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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没有高科技飞来驰去的交通工具,马就相当于今天的飞机了。牛慢,相当于火车吧。老子却选择骑牛而不骑马,他坚信欲速则不达,坚信只有一步一步把该走的路扎实地走过,然后在走过的地方耐心细致地言传身教,他的《道德经》才能种子般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如果他骑着追风快马,像传报军情那样日夜疲于奔命,大概就没人会知晓《道德经》的真谛了。纵马狂奔,适合攻城掠地侵占别人的领土和家园,但那也只能是侵地掠人,而霸占不了人的心。心即灵魂的方方面面,不通过慢工夫一点点潜移默化,化至一种别样的境界,是绝对占据不了的。
这样看来,慢既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能力了。凡需慢求的事,哪样不需韧性和毅力?而当今的问题却是,许多人既缺乏信仰,又个个被“拜金教”收容了去,每日唯恐被金钱冷落片刻,因而疲倦而不懈地按“拜金教义”不停狂奔。奔来奔去,奔成了钱奴、权奴、色奴、房奴——却失去了宝贵的慢节奏,从容生活的自由人格。
生活,说白了,即,生和活,对应的就是,死和亡。所以,生活二字,应该包含了人生的全部内容。什么叫慢生活?慢是相对快而言的。慢生活就是适当放缓生活节奏,实现较为人性化的从容生活,是现代生活方式的一种。说穿了,就是减慢走向死亡速度的一种生活方式。
现代人,连活着的许多内容都没时间慢慢体味了,一切都被快字所奴役:快挣大钱,快谋重权,快得美色,快住洋房,快坐好车——这些东西若能从容正常获得固然也不错,但若以变为其奴作代价,就本末倒置了。须知,变成任何奴,都得以失去自由为代价啊!所以有识之士说,不自由毋宁死。
但许多人就这么执迷不悟或无奈地“快生活”着,一点都不快活。所以这个时代便成了“挣命的时代”、“有病没工夫的时代”、“灵魂被肉体抛弃的时代”、“不够(钱不够花,时间不够用)的时代”等等。就因为生活已快得灵魂都跟不上肉体了,所以不愿让灵与肉分离的人们开始呼唤“慢生活”。
认真想想,我们多数人的生活并没窘迫到忍饥受冻的程度,是有能力放慢一点生活节奏、做个“亲自生活”者的。如今,不少人忙得都不能亲自生活了:比如自己的孩子不亲自养育,却扔给父母;父母病了,自己不亲自陪一陪,只扔下钱;爱人有喜事或愁事了,自己不亲自置酒说说祝贺或安慰的话,只在需要对方的时候吝啬地说一声“我爱你”,等等。此外,活了大半辈子的人了,却没亲手养一盆花,没亲手买一次菜,没亲手做一次饭,没亲手抱一次自己的孩子,也没真心交个朋友,就知一门心思地追求利益和效率了……
时间对什么人都一样,就那么多,快还是慢,完全取决于你自己的态度。古今中外的事实都说明,没几个人能忙成伟人,能像长江黄河或大海那样掀涛作浪。那么我们多数人就从容地甘做不大不小的河,顺其自然地向生活的海洋流淌吧。美学家朱光潜先生在《美谈》中就提到这样一句话:“慢慢走,欣赏啊!”欣赏就是审美。一点审美时间都没有的生活,无论如何算不得幸福生活。所以我们不管怎么忙,也要挤时间唱一会儿“马儿啊,你慢些走喂慢些走哎,我要把这迷人的景色看个够”!
有篇发表于上世纪30年代的散文《蹓跶》中说:“蹓跶自然是有闲阶级的事儿,然而像我们这些‘无闲的人’,有时也不妨忙里偷闲蹓跶蹓跶,因为不能让我们的精神终日紧张得像一面鼓!”像鼓也罢了,若精神终日绷得像琴弦,一触便会断的,命若琴弦啊。提倡慢生活并不是在号召大家游手好闲过懒日子,而是警示我们提高生活质量。这个质量,绝不能单以钱和物论,一定要关乎精神,关乎幸福指数。
物欲太强的人,不会有闲;样样不舍的人,不会有闲。而无闲的人,一定会有时间生病;轻视慢生活的人,一定会快速走向坟墓!让我们的肉体慢点走吧,等等灵魂。
(作者为辽宁省原作协主席)
实战演练
1. 文章标题《肉体慢点走,等等灵魂》表达了作者怎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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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章开篇说古人老子“至今还活着,活在许多乘高铁坐飞机日行万里巡天遥看千河的今人心中”。你认为此处所说的“至今活着”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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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者引用名言进行论述很有特色。你最欣赏哪一处?请说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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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章第二自然段主要运用了哪一种论证方法?请作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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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章结尾段的语言有什么特点?请试举一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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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 减低物欲要求,放慢生活节奏,提升精神生活质量,实现较为人性化的从容生活。(基本意思说到即可)
2. 因为这些享受着快速交通的今人,已经开始反思生活“快得灵魂都跟不上肉体”带来的危害,认识到老子“慢生活”思想的现实价值,所以作者说老子的思想“至今活着”。
3. 开放题。示例一:我喜欢引用歌曲《马儿啊,你慢些走》,因为作者将科学的生活理念、生存状况与文艺挂钩,让读者轻松地品味“慢生活”的内涵;示例二:我喜欢对《蹓跶》中一段话的引用。因为作者为了强化“快生活”之危害,将引文中的喻体“鼓”升级为“琴弦”,给人形象感,读来很有文学味。
摄影:格日图
主要演员:王海燕、陆诗雨、巴音、涂们
朝克率领盐队向冒顿山口进发。冒顿山口是盐队的必经之地,也是色楞匪徒对盐队进行抢劫的地方。朝克的妻子十五年前就是在这里被色楞杀害的。
朝克的女儿索古吉玛一心向往过牧人的生活而拒绝那森的爱。色楞的儿子扎那在偶遇索古吉玛后深深地爱上了她,扎那为了心爱的女人劝父亲放弃抢劫盐民。当朝克得知扎那的身世后,拒绝了他的求婚请求,而要烧死他。索古吉玛为了救扎那不惜舍弃生命,无奈中朝克选择了部落中的老规矩,放了扎那宁愿自己被烧死。色楞主动来找朝克,坦言为了儿子放弃抢劫,接受惩罚。色楞选择开枪自杀。当这一切结束后,朝克率盐队继续向冒顿山口进发。
本片获得2002年第二届电视电影“百合奖”二等奖;2002年第九届“骏马奖”优秀电视电影奖。
草原情结《白魂灵》
文/识丁
导演塞夫的片子我大多都看过,如《骑士风云》、《悲情布鲁克》、《东归英雄传》、《成吉思汗》,乃至《天上草原》等等,印象一直不错,可能是因为比较钟情草原上那种“风吹草低琴音远”的苍凉吧。当然塞导的片子也不是部部都苍凉,比如《白魂灵》,就透着某种人性的炙热――那是真情对良善的呼唤。
在茫茫大草原上贩运私盐的盐民首领朝克的女儿索古吉玛已经到了婚嫁的年龄,盐民中仰慕她的小伙子很多,其中最炽烈的要数彪悍的那森。但索古吉玛由于厌倦了这漂泊的生活,常常一人离开营地,去河边黯然神往遥不可知的未来。在遇到并爱上陌生人扎那后,故事里纷繁复杂的矛盾便由此荡人心魄地展开了。
索古吉玛希望扎那能带给她安定的生活。实际上,扎那能够也愿意满足心上人的这个愿望。但横在他们之间的障碍却让他们痛苦不已――扎那竟然是15年前杀害索古吉玛母亲的草原匪帮首领色楞的儿子。最接受不了这个现实的要数盐民首领朝克,因为色愣匪帮杀害的不仅仅是他的妻子,还有草原上很多无辜的百姓。这种世仇不是轻易就能化解的。偏偏两个年轻人陷入情网无力自拔,决心以身徇情。已失去妻子的朝克不想再失去女儿,愿意牺牲自己以换取女儿的自由。扎那的父亲色楞获得了这个消息极为震撼,他单身匹马来到盐民之中,决心以死了却自己与盐民们的恩怨,成全儿子的幸福……
可以说这部电视电影故事编织得非常精彩,一波三折,而且拍摄也大气磅礴,非常流畅。大草原的辽阔壮美,草原民族的骠悍雄浑都表现得淋漓尽致。尤其是片中的女主角,不仅年轻漂亮,演得也十分到位,将自己的哀怨及对爱情强烈的追求演得很有张力,令人感慨无限。
故事之所以精彩,我觉得最突出的就是同一事件背景下不同矛盾的呈现,这使得影片情节更为丰厚和真实。尽管各种矛盾的大小有别,但其寓意却是一样深刻的。
一、索古吉玛与盐队的矛盾
其实不管是哪个民族,没人不向往和平安定的生活,即使“游牧民族”也不例外,只不过多数人都遵从了生存的法则,将自己的渴望埋在了心底。但执着的索古吉玛偏偏响亮地喊出了心声。她要选择并争取自己向往已久的生活方式,以结束眼前这动荡苦难的人生旅程。所以不管是谁,只要能给她幸福的保证,她就愿意跟他一起终老一生。在这个时候,对安定生活的渴望胜过了爱情。而让我们(观众)欣慰的是,索古吉玛托付一生的人同时也给了她真诚的爱情。
二、盐民与匪帮的矛盾
这个矛盾产生的前提就是生存。不管是盐民还是匪帮,他们都是在为生存而“战斗”。对盐民来说,他们最大的心愿就是盐能平安地卖上一个好价钱――以此改善生存状况,而最大的恐惧则是匪帮对他们艰辛生活的破坏,因此即便扎那救了索古吉玛,但作为陌生人,他也只能被盐民允许跟在营地之外;对于匪帮来说,他们选择的生存手段是违背自己的良心和初衷的,但人性的善恶在生存的紧要关头总是要见分晓的,他们选择了恶。
三、两辈人之间的矛盾
世界上没有比亲情更珍贵的东西了,所以所谓两辈人之间的矛盾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不存在的。作为父亲,尤其是一个已经失去妻子的父亲,朝克最大的心愿莫过于给索古吉玛以真正的幸福,因此才凭阅尽世事的眼睛帮女儿物色了他认为好的归宿。而索古吉玛认定幸福是要由自己来争取的,不快乐的婚姻不可能长久。新婚之夜,索古吉玛成了心上人扎那的新娘,而不是新郎那森的。最后妥协的还是父亲朝克,他宁愿死也要为女儿换取自由。同时,匪帮首领色楞也因儿子“沉湎女色误了正事”而气愤不已,但最终,他还是选择牺牲自己来化解夙怨和换取儿子的幸福。
四、情敌间的矛盾
那森从扎那出现就很不喜欢这个陌生人,尤其发现索古吉玛的心被扎那“偷走”后就更是愤怒不已,几次想干掉扎那但都被制止了。而且这个行为还起到了反作用,索古吉玛甚至对他产生了成见。这让姑娘底勒赫依暗自窃喜,因为她一直深爱着那森,尽管只是一头热,但她相信,只要那森不娶索古吉玛,她就有机会收获她的爱情。因此,她暗地监视索古吉玛和扎那的一举一动,挑拨那森放弃……与此同时,喜欢底勒赫依的小伙子马拉乌兰也在积极争取赢取姑娘的芳心。
表演方面几位主要演员都相当出彩儿。服装也很好,我个人尤其喜欢扎那英俊霸气的扮相。画面和音乐都很讲究,尤其影片开头,让人非常愿意往下看。对白里蒙古特有的谚语不少,既见哲理,也很幽默。
塞夫导演的片子大多都以内蒙古草原为背景,而且全部都是和夫人麦丽丝共同执导的。谈到这种夫妻合作,塞夫导演说:“我们一直以来的影片都是合作导演的,当然也有分工。动作强烈的那些场面由我负责,而表现细腻情感的部分就由她负责。因为我们是夫妻,多年来相处,沟通上就非常容易。有时候也会有争吵,但总是越吵越清楚。”
导演: 陈国新
编剧: 陈国新
主演: 林妙可 / 杨采妮 / 刘晓庆
类型:剧情/ 家庭
制片国家/地区:中国大陆 / 香港
语言:汉语普通话
上映日期:2012-06-01(中国大陆)
片长:97分钟
电影以“五彩呼伦贝尔合唱团”为背景,描写现代都市一对富有的母女来到大草原,遇到爱唱歌的蒙古族孩子和淳朴善良的蒙古族老奶奶,草原的生活使她们的人生观得以改变的故事。合唱团有37人,故名《37》。整部电影充满内蒙古大草原的特色,蓝蓝的天,一望无际的草原,澄净蜿蜒的河流和河畔悠闲的牛羊,最动人的要数合唱团孩子们悠扬婉转的歌声,仿佛能洗净灵魂,让人的内心得到洗涤和升华。
尚于(杨采妮 饰)是一个典型的大都市女强人,在香港这个生活节奏很快的城市,独自一人抚养女儿,让女儿过着富足的生活。但紧张的工作剥夺了她陪伴女儿的大部分时间,让不满10岁的女儿米莉(林妙可 饰)慢慢变得自闭,不爱说话,没有朋友,陪伴她的只有一只玩具熊,她想念爸爸,就叫那只熊为爸爸熊。
由于金融危机,尚于被委派到呼伦贝尔草原,以考察为名,不管使用何种手段,也要找到合理原因取消欠商业价值的文化项目——支持蒙语发展的基金。
初到草原,尚于吹毛求疵的性格给她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她觉得水不卫生,蒙古包睡得不安稳,电话充电要开车到很远的地方去,连食物都只肯吃自己带来的饼干,还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诫女儿,不要轻易相信这里的人。可是米莉来到草原,却好像找到了真正的自己,妈妈白天去工作,她就跟草原上的孩子一同玩耍。他们坐在草原上讲故事,唱歌……草原孩子释放压力、消除烦恼的最好方法就是对着草原歌唱,那歌声清亮优美,让米莉感到整个人都能融入这宽广的草原中,无比自由,无比愉快。这个很久没有笑容的女孩从她认识了琪琪格、多木耳、认识了所有草原合唱团的小伙伴开始,每一天都很快乐。
奥优(刘晓庆 饰)是被委托来照顾尚于母女的蒙古族老奶奶,她皮肤黝黑,笑容温和,心地淳朴善良。与尚于严格对待女儿的方式完全不同,奥优懂得倾听孩子们的心声,善于用宽容的心对待一切,不管是她准备的蒙古族面包和手把羊肉被尚于拒绝、给尚于准备的马靴被扔到一边,还是去帮她们收拾房间被驱赶出来,她都带着淡淡的微笑悄悄离开,从不责备,从不埋怨。对草原生活深恶痛绝的尚于着急办完公事赶快回去,可是最富草原特色的节日——那达慕大会将要在10天后召开,她们只能再在草原上多呆10天,尚于焦急地抱怨着:“怎么那么慢,你们做什么都这么没有效率,怎么生存下去?”奥优却淡淡地说:“尚小姐,会不会是你的生活太快了呢……”
一次小小的意外改变了尚于,米莉带小朋友来自己的蒙古包里玩,不小心将水打翻洒到了妈妈的笔记本电脑上。气急败坏的尚于根本听不进米莉的解释,她只是对米莉吼道:“你不要动,也不许说话!”米莉也赌气不跟妈妈讲话。这时,奥优的一句话让尚于受益匪浅,她说:“人老了,记性就差了,你那么年轻,怎么10年前的事情都不记得了?10年前,你是那么辛苦地教她走路,教她讲话,现在却叫她不要动,不要讲话。”简单的话语使尚于懂得了自己教育女儿如同对待工作一样苛刻,竟然忘记了作为母亲的天职就是理解、包容和爱。
从那以后,尚于开始用另一种眼光审视草原,对待草原上的人和事,她愿意融入这个淳朴善良的民族中,用心去倾听孩子们的歌唱。米莉也加入了他们的小合唱团,学会了很多蒙语歌曲,并且在尚于的提议下,合唱团的孩子们得到了在那达慕大会上表演的机会。
曾让学生作文,命题要求如下:钱钟书有《写在人生边上》,刘亮程有《我今生今世的证据》,在18岁门槛上,请补充并写作“,我今生今世的证据”。学生填写的内容大致类同:“奋斗,我今生今世的证据”、“坚强,我今生今世的证据”、“学习,我今生今世的证据”、“记忆,我今生今世的证据”……
太宏大的用词,太冰冷的表达。不禁倒吸一口冷气:何似在人间!
生命,竟在思索间滑向空洞,丧失了生命本应有的冲动、激情、力量、跋扈和深度。
我思,故我忘,这真是知识教育的一种灰暗!
我们曾经和正在强调着生命教育,强调教育要为学生的人生奠基幸福。而我们的学生却在形而上的知识的攀爬中走向了生命的荒疏。今天的学生,他们对自我的需求与定义茫然无知,他们不了解自己,就像他们从不曾了解他人,他们是自己“最熟悉的陌生人”。肖川说:“我们的教育无助于学生生命尊严的提升,却有愧于学生生命尊严的失落。”我们今天的教育,更多的是让学生学会了消灭生命知觉。
我们的教育甚至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思想文化的普泛的尴尬:当代文化灵魂的集体失语。王培元先生如是陈述传统知识分子形象:“在政治压力面前,中国的知识分子并不如西方知识分子那样奋起反抗,而是忍耐、等待、挣扎,退回到自己的内心,惟以沉默的超重的工作体现自身的价值。”今天,顾彬说:“迄今为止,21世纪中国文学似乎面临着许多内在的问题。”而其中最大的问题,他认为是一些中国作家缺乏意志力,不能为他们的艺术忍受磨难,而是去为商业世界服务,且无文学规范:“无规范,则无艺术;无规范,则无道德。”无怪乎徐中玉教授也要为中国知识分子集体的“过分自律”而慨叹。
教育,正在以什么为核心?难道除了在教育的皮相里累积与卖弄,我们再无可陈?
身份认同:公共知识分子的良心
在《教育不是良心活儿》中邓梁说:“如果我们仅从目前某些方面的一些进步就觉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必然会减少对教育深远影响的思考。把教育当做良心活儿,无疑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近视’。把教育当做良心活儿,很多时候,是面对教育失败的一丝难言无奈;是面对教育失败的一声被动叹息。”
“教师”首先应该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他应从知识分子的立场坚守自我精神的纯洁性与崇高性。萨伊德说:“知识分子的本质就是流亡者、边缘人、质疑和批判的角色。流亡不是一般意义的物理概念,而是一种面对存在而在心理时空建立起来的生存态度。”流亡意味着边缘,边缘意味着独立和质疑,一个能够独立思考的知识分子拒绝附和从属,永远不让似是而非的事物或约定俗成的观念带着走,他们正如卡尔曼海姆所说:“不隶属于任何阶级,他们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立场、观点,努力追求一种非偏狭的视野。”所以,惟有独立思考的知识分子才能够用自己的心灵去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也惟有心灵自由的知识分子才能探索到真正能使人类进步的真理.他们不知疲倦,执着探索,永不安居,永远在路上。
教育之维:建构生命品质
罗曼罗兰说:“一个活生生、具有相当价值的性灵,比伟大的艺术品还可贵。”
教育,如何建构生命品质?
给予生命自由――
给予生命自由,并非形而下的放任,而是基于良知的人性的认知与执着。每个生命都有极大的潜能与弹性。俄国诗人尼古拉马克西莫维奇明斯基说,给予辛劳不已的人生以安慰的,不是来自哲人的著作,也不是来自诗人甜蜜的杜撰,不是来自战士的赫赫功勋,也不是来自禁欲者的苦苦修炼。而是来自美好生命的再生:“心灵完成了一个伟大的循环/看,我又回到童年的梦幻。”在生命的循环链中,晚年不是落入衰朽,而是与朝日般的童年相接,美甚。
而我们的经验总是太多,孩子们的“自己”总是太少。不能忘记《死亡诗社》中18岁尼尔的纵身跃下,他在另一世界里实践了自己对戏剧的梦想。以“死亡”来明证成人经验的失败,实在是太浪漫而轰烈的悲壮。
我们的规训总是太多,孩子的自由总是太少。当有朝一日我们悲哀地发现,原来幼年朴素的游戏足以休憩我们暴涨的神经,甜美我们干枯的生命,而在后文明时代烦琐的戒律里成长的孩子却连从最简单的游戏里寻找快乐也不会时,会是一种怎样的惊诧。
冲破的逍遥并不只在庄子的梦里。《召南有梅》:“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今兮。有梅,顷筐之。求我庶士,迨其谓之。”这是怎样的女子啊!她渴望爱情,把自己比作熟透的梅子,呼唤小伙子们快来采撷。这对爱情的热烈追求,顺乎人性自然发展,不受礼法约束:“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我思,岂无他人。狂童之狂也且!”女孩向她的情人热烈着她的爱情宣言,锋芒毕露,咄咄逼人。她们任性、主动、粗犷甚至无理,她们早就是爱情坚定的强者。《有梅》的自然之爱,《溱洧》的坦诚之爱,《氓》的理性之爱,可见古圣人的道德训诫并不牢靠,经不起诗与真的原始野性的冲击。我们今天的训戒,还要怎样去违背真实内心的声音?
培养生命感觉――
培养生命感觉,并非要让学生面对低俗化的生命姿态。原始蒙昧的生命感觉与精神认知的生命感觉不是一个维度。本原意义上的哲学带有哲人个体的生命气质,而不仅仅是知识学的,它关系到人生、希望和信仰。我们今天的教育正是缺失了这种哲学的姿态,才使得这个时代普遍充斥着在后物欲时代里不知所措,物的狂欢与心的沉寂形成巨大反差的现象――甚至在自己的生命意味里从未明白,什么是生命应有的形态,什么是生命极致的美好,什么才是生命真正的权利与责任。
在这时代我们学会了改变感观审美来标榜个性,却未学会提升内质来改塑生命,以至一部分人轻易地结果自己的生命,也漠然地面对他人的生命。在他们缺乏参照与历练的轻而易举的人生里,他们缺失哲学意义上的灵魂自省;从而他们浮华的笔下,从不理会阿多尔诺说“奥斯威辛之后,写诗是野蛮的”时代灵魂巨痛。
和平年代,我们太缺少经典,生命太缺少质量。
教育要深入人心,是需要一点刺心的疼痛的。而我们今天的教育却阅读着轻飘。《中国青年报》载:现代社会虽然提供了越来越完备的有关“生”、“老”、“病”的教育,唯独关于“死”的教育非常缺失。大部分地区、绝大多数学校中根本就没有关于生死、尤其是关于死亡方面的基本教育。有财经评论者这样说:目前最有害的是,让一夜暴富引领社会价值观。“超女”、恶搞等现象是当代经济大环境下人们价值观畸形嬗变的突出案例。一旦主流和传统道德被边缘化,社会就会陷入价值失调和道德焦虑,就难以凝聚起亿万民众的力量,更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改革的成果也可能被消耗。
今天我们读到的更多可能是这样的社会新闻: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知名中国问题学者胡星斗说“前几天我在新闻中看到,一个年轻人奋不顾身跳进水里救人,人救上来了,自己却受了重伤,结果最后没人管了。于是,只好打官司解决治病的问题。”
或者读到这样的文化:“毫无疑问/我做的馅饼/是全天下/最好吃的”――当国家一级作家、诗人赵丽华把这首《一个人来到田纳西》与多首类似的“实验性”诗作在网络上发表时,网民愤怒地诘问赵丽华,“这也叫诗?我一晚上可以写出一千首!”并恶搞:“我/终于发现/我/也能/写诗了”。
与此相反,我们听到来自国外的阅读深度。胡星斗说:“有一项调查显示,中国人的阅读量正在逐年下降;相反,并不富裕的印度人均阅读量排世界第一。”刚刚从南美访问归来的作家张炜说,南美是出了很多文学大家的地方,也是近20年对中国文学有较大影响的地方,让他印象最为深刻的,是沿途所见的浓厚的读书氛围:“这次我们在多个国家转机,在机场等飞机的一两个小时内,我数了数,这些国家的机场内差不多有2/3的人在读书,后来在当地的公交车站,随处所见也都是读书的人。”
多元价值整合尚未完成,传统道德业已失范,在这样一个进亦难退亦难的困窘里,中国式生命遭遇前所未有的尴尬与惶悚。爱默生说:“我们的一举一动、一思一想,都是生命中不可磨灭的痕迹;我们怎样的想,就成为怎样的人。”决定人一生发展的最核心的因素不是别人,而是他自身的主体力量,只有让每一个孩子形成最佳的主体状态,才能使他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而这最佳的主体状态便是孩子阳光生命感觉,它才是影响孩子一生发展的灵魂。因而生命教育的问题质言之是灵魂的问题,精神引领殊为必要。
提及灵魂,不得不提到苏珊桑塔格。对于“死”的关注,构成美国公众的良心最耀眼的品质,看这一段来自她的代表作《疾病的隐喻》里的文字:
“通常情况是,一个人一旦患上癌症、艾滋病之类的病症,便立刻成为另一个物种,立刻被一道玻璃反转门隔离到了另外一个世界,他不仅要忍受疾病本身带来的痛苦,而且还要承受加在疾病之上的那些象征意义的摧残。不再有人需要他,除非是想拿他做怜悯或贬斥的材料。在熟悉的街道上,他变成了一个异乡人;在熟悉的符号世界里,他仿佛置身异域;在社会通行的各种语境里,他和他的疾病都成为不祥之物。病人本应服用清心散,到手的却只有恶心丸……”
尊重生命本身,正确地面对自身与他人,这是桑塔格一贯核心的姿态――不只是桑塔格才有批评的热情,许多作家和批评家都有同样的热情。但热情并不一定有效……桑塔格的批评是有效的,它将一种公共关怀的热情有效地传递给了公众。她让“政治”回到了日常生活场景,也让公众在日常经验中发现了“政治”,于是“批评”具备了生命关怀的厚重与份量。
突然想起一个主流与边缘的有趣对话,贾宝玉与薛宝钗婚后有这样一番关于“赤子之心”的探讨:
薛:“但自古圣贤,以人品根柢为重。”
贾:“据你说人品根柢,又是什么古圣贤,你可知古圣贤说过‘不失其赤子之心’。那赤子有什么好处,不过是无知无识无贪无忌。我们生来已陷溺在贪嗔痴爱中,犹如污泥一般,怎么能跳出这般尘网。如今才晓得‘聚散浮生’四字,古人说了,不曾提醒一个。既要讲到人品根柢,谁是到那太初一步地位的!”
关键词:婚房;登记;婚姻法;效力;伦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66-03
婚房①作为传统中国人结婚成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其价值较高,其作为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的地位不可动摇。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有关婚房归属的纠纷也最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文简称《解释三》)对婚房归属问题进行了较多的规定,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甚至于在普通百姓间都引起了较大的关注。但同时其涉房条款也存在许多亟待厘定清晰的问题:比如婚房登记的效力与一般民法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否有所不同;如何处理在登记问题上民法与婚姻法价值取向不同而导致的法律选择问题。本文将详加分析并试图厘清婚房登记的效力在民法与婚姻法领域的区别之处。
一、物文主义主导下的婚房登记制度
“物文主义是一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和立法实践。作为一种理论,它基于以物为世界之中心的观点,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②物文主义强调财产本位,法律调整对象的主体就是商品所有人,客体是商品所有权,行为为商品交换。这种唯财产论往往会导致有产者利益的过分强调而忽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司法解释作为下位法并不能与作为上位法的婚姻法立法思想相悖离,因而这种立法倾向在存在一定倾斜性保护的婚姻法立法中采用是值得商榷的。《解释三》属于物文主义思想影响下的财产恒重式③立法,并完全把物权变动原则作为立法的绝对化考量因素,④背离了婚姻法的目的与要求。
由于我国的按揭贷款购房不同于英美以转移产权证明为要件的制度构建,我国的按揭一般不发生担保物所有权的实质性变更,因而银行实为担保物权人,购房人实为担保人。那么,对于一方婚前签订按揭房屋买卖合同,婚后进行房屋登记的情形,婚前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婚后虽登记于首付方名下,但已为婚内所得财产,婚内所得此收益原则上应为夫妻共有。《解释三》第10条却规定按揭房屋的首付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后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种规定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立法精神相吻合,都是物文主义立法模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按揭房屋在一方首付的情况下,婚前与婚后存在的只是财产形态的变化,财产由金钱变成了房产,但财产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未变。司法解释完全从物的产权明晰角度考虑,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登记效力模式,规定“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也就是对个人财产的证明,是对登记公示公信力的肯定,忽视了非首付方对于偿还银行贷款、取得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付出。特别对于婚后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情况,更是违背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物权法物债区分的原理。
二、婚房登记效力研究的伦理导向
从洛克到斯密,再到现代的弗里德曼、哈耶克,都认为财产权是人权的体现,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人权,维护财产权交易自由就是维护人的自由权利,都肯定了财产的伦理价值。⑤而黑格尔的财产伦理思想更为深刻,他认为“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⑥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质规定,而物权是自由的最初定在。⑦当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组成一个家庭后,这种夫妇双方的统一性首先外在地表现在对财产的共同占有上。黑格尔的关于人格与财产之伦理关系理论对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伦理依据价值,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要意义。⑧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就是前述原理的体现。“婚后所得共同制最能体现婚姻的伦理性,最能适应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并且最能满足中国百姓传统婚姻心理的需求。”⑨在夫妻人身伦理关系连为一体的同时,将其财产关系也连为一体,比较符合家庭“同居共财”的伦理性质,也有助于夫妻互相扶助和家庭的和睦、幸福。
以此作为研究夫妻财产制度的伦理依据,我们可以找到判断婚房登记的效力即婚房归属问题的伦理导向。婚房登记的效力应当与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相一致,婚房的归属要符合家庭财产划分的伦理属性与要求。在婚姻法领域,登记对内的效力是弱化的,对外的效力更多地体现在民法领域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上。在婚姻法律关系中,登记与否不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的生效要件,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共同购买房屋但未登记的一方仍然是房屋的所有人,此时登记的效力更多的是作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的依据,却并不是判断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因为此时解决的是基于身份伦理关系之上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带有更多的伦理属性。因而,笔者认为在此种条件下,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登记的效力应参照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如:遗产继承中,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无登记,不得擅自处分,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同样,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房,登记与否也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非判断婚房归属的依据。
而《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既没有严格按照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取得的原理,更偏离了婚姻法的伦理属性,有违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第7条第1款的情形恰属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且不符合《婚姻法》第18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而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登记于其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若无明确规定只归出资人子女所有,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登记只是另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时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第2款的规定只在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才合理,在婚后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所购买的房屋仍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应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除非有特别约定。如此解释才可同《婚姻法》的规定及婚姻的目的、伦理性质相一致,同时从物权法视角看登记的效力标准也得以统一。
三、婚房登记效力研究的人文主义向面
人文主义由英语humanism翻译而来,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是一种以人的价值为中心,尊重人的平等,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思想或观念。⑩物文主义与人文主义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人文主义是在物文主义基础上人性的升华。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全球范围内婚姻家庭受到了多方位思潮的冲击,婚姻信仰危机尤为严重。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离婚率急剧上升,婚姻金钱化严重,个人主义盛行,这些都严重威胁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婚姻法的立法更应该张扬人文主义精神。婚姻法调整家庭关系,而社会在整体而言更可以被视为一个大家庭,宏观的整体效益高于个体权利,相关部门应该摒弃易导致冲突的过分强调个人财产权益的立法倾向。但令人遗憾的是,《解释三》虽然相对于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更多的当事人协议优先的条款,但在进行法律解释选择时,仍然仅仅把人权原则置于相对考量的地位。而人权导向的立法往往更尊重人性与自由,并往往带有一定的伦理道德色彩,在法律不便规制的领域更倾向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而非“一刀切”地加以规制,更多以原则的形式加以调整。
反观《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考虑到非首付方对偿还贷款的贡献,要求产权方对这种贡献做一种对价支付;但于该对价支付所应该达到的程度,仅仅说明这是一种“补偿”,按照现在房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态势,仅仅合理补偿明显无法涵盖之后房产的升值预期,也就无法真正保障非首付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未明确将如双方收入情况对比以及家事劳动为家庭所做的付出等作为考量因素。因而强世功教授认为,房产分割中形成的市场经济逻辑在《解释三》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第10条就是例证。在当前中国房地产经济迅猛发展、市值增加潜力无限的背景下,“采取登记主义的房产分割办法,实际上让家庭中的另一方以无息贷款的形式支持房屋产权登记人获得更大的暴利,这无疑是家庭的隐性剥削。”11 该规定不仅没有考虑到婚姻法浓厚的性别色彩所致的保护弱者的倾斜立法目的,更可以说是撕下了市场公平的面纱完全站在有经济实力的强者一方。“不受约束的市场经济会摧毁有机的社会组织,而把市场逻辑引入到婚姻家庭法中,最终摧毁的无疑是家庭本身。”12 因此,对于按揭买房时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植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人身性,以人本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摒弃以登记作为判断房屋归属的单一标准,要结合婚前婚后为家庭的付出与贡献,同时坚持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维护人的平等与尊严,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如赵晓力教授所言“2001年以来的婚姻法进化史将从人身关系法变成投资促进法”。13
四、涉婚房条款中民法与婚姻法的关系
探究婚房登记的效力以及研究离婚财产归属的一个前置性问题就是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虽然同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法范畴,甚至有的“大民法主义”学者理所应当地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吴洪老师的研究已经清晰地证明了婚姻法不同于民法,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14
从法律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是基于商品关系而产生的,民法调整对象的核心是商品关系。但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15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本质上是伦理的关系,伦理关系不具备商品的特点,婚姻法必须遵循自然法则。从民法与婚姻法的价值本位来看:民法领域属于对外的关系、对立的关系。它针对的是陌生人社会,以利益为价值判断标准,所以它讲等价有偿,以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为本位。民法遵循的商品观念,不实行按人分配,也不实行按需分配,它所实行的只能是按资分配、按劳分配。但婚姻法领域属于对内的关系,婚姻家庭内部成员间是相互依存、相互扶持的关系,需要牺牲于风险的精神,它并不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是基于自然法则、伦理法则的要求。所以婚姻法不是以权利为本位,而是以义务为本位;它不是以个人为本位,而是以团体为本位。
五、婚房登记效力的重新厘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法与婚姻法有着根本的不同,若把婚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实则是将财产关系凌驾于人身关系之上,颠倒了人与物的关系。最终是违背了婚姻关系的本质与特点,也不符合自然法则。二者是平等并列的关系,因而我们在研究婚姻内部财产关系时,就不能抛开婚姻家庭的背景要求,不能以民法财产制度原理进行分析,而要基于婚姻法的伦理属性和人身性来调整财产关系。而按人分配、按需分配是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律,如果用民法的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等价有偿的对价规则调整,势必损害人的权利,危及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也有悖于婚姻法人权法的本质。
因而,之于婚房登记的效力问题,也要遵循婚姻法的价值本位,以人为本,基于婚姻关系中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来分割财产,而不是像《解释三》中涉房条款过于重视登记、首付的效力这种物文主义本位进行立法选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应该基于婚姻家庭同居共财的特性需求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而不应像《解释三》过于重视出资、登记,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于自己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事实上也是为了子女夫妻双方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使用,应为共同财产,而《解释三》规定的只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的现状只能证明是有权解释者将按资分配的民法价值导向引入婚姻法的结果。而《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婚房归属规定,更是基于单纯的民法登记效力制度,无视婚后共同还贷、共同生活对于真正取得婚房所有权的意义,必定会导致对婚姻家庭稳定关系的进一步破坏性的立法司法导向。因而,婚房登记的效力仅指对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而婚姻家庭内部房产的分配与归属则应尊重婚姻的伦理法则、人身法则。
注 释:
①本文所讲的婚房是指婚姻法律关系中的不动产,是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不同于社会学语境中的用于结婚时居住的狭义“婚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有的不动产房产,它主要针对的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婚姻双方的不动产,是总和的概念。
②徐国栋.民法哲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③物文主义的民法观在徐国栋教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研究的著述中有着详细的介绍。徐教授认为,物文主义的民法观把民法看做调整财产关系的法,也即财产恒重的民法思想,在立法实践中表现为把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如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财产恒重思想的体现。
④冯源.物文主义的夫妻不动产权属条款[J].温州大学学报,2012(2).
⑤罗能生.产权的伦理维度[M].人民出版社,2004.35.
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59.
⑦刘云生.民法与人性[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224;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2.151.
⑧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151.
⑨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7.265.
⑩冉启玉.人文主义视阈下的离婚法律制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2.1.
11 凌斌.中国式房产:信贷模式与司法原则[A].家事法研究[C].社会科学文文献出版社,2011.
12 强世功.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J].文化纵横,2011(2).
13 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J].文化纵横,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