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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企业“管理创新提升工程”,是国家电网公司和山东省电力公司为解决县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消除薄弱环节,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提升的重要举措。为提高工作效率、达到预期目标,阳谷县供电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程序,总结出了“三化一结合”的推进模式,实现了工程的良好开局。“三化”即“组织实施程序化”、“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过程管理动态化”,“一结合”即“管理创新提升”与“同业对标”相互结合,努力实现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指标与管理的同步提升。通过实施“三化一结合”,实现了“管理创新提升工程”的良好开局,取得了“部署诊断阶段”的预期成效,提高了企业经营业绩,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导作用。
一、组织实施程序化
建立健全“管理创新提升工程”的日常工作程序,确保工程实施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成效。一是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为加强对“管理创新提升工程”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各专业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工程的各项任务目标得到贯彻实施,成立了以经理、记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任为成员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管理创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诊断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组,负责审核各专业《实施方案》和《诊断分析报告》,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等。结合“三集五大”体系下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设立了12个专业组,分别负责业务范围内工作任务的实施、提升目标的落实等。二是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日常管理。为使“管理创新提升工程”融入日常工作,建立完善了工程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坚持召开周例会和月例会,总结上周、上月工作成效,安排下周、下月主要任务,分析讨论重点疑难问题。二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由各专业组每周上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周计划,每月28日前上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计划,由工程办公室汇总印发。三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求每个专业组每月至少总结、提炼2条工作经验和特色亮点,促进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积极采取创新提升措施。三是规范实施步骤,量化阶段任务。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县公司管理创新提升工程”四个阶段划分,制订并实施《管理创新提升工程推进措施计划》,明确和量化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提升目标。“部署诊断阶段”制定下发《实施方案》,拟订专项指标计划值。开展诊断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全面实施阶段”开展内部工作流程优化,强化各专业之间横向协同,规范供电所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全面开展整改工作,阶段性解决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完善提升阶段”根据国网公司和省公司同业对标和综合评价结果,修订完善整改工作方案,申请市公司组织帮扶,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提高。“总结评价阶段”开展提升活动“回头看”,对全年的管理创新提升整改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制订持续改进计划。进行经验总结,提炼管理创新成果。
二、工作任务项目化
为将提升工程做实、做细,公司探索实施了“管理创新提升工程”项目化管理机制,使工程的各项任务目标进一步具体化。一是确定提升项目。要求每个专业对各自的子方案进行细化分解,确定2013年度本专业的具体提升项目,共13个专业、68个具体项目。明确了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和配合单位,制订了实施计划,并提出了预期目标和成效。通过确定提升项目,使各个部门、各个专业进一步明确了努力方向和提升任务。二是严抓整改项目。为保证“部署诊断阶段”分析、查摆的各类问题得到全面彻底的整改完善,公司将各类问题和不足归纳整合为43个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整改责任级别”分为“部门”、“公司”和“报请上级专业部门”三类;按照“整改期限”分为“全面实施阶段”、“完善提升阶段”两类。三是筹划课题项目。为使“管理创新提升工程”实施过程改进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固化到各专业的日常工作中,总结有用的成果和经验,将工程实施与课题研究工作相结合,立足于“提升项目”和“整改项目”,确定了年度59项课题研究项目。课题研究项目的实施,将有效促进管理创新成果的培育和转化。
三、过程管理动态化
为促进管理创新提升工程的长效推进,阳谷公司建立并实施了三项工作机制,加强了对工程实施过程的动态管理和实时控制。一是动态诊断分析和循环整改机制。将“诊断分析”由阶段性任务转化为长期坚持的工作,要求各个专业在每月底前开展月度动态诊断分析,将发现的问题分为“原发现未整改”和“本月新发现”两类。针对“原发现未整改”的问题,分析未整改原因,修订整改措施计划,针对“本月新发现”的问题,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完善。形成循环推进、持续提升的整改工作机制。二是指标定期调整和阶段分析机制。建立健全专业指标管控体系,在集团公司85项专业提升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各专业实际,增加了20项管控指标,在分析同业对标信息的基础上制订了指标提升计划。要求各个专业部门根据省、市公司季度专业对标信息,结合本专业工程进展情况,对本专业指标的提升目标的提升措施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提升效果,带动工程质量。三是管理提升回顾和效果评价机制。按照“县公司管理创新提升工程”四个阶段的划分,每个阶段末进行“管理创新提升”工作回顾。要求各专业部门编写“阶段工作总结”上报工程办公室,由工程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运用对标手段进行纵横向对比,验证各个专项工程的提升效果,并对各个专业的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管理创新提升工程与同业对标工作相互结合
将“创新提升”与“同业对标”两项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在“创新提升”中提升对标指标,通过“同业对标”强化管理措施。自省、市公司要求开展“县公司管理创新提升工程”以来,坚持工程实施与深化对标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在“管理创新提升工程”的“部署诊断”阶段,以深化“同业对标信息分析”作为基础的前提,提高“管理提升诊断分析”的针对性。指标方面,重新梳理了各个专业、各项具体指标在全省、全市所处的位次以及发展趋势。管理方面,充分运用集团公司“最佳实践库”,各个专业分别对比本专业在管理措施与先进实践经验之间的存在差距。立足于同业对标息分析结果开展专业诊断分析,切实提高了“诊断分析”效果,真正明确了管理提升的努力方向。
用心服务品牌真诚合作促双赢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业内竞争日益激烈,单纯的价格之争虽有一时之功,但绝非长久之计。通过特色的服务建立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完善客户服务和大客户关系管理,保持与大客户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促进公司业务规模持久上升、提升公司实力的重要条件。营业部自成立以来,注重永安公司的品牌形象,致力于客户服务的创新,特别是将大客户的服务与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靠服务赢得了业务的稳定发展。
我公司于2003年11月正式与郑交集团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两年来共实现保费收入近4000万元。我们在合作中不断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积累了一定的为集团客户提供专业承保和客户服务的经验,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和合作基础。现将营业部开展郑交集团大客户服务和管理的做法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两年多来,分公司领导高度关注与郑交集团的合作进展情况,给予营业部大力支持。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经常过问郑交业务情况,听取营业部关于承保、理赔等方面的专题汇报,指导营业部确定工作思路,并亲自参加与郑交集团的高层座谈会。营业部经理室经常深入郑交集团进行公关协调,现场解决工作中存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在的突出问题,目前已形成与郑交集团多个层面的沟通联系制,增进了双方的了解。
营业部围绕着郑交集团和客服工作的需要,加大对客服的投入和倾斜,保证了各环节的服务基础,通过创新的服务思路和特色的服务手段,提高客户的服务满意度,形成了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专门机构服务郑交集团
在分公司领导和郑交集团的大力支持下,为了更好地为郑交集团提供及时周到的保险服务,体现永安公司的实力,营业部抽调8名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和客服人员,组成郑交业务部和客户服务部进驻郑交集团,配备了查勘车、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相关的硬件设施,为集团客户提供从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到出险报案、查勘定损、受理案件、理赔计算、赔款支付等一站式保险服务,统一了永安公司对郑交集团保险业务的管理,树立了永安公司在河南运输行业中良好的保险品牌形象。
营业部经理室带领驻郑交两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对在承保或理赔工作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协商解决,原则性的问题坚决不让步,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解释,双方本着“平等友好、实现共赢”的原则,通过长期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了融洽的合作关系。
三、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自郑交业务部和郑交客服部成立,就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保险服务标准,认真进行落实,并针对郑交集团的业务特点,制定了六项承保服务制度和八项客户服务措施。公开服务承诺,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客户的监督。两部人员深知,工作地点在郑交集团,自身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了永安公司的形象,而且服务态度好坏、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客户对永安公司的满意度,因此更加注重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自觉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展现永安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无论是承保或是理赔,重点突出“快捷”,用耐心、周到、热情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四、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制度
在与郑交集团的合作过程中,双方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座谈会制度及信息制度,构建多层面的沟通平台,及时了解集团的保险动态,促进了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营业部每季度和集团保险部联合组织召开由双方分管领导及郑交集团各专业公司领导参加的大型座谈会,互通合作情况,加强沟通理解。通过座谈会的形式,既加深了双方的了解,又及时解决了一些工作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
(二)每年由营业部和集团保险部安排双方高层互访不低于两次,营造出高层领导重视沟通客户关系、维系客户关系的良好氛围,致力于创建长期合作的宽松环境。
(三)充分利用各类报表互通信息。驻郑交业务部每月2号前向集团保险部报送承保情况统计表,定期对集团的保险需求进行分析,给集团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和承保依据。
驻郑交客服部每周向郑交集团保险部报送一次出险报案情况报表,通报理赔信息,每月汇总报送案件处理情况报表。对出险案件估损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当日通报集团保险部。
(四)营业部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同范围、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营造出和谐友好的合作氛围,增进永安公司和郑交集团双方的了解,促进合作持续稳定地发展。
五、不断提升全流程的特色服务
(一)驻郑交业务部实行全年无障碍服务,无论节假日或上下班,只要客户有需求,随时为集团的客户提供出单和咨询服务,让客户充分感受到永安公司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并根据郑交集团业务的特点,设计出固定的车型保费价格表,便于客户快速测算保费。郑交集团40多家分公司分布在郑州所辖12个县、市区,无论刮风下雨、严寒酷暑,都留下了郑交业务部人员上门送单及收费服务的身影。在今年元月份的一场大雪后,已经晚上8点多钟了,因为天气寒冷,加上一天繁忙工作的劳累,刚回到家的郑交业务部业务人员正准备休息,突然接到郑交保险部的电话,说有12辆车明天要跑长途须办理保险,我部人员接到电话后,二话不说,立即赶到公司为客户出单,等到业务处理完毕,已近夜里11点。像此类加班加点、毫无怨言为客户服务的情况还有很多,这种忘我的工作态度得到了集团客户的赞许。
(二)郑交集团的理赔工作得到了分公司领导的高度关注以及分公司理赔管理部的大力支持。营业部从受理案件、查勘定损、赔案理算、赔款支付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服务措施,实行“限时查勘定损、限时赔款理算”制度,加强各环节的衔接,实行对赔案处理时限的全程监控,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未处理的赔案,双方及时互通信息,根据集团保险部提供的未决赔案清单,由营业部主管副总督促处理,正常案件加快理赔速度,尽快结案;对有争议的案件,面对郑交集团保险部人员对条款较为专业的认识和理解,我部人员采取提高案件的第一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及时完善案件手续等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原则予以解决,得到了客户的理解。
(三)实行客户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按照业务流程引导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并将自己的工号明确告知客户,便于客户再次遇到问题时可直接找首接人进行处理,有效避免了同一问题向多人重复咨询的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客户的满意度。
(四)多种形式地开展保险和防灾知识的宣传。我部人员经常为郑交集团《保险信息》报提供材料,介绍保险知识、索赔须知和事故处理程序等;利用走访基层和集团安全员座谈会的时机,对车主进行安全教育和保险知识的宣传,并注意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强化车主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加客户对永安公司的了解,真正成为客户业务上的伙伴,生活上的朋友。
(五)营业部一直坚持每案必访,并下发征求意见表、走访郑交集团基层各分公司安全科,收集客户意见,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和反馈,将客户意见看成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和信息加以利用,从客户意见中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便于我们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六)根据集团保险部的需要,积极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内部相关保险业务的各项工作,参与集团保险部日常安全值班管理,为郑交集团提供延伸和增值服务,深得集团公司信赖。
六、有效实施大客户管理,统一保险资源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一)因郑交集团客户资源庞大,为全面管理大客户信息,郑交业务部和客服部利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承保及理赔情况明细台帐。针对各分公司不同车型分类整理,以各分公司为单位统计到期续保车辆的情况报表,提前通知集团保险部,做好续保工作,对出现的漏保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和反馈,促进集团保险业务的统保。
(二)针对保险管理,双方共同做到“统一集中”。一方面积极配合郑交集团维护集团保险资源的统一和集中,不断扩大集团公司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在营业部系统内始终保持对郑交集团保险服务管理的统一和集中。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5年客运公司正常营运车辆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三)对新车入户郑交集团的保险业务,双方建立了联合审批制度,并达成协议,凡不在郑交业务部承保的车辆,集团公司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大大提高了对新增车辆保险的监控力度。
(四)为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目前郑交集团配备了先进的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系统,加大对车辆行驶的全程监控,大大降低了事故的出险率,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了双方的共赢。
2005年底,郑交集团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2006年保险合作伙伴,先后共有人保、太平洋、华安、安邦、阳光等六家公司参与竞标,各家公司为争取业务均采取全方位的逐级渗透的公关手段。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和强大的竞争压力,分公司及营业部领导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成立专门的竞标小组,负责信息收集、研究对策、制定方案,确定投标报价,制作精美标书。面对六家保险公司的竞标,营业部凭借着永安保险的品牌实力、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合理的报价和前期的合作基础,一举获得竞标的成功,继续成为郑交集团的保险合作伙伴。据事后了解,对此次投标报价,我公司在费率上不是最低的,费用不是最高的,但郑交集团最终选择了我公司,正是体现了我们搞好大客户服务与管理工作所带来的竞争优势。
做好统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统计工作的做法
近年来,我们在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粮食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粮食统计制度,稳定统计队伍,提升统计人员素质,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分析预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统计工作任务,为领导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的数字资料和分析材料,较好地起到了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多次被分公司评为统计工作先进单位。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稳定队伍,提高认识转变职能
粮食统计工作既是搞活粮食流通,提高流通效益的晴雨表和指示器,又是中央储备粮计划数量的直接反映,也是上级拨付费用补贴的直接依据。特别是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作用更为突出。当前,以收购、市场、价格三放开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即将全面推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大步推进,传统的统计工作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粮食统计工作只有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新时期做好统计工作的新方法,主动跳出单纯而简单地提供报表和数据的小圈子,实现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发挥好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才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大局。基于这种认识,近年来,中心库在粮改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始终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不断将统计工作推向前进。
1、稳定队伍。统计队伍的稳定,直接关系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此,中心库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承储库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队伍稳定。中心库所辖4个代储库都配备了专职统计员,为统计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各代储库为统计人员配备了较先进的微机设备,并与中心库实施统计联网,实现了报表自动化,完成了超强报表,通用台帐管理系统,中储粮仓储管理系统等软件的应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支持,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统计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显著增强。
2、抓好培训。中心库始终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和以会代培等方式,积极组织统计人员深入学习《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及粮食统计制度,提高了大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近几年,先后有8名同志参加了分公司和中心库组织的统计培训班,有效地提高了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了统计工作管理。统计队伍呈现出三个明显的进步:一是树立起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大家爱岗敬业,熟悉政策法规,端正态度搞好调查,正确分析市场动态,客观公正据实反映,搞好服务。二是掌握了合理的知识结构。在转变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努力学习粮食市场经济、政策法规及文化知识。三是提高了政治素质。能感悟到政策和变化对统计工作带来的巨大影响,提高了认识和实践能力,增强了参与决策,当好参谋助手的主动性。
3、提高待遇。随着粮改的不断深入,个别代储库因重会计,轻统计,重经营,轻管理,导致统计人员地位越来越低,工作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重,统计人员既要兢兢业业搞好统计工作,又要肩负其它任务。针对上述情况,中心库一方面要求统计人员端正态度,树立有为才能有位的意识,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多次召开代储库负责人会议,强调统计工作重要性,明确要求:统计人员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并规定给予一定岗位津贴,同时单位要尽量少给或不给统计人员分配其它任务,使统计人员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统计数字准确及时上报。通过多方努力,统计人员在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作用较好地发挥出来,统计人员参与企业管理决策的积极性高涨,统计工作的地位有了较大提高。
二、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认真执行统计规章
1、健全制度夯实基础。要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就必须从基础工作入手,大力夯实源头数字,完善手续制度,强化监督落实。一是细化承储企业制度。为更好地掌握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在认真执行粮油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又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粮油出(入)库情况报单》、《分库点收支存报告单》、《中心库统计百分考核办法》以及溢余、损耗审批制度,使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时效性有了很大提高。二是规范传递手续。大力推进原始凭证传递制度规范化,能够认真执行粮食统计制度,客观反映粮油购销存的实际情况,原始记录齐全,传递手续严格,做到业务处理收有凭、支有据。三是规范台帐登统。通过狠抓统计台帐制度的落实,使各承储企业能够及时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统计台帐,改变了统计数字依照会计数字“跑”的不良习惯。四是完善对账制度。中心库制定了《统计、会计、保管三方对账互核薄》,规定:每月底业务终了,统计、会计、保管三方对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加以解决。统计报表做到“三不报出”,即:不对账不报出,有错误不报出,不经负责人审阅不报出,切实做到了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了库存真实。在分公司及农发行的历次库存检查中都顺利通过,并受到了良好评价。
2、严肃统计工作纪律。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求真务实,排除干扰真实反映统计数据。是统计人员的神圣职责,也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在工作中我们大力倡导说真话、报实数的工作作风,对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报送时间等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做到落实坚决,并定期对统计数据的质量进行评议评估,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出色和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同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的统计人员中心库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统计纪律的有关领导和统计人员,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从而维护了《统计法》的严肃性,杜绝了虚报、迟报、瞒报、漏报、篡改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
3、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为保证中心库统计工作的快捷,健康发展,我们按照“先自查,后互查”的原则,在每年3月份及9月份,组织一次统计质量大检查,通过检查,既肯定了统计工作中的成绩,也发现和纠正了存在的问题,杜绝了违法乱纪行为,达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的目的。同时在辖区内开展了统计评比竞赛活动,对评出的优胜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有效地起到了鼓励先进,带动中游,鞭策后劲的作用。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搞好统计服务
通过开展粮食统计调查,可以为粮食企业研究粮食流通的新特点,探索粮食产销发展变化的新规律,促进企业发展提供极具价值的参考资料。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站在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按照上级部署,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切实加强粮食统计调查工作。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国外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由公司授予其雇员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讲,股票期权制的实施包括赠与(grant)、授予(vest)、行权(exercise)和出售(sale)四个关键环节。这项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很大成功。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约有50%的公司、90%以上的大型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施股票期权的国家如日本、欧洲等国,其税收政策在原则上同美国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下面主要对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问题作较详细的分析。
(一)两类股票期权纳税规则不同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大类。激励股票期权是指符合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法定股票期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非法定股票期权是指不符合税法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两种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纳税规则。
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只要不马上卖出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而且,如果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赠与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同时,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受益人持有股票的时间越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也越大,即对于持有股票时间在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其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为28%;对于持有期超过18个月的,其税率为20%.但是,如果受益人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则期权收益将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可达39.6%.对这些高收入者来说,若能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而非39.6%的个人所得税,那的确是很有“激励”意义的税收优惠。
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的工资中预扣28%的税款,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受益人在出售股票时,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出售日距行权日超过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另外,美国税法规定,无论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资本利得征税),则该行权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相反,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普通收入纳税),则公司可以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有条件限制
按照税法422条款的规定,公司实施激励股票期权,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成文计划,指明按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数额,哪类雇员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全部期权必须在计划实施后10年内赠与完毕。(2)赠与对象必须是公司的雇员(非法定股票期权可赠与公司的供应商、管理顾问等)。(3)被授予人必须自行权日起持有股票时间1年,并要满足自赠与日起持有股票2年的条件;如果没有满足该条件出售了股票,则属“失资格处置”,将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4)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有10万美元的激励股票期权可以行使。(5)行权价不能低于赠与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6)股票期权必须自赠与日起的10年内行使。(7)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雇员要接受激励股票期权,则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批,并且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的110%,同时,还必须在赠与5年之后才能行使。
(三)对股票期权税收严格管理
为了鼓励和配合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美国政府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必须负责从期权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中扣缴税款,并将这一税款上缴税务部门。年终时,还要向国内收入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所有雇员的全部收入及纳税信息,其中包括行权收益的纳税情况。
(四)国外的经验总结
从上述美国税收政策中可得到三点启发:(1)鼓励公司实施is0计划。因为is0计划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效果更大,他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大幅提高公司业绩,增加股东财富,才能使股价上升并超过行权价,以获取差价部分的高额收益,否则,期权失去了价值。(2)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从税法规定看,在行权后,受益人持股时间越长,享受税收优惠力度也越大,鼓励受益人继续长期持股。(3)政府应制定较为完善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并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与存在问题
(一)目前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主要政策规定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因而股票期权涉及的税收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受益人而言,其行权收益和出售股票收益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就公司而言,该行权收益能否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看,针对性最强的一项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该《通知》反映了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1.界定了所得的性质。《通知》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规定了计税的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予以征税,但考虑到为支持企业改制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根本不能适应当前各种股权激励计划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多种股权激励计划,如年薪制与限制持股相结合(“武汉模式”)、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用激励基金为公司骨干购股、模拟持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模式。由于《通知》中只对个人“实际认购股票”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因此,对一些模拟认购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诸如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所引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收政策尚不明确或属于空白,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只能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法设定的纳税环节很不合理或过于笼统。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受益人是否获得期权的现金收益,一律在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这必然会对受益人产生巨大的现金压力,迫使其立即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份价值,不利于鼓励长期持股。另外,“实际认购股票”的设定标准过于笼统,在某些股权激励计划中难以明确界定。如在模拟持股计划中,公司授予员工的仅是模拟(非真实)的股份,只有在公司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时,他才真正获得了现金收益,而在此期间,“实际认购股票”的行为不易确定。
3.税收政策存在搞“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目前,我国对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都同等征税,既不分计划的“激励性”与“非激励性”,也不分受益人持股时间的长与短。这种低效的税收政策很可能诱致公司经理层的短期行为,即只注重短期见效快、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就立即兑现股份价值并获取高额的期权收益。这显然有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4.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的股票期权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但是股票期权支出能否视同工资性支出,现行税法尚不明确。目前许多公司是通过提取激励基金为高管人员购股或模拟购股,对该类激励基金的扣除问题,在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激励基金可以全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公司用年薪为高管人员购股而发生的支出,是按计税工资扣除还是按其他办法处理,税法没有明确。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在股票期权试点工作的初期,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所作出的上述原则性规定,是基本上符合国情和税收征管现状的。但随着试点工作经验的逐步积累和制度的渐趋规范,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将加快,因而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股票期权计划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接受并实施。因此,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本着既要有利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适当减轻纳税人税负,又要加强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受益人过高收入的总体思路,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l进一步明确所得的性质及确定方法。鉴于当前股权激励计划形式的多样性,税法应明确:在行权时,无论是实际认购股票,还是模拟认购股票,个人从其雇主处取得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均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其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行权后,个人将股票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并获得的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并以其股票转让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
2.科学设定纳税环节。从理论上讲,个人在行权环节、股票转让环节均为“取得”了应税所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将其设定为纳税环节是基本合理的。但为了鼓励受益人在行权后继续长期持股,建议采用国外激励股票期权的递延纳税办法,即在行权时,只要个人不马上出售股票、没有取得股票或模拟股票的现金收入,就可不立即纳税,但应按税法规定申报并计算出该行权收益应纳的所得税,到个人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票价值取得现金收入时,再按规定缴纳。对于个人出售股票取得的增值收益部分,依照现行政策规定,暂不征税。
3.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从国外经验看,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及持有时间的长短不同,可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从我国国情看,目前各种股权计划的行权收益均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难以从税率上给予不同受益人差别待遇。为了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以及鼓励公司实施为雇员“真实”购买股票的股权计划,可考虑对行权收益的摊计时间给予一定优惠。具体建议是:对模拟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实际取得所得的当月算起);对实际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出售的当月算起),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1年但不满2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2年及以上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对于个人转让除股票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支出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按规定提取的激励基金。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已经明确;二是按规定应支付给高管人员的年薪。对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鼓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要适当减轻公司负担,应允许在税前全部扣除;另一观点认为,无论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都应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不应厚此薄彼。根据国外股票期权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经过权衡利弊,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如下:
1.从税收调控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对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未真正理顺,董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等的监督力度也较为有限,因而有必要在税收上加以一定的调节和限制,以防止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名,滥发工资、奖金,随意支出和分配利润,侵害国家和其他股东利益,侵蚀税基。
2.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年薪(工资性支出)就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同等数量工资则必须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这显然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3.从实施股权计划的条件和目的看,这种计划一般是在上市公司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实施。如果企业无增量资本或税后利润,就不具备实施股权计划的先决条件,也失去了实施该计划的意义。正如我国已实行的配股、送股、转增股等做法一样,都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之中拿出资金搞的。因此,公司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支出也应与税后利润相联系,即只能或主要来源于税后利润,以真正体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和目的。
(三)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1.确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以股权激励计划的被授予对象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规定申报纳税及缴税的方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就股票期权的行权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分别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缴款凭证》、《代扣代缴证明》和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纳税人在行权后并未马上出售股票,则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不缴纳税款,但出售股票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3.明确罚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报送上述有关凭证、资料的,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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