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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0002102
1引言
自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境内银行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平均每年递增64%。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银行信用卡发卡总量达9026.5万张,增长速度高达82%。据国外权威研究机构预测,五年内中国信用卡场将继续保持每年50%以上的增长势头,预计到2012年中国信用卡总量将超过2.5亿张。然而发卡量爆炸性增长的背后,信用卡业务的盈利状况却并不乐观。
2我国信用卡业务盈利状况欠佳的原因分析
我国信用卡发卡行的主要收入来自年费、透支利息。但是一方面由于竞争的加剧,许多银行纷纷实行免年费,并且商户回佣也在不断降低,据瑞士信贷分析师的报告,中国信用卡特约商支付的手续费费率在交易额的0.7%-1.0%之间,而其它亚洲国家在1.5-2%之间。另一方面受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的影响,我国持卡消费频率和消费额都很低,直接导致透支利息收入微乎其微。以上两方面原因大大限制我国银行信用卡的盈利空间。
此外,运作成本也是影响银行信用卡盈利的一个重要因素,较高的运作成本也严重侵蚀微小的年费、透支利息和手续收入。信用卡发行必须建立独立的资信审核、风险监控、透支催收等一整套严密的业务处理流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风险防控,而建立一个信用卡独立处理系统一次性最小投资在1.5-6亿人民币不等;信用卡发行还得投入人工成本、广告宣传、营销投入等,而仅仅信用卡的营销投入就最高可达到150-180元,繁荣的发卡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财力浪费。
在这种状况下,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扩大利润空间,就必须引入专业化服务。外包就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让专业化的服务公司为银行提供其所需要的但并非核心的业务支持。
3我国信用卡外包业务现状分析
根据比较优势理论,银行将制卡、客服、账务处理等非核心业务委托外包给比自己更具有成本优势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处理,借助外部资源的优势来弥补和改善自己的弱势,实现资源共享和成本节约,从而把主要精力以及节省下来的大量资金用于市场营销、客户开发上,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其实,我国信用卡市场早已出现信用卡部分业务委托外包案例。1997年末,北京天马信达信息网络公司为中国银行长城卡的营销和收单等业务。接着,维信公司为建设银行北京、上海、广州等几个城市分行发卡。一时间,信用卡外包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迅速产生。
但是,我国却至今没有一家有气候成规模的正规外包公司。纵观信用卡业务委托外包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大部分公司入行都是盲目的短期行为,绝大多数公司资源不完善、人脉关系不强,致使与银行合作时,自己无法掌握主动权,只能被动的受到银行的政策、条件等制约,没有太大的发展空间。而且,一间外包公司每月要发卡1-1.5万张,才能实现盈亏平衡。扩大发卡量几乎成了外包公司增加利润的唯一途径,导致外包公司只是盲目的冲量,并未给银行带来太多的增值服务,却反而增加了银行的坏账风险,渐渐的银行便收缩其外包业务,中止与外包公司的合作。信用卡外包公司发展所遇到的阻力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3.1外包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
(1)外包公司营销的观念过于陈旧,给自己定位过低。
从本质上说,市场营销观念应以顾客需要和欲望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但我国大多数外包公司认为外包只是提供一些银行之外的服务,把自己定位在发卡外包公司上而不是银行综合加值业务外包公司。因此在替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时,总是持大量推销和简单推销的观念。此外,盲目重视信用卡发卡数量,忽视信用卡用卡质量,不重视发卡后的活卡率。
(2)外包公司员工专业素质不高。
如上所述,我国进入这个领域的创业者,基本上没有银行从业背景,更谈不上信用卡业务背景了,其所招聘的职工也大多没有信用卡从业经验。国内除骏丰公司有发卡的经验外,其他一些外包公司既不熟悉银行信用卡业务,也缺乏营销方面的专业人才。此外,由于信用卡委托外包业务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有限,员工收入难以达到理想水平,从业人员处于高度流动状态,基本队伍很难稳定下来,更不用说经验的积累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3)外包公司实力较弱,业务极不稳定。
我国内地现存的外包公司经济实力较弱,规模较小,且当前我国内地的信用卡外包业务仍只是一些低端业务,还只是简单意义上的发卡,较少涉及数据处理、机具等需要较大资本投入的项目。由于这些低端业务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小且难以持续,利润空间小,因此也难以经受住较大收入波动的冲击。从而导致外包公司业务不稳定,无法吸引大量的资本流入,外包公司做大做强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
3.2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欠缺资格审查制度。
缺乏对外包服务商的设立进行资格审查的制度和准入评级体系,无法有效对外包公司的技术实力、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法律不健全,缺乏纠纷处理机制。
银行业务外包存在不少风险:某些外包服务商服务质量低劣,甚至存在欺诈行为;外包服务商没有充足的财力来完成承包的工作;外包服务商不能严守客户的隐私等等。一旦出现纠纷,一方面缺少外包纠纷处理的法律及有规可循的处理程序和制度;另一方面,银行也可能要支付社会及经济成本并承担潜在的风险。
(3)监管制度不成熟,风险防范不完善。
在业务外包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隐患,如会削弱银行业务控制权,加剧潜在风险等。但国内的监管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监管制度,以应对迅速发展起来的信用卡业务外包操作方式。至今,银监会没有明确的有关信用卡外包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没有建构起规范有效的外包监控制度。
4我国信用卡外包健康发展的对策分析
4.1外包公司应改变陈旧的营销观念,提高自己的定位
除制卡、发卡、客服、账务处理外,外包公司完全可以将综合增值服务也拿来做,为银行提供多元化服务。如为银行做信用卡的调查和分析,调查不同发卡地区的人群特征、收入水平,做到合理的市场细分、准确的客户选择、差异的市场定位,帮助银行对不同发卡地制定针对性强的策略。甚至可以替银行对发卡量、交易额、透支额、透支风险等进行定期分析监测。
此外,外包公司还可逐步涉及内部审计等,这样与银行才有更大的合作空间,外包公司才有更多的利润点,也才能取得银行的支持与信任,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4.2外包公司应努力提高公司员工的专业素质,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是根本,不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自然也就无法提供高质量的增值服务。但提高专业素质不仅仅是提高其专业技能,更重要的是加强从业道德教育,增强对工作的责任感。上述天马公司员工为了扩充卡量,刻意包装客户个人信息,提供虚假申请人收入证明,甚至伪造证件,向客户虚假承诺高额透支额度,以骗取客户办卡,导致给银行带来太多的坏账损失,最后银行中止与其合作。
4.3外包公司要不断完善资源系统
外包商应不断完善资源系统,特别是IT系统。当涉及银行核心业务时,如数据中心的管理维护和数据备份,倘若IT系统技术水平不高,银行出于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亦很难选择外包。
4.4银行要有系统的规划和有远见的管理,加强与信用卡外包公司的沟通
到目前为止,银行对信用卡业务外包仍相当程度上缺乏系统的管理制度,这严重影响外包公司保持平稳并走向专业化,也影响了银行利用委托外包拓展业务。显然,没有系统的政策、制度,就不会有系统而完善的管理;没有系统完善的管理,信用卡委托外包市场的发展就十分艰难。此外,银行应加强与外包公司的沟通,让渡更大比例的年费或者手续费收入给外包公司,或者延长其年限,多给外包公司点利润空间,使其更愿意承担相应比例的风险,达到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双赢局面。
另一方面,外包公司的收益、现金流量提高了,员工人薪酬自然也就提高了,这有助于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稳定外包公司的基本员工队伍,从而有利于业务经验的积累,反过来才能更好地为银行提供增值服务。
4.5银行与外包公司之间应理顺业务流程
信用卡外包经营后其业务的操作环境发生变化,其间牵涉环节多,风险加大,而外包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及职业经验尚未达到行业要求。这就使得风险也存在于外包公司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而且可能比银行的风险更大。因此,银行要关注外包公司的软硬件条件,理顺业务流程,重点是委托外包经营模式下对全流程的经营管理。
4.6完善法律环境、加强外部监管
地震发生后,多家软件类上市公司表示他们在日本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地点距离震中较远,并没有受到地震和海啸带来的破坏。由于软件外包行业的主要资产是项目团队而不是设备库存,比起地震和海啸的直接伤害,核辐射、水电食物的短缺这些间接的破坏对软件外包行业的短期影响更大。长期来看,为了震后恢复,日本企业会加大对软件外包的投入,而且外包业务的恢复不像半导体芯片和数码产品等制造业那样受厂房、公路和地铁的修复速度拖累。当然,当前日本政府和企业的当务之急是福岛核电站的核泄漏和日本居民的健康,随后才是产业恢复和振兴计划。
从3月11日至3月17日,易观资本跟踪的四家软件外包上市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跌幅。由于海隆软件2010年上半年有78%的营业收入和84%的毛利润来自日本地区,因此跌幅最大,达到8.58%。
软通动力2010年1-3季度来自日本的营业收入占总营收的比重只有10%,影响最小,股价跌幅也最小。
复旦复华(600624.SH):营收占比33%,毛利占比21%
复旦复华的业务包括软件开发、工业、商业和房地产。尽管软件开发在公司营收的比重在逐年减少,但2010年上半年仍然贡献了营业收入的33%和毛利润的21%。根据公司2010年半年报显示,野村综研是公司第一大客户,贡献了32%的营业收入。总体来看,复旦复华多元化的营收来源使得其受地震影响相对较小。
海隆软件(002195.SZ):日本地区营收占比为78%,毛利占比为84%
2010年上半年海隆软件有78%的营业收入和84%的毛利润来自日本,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中有四家为日本企业,它们分别为日本野村综研株式会社(27%)、日本MTI株式会社(10%)、日本欧姆龙软件株式会社(6%)和日本日生情报株式会社(6%)都是日本企业。地震发生以来,截止周四,海隆软件的股价累计下跌了8.58%,在四家上市公司中跌幅最大。
海辉软件(HSFT.Nasdaq):日本营收占比为23%
所谓“包外”现象,是指在对外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中全程包办(干)的现象。在档案业务指导工作中常有这样的情况:档案业务指导人员到被指导单位替他们整理档案,从分类到编目直到完全整理完毕。尤其是在村级建档工作中,这种现象更严重。有些村没有档案人员,只是开个会,通知村干部把各自保存的文件材料集中起来,由档案业务指导人员现场整理。还有的村工作场地都不安排,遇到这种情况,只有把收集起来的文件材料拉回到档案局分类、整理,直至打印好目录,装到档案盒内,然后通知他们拉走,并由档案业务指导人员再排列装入柜中。
所谓“外包”现象,是指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将诸如目录输入、原文扫描等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外承包的现象。也就是由于某种条件限制使档案部门自身无法完成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只有对外承包,由中标方派人来本单位进行输入目录、原文扫描等,档案部门则只管监督检查。
2 两种现象的利与弊
“包外”的利:一是对一些档案工作不重视、无人管的单位,主动包办整理,整理出的档案便于查找,有可能赢得他们的肯定,促使其对档案工作逐步重视起来。二是帮助基层单位整理档案,速度快、质量高,便于迎接检查和提供利用。弊:一是导致基层档案员责任心不强和产生依赖性,难以提高其档案工作技能,并误认为整理档案是档案局的责任。二是易使档案部门与立档单位之间互相推诿,一些单位会认为:都是由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人员整理的,日后查找不到与他们无关,使他们更有推诿说辞。
“外包”的利:一是由档案数字化专业公司加工,加工的速度快、质量相对较高。二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数字化加工工作,使档案人员能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其他的档案业务工作中。弊:一是如果监管不严,容易对档案造成损毁、泄密以及质量差错。二是容易造成档案工作人员的依赖性,难以提高其档案信息化技能。
两种现象最大的弊是可能使档案工作与档案工作人员边缘化。“包外”其实很难提高立档单位的档案意识,对档案工作的促进也是有限的,而其负面效应可能会使档案工作更加被边缘化。“外包”则使档案工作人员失去了与现代信息技术亲密接触的机会,虽然档案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外包”的全程监督检查,但这与掌握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技能是两回事。如果不能掌握和使用其技能,而必须依赖于“外包”公司的话,那么,不仅档案工作人员将被边缘化,反过来还将影响档案工作,影响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3 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
“包外”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不够,致使单位无固定的档案管理人员,更谈不上去配备档案工作所需软硬件设施;另一方面是档案部门为了评优创先,或者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力求在很短时间内必须完成某项工作,就突击性地将业务指导工作(归档整理工作)全程包干。
“外包”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形势所迫,人员欠缺。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档案部门缺乏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人员尤显突出,不得不将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工作外包;另一方面是馆藏量大,数字化加工工作量浩大,短时间难以完成。尤其是在档案馆测评升级中又有档案数字化的要求,为了早日升级,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不得不将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外包。
“包外”与“外包”两种截然相反的现象同时出现在档案部门,还有深层次的原因:其一,不正确的政绩观。为快出政绩,“包外”与“外包”的确可以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但这会损害档案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其二,不管是“包外”还是“外包”,其实质都是档案部门故步自封不思进取的表现。面对现代信息社会,如果不改革而固守传统的做法,即使“包外”得再到位,也只会陷入不断“包外”的怪圈。“外包”其实质是主动地拒绝学习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外包”结果使档案人员难以与现代信息技术亲密接触,从而陷入不断“外包”的怪圈。
一段时间后,我熟练了很多。英文信自是不在话下,繁琐的货柜结帐单也不会每份都要老板亲自对帐,以色列客户的散货拼柜也不会再让我头痛欲裂,每天听的阿拉伯语也不会再一句不懂。像小草一样,顶着再大再重的石头也要向上生长。我相信自己的能力,并为自己的进步感到骄傲。
工作,其实并没有太大难度。只要会一定英语,肯专研,就人人都可以胜任。问题是,在浙江义乌的人才市场上,本科、英语六级、计算机二级,老实地说,我算是百里挑一了。虽然在上海遍地都是,极不值钱。所以我选择了暂时离开。在这里,我是经理助理,有相当不错的环境。仅有的两台电脑,一台在我桌上,工资两千虽不算高,却已高于其他员工。
上班时间早8:00——晚6:30,有工作就要加班,无加班费,无休息日。对此我只有接受,在这里,老板的话就是制度,不得不服从。面试时她和蔼地对我说:你是新人,周末就多多学习。后来我才恍然大悟,什么学习,根本就是要你天天上班!本以为离家仅两小时车程,可以常回家看看,现在不免感到有些失落。但公司可以打电话,只要老板不在,所以释然多了。在三个月的时间里,我学会了不少阿语。刚开始是一窍不通,还被老板责备了一次:你怎么连个阿语都不会!我冤不知往哪儿审,不过这一句话,大大促进了我学习阿语的步伐。两个月后她无意中听到了我和老外的对话,用惊讶的口气第二次评价了我的阿语:你现在阿语这么好啦?!我说:舒克兰(阿语:谢谢)同事集体晕倒。
从这里我知道学语言最重要的是环境,而不是语法词汇之类。语言是用来交流的,而最快的途径是开口说!我真切地体会到了这点。对于工作,我发觉我能做的已经做过了,老板不会再让我做其他走出办公室的事情。重要客户,她一概叫一个亲信的翻译或她妹妹带。她妹妹的英语,在想说但说不完整的阶段,所以她向老板申请带上我,我刚和老外聊两句天气,老板就发话:你不要多说,我妹妹说不来的地方你教她一下就可以了。我说哦。一路跟着拎包。以后她妹妹再叫我去,我便说事情太多。
办公室里面,生意自然是老板亲自谈,还要关门关窗。外人根本没窥探的机会。我侥幸谈过一次,那晚老板赶不回来,但厂家和老外都在了。我便做翻译,将老外的要求说与厂家,将厂家的价格报与老外。谈并不是很难,货量大,价钱自然一低再低。老外还要印花体字,我当即设计,打印给厂家带回去做样品。双方都十分满意。我感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成就感,因为如果换成老板,她根本不会设计字体。潘多拉的盒子打开,原来不过如此。
什么人有什么样的能力,取决于其在什么职位。出自我的一位好朋友。我终于明白并相信了这句话。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的光环渐渐散去,事物都还原了本来的面目。老板的脾气越来越暴躁,对待员工一概用咆哮的态度。我是比较幸运的,和她对话时不用捂着耳朵。三个月将近,我觉得我的价值应该有所提升了,便决定向老板要求加薪。我采取了极其巧妙的方法:和一个大客户搞好关系(老板对他言听计从),请他和老板说。那老外还真讲信用,果然向老板说了我一堆好话,老板心花怒放,为有如此好又如此便宜的员工。对我说:你现在进步很大嘛,老外都夸你好呢!
我趁机:那您是不是考虑一下帮我加点工资啊?老板立马板起脸:现在是不可能的,到了年底会有适当奖励,那也要看公司经营状况而定。
我不放弃:可我还要还助学贷款呢。我爸妈都下岗了……
她打断:那你男朋友呢?
我一愣:在学校……接下来,老板、老板老公、老板妹妹三个人开始围攻:那换一个啊!我帮你介绍!我认识很多有钱的!女孩子么就是要……
当我欲哭无泪时,老板老公插了一句:那做我小老婆好了!我还没反应过来,老板便很开明地对老公说道:你在外面养多少个我都不反对,但都要让我知道,还要都听我的话!然后,温柔地注视着我。
百口莫辩。我第一次经历如此的尴尬。当然其他人都是从这场谈话中得到了快乐的。我不明白精心策划的场面怎么会变成这样,自取其辱啊!老外天天请我吃饭都已经不胜厌烦,我不知接下来还会发生什么事情。
两天后又被老板痛斥一顿,因我生病,无法和以前那么快速地完成工作。事情经过:老板姐妹俩重感冒好多天,我无法避开,但因为来了那个,抵抗力一下不够用,终于被传染了。结果头痛欲裂,事情想一堆麻绳一样难解。
我奋战一上午,中午时想她妹妹诉了两句苦。一会老板就叫我了。咆哮:LINDA,你怎么搞的,老是头痛头痛,我这里事情怎么办啊!!!你不能请假去看一下么!!!
我问:那请假要不要扣钱啊?她觉得我问的是白痴问题:当然要啊!!
我再问:那加班有没有加钱呢?(常被她留到八九点才回家啊)老板强压住气:这里没有什么所谓加不加班,你来应聘的时候就说过,你作为助理是没有休息天的。我说:哦,那我下午去看一下。
回去睡了工作以来第一个午觉,小床虽然一动就会嘎吱,但还是睡的很香。大公司看环境,中公司看行业,小公司看老板。这也是那位好朋友教我的。在这里,老板已经不再掩饰,在她眼里,员工仅仅是赚钱的工具,而不应该有人的情感。
关键词:公司担保能力;公司对外担保程序;公司对外担保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7-0026-03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或其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的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提供保障的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弥补了我国公司担保法律制度的空缺,在总则部分专条规定了公司担保制度。一方面,完全肯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能力,体现了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朝着市场经济方向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创新的制度会在实践中不断面临挑战,我国公司担保制度创立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操作上的实践问题。
一、公司的担保行为能力
从私法自治的角度而言,民事主体均有为他人债务设定担保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或其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管是人的担保(保证人),还是物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留置),都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是为了维持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维护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往往对公司的担保能力加以限制。对于公司有无担保行为能力,各国公司法在立法上都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例如,我国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有无担保能力,这曾经引起许多误解。对此,理论界也提出了“禁止说”、“有限担保能力说”、“完全能力说”等学说。
有关公司担保行为能力的各国和地区立法:
1 美国
在美国普通法上,一个普通的商业公司为另一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做法被认为是越权行为。该规定引起大量的不公平,幸运的是,它已经被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所了。《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明确规定允许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该法第302条第5项规定:“销售、转让、抵押、担保、出租或用其它方法来处置它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该法该项规定为美国许多州立法所采用,即美国多数州公司法都采取原则上允许公司担保的立法例。
2 英国
《英国公司法》不仅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而且还明文规定集团公司成员之间以及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担保。同时,英国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为其董事以及与董事利益相关的人员提供担保。1985年的《英国公司法》第336条a款规定“子公司可以为其控股母公司的对外负债提供担保”:1989年的《英国公司法》第4编(公司担保登记)专章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进行登记制度。这也反证了英国允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立法态度。
3 德国
德国《股份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未就公司担保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依据《股份公司法》第89条第4款、第115条第3款规定:“公司向其关联公司提供信贷,仅有董事会批准即可,而公司若向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有利益牵连的另一非关联公司提供信贷,则须得到监事会许可。”从立法窥之,公司可向关联公司直接提供信贷,由此可以推定,公司经董事会批准仅为关联公司(包括法人股东)提供担保,应为法律所允许。
4 我国台湾地区“原则禁止、例外许可”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得为保证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第2项规定“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时,应自负保证责任,公司受有损害时,亦应负赔偿责任。”从此规定来看,台湾地区公司法严格限制公司担任保证人,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定。
5 我国现行《公司法》立法例
为了明确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法律地位,避免社会各界对公司担保能力的无谓争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9条对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文字做了重大调整。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条款的规定,反过来理解就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除了该法第149条的文字调整外,现行《公司法》第16条又明确承认了公司的担保能力。因此,从这些条款来看,我国立法允许公司自我设定担保约定程序,其当然隐含着允许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或其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的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提供担保。
通过各国、地区的立法可见,这些国家、地区均以明示允许或模式认可的方式承认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和效力
1 公司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那么,如果章程对担保决定机构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由哪一个机构作出担保决议?对此问题,目前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理由是:第一,基于股东思想。公司权力源于股东,公司权力的目的在于追求利益,公司权力应该由股东会行使:第二,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配置来看,现行《公司法》尚未采取美国公司法框架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而是有“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深厚烙印;第三,在公司章程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解释为董事会不能超越董事会赋予的权力,不能当然享有担保决定权。
债权人从稳妥起见,也可以使担保公司修改公司的章程,明确究竟是谁对此有决议权。等待公司的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后,债权人再要求公司作出相应的决议。但是,这种方法的效率不高,毕竟,修改公司章程本身就有很多程序问题。
2 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是为了自身的举债,是用于公司自身的发展,因而,担保风险控制在本公司。对此,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内部决策程序:如果章程规定不明,可以解释为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是决策权主体。唯有的例外是上市公司,现行《公司法》第122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可见,上市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且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应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 一人公司为一人股东提供担保
一人公司股东可否以一人公司为自己债务提出担保?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现有的规定来看,一人公司股东可以自行作出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决定。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新《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此种决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
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公司法》禁止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那么如果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与他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对此问题,目前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大体上有以下3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主张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表见的规定。视第三人是否善意分别处理:如果第三人善意,即第三人非因重大过失不知董事、经理无权,担保合同有效;相反,如果第三人恶意,即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董事、经理无权,则担保合同无效。笔者不赞同这种主张,在理论上,此说混淆了制度和代表制度。表见是无权的一种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一种代表制度,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关系。
第二种主张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按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处理。理由是:现行《公司法》第16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司担保的条件担保公司的公司章程也进行了工商登记,完成了对外公示,因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却无权对外担保。所以。仅仅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担保合同无效。相对人不能以公司章程为内部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代表等理由进行抗辩。笔者认为,现行《公司法》第16条第l款的规定不是公司法上的强行规范,而应该说任意性规范,因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认定其为无效合同。
第三种主张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按“越权代表”制度处理。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条款规定可称为“越权代表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在法定条件下例外将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视为有权代表行为,并对其签署的合同赋予法律效力。笔者赞同此主张,理由是:法定代表人制度是一种代表人制度,它与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范畴。现行《公司法》没有赋予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权。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擅自签订担保合同行为视为一种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合同法》第50条规定认定其效力。对担保公司来说,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构成了忠实义务的违反,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之后可以对越权行事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追偿权。
四、债权人对公司章程的合理审查义务
现行《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换言之,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以及担保决议程序和额度,那么,问题在于公司对外担保时债权人是否有合理审查义务?
笔者认为,回答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认定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公司章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来源于英美法上的“推定通知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章程一旦公开就意味着向第三人发出了通知,进而推定第三人应当知道并理解其中的内容。我国现行《公司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换言之。如果公司章程已经登记在册,但第三人并未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查询,也未要求公司出具公司章程,则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不仅意味着善意第三人对公司的信赖受到保护,还意味着非善意第三人要受到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对抗。因此,债权人对公司章程具有合理审查义务。这种合理审查义务是指债权人对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必要而合理的形式审查,尽到一般人的谨慎审查义务。倘若债权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上述合理审查义务,但未发现公司章程的虚假或无效事实,则债权人据此与担保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应当有效。如果债权人明知或应知担保公司的章程有瑕疵而签订了担保合同。在担保合同对担保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简言之,《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在提示债权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到章程中所规定的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条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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