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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
自古以来人们就有对美的向往及对历史的追崇,因此古人在山水之间驻足、咏叹前朝旧梦的痕迹频现于诗词歌赋中,让后人也沉醉其中,不禁感叹山河的壮丽秀美与历史的深邃厚重。然而,在人们不断探寻世界遗产之美时,一个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许多有价值的历史遗迹,正面临着被破坏、被遗忘、甚至消失的境地,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人类自己的所作所为。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悠久历史的深厚积淀,是我们民族灿烂文化的智慧结晶,在历经沧海桑田变迁后,我们伟大的祖先传承给子孙后代的一笔宝贵的财富。但是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不合理利用,使人类的许多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大冲击。到目前为止,中国通过向国际社会学习及总结相关经验教训,制定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与举措,宏观上大致从两个方面进行管理保护:一是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组织建置与职能,保护机构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咨询机构和有关社团组织;二是制定了相关保护法,实行依法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群众的积极参与;在此基础上,加强合作与交流,辅以现代先进技术,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我国的世界资源。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中融入的先进科学技术,无疑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带来了福音,特别是国外采用3D动画的数字化保护技术,更是我国借鉴学习的榜样。简而言之,数字化保护就是采用先进的多媒体和虚拟现实技术,实现非接触测量技术、三维成像技术,经过实地摄影、数据采集、三维动画合成实现对景象的三维模型,它可以让观赏者通过触摸屏幕浏览虚拟场景,同时也可以让观赏者通过立体显示屏以互动的方式观赏3D文物之美,展示品栩栩如生,使游客如身临其境。
三、由“数字化保护”想到的
(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参观者之间本质关系为出发点,“数字化保护”有着极大的不合理性。我个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游客间的相互作用,主要是通过人们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途径的直接感受,再以自身独特的人生经历为基点,达到与文化遗产本体或历史遗迹某种程度上的融合,从而上升到欣赏的层次,并产生美感以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心灵上的愉悦。从这层意义上出发,我以为3D虚拟旅游远远达不到这一种境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这种技术极大地限制了人们与之的互动程度。必须强调3D虚拟技术的先进性在于:它能让物体栩栩如生,使人们有身临其境之感。即使如此,它也只能满足我们视觉上的享受,那么诸如嗅觉、味觉、触觉上与世界文化遗产的互动,我们又该以何种方式去实现呢?现实与虚拟世界的界限虽然愈来愈窄,但却远没达到相等、互相替换的程度。人的需要是极其丰富多样的,3D技术则是将人们限定在一个只可观看的世界,我们的审美深度也就被这种技术所规定、所限制。因此由于3D动画技术拉开了欣赏者与对象之间的距离,这种再现、重新设计、分析后的想象的空间,一个仅仅从视觉上接近的空间只,赋予人们一次纯粹的模拟“真实视觉”的体验,省去了人们的感觉过程。
另一方面,3D动画毕竟是一种“二次创作”,即对原始景观的复制或再现,这即意味着此种再现技术阻断了游客发觉、参悟世界遗产所隐藏深意的可能。我们可以做个这样的类比,像《红楼梦》这样的经典名著,不管翻拍得怎样好,引来的总是观众的一片质疑声。因为本来在文学著作中语言和形象是一一对应的,语言主宰着图像,而影视则以图像为主体,文学改编成影视剧,则文字就屈居于图像之下,即它们的主次、因果关系颠倒了,产生了图像统治语言的现象,故影视中仅留下文学的残迹。同样地,世界文化遗产经过电子媒介的转化,似乎总还有那么一点点缺憾,原因就在于此。没有一段电子图像能真正呈现出饱经沧桑的文化遗产背后那些深刻的韵味与意境,再先进再逼真的3D动画也不能至少不能全部替代人们的实地旅行。如果我们只是简单追求视觉的上的享受,我认为在家在影院就完全能实现。世界文化遗产是在历史长河中长期发展变化的产物,具有天然性、独特性,是参观的第一环境,这也是由它们的本性决定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它们的原始性、古老性,用3D这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其“包装”后展示在世人面前,我觉得此举完全多余,甚至有点“败坏风景”的味道。就像两种截然不同风格的东西却把它们硬凑在一起,显得怪诞不已。电子技术早就席卷全球,家家户户都正感受着它带来的方便快捷,但是由此对人们的审美冲击却是十分巨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护和传承,但不能以质的下降为代价。长期在电子技术的统治下,那么未来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人们难以预料。我还认为,应该摆脱对图像技术的过分依赖,落实文化遗产的价值、意义,因为它不仅仅是理性的保护,而应该从保护、传承两方面综合考虑,在凸显本身意义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保护。
四、结语
总之,在引进先进技术保护文化遗产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权衡利弊,张弛有度,既保证优秀文化遗产传承后世,又使其在每个时代中凸显它的价值和意义,充分发挥出文化遗产的多方面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通过公开展示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这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保护它们,包括它们的形态、存在价值等等,而不是将其封锁在图像之后,成为一组精美的图片,让距离横亘在人们与文化遗产之间。
参考文献:
[1]林燕.新媒体语境下的东江文化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研究[J].科技传播.2014(13).
林洪舟申报的这批货物是由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口的635公斤船用安全阀,是该公司在修的新加坡籍外轮急需的零部件。“舟山海关实行无纸化通关改革后,报关就方便多了,特别是在比较急的时候,不用提交纸质单证,网上申报一键搞定,省时又省力。”林洪舟说。
而这,只是享受到无纸化通关便利的企业之一。记者日前从海关总署获悉,今年第一季度,全国海关办理无纸化通关报关单1124万份,占同期报关单总数的近73%。
据了解,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凭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联网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意味着企业能够“鼠标一点,货物通关”。
海关总署于2012年8月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2个直属海关部分业务现场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4月1日海关总署将改革措施和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海关所有业务现场和业务领域,逐步实现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全覆盖。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表示,通关作业无纸化改变了原有现场提交纸质单证的操作方式,让企业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足不出户”完成报关手续,节省纸质单证的打印、快递、储存成本以及报关人员往返海关费用,同时使货物通关效率显著提高,在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外贸稳增长方面成效明显。
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以构建完善以确保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为根本,以执法监督和综合管理为手段,深入开展“农资保质”、“清新居室”、“平安六一”、“家电下乡”、“能源效率标识”等专项执法行动,全力保障食品、特种设备、健康安全类消费品三大安全。全年共出动3300多人次,检查企业1200多家次,立案查处24件,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制定食品及相关产品2009年度巡查计划和监督抽查计划,突出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原材料、出厂检验、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关键控制点等环节的监管,累计巡查企业253家次,抽查327个批次样品,已出报告206个批次,合格179个批次,批次合格率为86.89%。严格实施年审,年审取证企业54家,22家食品生产企业按期换证,换证率达100%,新增取证企业11家。以奶制品使用相关产品、水产品、豆制品等产品作为重点产品,以石塘、松门、箬横等地作为重点区域,召开106家企业参加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动员会,邀请专家为企业宣贯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台帐记录,着力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违法添加物快速溯源、市场准入机制,共收回企业自查自纠报告141份、企业食品添加剂申报表138份,并清理29家企业36项标准。二是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特种设备数量、企业规模、行业影响力和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在各镇(街道)选择3-5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试点,并以分区域、分行业的形式,联合安监部门先后在松门镇、石塘镇等13个镇(街道)的46家试点示范企业召开氨制冷行业、船舶修造行业等18次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现场会,促进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重新调整37家特种设备安全重点监控单位,并与各重点监控单位签订《2009年度特种设备重点监管单位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陆续启动起重吊装作业、压力管道元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等专项整治行动。先后4次向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通报了1412台超期为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目前已落实整改1382台,整改率达97.87%。结合节前安全大检查,对“土锅炉”、大型游乐设备、客运索道、船舶修造企业以及重点监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共检查企业283家。深入开展无证使用、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无证上岗等专项执法检查,共查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161台,超期未检设备8台,人员无证上岗9家,拆除使用非法特种设备1台,切实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结合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万人培训活动,以分行业、分区域形式先后安排10次培训,受训人员共2011人。三是强化其他健康安全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结合*实际,确定水泵、电机、空压机、电动工具产品为重点监管目录,实施ABC分类管理,并对水泵、空压机行业开展质量分析,组织人员进行巡查,累计巡查企业150多家。针对省级定检和*市级专项检查及外省、市移交的不合格产品,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帮助企业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及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水泵产品监管,举办160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的产品质量分析会,邀请检测人员对近年来水泵不合格项目,结合实物对照标准分析讲解,提出解决和防止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对策和措施,指导企业改进工艺、提高质量意识、提升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大获证企业的专项检查、抽查、日常巡查力度,生产许可证企业方面,累计巡查430家、年审214家、上报换领证66家;CCC认证产品方面,协助CQC*分中心召开“*地区工厂检查说明会”,会同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对全市100多家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完成72家20*年已初步建立质量诚信制度企业的抽查工作,先后在223家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水泵和鞋类两大块状产业企业开展质量诚信自律活动。完成394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的建档工作,并及时录入*企业质量信用系统。
二、围绕保增长,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依托*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一平台,以实施名牌和标准化战略为抓手,使质量品牌工作从部门行为进一步上升为政府行为,推动三次产业转型升级。全年共申报16个*名牌产品、15个*名牌产品;钱江摩托参与起草的8个国家标准、中马园林主导起草的2个国家标准已批准,新增旅游行业协会标准4个、企业联盟标准2个。一是深入开展块状产业质量提升活动,致力提升工业产业层次。通过抓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完成16家出口欧盟的水泵企业标准需求信息调查、联盟标准制订备案、检测平台建设及联盟标准推广实施,督促指导新界泵业开展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潜水泵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大元泵业的“高效环保型井用潜水电泵”被列为省级质量赶超项目。深入开展“49”示范企业活动,督促质量管理示范企业新界泵业、能源计量管理示范企业大福泵业、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示范企业东音泵业、产品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利欧泵业抓好各项目标的落实和完善。进一步发挥技术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全年共登记各类标准261项,办理采标确认119家企业155项,制鞋行业块状产业质量提升被省局立项,3家企业参与创建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活动,新增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10家。先后帮助13家企业建立计量检测体系,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活动的深入开展,目前,申报各级名牌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了计量检测体系。为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完善*出口企业数据库,及时做好应对技术壁垒相关工作,先后6次对78家企业通报预警信息。二是突出*市特色产业,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建议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局,统筹协调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联合农林、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开展农业地方规范制修订活动,对全市53个农业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其中废止39项,修改复审备案14项;《无公害南美白对虾标准化养殖推广示范》、《高橙标准化推广示范》等2个项目获已通过省级验收,《*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推广示范》被省有关部门列入2010年培育计划;积极推荐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起草的《可口革囊星虫池塘养殖技术规范》申报省地方标准重点项目。三是立足*实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协助旅游部门制订《旅游推荐单位标准规范(餐饮、住宿、购物、休闲娱乐)》,有力地提升了旅游行业素质、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新增条码成员65家,复审96家;积极加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宣传,宣传推广食品等11大类预包装重要产品实行强制附码制度。同时,深化“计量惠民”活动,对119家企事业单位的1738台(件)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基本实现了民生计量“四个全覆盖”和“四个百分百”的工作目标。加强强检计量器具的备案登记,受理97家单位1123台(件)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登记,建立了14项21种2204台(件)强检计量器具档案。
三、围绕保民生,深入推进“十小”整规工作
注重把“十小”整规工作与保障民生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块状重点行业整治相结合,从而使“十小”行业整规工作成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创业的有效载体。截止11月份,全市16个镇(街道)全面开展“十小”行业整规工作,摸排出的8980家“十小”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已完成整规8317家,整规率达93.22%,牵头整规的72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已整规69家,整规率达95.83%。主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领导到位。市政府高度重视“十小”行业整规工作,并作为全年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3月上旬,协助市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市长到会作动员报告,对“十小”行业整规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建议市委、市政府将“十小”行业整规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其中对镇(街道)考核列入加扣分项目,对各有关部门考核列入个性实绩项目。协助市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十小”行业整规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线负责。为进一步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建议市政府分别于7月份和9月份先后2次召开“十小”行业整规工作推进会,通过实地考察、典型发言,促使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入推进整规工作。鉴于镇(街道)人事调整,督促各镇(街道)重新建立健全“十小”行业整规工作领导机构。二是协调到位。积极履行市“十小”办职责,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2009年*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十小”行业整规工作7项制度,建立健全整规工作月报、主题宣传等相关制度,每月组织召开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参加的工作例会,通报各地、各个行业的整规工作进展情况,交流整规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共同破解整规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部署近阶段的工作重点,切实形成各部门各负其责又紧密协作的良好局面。为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的指导,专门抽调各有关部门人员,由各牵头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带队,组成8个联系指导组,实行划片联系、蹲点指导,切实帮助联系镇(街道)解决“十小”行业整规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为及时了解全市各镇(街道)面上的进展情况,今年以来,先后5次牵头组织对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督查,通过实地检查“十小”行业单位,听取各镇(街道)“十小”行业整规工作汇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三是规范到位。总结推广石塘镇水产品加工小作坊工作经验,通过召开整规动员会、与镇(街道)开展底数“双确认”、健全数据库、实行“四框一盒”管理等工作,采取先易后难的整规方法,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同时,通过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查等形式进行有效监管,规定每年每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巡查次数和监督抽查不少于2次,重点检查原材料进货控制、生产过程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执行情况,并逐步引导条件较好的小作坊通过改造提升。目前,已有2家食品加工小作坊通过整合提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已上报申证材料,另有5家食品加工小作坊正在积极改造中。四是宣传到位。紧紧围绕“3·15”、“安全月”、“质量月”等主题宣传活动,结合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宣贯活动,通过召开宣贯会、街头咨询、现场解答等形式,共培训相关从业人员1000多人,并逐步使“十小”行业整规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十小”行业整规工作信息平台作用,经常性邀请相关媒体对整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今年以来,共被各级媒体上刊登(录用)报道80多篇。
四、围绕促转型,努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我国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这些文化遗产通过各种方式代代相传到今天,成为了我国人民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些文化遗产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昆曲、皮影戏、蒙古族的长调、马头琴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反映出特定地域或者民族在历史上的特点,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底蕴,而且也具有民族特点的独特价值。对于维护民族团结、维系民族感情,促进我国文明的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对于我国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单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才进行明确的定义的,它的定义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各种团体、群体、个人对其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表演、实践、表现形式、技能、知识及相关的实物、工具、文化场所、工艺品。各团体和群体因为其所处的环境和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从而使这种得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创新,同时有具备他们自己的历史感和认同感,有效的促进了人类的创造性和文化的多样性。它主要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1)表演艺术:(2)口头的表述和传说,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言,例如民歌、戏剧等形式;(3)传统的手工艺技能;(4)社会风俗、节庆、礼仪;(5)有关宇宙和自然界的实践和知识[1]。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分为两类:(1)文化空间,即定期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或者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它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2)传统的文化表现的形式,例如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传统的技能和知识等[2]。
中华民族在历史的自我发展中创造了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不同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民歌戏剧、医药秘方等,它们都凝聚了祖先的智慧,是祖先在征服和利用大自然的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对于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这些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结构,包含了我们的民族的精神。山歌是我国劳动人民在时山间野外耕劳之余抒发内心感情的一种抒情的小曲,也可以说是在山上唱的歌。山歌是和人类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的一种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歌,是所有的文艺形式中最先出现的一种形式,它取材于生活,和平时的生活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直接为劳动生产和生活服务。平时的生活中要做什么活就相应的唱什么歌,种田、放牛、砍柴等都有各自对应的歌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策略和方法
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是能够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来发现和解决人类社会中的问题,它通过保护权利人而获得法律救济,使义务人明白自己的行为的限度的规则而实现法律上的主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山歌的法律保护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的一部分,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各界和法律制定部门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的关注,从法律立法机构来说要树立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思想,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例如昆曲和民歌等,具有不可再生性,但是有具有强烈的民族特色,需要制定可以操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还要保证这些法律能够达到彻底的执行[3]。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使人人能够懂得法律,自觉的拥护法律。
2.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山歌的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了确定合理的传承方式,就需要用法律来确定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一些非常重要,而又面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要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例如昆曲和民歌等[4]。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传承渠道方面注意是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际中得到人们的欣赏不够多,不够大众化,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给传承人带来足够的经济收入,使传承人不能有效的进行传承和保护,也失去了学习和传承的动力。
3.加强政府的有效干预。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需要政府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有效的干预,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行为的底线,使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民间传承的平衡。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作用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节,而不是通过行政权力直接的给予干预,因此法律需要明确的限定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和行为的限度[5]。
三、结束语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法律保护不够完善,特别是我国少数民族的山歌等,使得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在了我们历史文化的深处。对此,我们要进行深思,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法律保护。(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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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第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域名和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