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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单地说,就是立法机关制订的用以规范人民行为的一种载体。像“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交通法;九年义务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法;惩罚恶人靠刑法等等。
妈妈常常教育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规矩。记得我刚学会走路时,妈妈就告诉我,“过马路靠右边行走。如果迎面有车来,不要慌张,就站在原地不动,千万不能乱跑。”当时路人经过,看到妈妈这样教我有疑惑,小孩能听懂吗?可是,当时1岁多的我,还真的听懂了,并且按妈妈教的规矩过马路。我慢慢地长大了,妈妈又教我,“红灯停,绿灯行。”妈妈和我,不管经过哪个十字路口,都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从来不会为了赶时间而闯红灯。现在,我把妈妈教我的规矩教给了我2岁多的妹妹。我严以律己,以身示范,我希望我能把这些规矩传给我身边的每一个人。
法律约束着每一个人,法律让社会更加安定、更加和谐,让生活更加美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金融市场日趋活跃,金融犯罪也日益增多。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也日趋增多,而由于其涉及面广,一旦案发,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较为巨大。但由于我国对于该类犯罪的立法尚不完善,导致对该罪的法律适用存在有一些疑问。本文从该罪的犯罪构成、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各方面对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一、擅自发行股票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根据本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或单位。既包括那些根本不具备发行股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那些具备了发行股票条件,但还没有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的单位和个人。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发行股票是在企业实行公司制以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效的集资手段。但由于面向社会公众,这种大规模的集资方式并非一家公司自己筹措资金的简单行为,而是事关广大股票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为发行股票的单位要向投资者负责。发行股票要定期付给股东红利,发行公司要按时归还本金及其利息,这依赖于发行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具有一定风险性,同时由于这种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因此,公司法对发行股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批准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如果采用募集设立形式需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股份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需发行新股的,都必须要先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采取承销方式发行股票,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并将募集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发行股票活动的严格监督和管理。本条所说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根本未向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为人虽然提出申请,但因不符合发行条件而未得到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行为人虽然提出申请,但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尚未正式批准;虽有批准文件,但批准机关不是法定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而是其他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虽有批准文件,但该文件系行为人自行伪造、变造;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原作出的批准决定并通知行为人后,行为人仍继续发行;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超过批准的限额发行;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实际发行的证券种类与批准发行的证券种类不符;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在证券发行的法定有效期后仍继续发行。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经发行了股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之一。
3.擅自发行股票,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另一主要界限。
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认定
(一)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从上述追诉标准可看出,擅自发行股票罪是数额犯和情节犯的结合,其包括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三十人以上购买了股票的;或者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或者其他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擅自发行”的定义
所谓“擅自发行”,是指未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的行为。这就涉及到什么是公开发行呢?根据《证券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擅自发行证券”实际上就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而非公开发行证券是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如果涉及到犯罪的,可以以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证券法与99号文及证监发[2008]1号文的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证券法的规定与法规的规定似乎存在矛盾,即证券法与99号文及证监发[2008]1号文的矛盾。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而根据99号文及证监发[2008]1号文,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8]1号《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99号文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 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从上述规定上来看,似乎存在着矛盾,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而法规却规定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从字面上理解,证券法的规定是指转让的对象必须超过200人才属于公开发行,而法规的规定是指在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即属于公开发行。从字面上理解这两个规定似乎互相矛盾,导致在法律适用时到底该适用于哪一个条款。其实不然,这两个规定之间并不矛盾。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证监发[2008]1号第二条第(一)项也引用的是《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可见上述两条规定所适用的是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所指的是变相公开发行的行为。即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属于变相公开发行的行为,其不应当适用《证券法》第十条第(二)项,而应当适用证券法第十条是三款,属于变相公开发行的行为,这样就不存在有矛盾了。
(四)“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的界定
关键词 公司 股权 善意取得 公示 交易安全
中图分类号:DF591 文献标识码:A
1善意取得概述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交易的效率和安全的需要是与日俱增,为了保证这两者之间的实现,我们有必要在法律上来确立一种制度,确保市场交易安全,做到便利性和安全性的平衡,从而提高交易的效率。我国在《物权法》中首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制度,在第106条中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也就意味着善意的受让占有人可以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通过以上表述我们可以发现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动产和不动产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其他人,如果前提是受让人在取得该所有权的时候是善意的而且在交易过程中价格合理,且动产已经交付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的,受让人应当取得该财产的所有钱和附属的物权。如果原所有权人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所有权,法院应该不予主张。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
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判断其是否是善意取得,首先必须确定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发生,且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如果善意取得已经确立,还要考虑到股权的变动模式是否直接影响到股权转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的新的理论问题。
一般在股权转让中存在着两种行为:一种是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债权行为,另外一种是股权权属发生转移的行为,就是说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权利转移的行为。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规定,这种权力的变更是以股东花名册上的变更为准的,但是物权形式的主义模式是不利于股权市场的高校安全的发展。首先,在我国在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物权形式主义,如果直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转让中适用是不稳妥的,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采用等记制的,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是不能产生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的。在这个问题上要怎么样才能确定股权转让的生效的问题?
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的分析,股权的转让以交付为权利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只是如果不进行登记,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在股权变动模式上,我国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在股权变更中股权转让的生效是的股东花名册进行改变还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呢?根据公司法中的第33条第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看似只有在股东名册有记载的前提之下,才能行使股东权利,即具有股东资格。不过,该款仅为授权性规范,而非设权性规范,也就是说股东名册的变更并非股权发生转移的标志。
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有很多的观点,有人认为是可以适用于物权法商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也有人认为这是不行的,因为股权具有等级形式,这种形式仅仅是为了登记对抗,但相对于动产的占有来说,登记有一种公式的效力,因此对于股权的善意取得可以参照不动产占有来说,登记更加具有高一层次的效力。本文认为上面的观点都有其合理的地方,第一种观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特点考虑的很充分,有着很强的人文关怀,是在股东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的持续与稳定,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种观点是从股权转让登记出发的,既考虑了不动产在转让是受让人的善意取得,在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和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股权。
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本文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明确一点,善意取得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如果和目的相左那么就是不合理的,另外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否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威胁到公司的发展。针对这两条原则,笔者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是有着理论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的缺陷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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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转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平衡
前 言
我国的国企改革已历经20年左右,从1980年进行的,以提高企业活力,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早期试点,到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企业的普遍推行;1984年开始的企业股份制理论和实践的积极探索,1999年实施债转股,都是为了让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市场主体,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体制的转换、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暴露:长期的企业所有者虚置、权责不明、粗放型经营等问题。国有企业改革20年来,占用了国家70%的信用贷款、80%的国内最好劳动力,目前却只能提供占GDP的30%的产出。(蒋思平,论债转股的风险与防范,《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4)从资产负债率上来看,1980年为18.7%,1993年为67.5%,1994年为70%,其中流动性资产负债率高达95.6%。(李克明 李金华,债转股的法律障碍分析,《安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1)即便是我国1994年确定的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资产负债率也从1980年的30%升到1985年的40%直到1990年的60%,到1994年则高达75%以上。(刘存绪,国有企业债转股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09)过高的负债使国有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进而影响整个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改革目标的实现,也给国家财政负担带来潜在危机,危及整个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的高负债、低效益使得银行债权难以实现,加上银行本身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形成高额的不良资产,据有关资料统计,1996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为20%—25%,若按25%计算,高达12000亿元。而同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与呆帐准备金合计仅仅3200亿元。(徐兆宏,债转股的法律问题,《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10)和国际通行银行呆账安全标准(6%—7%)相比,已经严重超过警戒线。虽然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我国金融系统幸免,但不能否认潜伏着巨大的危机。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状况不断恶化,信用体制下滑,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不力,不良信贷资产还在不断累加。这种状况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同时对存款人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都形成负面影响。
2000年,中国成为WTO种的成员国,向国际市场进一步开放。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制度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不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不仅难以应付挑战,抢占机遇,而且面临严重的金融、财政、经济等各方面的威胁,综合国力的提高、民族的富强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本文欲从债转股实施中,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AMC)四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平衡的法律角度出发,分析债转股过程中各种法律风险、法律障碍等问题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原因。并根据分析结论,建议更为合理、有效、平衡、稳定的收益与风险、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法律平衡机制。希望对债转股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有所贡献。
第一章 债转股的实施现状
第一节 债转股的特定含义、目的及程序
债转股的本意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行为。显然,这与我国目前实施的债转股的意义相去甚远。首先,我国的“债转股”不是债权到股权的直接转变,而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AMC,再由AMC把所获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其次,我国的债转股有特定的范围,债务人只限于部分国有企业,债权只限于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再次,我国债转股有特定的历史使命(即债转股的目的)和阶段性(完成不良资产的盘活即结束)。所以我国的“债转股”有特定的含义:“为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过高,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多,通过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由国家组建AMC,依法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债权,将其转化为企业股权的一种改革手段。是狭义上的间接性的政策性债转股。”(安 丽, “债转股”的法律思考,《江汉论坛》,2002.10)
从现实问题分析,债转股主要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减轻国有企业沉重的债务负担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二是剥离并通过多种手段盘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提高银行的金融质量和信誉,防范金融风险。(张国红,债转股的风险于对策,《政法学刊》,2002.09)并借此解决政府财政吃紧的状况,从整体上促进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债转股的实施过程大致如下:第一,由国家出资建立AMC,并确定其运转机制;第二,由国家经贸委等推荐债转股企业名单并由AMC审核确认;第三,银行将转股企业的指定债权转让为AMC,第四,AMC将所持债权转化为企业股权对非股份制企业进行股份化改制;(蒋大兴,论债转股的法律困惑及其立法政策,《法学》2000.07)第五,AMC通过股权分红或者通过各种途径实现股权变现,实现不良资产的盘活。通过这样的程序,在完成国家确定的债转股目的后退出市场。
一、 石鼓镇旅游伞产业发展概况
(一)石鼓镇旅游伞业发展的总体状况
1.石鼓镇旅游伞产业分布情况。全镇共有14家旅游伞成品伞厂,40多家配件厂,形成了完整的制伞产业链,共吸纳从业人员2000余人,年产成品伞500万把,占到了全国工艺伞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年创产值近2000万元,创利300多万元,新增劳务收入400多万元。
2.石鼓镇旅游伞的制作特点。石鼓旅游伞的品种繁多。以面料的选用来分,有绢、布、纸、绒四大系列。以伞的尺寸来分,有15cm~600cm(伞面直径)的8个规格。按伞的用途来分,有装饰伞、旅游伞、工艺伞三大系列。总共有10个花面、500多个品种。
不同于流水生产的晴雨伞,石鼓伞全由手工制作,一把伞要5天,经历浸泡、药水煮、刮青、劈撑骨、制伞杆、制伞轱辘、分边、穿艺、糊伞、打口、画花、收伞、质检等80多道工序才能完工。大部分工序需熟练工人精工细作,小部分流水线完成。
3.石鼓镇旅游伞产业的市场定位。2011-2015年,从市场销售来看,随着伞的功能转化,石鼓旅游伞的市场定位主要倾向于发达、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城市、风景名胜旅游区。主要消费群体定位于中高收入人群。石鼓旅游伞内销北京、杭州、福建、桂林、南岳等地,出口美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家坡、意大利、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产品供不应求,出口量占到总产量的90%,前来签订产品订单的络绎不绝。2015年后,受金融危机影响,石鼓旅游伞出口市场严重萎缩,镇旅游伞行业协会转变销售策略,把目光面准国内日益兴盛的旅游市场,通过拉动内需来化解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石鼓旅游伞业的发展优势
石鼓制伞业能够在经历600多年的兴衰沉浮后流传至今,就充分说明它具有强盛的产业生命力。而这种生命力是由其丰富的产品内涵和特定的市场需求所决定的。
1.市场空间广阔。在制伞业的初始阶段,伞具作为人们不可缺少的日常生活用品,为制伞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而产品用途多样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使伞市的地域空间和消费群体快速扩充,加快了石鼓伞走出湖南、走出国门的步伐。
2.原料供应便捷。旅游伞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80多道工序全部是手工制作,且分工精细、专业化程度高,以石鼓目前的产量计算,可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2000多人,年创劳务收入300多万元。制伞的主要原料楠竹、杂木、桐油均是就地取材,可带动农村相关产业发展。所以,农村为制伞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片沃土。
3.发展基础牢固。制伞工艺中的80多道工艺均需娴熟的手工技能,石鼓制伞业600多年的发展历史孕育了一代又一代的制伞技术工人和管理、营销能人,这是石鼓制伞业最宝贵的人力资源,夯实了产业发展基础,并可有效避免同质化竞争。
4.时代内涵丰富。传统工艺技术和时尚消费理念的有机嫁接,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市场资源的有机整合,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有机联动。绿色、低碳、环保等顺应时展方向的特征,赋予了石鼓制伞业“传统特色”的产业时代内涵,产业发展“内存”充裕。
5.产业优势明显。纯手工制作的产业特色,使制伞业对场地、设备、资金没有太高的要求,适合于分散生产、流水作业、统一销售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这是其它制造业所不具备的发展优势。
二、 制约石鼓镇旅游伞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石鼓制伞业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基础坚实、需求可观,且产品颇具特色竞争优势,发展前景广阔。但,石鼓制伞业的发展历史决定了产业的传统色彩浓厚、小农经济意识浓于市场经济意识。要实现传统产业与市场经济的完全对接,石鼓制伞业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1.对旅游伞产业重视不够,引导不到位,扶持力度不强。
在发展理念上,作为农业大县,我们注重对外招商引资,探索走工业强县之路,却忽视了对传统特色产业的发掘、壮大。石鼓镇有油茶产业、石材产业和旅游伞行业三大重点产业,其中石材产业为2016年的招商引资项目,被定位为石鼓镇的支柱产业,为使其尽快生产盈利,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列的扶持奖励政策。而旅游伞业作为石鼓的传统特色产业,虽然由政府引导,成立了旅游伞行业协会,但由于缺乏引导管理,协会如同虚设,镇内的旅游伞企业仍然呈各自为政的状态,由于缺乏政策和资金支持,石鼓镇最大的旅游伞龙头企业石鼓工艺品公司,现改名竹缘伞业,竟然由规模化生产企业重新回到家庭式工坊生产模式,出现“倒退”现象。
2.自主创新能力弱、缺乏自主品牌,整体竞争力不强
石鼓旅游伞产业是在传统工艺技术的基础上,融合现代时尚消费理念而开发出来的一项新兴产业,目前石鼓旅游伞业以出口为主,其经营模式是按客商提供的货样按单生产,只有少数客户要求企业自行设计生产,而大多数的生产形式是客户对产品规格、选用材料、数量进行限定,企业根据客户需求而组织生产。造成石鼓旅游伞企业品牌意识不强,对新工艺、新技术模仿力较强,但缺乏自行设计能力,更谈不上产品开发,且石鼓镇14家旅游伞厂,真正注册的只有竹缘伞厂1家,其他13家伞厂及相关配套加工点都不具备正式的法人资格,该镇生产的旅游伞全部实行贴牌生产,产品及其包装上,不仅没有自己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更没有自己的商标。千千万万的消费者在使用了石鼓伞以后,却不知道是谁生产的,石鼓人甚至连自己生产的伞都不知道贴上了什么牌子,销到哪里去了。在市场经济舞台上,石鼓的制伞人成了地地道道的“替身演员”,品牌效应无从谈起。没有自己品牌所产生的后果是利润被无限压缩,制作出一把伞只能赚到几毛钱。
3.粗放型增长特征明显,资源环境约束加剧
石鼓镇旅游伞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镇内14家伞厂普遍存在生产规模小、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水平低、资源依赖性加剧等局限性。同时,众多旅游伞企业的管理技术、节能技术水平不高,节能理念缺乏,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而近年来,由于旅游伞产业的繁荣发展,对原材料的需求量不断增长,制伞的主要原料楠竹、杂木、桐油在石鼓镇已难以完全满足需求,交通位置不便、道路通行状况差等加剧了旅游伞制作成本不断提高,资源环境的压力制约着石鼓旅游伞业的发展壮大。
4.产品趋同现象严重,低水平竞争时有发生
无论是高新技术产业还是传统产业,均普遍存在空间聚集。石鼓镇14家旅游伞厂,从原材料到制作工艺都大同小异,1家能生产出来的产品,其他13家都能制作出来,技术含量相同,产品趋同现象严重导致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内恶意降价竞争时有发生,产品价格不升反降,因此而导致制伞工人劳动强度大而工资水平低、技术人才外流、中青年劳动力不愿意学艺制伞,传统制伞技术面临失传危机。虽然成立了旅游伞行业协会,但协会未能真正起到促进全镇14家旅游厂协同发展的作用,镇内各家伞厂之间互相封锁技术、市场等信息,甚至互挖墙脚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旅游伞产业发展壮大步伐。
三、 破解石鼓旅游伞业发展瓶颈的对策
作为湖南制伞业的发源地,为了发展,石鼓旅游伞告别了传统纯手工作坊的生产方式,采取局部流水作业,构建了全面的产业链,旅游伞产业逐步发展壮大。然而,产业链不够成熟,制伞企业分布较为零散,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发展后劲不够强,产品层次较低,没有自己的品牌等问题的存在,令该镇制伞业总体竞争力不够强,大部分利润被品牌厂商赚取等尴尬局面。如何有效破解旅游伞业的发展瓶颈,实现产业发展目标,带动镇域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成了目前我们亟待探讨的问题。
1.政府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引导
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辩证对待招商引资和做大做强传统产业的关系。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石鼓旅游伞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科学地制定旅游伞业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以规划为引领,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掘旅游伞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千方百计延伸产业链,把传统特色产业扶大、扶优、扶强、扶精、扶深,努力打造最具生命力、竞争力的块状经济,尽快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区域经济格局。
2.加强自主创新,着力打造本地品牌
彻底转变过去加工点式的生产模式,规范石鼓旅游伞企业的注册和商标注册,形成本地旅游伞业自主品牌。以旅游伞行业协会为平台,积极引导和鼓励旅游伞企业加大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通过设立科研基金,在资金上大力支持旅游伞企业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材料,从功能、外形、实用等方面着手,推出新产品、专利产品和高档次产品,抢占国内外市场。通过产品包装、印制精美的产品宣传册、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的产品交易会、建立专业网站、产品广告、建立产品责任机制等市场化运作,树立产品形象,提高产品知名度。同时,积极引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旅游伞业的生产技术和流程,提高行业的生产效率,以实现石鼓旅游伞业生产配套本地化,使石鼓旅游伞业尽快形成原材料生产、零配件生产、伞骨架组成、成品伞制作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旅游伞行业协会通过构建交流平台,组织旅游伞企业,同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业形势分析会,突出品牌建设与质量管理,形成一种信息交流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