车主听清楚他的解释之后,就消除了误解,满意地挂上了电话。但是当晚××回家后想起这件事,觉得自己这样做还不够耐心细致。第二天他又专程带上水果登门拜访了这位车主,向车主道歉,表示自己还不够细心,使得保费和原先说好的有差异却没有事先和车主说明,让客户自己发现来询问才知道这个情况。××登门拜访的一番道歉,让车主感到有些不好意思,马上说没关系,说昨天自己只是有些疑惑想问清楚,没想到××会这么认真。××听了之后,说“做人要有诚信,我作为××保险公司的员工,就要对我们的客户负责。”车主听后表示非常满意,并当即将另外一辆别克轿车也投保到了××。
在这里,我还有一个从××的同事口中听来的故事。20年6月份,****一位业务员接到环卫所打来的电话,说他们有两辆环卫车的保险到期了,让她赶快过去办理一下。可当时这位业务员正在交警支队里帮一位客户办理摩托车保险,无法分身,于是就打电话给××,请他帮忙去一下,××没有多说一句话,很爽快地答应了。但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结束,由于那两辆环卫车都是单位用车,并没有做牌照,只有单位的自编号,而且他原先保在中保,可能操作不同,所以老保单上并没有发动机和车架号。但是依照我司的操作程序,两者必须都有,缺一不可。可是加上环卫车的特殊性,环卫所的师傅们都不愿意去拓这个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这个苦差事只好落在××身上,××也没有任何犹豫,忍受着阵阵恶臭,钻到粪车和垃圾车里下拓号。那真不是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罪,但是由于带的纸太厚,第一次拓印没有成功,他只好又钻了一趟,所幸皇天不负有心人,这次拓印很清晰。待他从环卫车里钻出来之后,环卫所的师傅们都被感动了,“就连我们这些天天和垃圾粪车打交道的人都无法忍受车里的恶臭,小伙子,你能坚持下来,真了不起!”
原告刘某,女,原某保险公司业务员。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刘某诉称,2000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人保险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手续费(佣金)。合同期限一年。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被告却没有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期满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但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001年7月,被告收取原告1000元保证金。2003年,被告有7个月未向原告支付佣金。2004年1月、2 月再次克扣了原告的佣金,甚至将税务机关纳税奖励也予扣发。同时,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10余次要求发放被扣佣金均无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未付佣金约76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18000元,返还保证金1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日,某保险公司营业一部(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了个人人保险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手续费(佣金)。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乙方按甲方规定缴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帐和记录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元。原告于2000年通过了保险人资格考试,并颁发了保险人资格证书。依据该资格证书,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保险人展业证书。2003年,因为原告长期不出勤,不参加公司的会议及活动,被被告予以清退。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被辞退前的佣金,原告为此未办理离司手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二、原告要求被告按劳动关系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佣金并退还保证金,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结案。
「评析
本案系一起个人保险人身份之争案件。笔者认为:人模式实际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理由如下:
一、从个人人的工作性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是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个人保险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 (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个人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应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个人人的佣金构成看。保险个人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占新单保费的20%-40%左右,之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这是因为人佣金包括他在展业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对长期保单客户的售后服务所需费用。并且在佣金发放时,除按政策正常扣税外,保险公司没有扣留他们的任何费用。而在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副食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留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而个人人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积蓄支付生活费用。这也说明个人人与保险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三、从对个人人管理方式看。个人人在展业过程中实行的是单兵作战形式,无论他到哪里去展业,以及去多长时间,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标准,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其个人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四、从保险合同的内容看。《个人人保险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利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因此,本质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
【关键词】 保险从业人员;心理健康;症状自评量表
Evaluation and Analysis with SCL-90 Measure-table on the Insurance Personnel. Cao Xiaoyan, Guo Fei, Shen Hongjing. Department of Internal Medicine, Hospit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0018,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mental health status of the insurance personnel, and to serve those people for their mental health. Methods To survey the insurance deputy by SCL-90 and compare the result with the norms of the countrywide adult. Results The total average and every factor (except the relation between different people)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norms, the total average positive average and every factor of the insurance salesmen were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insurance inside job among the insurance personnel. Conclusion The mental health status of the insurance deputy is lower than the generic crowd and providing prevention on psychological trouble is necessary.
【Key words】 Insurance personnel; Mental health; SCL-90
至2005年底,我国从事保险营销人数己达146.8万人,行业社会涉及面广,其心理健康十分重要。相关文献进行检索发现,对该领域从业人员心理健康的研究极少,尚未发现对保险从业人员SCL-90测试的报告。本文以SCL-90症状量表为工具,对166例保险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测定。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保险从业人员共166名,其中内勤人员74名,保险业务员92名;男58名,女108名;平均年龄35.10±7.66岁,最小23岁,最大55岁。
1.2 方法 对测试者说明目的和意义,并为其结果保密。选择不受影响的环境,独立完成问卷调查,填写后由专人负责收回。评定工具采用SCL-90症状自评量表,按5级记分(1=无,2=轻度,3=中度,4=偏重,5=严重),分析指标包括总均分和9项症状因子分,结果与全国成人常模比较,并将从业人员分为保险业务员和保险内勤人员进行比较。
1.3 统计学方法 评分结果参数输入计算机,采用上海惠诚咨询有限公司《心理测试软件综合系统》4.0版对调查数据作统计处理。评定结果均以“均分±标准差”表示,并与国内常模[1]进行比较及分析。
2 结 果
2.1 保险从业人员SCL-90 总均分为1.56±0.42,各因子分均值在1.29~1.88之间,标准差为0.35~0.63。
2.2 保险从业人员SCL-90评分与全国常模比较结果(见表1) 除人际关系外,其他各因子得分及总均分均高于全国成人常模,其中总均分、躯体化、强迫、抑郁、焦虑、精神病性差异非常显著(P<0.01);敌对、恐怖、偏执呈一般性差异(P<0.05)。
2.3 保险内勤人员与保险业务员SCL-90评分比较结果(见表2) 保险公司内勤人员总均分、阳性均分及各因子得分均低于保险业务员,总均分、阳性均分、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抑郁、敌对、精神病性差异非常显著(P<0.01);焦虑、恐怖呈一般性差异(P<0.05),两者偏执无差异(P>0.05)。
3 讨 论
目前我国的心理健康测量普遍采用SCL-90[1]量表。该表由Derogatis编制于1975年,有90个项目,分成9组症状群。分别为:①躯体化、②强迫症、③人际关系、④抑郁、⑤焦虑、⑥敌对、⑦恐怖、⑧偏执和⑨精神病性症状[2]。各症状的效度系数在0.77~0.90之间[3],此量表的评定结果具有较高的真实性。1986年由金华和吴文源主持,由13~19个单位、地区协作完成的中国正常成人SCL-90量表受到广泛认同,并作为中国人常模来使用[4],不同的人群通过与常模的对比来判断心理的健康状况。
保险从业人员与常模组比较,9个因子除人际关系无差异外,其他8个因子得分均高于常模组,其中5个因子有显著性差异,另3个因子呈一般性差异,表明保险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水平明显低于一般人群。保险从业人员内部的比较结果显示,保险业务员的心理健康水平又明显低于保险内勤人员。
分析显示,导致保险从业人员心理健康问题的主要原因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①工作压力大。内勤人员工作繁忙、高度紧张;保险业务员虽然上班时间较自由,但无形的失业压力很大,他(她)们必须完成规定的业务量,否则有被淘汰的危险。②收入不稳定。保险业务员收入不固定,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业务绩效,其业绩每个月都要从头开始。③工作环境差。工作过程中经常遭到拒绝、冷脸相对。④自我调控能力差。保险业务员来源混杂,多为初中、高中学历,专业培训少,缺乏自我调控的意识和方法。⑤缺乏保护。行业对从业人员缺乏心理健康保护措施,不少保险工作人员面临各种压力、挫折时,没有疏导和相应的保护措施。为此,对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素质培训以及改善工作环境无论是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还是保障该行业广大的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方面都是一项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工作。
4 参考文献
[1]许清鹏,陈龙,裴华,等.不同群体SCL-90评定结果的比较.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4,12(2):171-173
[2]金华,吴文源,张明圆.中国正常人SCL-90评定结果的初步分析.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86,12(5):260-263
[3]Kass F, et al. Discordance between the SCL-90 and therapists psychopathology rating. Arch Gen Psychiatry,1983,40: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