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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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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范文第1篇

1技术手段与参与式方法二者结合的重要性

无可置疑,在规划过程中各种技术手段从科学上来说是可行的,但参与式规划方法认为技术方法是做好规划所必需的条件之一,不是进行合理规划的唯一途径,二者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制定出的管理活动服务于社区。同时,国内外大量的实践证明,在确定需优先解决的问题及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上,技术支持和农民的参与均有不同的作用和优势,如何达到二者平衡是关键。只有社区群众对制定的管理活动充分参与,达成一致后,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2社区群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规划的合理性

社区参与环境管理规划的成功经验表明:①当地社区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不亚于外部科研人员对当地环境的了解;②当地社区是环境管理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直接最大受益者或受害者,社区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他们所依赖的自然资源决策的制定、实施及监测评估;③社区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直接影响着当地的自然资源,没有社区广泛有效地参与,规划的实施将很难获得成功。社区对规划过程的参与包括对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问题的识别、资料收集和情况分析;对自己做出的决策进行实施,可以大大增强群众的环境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提高对所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自身责任的认识。同时,社区与外部科研人员的合作也显得非常重要,科研人员可以协助社区开展资源管理的决策过程,并提供相关的信息。但这一合作的方式必须从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必须考虑到群众要从改善环境管理中长期受益,建立长效机制,短期的措施不可能实现可持续的环境改善。如短期内发放补助,当补助停止后,经济压力就会上升,社区群众对环境的依赖程度和压力也会随之上升。

3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参与式规划中参与的主体

所谓的参与,是为了在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规划过程中发展社区同政府部门间有效的工作关系和伙伴关系。主要包括:让社区群众参与制定他们喜欢做,并且能够做的决策;确保社区群众从项目的实施中受益,并分享项目活动取得的成效(如: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同时要让社区群众承担项目实施中所需的各种社区资源(如:劳动力、管理、土地等),并积极引导社区对参与项目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监测评估。这样,从长期利益考虑能增加当地社区对自然资源管理的能力和责任心。

在规划过程中,为确保项目活动的顺利实施,必须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项目的各项活动中来,尤其要重视妇女、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如村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少数民族、主要资源使用者(如养畜大户)、村干部、较年轻的村民代表等。参与规划的利益相关者越广泛,越能减少决策过程权利益的影响。有效的参与式程序强调要让尽可能多的人直接参与讨论和决策制定,所有的成员应该作为自然资源规划和活动实施的一员参与其中。要充分发挥各利益群体的聪明才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想法,而不是由少数人来进行决策。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村内的好多事情由村委会来做决策,而村委会通常多半为男性,很可能是来自村内较富裕的农户,他们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利益相关者。但在制定改善环境管理的规划中只有村委会的参与是不够的,项目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创建更具有代表性的新的村级机构,如项目管理委员会。要将项目的各项活动置于集体活动之中,提高项目活动的透明度、可信度、有效性及参与度,以便将来为社区在组织、实施项目活动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当然,在开展参与式规划过程中离不开政府部门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要根据规划和建设目标需求,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在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员等各方面的优势,鼓励更多层次、更多行业、更多部门参与到项目的活动中来。政府部门要做好角色转变,逐步从过去的指令型向真正的服务型转变,在整个参与式规划过程中,政府不是主导,而是为规划和实施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的帮助,协助社区开展项目活动。

4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参与式规划的必要性和主要步骤

以生态环境恢复或重建为目标的管理策略,意味着要

减轻社区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并考虑相应的生计问题;这就要求在开展规划和管理过程中,将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与当地社区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管理规划的活动;同时,要重点支持那些既能增产增收又能减少对环境非可持续性利用的活动。

参与式规划与传统规划相比,规划过程是整个项目活动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从信息收集到技术分析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做得非常细致。其主要步骤包括:①示范点的选定。根据项目建设目标要制定合理的、科学的选择标准,如当地资源现状、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社区群众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经济来源、文化、民族构成等。②开展大量的宣传和理念建设。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利用群众性集会等形式,采取广大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社区群众介绍项目理念、项目开展的活动内容和具体做法,在村民同意接受项目新的理念和做法的基础上,参与项目的各项活动。③开展培训,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需求,要及时对政府人员和社区群众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从而协助项目各项活动的顺利实施,主要包括参与式方法和工具(包括:绘制社区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图、季节历、历史趋势矩阵等),技巧(访谈、交流),生态环境的现状和维系因子,发现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等。④制定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初步的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战略及所要支持的活动内容,分年度逐步实施。

自然资源范文第2篇

[关键词];自然资源思想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8-0031-03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自然资源在经济增长与结构演进中究竟起着什么作用,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自然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对经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具有负面作用。并由此产生了“资源优势论”和“资源诅咒说”发展经济学中堪称经典的两个理论学说。而有着丰裕自然资源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路径,则分别提供了与“资源优势”或“资源诅咒”相吻合的案例。传统经济学理论一直强调自然资源在一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自20世纪60、70年代开始,自然资源充裕国(如委内瑞拉和尼日利亚)与自然资源匮乏国(如日本和新加坡)在经济发展上表现出了巨大的差异,使得人们重新审视自然资源在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Auty于1993年首次提出了“资源诅咒”(Resource Curse)的概念,以Sachs和Warner为代表的学者经过实证研究发现,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自然资源丰裕程度与经济增速之间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这些国家和地区不仅没有从丰裕的自然资源中受益,反而因为“资源诅咒”导致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停滞。找出“资源诅咒”现象发生的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抑制是学术界和决策层普遍关心的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所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也愈加严峻。在国内经济结构和技术水平未取得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或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速,许多地区不得不将目光转向“自然资源红利”,对煤炭、铁矿、石油等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为我国资源丰富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实现经济赶超和跨越式发展带来了契机。但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了“资源诅咒”现象。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的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沿海大部分地区自然资源相对匮乏,而中西部地区自然资源极为丰富。但从发展现状来看,有着丰裕自然资源的中西部地区无论是在经济增速还是发展质量方面都远远落后于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东部沿海地区。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国内自然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资源丰裕地区不仅没有因此而致富,反而变得越来越贫困,自然资源禀赋优势没有转化成经济优势,出现了“富饶的贫困”。

一方面,自然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约束作用不断凸显。从当前世界范围来看,自然资源匮乏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如土地、淡水、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严重短缺以及由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自然资源颈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我国未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很大,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十分庞大,从人均数量看又是一个资源小国。长期以来,大量消耗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我国面临着国内资源供需矛盾加剧,资源对外依存度明显升高,国民经济难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严峻现状。另一方面,自然资源丰裕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我国内陆许多有着丰富自然资源的地区在经济发展上似乎进入了资源诅咒陷阱,无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本文沿着历史发展的脉络,对关于自然资源的思想进行归纳和总结。研究马克思恩格斯自然资源思想,有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资源节约观念,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步伐,并在此基础上启发当代人探索解决自然资源危机的出路,以缓解无限的人类需求与有限的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好自然资源开发规模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的自然资源思想

认为,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第一,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历史活动的一部分。人类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就是现实的生产生活,而人要进行生产又必须以结成社会关系为前提,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一开始就被纳入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成为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自然界是人的实践对象。马克思在承认自然界的客观性的基础上,出于对人的主体性的肯定,把自然界的客观性进一步发展为自然界的从属性。认为自然界存在的本质和意义就是供人进行加工的对象。他说:“从理论领域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世界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第三,自然界是人的实践的产物。马克思不仅从观念上把自然界规定为人的实践的对象,而且认为“从实践领域来说,这些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这样,经人加工和改造的自然就成为人的实践的产物。从长远的整体上看,“人能再生产整个自然界。”马克思在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深刻揭示了马克思哲学观对自然界的总的看法。

思想强调了自然资源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明确指出了人的肉体只有依靠这些自然资源的产品才能存活,不论这些产品是以食物、燃料、衣物等的形式还是以住房等形式表现出来。在现实世界中,人的普遍性正是通过这种普遍性表现出来的,它将整个自然界首先视为人的最直接、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外界的自然资源从经济的角度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社会资料的自然资源,诸如鱼类资源丰富的水域、有着很大肥力的土壤等;二是劳动资料的自然资源,比如可以借力的奔腾的瀑布,可以用来航船的河流江海,可以作为生产资料的树林、金属和煤炭资源等。马克思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第一类的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当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的阶段之后,第二类的自然资源就开始变得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恩格斯在其著作《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也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更为确切的说,劳动和自然资源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根本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了原材料,而劳动则进一步地将自然资源转变为财富。不难看出,马克思充分认识到了自然资源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认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源。

张培培:的自然资源思想及其启示

张培培:的自然资源思想及其启示

可见,马克思很早就以强烈的前瞻性思想而深刻地预见到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随着经济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规模的不断增加,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这就必然会造成自然资源的紧张,甚至会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马克思认为人类必须节约自然资源,注重循环经济和可持续经济的发展,还要反对资本主义高消费、高浪费的生产方式。提出,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会引发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关系的紧张,甚至爆发更为严重的危机,解决这一危机的途径只能是合理地调节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关系。“将它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不是让其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要依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的变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特别是在他论述不变资本使用上的节约问题时,以很大的篇幅论述了排泄物的资源化和再利用,明确提出了与循环经济相类似的观点,并结合实际阐述了循环经济和可持续经济的一些原则。

对于自然资源开发与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系统资源理论认为,自然资源是第一性的,人文社会资源是第二性的,经济资源在人文社会资源主导下能动地反作用于自然资源,从而构成人类实践活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因而,系统资源理论完全可以从的物质观、自然观、实践观中找到理论渊源,应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分析系统资源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比如,应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来分析自然资源与经济资源、人文社会资源之间的互动关系,有着重要的参照意义;应用劳动价值论的原理分析人力资源价值也很有意义;应用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人与自然资源及经济资源的关系更加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现代政治经济学认为,从有目的的需求角度而言,人类的需求在相当长的时间范围内都会处于未被满足的状态,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将这一问题视为无限状态对于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并无大的不妥。但是,如果考虑到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内,用来满足人类目的性需求的手段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人类对于每一种满足目的性需要的手段的需求又具有有限性,因此,对于具体商品和服务出于占有和使用的需求总是处于有限的状态,这一有限的需求经常成为经济活动的约束因素。另一方面,尽管自然界的资源对于人类活动而言几乎处于无穷状态,但是在任何一个时期,由于人类需

要的有限性和人类使用自然资源能力的有限性,自然资源总是处于有限的状态,人类生产活动所产生的资本积累也是有限的。所以在任何时期,自然资源的有限性都是事实,有限的自然资源成为人类经济活动的另一个约束因素。

三、自然资源思想带来的启示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人类生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与基础条件。无论在哪一个历史时期和社会发展阶段,由于人的能力与需要的两方面约束,使得资源总是处于一定限制范围内,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然资源对人类经济活动的约束是不言而喻的。西方经济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强调了资源的有限性与稀缺性,而政治经济学不仅认同这一理论假设,同时又对其进行了拓展。并不局限于资源一时的有限性及其对经济活动的约束性。资源在任何历史时期的有限性,都显示出资源对人类经济活动的约束力。而在长期范围内,由于人类自身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又会进一步拓展资源的范畴,使得资源成为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所以,只有充分认识到资源在短期的有限性和长期中的无限性,才能够真正把握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全面关系。

的自然资源思想为我们正确把握和处理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的关系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启示。首先,要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和对待自然资源的思想。在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和理念下,人类将自然资源看成是自然界馈赠的不需成本、取之不竭的礼物,直接导致了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开采。必须改变这种错误的自然资源思想,努力克服以人为中心的自私自利的思想,反对掠夺性地开发自然资源,要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其次,要重视循环经济和可持续经济的发展。以往我们片面追求GDP增长,而忽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节约。要把节约、保护资源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理念和行为,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和应用资源节约型的科学技术,通过对传统行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自然资源范文第3篇

适应性管理的过程实际上是问题界定、方案设计、执行、监测、评估、管理改进等六要素构成的螺旋式管理循环(图1)。问题界定是适应性管理的前提,以讨论为主要组织形式,由学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开展合作和咨询,就管理目标、假设、管理方案、检验指标、预期结果模拟、不确定问题识别等的基本内容形成统一认识。模型设计是本阶段的重点,也是整个适应性管理成败的关键。方案设计基于现有知识,制定各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监测措施,通过模拟获得预期结果。设计过程直接关系到适应性管理的实施,通常需要考虑成本等实际因素。执行和监测是适应性管理的核心过。监测是执行中最为关键的一环,监测内容包括管理计划实施、关键指标和方案实施运转效果三个方面。评估阶段将分析监测结果,将监测结果与预期结果比较,验证假设真伪,做出倾向性的选择,其目的在于检验预测结果的准确性,以确定各种管理措施的效果。假设修订或管理调整是继续推进适应性管理的重要步骤。从管理实践中所获取的知识增加了对管理过程的认识,降低了管理的不确定性,资源管理政策与措施随之做出调整。

2适应性管理的类型与决策机制

2.1适应性管理的类型

与适应性管理相区别的传统管理模式本质上是反复试验(Trialanderror)的管理方法,又称为反应性学习(Reactivelearning)或危机管理(Crisismanagement),通常采取一种措施实施管理,直至有新理论和实践推动产生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反复试验法对于自然界众多的偶然性事件缺乏可重复性的实验,统计学基础相对不足,影响了其结论的可靠性,故常被看作单一方案下的对危机或突发事件的管理策略。到目前,反复试验法仍是自然资源管理的主导模式。适应性管理可以分为主动适应性管理(ActiveAdaptiveManagement,AAM)和被动适应性管理两类(PassiveAdaptiveManagement,PAM),二者主要区别见图2。AAM的出发点是通过管理干预降低系统不确定性,而PAM更关注与管理目标的实现,学习只是其副产品。PAM每次只针对一项管理措施。在一定阶段,采取一种措施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实验,通过执行、监测和评估,验证假设的准确性,对管理措施等进行调整,进而推进其他管理措施的执行,也被称为连续型适应性管理。主要应用于动态变化比较强烈的资源系统。PAM的缺点在于实验集中于较窄的范围,通过学习获取知识,降低系统不确定性的过程较为缓慢,且缺乏对比试验,难于弄清试验结果偏离预期的原因,其优势在于简化且短期成本较低,但从长远看来并不一定是经济的。AAM同步开展多项管理措施的对比研究。基于假设的各种情况,分别设计试验方案,平行展开对比试验,根据结果比较各种可选方案,形成最优管理策略。如在森林的不同地区,同步试验多种不同采伐策略。AAM将实现目标的多种方案同时开展,虽然短期经济压力较大,但试验进展相对较快,对资源管理的机制以及系统响应可以获取充分的了解,其缺点在于大尺度的实验易受到区域环境变化的影响,成本相对较高。

2.2适应性管理的决策机制

适应性管理最终目的是服务管理决策。决策的参与者包括政策制定与决策者、专家学者与工程技术人员、利益相关者(包括公众、商务和其他利益群体)三大群体。政策制定与决策者主要负责界定问题的背景和限定决策的总体范围,还负责最终决策和后续的政策实施。利益相关者帮助界定问题,其最大的贡献在于确定方案筛选的标准和价值考量,并对最后的政策选择提出建议。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提供政策的措施和评价标准,为决策过程提供技术支撑。适应性管理的决策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图3):一是确定管理的可能方案,包括方案筛选的标准和管理中的价值选择;二是通过价值判断对方案进行排序。

3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的主要问题

适应性管理作为一种新理念已被广泛认可,大量应用于自然资源管理,但在实践中却鲜有成功案例。Walters在1997年之前的20多年里,参加了25项适应性管理的论证,只有7项开展了大规模的管理实验,仅有2项符合统计学的要求。目前,我国适应性管理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从侧面反映出适应性管理理念的应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3.1尺度效应

不同尺度适应性管理研究的目标、方法等有很大差别。目前小尺度适应性管理研究开展得比较好,案例也较多,中尺度研究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较大尺度适应性管理实验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加上缺乏资金支持,系统监测和评估乏力,无法将所获取知识整合入新的实验。相反,小尺度适应性管理的实验却充分且完善。从项目执行可看出,大尺度项目执行期通常较长,常受到时间的制约,而繁琐的项目运行机制使适应性管理过多地关注执行环节,而忽视了监测、评估、方案调整等其他关键环节,也影响了适应性管理的开展。由于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管理问题只有在大尺度上才能解决,因此适应性管理还需要考虑尺度推绎的问题,即从小尺度向大尺度研究的转换,以及大尺度研究中的取样技术。因此,跨尺度效应是导致当前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进展缓慢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之一。

3.2自然资源响应的模拟与监测

模拟自然资源对管理措施的响应是开展适应性管理的先决条件。模拟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拟合自然资源管理的响应,但多数情况下无法完整反映资源系统响应的全貌和本质。如河流生态系统模拟多集中在短、小尺度的第一性生产力、群落、种群等,而较少反映长期的沉积循环、栖息地恢复以及濒危鱼种的响应。此外,模型的有效性验证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通常情况下,采用历史数据验证模型的有效性往往受到数据可获取性的制约,这也影响了模拟的准确性。对监测而言,小尺度的监测设计、执行以及评估相对容易实现,而中尺度及以上的监测则较为困难。监测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未知因素,如监测目标多变、手段不一致、过程缺乏管理等问题,要求监测过程应从管理对象出发,针对管理目标,制定统一有效的监测手段,同参与者和管理者等相关各方相互沟通,减少或解决监测障碍。

3.3制度与协调问题

开展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需要大量、长期的投入。从时间角度看,管理项目初始启动后的监测及评估体系的建立就需要较长时间,具体监测和评估等后续研究往往得不到充分的时间保障,影响了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的顺利开展。此外,许多项目管理面临着不定期考核的要求,而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研究需要大量、长期的探索性实验,导致往往无法顺利通过考核。因此,适应性管理的开展需要突破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障碍,在多个部门与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致的管理目标。美国阿巴拉契科拉-查特胡奇-弗林特河(ACF)流域水资源适应性管理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各方缺乏信任、各利益主体难以妥协,使管理陷入长期的争议,焦点更多集中在分配机制上而不是提升流域水资源管理水平。可见,适应性管理必须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群体,从整体的角度系统化、综合性地考虑问题。

3.4研究与管理机构的利益

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组织通常较为复杂,涉及到管理、研究和政策等诸多部门和机构。一些管理参与主体存在风险规避行为或者利己主义,如复杂的适应性管理需要较大的投入,而管理者往往会选择推迟开展较难的管理实验,干扰了管理实验的自主探索;不同学科的参与者相互独立,竞争有余而协作不足,也增加了管理的主观不确定性。可见,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全新管理模式,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不相适应,用传统的管理理念来开展适应性管理明显不适。此外,一些管理者受到传统资源管理思维的限制,将适应性管理看作是对现有研究方法和管理机制的挑战,而不是看作有益的补充和提高,影响到适应性管理的开展。

3.5成本和管理风险

一般认为,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的成本要高于传统管理方式。这不仅包括规划实施阶段实验本身的成本,还包括各个阶段涉及到的组织协同与运行成本。管理实验还有可能造成机会成本的损失,其收益并不一定能够弥补机会损失,甚至还会产生外部性,实验效果影响到外部区域。首先,开展适应性管理,需要对自然资源的原有管理机制做出调整,这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如在大坝地区开展鱼类洄游的适应性管理实验,将直接影响到通航、发电、旅游等经济活动;其次还要考虑到适应性管理成效的显现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需要考虑长期的成本和收益;第三是监测成本,适应性管理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其监测成本较高;四是对濒危敏感物种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有可能产生不可逆的后果,需要更加慎重。

3.6生态价值之间的冲突

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对资源的干预经常会暴露甚至激化生态价值之间的冲突。在有些情况下,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需要在不同生态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如恢复河流的季节性淹没以保护濒危物种,但季节性淹没区域相当部分却已被开垦为农田或成为其他重要物种的栖息地,这之间形成的生态利益冲突需要谨慎考虑。可见,适应性管理涉及面非常广泛,需要综合权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简单的妥协往往会形成双输或多输的局面。对我国目前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而言,除了存在上述共性问题以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第一,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过多地停留在理论层面上,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涉及到各种自然资源领域,但大多数研究还停留在理念性论述和框架性的研究阶段,缺乏实际支撑,实地开展操作实践的适应性管理较为少见,如适应性管理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研究仍停留在采用适应性管理理论层面上,这也反映了适应性管理在国内研究的大体情况;第二,存在适应性管理概念泛化的趋势,对自然资源的适应性管理还表现为另一种解读,将适应性管理解读为适应环境变化的资源管理措施或对策,而不是适应资源管理过程的变化而开展的管理调整,这一泛化导致了适应性管理偏离了自然资源管理模式的内涵。

4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研究的新趋势

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必须持续开展研究,实施研究计划全程控制,做好监测和评估环节,要积极推行新的管理理念,推进适应性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当前,适应性管理呈现出一些新的研究趋势,促进了适应性管理不断完善和发展。

4.1适应性规划

适应性规划(Adaptiveplanning)是设计可以实现的管理目标的过程,该目标是适应性的,能够随着认识的提高不断做出调整。适应性规划是先于适应性管理的一个关键步骤,它以协商一致为前提,整合社会、技术、经济、环境、文化和政治等多方面的要素,综合评估管理中涉及到的各种价值取向,将其转化为可以实现的目标。首先达成基础性的管理目标,针对涉及到的领域,确定各领域的主要管理目标,为开展适应性管理奠定基础。如南非克鲁格国家公园适应性管理中实施适应性规划,随着实验和知识的增加,每5a对管理目标进行一次调整。目前,适应性规划在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中的应用还较为少见,适应性规划介入适应性管理的途径还需要深入研究。

4.2适应性协同管理

适应性协同管理(Adaptiveco-management)是在自然资源管理的复杂性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管理策略,它允许利益相关者在自然资源管理系统中,共担管理责任,并从其管理中学习,是一个动态、持续、自组织的过程。适应性协同管理以协同为核心,以跨组织部门和尺度为主要特征,链接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涉及的科学家、资源管理者、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融合了协同管理与适应性管理的原则,更强调通过学习与协作,管理系统内部的协同运作以及从学习到实践的协同推进过程,增强对复杂资源管理系统的认识能力。适应性协同管理是适应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目前虽然在管理模式特征、要素等方面有了初步的研究,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组织方式、参与机制、制度建设和推进途径还需要开展深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4.3适应性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是资源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资源管理政策比较提供基础。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往往需要在多个选项中做出选择,即管理存在大量的机会成本,管理决策具有极大的风险。适应性风险管理(Adaptiveriskmanagement)最早由Wintle等在森林适应性管理中提出,是在实验方案与方案执行之间增加风险评估环节,充分考虑风险源、风险可能结果以及发生概率,对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从而有利于确定更为科学的管理策略。适应性风险评估在推动适应性管理,尤其是说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适应性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未来适应性风险管理研究的重点是在适应性管理中引入风险评估程序,开展适应性风险管理,探索风险减缓机制。

4.4公众参与平台建设

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必须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使管理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更易于推行。公众参与有利于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综合评价、正确确定各种关系,为科学开展适应性管理奠定基础。公众可分为一般性公众和利益相关者两个群体,相应参与方式也可分为有限公众参与全面参与两种。在全面参与的适应性管理中,公众在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形成利益相关者—管理者(决策者)—科学家的参与模式。此外,适应性管理也应构建参与平台,以利于发挥公众作用,推动适应性管理。公众参与模式可以分为正式的参与和非正式的参与,非正式的参与更利于适应性管理的开展,但目前对适应性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模式,以及公众参与同适应性管理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机制还缺乏研究。

5结论与建议

自然资源范文第4篇

《3———6岁幼儿发展指南》明确指出:“充分保证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提高幼儿适应季节变化的能力。开展丰富多样的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各种身体活动,如走、跑、跳、投掷、攀登、钻、爬、推、拉等,鼓励幼儿要坚持。”对于农村幼儿园来说,达到这些要求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二、利用自然资源发挥幼儿的主体作用

充分利用自然环境中的各种材料,能增强幼儿活动兴趣,激发主体参与,达到体能锻炼目的。例如在秋冬季节,有意识地组织幼儿田野活动,幼儿尽情地追逐跑和变速跑、翻跟头等,然后坐在田埂上,捡一些稻草做“飞标”进行瞄准、投掷等。器材是就地取材而来的,幼儿玩起来兴致极高,也特别认真。再如练习投掷,从山上往山下或溪水中投掷小石子,由于是旷野,幼儿可以无所顾忌地投(不必担心投到人或物上)。另外,石子投入水中,回溅起水花,听到水声,幼儿很感兴趣。如果投掷比谁远、比谁准、比谁响,更能使幼儿其乐无穷。

只要教师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组织一系列户外活动,并给予他们选择的自由,往往比在园内活动更尽心尽情,更乐此不疲。教育部2012年颁布出台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明确提出,要求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创设和利用环境的专业能力”,对于农村幼儿教师来说,在这方面无疑有充分的优势。

三、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在活动中注意充分挖掘各种潜在的教育因素,做到《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所要求的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如在户外活动爬山坡时,平时内向、不肯说话、胆量较小的幼儿,经过多次努力,终于爬上了山坡,他会站在山顶呼喊:“我爬上来了!”喊声中表达一份成功体验,一份满足,一份自豪,一份自信,幼儿耐力、意志力也因此得到培养。

自然资源范文第5篇

除了权利主体构成复杂之外,自然资源民事权利在权利范围上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也是导致侵权责任法对自然资源损害切入困难的重要原因,这一点在自然资源财产权利以及相关的人身权利中都有较为典型的体现。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范围与自然资源承载的经济价值有关,而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衡量却存在诸多难以量化的不确定因素。价值是对自然资源外在的社会化评价,从社会评价的角度来说,自然资源同时承载了多种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审美价值等,不同的价值因依附对象的同一性而相互依存。仅就经济价值而言,在固有的社会思维中,经济价值的衡量往往是以某一物品的社会劳动投入为基础的,并以此为前提形成了对某一物品经济价值进行衡量公认的社会规则,但自然资源系天赋而成其中并不包含社会劳动的投入因素,无法以公认的经济价值衡量规则对其承载的经济价值进行判断,只能通过一些间接的衡量依据大致划定其范围。在发生自然资源损害的情形下,对于受到破坏或者污染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确定是损害救济的核心问题,因为该问题决定了自然资源财产权利主张的范围,但正是在该问题上加害者与受害者总是各执其词难以形成共识,司法介入对侵权责任的裁判也往往是对双方争执的折中与妥协,只是力争相对合理而并非对权利范围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科学判断,在各方均勉为其难的情形下,侵权责任法的司法适用难以形成常态,这一点恐怕是在2011年康菲渤海漏油事故后续处理中,司法介入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最终由行政部门进行调停的重要原因之一。①况且,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与其他价值相互依存,一损俱损,在自然资源损害中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同时其他价值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经济机制的衡量在侵权责任法视野内尚难以提出圆满解决问题方法,对于其他价值的破坏就更难以纳入侵权责任法框架之中了。在与自然资源相关人身权利中,以健康为核心的权利诉求与以精神层面利益为核心的权利诉求在权利范围上都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尽管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相对而言,以健康为核心的自然资源相关人身权利在权利范围的确定上更为明确一些,因为对于人体健康受到实质性损害进行判断所涉及的医学标准和环境标准,都有着明确的技术指标支持,就标准本身并不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但在标准的适用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医学标准与环境标准并非同一标准体系,在发生自然资源损害对人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情形下,应适用何种标准对损害结果和范围进行判断,所持立场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这对于损害结果是否成立将产生直接的影响。至于在自然资源相关人身权利中以精神层面利益为核心的权利诉求,在相关研究中通常以“良好、适宜”等字眼对其进行描述,往往将这类权利诉求称之为环境权。谈及环境权,权利范围的不确定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一点也是环境权至今在理论研究中难以达成共识的主要原因,而且从实践中看,环境权从来都没有被真正纳入侵权救济的司法体系之内,不仅我国如此,境外亦然,“过去30多年间,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民和环境保护团体试图以环境权受到侵犯环境的污染者和破坏者,但没有成功的先例。”②除了上述两方面问题之外,自然资源损害自身所具有的侵害主体多样、侵害行为复杂、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等特点,也是导致侵权责任法对自然资源损害救济适用局限的重要因素。

二、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构建面临的根本挑战

自然资源民事权利主体构成复杂,权利范围具有相对性与不确定性,这些都是自然资源民事权利谱系不稳定的具体表现,但这些因素只是侵权责任法在自然资源损害救济问题上作用局限所表现出来的技术层面问题。对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的构建而言,其面临的根本挑战其实在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复杂的利益结构以及在价值判断问题上的取舍困难,这才是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究。

(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复杂的利益结构

在法律制度设计中,无论是对权利义务的配置还是损害救济机制的构建,从本质上来说其实都是对利益的分配,其中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体现的是常态的利益分配格局,而损害机制的构建则是对受到扭曲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行矫正。相比较而言,传统的法律关系所蕴含的利益格局较为简单,尤其是其中公益与私益的界限与范围泾渭分明,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也比较清晰明了,比如谈及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运行或者损害救济路径的法律基础是非常明确的。但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而言,其中所涉及的利益结构则较为复杂,尤其是公益与私益往往交织共存难以明确区分,因为在实践中,“就环境和自然资源要素自身的特点来看,环境资源自身功能的多样性及其开发利用的多目标性决定了其承载的利益必然是多重的,即便其包含的公共利益,也是多元主体利益的整合,它既可能体现在国家身上,也可能体现在个人身上。”①所以,如何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形成的复杂利益结构进行梳理,尤其是如何妥善看待和处理公益与私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构建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在我国传统的社会观念中,私的利益诉求总是令人难以启齿的,私益的提出和成长历来缺乏适合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法律制度支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并未为私益的发育提供适宜的土壤,在涉及公益与私益的衡量时,公益似乎总是理所应当的占据优势地位,即便是对私益的确认和保护也往往需要通过公益的外观和名义实现,但在把私益向公益“加工”的过程中,私益的诉求往往已经被扭曲或虚化而偏离其应有的面目。基于这样的认识基础,自然资源损害救济中涉及的私益部分并未真正得到确认和尊重。但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私益诉求并未因为缺乏适宜的外部环境而萎缩,基于人自利性的理性基础,私益的成长具有强劲的内在动力,而在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因为缺乏对公益与私益之间关系的正确理解,从而使得在公益与私益之间进行协调沟通机制的法律资源严重不足,往往将公益与私益置于对立境地,在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中对二者也难以同时兼容而顾此失彼,导致无论公益还是私益的利益诉求都难以得到充分表达。事实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公益与私益对立统一相互依存,从对立的角度来说,公益与私益的利益归属及表现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从统一的角度来说,无论公益还是私益,都依附于同一载体。因此,尽管自然资源的功能是多样的,而且由此导致了对自然资源的多目标开发与利用形成了复杂的利益格局,其中公益与私益的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但无论是公益还是私益,其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一致的,而且表现出明显的共同性,即共同的自然资源基础,虽然其功能多样,但其总量是有限的,而且也是不可替代的,载体的同一性决定了公益与私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关系。只有确认和肯定公益与私益的共生性,才有可能在最大限度上维持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基础,而且保证公益与私益等各种利益主张的最大化。从理论上肯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公益与私益的共生性,意味着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应能包容和涵盖自然资源损害中同时存在的公益和私益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对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中的私益利益诉求应给予充分的确认和尊重,对公益和私益的利益诉求进行平衡与协调,虽然这绝非易事,但如果漠视私益或者以公益裹挟私益,不仅对私益是一种伤害,也无益于公益的保护,因为从根本上看,如果私益不存,也就无所谓公益。“历史表明,要求承认个人权利的欲望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从人的头脑中消除。另外,似乎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为它根植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②因此,自然资源损害中无论是私益还是公益的利益诉求,都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然性,也都应为损害救济机制所涵盖,这是构建完整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的基本前提。

(二)自然资源损害发生过程在价值判断方面取舍困难

在一般的法律思维中,损害救济通常与法律责任的追究和认定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对加害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同时也是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过程。将损害救济与法律责任合并看待其中蕴含着一个基本的前提,在对于损害发生过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的价值判断是一致的,因此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和认定与社会普遍的道德诉求具有明显的契合性,司法裁决也顺理成章并不存在道德的阻却因素。基于该观念,在传统的法律框架内,对于损害行为而言,不仅为法律所不容,在道德的价值判断上也是负面的。法律责任作为对损害行为法律与道德双重否定的结果,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抚慰,更体现为对加害者的惩戒,这两方面功能应同时为法律责任所覆盖。这是通常的法律逻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与道德在价值判断上的一致性,是公众认知法律的基本前提,已经形成普遍的社会思维惯性。在自然资源损害发生的过程中,上述问题则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需,但与此同时任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也必然导致对自然资源不同程度的破坏,破坏的结果从根本上是难以避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破坏的程度是否在社会的可承受范围内。因此,与自然资源相关法律制度设计最根本的命题在于,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度与破坏程度之间进行平衡,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所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正当性是理所当然的,相关立法的存在只是为其合法性划出一定的限度,而划定合法性限度的标准则往往是考虑多种因素折中与妥协的结果,自然资源破坏所致损害结果只是考虑因素之一。这就难免导致在现实中,法律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划出的合法性限度的标准往往与社会公众对自然资源损害的判断并不一致,或者说,在有些情况下,公众认为已经形成明确的自然资源损害,但损害行为依然仍具有合法性。对于造成明确损害的行为,一般的社会道德都是不能容忍的,但从法律的判断上却是合法的,这就导致在自然资源损害行为的价值判断上法律与道德出现明显的分歧。对于合法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责难性,更不可能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公众对于自然资源损害行为在道德层面的否定性评价无法寻求法律资源的支持。在相关研究中,曾一度对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法律责任是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产生的激烈争论①,其实际上反映出司法裁量在自然资源损害救济问题上的两难境地。而事实上,即便不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造成损害公众即可启动司法程序,侵害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也将对司法裁量产生无处不在的影响,将置法官于取舍两难的境地,这也是导致在法律框架内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法视野内难以对自然资源损害进行充分救济的重要原因之一。自然资源损害发生过程在价值判断方面法律与道德的分歧从而导致取舍困难,说明不能仅把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局限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和认定,无论从任何角度理解法律责任,其中所蕴含的惩戒功能都是无法忽略的,而法律责任的惩戒内涵与自然资源损害行为某种意义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无法形成对应关系,即便并非所有的自然资源损害行为都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前提,但至少法律责任的追究和认定不能涵盖自然资源损害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部分。因此,对于自然资源损害而言,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确实是进行损害救济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但绝非唯一的方式,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除法律责任追究之外,还应该包括非法律责任的方式,对于无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自然资源损害进行有效填补,完整回应自然资源损害的救济诉求。跳出法律责任的桎梏,超越基于法律责任而形成的惩戒思维定势,是构建完整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的必然选择。

三、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的多样化拓展

通过对侵权责任法对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有限性在技术层面的分析,并结合对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构架所面临根本挑战的梳理,不难看出,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不能固守单一模式而必须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就当前的情况来看,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至少应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拓展完善。

(一)损害救济机制在形式上由法律责任向非法律责任拓展

法律责任是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矫正机制,历来受到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的青睐和倚重。法律责任的适用将同时产生两方面的结果,即对受到扭曲法律关系的矫正和对责任主体相关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在法律责任框架内二者具有明确的因果对应关系,或者说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观念上,对扭曲法律关系的矫正必须依赖于对责任主体相关权利的限制甚至是剥夺。因为法律责任矫正目标的实现是以对责任主体相关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为前提,为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律责任的准确适用以及避免以此给责任主体造成的非法侵害,相关法律制度设计中都为法律责任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在理论研究中所谓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从广义上来说也属于该范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关系的运行基础也越来越复杂,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关系受到扭曲并不一定同时存在明确的责任主体,或者尽管在抽象意义上可以大致确定责任主体,但基于先验式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也难以对责任主体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进行明确判断。而自然资源损害所具有侵害主体多样、侵害行为复杂、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等特点,使既有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难以兼容,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等问题上缺乏惯常法学思维中固有的先验式认定标准。事实上,如何对现有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理论进行更新发展,使之能够兼容环境保护领域出现的各种新型损害,近些年来一直是环境法及相关法律领域在法律责任问题上研究的重点之一,而这种在理论上的尝试与努力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得到积极的肯定与回应。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当前的法律责任理论与制度框架内,在发生自然资源损害的情形中,并非所有的损害结果都与可成立的法律责任相对应。因此,就自然资源损害的救济而言,仅依赖法律责任是不完整的,对于法律责任不能覆盖的部分,应由非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补充,只有法律责任的方式与非法律责任的方式双管齐下,才能形成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

(二)损害救济机制在功能上由责难向填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