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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局分级管理权责并重
不断优化重点行业管理模式
我县是著名的“纺织之乡”。近年来,巾被织造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我县重点行业和主要税源之一。全县巾被织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2004年的2451户发展到目前的3040户,织机数量由20894台增加到26678台,行业税收收入由1246万元增长到1664万元,占全局整体税收的四分之一。为不断规范和加强巾被织造行业管理,我局于2008年初制定实施了《巾被织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检验,收到了较好成效。
一、立足实际,正视问题,坚定规范巾被织造行业征管工作的决心
前几年,针对我县巾被织造行业特点,我们先后采取了单台机定额申报停歇业、查电征收、委托村委会代征、集中清理等一系列征管措施,巾被织造行业的征收管理得到了一定的规范。但随着巾被织造行业的不断发展,税收管理中出现了诸如税负不平、漏征漏管等问题。为此,我们对全县巾被织造行业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巾被织造小户多,不便于管理。8台织机以下业户1752户,占总户数的71.5。由于受资金、市场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抵御风险能力差,生产不太正常,经常停机或停业,给正常的税收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加之这部分纳税人户数多而我局税务人员相对较少,致使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漏征漏管问题。二是征收标准不统一,造成税负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不仅体现在各征收单位之间征收的不平衡,在同一基层单位管辖的不同村之间,甚至同一村的不同纳税人之间也有税负不平衡的现象。如部分税务所单台机年纳税额在1200元左右,而有的单位只有700元左右;在同一个村子中,20台织机户比30台织机户纳税还要多。分析其原因,有管理上的问题,也有“人情税、关系税”问题。三是原来的管理方法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我局原来主要实行单台机定额报停歇业的管理方法,即:确定单台织机每月的定额,按照实际开工的织机数量进行征收。纳税人根据织机开工情况的变化到税务机关报停织机数量,税务机关到纳税户对报停的织机进行铅封。由于全县巾被织造行业发展较快,经营情况各不相同,报停的纳税人越来越多,税务人员没有精力全部进行铅封或检查,一些纳税人就钻了空子,假报停歇业,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把规范巾被织造行业管理作为强化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下定决心出台新的管理办法,确定了“深入调研,大胆创新,突破难点,狠抓落实”的工作思路,明确了“公平与法治并重,效率和质量并举”的工作原则。
二、严格管理,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巾被织造行业征管工作整体水平
(一)深入调研,出台办法,突出一个“实”字。确定了工作思路以后,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由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带队,抽调征管、税政、计会和稽查局等部门的骨干力量,对全县部分巾被织造业户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按照纳税人规模、效益的不同,分别对10台织机以下、10至19台织机、20至29台织机、30至49台织机以及50台以上织机五个档次的纳税人开展了认真周密的调查,详细掌握了纳税人的基本收入情况、原材料、电费、工人工资、后整理费用等一系列“第一手”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了整理、研究、分析和测算。在调查测算过程中,我们从原材料消耗入手,测算出原材料的消耗值,再根据市场价格测算出每吨产成品利润及单台机的全年利润额,以此类推,得出各个档次纳税人实际的利润情况和应纳税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巾被织造行业纳税人、税收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巾被织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巾被织造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因地制宜,分级管理,强调一个“细”字。针对我县巾被织造行业的特点,我们以织机台数为标准进行了档次划分,以20台织机为分档标准,制定了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是对拥有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的管理办法。依据调查测算,全县拥有20台以上织机的纳税人202户,占总户数的8.2,但年税收收入却达到了581万元,占巾被织造行业总收入的46.6。为抓好这部分织造户的征收管理,我们分类实行以下征收方法。
1.实行查账征收。对于账簿凭证、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办法》实行之初,我县巾被行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为54户,缴纳税款204.5万元,占巾被行业税收收入的17。目前,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为61户,占巾被行业税收收入的18.6。
2.实行核定单台机月定额征收。对于应设置账簿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和虽设置账簿但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即将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分为三档:20至29台为一档,30至49台为二档,50台以上为三档。经调查测算,对三个档次纳税人的单台机月定额进行核定,执行标准分别为:一档纳税人单台机月定额120至180元;二档纳税人单台机月定额135至200元;三档纳税人单台机月定额150至220元。执行过程中定额不再按停歇业进行管理,除特殊情况外,月定额不再进行调整。特殊情况是指连续两个月开机率在30以下(含30)的纳税人,此类纳税人第一个月按规定征收,第二个月按实际开工的机台数,每台织机每月按200元进行征收。对于春节期间报停的纳税人,不按停歇业进行管理,一律按规定全额征收。
3.实行定率征收。对于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纳税人,实行按征收率征收的方式。即用经营收入乘以征收率直接得出应纳税额的方法。经调查测算,我们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75,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2.31。对按征收率征收的纳税人,可比照以往年度纳税人经营收入核定其全年纳税额,分月进行预缴,其月纳税额不得低于按单台机定额征收的标准,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是对拥有20台以下织机纳税人的管理。不考虑停歇业因素的,单台机月定额80至120元,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台机月定额,报县局批准后执行;按停歇业管理的,按单台机月定额200元执行;按耗电量征收的,按每度电0.45元征收。
(三)加强监控,确保落实,狠抓一个“严”字。为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我们加大了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全局先后召开不同规模的巾被织造行业会议20余次,向纳税人认真宣传、详细解释《办法》制定的依据,并对纳税人进行了纳税辅导,使纳税人真正了解《办法》的内容,支持办法的实施。
在内部管理上,为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我们强化了对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的监控和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求各单位将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全部在征管软件中进行正常的税务登记,将纳税人的名称、计算机代码、织机台数、确定的征收方式等上报县局,县局每月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查询。对低于县局规定的月定额标准又不能说明原因的,每发现一户扣发税收管理员奖金200元,所长负连带责任扣发100元。对开机率在30以下(含30)的纳税人,实行“封机”制度,由纳税人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由税收管理人员和所长签字,并报县局备案。县局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情况不实或所长未签字的,每发现一户扣发税收管理员奖金200元,所长100元。对20台以下巾被织造纳税人,由各基层单位自行实施有效监控。
2008年我们通过征管软件监控,对征收标准低于县局标准的纳税人和报停歇业的纳税人进行了重点检查,对于无正当理由少缴税款的,责令其补缴了税款,对管理人员进行了处罚。全年共处罚税收管理员5人,扣发奖金1000元,所长负连带责任,扣发奖金500元。
(四)规范征管,平衡税负,体现一个“效”字。《巾被织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推行,一方面规范了税收征管,增加了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平衡了全县巾被织造行业税负,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是增加了税收收入。2008年巾被织造行业实现税收1664万元,同比增收418万元,增长了33。其中,县局直接监控的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缴纳税款861万元,占巾被织造行业税收总收入的51.7%。今年上半年,巾被织造行业税收收入达到1028万元,同比增收196万元,增长了24。
二是平衡了税负。去年四季度,我们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巾被织造行业税源税负情况调查,涉及51个村1200余户纳税人。通过调查发现,各基层单位之间、村与村之间、同一个村的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基本达到了平衡,尤其是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的税负在全县范围内达到了统一。
三是遏制了“人情税、关系税”。以前由于基层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人情税、关系税”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也有一定的反映,对正常的征收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办法》实行后,县局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并对20台巾被织造以上纳税人实施监控,实际上是削减了基层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在征收过程中,如果低于县局制定的标准,管理人员将会受到处罚,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也要补缴税款。从而促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县局制定的征收标准执行。一方面,“人情税、关系税”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减少了税务干部犯错误的机会,保护了我们的税务干部。另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不管是否有关系,纳税都是一样的,纳税人的心理得到了平衡,主动缴纳税款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
四是提高了工作效率。《办法》实施以来,通过对大部分纳税人采取单台织机定额不报停歇业的管理方法,降低了征收工作难度,提高了工作效率,管理人员从繁重的“封机”、检查中解脱出来,将精力重点放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管理、清理漏征漏管、完善征管档案资料等方面的工作上来,减轻了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明确重点,注重完善,继续保证巾被织造行业征管工作有序开展
《巾被织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运行一年多来,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对20台以下织机纳税人的管理仍不够到位。2008年20台以下织机纳税人缴税803万元,占行业总收入的48.3,而20台以下织机纳税人所拥有的巾被织造数量占总的巾被织造数量的69.2,其平均税负没有达到县局规定的单台机月定额80元的最低标准。二是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5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税负较低。通过调查测算,对按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5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单台机税负在200至300元之间,而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单台机税负在150至160元左右。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对《[找文章还是到 ,更多原创!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在巩固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对20台以下织机纳税人的管理,要求各基层单位对10至19台织机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县局扩大监控面,对部分单位的部分10至19台织机的纳税人进行监控,同时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对20台织机以下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进一步平衡税负,增加税收收入。二是通过测算,对实行定额征收方式进行管理的5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的单台机月定额标准进行了上调,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200至300元。
关键词:应纳税额;纳税信用;税务内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55-02
作为参加税务工作多年,始终工作在一线的基层税务工作者,在实践中总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与所属各“管理办法”还没有构成完整的体系,在表述上不够流畅、严谨。现将本人遇到的若干案例和几点粗浅想法提出如下。
一、应纳税核定问题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办法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但是后面并没有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基层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五花八门的案例。先列举两个案例:
案例1:税务机关在检查某一机械厂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厂有一核心部件(全部外购)账面结存数量与实际结存数量不相符。检查人员找来该厂负责人进行质问:是不是有产品销售不入账?该厂负责人慑于压力承认有这个事实。税务机关就依据账面结存数量与盘点表上的差异,还有该厂负责人的承认材料对该企业进行了补税罚款。
案例2:税务机关在检查一批发啤酒的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近一年没有应缴税。即讯问该企业负责人:平时销售的现金部分如何处理?被告知:由出纳员将收取的现金全部存入以老板名字开设的银行存折上。经核对后发现存折上现金收入明显大于已入账的现金收入部分。该企业负责人称:其中有个人债务往来,但是又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检查人员试图用单价与进出库数量进行核对,但是因为价格随行就市变化大无法核实。案件提到税务机关的审理部门,审理部门以法院的口气“证据不足”直接把案件“省略”掉了。
两个案例共同点是:事实调查的还不够清楚或没法查清楚;不同点是:有被调查人承认和不承认事实“口供”。案例1有承认材料支撑,案例2没有承认材料支持。两个案例都应当进入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纳税核定”的程序,却走向了两个极端。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纳税人有下列(六种情况)情形之一(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本人对其领会是:所有纳税人不能或不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时,若税务机关有“孤证”①支持,应当对纳税人进行“应纳税核定”,但是不能进入处罚程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但是这个办法至今没有出台。这个“省略”结果造成极大的“空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人将其归入稽查中(有孤证用口供勉强支撑的);有归入纳税评估的;还有使用法院的口气“证据不足”直接把案件“省略”掉的。这种“省略”后果很严重。
有些所谓“有建账能力”的业户申报、缴纳的税款换算出的销售额,还不够缴纳租门市房的租金,但是还干得很兴旺!这些业户与“没有建账能力”要求“核定缴税”的业户相比,明显在向税务机关挑衅:我就不如实申报,看你们如何查实?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因为单个案件涉及的税额少、业户的数量庞大,按照稽查案件查处因成本高、取证难度大以及税收管理员责任心和水平不同,想逐一落实根本不现实。“应纳税核定” 问题,据我所知目前各地仅仅是通过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办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上了。没有出台的《应纳税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使《征管法》体系显得不够完整,给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开展非常不利。
也有人认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①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不然。“纳税评估”②单从词意上理解它,带有管理部门以外部的旁观者自居之嫌。从内容上看只是一个工作方法,在程序上只是案头工作。《评估办法》中没有规定当事人在不认可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时应该如何处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可以按偷税案件处理;没有直接证据或者只有“孤证”或者用各项间接证据推算出的税金部分,当事人若死不认账时,则无法纳入稽查程序,只能适用“应纳税核定办法”。
所以,今后需要出台一部规范的《应纳税核定程序及管理办法》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来堵塞这个漏洞。
二、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问题
《征管法》中没有涉及到纳税信用问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③(以下简称纳税信用评定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细则)第四十八条制定的,“名气”不够响亮,进入不了纳税人视野中,纳税人甚至不知道对纳税信用还要进行评定。并且《纳税信用评定办法》所采用的评分制基础上划分等级的方式,有人为操作的痕迹,让人重新考虑这个“分值”是什么概念。现在在基层只是走走过场,因为平时没有采集积累的基础信息支持,这项工作号召力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履行好义务是应当的,当履行义务好的作为楷模宣传时,只能说明纳税环境恶劣需要引导。所以,《纳税信用》应当侧重设置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各项不良记录,设置“黑名单”。税务机关不作评分只记录内容,并标明需要付出的相应代价。内容要包括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全部领域。要使全社会都引起重视,纳税人更不敢轻视这个“纳税信誉”,觉得是值得争取的一个“无形资产”,失去后将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实现这个目标的前题条件是税务机关进行科学设置,努力打造成可信任的“品牌”,使税务机关、纳税人及整个社会都能从中收益。本人列举两个典型案例看看“诚信纳税”对于纳税人的“需求”。
案例1:某纳税人在甲地有欠税,就未办理注销手续在省内乙地办理了另一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就遇到了麻烦,因为在税务局域网中显示属“非正常户”(三个月以上未申报失踪业户)。无奈该纳税人又回到甲地托人要求补罚税款,目的只有一个:把“非正常户”转为正常户。这个不光彩的记录对该业户的经营影响太大了,不得不高度重视。
案例2:某企业从十年前摆小摊业主,期间税务机关屡次检查必有偷税行为,并且各种手段花样翻新。这个时候这位业主都在忙于如何少补缴税款及罚款。若干年后发展为现在拥有庞大资产的,旗下有若干分支机构的企业,并在人大已取得一定职位。几年前稽查人员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中有未入账的几笔数额较大资金,稽查人员正在核实期间,业主马上安排财务人员到所属税务管理机关补缴这部分税款,并且与检查人员称:这部分税款已入库。目的是通过补税设置已缴税款,在税务稽查结论中不体现被查补税款的事实,以保持自己“遵纪守法的优秀企业家”形象。
美国人对纳税的理解“纳税与死亡是不可避的”。中国商人经营理念应该体现:商业信誉首先体现在诚信纳税上!一切与纳税有关的经营活动,从办理纳税登记开始,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工艺过程、经营方式、结算方式及承包情况)及变化都要诚实登记、申报。
纳税人的不良记录(信誉)适用人员包括:负责人(业主)、财务具体操作人员。行为除包括处罚事项外,还应包括虽然未受税务机关的处罚但是有违章行为的。有些轻微行为还可给纳税人一定更改的期限和机会,目的是强调纳税人为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创造氛围。
当《纳税信用》对自己经营或其“另谋高就”都有影响时,企业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之间将自然要划清是“同谋”还是 “授意”责任。业主们也会宁可接受处罚而不接受“不良记录”。企业在录用财会人员时会先到税务机关查阅是否有“不良记录”。到了纳税人以“无不良记录”为荣的时候,纳税秩序与现在相比会非常和谐。
三、设置科学的税务机关内卷
案例1:一户使用收款机收款的超市年收入达200余万元,却仅仅缴纳500元/月增值税。业主声称:使用收款机收款,税务机关都看到了,每月500元的税是税务机关给我定的。税务管理员讲:不知道!这仅仅成了责任心强不强的问题了。看看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就是找不到填写这个栏。也许在责任心强管理员的脑子里或笔记本上能看到各业户经营及结算情况,也许还有台下的故事没有人讲出来,不得而知。但是不是说不可避免。
案例2:一基层稽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拿着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许可证到金融部门查询某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结果被拒绝。原因是文书不规范,没有盖税务机关负责人的章(官印)。这位工作人员过后解释说,当时就想《征管法》规定由某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就可,局长总不能口头批准,若让局长在存根联签字,又入不了卷宗,所以就让局长在许可证的正联上签字了。盖章时又觉得已有局长的签字就不用重复盖章,结果就出了这个笑话。本人听完这个故事时有点苦涩,一张审批表就可解决的问题为什么没有人提供呢?
案例3: 某基层管理部门在接近年终时,突然接到上级一职能部门的电话通知:将若干“非正常户”转入正常户。理由很简单:这项指标要 “超标”,影响年终考核成绩。当然,也影响上级机关的工作业绩。
其实《征管法》没有必要细致到局长管什么事,标明什么文书由哪级部门管理就可,其他都由在各管理办法中严肃规范审批权限,或者分别进行表述。不要把文书的格式内容与文书形成过程混淆在一起。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④第六章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中,仅有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的要求,没有文书审批形成过程的要求。《税收执法检查规则》①、《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办法(试行)》②也都没有这个要求。
现在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过于粗略,并且过程缺乏监督,事后没有检查。有些基层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只有一张“完税证”,连说明都找不到,一切都在管理员“记忆” 当中,只要纳税人没有提出异议即可。其根源在于一个理念上的问题,由于错误的理念,往往把纳税人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通过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就给了结了。
设置科学的税务机关“内卷”,使税务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既是领导具体安排过程,又是领导审核的过程,也便于日后审查、考核等。
税务机关的各项法律文书是向纳税人或需要协助的相关部门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这些文书的形成也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的。可以借鉴公检法部门的“内卷”(亦称副)③与工厂使用的按各工艺程序使用的《工序操作单》。所谓的“内卷”就是要把这些文书的形成过程,如请示过程、审批过程、讨论重大案件的会议记录等,单独归集成卷。对于某一件、某一时段、某一行业的某一项工作安排,能够在反馈中从深度和广度上掌控,也可避免某些首长们的指示采用“口谕”方式。科学的内卷设置也是一个资料的积累过程。有据可查才能为内部各项考核打下基础,为了总结工作经验,找出工作失误的“症结”提供帮助。
近日,从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了解到,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将在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暂停汽油出口退税,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
有关政策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暂停汽油和石油出口退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二、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三、对个别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和中国石化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业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在国内需要时,其生产的汽、柴油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家公司回购在国内市场销售,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
(二)中国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可以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体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其加工出的汽、柴油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留在国内市场销售,原则上不再出口,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中国石化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供澳门、缅甸、越南的汽、柴油长期合同的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
(三)上述业务的加工贸易合同由商务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凭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国家发改委表示,以上各项措施自2005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执行。
汽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按照该《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这与现行税率是一致的。
《办法》对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汽油,柴油消费纳税人实行专责管理,定期委派管理员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向纳税人宣传贯彻税法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定期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
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统计显示,2004年汽油.柴油消费税完成259.18亿元,同比增长27.2%。汽油,柴油消费税与此前热议的燃油税是不同税种,但两者的政策效应基本是相同的。
关键词:纳税评估 指导思想 体系 资料 档案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5(a)-0000-00
随着行政职能转变和法制型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行,基于相信大多数纳税人能够诚信纳税的理念,纳税评估工作应运而生。2005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标志着纳税评估的概念正式确立和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实际工作中,地税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手段,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管理,防止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出现错漏,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各级基层地税部门在积极探索评估管理新模式过程中,总结出许多有效办法,实现了“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笔者结合江西彭泽地税工作实际,对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要确立“服务型”的纳税评估指导思想
纳税评估是地税机关加强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要坚持“评估前有告知,评估中有辅导,评估后有提醒”的评估理念,推行服务型纳税评估。一是税收宣传到位。纳税评估前,通过纳税人课堂、纳税辅导等形式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告知风险点所在,避免纳税人因不懂、不知引发的税务问题,规避纳税风险;二是纳税辅导到位。保障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对约谈环节未排除疑点需要进入实地核查环节的,将税收政策落实辅导到位;三是跟踪回访到位。纳税评估后,采取回访办法进行跟踪服务,帮助纳税人做好评估补税及账务处理,提高办税人员业务水平,建立融洽的税企关系。
2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
一是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选调业务素质高、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强的人员从事评估事项,为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富有特色的纳税评估办法。彭泽县地税部门结合本县石灰石资源丰富的特点,依托矿管部门GPS数据和供电部门提供的用电量,积极探索以电定产、以产定税的征管模式,制作了富有彭泽特色的纳税评估模型,先后入选省、市局案例库。三是采用针对性强的评估方法。对使用现金多、不开或少开发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两套账)的情况,在评估过程中要深入企业生产现场,了解各个生产环节,采用顺查、比对等多种办法,从中发现问题、找出根源。四是抓住选评对象的源头,将评估效果最大化。在选择评估对象过程中,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核对各项财务指标,采用纵横比对方法,从管理系统中调取相关数字,在挖掘税源的同时,减少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3要有效整合采集的资料
一是完善重点行业资料,做好数据比对。对重点行业,从税务登记开始,到各种财务信息的录入,从人工到计算机进行详细的数据比对,及时进行垃圾数据清理,完善重点行业的各种资料信息,为实行行业评估奠定基础。二是分析财务指标的变化,发现管理漏洞。在财务指标的分析中,将评析指标(如成本利润率、毛利率、税负差异率、库存变动幅度、应收应付账款变化幅度等)作为重点信息,取行业平均数,计算出应有的销售收入和税负,与各企业自动对比查找疑点问题。三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比对能力和质量。加强与国税、工商、土管、供电、银行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掌握纳税人各种信息资料,提高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利用效率,做到评估结果有理有据。
4要重视约谈、举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纳税评估的重要目的是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为税收管理服务。在评估过程中,要做到“四个规范”:一是规范评估程序。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评估工作管理程序,杜绝服务中轻视程序、执法中忽视服务的现象,做到服务和执法并举。二是规范制作评估文书。严格执行税务文书管理办法,不跨环节、不缺项使用文书;在文书的填写上,保证当事人和评估人员亲自签字,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填写文书,使文书成为评估过程中有效的法律依据。三是规范约谈举证。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中认定处理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要在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常纳税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拟好约谈提纲,把握约谈的主动权。四是规范档案管理。对于每户的评估资料和评估过程,形成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归口存档。为适应信息共享要求,制定好电子档案,建立电子与纸制双重档案,为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5结论
纳税评估作为一个新事物,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许多需要总结和探讨的地方。若应用得当,纳税评估必将成为地税机关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纳税评估》,马海涛、白彦峰,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一、基本情况
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多,我市营业税税收减免力度也越来越大。2010年和2011年度我市分别减免营业税为8853.26万元和9630.64万元,主要涉及减免项目为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教育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个人转让住宅,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对农户单笔贷款余额总额≤5万元的贷款利息收入,其他减免项目包括邮政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项目。据统计,2011年度全市的的营业税减免较大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减免税额最大的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第八条规定项目(主要是医疗服务和教育劳务)减免2385.46万元;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减免3325.63万元;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减免657.24万元;支持和促进再就业减免395.14万元;个人转让住宅优惠减免1206.78万元;对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实施的营业税减免(减征2%部分)1126.38万元;金融机构对农户单笔贷款余额总额≤5万元的贷款利息收入实施的营业税减免302.68万元。
二、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具体做法
近年来,全市地税部门基本上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赣地税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对差额征税,审批类和备案类的营业税税收减免进行管理,具体做法如下:
(一)差额征税主要做法
目前,全市对个人转让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建筑工程分包、转让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转让购置的房产等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差额征税行为实行事前审核制,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提供合法票据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才可扣除。对其它项目的差额征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时先自行扣除,事后由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辅导、巡查巡管、评估检查、纳税检查时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扣除凭证可以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二)审批类减免税的管理办法
营业税审批类减免主要为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对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工作省、市、县相关减免税制度齐全,操作流程、具体要求明确,对于审批类营业税的减免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要复杂些,具体程序如下:
纳税人自行申报①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取证由分局初审②县局职能股室实地、系统审核、审查③县局减免税审批小组召开会议通过④下达减免税通知⑤张贴公告。在程序①中,对于征前减免户,我局要求其填写减免申请表或备案申请表,同时报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下岗优惠证、房产证、人员就业情况等有关材料,同时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或手印。在程序②中,对于征前减免户,我局要求税收管理员实地询问、调查,采取费用、一定的利润率倒测算其月营业收入,并与工商、国税等部门进行比对形成有调查数据、有问有答的可行性调查报告,同时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对于差额征税的,要求管理员对企业验证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且要求属地管理分局建立营业税优惠台账。在程序③中,我局要求职能股室对属地管理分局报送的营业税优惠户数采取抽样进行实地审核审查,在规定的工作日形成调查报告,对符合要求优惠户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在程序④中,县(市、区)局都成立了减免税领导小组,成员有局领导和各股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职能股室介绍享受纳税优惠户的基本情况和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并作好减免税会议记录,减免税领导小组成员发表意见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同意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后,才由税政股办理减免税文件,通知主管分局告知纳税人,同时张贴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审批类营业税减免户特别是征前减免户坚持月巡、季查、年检、发票监控、台账动态监控制度,即每月税收管理员对优惠户进行巡查巡管:对报批类的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和下岗优惠户了解其营业收入的变化及时效性,对差额征税的核定其可扣除金额;每季责任股室和监察部门通过抽样选择部分业户进行检查,了解税务人员执法情况及纳税户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情况;每年还按一定程序进行年度检查,特别是对审批类的下岗优惠户坚决按照市局年检工作机制进行年检工作;对需要用发票的优惠户利用发票监控以及通过加大发票管理力度对其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其发票在领用、使用时出现异常则责成管理分局和责任股室、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在必要时按政策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对纳税人违反政策,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营业税减免优惠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备案类减免的日常管理办法
对个人转让住宅、涉农业务等需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减免采取按次审核,对教育、医疗等备案类减免的纳税人每年初向主管地机关报送营业税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备案,分季度向地税部门报送申报表,等年度终了后审核清算。
三、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税收减免管理是一项复杂繁琐而又难出成效的工作,尽管各级地税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但在管理中或多或少存在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减免税相关文书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不够。日常工作中,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资料存在着诸如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不祥、要点不明、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内容简单、模糊、文书签字、时间、内容填写不全,备案类减免文书混同审批类减免文书等这样那样的问题。
2、纳税户钻政策空子,使用变身术,将应纳税户变为免税户,扰乱税收征管秩序。日常管理中,我局发现诸如下岗优惠户同一股东采取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方式即借、转就业失业登记证达到免税的目的,而税务人员有时难以查实,造成个别纳税人骗取国家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有的纳税户以“未达起征点免税”为契机,开连锁店规避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甚至还有部分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领购发票,进行转借或倒卖牟利,造成正常缴税户有多种“取得”发票的渠道,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使以票控税工作的作用大打折扣;企业间相互沟通,订合同开发票,以致税收管理员难以审核业务的真实性。
3,税务人员业务不精通,对文件精神领会不够,政策性掌握不牢,影响营业税减免管理质量和效率。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重审批轻管理及轻备案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往往跟不上。业务的不精通造成税务部门对其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力度不够,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为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效果。
4、纳税人帐务核算不健全,导致纳税人不能真正享受差额征税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差额征税要求纳税人帐务核算规范,能够提供完整、有效的差额抵冲营业额的依据,在此次调查中发现我市许多实行差额征税的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难以提供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只能实行核定征收,难以享受差额征税优惠政策,比较典型的是旅游企业。
四、加强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对策
为使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从市实际情况出发,对营业税税收减免管理提出以下对策。
1、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教育。对纳税人应针对所属行业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业务、应税业务进行深入的辅导宣传;对系统内部强化政策法规培训和执法风险意识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和绩效管理考核,切实增强责任心。
2、加强监督,规范流程。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监督指导,纠正管理工作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执法检查、监督,补充相应内容,规范工作流程,促使营业税优惠工作逐渐完善提高。
3、进一步完善备案类减免税的工作流程。以前这类工作没有完全经过工作流处理,出现工作不衔接,备案滞后的现象,要在计算机征管信息系统中完善办税服务岗位受理、调查执行岗位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工作流程,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脱节,确保流程实时监控和追踪,同时又便于管理和考核。
4、建立和完善备案类减免税的电子台账。税收管理员将调查核实的资料数据及时录入电子台账,便于查阅统计,改变手工记载不全面不规范的现象,解决人走账丢的现象,同时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