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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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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社会政策;区分又兼容;社会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的关系

研究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的关系,首先得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入手。政策和法律是既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政策与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反映,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法律具有严肃性、稳定性,法律中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有权利则必有救济;法律中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有义务必须有责任;法律颁布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政策则具有灵活性、不稳定性;出台政策也具有随意性,不必经过严格的程序。政策与法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社会事务,不能互相代替,但可搭配使用。正确使用政策与法律,使二者各得其所,就能加快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理论上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非常清楚,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在我国执行政策与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政策大于法律、地方政策优先于国家政策、下级政策优先于上级政策的非正常现象。

二、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的关系厘定:区分与兼容

(一)区分:两者的资源配置机制和作用领域不同

我国宏观调控实践中出现的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之间的混同,使两者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受到严峻的挑战,必须对其进行区分。

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内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在尊重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根本手段的前提下,围绕着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对市场失灵进行的校正。没有市场机制就没有宏观调控,或者说宏观调控只有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才起作用。社会政策是“政府用于福利和社会保护的政策,特别是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住房的政策。围绕着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展开,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理念,强调权利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公平性。

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有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也有着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相互配合但不可替代。住房蕴含着开发商的成本,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一种商品,可以交易;同时,住房又是一国国民不可替代的必需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保障性质的商品,在人权的层面上是不可交易的。住房的商品性和保障性、交易性和不可交易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单纯通过市场调节不能保证国民的居住权,因为市场调节只承认购买力,不承认居住权。这也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混合性。单纯以市场竞争为资源配置机制的宏观调控措施不能解决住房商品性和保障性之间的矛盾,必须要有类似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社会政策与之匹配。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资源配置中,配置原则首要不是按照价格,而是按照需求条件。而我国的住房改革过分强调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产业发展功能,将其几乎完全交给了市场,完全忽视了其保障性的社会功能。

(二)兼容:对两者独立性的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说,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都是责任主体运用资源区化解或防范风险的措施。两者相互独立但往往交织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必然涉及一个配合的问题。正如前文论述,缺乏社会政策配合的宏观调控是失灵的。但改革开放30年来,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的混同尤其是社会政策被宏观调控消解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房地产调控中,当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因开始注重住房保障政策而被誉为政府宏观调控思路转变的标志性事件时,值得思索的是:早在1998年,政府就已经意识到住房保障这个问题,国发[1998]23号文明确规定,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确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给体系。为什么没有实施的社会政策也就谈不上独立性,如何才能保障社会政策的独立性,协调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任何的认识或理念,最终都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操作规则来实现。在人们对经济发展只有片面认识的情况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双重独立性的有力武器。而我国却没有做到这一点。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分属两个独立的系统,应该有两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对两者的独立性加以保障。但是,宏观调控缺乏基本法,至今在程序、责任以及救济制度上都远远没有实现法治化;社会法刚刚起步,一部《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出现许多问题。同时,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的兼容关系要求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法之间应有所兼容,宏观调控法从理念和制度上都应该兼顾社会政策对它的影响。因此,从宏观调控法完善的角度讲,必须将两者兼容的理念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始终,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新的解读。

三、赋予宏观调控以社会的维度

任何法律问题首先是社会问题。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之间区分与兼容的关系要求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设计要考虑社会政策的影响,建立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之间的兼容机制,因此应赋予宏观调控法以社会的维度,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新的解读和更新。

例如,德国学者认为,在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应增加经济稳定法的第五大目标——“生态标准”或“绿色标准”;美国的《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第11条规定“适度考虑国家的优先利益”的内容应包括国家的资源与环境利益。而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在宏观调控目标上,既注重经济发展,又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社会和谐,既注重内部均衡,又注重对外均衡。”这隐含着宏观调控法对社会因素的吸纳。 “十一五”规划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是对现实的迫切回应,资源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近年来,环保部门地位的提升为其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政治保障。“绿色金融”、“绿色财税”的成功实践也为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可操作路径。将环境资源目标纳入宏观调控法目标之中,是发展的趋势和可行的选择。

四、小结

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之间既区分又兼容的关系,给我们分析宏观调控有效性不足提供了一种分析路径,同时也启示我们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进行解读,值得我们反思和考量。(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宏观调控法范文第2篇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一)《宪法》下对于居民权的保障

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受到来自一个国家包括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约束。近几年,我国的楼市几乎呈现出一种泡沫经济的景象。国家有义务保障包含大学生、农民工等在内的中低下收入的弱势群体的住房需要,通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正是保障这一基本权利的一种方式。

(二)房地产市场自身特点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房地产市场具有垄断性。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行业集中在少数的大型房地产企业手里。由此可见,这些少数的企业垄断了整个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房地产信息也是不对称的。企业一味的追寻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它们隐瞒甚至作假信息,政府部门无法获取真实的信息。相对于购房者来说,企业也更全面地掌握着建筑成本、交通方面的信息。很明显,房地产企业处于占优势的一方,通过政府宏观方面对其进行控制,使市场更加趋向明朗化是很有必要的。

(三)经济改革的需要

自从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在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分房模式也得以终结,国务院颁布了有关城镇居民的住房建设的通知。从而,商品房、房屋货币化的配给这些概念也应运而生,房地产市场也迈开了改革的步伐。在这一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处在宏观这一大层面上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地位,这就决定了房地产行业离不开宏观调控。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律路径

法律是政策得以实施的保障。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影响到社会的不同层面,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控是势在必行的。我国要建立法制化的社会,使房地产行业也法制化,可以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更加具有稳定性,更加健康的发展。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权的合理行使

宏观调控的权利应该是归属于国家政府的。中央政府掌握比地方政府更全面的房地产信息,同时,地方政府可能出于自身政绩的需求,主观影响了调控的实施。所以,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主体也应该是中央政府,站在全局的角度进行调控。为了保障公平公正,这种权利的行使也是需要监督的,法律的制定、实施都是需要监督的。当然,行使宏观调控权利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忽略市场的主体性,应该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性的基础上,适度行使权利。

(二)全融政策调控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对它的支持。为了有效地控制虚拟经济的进一步蔓延,中国人民银行应该控制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贷总量,紧缩货币在房地产行业的流动,才能在根本上控制房价。而作为保持经济稳定的中央银行一定要具有独立性,一旦它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便会出现众口难调的问题。而在我国这样特色的社会主义体制下,我国的央行实际上是属于国务院的,独立性远远不够,这样怎么公正地调控房地产行业是值得商榷的。除了信贷政策以外,我国在尊重我国的国情下,也可以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借鉴,利用例如债券、股票等方式来进行房地产融资,更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法制的环境。

(三)土地调控

土地是房产的基础,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就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土地的高价格也一定会带来房价的疯涨。市场的供求原理表明,如果国家增加土地供给量,使供需关系进一步的得以平衡,那么土地的价格也会下降,从而可以缓解房地产行业的房价问题。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现有的土地转让大部分都是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通过竞标、拍卖这样的方式,一定是出价高的企业可以得到土地的使用权。企业购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提高了,那么房价也会跟着上升。由此可得,国家需要更加完善土地的转让制度才能帮助房地产行业有秩序的发展。

(四)税收调控

我国的居住房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商品流通在市场上的商品房,还有一种则是国家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而推出的安置房、经适房。国家可以把从房地产行业征收的税收的一部分用于保障房的建设。而公民缴税是一项义务,公民也有权知道所缴税的去向。所以,国家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公开税收去向,做到公正、合法。

(五)综合各种法律手段

宏观调控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改革

一、宏观调控的问题分析

(一)经济发展的速度与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速度不匹配

纵观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在发展速度上或是经济总量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而从近两年来的宏观调控的方向的转变,表现出我国已经注意到GDP并非王道,而应更多的将财力发挥到民生、科研、教育文化、农业等领域。古今中外,对于宏观调控作用于国内改革,代价化的发展是宏观调控政策失灵的重要体现。比如涉及到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东西发展不平衡问题等等从经济问题引发的人文环境的变化等等甚至是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都是对于宏观调控手段的得当与作用效果的彰显。经济总量增长了,可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不见得就如同经济速度发展之蓬勃,幸福感的提升其实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体现,而这,恰恰是我们改革一直想要实现的目标与努力的方向。

(二)两只手作用的配合不够协调

影响经济发展的两只手即市场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背景、历史时期的作用程度都不一样,不可一概而论。所以对于我国,要结合国情与现实进行解读,不能一味的用西化的发展眼光审视我国的发展。在大力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予“看不见的手”真理性的尊重,同样又应结合“中国特色”给予这只可看见的手足够大的寄托。在市场规律面前,我们渴望更纯粹的市场规律。可是往往在问题出现之时,又急于苛责法制的不健全和宏观调控手段的不得当。对于一套科学的经济运行体制来说,从经济立法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需要二者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及强制规范的影响要求。作为“硬性”的程度把握上来说,在于提供为了保障自主而规范的框架是否足够规范。是否值得遵守、是否具有保障措施。而这个框架就是我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控的理论边界与操作界限,框架的不偏不倚、不增不减、不盲目不轻视,即可称为两只手的协调。

(三)关于目标方向的转型

从“”时期的快字当头,到后来的“又快又好”,直至今日追求的“好”字当头,体现了我国不断科学化的调控目标。这体现了一个国家运用经济、支持经济的成熟。同样,对于当今的我国经济的提升而言,看清楚方向,比寻找有用的工具甚至还要重要。

我们不妨看看近几年的热门经济词汇:“调物价”、“压房价”、“平衡需求与供给”、“捅破泡沫”这些都体现了时代性的调控方向。因此,对于在新经济形势下追求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看清宏观调控的改革着手方向本身就是改革的重要思考方面之一。我们谈及改革,需要法律的保障,但是如果不能做到方向的把握与目标的明确,只会造成市场依赖的基础失信于民。

二、深化改革的制度方法

首先,从改革本身来谈,包括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户籍制度改革。从问题出发我们进行分析,不难发现,

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放到首位体现了我国当前的社会为和财政结构问题。学者楼继伟谈及这个问题时说“中国当前的养老保险体制本身是一个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有道德风险的制度,而且不适合中国当前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和快速城市化的过程”。分析原因,我国目前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管理、筹集,由中央政府给予补贴,这一冗长的过程本身就是对调控方法的不小挑战。

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上,通过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较低,而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更是低于发达国家的普遍水平,据此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保障水平低与中央财政支出率的不足二者刚好形成因果上的契合,对于提高政府支出比重这个问题,很有可能达到一石二鸟的效果。

其次对于个税起征点的问题,让人又期待又怀疑的是,是否存在可以适合我国国情的计算公式,即便有又是否利于操作?举个简单的例子,怎样将中国的贫富差距情况量化,又如何将其折算到公式之中,这恐怕都是一个巨大的难题。笔者愚笨,但是却想既然收集个人收入信息不容易,是否可以从其消费支出方面与个人资金储备情况来衡量?当然,对个税起征背后的矛盾的解决是任重而道远的,具体的解决方法是有待岁月考量的。

宏观调控法范文第4篇

笔者认为,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二、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

(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结语: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为了客服单一宏观调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职责是为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使之协调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出现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书目: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观调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3】邢会强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吕忠梅、陈虹著:《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綦赞超:《浅谈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清华学术期刊,2007年第二期

宏观调控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033-01

1 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指以政府为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并辅之以计划与行政的手段和机制,对整个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经济运行所进行的宏观调节和控制,以发挥房地产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保证其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1.1 房地产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是社会资源以市场配置为基础,但市场配置资源有其自发性和盲目性等缺陷。为弥补市场失灵,保证其健康运行,政府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中国房地产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资源配置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同样要受到政府的调节和控制,以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土地和房屋是重要的社会资源,特别是作为房地产基础的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它的合理配置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各国对房地产经济的控制和干预相对较强。

1.2 加强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需要

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必须对它实施政府宏观调控。房地产同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的关联度大,是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这些相关产业的发展。随着房地产业创造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的增长,房地产经营收入日益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1.3 保证我国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房地产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的幼稚性也要求对它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这种幼稚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发展不稳定;(2)地区间发展不平衡。(3)竞争无序,市场运行不规范;(4)房地产价格秩序混乱,价格体系尚未理顺;(5)作为市场主体的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缺乏经验,操作不规范;(6)房地产供给结构不合理,需求增长过快。

2 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举措

国家两会的召开和宏观调控的深入,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我国政府希望看到的是房地产业的稳步、健康和持续发展。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简单的是为了打压房价和整顿市场,而是为了稳定房地产商品的市场价格,理顺房地产消费和加强住房保障,使房地产业进入理性发展的轨道,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基本住房要求。因此,在2007年这个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和执行年中,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又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和相关举措,使我国这一轮的宏观调控政策得以真正落到实处。

2.1 严控高档住宅用地和别墅用地

针对今年仍然存在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审批和开发环节出现的诸多问题,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继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后,日前又共同组织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开始安排布置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各地不规范的土地出让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不按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条件,违反国家用地政策搞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此次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的专项检查中的重点是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和严控高档公寓、低密度、大套型等高档住宅用地。我国2007 年土地利用计划中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仍然将保持在去年的水平上,而在指标分配上,将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政府在此次联合检查中,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其依法没收的土地,要首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继续加大土地审批后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竣工时间和建设标准条款的管理,加快已供土地的建设速度,以促进房源的增加。

2.2 土地增值税将采用清算后多退少补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宏观调控体现杠杆作用的重要税种,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在年内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贯彻落实。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及转让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必须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算方式,这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按季或按月预征,按年度汇算清缴。只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受房地产开发周期的影响,不能按年度进行,要等到项目完工并实现销售以后再进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再清算,最终的税款将采用多退少补的方法,这实际上也是该税种开征以后明确规定的,只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我国一直以来没有严格照章办事和令行禁止。今年2 月起实施的《关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和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特别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和操作难点,在征管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从而简化了清算办法,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更加科学和合理。通知明确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依据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2.3 彻底清查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建设部日前公布的2007 年建设部稽查工作要点中明确表明: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在房产市场领域,突出对房地产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销售、中介机构违法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在加强稽查工作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在房地产市场领域将突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而建筑市场领域也将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突击稽查。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排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等行为,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2.4 推动住宅产业化, 大力推广节能和绿色建筑

节能建筑是指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在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 同时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 能源、土地、水资源、材料)、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

2.5 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

运用以法律手段为主的政策配置, 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房地产业运行环境, 是转轨时期促进中国房地产业持续增长、实现房地产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任务和有效途径。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点的法律手段, 主要是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政府管理行为等方式, 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 从而创造房地产业的法制化环境,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洪开荣. 房地产经济学(第一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