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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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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第1篇

现将《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实事求是地测定住房补贴系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并按《意见》中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审批。

二、认真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进一步落实无房户和住房不达标户的真实情况,准确测算住房补贴资金的需求量。

三、尽快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具体办法,落实原住房建设、维修资金的划转额和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的余额,以便方案出台后使住房补贴发放到位,有效扩大住宅消费。

四、发放住房补贴时,要严格审批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个人要制定处罚办法,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要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有关政策,理解房改,支持房改,确保全省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全文

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发〔1998〕23号为指针,稳步推进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地解决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力求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与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货币支付量基本平衡;力求新职工和无房户、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量基本平衡;新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坚持政策属地、财政分级负担;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范围、条件、时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是,各级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制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自行制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条件是,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三)实施时间是,太原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市、县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其他市、县最迟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实施对象是,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简称老职工);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无房户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享受政府优惠价格购买过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职工。确认无房户职工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房改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住房未达标户职工是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地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意见》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补贴系数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补贴年限等因素测算确定。

补贴系数=(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一)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下的利润测定。城区、郊区及建制镇,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时,应分别单独进行测定。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

(三)住房补贴测算年限以32年计。

(四)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国家的规定,可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房改部门测算,报经同级政府审定,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一)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随工资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1、月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补贴系数

2、职工当月工资构成,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逐年核定。

(二)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未达标户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进行。一次性补贴含两项内容,一是按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已有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二是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按月补贴是指在职工其余的工作年限内,逐月进行补贴。

1、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补贴系数×1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工龄)+(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对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的其余工作年限,比照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按月计发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2、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补贴系数×1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工龄)+(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K

K=(规定的住房面积-已购未达标的住房面积)÷规定的住房面积

(2)对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的其余工作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月补贴额,逐月进行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月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补贴系数×K

3、计算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几项规定

(1)计算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的月工资,以职工本人199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月工资构成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核定。

(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的职工工龄,按照职工实际的工作年限计算。已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3)年度工龄折扣额,为当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109号)测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额,住房公积金公助部分按100%贴现。

(4)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的工龄计算。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管理

1、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计发。

2、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算汇总,报同级房改部门审核。房改部门负责对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职工进行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下达拨款指标和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对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或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拨付。

3、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至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4、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建造住房、大修理自住房、交纳商品住房租金、偿还购房贷款时才能提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5、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专户内住房补贴余额。

6、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应由离退休后的管理单位一次性发至本人。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单位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实行预算内列收列支管理。主要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和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划转资金以1996、1997、1998年三年实际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平均数核定。今后,随经济增长水平逐年上调。)

2、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3、预算外政策调控资金;

4、各级财政新增预算;

5、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二)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专款专用。主要资金来源有:

1、城市住房基金和财政预外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2、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多层住宅留20%,高层住宅留30%)后的资金;

3、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4、单位划转的住房折旧和大修理资金。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房改等部门制定。

六、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继续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仍可按届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予以购买。

(二)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未达标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时,可按无房户对待计发住房补贴。

(三)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租赁公有住房和政府廉租住房,不得购买享受房改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6%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10%执行。

(五)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是扩大住宅消费的制度保证,是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核心环节,是一项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做到政策公开,利益公平。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根据《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特别要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转工作。

(二)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审批,按照晋政发〔1998〕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房改纪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运作,保证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房改配套文件,必须商省房改主管部门后颁发。各地要在认真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补贴对象,核定补贴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建设委员会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搞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目的、原则和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房改,确保全省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解决职工自住住房能力,提高居住水平。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二、适用范围及条件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

(五)我县自*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各单位可以对无房或购买过公有住房、参加过集资建房(以下统称“实物分房”),但面积未达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房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77号)规定标准的正式在职人员及离休、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六)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已享受过实物分房,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享受标准的,夫妻双方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享受标准的,可按各自职务职称补差。

(七)凡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应认定为集资建房:

1、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计委、计经委)批准的立项文件中已明确为集资建房的;

2、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县房改办审核批准出售的集资建造的住房;

3、在外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且房屋所有权为本人或配偶的;

4、其它应当认定为集资建房的。

(八)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住房补贴种类与标准

(九)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以下统称“住房补贴”)。

1、对*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单位除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比例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再按规定给予本人工资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累计最高限额为下款无房职工可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2、对*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参加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2×35%×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面积差。

本县用于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200元/平方米,补贴比例为35%。

3、对*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参加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计算办法为:

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0.6%×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面积差×*年底前的工龄。

本县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700元/㎡。

(十)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含阳台)控制标准按浙政办发[*]177号文件规定确定,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县(市)、处级干部(含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地(市)级干部(含正教授级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管理与发放方式

(十一)审批程序:

建立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县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的管理制度。

(十二)发放步骤:

1、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核定、单位挂帐、分步到位”的办法,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县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作为应发住房补贴挂帐。20*年底以前离休、退休人员及*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在20*年至2009年三年内分步发放到位。

20*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在2010年底内发放到位。

2、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核定、单位挂帐、按月发放、分步到位、额满即止”的办法,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县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作为应发住房补贴挂帐。从2011年1月1日起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形式按月发放,分五年到位。

(十三)在职人员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因离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从办结有关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情况记入本人住房档案。

在职人员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调动工作,其住房档案随同人事及工资关系转入新的工作单位,由新的工作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十四)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个人住房补贴主要从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缺口部分按照财政供养渠道,根据单位财务状况确定财政补助额度。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年度预算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实行同级财政分别负担的原则,各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六、继续推进和完善公有住房改革

(十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精神,要继续推进公有住宅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有住宅租金水平。

(十六)对现仍为有限产权和部分产权的住宅,均应按照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或集资建房成本价补交差价转为完全产权后,再核发住房补贴。

七、加强和完善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十七)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统一纳入个人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十八)县房改办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十九)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工无房或已经购买公有住宅或集资建房的情况,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发放对象、核定发放补贴人数和发放额。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审批、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本单位的住房补贴实施工作。

(二十一)各单位在实行住房补贴之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将已享受实物分房或已享受住房补贴等情况逐一登记,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二十二)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住房补贴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九、其他

(二十三)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中离休人员的待遇发放住房补贴,经所在企业统一审定,报县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由企业在单位售房款、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确实无法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第3篇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第4篇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12.18「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7.12.18「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  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  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第六条  单位对职工1997年以前的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应付房款中抵扣。在1997年以前房改中已购房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应按成本价补足差款,取得全部产权)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与其当时已享受的价格优惠相比,实行多退少补。暂未购房的职工,可由单位作挂帐处理,待以后职工购房时再予以兑现。

第七条  按照变实物房改为货币房改的原则,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从单位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参照通行的作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5%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

第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发放到规定年限。

第三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第十三条  存入受托经办银行“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职工住房补贴存款比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应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交纳住房租金;已购买住房的职工可随时支取,用于住房维修或改善居住条件。

第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和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收入等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职工住宅建设或作为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和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第十七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的转换。企业职工补贴可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解决(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贴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资金来源: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干部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单位的其他收入;不足部分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财政给娱补助;原自收自支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第六章  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取消现行售房价格中的标准价,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及腾空旧房的出售均执行成本价。

第二十条  按照“售”、“租”之比,合理确定公房的租金水平。提高房租后,对尚未购房的退离休职工应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二十一条  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今后职工普通住宅实行统一建设和社会化物业管理。职工住房建设、供应完全市场化还需要一个过程,各级可考虑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住宅发展公司,专门负责职工住房的建设,建立起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宅的住房供应体系。

第二十二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租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三条  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鼓励职工买房,启动住宅消费市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先执行,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和企业可后执行,一次不能到位的可逐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第5篇

芜湖大学生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最新消息为发挥六安区域优势,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激发大学生创造活力,促进大学生就业,六安市日前印发《六安市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出台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六安市稳定就业,购房时将给予20xx0元住房补贴。

根据通知内容,六安市将建立大学生吸纳引进机制,加大对本科及以上大学生的引进、储备力度。从20xx年开始,对毕业五年内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六安市民营企业或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稳定就业的,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和20xx0元住房补贴,分2年补贴到位。此举旨在吸引大学生在六安市稳定就业,为六安经济发展、老区振兴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对于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我们也是刚收到通知,具体补贴政策如何实施,还需要配套具体的实施细则。市住建委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道:比如补贴的范围、时间等,另外,还需要协调财政部门明确补贴发放流程,相关的实施细则现在起草当中,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出台。

此前,我省芜湖市早在20xx年就出台了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规定本科生在芜湖就业满3年,买房可免契税并获得2万元补助,随后将该政策进行调整,取消了就业年限的要求,优惠范围也扩展至二手住房。滁州市也在20xx年针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在滁州就业或者创业,可申请安家补助。

在校大学生在濮阳买房也有补贴 最高24000元日前,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濮阳市面向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及契税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1补贴对象

购房补贴对象为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契税补贴对象为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不超三年),且所购商品房为本人名下唯一商品房。

2房源范围

是指20xx年1月1日以后在市城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

3补贴标准

每套商品房购房补贴标准为150元/㎡;每套商品房契税补贴标准为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的实缴金额,其中非住宅契税补贴上线为每套24000元。

4起始时间

20xx年5月9日以后购买商品房的,均可享受补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