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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我国企业纷纷进入产权改革领域,很多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企业合并、分立和资产重组等大量复杂的会计业务。国家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先后出台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企业资产评估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同时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也相继施行。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就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净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各方的会计处理浅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净资产 投资 组建新公司 会计处理
一、新公司建账原则
1、依据国资委同意组建新公司的批复、董事会会议决议、新公司组建方案、新公司章程、投资资产评估报告等做为新公司建账的要件,保证建账依据充分、确凿和完整。
2、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建立新公司会计账簿,保证所建账簿合规、合法和规范。
3、新公司以注册成立日为建账日,建账日与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同导致投资净资产评估值与建账值变化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
4、新公司对接受的净资产投资选择结清旧账,建立新账的方式,于建账日启用新账。新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账务处理软件与控股母公司一致,按会计软件的规范业务流程核算。采用与母公司统一的财务报表体系,定期及时上报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新公司建账操作步骤
公司建账过程涉及的账务调整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投资方投出资产清查审计的会计处理阶段
各投资单位组织对所属成建制投出单位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编制审计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调整有关账务。
第二阶段: 投资方投出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阶段
对评估增减值进行会计处理时,要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将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值记入账内。考虑固定资产日后计提折旧费需要,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减值要按单项固定资产分别记录;对存货的评估增减值可不必按单个存货记录,只需在相关存货的价差中设置 “评估净增值”明细项目核算,日后按材料价差一同分摊。将评估价值入账时,对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同时做所得税处理。
1、评估增减值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评估减值入账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所得税处理时:
借: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递延税款(按5年期分摊计入所得税)
第三阶段: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业务的会计处理阶段
1、投资方对资产投资业务按评估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是:
各投资单位总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贷: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往来 (评估净资产价值)
2、新公司(即被投资方)各分公司结清旧账,会计处理是:
(1)借:实收资本等各净资产科目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2)借:各负债科目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3)借: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贷:各资产科目
第四阶段:投出净资产单位评估基准日到建账日利润增减值及相关债权债务变化的会计处理。
因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不为同一日期,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实现利润是由原发起人承担,还是增加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则由新公司与投资单位协商处理。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若经营亏损则由投资单位以等额资产补足。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资产价值的变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债权债务或相互占用资金应为有偿结算,建账日原则上应双方一次清偿。
1、新公司各分公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是:
(1)补提该期间评估增值后固定资产折旧:
借:未分配利润
贷:累计折旧
(2)按资产变化方向调整发生变化的资产,如果建账日该资产已出售或消耗,则将增值部分相应调整 “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贷:存货等资产
(3)将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资产价值变动及实现利润(或亏损)上转原投资总部:
借:未分配利润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4)原投资总部补足净资产:
投资方:借: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往来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被投资方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5)投资方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相互清偿评估日与建账日形成债权债务:
借:与投资总部往来
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各投资总部做上述业务相反会计分录。
上述账务处理完毕后,新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与原各投资总部内部往来科目结平,形成新的债权债务为评估日至建账日产生的债权债务在 “应收或应付款”核算。
三、几点需注意事项
如何改变这种情况?本书作者、芬尼克兹(以下简称芬尼)联合创始人兼总裁宗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一个人是老板变成大家都是老板,将老板利益至上变成合伙人制。
高管离职创业成最大痛点
2004年,芬尼的销售总监离职,并带走公司的生产部长及技术骨干,随后创立和芬尼一模一样的公司。这位销售总监是芬尼创始团队四位核心成员之一,开发了芬尼国内80%的市场。
作为老板,宗毅很了解这种心态,创始人没有企业所有权,就会认为,打江山时,流血拼命,到头来企业跟他却无任何关系。而在宗毅看来,这样的人留不住,因为他始终都会创业。
然而,高管离职创业,尤其是创始人分裂做同类型的公司是最危险的。他们不仅会带走人才,还会带走客户资源。创业公司要组建新架构,用新人不如用老同事,而客户资源,他们最了解原公司的成本结构和人际关系,因而“挖墙脚”最为便利。
防范高管离职创业,排解现有组织的阵痛就成了传统企业老板们的痛点。
宗毅认为,合伙人制最终会替代个人垄断成为新的组织方式。而如何让企业从一个老板变成大家都是老板?在这样的转型中,如何让组织平稳过渡?用何种激励能让员工从混日子走向自驱动?
宗毅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裂变式创业。
裂变式创业,用金钱投票
在销售总监离职创业后,宗毅开始思考如何留住人心,以防微杜渐。2005年,芬尼生产的游泳池热泵需要一种重要的配件――钛管换热器,芬尼有能力生产这种配件,按照传统做法,成立一个新车间即可。
然而,宗毅决定以此为契机,将“所有的蚂蚱都系在一根绳上”。
他叫来公司六位高管,与宗毅以及芬尼另外一位原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生产钛管换热器,而芬尼作为天使客户从新公司采购,为其提供足量订单,并为新公司带来丰厚的利润。
最终,四位高管同意投资,投资额度最大的高管经营总公司,其余几人则继续留任芬尼,不参与新公司的任何运营和决策。其原因在于,芬尼是新公司的天使客户,两家公司日常的沟通和磨合都需要,而留任的高管正可以充当这种剂。
新公司成立的第一年,纯利润就超过100万元。宗毅和芬尼另外一个原始股东决定将利润的一半用来分红。这些高管投入的资金在第一年就收回了成本。
有了这样的开头彩,后面的事情就不难了。从2006年开始,芬尼每年成立一家新公司,不仅形成了稳定的现金流,而且让老员工通过创业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他们腾出的位置正好让有能力的年轻员工上位。
然而,这样的机制在宗毅看来,依然不够。自2009年以来,芬尼开始向互联网转型。但问题是,如何找到具备互联网基因的人才。
宗毅从央视的《赢在中国》节目中获得了灵感,开始进行内部创业大赛,竞选获胜者都将成立新公司。他将此称为第二次裂变创业。与以往不同的是,每个员工都可以组成竞选团队参加竞选,竞选人及其团队必须要申明个人投资额度,团队负责人投资额必须超过首期投资的10%,否则不得参加竞赛。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在2012年全国广播影视科技工作会议上透露,国家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组建方案已经进入国务院审批阶段,2012年将重点建设全国有线电视互联互通平台。2010年,在国务院宣布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后,国家级有线网络公司的成立提上日程,之后该公司定名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成为广电系统参与三网融合竞争的市场主体。据悉,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将由国家投入资本金,并吸引中央和地方广电机构和企业出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来筹措资金。根据现有的组建方案,国家财政部将注资150亿元。
据本刊记者了解,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组建方案已经通过国务院三网融合协调小组审核。根据组建进程,如果国务院审批通过,那么,公司有望在今年6月份挂牌。
值得一提的新动向是,除了国家广电总局外,电信相关主管部门也将加入到即将成立的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业界近期有消息称,中国移动将与其开展业务和股权方面的合作。这意味着,此前广电对有线网络的独家运营监管将变为与电信有关主管部门并行监管,三网融合推进两方博弈形成的僵局或将因此打破。
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一直被业内认为是广电系统参与三网融合的市场化运营主体,也是继三大电信运营商后的第四大运营商。尽管其成立的积极意义被广泛肯定,但仍处于“十月怀胎”的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能否带领三网融合步入春天,恐怕是任重道远。
破冰之计
自2010年国家强行启动三网融合试点以来,广电和电信博弈即被推向浪尖,甚至一度传出因双方僵持不下导致三网融合夭折的消息。
根据国务院三网融合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估算,三网融合将启动的相关产业市场规模达6880亿元。因此,无论是广电还是电信,对这个价值不菲的蛋糕无不垂涎欲滴。双方都很清楚,谁掌握了主动权和话语权,就可在三网融合中占据龙头甚至垄断地位。
为此,广电拿出了自己的杀手锏――“内容+平台”,对内容播控、服务方面的牌照严格把控,特别是针对电信开展的IPTV业务设立了行业监管性质的IPTV牌照和内容播控平台,并要求所有电信企业开展音视频业务都需要通过内容播控平台实现。反观电信,则借互联网传输通道,即宽带方面的压倒性优势,对广电展开的基于有线网络的宽带传输的出口限制。
在业内人士看来,双方的僵持会随着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组建而有所缓解,因为广电将与电信有关主管单位一同作为新公司的行业监管单位,中国移动就被传将与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进行合作。这意味着新公司将具有电信系和广电系双重“背景”。而受此影响,三网融合推进中的最大障碍“广电和电信的博弈”也就很可能因此被扫清并不复存在。
“如此一来,既解决了双方的博弈纠葛,又解决了广电系介入互联网接入和宽带出口,从而打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大电信运营商在上述方面的垄断局面。”融合网执行总编吴纯勇表示,即将出现的国家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一方面可加快全国以省为单位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进程,少数几个尚未完成整合的地区整合步伐将会加快;另外一方面将有益于基于有线网络的全国整体去探索建立适应三网融合业务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网络+内容的整合
组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提上日程,意味着有线网络整合将进入“全国一张网”的关键时期。要想开展全国性的增值业务,建设全国有线网络的互联互通技术平台就成为关键。
之前,广电总局进行了以省为单位的有线网络整合,通过行政和资本手段将这些分散的网络数量进行了压缩。据了解,已有25个省的整合工作基本完成,不过这些省网依然无法互联互通。
基于以上情况,广电总局已经让科技司、网络司、广播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联手组建互联互通技术平台的筹备组,计划2012年投入资金来完成这一技术平台的组建,在平台建设后将让完成整合的20多个省网公司的网络,以及新建的下一代宽带(NGB)网络与其对接,这将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组建创造最好的网络条件。
张海涛表示,互联互通平台是一个开放业务平台,要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开发推广新业务,接入各行各业的信息资源,把电视终端变成智能化、多媒体、多业态终端。同时,广电方面也要求,在三网融合试点城市,新定制的数字电视机顶盒必须全部是双向机顶盒,要能够承载广播电视、互联网、电信业务。
除了网络技术上为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创造良好条件外,内容的进一步监管也是广电总局需要着力加大。目前,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牌照也是花落多家,这显然不利于新成立的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发展。
据本刊记者记者了解,在春节前,广电总局就已力促CNTV、百视通两大IPTV内容播控平台的合并,双方正在就组建合资公司的事宜进行谈判。广电总局科技司有关人士也透露,CNTV和上海广电旗下百视通合资组建的IPTV播控平台将由广电总局直接监管,这意味着全国性的IPTV播控平台已经建成。此外,之前拥有3G手机电视内容牌照的公司有CNTV、上海文广、杭州华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广电机构,而互联网电视牌照也已经有7家广电机构获批,接下来,对于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业务的播控平台的处理,广电总局将如法炮制。
前山有虎
尽管组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某种程度上能够打破广电和电信的胶着局面,但有分析人士指出,组建期间的诸多难点也并非能够轻而易举地解决。一个尤其敏感的问题是,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将由广电和电信并行监管,但两者当如何“并行”?
在2011年广电总局向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小组提交的国网组建方案中,曾提出要财政部注资800亿―1000亿元来解决后续资金需求和资产整合的需要,但这一方案在去年9月被驳回。去年10月,广电总局修改后重新提交注资150亿元的方案,今年2月初获得初步审核通过,但注资规模已有了很大削减。正是基于以上现状,电信的加入除了能为广电带来资源之外,也能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
“在两个行业出现交叉和融合的情况下,双方都希望在其中有更大的发言权,这是非常自然的反应。”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主任杨昆对此坦言。但从目前实际发展来看,哪方都不可能绝对主导,这也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
此外,广电针对以省为单位的有线网络公司的整合,过程也许并不会像广电想像的顺利。
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新媒体所研究员朱新梅分析指出:“网络整合的难点在于网络公司的高度分散。全国性网络整合,较之省级网络整合更难。”其认为难题有三:第一,省级网络公司已拥有规模庞大的用户群,而全国性网络公司尚未成立,基本处于弱势地位;第二,不少省级网络公司已经是上市公司,这些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几乎不可能被行政力量整合;第三,目前尚未实现全国网络整合的、统一的技术标准,NGB尚未投入实际应用。
当前企业改革方兴未艾,各地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出售产权,重组资产,转换机制,分块搞活,人员分流,减员增效,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兼并联合,承包租赁,加速公司化改革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益。在这一过程中,许多新型案件到人民法院,寻求司法调节和保护。审判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和处理不尽统一,本文谈以下几点,仅供参考。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遗留债务纠纷。(1)出售。根据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资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买卖双方约定清偿企业出售前之遗留债务;买卖双方未约定该债务承担的,买方在移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债务由卖方在出卖企业收益范围内承担。(2)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因不涉及企业产权性质和主体资格变更,遗留的对外债务应由原企业承担。若依合同约定承包、租赁、受托人负有清偿债务责任的,应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其承担承诺的义务;若其采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违法经营等手段致使企业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应列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3)联营、合资,他人参股经营。应以新组建的企业为当事人,在原企业股份范围内清偿债务。(4)股份制改造。依公司法和国家规范性意见,原企业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如果被改造的企业成为新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列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并由其承担债务;若该分支机构具有经营资格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列该分支机构和新公司为共同诉讼人,分支机构承担债务,新公司负连带责任;若该分支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则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债务。(5)兼并。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以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兼并的,由兼并企业在原企业财产额范围内承担债务。(6)分立、合并。企业合并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并由其承担债务;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按约定或按分立时各方取得财产份额承担按份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处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遗留的债务纠纷,应本着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支持新组建企业发展的原则,在坚持债务应当清偿的民法原则前提下,充分运用政策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还债期限和还债方式上注意支持新组建企业发展。经债权人和新组建企业同意,可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清偿债务。
二、公司内部诉讼。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和规范了大批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公司。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等应认真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职责,积极组织管理公司的各项活动,不得侵犯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公司组织机构利用职权侵犯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股东提讼的,原则上其持有股份应占10%以上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行使下述裁判权:(1)对股东大会的裁判权。股东大会的召集与有关公司整体利益与前途的决议,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不能依法召开定期或临时股东大会,法院有权强制命令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与有关公司整体利益与前途的决议,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不能依法召集定期或临时股东大会,法院有强制命令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的手续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决议程序存在瑕疵,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了表决权,股东可以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我国法律保护股东利益强制性规定和明确性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2)对董事会、董事、经理的裁判权。在公司内部,监事会行使对董事、经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和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纠正权。当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经理之行为在公司内部无法纠正时,股东有权提起董事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和对董事、经理提起损害赔偿诉讼。(3)对监事的裁判权。股东对监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判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大会也可以作出决议并由监事代表公司对董事、经理提起赔偿诉讼;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并派代表对监事提讼。
三、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是公司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机关依公司法第192条责令其关闭的,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90条、第191条规定决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利害关系人认为清算组在人员的组成上不利于自己利益的保护或清算组成员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或重新指定或解任清算组成员,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这种申请,依法作出指定或不指定,解任或不解任清算组成员的裁定。有的企业利用“先分后破”、“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的办法逃避债务,有的企业主管部门通过“活一块,死一块” 的形式非法转移财产,假破产,真逃债。为此,人民法院必须把好立案关:(1)严格审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定要件。企业虽资不抵债,但能维持生产经营活动,有较好市场前景,只是为甩掉债务包袱而申请破产的,不予受理;主管部门虽同意破产,但大部分职工或企业有信心扭亏增盈而不同意破产的,不予受理。(2)注意破产的实际效果。企业无产可破,或现有资产存量不大,利用价值不高的,暂缓受理;企业财产无法变现,或难以通过其他分配方式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的,暂不受理;对虽符合破产条件,但可预见会出现严重不良后果的,在不安宁因素、消除之前暂缓受理。(3)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对于政府不能解决职工再就业问题或者未能提出切实方案的暂不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对破产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进行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并追回财产。资产评估结论不客观的不予采信,以规范破产。处理破产财产应尽可能将资产变现,防止低价转让,以避免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集团公司;纳税筹划;政策风险;企业利润;专业人才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1-0143-02
纳税筹划是指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活动的事先筹划,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因此,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金支出,增加企业利润。集团公司的纳税筹划就是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利用企业这一市场经营的主体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积极用好用足税务政策,有理有力有节地规划集团公司的产业布局、区域发展、投资项目等经营活动,来实现税务政策中的企业税收利益,因此,集团公司的纳税筹划尤其
重要。
一、纳税筹划对集团公司发展的意义
集团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合理布局集团内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结构、区域发展、投资方向等,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享受国家税收政策带给企业的税收利益,是企业的合法权利。纳税筹划是集团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对于不同税收种类,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同的影响,集团公司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筹划方案,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方向进行经济
转型。
纳税筹划是集团整体发展的新动力,从宏观方面讲,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法律依据的合法经济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从微观层面分析,纳税筹划有利于集团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促使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向,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自主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例如,集团公司在设立子公司时,进行综合筹划,可以有效地起到节税的目的。集团公司根据投资发展需要设立下属企业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可以使集团公司直接通过投资组建,也可以通过企业间的收购、并购方式进行组建。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下属企业设立方式来筹划税务的缴纳。比如集团对于亏损(濒临倒闭)的企业进行收购,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并企业报表,可以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在五年内与集团盈利相抵消,从而降低纳税标准,提高集团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及规避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纳税筹划顾名思义,是在纳税筹划中利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来达到企业税负减免的目的。纳税筹划必须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受国家政策、环境及其他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具有许多不确定性,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尽量选择成功率较大的方案,以便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纳税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始终贯穿于筹划的全过程,纳税人应努力提高自身的主观判断能力,如果一旦失误,将会使税收筹划演变为偷税、避税行为,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受到刑事处罚。集团公司对于纳税筹划人员的任用,其职业素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筹划整体发展,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认识不充分等,就会导致集团公司在纳税筹划方案的具体落实中出现偏差,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纳税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三)纳税筹划的经济性风险
集团公司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对现行税收法律、政策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组织相关人员专业培训或委托税务机构等等,所有这些都要发生费用。纳税筹划活动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费用小于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带来的收益,该税务筹划活动才是成功的;而一旦纳税人税收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该税收筹划仍然是失败的筹划,是得不偿失的。企业可以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合法、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
三、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分析
(一)牢固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观念
集团公司秉承集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税法的义务,所有的纳税筹划工作都必须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来完成,企业要消除自身的侥幸心理,切实把握求真务实的经营管理理念,诚信经营,把依法纳税贯彻在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里面。纳税筹划的立足点和前提是遵守和尊重税法与相关法律,纳税筹划尊重税法,所有的活动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开展。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精髓的财务管理
理念。
(二)选择有利于集团整体利益最优化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集团公司组建新公司时要有前瞻性,选择有利于集团利益的企业组织形式,合理选择确定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统一以法人主体为纳税单位,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三)选择有利于平衡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企业的利润及税负
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通过对集团公司的整体调控和内部各纳税企业的经营结构调整、业务重心调整,实现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合法、合理地归集集团公司内部各纳税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费用,以实现利润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从而实现税负均衡,进而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例如,如果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的利润盈亏不均衡,就会造成一个子公司缴付大额企业所得税,另一个子公司严重亏损,但是两者不能抵减税款的现象发生。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集团公司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要及时抓住机遇,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符合国家税法的制定意图,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要抓住政策的中心和税法的重点,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性质来确定国家税费减免政策的适用情况,使企业能够享受政策引导下的税费最小化。集团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必须以政策为导向,由国家税收政策主导企业的筹划活动。规划产业布局,将主营业务转移到税率低的地区;或者在开发区设立新公司或者将主营业务转移到开发区,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享受国家政策带给企业的税收利益。离开税收政策谈纳税筹划只是一种空谈不顾税收政策导向开展纳税筹划必定一事无成。试想面对高污染、高能耗、长线产业、夕阳产业、换代产品以及其他税收上实行限制政策的产业、产品税收筹划又能有多少作为,
(五)培养、引进相应素质的专业化纳税筹划人才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是纳税筹划方案的策划与实施者,对纳税筹划具有专业化地认识和分析,并不断结合自身特点落实集团纳税筹划方案,对于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很高。这就要求集团公司一方面要注重内部人才的培养,注重财务人员管控涉税工作的职务能力提升。一是需要精通财务与税务的专业化财会人才,才能结合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实际情况,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二是具有一定的纳税操作经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顺畅快捷,注重纳税筹划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注重引进财税专业人才。例如目前一些大型企业在对财务人员的招聘考核中增加了对于税法的考核内容,对于财务人员的发展方向逐渐向“节税”的方向发展,注重财税实务经验的考核。
同时,在企业集团运营中,注重以激励的模式带动企业纳税筹划系统人才的培养,对符合企业发展模式、具有创新性思路的纳税筹划方案结合节税效果进行物质与精神奖励。
四、结语
集团公司通过纳税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入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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