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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八月
中国·牡丹江
甲 方:牡丹江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黑龙江穗甬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 方: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经济的杠杆拉动作用,支持牡丹江市新兴工业产业快速做大做强,拟由牡丹江市国有公司、基金运营机构、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牡丹江市新兴工业产业投资基金(暂定名,以下简称牡产业基金)。
牡产业基金按市场化模式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引导带动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牡丹江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先进装备制造、医药、医改、食品等产业的投入,专注于扶持符合牡丹江市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加快牡丹江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一、合作目的。遵循市场化原则,设立真正意义的牡产业基金,以股权投资、提供增值服务等方式促进当地先进装备制造、医药、医改、食品等产业资本化,直至做大做优做强实体产业。
二、合作原则。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组建“责权明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专业进取”的投资基金,支持牡丹江市经济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注册在牡丹江市。
第二条基金设立要点
一、基金模式。牡产业基金性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方式设立,实行承诺募集制,基金由已注册的黑龙江穗甬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甬辰能)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事务,并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基金募集。牡产业基金规模8亿元。①穗甬辰能作为GP出资1000万元。②市政府指定具有政府投融资平台属性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拟出资比例为25-30%。③其余份额由穗甬辰能负责募集。首次到位资金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5%,资金完成70%投资后,其余资金根据被投项目等情况分次到位。
三、基金投向。牡产业基金拟投资牡丹江市区域内企业额度为50-60%。投资方式覆盖非上市股权、债权+股权模式和新三板定增及配售等。主要投资于早中期、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国企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投资方式。基金拟投资牡丹江市区域外市场化项目额度为40-50%。
四、基金收益分配。按照行业惯例,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管理费计算基准拟按实际在管投资规模的1.5-2%收取,管理费按年度计提。对超过业绩考核基准(另行议定)的超额收益部分,由基金管理公司与有限合伙人按2:8比例分成。
基金采取退出即分模式。每一项目基金退出时,全部利润能分即分。本金4年投资期内不分,退出期和宽限期内随利润一并分配。分配次序为:①除投资公司外的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和本金,②投资公司的收益和本金,保障年化固定收益(另行议定),③管理公司的收益和本金。
五、基金存续期及退出。考虑到相关产业和投资企业的发展周期,拟采取4+2+2方式,即4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2年宽限期。基金退出通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被投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被投企业股东回购、第三方企业收购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要点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①穗甬辰能按协会要求已完成备案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的最终审批。②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成员5名,临时专家型成员2名,主要负责项目技术可行性的评估。投资公司委派1名委员,对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穗甬辰能负责项目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投后服务团队,通过整合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出资人、被投企业和各类外部合作机构的资源和经验,为被投企业提供战略梳理、人才引进、管理改进、业务拓展等增值服务,帮助牡丹江市相关产业、已投企业和附加行业实现价值提升。
第四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仅为双方框架性文件,双方在具体事宜商谈过程中,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指导,可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
“基金”已是当下最时髦的金融名词之一。各类“基金”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和获取利益的工具,其触角更是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也开始介入基金市场,借助基金模式搭建政府融资平台,推动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特定经济和行政目的。基金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基金运营管理的风险仍值得特别关注和研究。因此,本文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探讨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优劣分析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从法律规定与实践运作经验角度分析,四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和不足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组建投资公司,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董事会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该类基金的优点:一是具备较完整的公司框架、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普遍运营比较规范;二是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护,因而投资比较放心。不足之处:一是投资者筹资压力较大且可能闲置。因按《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其余必须在5年内募足,且在5年内何时募足必须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投资者必须按时筹资。而在无合适项目时募集来的资金可能成为闲置资金。二是存在双重税赋问题。公司制基金股东,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基金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股息或财产转让所得时,基金公司首先要缴纳最高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这部分所得在股东分红或股东再转让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股权时,还要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股东是企业,还可能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PE基金一项收入至少要由不同主体缴纳两次所得税。三是基金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利于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激励制度,不利于调动基金管理人进行项目投资运作的积极性。
(二)信托制。即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签订协议组织一个信托计划,并成立信托公司管理筹集的资金,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资质的信托公司专营。同时,信托公司一般不负责基金管理,而是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提成。该类基金的优点在于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受到较严格监管的金融产品,投资者保护程度相对较高。不足之处:一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资者行使投资者权利,从而徒增一层法律关系与一个中介费用;二是信托产品只能一次性募集,会出现暂时的资金闲置。
(三)契约制。即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服务。一般不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处于一种“暗箱操作”的状态。该类基金的优点:一是投资决策的效率一般较高。投资者只是希望委托专家理财,一般对基金运营及重要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受托管理机构集基金资产经营权、所有权和处置权于一身,可自行决策投资产品;二是基金运作一般采取“一事一议”,具有节税效果。不足之处:投资者只能主要依据发起人事先拟定的契约来约束受托管理机构,基金本身无法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但是契约关系不够稳定。容易滋生法律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保底条款认识不一,可能会被认为是扰乱金融秩序而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各方权益的保护。因此,此类基金在实践中有逐渐萎缩之势。
(四)有限合伙制。即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该类基金的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具体负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资金的运作与管理,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该类基金主要有以下优势:一是避免双重纳税。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待遇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即自动享有。投资者只需按照应分得的投资收益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二是资金募集灵活方便,可避免资金闲置。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般不需一次性缴纳出资。国外此类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经常采用call capital机制,即基金在决定投资项目之后,给投资人一个拨付资金的时限,投资者只要约定的时限内,向基金拨付资金即可。这样意味着如没有选好投资项目,可暂行不出资,因而能够较好地避免资金闲置问题。三是激励机制比较完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的利益分配机制,有限合伙人虽然投入99%的资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润,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1%的资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润。这样能够有效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去实现基金增值。而且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增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心,促使基金管理人尽心尽力地管好用好基金。四是投资者权益保护较为妥善。有限合伙协议一般都设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披露经营信息及投资者随时查阅会计账簿权利等内容,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多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投资决策,避免了投资决策草率和独断;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强化了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因此,在实践中合伙制被认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选择。
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私募股本市场或产业投资基金,各地政府也纷纷参与主导设立了创投引导基金。北京市在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生物医药、
新能源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业等领域,探索设立或正筹划设立“北京服务・新首钢股权投资基金”、“北京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等北京市探索设立或正筹设多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入约13亿元,筹集社会投资约110多亿元的基金规模,积极扶持相关产业、领域的大发展。当然政府投资设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额利润,而在于实现特定的经济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直接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参与社会投资主体的商务谈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从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资行政风险的角度,政府在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规范私募基金设立程序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牵头十个部委共同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备案监管进行了具体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有限合伙企业拥有了合法地位。因此,政府投资设立基金在组织形式,原则上可以选择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中的任何一种,但是从上述对四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和不足分析看,建议可以将有限合伙制作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首选模式。
(二)基金投资期与回收期的确定。
基金投资期与回收期的设置是国际上产业投资基金的通行做法。政府设立产业投资股权基金虽然不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但是也应当设定合理的投资期和回收期。因为投资期固定能够有助于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时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效率,同时可以限制基金投资者所承担的出资责任。投资期和回收期是计算基金管理费的基础,政府要想用少量的财政资金吸引其他社会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问题。从国外经验看,基金管理费的收取基数,在投资期通常是基金投资者认缴的资金总额,在回收期通常是基金投资者实际出资总额。因此,政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应当考虑是否设置基金的投资期和回收期及具体时限。如以基金存续期10年为例,投资期可设为7年,回收期为3年。
(三)基金收益分配机制的确定。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关系到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又关系到对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因此通常是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谈判的重点问题之一。按照行业内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以8:2的比例享有相关绩效分成。对于政府引导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因政府为实现推动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特定经济目的,一般可不注重收回投资,但是可以将有关投资收益作为平衡其他社会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的调节器,激励基金管理人努力实现政府特定的目的。如政府可与基金管理人约定,当基金收益高于预期目标(一般可设定为10%)以上时,政府投资应分得的收益成立政府推动产业发展“资金池”,这些资金既可以持续地跟进对基金后期的滚动投资,也可设定奖励基金,以此作为定期考核、评估基金绩效时对基金管理人的奖励基数。当基金收益低于预期目标时,政府可不提取投资收益,适当让渡给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退出渠道的选择。
“退出决定进入”是PE投资行业奉行的最高“法则”。PE投资基金的收益方式或目的就是要实现循环投资,即“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其中退出是实现资本循环流动的关键环节,这也是政府投资设立PE投资实现政府资金“以小博大”的主要动因之一。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私募基金提供持续的流动性和发展性,更好地实现投资者出资投入基金的目的。因此,在基金作出投资决策前就应当充分考虑退出渠道,甚至在政府引导设立基金之初时就应当根据退出渠道设定合理的基金存续期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私募基金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四种退出方式。在政府设立PE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政府虽然对基金投资决策有一定话语权,但是政府并不是控股的投资者,基金运作的风险对政府来说实际上难以控制,因此,建议政府不必要限定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同意基金采用任何合法的退出机制,以此激励基金管理人运用适当的退出渠道来实现相应的投资目的。
(五)建立高效便利的监管机制。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
随着我国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日益增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至2005年9月底,全国社保基金规模已达到1917亿元。在投资构成上,银行存款为941.96亿元,占总规模的49.13%(其中协议存款646亿元,收益率维持在4%左右));债券投资607亿元,占31.66%;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分别达到116.35亿元和251.89亿元,占比分别为6.07%和13.14%。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日益增大,同时又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持续低糜,基金的投资问题已经引起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在下面的叙述对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资本市场发展历程可见一斑。
2000年9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正式成立。2001年7月,社会保障基金以战略投资者身份获配中石化3亿A 股,开始试水A股市场,投资金额为12.66 亿元。2001年12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第一届理事大会一次会议召开。 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成为社保基金运营与投资的主要法制框架。2002年1月,荷兰银行集团介入中国社保基金管理研究。2002年3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美国信安金融保险集团在京签署培训合作备忘录。 2002年6月27日,在由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共同主办的“社保基金与资本市场研讨会”上,会议普遍认为,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是必然选择。2002年年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首次选秀,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六家基金公司成为首批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2003年6月2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6家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相关授权委托协议,全国社保基金将正式进入证券市场。2003年末,社会保障基金进入A股市场资金规模达到67.36 亿元。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国内保险公司对于直接入市跃跃欲试。
预计在今后的几年内,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的各种限制条件将进一步放宽,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其收益性和流动性将进一步显现,但随之而来的市场风险而引致的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性问题也值得基金管理层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用的资产组合和投资收益状况
(一)资产组合以银行存款为主,入市步伐加快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近年来社保基金的资金运作明显呈现“安全至上”的特点,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及国债回购等是资金运用的主渠道。其中银行存款一直保持在50%以上,2002年最高曾达到76%,到2003年低风险的投资仍占总资产的95%。
另一方面,股票、债券等高风险投资呈现逐步加大趋势,投资结构开始趋于多元化。2003 年,社会保障基金开始大规模进入A 股市场,股票投资规模由2001年的12.66 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67.36 亿元,增幅达到432%。债券(包括企业债、国债、可转债)投资由273.9 亿元增加到480.5亿元,增加了71.6%。而现金等价物投资(包括普通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和国债回购)却由949.3 亿元减少到777.2 亿元,减幅达到18%。
(二)盈利能力和盈利模式有待进一步改善
近两年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增长率平均为89.66%,远高于总资产30.48%的增长幅度,但投资收益率却仍难尽人意。2003 年,虽然投资收益达到历史最高的34.07 亿元,但年收益率仅为2.71%。从不同资产组合的盈利构成来看,2001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由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国债利息收入构成,其他企业债利息收入、股利收入为零。2002年,随着社保基金逐渐进入企业债、股票市场,年报中的其他债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均占总投资收益的1%。2003年,社保基金逐渐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占总资产5.1%的股票投资,其收益却占到总收益的24%,投资收益率达到12.1%。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长,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途径将拓宽,规模也将快速增长,但以固定收益证券为主的投资策略将不会改变。
(三)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在增大,致使社会保障积极进入资本市场的风险加大
社会保障基金通过投资内地证券市场,可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取得稳定、丰厚的收益。但是境内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超过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承受范围。境内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票市场波动比较大,市盈率水平比较高,股息收益低;二是产品结构单一,固定收益证券市场非常不发达,没有任何避险工具可以使用等等,这些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由此而带来的风险也是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所必须面对的。
(四)以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为核心,循序渐进推进社保基金在资本市场的发展
社保基金投资仍以低风险和稳定收益为原则,并首先考虑以固定收益证券为核心的资产组合策略,遵循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的原则。
三、国际上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监管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监管成为国际上众多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国外在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方面,多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考虑监管问题:
(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在欧美的经济体系中社会保障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其资金的60%-70%由社会保障基金充实。这一点很值得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金改革中予以借鉴。而且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已开始发展的情况下,由社会保障基金充实证券市场即有必要性又存在可能性。而且,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或收回资金,这既可以满足社会保障基金流动性的要求,同时又可以适应社会保障基金结余额下不断变动的需要。同时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人员素质高,资本市场经验丰富,是银行、社保管理公司等所不能比拟的。
(二)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投资品种的选择。在社会保障基金既定入市比例下,选择什么样的股票品种投资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确保社会保障积极保值增值的最直接关口。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良莠不齐,社会保障基金对其投资时更应精心挑选。挑选的基本标准是绩优而有成长性的公司。国外多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品的选择及比例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三)社保基金的入市比例。社保基金入市在国外一般都采取投资组合方式,投资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国外资产等方面,而且投资比例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在我国,由于投资渠道狭窄,过去大部分投资于银行、国债,现在会逐步增加股票资本市场的投入,将来在法制、信用、人民币自由兑换等制度的逐步完善,还应增加企业债券,不动产、国外资产的投入,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减少投资风险。
首先成立人民币基金,然后再走出海外设计架构,投资于美元基金,再回到中国进行投资,这就是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浦东科投)在2006年开创的引导基金走出去投资外资VC的先河。
上海浦东科投虽然不是最早设立的引导基金,但它却是最有创新性的。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成立于2m6年,由浦东科投具体负责运作。尤其是2006年,引导基金向德丰杰龙脉中国投资基金出资500万美元,成功走出一条国有资本参与国际主流创业投资基金的合规路径,成为中国第一个规范登记的示范案例。据德丰杰龙脉中国投资基金公司合伙人李广新回忆,当时国家鼓励到境外搞实体,但到国外成立金融机构则必须要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审批,程序非常麻烦,但浦东科投在这方面进行了创新,在开曼群岛设立了一个基金,以外资LP身份给德丰杰龙脉中国基金投资500万美元。
2008年7月,浦东科投与联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联想投资)签订了出资协议。一年多来,浦东科投与11家创投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了协议。目前,引导基金合同出资金额约6.2亿元人民币,引导社会资本超过100亿元,引导投向浦东高科技企业的创投资本超过25亿元。
据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勇军介绍,浦东新区有三大主导产业:软件、IT和中医药。联想之所以选择浦东科投,一是因为联想投资的投资领域重点也于此,二是联想投资此前在浦东投资的渊源,联想投资在浦东投资过展讯通信、芯原半导体、华虹等几家IT类企业。
据李勇军介绍,浦东科投目前采用了四种合作模式:其中一种是与德丰杰龙脉基金合作的离岸海外美元基金,另外三种是与人民币基金合作的形式,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及中外合作非法人制。除此之外,浦东科投还采用跟投的方式,这种模式是与百威达基金合作时开创的,百威达基金投资医药领域,当时合作模式是项目合作,浦东科投与百威达共同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3。这种模式对浦东科投来说,是极具战略意义的一步,它改变了政府直接投项目的方式,从而委托专业机构去投资,这个时间点在2006年10月,浦东科投颁布了一个试点方案,方案明确了二方面的内容:一是资金规模,二是管理架构,三是基金使用方式上与什么样的机构合作、有哪些产业要求、引导体系上有什么要求等等。从而浦东科投这个投资平台的主体得以确定。2007年,引导基金与民营企业合资成立了规模为4亿元的“慧眼创投基金”,并先后出资1.省略的投资。下一步,浦东新区将形成300亿元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
公司制的私募基金是依公司法组织起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和其他机构法人。由于企业的闲置资金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产业投资项目,加上银行利息低,自然把目光投向灵活性强、保密性好、投资回报高的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制私募基金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2.契约式私募基金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一般在暗中操作,不具备法律地位。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工作室”、“私人间基金”多为这种形式。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资本。由于个人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及时间等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协议的方式委托工作室或有良好投资记录的朋友,直接代为理财。具体的做法是: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二、私募基金现有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
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契约受托人不是利益主体,缺乏激励与制约机制,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运作,造成主体缺位。
为了吸引客户,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大都对投资者作出了最低回报的承诺,即使是一些工作室在与客户签定口头协议时也会有类似保证本金的安全、保证年终收益率等承诺。然而,由于目前私募基金承诺的年终收益率大多在10%至30%之间,这个承诺的收益大大超过了银行存款利率。所以,有关专业人士指出,含有承诺的私募基金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实际上近乎非法集资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文本,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容易导致各种纠纷的出现。这种方式还容易演变为高息揽存或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系统的稳定。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不及时,容易导致投资者无法有效监控管理方,蕴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资产管理中的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见,且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管制。但是,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投融资市场并不规范、关联交易和黑箱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社会商业信用体系也未能有效建立起来,这些都不利于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保本、保底的做法就逐渐流行起来。一些资质较差的机构进行虚假承诺,或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超出保证能力的高风险投资,故意夸大收益率,结果导致保底、保本名不符实。
二是契约双方合作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极易产生委托风险。
对于一些小私募基金,如工作室,双方完全凭一种私人间的信任关系建立起委托关系,大多只有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正式的文本合同。因此,双方的合作关系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委托理财中出现资金被骗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证据表明资金的所有权,委托人往往不得不吞下苦果。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在激烈的竞争下,客户提出的保证收益率也越来越高,而这些小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被迫接受。然而,要想达到如30%的年收益率谈何容易,给管理人造成的经营压力也相当大,这导致出现亏损或未能达到盈利要求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口头协议下,这样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不利于维护各方的利益。
三是双重税赋制约公司制私募基金的发展。
对大型私募基金来说,如果采用一个专用账户来运作,由于风险较高,难以获得投资人的认同。这样,它们往往不得不采用公司制形式,所以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这类公司型私募基金实际上面临着双重纳税的问题:既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得面临着作为公司要应付的年检等一大堆麻烦事情。显然,这部分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许多。
四是公司制私募基金虽具法律保护,但主体缺位时因消息泄露建有老鼠仓。
“老鼠仓”的操作是指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一般是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介入下签订协议,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资,操作方负责操作,但没有提款的权力,以保证资金安全。证券公司方负责监督操作,如“老鼠仓”内的资金损失超过一定比例(如15%),或者是接近操作方的出资量,证券公司会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协商,或是就此平仓,损失由操作方承担,或是操作方增资继续操作,直到协议期满。协议期一般为半年或是一年。
“老鼠仓”到期后,双方按照协议分配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三种:纯保底、纯分成、保底分成。如采用纯保底方式,委托方的收益一般在8%-10%,其余收益为操作方所得;如采用保底分成,保底收益一般为6%-8%,超出部分二八或是三七开,操作方得大头;如采用纯分成,分成比例可以达到五五开。例如,总量350万元的“老鼠仓”,如收益在30%,按五五开纯分成方式,委托方、操作方的收益均为50万元左右,委托方收益率为17%,而操作方则高达100%,达到了借鸡生蛋的目标。证券公司则因为资金交易量的增加而增加了佣金收入。
五是中国私募基金利益分配缺乏外部监管,制度上存在漏洞,不利于私募基金健康、稳定发展。
尽管地下私募基金用自己的办法解决了持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但是,大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仍然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一位从业多年的私募基金管理者称,虽然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监管的方案,财务、市场、调查等完全分开,但地下基金做到一定大的规模,管理者从自己利益考虑,稍稍偏向于其中一位大投资者就可获巨利,这样就容易引起大投资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基金做大了又没有外部监管,问题迟早会发生,并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的范围会较大。这位人士承认,地下私募基金越大,越是需要合法的外部监管。
三、制度创新:量身打造中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金融资产数量的大幅增加,寻找有效的投资途径实现增值,是私募基金产生和发展的必然。中国私募基金发展有其特殊的历史沿革和现状,笔者认为,当前私募基金存在的种种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通过修改《公司法》和制订《投资基金法》,建立中国有限合伙制,承认它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赋予法律地位,并制订游戏规则,建立主体激励与制约机制。
1.完善投资基金法,建立中国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于1997年11月,而后未有修改,近日又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这两部法规由于缺乏《投资基金法》的理论指导,因此是不完善的,同时这两部法规与已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存在众多冲突,是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我国《证券法》第四章第七十九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由于契约型基金的法人主体不明确,因此多次出现单个基金或关联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5%以上时,未做公告。而对于此类事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也难以进行评判。又如,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来看,基金的组织模式将走向多样化,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必将出现,前者不设监事会的惯例和目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而有限合伙制则超出了我国现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范畴。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私募基金一直在“灰色地带”运作,缺乏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的规避机制。结合本文对中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量身打造中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建立中国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管理层面应借鉴国外组织模式,并对这一模式实施制度创新。
修改主要合伙人必备的资质条件,提高门槛。参考国、境外主要合伙人出资额为1%的惯例,设计中国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其主要合伙人出资额应大于1%,不高于30%,而我国现有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出资额实际上平均已经达到30%。
提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从严组织考核、审查,严把注册关,以防范私建老鼠仓之类的道德风险。笔者认为,管理层面还可以禁止多头开户,并通过开户实名制规范从业行为。
禁止保底分红,通过捆绑经营实现运作基金利益一体化。国外的老虎基金、量子基金采用捆绑经营,一般合伙人在利益机制上都是均衡的。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由于采用不同的保底分红方案,难免厚此薄彼,这实际上违背了作为一般合伙人的地位平等的合伙制原则。
2.平等对待公募、私募基金,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促进基金业良性竞争
目前我国的基金大都是公募,而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使得实际运作缺乏法律依据,从而不利于私募基金的全面发展和民间资本的启动以及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发挥促进作用,因此,对私募或特定的中小型基金应有明确规定,应允许中外合作、合资的中小产业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对这类基金不设门槛,让市场来选择。同时也要在基金管理业中引入良性竞争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基金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允许所有有条件、够资格的主体参与基金管理业,使该行业充分市场化。只有减少人为的经营与投资进入门槛,消除各种制度障碍,才能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及投资人、托管人、管理人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3.完善有关基金从业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从业行为作了一定的约束,但这些约束往往缺乏实质性的意义,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使其违规经营的机会成本较小,增加了引发道德风险、违规经营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对现有和待制订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约束条款加以修订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同时可以考虑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利益相捆绑。例如可在修改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基础上,成立有限合作制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基金并负责对基金进行管理,同时对偿债业务负连带的无限责任,而一般投资者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基金,对偿债业务负连带的有限责任。同时,基金管理人每年向投资者收取基本费率和赢利费率相结合的管理费用。这样,基金投资的效益首先影响到基金经理人的利益,而且如果由于他的失误导致基金资不抵债,那么他必须用自己的其他资产去弥补损失,基金经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使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从而有效地弱化道德风险,达到基金当事人多方利益与风险的共享,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4.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的立法内容。
目前基金业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其信息披露也作了大量规定,但其披露要求是相对宽松的,例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而15个交易日后其公布的投资组合是否有意义尚为值得商榷的问题。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有关基金关联交易内容的披露规范。目前我国的13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同时现在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平均在3家以上,因此基金与管理人和发起人以及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所管理的基金之间难免出现关联交易现象。
【参考文献】
[1]《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构想》,《证券时报》,2003年1月。
[2]伍纯:《中国私募基金需要制度创新》,《中国经济导报》200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