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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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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教育

安全标识教育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 是否应对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保护,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在奉行商标注册主义的国家,因现实中确实存在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从而有被指控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为阻却这一可能性,以表彰在先使用者付出的劳动,就有设立商标先用权的必要,因此,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有其正当性。如果将商标注册原则的适用绝对化,在先使用人仅仅因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就不能正常使用商标,这对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建议第三次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应确立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地位,增加相关条款对其进行保护。

一、问题的提起

2010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其基本案情为:原告王军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杜家鸡饭店于2003年10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楷体“杜家鸡”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0日止。原告尚未在武汉地区使用该商标。被告张仁才从1999年开始在武汉市江岸区经营餐馆,以“正宗杜家鸡专卖”为店招,以“杜家鸡火锅”作为唯一菜品向公众提供餐饮服务。2003年1月,张仁才以“杜家鸡专卖小吃”的名义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同年2月27日,其以“杜家鸡专卖”字号向武汉市工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后实际核准字号为“张老三小吃店”,经营许可项目为加工中式快餐。此后,张仁才使用该执照在武汉市江岸区从事餐饮服务,专营杜家鸡火锅至今。原告王军诉称,其是“杜家鸡”商标所有人,“杜家鸡”商标已在其于湖南、浙江、湖北荆州等地开设的授权加盟店或直营店中使用。被告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杜家鸡”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案件审理中法院另查明,中文“美食天下”网站和原告开设的网址为“ dujiaji. cn”的网站均称杜家鸡是源于湖北松滋的一道菜,由一位人称“杜婆”的老婆婆创始,故又名“杜婆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仁才在经营“张老三小吃店”的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的“杜家鸡”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判决其立即停止在其招牌上使用“杜家鸡”文字,并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元。[1]

该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善意在先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否应给予保护,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标可否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目前我国商标法对此并无规定,学界的观点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对“杜家鸡”商标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可规范其使用“杜家鸡”的文字;对于被告善意在先使用的抗辩理由法院应当支持,被告仍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杜家鸡”文字。

二、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否应当给予保护

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主义原则,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的保护,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给予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既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也不能产生与已注册商标相对抗的效力。在我国现行商标制度之下,商标的在先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2]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奉行严格的法定主义,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所以未注册商标即使已经在先使用,也会因此而不能继续使用。如在弘奇公司与洪加富商标侵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对其“YONHO”标识的使用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但因该字母并非被告字号也未经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商标并不提供法律保护,故被告在原告商标取得注册以后,应立即停止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该字母标识。[3]而在九牧集团公司与蔡丽琴等商标侵权案中,一审法院对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不予保护则给出了程序方面的理由:“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有程序要求,其一是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的注册过程之中;其二是对于注册后的商标适用在先权保护的程序为行政撤销程序。本案审理的是商标民事侵权纠纷,商标不同于专利,商标法并没有如专利法规定的先用权抗辩,故无论被告香港九牧王公司成立是否在原告商标注册之前,或是否因‘九牧传芳’而使‘九牧’丧失显著性,均不构成在先权抗辩,三被告关于使用在先,并要求原告停止使用商标的辩论意见,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4]在前述“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中,一审法院也持同样观点,其判决认为:虽然被告张仁才使用“正宗杜家鸡专卖”的招牌在时间上早于原告获得“杜家鸡”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根据我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和维护市场统一秩序的立法精神,被告在先、善意使用并不足以成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事由。另外,原、被告的经营地点虽分处不同省份,但从注册商标全国范围的地域效力和原告经营扩展的可能性而言,被告对“杜家鸡”商标的使用仍具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同时,因原、被告从事相同服务,根据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以混淆为要件的侵权判断原则,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5]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给予尊重和保护。该观点认为,承认在先使用人一定期限的优先申请权和附带一定条件的商标在先使用权,并不会动摇商标权的注册原则,也不会给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带来太大的冲击。相反,明确规定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可以较公平地解决使用在先商标和注册在后商标的权利争端,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6]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保护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前提下,也态度鲜明地提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效力。在维他龙公司与惠尔康公司等商标侵权一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厦门惠尔康公司使用“惠尔康”标识的商品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在先使用“惠尔康”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法律应予保护的在先权利,福州维他龙公司无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抗厦门惠尔康公司的在先使用权。[7]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汪鹏诉上海汉妮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以在先使用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两个重要理由,一是原告的商标于2004年11月申请注册,并于2007年3月核准注册,晚于被告使用“许留山”商标的时间;二是原告在第29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许留山”商标前后从未使用过该商标,消费者对该商标没有任何认知度,因此更不会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商标产生混淆。[8]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考察相应国家的商标法可以看到,商标先用权制度是商标法为克服登记注册制度的缺陷,弥补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先用权设立的意义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因对在先商标的持续使用而赢得的商誉,不至于因注册商标的出现而使其商誉归于无效。

三、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进行保护的正当性

在采用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和菲律宾等,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因此,商标先用权存在的必要性不大。但在奉行商标注册主义的国家,因在先使用的商标会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其有被指控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为阻却这一可能性和表彰在先使用者所付出的劳动,有必要设立商标先用权制度,因而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有其正当性。

(一)商标使用也是商标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根据信息说理论,商标权的正当性在于商标所传达的信息具有节约消费成本,帮助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品质的经济功能。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都能产生公示公信力,都是商标权正当性的表现形式,在商标注册原则之下也应承认商标权的使用取得。换言之,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都是商标权正当性的表现形式,都是取得商标权的手段,两者能够产生商标权的共同基础在于其公示公信力。这一共同基础决定了在商标使用原则之下可以承认商标注册原则,在商标注册原则之下可以而且应当承认商标使用原则,承认商标使用原则不会在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原则和注册制度。[9]商标权使用取得的正当性在于使用人通过使用行为将其取得商标权的意思予以公开并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社会公众认为该使用行为造成商品来源混淆或者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依法对其予以排除。如果未依法予以排除,则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当通过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或者驰名时,则使用人取得商标权的意思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商标权就依使用事实而产生。当他人抢先注册该商标时,应赋予在先使用人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商标权注册的请求权。

任何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相抵触的)权利相协调的任务。[10]所以在权利的谱系上,如果说法律依具体规则所创设的权利是一种实然的权利的话,法律原则中道德规范所衍生出的权利则为一种应然的权利,前者依赖于法律条文中的经验事实,后者则诉诸于伦理上的正当性。但不管其授予程序如何,权利依具体准则而产生还是依道德原则而生成,并不导致其在效力强弱和等级序次上存在差异。[11]因此,人们在处理权利冲突时并不能简单地依据冲突的权利是否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注册而判断谁存谁舍。在商标权基于注册取得的背景下,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从理论上而言,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核心不是保护在先使用,而是保护基于在先使用而产生的利益。某一商标通过使用具有了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即建立了一定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在先使用人显然获得了值得保护的利益。如果将商标注册原则的适用绝对化,在先使用人仅仅因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就不能正常使用,这对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12]因为在先使用人是首先使用该标志的人,并未搭借在后注册人的声誉,是一种使用的事实状态,而商标的基本功能恰恰是通过使用来实现的,通过使用产生识别功能并累积商誉和知名度,注册本身只是一种对权利的确认。因此,立法者即使坚持商标注册取得原则,也应注意到商标在先使用人和在后注册人的利益平衡,不能仅仅以他人申请注册在先为由来对抗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和权利,进而否定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在前述“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件中,“杜家鸡”是源于湖北荆州地区的一个通用菜名,历史悠久。事实上,被告是专售杜家鸡,并没有销售过其他食品,尤其是其并未实际使用“杜家鸡”商标,而只是将“杜家鸡”作为其所提供的菜品名称予以使用,该行为并未造成商标使用的混淆,原告对此应无权禁止。由于被告在原告商标注册之前已经使用“杜家鸡”字样经营火锅并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故相对于原告而言,被告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并应依法受到保护。一审法院仅根据《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和维护市场统一秩序的立法精神,认定被告在先、善意的使用并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事由,并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判决理由是不充分的。

(二)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予以保护的国外立法例

纵观商标法的发展历史,其经历了由使用产生权利到注册产生权利的变迁。各国商标法在赋予商标注册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对此,两大法系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兰哈姆法》第2条规定,在商业中并存合法使用而使之有权使用的商标可以准予并存注册。产生并存注册的必要条件是,在后申请人对其商标的商业使用必须先于在先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之日,否则不存在并存注册。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终审决定一个以上的人有权在商业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由专利商标局长准予并存注册,同时规定各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方式、地点或者有关商品的条件和限制。另外,在美国,在先使用可以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13]《英国商标法》规定,在他人注册或者使用商标之前,在特定地域内的商业过程中连续使用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志,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此处的未注册商标和其他标志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但该法对“在特定地域内”未作规定,留由法庭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

大陆法系对商标在先使用的规定比较明确。《意大利商标法》规定,如并非驰名商标或仅具地方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由他人在先使用,那么该他人应有权继续使用商标,也有权在广告上使用商标,但须在同一地域使用,并不与商标注册相抵触。《瑞士商标法》规定得更详细,一个标志在被申请注册之前即被他人使用的,该商标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在现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继续使用的权利只能连同企业一起转让。[14]《日本商标法》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保护的门槛较高,该法要求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在日本国内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已在该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作为区分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至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已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前述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15]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则要求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者,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16]

通过上述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在先使用商标的规定来看,美国和英国没有在字面上就在先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做出规定,美国商标法更注重在使用后果上要求“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或者欺骗”。英美立法相比较,美国立法给予在先使用人的救济最为有力,它不但承认在先使用人可以有条件地继续使用,而且可以有条件地予以并存注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则强调在先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即使用人的使用必须是出于“善意”或者“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日本商标法》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标“作为区分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至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已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由此可见,日本商标法要求有关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广为知晓”的,该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保护善意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四、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先用权的确立和完善

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已于2003年下半年启动。鉴于商标先用权在实际生活中的价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曾在2006年的《商标法》修改草稿第84条规定了“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权”,在第96条规定了侵犯未注册商标的损害赔偿责任。[17]但2011年9月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则删除了这两条规定,在新增加的第34条中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保留了现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方案二是在保留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和第3款的内容。方案二的第1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2款规定:“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之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第3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18]解读《意见稿》第34条方案二的第2款规定,是否意味着《意见稿》确认了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从本次《商标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法律构成体系的一致性来看,笔者认为该规定更多地是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具体行为的界定,对该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同时还要求具备其他相关条件。[19]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未注册商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笔者认为,《意见稿》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确认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并承认其合理性;在该商标被他人注册后,允许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比较其他国家的商标法可以看到,商标先用权的产生和行使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一定的共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具备在先使用的客观事实。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以前,商标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相似商标。有些国家要求,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应达到一定的年限(如5年)才享有商标先用权。当然,这里的使用要求应是强调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和投放市场,而不是象征性的使用,而且是连续一定时期的使用[20]并产生了商标的识别功能。至于在先使用商标是否要求具有知名度,各国或地区的商标法要求不一。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未作要求,日本商标法则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标驰名。第二,在先使用者主观上出于善意。在先使用人主观上是善意的,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并未和注册商标权人的商品和服务相混淆。至于何为善意,实践中较难掌握。日本商标先用权制度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善意”一词,先推定使用者均为善意,再看是否有证据证明使用者的行为是否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这一善意推定的判断规则便于掌握和操作,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第三,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商品相同或类似。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以前,商标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

通过上述立法比较可以看到,如果商标先用权人具备上述条件,可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权人的侵犯。但其使用的范围应有所限制,即仅限于原来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扩大到类似的商品和相似的商标上。另外,根据《日本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先用权人的业务继受人也可以享有商标的先用权,为防止商品发生混淆,商标权人或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也可要求在先使用权人在使用其商标时附加适当标志。[21]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专利法》为了平衡在先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在第69条规定了在先发明人的先用权,[22]即其专利使用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由于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排他性最强的权利,而商标权的排他性相对较弱,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更应当维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有学者建议参照日本商标法的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31条中增加一款专门保护商标先用权人权利的规定:“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于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已使消费者广为知晓该商标标识和与其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该商标的使用者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示。”[23]由于日本商标法要求商标先用权人所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已为消费者广为知晓,而这对商标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不宜采纳。

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根据我国自身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应增加商标先用权的规定,并明确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其具体条款可设计为:“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但该使用人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标志以示区别。”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在立法中明确商标先用权的地位,并可以将其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第二,明确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如善意、在先使用等,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构成侵权,商标先用权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第三,限定商标先用权的行使范围,只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第四,对商标先用权人的标志使用要求,旨在和注册商标权人的商品和服务相区分。当然,这里的商标先用权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其不可与注册商标权比肩;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只是商标注册制度的一个补充,不能以动摇商标注册制度的根基为代价。而对于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商标先用权的权利内容和行使权利的界限等诸多问题,则有待于学界的进一步探讨。

注释:

[1]参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0)岸知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2]董炳和:《商标在先使用的法律意义》,《法学》1999年第10期。

[3]参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吴燕颐、江文:《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杜家鸡商标侵权纠纷案评析》,《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1期。

[6]参见金溪:《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及其保护》,《中国专利与商标》1999年第1期。

[7]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汪泽:《论商标权的正当性》,《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2期。

[10]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4页。

[11]参见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12]参见杜颖:《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论纲—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法学家》2009年第3期。

[13]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规定。

[14]参见《瑞士商标法》第14条规定。

[15]参见《日本商标法》第32条规定。

[16]参见陆普舜主编:《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修订版,中国工商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17]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6年5月11日的《关于就<商标法>修改草稿征求意见的函》, http: //bbs. aicbbs.com/viewthread.php? tid = 54415 , 2011年9月28日访问。

[18]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http://gov.cn/gzdt/2011 - 09/02/content-1939013. htm,2011年10月9日访问。

[19]该稿第48条规定了不符合注册条件撤销注册商标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该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笔者认为,该规定也间接体现出对商标先用权的保护。

[20]关于连续使用,日本学界认为:一是其并不要求在先使用者的营业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如果由于季节性的原因而中断,或由于经营者一时的困境或其他原因中断使用,也应当认为在先使用的商标处于继续使用状态;二是如果在先使用者将自己的在先使用的商标和营业进行了分开转让或进行了许可使用,在这种情形下,在先使用者不得主张在先使用权。

[21]参见[日]纹谷畅男编:《商标法50讲》,魏启学译,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页。

安全标识教育范文第2篇

1.1安全教育标识规范化。在仪器设备的显著位置,摆放统一规范的安全标识牌。安全标识牌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用途、价值等基本信息。反面的内容则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是基于仪器设备安全进行的提示,避免不规范的操作损害仪器设备;下半部分是基于人身安全进行的警示,避免不规范的操作对人体造成危害。

1.2安全教育内容可视化。对于每台仪器设备,录制正确、规范、安全的操作演示;另外,为真实地反映纺织工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以及不规范的操作导致的各种事故,在仪器设备运转的过程中,使用辅助道具如人台、假发等再现各种危险动作,录制视频,从一正一反两方面开展安全教育。视频经系统编排放在网站上,方便学生自行学习。

1.3安全教育讲座定期化。结合新生的专业导论课,安排2—4个学时的安全教育讲座,由纺织实验中心安全员通过多媒体课件讲解安全知识、规章制度、重点案例等,初步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第二次安全教育讲座安排在第五个学期,学生们即将开展各种纺织专业的实习实验任务,还包括各类纺织品设计大赛和毕业设计,导致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率非常高,尤其是一些常用的仪器设备,此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非常有必要在他们即将进入实验室开展实习实验之前,对他们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1.4安全教育资源网络化。纺织实验中心网站上的安全教育版块涵盖完整的安全教育资料,包括安全指导手册、仪器设备操作安全教育视频、纺织工程实验室安全教育课件、消防安全教育课件、安全教育讲座视频等,学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查看相关安全教育知识。

1.5安全教育测评制度化。在学生学习纺织工程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的同时,建设相应的测评制度,规定每届学生进入纺织工程实验室之前必须在网上自行学习相关的安全教育资源,并进入相应的考试系统完成网上考核部分,只有通过测评考试才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1.6安全教育监督全面化。在各实验室覆盖监控系统,可以在控制人员进出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的预约使用、纠正仪器设备的不规范操作、追查物品丢失、监测实验室卫生状况等各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尤其对非工作时间、夜间、周末和节假日等以往实验室管理的时间盲区,通过监控系统的回放,使实验室管理人员可以掌握完整详细的视频信息,捕捉到各种直接的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因素,便于做出纠正和防范。同时,纺织实验中心还开通了“安全举报信箱”,对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相互监督。

1.7安全教育宣传普及化。每学期由三年级学生参加完第二次的安全教育讲座后,负责开展全院的安全宣传日活动,以实验室安全教育为主题进行板报宣传,让学生自发组织、高度参与。另外,纺织实验中心还开展了安全知识问卷调查和意见征求活动,调查安全教育的效果,征集学生对安全标识、安全教育讲座、安全指导手册、安全教育视频、安全学习与考试系统的修改意见、合理化建议等。

1.8安全教育意识日常化。通过以上系统化的安全教育与考核监督,使学生不仅要“知”,熟悉并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常识,而且要“会”,在“知”的基础上,逐渐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技能和方法,最终使大学生从思想上重视,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安全防范的主动性,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形成了有效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2安全教育效果评价

通过实践发现,“十化”安全教育法具有如下特点:安全教育内容系统简洁,安全教育形式多种多样,安全教育各个环节相互促进,安全教育保障全面有效,安全教育意识深入人心。

3结束语

安全标识教育范文第3篇

1、交通安全教育: 学习认识交通标识,并熟悉相关标识,教育小朋友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消防安全教育:学会打求救电话,例如遇到火灾的时候拨打119火警电话、110匪警电话、120医疗急救电话。

3、食品卫生安全: 有的小孩有什么都往嘴里放的习惯,要教育孩子养成不随便将东西放在口中的习惯,不捡地上东西吃,不乱吃药。

4、防触电、防溺水:让幼儿知道玩火、玩电、玩水的危害性,学习触电、起火、落水时自救的简单技能。

安全标识教育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家公园;标识系统;构建

1 引言

国家公园是一种保护地类型,强调自然保护与社会服务,以及充分满足当代与后代可持续利用需要的功能。然而,目前尚未出台国家公园顶层设计方案,对于公园内的标识系统研究缺乏深度和广度,并且随着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笔者发现试点区内各类导向标识、指示牌满足不了国家公园的科普、宣传、教育、引导等需要,无法支撑起访客的舒适体验和正确行为。本文以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为例,对其现有的标识系统进行分析,并结合试点区总体规划提出笔者个人的看法和

建议。

2 概述

标识系统,是以标识系统化设计为导向,综合解决信息传递、识别、辨别和形象传递等功能的整体解决方案。国家公园标识系统不仅包含一般景区所具有的标识系统,还具有重在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解说和旅游管理方面的功能需求。在这个系统中,每一个标识载体的位置设定都是有内在的逻辑顺序,并契合周边的环境,完整表述标识对象的功能特征,从而传达管理者及设计者的意图,访客通过体验,用行为反馈给管理者,从而形成一个闭环系统。笔者整理后形成下述“合作-反馈”机制,将在第四部分详述。

3 现状

3.1 试点区概况

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以下简称试点区)设立于2015 年,位于浙江省开化县境内,是由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古田山保护区)、钱江源国家级森林公园(以下简称钱江源森林公园)和钱江源省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钱江源风景区)3处保护地整合形成。试点区覆盖苏庄、长虹、何田、齐溪4个乡镇部分区域的19个行政村72个自然村,面积252平方公里。依据试点区保护对象的敏感度、濒危度、分布特征和遗产展示的必要性,结合居民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试点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

3.2 试点区标识系统现状分析

笔者于2017年3月?4月通过实地踏勘法、访谈法、观察标注法等研究方法,对试点区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总体布局:通过实地调查,结合总体规划布局图,了解试点区内景点功能划分、位置布局和路线

分布。

标识标牌:对试点区现有的标识标牌进行定位和数量统计,详细了解标识标牌的内容和含义,分析与周围环境的差异和融合程度。

访客调查:主要是调查试点区访客规模,部分访客访谈反馈调查,了解访客行为习惯以及对标识标牌的看法。

3.3 现状问题解析

通过上述调查和分析,发现试点区内标识系统所应具有的服务功能、使用功能以及教育功能都未能得到全面体现,依旧处于十分混乱、不和谐的状态。主要总结如下:

(1)覆盖范围不全面。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试点区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A级景区各种类型的标识标牌充斥其中,整体布局呈现疏密对比强烈的形态,并且在局部关键位置缺乏明确的指示标识,容易使访客对试点区感到困惑,无法形成总体直观的印象,如在四个主入口位置没有明确统一的标识标牌,缺乏相提示及介绍。

(2)标识设计不合理。试点区内目前很多标识标牌的设计脱离了周边环境,过分重视标识的耐用性,过于形式化,忽略了公园的资源特色,难以包含特定的景观、科普和文化内涵,缺少对自然资源的详细介绍。同时,许多标识的内容出现语言翻译上的错误,未考虑到专业的学术表达,令人啼笑皆非。

(3)分区分类不完善。试点区分为四大功能区,但是目前仍然按照原有的区域性景区标识设计标准,如钱江源风景名胜区、七彩长虹按照4A级景区设计标识标牌,古田山按照自然保护区的要求设置,都不利于凸显不同功能区的特点和要求,不利于突出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环境解说等方面的功能。

(4)人性化设计缺乏。标识系统的设计应该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受众的文化教育程度和游憩需求,目前试点区内的景点有部分标识位置过高,不利于孩子和老人观看;有些标牌色彩过于暗淡,不易于访客看清内容;尺度设计不合理,未考虑不同标识尺度与不同环境和空间的协调性,不便于访客观看阅读。

4 标识系统构建

钱江源国家公园标识系统构建对促进国家公园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多地考察以及结合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从标识系统的相关方考虑,提出“合作-反馈”机制,将管理者与设计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标识系统与访客间的静止互动关系以及反馈调节机制,进行研究和思考,从而提出钱江源国家公园标识系统的三大原则、功能分类、分区构建的方案。

4.1 构建原则

通过对标识系统的管理层(管理者和设计者)和受众进行分析,认为加强科普教育及生态宣传类标识系统的设置是非常有必要的,需从环境教育、合作反馈和以人为本三大原则入手研究。

(1)环境教育原则

环境教育功能是国家公园最为重要的作用之一,标识系统的构建必须充分体现钱江源国家公园的资源价值、特色,突出其典型的生物多样性和罕见的大面积低海拔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的代表性,充分考虑当地社区的特色文化,融科学性、专业性和科普性于标识系统的管理、引导、展示和宣教功能之中,增强访客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满足访客的精神需要以及游憩体验。

(2)合作反馈原则

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要将“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的保护理念传递给设计者,在标识系统设计中突出公益性,设计者从专业的眼光将色彩、图文、科技、版面等方面充分与管理者沟通。同时,管理者要坚持通过填写调查问卷、设置留言薄、随机采访等手段收集访客反馈意见建议,从而不断修改完善标识系统的设计。

(3)以人为本原则

访客包括一般游客、学生团体、专家学者、公益组织等,受众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体验要求都不一样,为此,标识系统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受众群体的差异性,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如将简单的咨询以色彩图片的形式呈现在青少年访客面前,较复杂的信息以文字说明和图表的形式呈现在高学历访客面前,导向标识要准确标明游步道的长短、地形地貌的区别,提供多样化的游憩选择,保证每位访客都能获得最大的信息和最好的游憩体验。

4.2 功能分类

标识系统通常由多个子系统组成,其分类方法有许多种,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按照功能分类最为直观清晰。钱江源国家公园的标识系统主要分布在公园内外的主要场所和交通干道上,起到目的地引导、警示警告的作用,主要由导向标识、安全标识和解说标识三部分组成。

(1)导向标识

标识牌的导向信息通过文字、图像和符号等形式向访客提供全面的导向信息,帮助访客顺利的完成观光体验活动。主要由交通标识和设施标识两部分构成,其中交通标识包含位置标志、导览图和道路导向标志,起到道路指引、公园导览的作用;设施标识包含管理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和科普地点标志,标注公园内一些街道设施、公共设施等,如保护中心、宣教中心、服务站点、停车场、医疗救助站和厕所等。

(2)安全标识

安全标志主要是约束公众的行为,如警示访客安全须知、禁止活动内容以及疏散逃离指引等,由警告标识和明示标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①危险地带,不允许公众涉足;②野生动植物集中地域,标识禁止吸烟和大声喧哗等事项,保障生物多样性;③核心保护区等禁止游客进入的区域,公园内访客可能到达的危险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牌。同时,安全标志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不同类型的标志在色彩和图形上要有严格的要求。

(3)解说标识

解说标识有资源标识和科研标识组成,是最能体现国家公园不同于其他保护区或景区的区别,对国家公园的形象塑造,提高品牌影响力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该部分标识应重点突出钱江源国家公园的资源特色、严格保护管理、科研监测、科普宣教等方面,比如物种资源标志应加注拉丁名;科研监测标志中的固定样地、路线标志等可以对内容进行科学编号;可以参考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唐家河保护区的标牌设计,结合资源特点进行形象设计,提供艺术表达。

4.3分区构建

结合钱江源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不同的功能和特点设计各类标志,并做到类型合理、数量精简,避免出现标志内容互相矛盾的现象。

(1)核心保护区标识系统的构建。核心保护区是国家公园范围内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栖息地保存最完整、自然环境脆弱的地域。该区的标识主要服务于管理巡护人员和科研监测人员,数量不宜过多。同时根据总体规划,仅在巡护管理、科研监测人员活动的路线、地点和其他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适量设置(如古田山有一岔口需要设置禁止进入标识)。该区域需要构建安全标志(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消防安全标志),以及重要的解说标识,如科研标识和资源标识,用以提醒和警告管理巡护人员及科研监测

人员。

(2)生态保育区标识系统的构建。生态保育区为国家公园范围内维持较大的原生生境或已遭到不同程度破坏而需要自然恢复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的生态屏障。该区的标识主要服务于巡护管理、科研监测、宣教活动、科考性观赏游览。标识系统的构建以安全标识(警告标志、禁止标志、劝阻标志)、解说标识(动植物标牌、科研监测标志、科普宣教标志)为主,用以提醒和警告管理、科研监测人员,指导和管理科考、社区人员。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公园总体规划仅在管理巡护、科研监测、教学科考人员活动的路线、地点和功能区边界处适量设置。

(3)游憩展示区标识系统的构建。游憩展示区为国家公园范围内景观优美,开展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的旅游活动,展示大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的区域。该区向所有访客开放,是国家公园内游客活动最多的区域,也是国家公园标志设置最多的区域。需为游客及其他访客提供游览信息、公共设施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等。标志的构建应以导向标识为主、兼顾安全标识和解说标识,尽可能按照总体规划设置足够多的交通指示牌、全域和分区导览图、生物资源和自然风光标志,沿路间隔一定距离设置指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等。

(4)传统利用区标识系统的构建。传统利用区为国家公园范围内现有社区生产、生活和开展多种经营的区域。保存特有文化及其遗存物,如古村落、古建筑等。该区可依托现有社区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开展一定的旅游体验活动,游客量仅次于游憩展示区。根据其特点该区需为游客及社区人员提供生态旅游体验、公共设施、安全等信息。标识的构建以道路导向标志、位置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劝阻标志、科普宣教标志、文化旅游标志为主,并按照总体规划在游客分流、体验活动过程中设置简洁明了地导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展现区域特色和文化内涵。

5 结语

安全标识教育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训练;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意识

工程训练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增强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综合工程素质与工程创新能力。学生的安全意识是学生综合工程素质的重要内涵之一,培养学生综合工程素质的首要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我们对工程训练的对象及训练特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工程训练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旨在培养学生“安全第一”的工程意识,确保每一个学生安全顺利地完成训练任务,并为学生将来进入社会后的独立工作、生活打下坚实基础。

1工程训练的对象及训练特点

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内涵,我校工程训练中心“机、电、管”各工种实习模块齐全,具备真实的工程背景,建立了“基础知识与技能训练模块化,综合工艺与创新训练项目化”的工程训练体系。学生在整个工程训练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实践教学内容以及遵循的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企业基本相同。但是,工程训练作为一项教学活动,承担的主要是教学任务而不是生产任务,面向的对象主要是学生而不是工人,因此,它与企业生产存在着较大区别,其特点主要如下。

1.1学生没有接受任何岗位培训,缺乏安全意识

工程训练教学的对象是好学好动、勇于大胆实践的青年学生。绝大多数学生既没有任何有关实习生产的相关经验和基本技能,也没有经历过任何岗位培训,其实践过程属于在实训教师指导下的无资质操作。他们对生产设备及现代加工业阅历浅,适应性差,缺乏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他人免受伤害的意识不强,甚至有些学生由于逆反心理的存在,过于自信,不听从老师的指导,违反操作规程[1,2]。总之,学生缺乏安全意识,尤其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工程训练中的安全教育。

1.2训练工种多,涉及设备广

本科生工程训练的主要内容为基本制造技术训练,它包括机械加工技术训练(车工、铣工、钳工等)、材料成型与热处理技术训练(铸造、锻压、钣焊、热处理等)、现代制造技术训练(数控加工、特种加工、3D打印等)和项目化综合工艺与创新训练(工业产品R901飞锤φ6孔和φ8孔夹具测绘与创新设计制作、功能型自行车创意设计制作、消失模铸造创意设计制作等)等训练内容。涵盖了基本制造技术的各个工种,涉及各类多样的训练及生产设备。工程训练与实际生产非常接近,需要实际操作工厂设备,而多数学生第一次接触生产实际,不熟悉设备、操作不够灵活、缺乏安全意识或不能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等原因,出现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必然存在[3]。因此,必须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的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各工种具体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1.3参加训练学生的类别多、人数多、周期短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对素质教育的日益重视,工程训练教学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工程训练的教学理念、体系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工程训练的外延不断拓展,例如训练形式多种多样,面向专业更加广阔;训练内涵进一步提升,例如真实的工程背景,项目化的综合创新设计制作训练等。因此,工程训练的规模不断扩大,具体表现在:参加工程训练学生的专业面不断扩大,人数迅速增加,并且不同专业和不同年级的学生类别多,训练内容、周期不尽相同。例如,非机类学生训练时间一般为1~2周,近机类学生训练时间一般为2~3周,机类学生训练时间一般为4~5周。在工程训练过程中,1名教师通常要同时负责对多名学生在多台设备上的指导,对学生独立操作机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学生对机床性能不熟悉和操作熟练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必然存在因操作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使得安全管理的难度更大[2]。因此,在工程训练教学中必须进行全面有效的安全教育,确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工程训练过程中全面有效的安全教育工作

针对没有接受过任何岗位培训、缺乏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学生,工程训练中必须有效的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常规化”的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牢固地树立安全意识,安全教育工作必须全面贯穿于整个工程训练的始终。

2.1树立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安全意识就是指人们头脑中建立起来的生产必须安全的观念,也就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各种各样有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外在环境条件的一种戒备和警觉的心理状态。人的安全意识的树立对生产活动、安全操作具有很好的调节作用。安全是一切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是所有工作发展的基础。安全事故常常由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受人的安全意识所影响,因此,安全意识对安全生产有着决定性作用。从国内外发生过的众多生产事故来看,部分企业的安全工作整体上并不是很差,安全投入也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而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个别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引发的不安全行为。例如某个员工的一根香烟,一个小失误,一次小违规,却引发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4]。所以,树立安全意识,杜绝不安全行为,对于刚工作的青年学生是非常重要的。

2.2培养学生安全第一的工程意识

安全意识是工程意识的重要内涵之一,工程意识的培养要以安全意识为先。我校对参加工程训练的学生都集中开设了工程训练导论课,该课程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学生具备“安全第一”的工程意识。首先,给学生播放相关安全事故的经典视频资料,通过视觉、听觉让学生内心深处受到深深地震撼,使学生清晰了解安全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明确知道安全操作和规范操作的重要性,使学生初步建立起“安全第一”的工程意识[2]。其次,给学生集中讲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学生守则”等工程训练中心相关训练安全、训练纪律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使学生真正懂得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提出都是基于潜在的安全隐患,甚至都是基于很多血淋淋的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它不但不是形式主义,而是真正与生命攸关的大问题。同时,教育学生安全更是一种责任,安全的责任重于天,个体的安全对于社会、企业、家庭和自身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从事任何事情之前,首先考虑其安全性,寻找可能的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只有这样,学生才会在整个工程训练过程中积极主动,自我约束,自我重视,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正确工程意识。

2.3各工种有针对性的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各工种现场操作训练往往具有自身特有的安全问题,学生被分配到各工种教学现场后,各工种指导教师针对本工种的特点,现场对学生进行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例如:针对车床、铣床、钻床等主轴高速旋转带动刀具切削金属的设备,绝对不允许带手套操作,因为高速旋转的刀具极易将手套绞入,造成重大工伤。针对焊接、锻压、热处理及铸造熔炼浇注等在高温下操作的工种,必须带手套操作,避免将手烫伤。指导教师结合生动鲜活的例子讲解安全知识与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使学生在训练前,就对将要面对的实践操作有一个较为生动真切的认识。通过讲解安全知识,使学生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事实上掌握越多的安全知识,对实际操作训练的驾驭能力就越强,出现操作失误的概率也会越小;通过典型安全事故实例分析与教育,使学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内涵和意义,并自觉的严格遵守执行,努力使学生实现“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5],更加牢固的建立起良好的职业安全意识。

2.4学生安全教育实名确认制的实施

学生接受工种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后,各个工种指导教师询问学生是否理解、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如果有部分学生未能理解,指导教师必须重新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直到每个学生都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后,指导教师要求学生实名签名确认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的有效性。通过学生安全教育实名确认制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加强指导教师的责任性,不放过任何一个因各种原因未能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学生;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严肃性,让学生明白安全问题容不得半点马虎,安全操作容不得半点疏忽,让学生深刻理解“安全事故无大小”,人人都要“铭于心、践于行”。

2.5工程训练中心安全文化环境的建设

(1)安全标识张贴。中心始终重视安全文化环境建设,在各教学场所,专门制作了提示安全的醒目标识,如强电类控制柜,制作了醒目的防触电标识,电火花机床防护罩四周都张贴有醒目的“高压危险,加工中禁止碰触电极”等标识,旋转机械设备都贴有醒目的“防止机械伤人”醒目标识等。(2)安全提示展板上墙。中心所有相关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在各工种的醒目位置制作了展板并上墙,提醒学生注意安全[6]。

2.6指导教师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指导教师必须以身作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集中精力搞好教学,为学生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在学生的具体操作中,指导教师发现任何不规范或错误的操作,都要随时进行指导,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指导教师要时时讲安全,刻刻讲安全,言行举止为人师表,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充分发挥安全文化教育人、塑造人、规范人的功能。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