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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商总局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商总局

工商总局范文第1篇

十大国内商标侵权案例是:

一、北京小关西街无照经营户侵犯“实德”、“海螺”商标案;

二、山东滨州市惠民县赵汝悦侵犯“中棉”商标案;

三、北京三千里故乡餐饮有限公司侵犯“三千里”商标案;

四、瑞安市飞马活塞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天马”及图形商标案;

五、安徽省天长市仪表厂特种铠缆分厂侵犯“天仪”商标案;

六、石家庄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底施灵”商标案;

七、河南雷力农用化工有限公司侵犯“瑞邦”商标案;

八、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HUIKANG”商标案;

九、无照经营户黄涛侵犯“满华堂”等商标案;

十、唐山市开平区双兴厂侵犯“HUIDA”商标案。

十大涉外商标侵权案例是:

一、上海纪洪服饰有限公司假冒“NIKE”、“ADIDAS”商标案;

二、上海界龙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彩虹”商标案;

三、无锡市鸿达铝业有限公司侵犯“HONDA”商标案;

四、大连瑞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假冒“SONY”商标案;

五、深圳市速易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侵犯“SUZUKI”、“S图形”商标案;

六、乐清市昌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假冒“KET”、“JST”商标案;

七、深圳市米奇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MICKEYUNLIMITED”、“MICKEY&CO”商标案;

八、晋江市华珠鞋业有限公司侵犯“耐克图形”商标案;

工商总局范文第2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

现举报人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长期纵容百度虚假广告泛滥、渎职不作为,给广大网民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甚至延误疾病治疗时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追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除今年先后曝光的百度卖吧事件、魏则西事件,再看一组媒体曝光百度收费为他人的虚假信息:

2008年8月,央视曝光百度竞价排名黑幕:医药许可证PS,虚假广告排首位;

2010年7月,武汉破获用百度推广销售假药案,受害患者超3000人,假药成本31,售660,百度推广费用占利润75%;

2010年7月9日,公安部通报百度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服务获利60余万;

2010年9月份,假支付宝网站百度推广排第一,真支付宝反排第三;

2011年11月央视曝光“百度一下,你就上当”:买机票被钓鱼,修家电遇山寨,百度支招记者套用资质PS假执照,虚假网站顺利登首页;

2012年8月,百度推广假冒10086官方充值网站,众多网友充值被骗;

2013年8月份,“谜月团”团购诈骗网站百度推广上线,被骗网友超千人;

2013年9月,网友搜旅游网站,被百度推广置顶网站骗走7万余元;

2013年11月,百度推广接举报后拒下线诈骗网站,致邯郸张先生被骗12万;

2014年1月,酷派钓鱼网站百度推广上线,三百多网友被骗,金额超20万;

2014年5月,百度推广上线樱花电器维修假网站,上海陆女士误信被骗;

2015年11月,深圳破获假冒华为手机案,骗子在百度购买华为关键词置顶钓鱼网站行骗,涉案金额两千万;

以上数据仅是被曝光的一小部分,但还有一个更触目惊心的事实是,百度迄今没有因为竞价排名中的虚假广告被工商罚过一分钱。推广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文字链接,如果付费在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上,工商会依照《广告法》对作为广告者的门户网站予以罚款,但同样推广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文字链接付费在百度首页,工商则认为这不属于广告,不对百度予以处罚。若百度竞价排名不是广告,那就属于普通网络信息,普通网络信息内容归通信管理部门(工信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或网信办管理,按照我国对普通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措施,若由工信部或者网信办直接对百度竞价排名中的虚假信息实施监管,相信百度早就被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关门大吉了。但三级工商偏偏不把百度推广虚假信息移送给通信管理部门或者后期成立的网信办处理,而是“默契配合”联手渎职不作为,以研究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为由,将所有百度虚假推广信息案件搁置不理,而这一研究至少八年时间过去了,也就是说在八年期间内,没有任何部门对百度推广实施过监管。

讲清这个事,必须先说一下搜索引擎与竞价排名是什么(懂的直接略过):搜索引擎实现主要就三步,第一步先使用网页抓取程序(俗称爬虫程序)抓取海量网页建立数据库,网站之间一般都有超链接,爬虫程序通过超链接一传十、十传百的抓取网页,理论上只要网站之间有链接,服务器足够大,爬虫程序能抓取所有网页;第二步把抓取来的海量网页信息按一定规则编排,提取关键词,创建索引文件等;第三步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关键词查询请求,搜索引擎接受请求后检查索引文件,在最快的时间内找到用户需要的资料并返给用户。搜索引擎返回的结果以文字链接形式提供,链接上显示网页标题、网页摘要及其他网页信息,便于用户判断网页是否有自己需要的内容,点击链接后就打开了目标网页。

搜索引擎原理简单,但做到好用易用就复杂多了,如同火箭与烟花的区别一样,像百度这样的搜索要投巨资才能搭建起来。但百度不向用户收费,百度靠什么活着?当然是靠广告了(这TM是常识啊)!可百度不这么认为,为什么接着往下看。

百度初期并不直接服务用户,而是给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提供搜索服务,靠门户网站的技术服务费生存。2001年互联网寒冬到来,门户网站一方面压低给百度的服务费,另一方面甚至有门户网站意识到搜索引擎重要性自己开发。于是百度谋划转型,并于01年9月22日推出独立搜索引擎供网民使用,同时竞价排名也开始上线。

什么是竞价排名?假如你要买自行车,可能用百度搜索“自行车”查找。自行车销售网站非常多,网民搜索后一般都是点击搜索结果前几页的链接信息,即通常所说的自然搜索结果。对刚从事网络销售自行车业务的店主来说,他的网站一开始不可能排在百度搜索结果前几页。网民通过自然搜索结果进入他网站购买的可能性等于零。虽然店长也可通过优化网站,提升自然搜索结果中的排序,但时间长且一旦百度调整收录规则,自然搜索结果中的排序可能立马降低。所以速效方法是交钱在百度首页买广告位,只要网民搜索“自行车”,百度首页首位就对自行车店铺的文字链接介绍,这样容易给店主带来客户并可能达成销售。但网售自行车店主不止一家,大家都想交钱给百度把自家网站排在首页首位,怎么办?拍卖!百度给所有自行车店主开了个竞价推广账户,由店主自己竞价!谁在竞价系统中出价最高,谁排第一位;出价次之,排第二位,依次类推,即竞价排名。其实很多传统媒体也是竞价排名,央视黄金广告时段招标不也是竞价排名吗?不少平面媒体广告的版面不也是竞价排名吗?区别仅在于央视按年竞价,平面媒体是按天按周按月竞价,而百度则每时每刻都在竞价。

由此看来,竞价排名就是广告嘛,百度在免费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网页之上,收费帮第三方文字链接广告!百度也承认竞价排名和网页自然搜索结果是完全独立的两个系统,百度与其竞价排名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价排名不涉及网页自然搜索排名,乙方使用竞价排名不代表乙方网站被自然搜索结果所收录。乙方网站是否被网页自然搜索所收录及自然排名顺序与乙方是否使用竞价排名服务无关”。《广告法》对广告也是如此定义的,商品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活动。自行车店主交钱给百度,通过百度网这一网络媒介向网民直接推销自行车,毫无争议就是商业广告。(注:在媒体公众对竞价排名中虚假信息的持续曝光声讨中,竞价排名这一原本中性描述商业模式的词语对百度而言慢慢变成了负面词江,竞价排名后被改名为百度推广。为不引起误解,并与百度、法律文书中的称谓保持一致,后文皆以百度推广记述)

但当百度面对行政监管调查、民事诉讼、媒体曝光时,百度口径立马变了,百度认为:百度推广本质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市场经营者在百度网站的百度推广栏目注册账号后,通过自行选定关联到其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自行撰写简要概括其网页内容的推广信息作为链接标题以及自行设定点击价格,达到影响搜索关键词与该网站网页的技术相关度之目的,从而使得该网站网页在搜索结果中排序优先,本质上属于信息检索技术服务,网民想要了解具体信息仍需进入第三方网站浏览,百度对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不存储、控制、编辑。所以百度推广不是一种广告行为,不存在经营违法广告的前提条件。

读起来比较拗口,讲人话就是,百度认为:百度推广是与自然搜索结果一模一样的信息检索技术服务,技术无罪,百度推广不是广告,不受广告法约束。网民被骗是因为骗子太坏,网民太傻,百度不应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百度的观点能成立吗?百度推广是按点击收费的(CPC),为诱导网民多点击多收费,百度把原本没有争议的文字链接广告伪装成自然搜索结果,去掉本应标注的广告标识,推卸掉应负的广告内容审核责任,就如同《广告法》明令禁止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刊发广告一样,百度就拿已被包装成新闻报道的广告来抗辩“你瞧,我这就是新闻报道啊,新闻六要素一个不落,与其他新闻有区别吗?”。在小报纸或县级电视台上常可看到以下内容“XX降糖神药专治糖尿病三个疗程治愈无效退款网址XXX,电话XXX”,毫无争议这是如假包换的报纸广告或电视广告;可当你用百度搜索“糖尿病”,当骗子医院或假药贩子通过百度推广系统以交钱竞价的方式,把内容一样的广告语伪装成搜索结果的样子在百度首页时,百度说这就不是广告了,就变成与自然搜索结果一模一样的技术服务了。同样的内容付费在报纸上就是广告,就能用广告法约束报纸;同样的内容付费在百度网页上就不是广告了,就不能用广告法约束百度了,这TM混账逻辑当然不成立!

但在海淀工商、北京工商、工商总局三级机关的“默契配合”下,对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认定竟然变得比八年还要复杂、还要艰巨,三级工商机关从2008年就开始研究定性,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定性出结果。工商三级机关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对百度的广告实施过任何监管,“价值观是高尚的”的百度公司在部分网民心中变成了只关心利润的“百毒”公司。

下面通过真实案例详细记述,工商三级机关是如何“默契配合”渎职不作为的。

案件事实:2011年12月,消费者田某用百度首页搜索“微型摄像机”,点击标题为“2012最时尚微型摄像机1200万像素一键高清录像录音”的百度推广链接购买了一台摄像机;同时又在百度知道内搜索“微型录音笔”,点击标题为“微型录音笔,多功能录音笔、高清摄像、无需定金,货到付款”的百度推广链接购买了一支录音笔。收货后,田某发现产品有问题,尝试联系销售网站维权未果,遂要求百度提供广告主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但百度拒提供。

随后,针对摄像机,田某直接起诉百度,以百度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身份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百度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录音笔,田某以百度广告时,未依照《广告法》核实广告主资质文件为由向北京工商举报百度,北京工商收到举报后将该案件转由海淀工商处理。

2012年3月1日,海淀工商做出《关于对田某举报的答复》,答复内容为:根据核查情况,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田某不服海淀工商答复,向北京工商行政复议。

2012年5月15日,北京工商局做出2012年第13号复议决定书,驳回田某复议请求。北京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并非广告,不受广告法约束,不存在经营违法广告的前提条件;现行法律没有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必须对搜索到的信息内容逐一审查,第三方南京鸿欧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百度推广平台前,百度已对该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查备案,百度尽到了必要审查和告知,并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田某不服复议决定,继续对海淀工商提起行政诉讼(事后证实百度备案审查的执照是通过南京工商官网一查便知的PS假照。而且即便工商执照是假的,因百度推广不是广告,此事就不归工商管了,按规定也应移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处理)

2013年,海淀法院以举报答复仅告知田某不予立案的结果,未告知做出该决定依据的事实依据、理由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为由,判决撤销海淀工商答复,责令海淀工商60日内对百度涉嫌违法广告一事重新做出处理。

2013年9月18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9265号终审判决书,认定百度推广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属于广告。此案是百度搜索“微型摄像机”点击百度推广买到问题产品后起诉百度的案子,与录音笔案的区别仅在搜索关键词不同,田某第一时间将认定百度推广是广告的终审判决给了海淀工商。

2013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重新答复,答复内容如下“关于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我局经北京市工商局于2008年12月4日向工商总局请示,尚未得到答复。另,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就你举报的“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问题再次向工商总局请示,现正等待答复。鉴于上述情况,对“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进行调整规范尚无定性,因此对你举报的百度可能存在的广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海淀工商以百度推广能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为由,对田某的举报不予立案后,田某又向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复议。

2014年5月12日,北京工商做出2014年第37号复议决定书,认为仅以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为由不足以支持不予立案决定,遂再次撤销海淀工商不予立案答复,责令海淀工商在60日内重新做出处理。

2014年6月13日,海淀工商重新对举报做出处理,由之前对举报不予立案变更为予以立案。立案后一般程序要在9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可再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工商局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根据规定,工商最多可以延期两次,可海淀工商第一次延长30日,延期至2014年10月11日;第二次又延长30日,延期至2014年12月10日;然后海淀工商继续第三次延期,直接延期了一年,延期至2015年12月10日,但就是不做出处理决定。田某遂以海淀工商办案期限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海淀工商立即做出对举报的处理决定。

海淀工商对应诉答辩的核心理由是,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海淀工商已在2008年12月4日经北京工商局向工商总局请示,总局没有答复;北京工商局也向工商总局请示,总局仍不答复,所以海淀工商做不了主,此案太复杂了,只能延期。同时海淀工商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工商局2013年11月9日向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百度推广是否应依据司法判决认定为广告的请示》作为证据,该请示主要内容为“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9265号终审判决书,北京市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百度应当依据《广告法》对直接在百度网的内容负有审查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妥否,请批示。”(看到没有,北京市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是广告,但在行政复议中就不真正支持消费者……,就是要拖下去)

2015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第3次延期结束,行政诉讼还在进行中,海淀工商仍未对田某举报做出处理决定,又接着进行了第四次延期……

鉴于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工商局先后在2008年、2013年向工商总局请示是否适用《广告法》对百度推广实施监管,海淀工商总以上级机关并未批复为由拒绝对百度予以处罚,2015年9月20日,田某直接向工商总局邮寄举报信,要求工商总局直接立案查处百度的痛风病虚假医疗广告,并附上了海淀工商以总局没有批复为由拒绝对百度予以处罚的证据材料。虚假广告内容如下:

工商总局2015年9月21号收到田某的举报信,在已知晓下级工商在等待总局批复的情况下,仍然拒绝立案查处并于同日将案子移送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在已知晓海淀工商也在等待总局批复的情况下,也拒绝立案查处又把案子移送海淀工商分局;海淀工商分局表面上不认可百度推广是广告,但海淀工商分局又不把案子移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网信办,而是自己立案后无限期延期,每次的延期理由都是等待工商总局批复。至此,三级工商机关“默契配合”把渎职不作为表现得淋漓尽致,百度可以恣意虚假广告而不受任何惩罚。

也许还有人认为,互联网发展迅速,基层监管部门认知学习能力有限,面对新型案件在上级批复前不敢定性,亦情有可原。但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真的如此蠢笨,赶不上互联网发展的脚步,无法识破百度把文字链接广告伪装成自然搜索结果的鬼把戏吗?百度真的是全靠法律斗智斗勇,使百度暂时得以摆脱《广告法》的监管吗?请继继续往下看:

2008年11月,海淀工商依照《广告法》做出京工商海处字(2008)第4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谷歌网(GOOGLE)违法关键词广告予以处罚;

2011年上半年,浦东工商依照《广告法》对作为广告主在百度“性病”、“性病治疗”等关键词广告的10家民营医院予以处罚。对于百度网违法医疗广告的案件线索,上海工商也已知会移送北京工商,但百度作为广告者至今仍未受到北京工商的任何处罚。

2011年8月,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腾讯旗下“SOSO”搜索引擎推广页面中了侵犯劳力士注册商标的广告。在“SOSO”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字“劳力士”并搜索后,出现多家未经劳力士授权的文字链接广告,该局依照《广告法》做出深市监稽罚字〔2011〕64号处罚决定书。

行文至此,我们可清楚地看到,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工商局在已经定性谷歌付费信息是广告的情况下,故意装糊涂以向上级打请示为名,既不定性百度推广是广告,对百度实施监管;又不定性百度推广不是广告,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处理。所有对百度付费结果的举报最终都移送给了海淀工商,然后海淀工商再以无法定性、已向总局请示为由,对百度虚假广告案件全部搁置处理。国家工商总局对于2008年以来媒体大量曝光的百度虚假广告熟视无睹,在已收到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市工商局请示的情况下,迟迟不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责,三级工商机关通过这种方式变相渎职不作为,给广大网友带来巨额经济损失,造成了严重后果,请求最高人民检察对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相关责任人以渎职罪立案查处。

举报人:王海

工商总局范文第3篇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明年将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全面实行电子政务,以此推进外资登记管理工作。

以技术促改革,用信息化建设带动业务水平的提升是明年外资登记工作的亮点。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中国外资登记网为外商服务的特点,对网站进行全新改版,建成英语等多语种网站,最大限度地为外商和社会公众服务,同时在全国积极推广营业执照加载条形码识别技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扩大总局登记的外资企业的信息公示范围,对吊销执照企业及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内容予以公示,做好总局登记企业的网上受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注册资本催缴、实缴、吊销、催检等公告工作,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名称短信查询系统,加强和提高全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据介绍,今年6月,外资局经过3个多月研究论证,对中国外资登记网进行了第二次全新改版,使网站内容更加丰富,信息更加全面,更新更加及时,每天访问量达1万多人次。为方便企业年检,外资局今年首次通过中国外资登记网试行了外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此举受到了企业的欢迎和响应,有441家外资企业通过了网上年检,占参检企业的51%。

工商总局范文第4篇

讯:工商总局近日表示,将把打击网络传销纳入“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群众举报、公开网络信息浏览发掘、相关部门线索移交等途径,梳理筛查网络传销案源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和网站所在地及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深挖扩线,追根溯源,确定重点打击对象。

重庆市工商局、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作为总局网络传销监测查处试点单位,将在监测搜集网络传销信息、转办案源线索、电子数据分析、获取固定证据等方面为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经验借鉴。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来源:中国经济网;文/佘颖)

工商总局范文第5篇

>> 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45号公告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 工商总局和公安部明确打传分工等21则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改善外贸环境:商务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推八项措施 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命名首批16家“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 农业部等六部门印发《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六部门联合印发《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通报4起重大事故 六部门印发《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全国电商监管系统 公安部、安监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部检查组到国家烟草专卖局检查网站安全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曝光今年十大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 农业部印发《国家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方案(试行)》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用联网项目 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 农业部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科技 > 农业部 工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农业部 工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本刊编辑部")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充裕、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全年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制定印发本工作要点。 一、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各级农业、工商、质监、工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义务等情况。组织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依法查处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强化信息制度,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 二、强化生产企业监管。各地各部门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生产许可、原辅料使用、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等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使用违禁物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三、深化农资市场整顿。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巡查,重点整顿规范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进一步加大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广告,防止虚假广告误导农民。加强对电视、网络、交易展销会等方式经营农资的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变相经营农资的行为。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四、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要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进行重点监测,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要健全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反馈和共享机制,及时农资消费警示信息,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实现质量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立案查处,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发现产品流入市场的,要查清产品去向,依法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措施,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要进一步落实重点监控制度,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假劣农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跟踪监管。 五、狠抓假劣案件查处。要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工作,完善社会监督网络,深度拓展案源渠道,落实保障激励措施。要集中力量,主动出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侵权、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做好鉴定检测工作,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对制假售假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采取联合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限期查办,查必彻底。要继续加大制售假劣农资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六、推进放心农资下乡。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要因地制宜,完善标准,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农资示范店培育工作。要切实落实农资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守法意识。要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探索完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式。充分发挥12316、12315、12365等服务热线作用,提高回应社会关切、满足群众诉求的能力。

七、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各项行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农资生产、经营环节的突出问题。农业部门组织开展种子“打假护权”行动,重点组织开展生产基地专项整治、基层经营主体综合治理、优良企业主推品种的品种权保护等工作,严厉打击品种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强化监督抽查,稳步提升农药产品质量。公安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害”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农资领域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犯罪和添加违禁物质犯罪,积极发动群众举报,狠抓大要案侦办,统一指挥,集中收网。工商部门组织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问题多、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多的经营场所和品种,保持严管重打高压态势,不断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质检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利剑行动,严查坑农害农违法案件,推动农资区域整治工作。 八、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措施、责任等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要以检查履行监管职责到位情况为重点,通过专项督导、日常督查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考核评价。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督导。

九、提升农资监管能力。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农资打假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农资打假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农资打假执法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大力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集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动态监管、快速反应于一体的农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农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