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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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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风险控制

保险风险控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概述

保险公司其经营管理的特点与传统生产或服务企业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具有较强的特点,因此其财务风险也存在较强的特点。首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金赔偿的基础是建立在预先收取客户的保费之上的,而往往保费的收取与赔偿金的支付之间的时间跨度较长,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核算方面经常会出现期间效益不均的状况。其次,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范围已经发展出了很广的范围,涉及的产品经营赔付期限也较为广泛,但是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市场投资往往存在着品种单一以及投资期限短等问题,会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配置,影响保险金的偿付。最后,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需要理赔人员的审核和调查,若是保险理赔人员的审核缺乏应有的严谨性,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财务资金的流转困难甚至会出现逆向承保的情况。

二、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的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行业的加快发展,导致这一行业的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要想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市场份额,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自身内部财务管理以及风险防范问题,加快构建财务风险控制体系。良好的财务风险控制管理体制,能够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工作流程等环节进行把握控制,使得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不但能够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效率,还能够大大减少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在这一基础上,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提高效率,在完成日常财务核算工作的同时,创新优化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模式,提高保险公司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理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和损失,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二)有利于公司实现阶段战略规划

保险公司要想实现稳定健康经营发展,必须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经营发展目标,根据这个目标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签订,投资以及筹资等各种活动开展。这些经营活动在盈利的同时都伴随着财务风险。健全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防范水平有利于公司各项规划能够顺利开展,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符合战略规划需求,形成良好的经营发展趋势。

三、目前保险公司主要的财务风险表现及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风险

风险是客观存在并且无法被消灭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忽视风险的存在,而是要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减少企业发生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和风险的损失。现阶段,很多保险公司管理者和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管理意识仍然很薄弱,缺乏对潜在财务风险的重视,也没有建立起财务风险防范预警机制进行事前防范和控制,一旦发生财务风险则整个公司都会暴露在财务风险之下,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危害。另外,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意识的缺乏还体现在对保单的赔付事件调查上,一些保险公司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往往会不进行保单事件的调查便进行赔付,增加了公司的赔付量,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利率、行业规范等市场条件发生变动时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项目出现亏损影响公司的资金流转和保单赔付的现象。保险公司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需要考虑投资项目的期限与风险,使公司有充足的流动资金以偿付客户的保单赔偿,并且通过建立财务风险管理预警技术,来进行财务风险的管理,减少财务风险的突发状况。但是想,现阶段很多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因素的跟踪关注,导致对市场条件机制变动缺乏正确的认知,影响公司投资项目的选择和效率,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可能性。

四、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树立科学、合理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

要想实现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和管理,首先,保险公司要能够高度重视风险防范控制和管理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有意识的培养和形成科学、合理的财务风险防范理念。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要发挥自身的领导带头作用,主动学习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在保险公司内部形成良好的风险防范氛围。另外,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防范的理念学习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发展阶段,利用当前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更好的实现整个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共享和财务资源的整合。形成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反馈的财务风险管理链条,有效管理财务风险发生及作用的每个环节,让公司的财务风险大大低于行业水准,提高竞争力。

(二)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完善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能够高效的帮助企业识别、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及时向公司提交预警报告,是企业实施财务风险防范控制的前提和必要手段。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对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首先,保险公司要注重信息数据支持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数据信息分享平台,对历史、行业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合、筛选、分析,并在公司内部实现信息的高效共享和流通,为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信息化基础。其次,保险公司要不断提高自身对风险的辨别以及分析能力,对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因素进行分类规范,有利于对风险因素的快速高效识别。最后,保险公司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理论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对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量化。

(三)对财务风险控制目标进行分类规范管理

保险公司在对财务风险进行管理时,首先需要设定财务风险控制的目标,并且根据公司管理侧重的不同角度对控制目标进行不同层次的划分,使得风险控制目标更加符合公司整体的战略规划。财务风险的层次划分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层次的财务风险控制目标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经营战略规划,即需要满足公司的价值最大化。第二层次的财务风险控制目标对整体目标进行进一步划分,即对总体目标的细化分解,包括了风险目标的控制、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处理、反馈风险发生的引因等。第三层次的财务风险目标需要强化公司内部整体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和文化,加强对完善财务风险防范控制理论的宣传,使公司整体能够充分了解到财务风险防范控制的重要性,增强对风险控制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度。

保险风险控制范文第2篇

一、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

1.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产结构、经营管理、经营稳健性、盈利能力、业务质量等方面。随着财险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出现了连年亏损,未能建立起资本增长机制,最终导致偿付能力持续下降。

2.费率厘定不合理导致保费充足率不高。

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部分财险公司执行保费费率标准缺乏刚性管控,采用低层次价格战的恶性竞争方式,或错误地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等承保优惠,大大地降低了保费充足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水平,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3.应收保费过高导致资金回收风险较大。

财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获取保费,有时会采取延迟或分期收费、业务员代刷代垫保费或接受远期承兑票据等承保优惠,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了大量的应收保费。如果客户的信用良好,能够按约定期限缴费则不会出现坏账风险;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费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户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不能如期缴纳,则极易形成坏账,从而导致公司出现资金回收风险、现金流入不足、投资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4.理赔管控不当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

伴随保险市场的竞争形势呈现白热化状态,财险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为巩固在市场占有的份额,财险公司通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采取酌情赔偿或人情赔偿,理赔水分较多;一部分保险业务员或人法律意识淡薄,理赔流程距离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赔付支出作为公司最高的经营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将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

1.提高偿付能力。

一是改变财险公司急于追求保费规模、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等粗放式发展模式,而应稳定、持续地发展。二是提高财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和盈利能力。三是监管部门应统一偿付能力指标的统计口径,目前能够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较少,统一偿付能力指标对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有很大帮助,能够帮助公司保持新体制下的竞争力。总之,提高偿付能力既是保证财险公司安全稳定和持续经营的需要,更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监督管理财险公司,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资产负债匹配控制。

资产负债匹配控制是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总量平衡、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计量基础一致性等原则。

2.1总量平衡。在资产负债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资产和负债在总量上的相对平衡,即要求资产总量和现金流入的时间能满足负债总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达到化解风险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结构对称。结构对称既体现在总体负债和资产的期限对账,还体现在资产的配置与业务类型的对称,传统型财产保险产品和投资型保险产品需分别确定投资品种和期限。

2.3偿还期对称。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利用精算技术分析负债的期限及金额,合理安排投资品种和期限,动态地做到资产和负债偿还期对称。

2.4计量基础一致。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前,需要将计量原则统一为公允价值计量法,以保证参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基础一致,在真实反映公司实际价值的同时防止会计错配,有利于长期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

2.5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对资产负债管理的约束。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财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自身偿付能力的高低。在偿付能力充足率高时,可配置认可比例低的资产,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时,应配置认可比例高的资产,以尽可能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使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3.加强应收保费管控。

财险公司应坚持“促发展、保效益、防风险”的经营思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坚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提高实收保费率。

3.1理顺管理流程。应收保费涉及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公司整体的业务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应收保费管理应体现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环节各负其责。一是对各险种应收保费发展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建立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补偿机制,统一监控指标体系,制定坏账准备管理办法及数据清理、核销规则;二是由销售管理部门从展业源头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及时把握大客户的资信情况,制定对拖欠保费客户的催收办法,对分支公司赊销、分期等营销行为加以规范约束;三是监审部门要对清理核销的数据进行事后审查。

3.2推行“见费出单”制度。从收费和出单两个基础环节入手,全面推行各项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财险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导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应用程序对不符合“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无法出单,确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权,同时加强单证管理工作。

3.3落实责任。在日常工作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把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营销、承保、财务、理赔、信息技术等各个环节,明确应收保费产生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及奖惩方面,出台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费征收制度、应收保费催收奖励办法以及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谁签单谁负责,实行终身催收责任制。

3.4严格考核。一是加大对应收保费的考核力度。考核实收保费,费用及薪酬分配以实收保费为基础。二是在严格应收保费坏账准备提取标准的同时,根据扣除坏账准备后应收保费月平均净额,核定征收率逐月计算资金占用费。

3.5建立数据监测系统,完善预警机制。推进数据质量建设工程,建立数据库管理体系,清理垃圾数据,掌握可收回比例,准确、及时向各分支机构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应收保费率、账龄结构、销售渠道、发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努力降低应收保费比例,逐步完善预警机制。

4.理赔环节风险控制。

财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因此,应对理赔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为核心的理赔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4.2提升车险定价能力。要做到坚守价格底线绝不突破;坚持送修资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坚持差异化定价,实行配件价格、工时费标准的差异化联动配置;加强系统刚性管控,杜绝价格套用行为。

4.3持续加强人伤案件管理。贯彻落实“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主动调解、专业审核”的专业化、一体化人伤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须,一转变”;制定人伤理赔案件调解指引,推动人伤自主调解和小额人伤迅速处理;实施差异化分级授权管理。

4.4持续加强非车险理赔管理。推进非车非农专业化集中管理,实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广“手机查勘并快速传输照片,后台集中理算”,实现农险理算集中。

4.5持续开展理赔稽查、追偿工作。重点针对修理厂、人开展保险欺诈打击。

5.加强财务管理。

财险公司应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5.1加强财会工作内部管控。财险公司应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流程和制度、财务质检监督机制、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准备金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

5.2加强收付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业务收付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保费收取,规范控制赔付、费用及手续费支付,做到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做好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指定收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核对工作,确保收付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其次,要建立健全业务收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防范资金管理风险。通过加强收付管理,杜绝财险公司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进行虚假承保、系统外出单、阴阳单、跨年度拆分保单、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退、虚假理赔、已收到的保费资金未全额入账、违规冲销真实的应收保费用以清理应收保费以及支付手续费、折扣、账外赔款或净保费结算等问题导致应收保费等现象。

保险风险控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经营风险;风险控制。

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率先转变保险经营思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外资保险机构即将大举进入之际,认清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利弊得失、明确其风险所在、探求风险控制的策略,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要想达到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就必须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险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具备超强的竞争力而成为金融市场中的多面手、巨无霸。从社会资金运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互流动,共同促进社会储蓄高效率地向投资转化,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规模经济,即因规模增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变动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单位产品成本就会下降,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上升。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证券首先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其次保险公司通过混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更为深入地挖掘信息价值、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以及更为充分地发挥信誉功效,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增加营业利润。再之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保险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纳税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收购兼并,尤其是银保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首先通过地区的互补性、业务的互补性和业务交叉性产生所谓的交叉业务上的优势互补,形成范围经济;其次银保相互参股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扩大而下降,形成规模经济;再之保险参股银行之后,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络、人才等资源,减少保险公司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等而节省相应的资源,从而达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或重组。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成本的节约提高收入、改进服务质量,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产生财务上的协同价值,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业务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可取得比经营单一的保险业务更高的营业收入;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4.有利于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参(控)股或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混业经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发和销售更多复合性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投资理财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来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某些投资理财产品,就是结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优势而设计的,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投资者储蓄的需要。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不仅在保险产品方面做到了创新,而且在销售渠道、技术手段等方面也实现了创新,如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的投资联结型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劣势。

1.易形成垄断经营。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就易限定客户选择的服务机构或者向客户强制销售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全能型的机构,在资金实力、品牌宣传、营销网络、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市场上混业经营者会对那些单一业务的经营者形成挤压[2],进而形成垄断。

2.经营风险增加。保险混业经营不仅易形成竞争垄断,而且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还会使风险不断地集中。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等方式进行的。保险入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三是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四是有可能产生资本重复计算等。对于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企业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集中,因为控股集团内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增强,不再相互独立,形成一个业务和资金链,当某个业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失败之时,风险将会沿着这个链条传播到其他的部门,从而使风险快速传播。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全球经济危机很真实地演示了风险的可传播性及传染性。

3.监管难度加大。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给我国监管机构带来的首要难题就是监管难度的加大。

监管难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于我国对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险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风险蔓延,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难以辨别,对风险不易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如美国的“次债”危机和法国兴业银行的惨剧,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往往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生死。

三、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

1.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对于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要做到保险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信息应该透明、清晰,及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对客户和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不能误导客户,让客户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和调整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层面是应加强国际间信息的交流,如今国际间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金融向外国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同时风险更易在国际间传递与放大,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畅前提下的合作监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

2.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是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构建风险评级指标不应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风险评级机制。在制定风险评级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风险指标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各个财务性指标,更应重视那些非财务性的指标,应当把社会效益等非量化的综合因素考虑在其中;(2)对于控股公司风险的评级除了应区分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应重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评估;(3)对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静态的分析更要重视动态指标的分析。

3.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对于保险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内部交易监管的策略倾向于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4]。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除了要控制总量以外,还应在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控制渠道循序渐进地控制总量,更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交易的环节以及在各环节如何设置防火墙。

4.加强过渡期外部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过渡时期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一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二是采取保险、证券、银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当然构建我国的监管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立法,对于目前我国这种保险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洪琛。金融混业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经营的模式选择[J]。现代经济,2009(4):82.

[2]付春红。金融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与风险控制[J]。铜仁学院学报,2009(3):76.

保险风险控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筹资机制;风险管理;农村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1-0116-05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地域的延伸,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实现农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随着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陷入困境,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成为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拟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问题进行剖析,并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殊性质,对该项制度改革和重建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1.文献综述

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是1992年由民政部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为《基本方案》)确定的。在《基本方案》中,明确指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四个原则”的方针,即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工、务农、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在这一方案出台后,民政部门迅速投入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作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参保面迅速提高。数字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共有7542万农民投保。由于《基本方案》推行之后,农民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此,有些地方政府和学者对该项制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张朴,1995),认为无论从理论概括,还是操作层面,都比较适合现阶段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状况(黄如今,1996),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刘翠迎,2001)。

1998年以后,政府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受管理体制改革、利率下调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工作陷入了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2004年,农村劳动力参保数量为5378万人,比1997年减少了2164万人,下降幅度达到28.7%。农村劳动力参保数量占农村劳动力总量比例同步下降,由1997年的15.4%下降到11.0%。实际上,除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在很多地方事实上已经暂停之外,原有的农村集体养老组织模式也仅仅局限于少数发达地区(蒋蔷,2007)。

《基本方案》在短暂的时间内经历了一个由试点、推广到衰退的过程,正式制度延续还不到10年。此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陷入困境的成因及重建问题就成为一直困扰政策部门和理论界的重要问题之一。有学者(陈少晖,2004)认为现行的《基本方案》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实质是一种政策引导下的农民个人自愿性储蓄,起不到社会互济的作用,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责任缺失是导致《基本方案》失败的重要原因。尚长风(2004)对广东东莞、浙江等地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调研及朱俊生(2005)等人对北京大兴区的调研支持了这一观点,他们发现政府是否愿意提供经费和提供经费的规模对于农民的参保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也有学者从我国总体经济社会条件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衰退,刘翠迎(2001)在考察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制度时发现,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发展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反哺农业的时期,并从农业产值占总产值比重、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及人均GDP三个指标进行衡量,认为中国目前总体上不具备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但也有学者(陈佳贵,2001;何文炯,2001;王国军,2000)指出,部分发达地区已经拥有了构建这一制度的条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超前。不过,卢海元(2003)则认为,一些国家如丹麦、瑞典、希腊等5个欧洲国家在类似中国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就已经开始设立农村养老保险,从而否定了条件不成熟的说法。

综观学者们对《基本方案》运行失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供给主体问题,二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供给条件问题。供给主体的错位和供给条件的缺乏都可能会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陷入困境,《基本方案》运行的失效可能是两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过,考虑到我国农村发展现状的特殊性,农村养老保险供给主体方面的问题可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基本方案》基本意图是将农村养老保险的供给由传统的体制外向体制内转化,但政府投入过少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弱化,使该项制度仍具有明显的体制外供给特征,供给制外供给所造成的供给主体的错位加深了供给条件的不足,而供给条件的动态变化又使供给主体的错位更加突出,这种供给制外供给下相互强化效应对于《基本方案》在短期内迅速失效产生了十分关键的影响。

2.体制外供给与《基本方案》的脆弱性

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险框架是家庭养老保险和土地养老保险相结合,明显具有体制外供给的特征。《基本方案》虽强调要坚持社会养老保险和家庭养老相结合,在筹资结构上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基本原则,不过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实际上已经弱化甚至不复存在,来自于集体的补贴十分有限,因此《基本方案》运行资金的筹集基本依靠农民个人。而就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农民个人交纳资金的来源仍主要是土地收入和部分家庭或家族成员间的转移收入,所以《基本方案》实质仍然是没有脱离传统农村家庭养老保险和土地保险的框架,这使得《基本方案》的运行具有较高的脆弱性。

2.1 《基本方案》仍具土地养老保险的特征,而人均土地存量有限且收益不足以支撑养老功能。后,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承担着农村家庭的生活、教育、疾病、养老等多种功能。但农村土地存量看,人多地少的现实加上土地收益低的状况使有限的土地不足以支撑这一功能。资料显示,我国目前人均耕地已经由0.098公顷降为0.095公顷,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另外,由于生产成本上升,农产品价格下跌等因素的影响,土地收益不断下降。统计资料表明,1999年我国粮食、棉花、生猪等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分别高达82%、94%和99%。

2.2 《基本方案》仍具有家庭养老保险的特征,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家庭提供养老保障的基础弱化。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在中国自古就有“养儿防老”的传统,所以当家庭成员年老后由子女赡养往往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一个可持续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家庭有较大的人口规模,以分享收入或分散风险;第二,家庭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维持生活水平;第三,家庭有良好的社会网络(如亲戚、邻里或朋友等),以抗御家庭难以承担的外部风险(蒋蔷,2007)。目前这三个条件都不足以支撑家庭养老的持续。

首先,随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大家庭数目迅速减少,核心家庭数目成为主流,家庭人口规模逐渐缩小。农村家庭常住人口数量由1978年户均5.7人下降到2003年的4.1人。在“4-2-1”家庭中一对夫妇要赡养四至六个老人,这在经济上显然是难以承受的。其次,农民收入主要源于务农收入,农业生产的弱质性显然不能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再次,社会网络提供的外部支持十分有限。以广东省为例,从1980年到2004年,转移性收入在农村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由7.7%下降为3.2%,下降了4.5个百分点。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由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化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更为明显。伴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人们的家族意识、家庭观念正日益淡化,老年人与子女之间在价值观念、兴趣爱好、生活习惯上的差距不断增大,“代沟”加深;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经商的增多,使得他们与老年人长时间分离,由于要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对父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减少。这些变化必然造成两种趋势:独居的老人将越来越多;子女对老年人的照顾减少,这将严重影响老年人的生存状况。

2.3 《基本方案》具有农民自我养老储蓄的特征,不具备社会养老的功能。在《基本方案》的设计中,政府没有相应的财政支持,只要求集体进行补助,这对乡镇企业发达、集体有一定积累的地区可行,大部分农村集体都不具备这个条件,只是一个空壳,从而导致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源于农民的个人交纳,实质成为农民的自我储蓄机制,不具备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特征。据对世界131个国家城乡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模式调查表明,至少有129个国家城乡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来源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资(刘书鹤,2002),其中政府出资占财政总支出比重至少30%以上,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左右的投入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在国家和集体均无相应投入的情况下,农民参保积极性不断下降,参保率不断降低。即使参保的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供提供的资金也是非常有限,甚至不能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水平。以1998年为例,我国向农村59.8万人发放养老金,年人均约42元,月均养老金仅为3.5元(刘子兰,2003),远远不能解决参保人的“基本生活”,有些边远地区的农民甚至不够领取养老金的车费。

2.4 《基本方案》具有自收自支的管理特征,这使得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存在较高的风险。在《基本方案》的设计中,县乡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大多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是从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中按3%提取的管理服务费。1999年国务院了《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了整顿和规范阶段,要求绝大多数基层农保机构停业办理新业务,从而使没有管理费可提或提取管理费不足,管理费计提逐年下降,入不敷出。有的地方给农保职工放假回家;有的使用调剂金,甚至个别地方动用责任金弥补管理费不足和发工资,这些都给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构成了直接影响。

2.5 《基本方案》具有短期应急的特征,对农村发展的现实明显估计不足。从《基本方案》的内容来看,基本没有考虑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这些都是农村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1)由于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与有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设计才能补偿失地农民的损失;(2)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应如何对这部分人群进行更加弹性的农村养老保险设计;(3)从长远来看,如何实现农村未来与城市养老保险的对接。这些内容均没有在方案中提及和设计。

3.筹资机制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核心问题是筹资问题,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还是政府取决于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认识,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质是一种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如果理论认为是一种公共产品,那么政府就要承担相应的资金筹集及管理责任,不同的产品的相应在筹资机制、管理机制等设计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相应的私人产品则是指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的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传统上认为属于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一方面,如果由私人通过市场提供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免费搭车者”,而导致“公共地的悲剧”,另一方面,外部效应的存在,使私人不能有效提供也会造成其供给不足。这时就需要政府出面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缺陷”。

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根据农村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的性质不同,又可区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典型的有: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村环境保护、农业发展综合规划及信息系统、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等。农村纯公共产品同其他纯公共产品一样应由政府免费提供。然而,现实中的纯公共产品是屈指可数的,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就属于准公共产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3.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公共产品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没有办法把未付费者排除在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之外。也就是说,不论人们是否为之付费,都能从公共产品中得到利益。公共产品的这种非排他性主要体现于其公平性特征。福利经济学认为,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给全民的公共产品,全体国民都应当平等享受,而不论他们的社会状况和身份地位如何。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指的公民,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基本方案》中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现在农民被排斥在整个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之外,是对农村劳动者的不公平对待,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事业中缺位的表现。

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非竞争性,该属性又称为消费的共同性,这意味着个人使用或享用某一物品时并不阻止他人使用或享用。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非排他性,提供了广大农民共同参与的平等机会;另一方面,这种公共产品产生的经济效应和溢出效应,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保证了社会的安定和相关政策的持续推行。

3.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完全竞争性和非完全排他性―准公共产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公共产品,但它又不属于纯公共产品,而是属于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产品。从排他性的角度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往往采取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筹资的机制,在参保的非强制性原则下,只有个人参加了养老保险,集体和国家才有可能注资,如果个人没有参加,则国家和集体不可能对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注资。因此对参保人来说,它有一定的排他性,但并非具有完全排他性。从竞争性的角度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靠多数人资金的筹集来降低个人风险,如果社会老龄人口比重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养老金的使用不会存在竞争现象,但是如果老龄人口比重较大,如接近30%,就会存在资金不足风险。因此只有吸纳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提高参保率,或者在资金统筹范围上进一步提升,由县为单位上升到以省(或地区)为单位,则化解资金风险的能力就会大大加强。

以上分析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增加财政投入。《基本方案》的不足就在于没有能够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看作公共产品,同时也没有从公共产品的角度来分析和设计。由前面的分析可知,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没有对政府投入做出相应要求,政府或投入不足,或没有投入,这实质都是政府缺位的表现。政府责任的缺位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停留在传统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水平上,使保险退化为农民的一种自我储蓄,不具有“社会保险”的特征。另外,由于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种公共产品监督、管理机制的缺乏,致使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混乱、供求脱节现象时有发生。

4.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它的提供对于保持农村老龄人口基本生活、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整个和谐社会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发挥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充分体现政府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积极作用。

4.1 改变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二元结构的特征,分阶段、有步骤地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在城市基本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的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为特征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在农村地区受地区集体经济的影响,只在少数发达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改革试点阶段,从而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特征。另有统计资料显示,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总支出的10%,而占总人口25%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为使农村老年人口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尤其对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分阶段、有步骤地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以使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农村老年人口均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这项公共服务。

虽然《基本方案》中提出的以个人储蓄型为特征的老个人账户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在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不可能与城镇养老保险完全对接,新的个人账户制可采取“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数额直接与个人缴费标准挂钩,切实做大做实个人账户,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在实践中,个人、集体和政府各自实际具体的出资额度依赖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近些年来比较成功的苏南模式、东莞模式、北京模式无不体现了各自的特色。苏南模式中的“新农保”以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0%为缴费基数,其中个人出资80%,县财政和乡镇各补贴10%,三方资金全部进入农民个人账户。若最低缴费标准为800元,个人承担640元,其余部分由乡镇和县财政分别补贴80元。广东东莞市由于乡镇企业发达、集体经济实力雄厚,集体(村委会)除承担原来集体所应该承担的部分外,还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市财政补贴力度也比其他地区要高得多。

4.2 加大政府投入和转移支付,为不同地区的农民提供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

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的不同,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区分为三个层次:

(1)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500美元的发达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福建,乡镇企业发达,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要求地方政府在建立新个人账户中承担更多的投入责任。

(2)人均GDP不到800美元,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到300美元的欠发达地区,如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贵州、云南、、广西、青海,受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地方财政能力较弱,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民个人参保能力严重不足,可考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扶持。

(3)人均GDP介于800-1000美元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介于300-500美元间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重庆、海南等地,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政能力,但是非常有限,鼓励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必要时给予支持。

4.3 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设计上,为不同参保人群尽可能设计出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公共产品,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在原有农业户基础上呈现出多样性:有些农民外出务工,到城市选择非正式就业;有些农民离土不离乡,到本地乡镇企业打工;有些农民受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影响而失去了土地。不同类型的群体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不同,相应的在机制设计上应该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尽可能满足人们不同需求。

(1)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上升。这些人失去的不仅仅是赖以生存的土地,同时还失去了作为养老的土地保障,他们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最强烈、最迫切。建议对于这部分群体在征地环节一次性建立基本保障,融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2)有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其缴费的可持续性和养老金的可转移性,首先解决这些前提条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才能顺利推行。农民工居住地点、工作单位的流动性比较大,而且往往会跨越不同的省份,这与以省为单位统筹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冲突。如深圳市在推行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的时候,就遇到了不少打工者提前退保的现象。原因在于根据深圳市目前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在深圳累积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将来才可以在深圳办理退休并在退休后每月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外来务工人员由于跨地区的流动,一旦现在退了保,缴费年限达不到要求,就意味着他失去了这份保障。建议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设计上,采取一种过渡性的方案,即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账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需要。

(3)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强制其为雇员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建立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4 通过健全管理机构和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提高农保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1)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劳动和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农村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在乡村开展工作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建立乡镇一级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中央应尽快明确有关政策,加快地方管理机构的建立工作,尽快正常开展有关业务。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将基金集中在省(或者地区)级统筹管理,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满足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保费的收缴、运营和发放分开管理。中央、省、市三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监督管理;县、乡两级负责保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金发放;中央、省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基金管理的职责,保证农村社会养老金保值增值。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广东省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为03/04C2-08)。

参考文献:

[1]李剑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与重点[J].决策咨询通讯,2007( 6).

[2]马雁军,孙亚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与政府责任[J].经济经纬,2007( 6).

[3]刘子兰.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管理世界,2003,(8).

[4]蒋蔷.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行模式的制约因素与发展思路[J].中国乡镇企业,2007(8).

[5]安增龙, 罗剑朝.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需求和供给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5).

[6]王国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条件与必要前提[J].理论学刊,2004(6).

[作者简介]苏晓艳(1973-),女,河北人,博士,讲师;

保险风险控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保险资金 运用 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