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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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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工作方案

化妆品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责任体系,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重点违法行为及查处依据

(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第三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化妆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

(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生产化妆品行为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二十八条,《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化妆品非法标签标识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化妆品名称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

2.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或使用医疗术语;

3.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有夸大功能、虚假宣传内容的;

4.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的。

发现违反有关广告管规定的,移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化妆品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生产未经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2.涂改、套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销售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4.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等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化妆品。

(二)重点单位。化妆品生产企业、专营企业、药品经营单位、大型商场、超市,美容院、理发店、宾馆及洗浴中心等单位。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完成。

(一)组织准备阶段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理解、掌握的基础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监督检查阶段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市局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区县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汇总、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总结经验。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形成化妆品销售、经营单位情况数据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并于活动结束后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存档,全市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稽查支队负责总结上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理局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明确执法办案重点和思路,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任务,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提升查处效率,使化妆品违法案件案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强化产品溯源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理局在检查过和中,要严格要求经营企业认真履行索证索票、验收相关制度、建立购销台帐,切实做到产品的可追溯。

化妆品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矛盾,积极发挥监管职能,有效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二、大力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

配合《条例》出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制度,结合监管事权和辖区实际,及时制定《条例》落实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一是开展化妆品监管人员《条例》学习和培训,开展政策解读;二是拓展宣传渠道,围绕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三是组织开展2020年全市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注重日常化妆品科普工作,鼓励根据季节、用户人群等因素开展专题性、季节性科普,提升公众安全用妆意识。

三、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整治

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整治,净化我市化妆品市场。

一是《条例》实施后,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利用网络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组织开展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化妆品专项检查,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创新对美容美发机构、集中交易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网络经营者的监管措施,进一步降低经营环节安全风险,有力保障化妆品经营安全。二是深入开展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质量状况专项调研的同时,重点加强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通过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等有针对性监管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三是依法加大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非法加工、非法添加、经营假冒化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快建立监督检查与稽查执法的衔接机制,将稽查执法力量充实到化妆品检查员队伍中。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推动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注册率达到100%,产品备案完成后检查率达到100%。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做好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加强化妆品备案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后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产品严肃依法处理。

五、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

为保证我市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安排,各分局要积极配合市局进行抽验,为监督检查和打击违法化妆品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依据。及时做好抽验不合格化妆品及上级交办问题和线索处置工作。

六、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规范和程序,增加不良反应报告的数量,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达到50份/每百万人口。

化妆品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强化疫情防控,筑牢抗疫防线

1.落实疫苗属地监管责任。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按照省药监局和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防疫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职责做好疫苗质量监管、异常反应监测处理、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要健全完善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工作到位、责任落实。

2.继续做好“四类药品”销售的监测。各分局和药械股要督促零售药店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落实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省药监局、市局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做好“四类药品”(退热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质量监管和销售监测,及时报送监测信息。

二、强化风险治理,守牢安全底线

3.做好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要认真开展药品日常监督检查,突出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老慢病用药、冷链药品、高风险药品等重点品种,私立医院、个体诊所和托幼、养老、流浪救助机构卫生室等重点单位,重点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中药饮片)、执业药师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中药材、使用过期药品、异常超量采购麻精药品和含麻制剂等行为。

4.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督检查。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持证使用放射性药品、是否依核准事项使用放射性药品。

5.加强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监督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出入库管理是否规范;监督检查零售药店是否违法经营二类等行为。

6.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各分局和药械股、网监股要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化妆品经营者,尤其是婴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重点产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超、宾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等重点领域,抽检不合格、屡次违法记录等隐患高的企业监督检查;要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对高风险等级的经营者每年要全覆盖检查。

三、开展药品化妆品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7.开展疫苗、特别是疫苗的专项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要全面落实《疫苗管理法》和《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继续加强对各类疫苗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的全覆盖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渠道采购、不依法依规储存运输、使用过期疫苗、私存私带致使疫苗外流等行为;督促疫苗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依职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储运过程温度控制和全过程信息追溯管理,全力保障疫苗质量和流向安全,严厉打击涉疫苗的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卫生部门协作,主动通报工作信息,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8.开展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省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总体部署和市局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开展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专项检查,重点核查零售药店是否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其他含兴奋剂药品等情况。要畅通信息沟通,密切工作协作,发现可疑线索时,应及时联系报告。

9.开展集采中选品种专项检查。药械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集采中选药品零售药店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集采药品采购渠道、数量和销售使用情况,严防集采中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10.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整治。药械股和网监股借助《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契机,按照省药监局和市局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药品网络销售的监测力度,依法对无证经营药品、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处,切实保障网售药品的质量安全。

11.开展化妆品、特别是婴童化妆品的专项检查。一是大力加强婴童化妆品监管。2-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专项治理行动,排查我县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质量风险,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婴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二是深入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第一阶段工作经验,继续开展第二阶段工作,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利用网络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

四、强化改革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

12.积极做好NRA评估有关工作。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市局NRA评估工作进度安排,主动跟进,积极行动,对照评估工具指标,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及时更新评估材料,完善评估资料,确保任务协调推进,如期顺利完成评估工作。

13.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要策应全县生物医药产业链发展,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帮扶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我县特色药品批准文号申报基本药物和进入医保目录,支持县内大型医药企业、医药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加强执业药师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零售药店经营,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壮大和健康成长。

五、强化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14.扎实推进药品追溯建设任务。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按照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内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及时向省免疫规划信息平台上传疫苗追溯数据,督促指导辖区内经营“重点品种药品”的零售药店在6月底前,全部与重点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的第三方追溯平台对接,并完整及时上传相应药品的追溯数据,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药品追溯建设任务。对逾期未完成的药店,应暂停其相应药品销售。

15.如期完成零售药店许可证换发工作。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编号的通知》和市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我县零售药店许可证换发工作,力争在7月底之前全面完成零售药店许可证的换发,确保全县零售药店编号统一规范,符合国家局标准要求。

16.大力提升监管队伍能力。要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药品化妆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要拓宽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让更多基层监管人员参加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懂监管、有水平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17.切实加强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药械股要按照市局印发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重点要求,认真做好药品化妆品、特别是疫苗的不良反应监测和研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监测哨所的指导,提高风险信号监测和预警能力,要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汇总分析,及时发现药品化妆品安全方面的系统性、区域性、敏感性风险,充分发挥不良反应监测对监管工作指向作用,不断提升监测报告质量,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化妆品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过度包装行为,促进包装业转型升级,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机构

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工作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机关事务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广电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推动全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分工

(一)强化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过度包装对资源环境和社会风尚的危害,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广泛宣传国家标准,并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前形成宣传强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对屡禁不止的过度包装反面典型予以曝光。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制作和刊播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公益广告。

责任单位:广电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机关事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引导企业严格自律,端正生产经营态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把国家、省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转化为商品生产、销售企业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自觉行动。

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3.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不得采购过度包装商品。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

1.组织贯彻实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月饼》等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等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贯彻落实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支持新型包装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1.支持包装领域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加强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街道办事处

2.支持新型包装材料和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包装材料和产品。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指导和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严格检查,按规定处理。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开展经常性的治理过度包装执法活动,在元旦、春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之前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12365”、“12315”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做好日常监管。建立商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消费者监督。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奢华包装变相提高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

4.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适时检查(或抽查)各相关部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监察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街道、各部门要把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坚持常抓不懈。要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

(二)落实人员安排。各街道、各部门要安排精干力量,专人负责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各项具体要求。要明确一名责任人作为联络员,协调本工作方案落实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化妆品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A品牌是以终端销售模式为导向的基础护肤品牌,2002年以来,由于在华南市场的“精耕细作”,其销售额以递增50%的速度逐年增长。内部分析增长的原因,认为与前些年大力推广的深度分销工作密不可分。销售一线也有这样的声音:“我们能赢,因为我们比对手早进入县级市场。”“在做中小店方面,我们就是比对手强。”尤其在湖南和广西表现最为突出,终端管理工作深入到县乡一级,直接控制了不少销售网点。

可是,2005年下半年以来,湖南和广西市场销售停滞不前,很多城市的经销商甚至超过三个月没有回款。不少原来合作较好的终端网点动销缓慢,很多零售网点不仅没有进货,而且在要求退换临近最后使用期限的产品。竞争品牌借机加大推广力度,抢占了A品牌的不少销售份额。

一招鲜已不能吃遍天

冷静回顾A品牌在华南市场的高速发展过程,与公司大力度投入终端费用,实行“全品项深度分销”是分不开的。

A品牌的产品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特殊护理产品,主要是去痘、去斑、防晒这类功能性的产品。这是A品牌起家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第二类是洁面系列产品,由于其性价比高,在长江以南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第三类是膏霜类产品,A品牌一直投入较大的市场费用推广此系列的产品,但市场地位相对较低。还有一些相关联的副线产品,全线产品有70多SKU,在零售终端销售的主力品种在25个到35个之间,这些品种也是A品牌前几年一直要求全部分销的品种。

A品牌早在1998年就总结了一套销售模式,内部称为三个执行:一是电视专题片和报纸软文推广,不管是开发哪一个市场,产品刚摆上架,就是一期接一期的报纸软文;二是学习“丝宝”的终端销售模式,占陈列,做宣传。除了在大卖场、超市投入重金外,对化妆品专营店、社区小超市都有比较明确的宣传要求,如一家小超市要挂几条横幅,化妆品专营店里要贴多少张宣传画都是对业务代表的重要考核内容;三是“全品项”分销,不管店大店小,要进货就是25个以上单品。并对陈列面积有要求,承诺店主卖不出去可退换。这种营销模式总体上比较适应当时的市场环境,为A品牌抢占了先机,完成了一个品牌的原始积累。

市场的变化总是超过我们的预想,由于同类品牌对于终端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可伶可俐、旁氏、妮维雅这些外资护肤品牌开始深入地级市场。A品牌的“三个执行”已失去了原有的竞争力。并且,由于几年来一直要求“全品项分销”,很多不适于在中小店、化妆品专营店销售的产品大量积压在店里,大多已接近最后使用期限。很多中小店和化妆品专营店主整天想着的已不是为A品牌做销售,而是怎么样把这些接近保质期的产品退回经销商。销售代表没法解决退货问题,失信于店方,根本不敢出现在这些店主面前,一些销售人员只能辞职。

大卖场、超市的销售虽然可以正常开展,但由于终端费用较高,基本上没有销售利润,经销商也一肚子怨气。

实行品类管理是唯一出路

比较庆幸的是,公司管理层看到了问题的实质,由于前些年对市场的不合理开发,对销售渠道缺乏研究,造成了今天的销售停滞。公司要为之前的工作过失买单,决定在湖南和广西两省试点开展品类管理工作,随后再向全国推广。这个决定一出,是掌声一片。但马上就遇到了问题,谁来做?怎么做?现有销售管理层都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引进人才也没有这么快。还是老板强,召集两个省的10家经销商代表和全国的几个大区经理回公司开会,讨论如何做湖南和广西的品类管理工作,真正的解决产品动销问题。经过大家的沟通,拟定了整体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

首先,一切从产品入手。A品牌一路走来,都过于关注营销方法的变化和市场占有率,对于产品本身却关注很少,都是销售提出要卖什么,总部就推出什么,很多产品匆匆上市,基本没有经过前期的调研和准备。在现有的70多个单品里,有三分之一的产品从立项到上市,花的时间不足一个月。也就是说,还没想好怎么卖,没有想好在什么地方卖,产品就已经出来了。销售出于业绩的压力,也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压给经销商和零售店再说。这是导致大量产品积压终端的原因之一。

重新规划公司的产品线,依据销售渠道类型定位,开发不同的产品系列成为整个工作的重心。A品牌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了工作:

1、梳理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由于现代大卖场、超市的发展;这一销售渠道的信息反馈回总部也较为及时,所以这几年来,公司开发的新产品,不管是从包装形态和价格定位都是主要适用于大卖场、超市的。但是,A品牌目前除了在大卖场、超市销售外,还有五成的销售来源于县级分销商、社区中小超市和化妆品专营店,这一类销售渠道卖什么产品?几年来,公司上下一直没有人思考过。

这次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渠道基础资料,并定期更新,把现有销售渠道分为几个大类:KA、地方性大卖场和超市、社区中小超市、化妆品专营店、县级市场。

2、真正以市场为导向开发产品。公司根据上述的的不同销售渠道设定产品线,开发适于不同销售渠道销售的产品。如公司为满足县级市场需要,开发了由一款洁面乳、两款膏霜和一款露和四款洗发水组成的新系列。为了使这个新系列真正适于县级市场的销售,公司市场部委托专业的调研公司在全国40多个县组织了调研,调研项目主要针对产品包装、价格和对不同促销形式的信任度。以调研结果为指导,对这个系列的包装风格、产品容量、价格和促销形式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位。

这个系列在县级市场推出后,终端动销良好,也得到了县级经销的认可。

3、设定不同销售渠道的SKU。大卖场、超市由于有进场费用,进入这一类渠道销售的单品本身有所限制。大卖场、超市也建立有产品淘汰机制,能留在这个渠道销售的产品都算是适销产品,只是单品贡献度不同。问题比较大的是其它销售渠道,不是说设定了一个大的产品线后就能解决问题的。以上述例子来说,虽然为县级市场设定了产品线,但在这个县级市场里,它还会有超市、化妆品专店,这两类不同的销售渠道的适销产品又有所差别。如超市希望在同等质量和容量下,希望销售价格低的普通大众商品,如洁面乳、洗发水、膏霜,整体对利润要求也不高;而化妆品店则希望销售比较有功效和特色的产品,零售价贵点无所谓,店主有办法卖出去,只要你给店方足够的利润。公司出台了分销指导手册,针对不同销售渠道,明确规定销售不同的单品。如针对社区中小超市,公司只要求进入洗发水和其中比较热销的两款洁面乳,其它单品不准进入便利店销售。

其次,以销售的办法解决前期问题。有了明确的产品线规划,针对不同销售渠道出台了明确的销售单品要求,只是完成了工作的第一步,前期的问题怎么办?公司把前期的产品滞销问题进行了分类,并针对性的给予解决:

第一类是残次品,这类产品是因商家仓储或管理原因造成产品不能进行二次销售。公司原则上不退换这类商品,如前期有协议,可以在销售额的5%费用点数退换的,按协议执行。如公司在什么渠道都卖得好的暗疮水,不是因为质量问题,不给退换;

第二类是政策性压货造成的积压商品,由于前几年公司的处于上升期,销售策略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销售一线的压力很大,经常应用开定货会、高额返利形式压给经销商或分销大批产品。一些销售网络有限的经销商或分销商,积压的产品过多,急于变现,只能低价抛货,造成地区价格混乱。价格乱了,直接吃掉了销售利润,造成无人愿意继续销售,有价无市,产品只能滞留在经销商、分销仓库里。这类商品,最后销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公司以原供货价收回(经销商、分销商相应退回当初享受的返利政策)销毁;最后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公司调拨到KA系统,给予促销支持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