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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农村金融发展现状以及农产品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湖北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作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农产品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湖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更要充分发挥农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着力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新农村建设服务。2012年,政府文件多次提及“三农”问题,并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凸显了“三农”在我省民生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在此背景下,湖北省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积极推进基本金融服务均等化,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享受到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有力地促进了“三农”的转型升级。
但到目前为止,湖北省农村金融建设仍然滞后,长期存在的城市与农村金融二元结构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城市金融服务竞争日益充分而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明显不足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由于从2010年起,短期贷款的分类有所变化,表1是根据2009年的数据描述的湖北与全国贷款农业贷款情况的比较。
从表格的数据来看,湖北的农业贷款同比增长22.7%,基本与全国平均水平23.4%保持持平。但是湖北省的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重仅为4.1%,与全国平均水平还有一定差距。这说明,农村金融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当前依然是我省金融体系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历史阶段,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依然是国家高度关注的民生与社会问题,也是需要继续通过深化改革来着力解决的一项重大经济金融工程。
(二)农产品企业发展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农业也将逐渐融入世界农业之中。只有不断深化金融服务与创新,更好地支持农产品企业出口,才能使农业适应和加入国际市场,不断提高其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把农产品生产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更好的为“三农”服务。
1.农产品企业的发展能促进农业增长
第一,农产品企业的发展,有利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优化产品结构。农产品企业围绕某一农产品提供配套服务,通过定向投入、合同收购等方式,扶植农业生产,因地制宜的建立起一批各具特色的农产品商品基地,使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产品结构得到合理调整和不断优化,推动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农产品企业的发展推动农业的科技进步。目前农产品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已成为农业方面科技创新最具活力的主体,农民教育培训最前沿的阵地和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最有效的平台,为推动我国农业科技的进步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农产品企业的发展能促进农民增收
第一,就我省目前农民的收入构成来看,其构成主要有以下四部分: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民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与国家政策有关的农业补贴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占到95%以上,。农产品企业的发展不仅能为农产品提供销路,还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将会大幅度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二,农产品企业的发展为农民积累管理经验提供了机会,农民会把在参与乡镇企业管理中学到的经验活学活用,不断升华,并将之灵活运用到村务管理或自主创业中,这也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可见,发展农产品企业,是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
3.农产品企业的发展能促进农村建设
第一,一个县的企业的增加值、利润总额、上交税金等,是组成该县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指标。如果一个县经济不强,企业上交税金少,这个县创造的财政收入就必然少,这样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自然就少了。
第二,农产品企业作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和载体,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壮大农村经济的重要动力,作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有力抓手,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仍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这些企业的参与。
二、湖北省农产品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困境
(一)湖北省农产品企业建设的资金需求大
首先,根据调查的资料显示,作为农产品龙头企业,资产投入大约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比较大,在10 00万元左右,农林生产开发型约在500万元左右,这就要求有大量的资金支持。其次,农产品企业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使得资金流动呈现季节性;同时,由于动植物的生长周期一般较长,使得农产品企业的资金周转比较缓慢,资金的利用率低。最后,农产品企业资金需求具有一次投入,多期消费的特点,这就使企业需要更多的流动资金。
(二)湖北省农产品企业贷款难度大
就湖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农产品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依赖于湖北省农村合作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贷款。但是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农业贷款是远远不弄满足我省农产品企业发展要求的。
首先,由于农产品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固有的特点,如经营规模较小、资金利用率低、经营风险大等,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得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贷款有限。其次,,农产品企业由于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也不需要定期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缺乏监督机制,导致金融机构对农产品企业的融资成本通常比较高。最后,金融改革和发展滞后,比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滞后,导致金融产品创新较少,加上农村信用社不断向商业化过渡,大量资金流向了收益率高的地区和部门,而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农产品企业由于各种限制难以取得贷款。
鉴于以上种种,农产品企业往往难以获得充足的资金供给。这种情况使得很大一部分农产品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渠道寻求高利贷,严重妨碍了企业的发展和融资能力的增长。然而,农产品企业的这种融资困境,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值得获得贷款。我省当前也有许多业绩优秀的农产品企业,比如稻花香、精武鸭脖等,也说明了农产品企业也会具有广阔的投资前景。具体到大农业内的农、林、牧、渔各业,他们的发展也极不平衡,银行在给这些企业提供贷款或投资时,考虑何时进入、如何定位以及选择哪种金融工具和手段是非常重要的。
三、影响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主要因素
金融创新的本质,就是通过对风险和收益的重新配置,使金融机构达到目标收益的同时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经验显示,金融产品创新虽然与回避管制、危机处理等因素密切相关,但金融结构复杂化、金融体系高度市场化过程中金融机构不断增强的竞争压力,才是推动金融创新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动力。从我省的目前的情况看,影响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主要因素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缺乏创新动力,金融产品创新的主动性较弱。首先,农村金融体系还处于市场化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不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较差,农村金融机构整体面临的竞争压力有限;其次,由于农业经济是弱势产业,金融机构在农村经营的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相对较低;最后,随着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战略转移的推进,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对基层分支机构的贷款权限上收到总、省行,基层银行的主动权极小,抑制了基层行创新贷款品种的积极性。
第二,农村资金风险规避和补偿机制不健全。目前担保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农产品企业可用于抵、质押的财产有限,担保能力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使得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企业缺乏风险分散渠道,基层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内在创新动力不足。
第三,金融监管过于严厉。由于我省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监管机构为了控制风险,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过于严厉,会使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为在严厉的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为获得产品创新的监管允许所付出的运营成本会大大增加,无法提供有经济性的新产品而不愿创新新。
第四,激励机制不完善。考核机制不科学,不能精确考核与评价员工在创新中的贡献,或者没有建立针对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的考核评价机制。受体制限制,无法利用企业年金、灵活薪酬制度等先进的激励资源和激励手段,影响了员工参与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这些条件下,金融机构创新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导致在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常常面临着金融机构不积极、不响应、不配合的问题。
四、协同发展视角下的农村新型金融产品创新
鉴于农产品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殊性,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创新,开发出一批专门针对农产品企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1.创新抵押物。这类金融创新在贷款抵押物方面有所突破,主要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由于农村中小企业恰恰缺乏不动产,考虑到农村土地具有土地经营权的特性,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就是针对动产抵(质)押融资的需要,开办的新型贷款业务,它使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拥有的动产资源真正转化为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的有效载体。
2.为农产品企业提供季节性专项资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的季节性特点,对农业企业提供季节性贷款。如贷款承诺,并以收购的农产品和加工的成品等库存作为抵押。对于信用和财务状况较好的农产品企业可为其提供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循环周转贷款。
3.农企打包放款。当农产品企业与外国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就要组织出口时,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周转上的困难。此时,农产品企业可以用进口地金融机构向其开立的信用证或其他保证文件,连同出口商品一起,作为贷款抵押,借入款项作为周转资金。待农产品企业收到货款后,再还清银行贷款。这种打包放款的期限一般较短,在一年以内。
4.提供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避险服务。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有限,并且期货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农产品企业都不知道如何利用期货交易来降低风险。金融机构可以与期货经纪公司合作,为农产品企业规避价格风险或买卖农产品期货提供专门的服务和交易上的便利。
总之,农产品市场是一片广阔的市场,但是其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农产品企业的特点开发更多的金融工具来满足农产品企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为“三农”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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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薇,陈收.金融监管对金融产品创新影响研究新进展.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10期.
关键字:余额宝;金融公平;金融创新产品
自2013年6月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以来,就受到了广大支付宝使用者的青睐。网上有专家说余额宝对我国传统银行业的影响毫不亚于之前的支付宝信用支付。这个结论未经考证不知其真实性,但是却可以看出余额宝确实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
余额宝是2013年6月13日由阿里巴巴集团支付宝上线的存款业务。简单地说余额宝就是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结合互联网这种创新模式,再加上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业务,把它们结合到一块,利用货币基金的方式进入到银行间市场,从而获得收益。
在去年的短短半年时间里,各大互联网公司纷纷拉上基金公司推出了“类余额宝”产品,如苏宁“零钱宝”、百度百发等各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有人统计市面上单单是用某某宝取名的理财产品都有20多种。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春天”,这众多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出现无疑为利率市场化增添了活力。本文主要分析余额宝得以生存并且发展壮大的内在原因,笔者认为最大的根源在于这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理财产品相较于传统理财产品更能够体现金融公平价值。金融创新理财产品种类很多,但它们都具有很多共同点,并且相较于传统理财产品都更能体现公平价值,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产生影响最大,很具代表性的金融创新产品-余额宝,所体现的金融公平价值来论证鼓励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合理性。
关于金融公平的界定问题
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在金融界,大家似乎都更加重视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金融法的研究与制度设计亟需寻找一条新的路径来调和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这一对天然的矛盾,从而提升金融法律制度的绩效,实现其应有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这条路径就是金融公平理念。公平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理当成为金融监管法始终贯彻的一种价值观。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强调了公平与正义。由此可见金融公平的重要性。
当然,首先得定义一下什么是金融公平,冯果认为,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各类主体不因自身经济实力所有权性质地域和行业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能够公平地参与金融活动,机会均等地分享金融资源,形成合理有序的金融秩序,并通过金融市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公平的内涵表现为各类金融主体能够公平地参与金融活动、公平地进行金融交易、公平地享受金融福利。笔者很赞成他的观点,金融公平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能够公平地参与金融活动;二是能够公平地进行金融交易;三是能够公平地享受金融福利。本文所谈的金融公平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的。
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的不足之处--缺乏金融公平价值
近几年,一谈到暴利,就会想到银行,大家都知道银行、石油等行业都是暴力行业,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润10412亿元,比2010年增加2775亿元,同比增长36.3%。银行倒是赚钱赚到手软,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却出现融资难的困境,对于广大社会普通大众来说银行垄断也使他们没有享受到金融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传统银行缺乏金融公平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地位不平等
由于银行长期受国家特殊照顾,形成了自定的游戏规则,银行逐渐成了一个垄断机构。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相较于传统银行而言“出身”并不是那么高贵,没有国家的特殊照顾,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银行。正是这种不平等造成了其它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尴尬状态,银行一家独大,占有了市场上绝大部分金融资源,这造成了金融极度不公平。在这样不公平的金融环境中,银行形成了垄断地位,享受了大部分金融成果,而其它金融机构连生存都很困难。从长远来看,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是很不利的。
(二)银行对客户存在“门户之见”
传统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门槛很高,银监会规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而有的银行甚至规定个人理财的起点线是30万元人民币,这个水平我国绝大多数人是达不到的。银行这样的“嫌贫爱富”观念会给人一种“店大欺人”之感,那就意味着银行理财成了那些有钱人的特殊享受,而这些金融成果与普通百姓无缘,广大的零散资金持有者无法和那些富人一样享受金融收益。他们那些零散的钱放着只能存银行,而银行的利率又很低,这样他们就减少了很多收益。在这样的情境之下不但银行和消费者地位不平等,而且消费者之间也因贫富差距而不平等。在一个健康的金融环境下这样的金融公平是不因该出现的,正是由于金融不公平给金融创新产品提供了发展的机遇。
金融公平在余额宝中具体如何体现
余额宝把市场上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充分利用,使碎片化的资金得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疑推动了利率的市场化。如果大家天天跑去银行存这些闲散的资金,不但银行受不了,用户也很麻烦。余额宝确实对银行造成了冲击,迫使其让利改革,但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银行效率低等缺点,还促使金融行业更加活跃,对金融公平的实现起着积极作用。下面将分析金融公平如何在余额宝中体现。
(一)零散资金持有者--公平享受金融福利
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金融福利作为公共财富的一部分,理应由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甚至应当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向弱势群体进行“权利倾斜性配置”。人生来就应该被赋予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不应因出身行业或地域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正如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所言,“信贷权是人权,它为穷人创造出其他权利”,必须打破银行“嫌贫爱富”的观念。
笔者认为,“余额宝”体现了金融公平,其具体形式反映在对零散资金持有者身上。在银行垄断的金融体制下,这部分人很难平等地分享到金融资源,因为作为国家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中国农业银行”等都打有国有的标签,所以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国有行业自然最为受益。然而作为民营企业或者个体户却要面临融资困难的境遇,作为零散资金持有者的大多数其出境可想而知,银行都有着“嫌贫爱富”的情结,作为零散资金持有者自然不被看好。
(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平参与金融活动
公平参与金融活动的前提是赋予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平等的金融权利和竞争机会,这是社会弱势群体改变生存现状和赢取发展可能性的基础性条件,假如连市场准入的平等性都不能确保,那么金融公平的实现无异于纸上谈兵。余额宝这种金融理财产品的兴起也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挑战传统银行垄断金融市场的手段,在现今市场调节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模式下,像余额宝一样的理财产品有着“高利率、高效率、平等经济地位”的优势,赢得广大消费群体的青睐。对于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金融公平是他们期望看到的。因为无论什么行业,实现了金融公平也就意味着有着平等利用市场资源、公平实现经济融资的可能,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今天,市场主体们如果能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即使最终依旧难逃灭亡的厄运,至少不会觉得社会不公平,而会认为“死得其所”。
评述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银行业的垄断,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笔者认为余额宝是值得发展的,它的出现符合国家提出发展普惠金融的契机,能够活跃金融市场,是金融自由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有利于实现金融公平这种核心价值。虽然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但是只要国家加强监管,使这种金融风险可控,那么它们所带来的金融价值将远远大于它们所产生的金融风险。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管层不仅要进行适当监管而且还要给予新事物创造包容的市场环境。使互联网金融能够很好地和传统银行业融合,双方互补,从而实现真正的金融公平。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应该推动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扩展,扩大金融服务需求,帮助越来越多的低收入群体获得可用来改善生活的金融工具,为穷人提供社会和经济福利,实现金融公平。
参考文献:
[1]冯果,袁康.从法律赋能到金融公平[J].法学评论,2012(4):89
[2]冯果.收入分配改革视野下的金融公平[J].检察风云,2013(3)
[3]应飞虎: 权利倾斜性配置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是一种“零和”游戏(即高收益与高风险)的相互渗透产品,其主要动因是规避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即以最少的资金成本取得较多的投资。这种“以小博大”的交易方式给交易者带来可能的高收入,也可能带来巨额损失。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加快,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带来了与市场相关的各种风险。因此,金融衍生产品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降低、分散市场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转移风险的过程中,也可进行冒险式的投资,即投机。因此,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中潜藏着巨大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运作较之一般商品市场和金融基础产品的运作更为复杂,风险更高。它不仅要承受一般商品市场的影响因素,而且还会受到大量的其他商品市场没有的、不确定因素和投机行为的干扰。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作。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基础不完善及监管失控,特别是对衍生产品的滥用和监管不力。究其原因,主要反映在宏观与微观两个主体层面:
就宏观而言,监管不力是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以巴林银行倒闭案为例,英国和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当局事先监管不力和未协力合作,如果英格兰银行、新加坡和大阪交易所之间能够加强交流,充分共享信息,就会及时发现巴林银行在两个交易所持有的巨额头寸,或许巴林银行不会倒闭。
就微观而言,主要是内部控制薄弱,对交易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如巴林银行倒闭的主要原因就是内部风险管理混乱到了极点。另外,过度的激励机制激发了交易员的冒险精神,增大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1995年2月23日我国发生的“327国债”期货风波,除当时市场需求不强、发展衍生工具的条件不够以外,过度投机和监管能力不足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分类
1.市场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所造成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的亏损。当市场运作正常时,投机者的行为所引起的风险是分散的、平缓的。反之,一旦市场处于非常状态,即当市场份额较为集中在少数投机主体时,其投机者就会利用控制市场资源来控制交易品的价格波动,造成市场的风险。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国际炒家操纵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最典型的一例。
2.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管理出现漏洞等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的损失。管理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1995年2月27日,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出现的英国巴林银行交易员越权违规交易股指期货造成巨额亏损,导致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就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中最典型的操作风险的事例。
在现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中,其各种风险交叉反映,相互作用、互相影响,使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加倍放大,给交易个体造成重大损失。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系的基本设想
我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我们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三级监管体制”模式,即由政府监管、行业协调和内部自律的三级共同监督管理体制,应是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最合适的选择,将有利于实现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但是也应根据我国实际在一些方面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一,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通过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金融企业内部的制约机制,有效地控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监管部门应将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作为批准该金融机构开办金融衍生产品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首要条件。
第二,行业自律方面。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主要是依靠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监督,而行业协调组织的管理比较弱,这是我国今后需要重点发挥的方面,并且必须要从目前政府监管机构领导下分出来,真正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通过行业协调组织的管理,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总体素质,有力地约束交易者的非法活动。
第三,政府监督管理方面。我们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经验,围绕维护金融稳定和确保金融安全这一监管目标,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模式,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金字塔”监管结构。
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体制为:银监会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机构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人民银行依法对各监管部门实施检查监督,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还应担当监管信息中心、情报中心和金融监管委员召集人的作用。由人民银行建立信息共享资源系统和监测中心,由监测中心对各种信息进行跟踪和监测,并将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各政府监管部门。这种模式能保持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连续性。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制订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规
一是尽快制订《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法》,明确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职责及范围、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规则,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明确规定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额与风险承担限额,形成有效的控制与约束机制。三是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结算制度并明确结算机构。结算机构直接介入交易,从整体上充分发挥结算系统的机制功能,防止亏损的累积,控制风险。四是明确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交易所、登记公司、协会业务的权力和职责。五是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交易制度体系,包括合理设计并严格执行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制度,建立持仓限额制度和大额定单(或指令)报告制度,建立逐级担保的清算会员制度以及大户大宗交易报告制度等。
(二)制订《金融监管合作法》
制订《金融监管合作法》,包括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国内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一是明确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作的稳定性。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情报中心和监测中心,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全面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及时向各监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合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实现信息共享、调查协作和相互援助,制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波的跨国界蔓延。
(三)建立和完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的风险揭示机制,使客户充分认识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和风险。如加强对中介机构风险揭示义务的监督,增强风险披露协议书的法律保障,强化对公众衍生产品风险意识的教育等。二是构建有效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和防范机制。如成立由董事会、高层管理者组成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测定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评估系统,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三是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四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从事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预警,避免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和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超规模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救助机制。在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中央银行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暂时干预,以避免金融市场产生过度震荡。
(四)建立金融衍生产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体依法受到严格限制。根据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减少因不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形成的风险,必须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许可证制度;必须对进入相应交易所的交易进行许可证验证;为客户提供场外交易(柜台交易)的,其许可证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其管理类似现行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五)修订完善《破产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
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如果发生交易合约规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交易双方将提前终止所有未到期的交易,并进行“终止型净额结算”。因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未到期前合约终止的金额不确定性,给破产时债权申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行使对保证金的抵销权有难度。因而有必要对新《破产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明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清算的债权债务以及保证金如何处理。二是修改完善《担保法》。明确担保协议的性质、范围和义务。三是修改完善《合同法》。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履行的对象是合同的标的,但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对象是合同本身,而最终履行合同的对象并不是合同的标的,而是现金。因此,需要法律对其合法性予以明确。
(六)完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
进一步修订《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为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发展留足空间,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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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在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冲击的同时也带来了难得的历史警示。2011年美国被标普降级使全球金融市场再次陷入恐慌。究其元凶,则不得不联想到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雷曼等著名投资公司及银行的相继倒闭,给世界经济以最沉重的打击,导致整个世界经济呈现倒退的趋势。然而,正是次贷危机的惨痛教训让我们不得不做出深刻反思,虽然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业务给银行带来了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过度的创新和过度放大的不可控信用风险却又使得金融产品创新成为了一把双刃剑。目前,中国这把双刃剑已开始成为风险管理的聚焦点。如何在后危机时代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和银行业的稳定发展成为我们目前关注和思考的热点问题。
一、金融产品创新引发次贷危机的原因
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它不仅带来收益,也能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来源于劣质资产的金融产品创新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而只有基于优质资产基础上的金融产品创新才会带来高收益。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虽然由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但最主要的原因则是金融产品创新的基础不佳。通过对劣质资产进行创新,对其重新整合和打包,只会造成巨大的风险(投资风险极度偏好的投机者除外)。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不能只注重收益,而是必须运用有价值的足量的优质资产进行金融创新,从而规避风险。另一个重要原因为分散抵押贷款机构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同类性质的次级按揭被美国的一些投资银行经过金融创新,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方法,转变为债券的形式,进而通过次级债券市场流通。其中债务抵押证券(CDO)是影响最大的基于次级贷款的金融创新产品,它是将基于次级按揭的MBS(按揭支持证券)再打包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这一过程被称为二次证券化。经过这二次证券化的创新,创新产品的基础资产所包含的信用风险被扩散,不同档次的CDO投资者被卷入其中。此外,以信用违约互换(CDS)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产品在风险转移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CDS可以用于高级档CDO的信用增强,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信用保护出售者,进而获得资本市场准入;另一方面,CDS也可以被信用保护出售者用于构造高风险的合成CDO,以承担次级按揭风险来获取高收益。因此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会使风险转移全面化、市场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识不强
利润最大化一直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在日常经营中运用金融创新的手段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市场垄断程度较高,有关部门对银行的考核以及银行对员工的考核主要体现在存、贷款等经营指标层面上,对利润指标考核的重视程度不及前者;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独立性不强。因此,可以说商业银行管理经营层以及银行的员工大多数都是考虑如何完成存、贷款等经营指标,而未能深入地思考如何追求更多的利润,也没有进行金融创新的上层压力和自发的动力。
(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素质的制约
要完成一项金融产品的创新任务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包括研发人员、银行决策者、一般业务人员和对外人员等,仅依靠有限的研发人员难以研发出适合银行自身和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但是,基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现状,银行从业人员并不具备现代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所需的知识和素养,难以适应产品创新的形势要求。对于市场开拓者而言,日新月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现代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日趋激烈的银行同业竞争使其在市场开拓、优化服务、技术进步和业务创新上都显得较为乏力,过分偏重于传统业务和市场,延迟了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进程。对于一般业务人员而言,在银行业务发展与创新的要求下,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与知识结构较为老化,偏重于传统的银行业务,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于开发人员而言,熟悉计算机和银行业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已成为阻碍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步伐的重要因素。
(三)金融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
监管政策慢于创新实践就会阻碍创新活动的深层次发展。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经常出现与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产品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迟迟未出台的现象。同时,现有的法规又未对金融机构创新的灰色地带作出相应解释,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时畏手畏脚。甚至出现监管部门因事先的研究不足或协调不够,对一些优质的金融产品创新采取直接叫停的现象,这种监管部门不作为,不予明确说法,采取观望默许的态度,同时又保留事后的话语权,阻碍了金融市场创新的发展。
三、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警示
适当的金融产品创新能够增强资产的流动性,维持金融及经济的正常运转,但是过度创新就会造成泛滥。目前我国的金融产品创新有所推进,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如何在推进的过程中更加稳健和注重风险监控并有选择地进行产品创新,在剖析国际金融危机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产品创新提出以下几点警示:
(一)正确认识金融产品创新与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在加大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必须清晰地认识到金融产品创新不是带有投机目的的创新而是建立在风险可控、规模适度基础上的。因此,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首先,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同时完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总体信用环境还不够健全,信用体系并不完善,需要各相关部门统一配合完善这一体系,从而构建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做好监管信用评级工作,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把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作为一项改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的核心环节。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管理,在必要时实施强制性措施。第三,在国际银行业的竞争中,我们要加强有序竞争,避免因为金融机构的逐利性竞争而使得借贷标准降低、潜在风险增大,最终做到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提高风险的防范水平。
(二)传统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应协调发展
传统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如同现代经济的两个车轮,不能盲目追求金融产品的过度繁荣,只有双轮和谐驱动,商业银行才能稳定、健康发展。此外,大力发展和完善与实体经济紧密联系的金融产品,做实做强做大实体经济,从而夯实整个金融市场及经济基础才是当务之急。在根基还未打牢及其他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切忌轻率而又大量地推出金融产品创新,切勿投机性创新。#p#分页标题#e#
(三)妥善处理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的关系
金融销售进入买方市场
在经济快速发展、造富运动的时代背景下,多年来,中国无论是经济体总量,还是个体、家庭、企业,可支配收入都在大幅提升。然而,从理财根基上看,中国民众从拥有财富、运作财富,到拥有资产、传承资产,不过短短一二十年的时间,民众普遍缺乏理财知识和技术的传承与沉淀。
一边是越来越多的财富积累,越来越快的增长速度,另一边却是相对薄弱的财富管理知识与技术,它们之间形成了很大的反差。于是,中国人越来越富有,不少人却也越来越焦虑,金融乱象层出不穷。
此外,近年来金融市场高速发展,让个人、家庭与企业开始面临着日益繁多的金融产品的选择,这加重了人们的焦虑。人们发现,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自己经常犯错,如果单纯地依靠一种金融工具,已经不能解决生活中诸多的财富问题。
在金融业态初期,金融产品简单,客户需求简单,金融服务也简单,投资者几乎没有理财策划服务的需求。在理财策划服务产生之前,金融产品营销的出发点是产品,而非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随着金融产品的增多、金融主体的增加和客户意识的成熟,金融产品营销市场也开始发生变化。
从市场供求关系来看,今天的金融产品营销已进入买方时代。当下,摆在客户面前的不是如何购买产品,而是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如何在今天的市场中买对产品。在这种需求下,理财策划服务开始孕育与发展。
金融销售的需求导向
由于分业经营,今天很多金融营销人员往往只具备一些垂直的营销思维与技术,比如大部分银行经理更擅长销售理财产品,证券经纪人更擅长向客户提供股票资讯,保险销售则更关心客户拥有多少保障……
而客户的需求不是单向的,客户更需要身边的金融营销人员来指导他,每种金融工具的不同之处在哪,有何利与弊,自己更适合选择哪一个金融工具,如何对资金进行分配?因此,金融营销人员学习理财策划的必要性由此产生。
理财策划的感性描述是资产的合理配置与运用,让整个人生的财富得到更好的安排,实现财富自由,实现人生的各个目标;从理性上看,理财策划内容包含现实的管理(钱现在该怎么用)与未来的管理(钱在未来怎么用),它们的管理需要一些逻辑来支撑,比如资产配置逻辑,产品组合逻辑,这些逻辑构成了理财策划主题的内容。
理财策划所涉及的理财知识与技术,能更好地把金融工具整合起来,满足客户对财富的管理需求,实现客户对财富的增值保值目标。通过理财策划的学习,金融营销人员通过了解客户整体的需求,进而知道如何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要。基于理财策划逻辑的产品销售能为客户提供更加公允、正确的财富管理安排,这是客户期望的。
专业理财策划的趋势
不可否认,在如今这个时代里,单一金融产品能满足单一的理财需求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同时,这个市场也会催生一批以复合、专业的理财策划为导入手段的市场服务模式。在金融营销市场中,尤其是针对中产以上的金融营销市场中,敬畏专业是一个必然趋势。
当前,已经有这样的趋势或者是有这样的人群产生,他们并不单一贩卖所销售的金融产品,而是更多地与客户谈论生活话题,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进而与自身的工作产生对应关系。从深层次来看,这其实属于一种理财策划师的模式。
过去,金融营销强调销售的技术,强调客户关系。它偏重金融营销人员销售什么、如何销售。现在,金融营销更强调知识体系、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更关注于客户买什么东西,更符合客户的需求。
实际上,理财策划服务属于一种知识型的营销,一种理论知识的营销。从知识营销角度而言,理财策划为金融产品营销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购买逻辑。
深层次了解客户后,找到什么金融产品与服务是他最需要的、需要多少,然后,向客户销售一套逻辑(理财策划逻辑),让客户具备某一种认知以后,再来销售产品。
尽管最终金融营销人员销售的可能依然是这些产品,然而实际上,这些产品是理财解决方案中重要的实现手段。换言之,金融营销人员是在销售一套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理财策划方案,销售一个有内在逻辑的产品体系。
如果金融营销人员既掌握专业理财策划知识,又有理财策划的能力与技术,那么,他们在未来的竞争中更有可能获得优势胜出,能更体现价值,从而主导未来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