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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摊余成本金融资产减值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需要考虑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随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必考虑减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必须在一定情况下考虑减值,其原因仅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计入了所有者权益。这种对于以同种计量模式计量而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结果却不同的做法本身就有待探讨,却又由此引发了考虑减值与不考虑减值的巨大差异。
本人认为,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资产项目的会计计量与核算方法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它也应当和其他各项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一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要考虑减值,完全可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1.为什么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面几条的相关具体描述中却刻意回避了“减值准备”这个词汇,即使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这样的权威解读资料在相关案例中也没有使用“××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规定是“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外,其他所有应考虑减值问题的资产,在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分录都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只有该资产例外,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借方计入当期损益而贷方却转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冲减原资产账面价值。笔者实在想不出这么做的理由,难道是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留下的隐患?
2.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处理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和前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得规定又告诉我们“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又在191页具体规定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的符合条件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后,在一定条件下其价值是可以恢复的,但是确认减值损失时应计入损益,而价值恢复时却要通过所有者权益。如此处理的合理性,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无论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贯性要求出发,还是借鉴其它资产减值恢复的会计处理,确认减值和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都应当是同步的。即如果确认减值损失时计入了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那么资产价值回复时的正确会计处理也应当是冲减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超级秘书网
3.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处理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金额确定的规定是“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而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金额的计算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法,反倒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通过案例给了我们一点提示:
本案例实际上是比较简单的,由于债券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都为3%,所以2006年12月31日可以按照当日公允价值和期初摊余成本直接计算减值损失金额为200000元(800000—1000000),而如果债券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不同,再计算减值损失金额恐怕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也就是说该案例无论计算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还是计算资产价值恢复金额,都是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减去当日债券的摊余成本,并不是真正反映公允价值的差额,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计量原则。笔者认为,绝不能将“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截然不同的计量模式对同一资产项目同时使用,不但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也未必就能切实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本身就不能保证客观公允。实际上,如果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无论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还是资产价值恢复金额都应当是期初、期末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当然要扣除到期利息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三、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取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认定,采用与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一样的会计处理方式,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损益,不考虑资产减值。而如果必须接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这一特殊规定,也必须采用与其他资产计提减值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将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并同时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直接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同时,既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那么也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减值损失金额和后续的价值恢复金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两种制度的剖析,探讨其融合的形式。希望通过制度创新、优势互补,实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终目的。
一、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的含义
会计集中核算是通过建立专职的会计核算机构,由专业化的会计人员,运用现代化的会计处理手段和科学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行政事业或其他单位的会计业务进行集中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即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就是将政府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行开设账户,同时,所有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
二、会计核算中心运行的作用
首先,夯实了会计基础,提高了地区财务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和纠正了不合法凭证和不合理开支,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应。其次,保证了各统管单位会计核算的及时、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真实有效。最后,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的监控力度加大,置监督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不再发生。
三、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的比较
一是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活动,且主要侧重于支出的管理,而国库集中支付则监督国库资金的收支运行,收入和支出并重。
二是会计集中核算资金核拨方向是国库,会计核算中心是供应商,国库拨出前还需要财政局归口管理的科室审核把关,手续繁琐。
三是集中核算后资金运作中出现国库资金的短缺,与之对应的是部分单位资金盈余。由于单位账务的集中管理和银行账户的统一开设,预算单位沉淀了大量的财政性资金,而财政总预算会计却遇到了国库资金不足、难以调度的困难。
四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物品采购、服务采购等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但以每个单位作为采购人,并不能完全发挥集中采购的效果,没有形成规模效应。
四、将集中核算功能融入国库集中支付是解决会计集中核算不足的主要途径
(一)将会计集中核算功能融入国库集中支付,是国际和国内部分地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发展趋势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已把政府公共会计核算作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部分,政府注重会计监管,以保障和促进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有效运作。在我国,部分地区利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试点,实践证明在操作层面上两种制度可以融合。
(二)解决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难题需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作用
目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还没健全,存在收支不透明、地方和部门利益强化等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地区、部门管理失控,权力缺乏有效监督,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综合运用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对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规范收支行为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会计核算功能仍需继续加强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大量的资金仍需通过财务核算,同时,日常支出多为零星开支,不能集中支付,但需要即时监控。集中核算。
核算中心规范的运行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其银行账户清理和统管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依据,而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为国库支付提供了技术与人力保证;核算中心的核算、监督、服务为一体,满足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对专设部门的各项要求,可以承担起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功能。所以应在会计集中核算的平台上,构建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为一体的国库集中支付体系。
五、如何将会计集中核算融入国库集中支付
(一)将会计核算中心更名为国库支付中心
国库支付中心下设核算中心和支付中心,核算中心仍按现有模式运作,监督各单位收支及核算业务。支付中心则承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职能,负责记录指标账、银行账等,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审核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
(二)实施财、税、库、行、单位联网,完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各项收支数据信息的及时传递和高效运行,预算、控制、异地查询、统计分析、监控均在网络界面上实现
(三)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设立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监督和使用,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内资金的收支活动。
2、在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设立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由支付中心监督和使用,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等,实行资金实拨制,与国库实时清算。
3、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分账户,由核算中心按预算单位进行分户核算。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及财政授权支付,实行零余额管理。实时与财政零余额户或预算外资金支付户清算。
4、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和明细账。
5、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为配合会计集中核算,保留会计核算中心原在银行为集中核算单位开设的统一账户,用来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之前的单位原有资金,以及今后预算单位发生的非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同时在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预算单位的现金支付业务直接转入各预算单位的备用金账户。
(四)完善部门预算编制
预算的编制要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既要考虑到收支平衡,又要考虑到支出结构,以利于预算单位执行。
(五)规范操作程序
论文摘要: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对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经营效益意义重大。因此,应建立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完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制度,建立收入和支出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控制,实行统一 财务管理 ,防范资金风险。
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资产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也是获利能力最弱的资产。加强资金管理的目的就是要求有效地保证一个企业随时有资金可以利用,并从闲置的资金中得到最大的利息收入,也即要求在货币资金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做出抉择,以期获取最大的长期利润。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货币资金的使用,避免资金不足和过剩所产生的不良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文就企业如何规范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谈一谈个人的认识。
一、建立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
货币资金预算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工具。它不仅有利于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而且有利于对整个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货币资金预算是对企业在整个预算期的货币资金收入和支出的估计,也是对企业预算 期货 币资金收支结果的预算。实行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对于完善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货币资金预算为控制企业日常货币资金流动提供了主要依据,也是评价企业对货币资金管理成绩的考核标准和重要手段。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增加了资金运行的透明度,从制度上、管理上防止挤占和挪用的现象产生。
在货币资金预算中,应把整个预算期分为若干个时期分别计算货币资金的余额。长期货币资金流量预测虽然重要,但在货币资金管理中所编制的预算,主要是一年以下的短期预算。划分时期的长短要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来决定,但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月,即月度财务收支计划,某些货币资金流入流出变化大的企业,还可以按周或按日编制预算。
编制货币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面预算,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 成本 费用预算等等。完整的货币资金预算应包括货币资金收入、货币资金支出、货币资金千余缺以及货币资金筹集等部分。
货币资金流入量来源于销售收入、 投资 收益以及其他货币资金收入。其中销售收入是最主要的部分,其金额可以直接从销售预算中得到;投资收益的货币资金收入时间比较固定,数量也容易确定;其他货币资金收入可根据企业以往的资料关考虑预算期的情况分析确定。预算期货币资金流入量加期初货币资金余额,构成预算期可动用货币资金数量。
货币资金流出量主要包括购货支出、营业费用支出、利息支出、上缴所得税、利润分配以及其他货币资金支出。其中购货支出可从 材料 预算中得到;营业费用支出如工资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可以从费用预算中得到;利息支出所需的资金可以从偿债计划中得到;所得税付出以及利润分配支出可根据企业的盈利计划预先估计,支付的时间也比较固定;其他货币资金支出可以根据企业以往的资料并考虑预算期的情况分析确定。
二、完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货币资金的同部控制制度,规范 会计 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完善企业内部货币资金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负总责,并明确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预算安排、计划管理、实物资产、对外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采购、 经济 担保等经济活动中的管理权限、方式、方法、程序、责任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实行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建立职务分工控制制度,从组织机构设置上确保资金流通安全。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资金的管理人员要实行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制度,合理设置会计、出纳及相关的工作岗位,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确保资金的安全。会计出纳不能相互兼职,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流通的全部过程。
一是 会计 人员负责分类账的登记、收支原始单据的复核和收付记账凭证的编制;二是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付和保管、收支原始凭证的保管、签发 银行 有关票据和日记账的登记;三是内审人员应当负责收支凭证和账目的定期 审计 和现金的突击盘点及银行账的定期核对;四是会计主管应负责审核收支项目、保管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印章;五是单位负责人应负责审批收支预算、决算及各项支出。
四、建立收入和支出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各个环节的 管理 ,规范货币资金的管理程序,确定货币资金执行的审批权限和制度,超限额或重大事项资金支付要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或超审批权限的资金支出。严格企业内部资金收入和支出审批程序。
1、对货币资金的收入控制
①每笔收入支出都要及时开票;
②要尽可能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
③尽可能采用集中由 财务 部门收款的方式,分散收款要及时送交单位出纳;
④不得坐支各项收入;
⑤出纳员收妥每笔款项后应在收款凭证上加盖“收讫”章。
2、对货币资金的支出控制
①每笔支出都应有单位负责人的审批经、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人员复核;
②出纳人员每一笔款项都应以健全的会计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为依据,付款后,需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③各项支出都有预算和定额控制执行;
④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尽可能使用转账支付;
⑤银行单据签发和印鉴保管应当分工负责。
五、强化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控制
加强对货币资金、会计凭证、原始的管理,要依法建账,及时核对银行账目,认真履行定期对账、报账的制度,建立定期进行检查的制约机制。不符合审核程序不能支付资金,按规定实事求是报账,不作假账。
一是货币资金的收付只能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不得接触货币资金;二是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三是出纳人员要做到每日现金日记账余额与保管的现金核对相符,并经常与会计核对账目;四是要严格执行定期现金突击盘点制度和核对银行账的制度;五是已开出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全部及时入账;六是所有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并顺序使用,错 写作 废的原始单据应加盖“作废”章后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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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金融以及宏观调控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都得到了极大发展
【关键词】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 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本页关键词】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双刊号CN期刊
【正文】
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金融以及宏观调控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都得到了极大发展, 但国库职能与管理的理论与改革研究却一直处于滞后状况, 传统意义的国库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对现代意义的国库管理理论进行深入地研究, 并指导国库管理的改革, 既是国库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外部环境改变的必然。
二、我国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 转变政府职能和构筑公共财政框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所有财政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公平和效率两大原则,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就是要实现资金支付上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同时,转变财政职能需要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 尤其是要加强财政对事前、事中的监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克服了过去财政无法进行事前监督的弊端, 在资金支付之前就可以知道资金的使用去向, 从而使财政的作用发挥得更为全面有效。( 二) 财政资金支付制度应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加入WTO 必然要求财政支付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公共财政支出框架, 在许多方面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后, 在经济制度安排和体制创新方面应以国际准则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为借鉴。目前, 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资金支付方面大都实行国库单一账户, 库款集中管理, 支票集中签发, 资金集中支付, 政府各部门不在银行开设任何账户, 这是对财政收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办法。( 三) 预算管理改革必然要求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是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 再到预算监督的全方位管理。三方面相互联系, 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目前, 我国预算编制改革己经启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预算执行上, 特别是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手段上仍实行分散支付制, 导致财政资金使用分散, 运行效率低下, 监督不力, 难以调控的被动局面。因此, 要完善预算管理改革, 除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综合预算原则、部门预算方式早编细编预算外, 还必须实施预算执行改革,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措施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涉及面广, 情况复杂, 任务相当艰巨。要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不仅需要改变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方式, 而且需要采取必须的改革措施, 扎实细致地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 一) 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现行账户体系设置、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都进行了重大改革, 并涉及银行清算制度, 需要相应重新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同时, 为了改革的顺利实施, 还要制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 为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 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技术基础, 也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最终结果。通过这些管理系统, 可以节省财政管理的时间, 充分收集财政管理所需的资料, 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也只有在这种高效而健全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下,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率。( 三)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上存在着委托关系, 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所以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 针对资金的申请、使用、支付、清算流程, 建立资金的监管体系, 提供制度上和机制上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在目前根据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 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 建立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以财政资金支付实时监控为中心、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制度为基础, 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 强化财政事前、事中监管, 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体系, 保证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四、小结考虑到我国目前国库集中收入制度改革的条件尚未成熟, 改革要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目前各地只对国库支付制度进行了改革,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推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这项制度的推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诸多困难, 因此有必要对它从理论到国际通行经验等方面作出深入研究, 并结合我国的改革实践, 从而得出适用于我国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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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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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过快增长,客观上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为控制债务规模、防范金融风险,中央下发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约束性措施,分级次、分年度摸清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深入分析债务成因和偿债风险,揭示和反映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地方政府性债务听起来与普通百姓关系不大,实际上关系密切。比如政府进行的项目建设,特别是民生工程,多是举债而来。但是,地方政府借债不一定是坏事,关键是看效果。对于地方大力举债而且多以土地作为抵押的情况,这种形式目前已经很普遍。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整体风险还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尚没有达到危机状态。然而,现在也必须开始介入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以消除隐忧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地方债有多大规模,将会造成什么风险”等问题,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到现在仍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这主要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认定标准还没有形成一个共识,同时没有统计指标体系。
从大量的审计信息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性债务包袱日益沉重,债务风险日趋加大,给地方经费的持续发展带来潜在的隐患。这是由于某些地市经济基础薄弱,自然环境恶劣,公共产品水平极其低下,经济发展实力薄弱,产业结构单一,非农产业产出所占比重低下,地方经济发展滞后,长期以来不断投入发展,可产出效益不明显,这是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根本原因。另外,由于这些债务发生年代久远,这期间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更迭频繁,原欠债单位有的破产或改制,有的债务人已死亡或离开本地无法联系,债权人模糊不清,合同约定的使用及还款计划也不清楚,使债务清理核实起来很艰难。
通过进一步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资金投向、管理现状等情况,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债责任归属,分类评价政府性债务的偿债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财政安全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审计在维护经济安全、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方面的“免疫系统”作用。
一是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行为。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等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二是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举债,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三是科学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各级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要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
四是着力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障的项目,各级政府不得负债建设。要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五是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发展改革(计划)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六是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分类统计,定期编制报告,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其中,负债率不得超过10%,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