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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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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范文第1篇

员工的保险均由单位进行办理,用人单位为入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由单位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在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办理,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参保单位登记表》、《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发工资表的复印件。因各地社保部门均有自己详细的规定,详细信息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一章第二条

(来源:文章屋网 )

劳动保险范文第2篇

答: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③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④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⑤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⑥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⑦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①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②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③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④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⑤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⑥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死亡者;

⑦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劳动保险范文第3篇

一、提升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质量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为了使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的真正有效性得以发挥出来,在进行改革时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性的开展相关保险管理工作。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由于这一国情的制约使得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论是在经济发展方面亦或是科技发展方面都落后于其他国家,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劳动保险的改革力度,我国劳动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不仅在待遇上还是其他层面上都存在一定的劣势。近些年我国劳动保险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我们在提升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制度方面应严格从实际情况出发。

2.坚持调动多层次力量的原则

在提升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时我们还应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联,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方面的力量为劳动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劳动保险问题不仅仅是企业或是个人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国家的发展进步有着天然的联系,只有国家得以繁荣昌盛,企业或者个人才能从中获得一定的福利。但存在不足的是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险几乎都是由国家和相关企业所承办的,职工自身对劳动保险内容知之甚少,这种现象会使得有些企业有机可趁从中捞取利润,因此,在进行劳动保险制度改革时应从多个角度、多层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3.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此外,在进行私营企业劳动保险制度改革时还应正确处理劳动保险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发展生产是企业得以长久发展的最为可靠的保障,只有生产有了保障,职工的劳动保险才会有质的飞跃,而且在提高劳动保险待遇时必须按照企业的实际发展现状,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工作[2]。倘若不进行实地调查,盲目的扩大或者提高劳动保险待遇,则会使得劳动保险缺乏有力的保障,对企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科学有效的做好劳动保险与生产之间的联系,是增强我国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观点背道而驰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浪潮不断加大,不管是在科技方面亦或是经济层面上中国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也在不断涌起,随之而来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这种现象已经扩展到很多私营企业中,很多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制定相关劳动保险上花费巨资,而有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发展较缓慢在制定劳动保险时常常步履维艰,这种现象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很多方面存在异议,因此在实施时往往难上加难。

2.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当前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制度,我们发现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劳动保险管理制度上责任不明确。二是劳动保险管理制度与社会的发展不相吻合。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很多地方在制定劳动保险制度上都缺乏针对性,管理力度不足,在实施相关工作方面往往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三是劳动保险机构设置不科学。我国劳动保险制度虽然已有很多年的发展历程,但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定标准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在人员的设置上也不科学,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使得很多人不走正规渠道,在就业中走后门现象较为严重,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劳动保险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改进。

3.劳动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是劳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化。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规则是个人缴纳劳动保险的一部分,企业也应承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倘若企业的职工数量较多的话则缴费基数会很大,这远远超出了某些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所以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很大私营企业在对员工缴纳劳动保险上采取拖延政策或是直接取消社会保险等保险服务。二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日益加快,传统的法律保障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这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某些私营企业在进行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上缺乏有力的保障,实施的难度可想而知。三是劳动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中渠道单一[3]。虽然目前正在逐步放开社保基金投资金融产业、进行实业投资和经营性事业投资的准入领域和相关规定,但基金的大部分仍集中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投资品种上,这便导致了资金运用的次优效率。

三、提升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措施

1.实行多层次的劳动保险待遇

为了使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得以有序、持久的发展,纵观各方面发展情况,也为了满足私营企业的可承受范围,在制定相关劳动保险制度时应该实行多层次的劳动保险待遇。比如对于一些家庭困难而又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劳动保险待遇上应适当增加,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强度并结合相关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劳动保险制度,在满足职工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上,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2.改革与完善劳动保险的管理制度

一是实现劳动保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化与统一化。纵观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应健全与改革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实现劳动保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化与统一化。劳动保险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企业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时须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对于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使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有法可依并得以有序发展。二是促进劳动保险制度信息化与全面化。所谓劳动保险制度的全面化主要指的是在发放劳动保险金时应全面,不仅要对在职人员进行发放,而且还应对已退休人员进行适当的补助。此外还应做好劳动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为人们提供便捷的服务。在管理中还应注意劳动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的管理模式,开发劳动保险综合服务平台,为人们提供科学的依据与沟通交流的渠道。三是促进劳动保险基金投资的多样化。纵观我国近些年劳动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运营方式单一化,基金保值渠道少等严重制约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因此为了使私营企业劳动保险制度得以健全发展只有扩大投资渠道,改进管理方法[4]。此外,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运营交由专业的团队进行投资经营,确保其持久、有效运行。

3.合理规划劳动保险基金

劳动保险范文第4篇

安徽省总工会生活部:

兹转去铜官山有色金属公司工会函一件。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企业工作后,有无试用期和如何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经与劳动部工资局、劳动调配局研究后认为:上述学生凡由国家统一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在见习期间,应作为正式工作人员看待。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应与一般工人、职员同,不能按试用人员、临时工的待遇处理。至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九章规定中的“试用人员”,是指企业通过劳动部门从社会上招收录用人员时,定有试用期的人员而言的。

请答复他们。

劳动保险范文第5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或前后工作时间合计满三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 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应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个人按实际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缴纳,由单位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四条 养老金由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征集、储存、支付和管理。

招用异地的临时工(包括农村户口的临时工)的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征集。

中央、省和部队驻穗单位使用农村临时工,仍按现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向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交纳养老金。

第五条 养老金存入银行,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养老金不征税。

第六条 临时工的退休养老条件、养老期间的保险项目、保险待遇,由各地参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被辞退后再次参加工作,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或聘用制干部,其交纳养老金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临时工户籍迁移时,迁出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将其养老金连同利息转入迁入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第九条 各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建立临时工个人养老保险登记卡和单位临时工养老保险登记册制度,按照《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设立会计科目,进行养老金核算。

第十条 临时工由第一次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临时工工作变动时,应在三十日内持《手册》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被辞退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将该临时工养老金连同利息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临时工具备退休条件时,凭《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换领退休证,凭证领取养老金和享受保险待遇。

《手册》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