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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作出规定。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八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银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span class=br第十三条银行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银行应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银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十五条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第十七条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一条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二十三条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第二十四条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二十五条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二十七条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第二十八条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银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一、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银行对于回收的抵债资产,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和对实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及经验,加上国家处理抵债资产的政策不到位,其管理状况令人堪忧,处置变现前景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抵债资产的受偿价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格,价值背离相当严重。商业银行收回的抵债物中,绝大多数是质次价高、物所不值、物不足值。原因:一是借款企业发生经营风险,出现亏损、倒闭等情况时,用于抵债的资产往往可选择性差,甚至无从选择;二是评估机构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评估费用按评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往往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三是某些债务人利用以物抵债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等等。
(二)抵债资产保管难,形成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的威胁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回收的抵债资产大多集中在基层行,由于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场地有限等原因,基层行无法设立专人保管,也无法提供抵债资产的存放场所,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现行的对抵债资产的操作规程也没有明确该部分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结果形成谁都管、谁也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使得抵债资产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失和人为损失。
(三)抵债资产手续不全、权属不清,处置政策不明确,难以处置变现。据笔者调查,有相当多的抵债资产案例存在手续不健全、权属不清晰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和专门技术手段,无法辨别质量优劣、产品真伪,难以鉴别相关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认为不良资产是前任造成的,去处置会揭前任的短,因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抵债资产的相关手续、不努力追索抵债资产权属文件现象。客观上,一方面许多相关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制度规定滞后。如损失额度、比例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呆账核销的损失出口无规定等。另一方面借款人、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力促成企业以质次价高的资产了结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形中给商业银行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埋下了隐患。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费用高、税负重。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运作过程中,已按税法有关规定分别缴纳了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过程中,交通工具仍要按变现额的6%、其他资产按4%缴纳增值税。另外,还要缴纳诸如评估费、过户费、产权登记费、变更费,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如果抵债资产经拍卖公司拍卖,还要按拍卖收入的5%给拍卖公司提取佣金。更有甚者,某些抵债资产还存在着原所有权人的各种欠费(税)需银行补交的问题。总的算来,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占到变现额地20%以上,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
二、对策及建议
借款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银行采取回收抵债资产的方式来保全信贷资产,为盘活信贷资金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其关键环节在于资产的最终变现,即从实物(权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最终转换,变低效资产为有效资产。笔者认为以资(产)抵贷(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既有生存的条件,必将有一定的生命力。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不良影响,在工作中还不能根本杜绝,而且将是商业银行今后面临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建立一整套适应现代经济规律的有效机制。
(一)做好抵债资产回收工作,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基础。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控,密切关注企业经营动态,从而掌握保全资产的最佳时机。在具体实践中,对破产企业要依法及时进行清收,清收要快速,否则抵贷资产可能被转移或损害;对抵贷资产的评估价格要严格把握,既不能低价高估,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防止道德风险;抵贷资产的手续要齐全、完备、合法。
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
风险迫近银行
一是土地储备引发银行信贷风险。理论上讲,土地储备与银行没有什么关系,土地储备的风险也不会形成银行风险,但事实上,我国的大量土地储备并不是以企业和土地拥有者的自有资金完成的,而是以银行信贷资金来支撑的。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所作的《中国房地产土地囤积及资金沉淀评估报告》显示,2002年至2006年,虽然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面积(除2004年)增长率在15%~30%之间,但房地产企业开发土地面积的增长率却在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其中,2005年和2006年房地产企业开发土地面积增长率甚至出现负值。到2007年底全国土地囤积面积实际可能达到10亿平方米。据粗略测算,截至2006年囤地所沉淀的资金大约在2.4万亿元,其中高达1.32万亿元的资金是银行的信贷资金。如果这些土地的价格有大幅度的下降,或者土地难以有效开发、有效利用,那么,商业银行支持圈地的资金将难以收回,有可能形成信贷风险。
二是房地产价格下降引发断供风险。过去商业银行一向视个人房贷为最优质资产,甚至成为所有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零售银行业务的重要战略支点。但如今这些贷款的违约风险已明显加大,其中最值得警惕的是那些新楼盘和期房。新楼盘由于开发商拿地成本已近天价,降价销售意愿较小,成交量极低,这使得银行前期大量放款无法收回,形成逾期贷款;另一方面开发商贷款无法顺利转化为个人房贷,影响利息收入。而如果房地产商降价销售楼盘,将导致商业银行已经按揭的住房成为负资产,购房者的断供将导致商业银行成为住房的拥有者,甚至成为不良贷款。随着万科和恒大地产在上海和南京的在售楼盘大幅降价,一些先前购房的业主以“断供”为手段要挟房产商退房,由此引发了投资者对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担忧。
三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链断裂引发风险。目前房地产开发缺钱的原因有四点:一是国际经济形势不好造成房地产商不能实现境外融资计划。二是国内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对房地产行业控制得更紧。三是房地产发展商过去两年不理智地争地王,大搞土地储备,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四是从2008年初以来全国房屋成交量急剧下滑,到8月底已经同比下滑近50%,导致资金难以回笼。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一般的地产商缺钱,上市地产商也同样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证券日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8月21日,两市共有75家房地产类上市公司披露了半年报。这些上市房企上半年共负债达到3514.7亿元,比去年同期的2128.7亿元增加了65%。这反映出即使上市地产商的资金短缺也具有普遍性。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有着更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强的规模与实力,对行业的变化也更具敏感性。上市地产企业的资金短缺窘境,固然是信贷紧缩的一个结果,反映了其运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欠缺。同样,一旦资金链条中断,银行贷款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四是房地产项目重组引发风险。在房地产商面临资金严重短缺的大环境下,房地产项目的重组是不可避免的。但房地产项目的重组过程也会导致银行信贷面临较大的资金风险,如果银行对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大都是以房地产项目公司为贷款主体,有的是以土地为抵押,一旦土地不能理想地转让或重组收益过低,银行的信贷风险将加大。
五是土地管理政策引发风险。为节约集约用地和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今年年初国务院已经相关通知,明确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要坚决予以执行;而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尤其是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这一政策对资金本来就紧张难以开发的房地产企业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近期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金融机构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国内房地产业不啻于又一记重锤。这代表了央行和银监会发出银行对开发商购地贷款的禁令,可看成是对国务院通知的落实。一旦房地产项目不能如期开发利用而导致土地收回,以土地为抵押的银行贷款将形成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房地产市场
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是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地资源的重组以盘活土地信贷资金。既然土地资源的重组是不可避免的,而土地资源又占压了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银行就应该正视这一现实,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地资源的重组,银行应该充分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为已有的土地资源寻找合作伙伴或潜在买主,为有土地需求的企业寻找土地资源,通过有效的土地资源的重组盘活土地信贷资金,并为土地的有效利用进行咨询服务,以有助于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是积极采取措施谨慎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房地产贷款无论是土地抵押还是项目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都已经不再是优质资产,商业银行要正视这一现实,在进行房地产贷款时要选择好的项目和有实力的开发商,要认真作好房地产贷款的按揭,特别是防止假按揭、虚假按揭、变相按揭、高价按揭,要严格控制住房按揭的比例,认真判断和认定交易价格,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虚假高价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要认真分析和论证贷款主体的资格,真正做到有保有压,以支持房地产项目的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贷款 商业银行 风险
1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内涵、特征及分类
1.1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内涵和特征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由商业银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贷款。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对银行贷款依赖程度较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具有以下特征。
1.1.1 资金额度大,风险较高。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资金,单个企业授信额度较大,销售易受经济周期和政策环境影响,影响贷款发放及后期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
1.1.2 还款周期长,风险因素多变。房地产项目从做出决策到上市销售,开发周期较长,导致开发贷款的还款周期延长,土地政策、土地出让价格、利率水平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加大,直接导致房屋建设成本和销售情况的不确定性增加。
1.1.3 抵押物单一,价值不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物主要包括抵押土地使用权和抵押在建项目,二者价值并不稳定,当房价处于下行周期,抵押物估值将缩水。
1.1.4 环节较多,链条效应明显。房地产开发可分为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和租售三个阶段,各阶段资金链条相互影响、环环相扣,每个环节都包含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只要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风险,就可能导致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
1.2 房地产开发贷款分类
1.2.1 信用风险。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发放规模也逐渐增大,房地产企业的信用风险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的重要组成。开发商违约的主要原因是地产项目销售不畅,资金回笼速度和规模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受现行房地产限购政策、购房者持币观望和即将开征房产税预期的影响,很多开发商存在在建或已建成项目销售困难问题,房地产开发贷款可能无法到期归还并发生延期或倒逼银行进行贷款重组,造成信用风险。
1.2.2 市场风险。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复杂,房地产企业通常按周边楼盘销售价或者当地及周边区域最新出让土地价格来定价,房屋价格不确定性很高,随意性较强,均衡的房价不能准确预测和评定。同市场上短期供求状况不可能反应社会的真实需求,消费者对房价走势的预期一旦发生变化,就会持币惜购,市场有效需求萎缩,形成市场风险。
1.2.3 银行操作风险。受利润驱使,银行容易产生放贷冲动,如果不注意操作环节的监管和控制,极易产生操作风险。银行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违规发放贷款,银行可能为了完成年度或季度贷款发放指标,不按照工程进度合理放款;②信贷资金无法执行封闭运作,难以监控;③抵押物变现存在困难,银行很难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1.2.4 房地产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指由于企业投资、出售、人事等方面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实际收入或利润没有达到预期,直接影响现金流,造成难以规划银行贷款的风险。地产开发受到筹资方式、设计定位、成本估算、政策干预等因素的影响,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开发项目会产生联动效应,造成公司损失,资金回笼出现问题。
2 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健全,市场和法律还有待完善,特别是利率市场化未充分放开,商业银行的资产定价机制尚未确立,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由于房地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形成也受到众多因素印象。
2.1 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形成内部因素
2.1.1 贷款发放监管机制不足。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资金未能严格遵照合同条款,房地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运用资金的范围超过了当期的收益预期。商业银行放使企业对借贷资金的用途超过了其未来收入的现值,造成在比较充裕的时间段内,房地产企业总是可以不断的用新增借贷资金偿还旧贷款的利息。
2.1.2 短期利益高引发贷款发放规模扩大。存款、贷款和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对下属机构、客户经理和前台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定的重要指标。对房地产公司放贷能够派生出大量的存款和零售、中间业务,使得相关操作人员倾向于大规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甚至存在违规方法贷款,重规模、轻质量的现象。
2.1.3 风险计量技术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基本处于起步阶段,重视对单笔贷款风险的审核,尚无法准确衡量整个组合的风险特别是跨经济周期的风险,对房地产贷款规模的控制更多来自于对基层经营机构的需求和高层管理经验平衡的结果。
2.2 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形成外部因素
2.2.1 多方资金涌入房地产领域。受房地产行业经营模式简单、投资回报率较高等因素的影响,大量企业或机构进军地产市场,投机性经营增加,推动地产投资过热。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房地产开发贷款规模也不断扩大,易导致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规模膨胀,更多的资源向房地产业持续集中,而将各类风险推向商业银行。
2.2.2 行政干预导致贷款风险加剧。土地出让金成为多数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倾向于干预商业银行决策,尽可能多的获取资金来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中,有政府背景或政府担保的长期贷款,政府干预下的贷款行为缺乏风险约束,容易推动贷款资金过度扩张。
2.2.3 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缺乏前瞻性。2003年以来,为了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和限制类调控政策。任何一项政策效果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操作才能显现,过于密集的政策出台不但不能很好的实现政策意图,还有可能造成意料不到的负面影响。
3 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建议
3.1 建立持续稳定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政策的出台尽管有助于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房价过高现象进一步发展,但同时却加大了房地产信贷风险,房地产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商业银行就将遭受巨大信贷损失。政府要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不能只靠一时的紧缩贷款发放、限购等政策,要从源头上进行调控,改变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发展模式,调整房地产业的供给结构,增加有效需求,在根本上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为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2 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的流程。在发放贷款前,商业银行就要根据这个特点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对抵押品价值是否满足贷款要求等进行验证,以保证贷款能够按期足额归还。主要审核内容包括:①要对项目开发的合法、合规及可行性进行审查;②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后,才能发放贷款,按照项目进度分批发放;③对商品房的预售过程进行深入的监管,充分了解销售和库存情况,从而防止开发商隐瞒销售事实,只要预售收入达到约定的还款点,就要要求开发商及时足额的偿还贷款。
3.3 加大信用风险度量量化模型的应用。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对开发贷款项目的审查主要通过主观判断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较少,没有建立科学、完备的信用风险指标度量体系。同时,也没有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信贷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性以及监管制度要求的变化等,对房地产开发贷项目的量化指标及时的动态调整。缺少有效的信贷风险度量工具,这就使得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信用风险控制很难实现精细化。所以,商业银行要加大信用风险量化研究,积累客户的历史违约率及其他信用资料,为应用先进、科学、适用性强的信用风险度量与预测模型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4 结语
在我国,不能简单地将房地产视为一个行业,地产业因其产业链带动效应、资金聚集效应和产品的特殊性,在我国经济社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梳理房地产及其开发贷款特点的基础上,系统分析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形成原因,理解关键控制点,有助于商业银行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方法,防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1]杨晋丽,沈琨.全国房地产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分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1).
[2]高墙.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审计策略及要点[J].中国内部设计,2012(8).
[关键词] 商业银行抵贷资产管理
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抵贷资产形成的初衷是为了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减少银行信贷资产损失。但基层银行机构在抵贷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不仅经济损失大,而且负面影响多,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层银行抵贷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抵贷资产入账价值确定不合理,价值高估现象十分普遍。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贷资产,要按法院裁决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扣除法定抵贷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费用)入账。目前这三种方式都存在着定价偏高、损害银行利益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评估抵贷资产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时只考虑抵贷资产投入成本的多少,而不考虑市场认可程度。而银行处置变现抵贷资产只能按现行市价计算,两者存在较大差异。
二是法院判决主要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于普遍存在的司法权地方化问题,法院大多从地方稳定、职工安置等许多社会因素考虑,不排除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因此,法院裁决确定的抵贷资产价值常常高于市场价格或资产的实际价值,最终高于变现值。
三是在银行与企业协商确定抵贷资产价格时,因为一项资产往往有几个债权人同时追偿,为了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有时银行也不得不面对现实,被迫接收价值高估的资产。
四是从银行方面看,通过以物抵贷可以转化不良贷款,为了完成利润计划指标,有时也宁愿抵贷资产价值被高估,以便最大限度地从账面上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2.抵贷资产自身的瑕疵导致接收不顺利。银行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贷款安全的角度考虑接受债务人的抵贷资产,并不意味着这些抵贷资产自身问题已得到解决。由于抵贷资产自身的瑕疵,给以后的处置带来了障碍。用于抵贷的资产经常涉及到许多现实问题,有的抵贷资产产权不明晰,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有的无产权证明,抵贷法律手续不完备等,这就导致了处置纠纷多、矛盾多,以及程序复杂、处置成本偏高等问题,致使抵贷资产和债权难以变现。其中涉及到债务人的职工安置问题最为敏感,如若处理不好就会演变为社会问题。比如,法院将资产判决给银行,因原企业职工上访或闹事,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往往会将抵贷资产退还给借款人使用,以解决其职工的实际困难。有的抵贷房产已经承包给内部职工,银行 难以取得,法院又难以强制执行。凡此种种原因都会导致银行大量债权难以实现。
3.抵贷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基层银行在取得抵贷资产后,对抵贷资产缺乏严格管理,存在着严重“跑冒滴漏”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于抵贷资产没有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缺乏制度约束力,接收的抵贷资产变成了信用社为职工或为个别人谋利的一种渠道;二是抵贷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没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管理流于形式,抵贷资产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没有及时建立健全抵贷资产明细账,对抵贷物品名称、数量、价值、抵偿贷款本息的数额没有进行详细记载;四是抵贷资产取得后大多形成闲置,不能及时处理,以致使其损坏、贬值甚至报废,造成不应有的资产损失。
4.抵贷资产处置过程承担高额税费。在抵贷资产的接收、保管和处置的各个环节中,均需发生多种费用支出。首先,无论法院裁定还是借贷双方协商,在抵贷物入账之前均需进行严格的评估,要向资产评估机构支付数额不小的评估费用。如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债权,则必须向法院支付诉讼费和执行费等。在产权变更、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时,又需缴纳产权登记费、过户费。在保管环节,还需支付仓储、看管等各种费用。
目前商业银行收回的抵贷物主要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和车辆为主。房地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以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多项税费;交通工具的变现需交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税负较重导致部分银行收到抵贷资产不及时入账。因为抵贷资产变现价值一般低于入账价值,入账后按权责发生制形成的利息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实际变现后大部分利息不能真正实现,已缴纳的营业税不能退回或抵扣,等于白白多交了这部分营业税。为了避免多缴税,很多银行抵贷资产一般不入账,等到变现后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后果。
5.资产处置步履维艰。实行以物抵贷的企业大多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抵贷资产大多是废旧厂房设备、积压商品,普遍变现能力很差。银行在债权受到损失特别是贷款企业基本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普遍基于一种尽量减少损失的良好愿望,接收了很多难以处理的抵贷物。由于各银行接受的抵贷资产多种多样、情况复杂,而银行资产保全部门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管理难以到位。因此,对抵贷资产疏于管理的情况普遍存在,久拖不予处理的抵贷资产,贬值速度快,变现价值低。为减少“冰棍”效应,银行常常会选择超低价卖出,部分抵贷物变现收入甚至有可能无法抵补接收、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政策建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的不良贷款清收压降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不良贷款清降过程中仍会有相当一部分转化为抵贷资产。加强和规范抵贷资产管理,创造良好的处置环境,全面提升抵贷资产的质量,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显得尤为迫切。
1.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各银行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明确接收、管理、处置各环节的操作程序,修改和完善抵贷资产管理办法,使抵贷资产业务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将待处理抵贷资产纳入不良贷款总额考核,防止为了追求政绩和短期利益,将抵贷资产作为掩盖不良贷款的“避风港”。对于重大抵贷资产的处置,应坚持集体会办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并将资产处置情况公之于众,切实防范各种道德风险。提高对抵贷资产业务检查和内部审计的频率、深度及广度,增强检查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2.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制约作用。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高度重视抵贷资产的管理,将抵贷资产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同时还应以审慎监管为原则,加强对人的管理,把抵贷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考核,强化高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对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
3.强化营销,努力拓宽抵贷资产变现渠道。要树立大市场观念,强化与中介机构的合作,通过公开出售、联合拍卖、租赁经营、网络推介、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处置抵贷资产。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产处置变现激励机制,采取灵活措施,加大处置力度,减少银行抵贷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