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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规定
一是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是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规定
一是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
第一种,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第二种,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二是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也就是说: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三是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财税差异协调
会计与税法对同一涉税事项规定有差异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的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规定可知:税法与会计法规有差异时有如下三个处理原则:
第一,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是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常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第二,只要会计处理同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第三,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四、实务处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但笔者认为:国税函[2008]264号解决的是按照税法核算形成余额的问题,而对于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等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是应当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而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换句话说,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的时候做了纳税调增,那么税务上就没有欠账了,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多少就需要与实际支出的相比。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这个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五、案例解析
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
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而实际使用了30万元;
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100-600×14%)万元;实际使用50万元;
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800×14%=112(万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800×14%=112万元。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
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500+600+800)×14%-30-50-80=106(万元),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
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
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14)。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2006)》.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2、劳动保险包括:单位必须帮劳动者缴纳社保,因为社保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帮劳动者缴纳的,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的单位还会帮员工做住房公积金。这就是所谓的五险一金了,但是公积金还不是强制的,所以这还是要看用人单位。但是社保这一块是单位必须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的。
3、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及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
4、职工福利费的包括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及新会计准则,前期是按照比例计提列支,后期是据实列支;在税务处理方面,也可以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这个时期是按照比例进行扣除,在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则按照比例内据实扣除。本文根据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中产生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根据实例进行说明。
■一、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职工福利费是指那些还没有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辅业改制的公司,企业内部设有医疗卫生室、企业职工公共浴室、理发店、职工幼儿园等公共服务部门的职工工资、内部医疗费用、部分困难员工生活补助,还没有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支出,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企业支出的其他形式的福利费用。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解释,对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做出了一些规定:第一,对于那些还没有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公司,公司内部相关的福利部门已经产生的费用,主要是职工浴室、职工餐厅、医务治疗室、幼儿园等公司福利部门的职工的薪金、社会保险费、劳务费用等。第二,为了员工利益发放的各种形式的补贴,比如:卫生保健费、住房水电费、公务交通费等,其中主要包含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没有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给予职工的相关治疗费、职工的直系亲属医疗补贴、采暖费补贴、高温补贴、贫困职工的经济补贴、救济费、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第三,根据相关的规定给予职工的其他形式的福利费,其中主要是指婚丧补助、抚恤慰问金、职工安置费等。
■二、公司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方式的变化分析
1、货币利费会计核算方式变化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货币利费,例如:因公发生的医药补贴、出差交通费补贴等,公司会计人员必须参照当期福利计划以及以往的经验,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相关金额进行预计;并根据公司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对那些已经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以及预计支出金额采取合适的调整。根据公司的不同类型的部门,借记为“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发放职工福利费时,借记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贷记为“现金”等科目。
2、非货币利费会计核算方式变化
对于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利用本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通过购买市场上面的商品作为职工福利费发放给公司员工,按照常规的处理方式,可以采取两个步骤来进行适当处理。如果公司是用自己生产的相关产品作为一种非货币利形式发放给职工,那么首先应该根据此种商品的公允价值以及税费,并计入成本费用中的职工福利金额;然后,企业可以根据公允价值的销售产品来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而确定与其有关的成本、收入以及税费。如果企业是按照外购商品作为企业的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发放给职工的,那么需要依照此种产品的公允价值以及税费来计算成本费用。
第二,企业将自身拥有的一些房产等形式并不计费用的提供给公司员工使用,或者采取租赁的形式提供给职工并且无偿使用。对于将自身拥有的一些房产等形式并不计费用的提供给公司员工使用这种情况,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类型的受益员工,将房屋每期的折旧费用计入与其相关的资产成本,并进行应付职工薪酬的确定。对于采取租赁的形式将公司房屋提供给职工进行无偿使用这种情况,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类型的受益员工,并依据本地相关租赁费标准,把当期应该支付的租金归入相应的资产成本,并进行应付职工薪酬的确定。对于那些很难找出受益对象的情况,公司可以采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得方式进行处理,并同时进行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
■三、公司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方式的变化分析
公司职工福利费应当依照计税工资的14%的来进行计提,并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上缴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对于2008年之前的部分,公司会计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相关标准进行职工福利费计提。如果这部分计提出现超额的情况,公司可以采取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依据计税工资总额的14%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在2008年新的税法实施以后,对于公司职工福利费将不再采取提取方式进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相关规定:对于公司已经支出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出工资总额14%的那部分福利费,可以进行扣除。
按照《关于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2007年的职工福利费,仍然需要依照计税工资的14%进行扣除,对于尚且没有使用的那部分福利费,必须归入企业职工福利费余额部分。对于2008年以及以后每年计提的公司职工福利费用,需要首先抵消2008年以前相关的累计计提,如果出现不足的情况,需要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扣除,若上面所说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经在税前给予了扣除,那么这部分属于公司职工权益,如果想要改变职工福利费的实际用途这种情况,需要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适当进行增加。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程德元.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纳税调整探讨[J].财会学习,2008;3
[3]胡长虹.关于职工福利会计核算的几点思考[J].湖北财税,2003;17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关键词】 解读;金融企业;职工福利;年金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会计规定
根据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要求,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金融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余额为赤字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第二,余额为结余。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而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通知》规定,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即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与《通知》要求是一致的。对于职工工资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金融企业确定的工资财务政策与国家税收征管政策不一致时,金融企业应当作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费税务规定
(一)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
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企业年金会计规定
关于金融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管理的要求,《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38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的唯一企业年金。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年金的列支渠道如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四、关于企业年金税务处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即《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五、金融企业要规范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奖励支出的管理
金融企业以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按规定应分别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和奖励支出,不能挪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也不能通过工会或类似组织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
金融企业应当将上述投资及其收益全部并账,归属金融企业所有,并将初始投资分别转增职工福利支出结余和职工工资支出结余,投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