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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共有产权房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1篇

北京共有产权房购房资格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

北京共有产权房卖出规定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1、购房人应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2、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2篇

1、共有产权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2、申购要点:

职住平衡共有产权住房也会做到精准分配: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来源:文章屋网 )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3篇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二、本合同适用于单位自管房或个人私房(包括房改房)转让。

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需与公司另外签定委托合同。委托个人并由人签定合同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从事委托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合同[ ]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六、本合同为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内容”为由强迫另一方接受。

七、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八、本合同条款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嘉兴市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车库面积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土地使用权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套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 币]

总金额(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亿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 )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鉴定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几天内,房屋及相关权属证明交付时,权

属证明过户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房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及房屋钥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一并交付给乙方。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月息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__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

若乙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

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交付超过_____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继续限制履行。

若甲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 。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拖欠任何费用(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转让该房屋之前,确认该房屋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取得房屋权共有人同意。(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个月内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甲方积极给予协助。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 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 天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整。

第九条 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转让后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

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由[嘉兴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_之日起生效。

1、甲、乙双方签字。

2、经__________公证(涉外房屋转让必须公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及契税部门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签章) (签章)

签定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019-03

房地产产权是房地产的基础和灵魂,围绕房地产所产生的一切社会和经济活动,实际上是围绕产权的流转、更迭、处置而发生的。

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住房保障的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对于缓解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压力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时,按现行规定,政府要收回一定比例的土地价款,但收回多少、如何收回补贴收益,因缺乏房屋产权依据,难以操作。有的地方虽然规定了“按成交额的10%缴纳地价款”,但在实践中出现了成交额难以掌控,售房者隐瞒实际成交价获利导致政府收益不能保证的现象。此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影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甚至会影响到我国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是解决收益分配的基础。

1国外的共有产权制度

在英国的住房政策中,有一种共有产权的制度,该制度支持部分在市场上购房有困难的家庭,通过分步购买产权的方式,逐步拥有完全产权住房的一项政策。英国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对有一定购房支付能力,但又难以完全承担从市场途径购买住房的部分群体的一种资助。英国的共有产权,是指由“住房协会”与购房人共同拥有住房产权,购房人对“住房协会”持有的产权部分支付租金,在具备能力后,购房人可逐步购买“住房协会”持有的那部分产权。在其首期购买和逐步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过程中,政府会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这种共有产权住房针对不同的购房群体,有不同的政策设计。

美国通常把产权的拥有方式分成如下几类:完全产权(Sole Ownership)、联合产权(Joint Property)、共有产权(Common Property)和企业拥有产权(Enterprise Property)。共有产权指两人以上按份共同拥有一宗不可分割的房地产,产权人按份拥有房地产权益和承担责任。尽管共有产权人对房地产的份额在实物上不可分,但利益上是可以分开的,而且共有产权人有权处置自己份内的房地产权益,另外,各产权人取得产权的时间和份额可以是不同的。大多数情况下,两人以上共同拥有房地产的权利是共有产权。

2我国共有产权的设定

2.1共有产权含义和本质

鉴于国外共有产权的经验,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在少数城市已进行试点,但目前还没有正式在全国普及实施,还处在讨论、调研、试行阶段。

我国共有产权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政府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财政性支出(主要是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半征收和土地划拨出让的优惠),转化为投资,政府按投资比例拥有房屋产权和相应权利。

对于用货币补贴方式扶持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住房,政府的补贴也应视为政府的投资,这类住房的产权也应是政府与受助购房人的共有产权。在实践中,政府拥有的这部分产权可以授权住房保障机构持有并行使相关权利,政府和受助者按规定共同申请领取《房屋共有权证》,同时,对产权共有人的权益进行界定。

共有产权制度的内在本质是,坚持经济适用住房的双重性质,实现保障性与商品性的有机统一。从这一意义说,共有产权制度在本质上是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权能的动态组合,成为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新的具体的实现形式。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所有与所有房屋产权一样,具体在经济和法律关系上主要体现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根据所有人的意志、目标和通过这些权利在不同条件下的不同组合形式,可以体现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和商品性的统一。

2.2共有产权设定的法律基础

按照民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一处房产法律只承认一个所有权,但一个所有权可由一个民事主体所独有,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共有,这为共有产权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条规定有四层含义,基本满足了共有产权制度的法律需求,一是政府作为法人可以成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共有人;二是政府按投资额可以成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份共有人,并按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三是政府和受助购房人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自己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额作出处分;四是处分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和受助购房人都具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也为共有产权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二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规定表明,政府作为法人成为房屋权利人,按投资额成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之一,领取《房屋共有权证》是受法律保护的,操作上简便易行,没有任何障碍。

3经济适用住房收益分配分析

3.1“特殊产权”界定

政府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假设的投资(主要表现为减免的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主要是对需要帮助的群体发挥保障和扶持作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所以政府拥有的这部分产权应是“特殊产权”。

根据新古典产权理论以及企业的不完全契约等理论,拥有很强专用性资产的产权应当获得剩余权利。由于专业性资产的权利对于收益的分配是事先无法界定的,我们可以采取用总收益减去其他产权固定收益的剩余收益来计算专业性资产的收益。

由于土地是不动产,所以具有很强的专用性。而房地产的价值又主要是由土地成本决定的,所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到期可以上市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政府具有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

3.2经济适用住房收益分配假定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受助购房者和政府的共有产权;(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按同一区域内商品房的价格指数测算;(3)受助购房者退出有正面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利用效率;(4)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时由政府回购;(5)对于用货币补贴的购房者,共有产权及其收益按出资比例设定。

3.3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例分析

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成交额的3%交纳。本例采用按成交额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

根据实际成交价格,2003年西安市城南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为1 500元/平方米,2008年底该地区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五年上市时限,二手房实际成交价为3 200元/平方米;2003―2008年该地区普通商品房价格平均上涨了80%。

A.不考虑资金时间成本,按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粗略计算:

(1)按目前西安市的规定,该房应交政府的每平方的收益为:3200*3%=96元/平方米(如果出现价格瞒报,这一收益没有保证)。

原购房者每平方米收益为:3 200-1 500-96=1604元/平方米。

(2)按照本文共有产权制度设计,原购房者每平方米收益为:1 500*80%=1 200元/平方米。

政府每平方米的收益为:3 200-(1 500+1 200)=500元/平方米。

不考虑资金时间成本时,按照新的产权制度设计进行计算,政府每平方米收益比目前西安市规定的要多404元/平方米。

B.考虑资金时间成本,将各时点上的资金流折算到2008年,利率采用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0.72%,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面积100平方米的进行计算:

(1)按目前西安市的规定,该房应交政府的每平方的收益为:3 200*3%=96元/平方米(如果出现价格瞒报,这一收益没有保证)。

原购房者每平方米收益为:3 200-1 500*(1+0.72%)5-96=1 549.22元/平方米。

(2)按照本文共有产权制度设计,原购房者每平方米收益为:1 500*(1+0.72%)5*80%=1 243.83元/平方米。

政府每平方米的收益为:3 200-1 500*(1+0.72%)5-1 243.83=401.39元/平方米。

考虑资金时间成本时,按照新的产权制度设计进行计算,政府每平方米收益比目前西安市规定的要多305.39元/平方米。

4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的优点分析

(1)政府通过“合股买房”拥有部分房产权,可以限制炒房等投机行为,有利于消除和打击现行经济适用房交易中的寻租现象,从源头上避免滋生腐败问题。即使暗箱操作骗购经济适用房,个人不拥有完全的房屋产权,社会住房保障资源也不致于完全流失。

(2)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政策,有利于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使经济适用住房做到循环使用,发挥住房保障资源的最大利用。当经济适用住房受助者脱离中低收入群体时,政府可以依靠手中的部分房屋产权和相关法规,将房屋另一半产权回购,用于安置其他更需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不断循环使用。这样既体现了政府资助穷人的公正和公平,也使部分家庭从住房福利保障制度中及时退出成为可能,最终形成受助家庭走向富裕而退出住房保障的有效机制和经济适用住房循环利用的机制。

(3)经济适用住房共用房权政策,可以更好的实现住房保障资源累积和倍增,不仅使政府的投资转化为部分产权,使这部分资产保值,而且随着资产的循环使用,政府用于住房保障的财力累积倍增,能够有效地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尽快实现居者有房的梦想。

(4)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有利于规范和繁荣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促进人们住房消费观念的转变,增大经济适用房选择的空间余地,宜买则买、宜租则租、先租后买、租售并举、量力而行、合理消费,从而引导人们走出“重买轻租”的消费观念误区,形成正确的住房消费结构。

5结论

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还是一种新兴事物,对它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当前,政府迫切需要重新审视经济适用住房的一些突出问题,尽快进行制度上的创新,以达到预期的政策设计和宏观调控目标。否则,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做法和实现方式,虽然各地不断加大建设量,但其根本问题和矛盾还是无法得到彻底解决的。

本文的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是经济适用住房改革过程中的重大创新,像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必然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有时会伴随产生以前没有遇到的新的问题。我们对好制度进行评价的标准应该是是否极大解决原有弊端,同时带来较少的副作用。从这一方面来看,本文认为,共有产权制度是解决经济适用房现有困境的极佳选择。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不是仅靠某一两个学科的理论就可以很好解决的,需要建筑、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学科的共同完善,相信在各学科取长补短的过程中,共有产权制度的发展和成熟会有更大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文林峰,等.中国住房发展报告[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

[2]刘维新,陆玉龙.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制度创新研究[J].中国房地信息,2006,(8).

[3]贾广葆,马似鹏.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新模式[J].城市开发,2007,(3).

[4]赵立香.试论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的建立[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8,(12).

[5]秦虹.英国住房的共有产权制度[J].城乡建设,2007,(9).

[6]温泉.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研究[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2).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5篇

随着《物权法》的深入实施,不动产登记程序的不断完善,公证员对房屋产权归属应该有更明确的认知,了解房产登记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挖掘背后争议风险点,寻找法律和法理上的支撑点,厘清实务中的模糊问题,从而准确把握委托、继承、遗嘱、夫妻财产协议等公证实务。

一、夫妻“隐形共有”与“单独所有”对比

夫妻隐形共有,通常是指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存单、债券、股票、车辆等财产,虽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但权利凭证上只登记夫或者妻一方的姓名。对于房产而言,主要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或登记程序不完善等原因,致使夫妻共有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在公证实践中,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进行审查时,审查登记人的婚姻状况是必要程序,若所涉房产系权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无疑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对于单独所有,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仅在《房产登记办法释义》中有相关的表述:在房产所有权证填写说明时指出“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解释共有概念时指出“共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形态,是与单独所有相对而言的”。根据《房产登记办法释义》这一表述,我们可以得出单独所有是指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人一人所有,这种解释也符合社会大众对此概念的心理预期。

另外,房产管理部门在实务中对于“单独所有”与“隐形共有”也进行区分。婚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一方名下后申请变更为夫妻共有的,可理解为房产证及登记簿记载的房产权利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登记机构应给予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而如果夫妻将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个人房产。或将婚前取得的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均视为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照《房产登记办法》第32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这两种办理方法的区别。反映出房产登记部门将“隐形共有”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单独所有”视为登记人个人占有全部产权。由此可见,“隐形共有”实际上是特定时期的产物,只是短时间的过渡,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产权登记必将更加全面而准确,“隐形共有”也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总之,隐形共有和单独所有,虽都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但法律意义却大为不同,绝不能画等号。

二、“单独所有”的程序事项

目前,单独所有已逐步成为所有权的一个状态,那么依据何规定、履行哪些程序才能将房产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呢?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下取得的房产属于单独所有:1、《婚姻法》第18条第(一)、(三)项所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及“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申办人需要提供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或者需要有经过律师的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遗嘱律师书或赠予合同律师书;2、《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申办人需要提供夫妻共同约定归一方单独所有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判决或裁定为一方所有的房产:申报人需要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书等。在办理单独所有登记事项时,除提供必需的材料外,房产部门还要进行严格的询问,τ谑欠袷枪灿蟹坎做重点询问。依据上述分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所有房产证是建立在夫妻财产约定的基础上形成的登记一方个人独有的权利证明,是符合法律和程序的权利凭证。

三、“单独所有”与“夫妻共有”

房产证上单独所有不能认定登记人个人产权的主要困扰就在于《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冲突,其中一个可能存在的主要障碍就在于夫妻财产约定在物权变动中的适用规则。

虽然登记为“单独所有”,但在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双方未进行财产约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公证实务中,需要进行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第一,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以对抗第三人。这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两种效力,即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最基本的效力是物权效力。由此,夫妻财产约定一旦在夫妻之间成立生效便产生物权的效力,属《物权法》第九条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须通过登记生效实现物权变动。在对外效力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原则进行登记,可以有效地防止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规定夫妻财产契约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者不产生对外效力。由此,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具有物权效力,而在对外效力上依然应通过登记生效才能实现物权变动。

同时,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不能因为其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放任自流,在涉及第三人时为保障交易安全应准用《物权法》第31条“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可以理解为夫妻财产约定在涉及第三人时,应援用对外效力的规则通过登记才能实现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