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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郑良、杨著:《5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近200万件》,载/2010-05/14/content-1606220.htm于2010年6月1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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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施鹏鹏著:《陪审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出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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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宋冰编著:《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⑼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56页。
⑽刘辉著:《论陪审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3月出版,第37页。
⑾刘辉著:《论陪审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3月出版,第36页。
⑿熊秋红著:《司法独立与法官责任追究》,载《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⒀夏庆山著:《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载《山东审判》第21卷总第165期。
⒁施鹏鹏著:《陪审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出版,第192页。
⒂[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⒃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
⒄陈平著:《试论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第365页。
⒅尹章华著:《再论陪审制度之诉讼功能及社会功能》,载台湾《军法专刊》42卷第4期,1998年4月。
⒆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之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8页。.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缺陷;完善;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以上方面有了更为明显的作用。然而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仍旧有许多弊端存在。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1)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现行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根据而存在的。接受审判必须有陪审员参与,还不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缺乏宪法规定,制度会由“必然性”适用退化为“或然性”适用,有碍其作用发挥。
(2)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仍未具体的界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审一审案件,但哪些案属于当地影响较大的,社会影响大小的尺度和标准,法律未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并且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也较为模糊。
(3)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三大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的内容。但是是否将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该制度的表述以及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的规定都很模糊,不利于实际操作,难免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合理。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基本照搬政府官员的选任模式[1]。这使得陪审员的选任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有违制度本意。实践中,陪审员一般是社会层次较高的群体,导致了“精英”陪审员制的现象。
(2)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方式不合理。该方式有时会造成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审理或无法有效处理需要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的案件等问题。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规定不合理。《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较长的任期且对任届无限制,使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化,成为“编外法官”或“二法官”,有悖于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和司法民主。
(4)陪审员补助费偏低且不能落实,影响了陪审员积极性。
3.人民陪审员发挥陪审作用不够明显
(1)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意识不强,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很多陪审员不了解自己在陪审中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很无所谓,当法院发出邀请时,常以工作忙而推脱,即使到场陪审也不尽心尽力干好陪审工作,仍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案件评议时随声附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陪审员代表性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障判案质量。《决定》虽然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即可担任人民陪审员。但是有些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有限,对审判制度不了解。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法庭的摆设,法官的陪衬这样不仅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而且大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信任度。
4、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存在真空。
(1)管理不到位。各级法院都没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管理部门缺乏规范性,导致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难度加大。
(2)配套的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完善。在大多数人民陪审员的潜意识里,陪审工作仅仅是业余活动,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没有相关的激励机制,这样就导致人民陪审员有时不能或不愿到庭陪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并没有建立配套的惩戒机制。客观上纵容了人民陪审员履职的随意性,也影响了判案的质量。
二、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构想
1.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完善其他立法的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想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应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从而确保“人民”在司法审判中的真正确立。在其他相关的各部法律中同意并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其次,应明确而又详细的列举出适用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对当事人送达人民陪审员名单并告知其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基础上分地域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最后,进一步明确列举出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中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如出现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参照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一是人民陪审员应由法院挑选,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二是选择人民陪审员进行陪审,应把随机抽取与个人意愿结合起来。选择人民陪审员陪审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情况,合理安排陪审的时间,也可由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爱好、职业特点、合适的时间来选择案件类型[2]。三是一定程度赋予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择权,以树立公正裁判的权威性。
3.提高陪审员的补贴标准和相关待遇,改革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制。为保障人民陪审制度的顺利实施,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对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所支出的经费和享受的补助由地方政府专项拨款予以保障,同时提高陪审员的补助标准。将任期缩短并对连任加以限制使参与审判活动的公民范围更加广泛。
4.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
关键词:陪审 人民陪审员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18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12-03
一 、西方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是人类社会自己设计自己选择出来的,让平民参与到国家专业司法审判里,享有司法审判大权,来决定同类人命运的一种制度。陪审制度在全世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另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从社区里挑选出拥有良好信誉的若干普通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陪审团成员负责对该案件事实的审理,法官负责对该案件法律的审理,最终作出裁判的制度。对事实的审理,指的是某种行为、事件是否存在,且真实地发生过。对法律的审理是指法律上该行为或事件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通俗地讲,就是“外行”定罪,法官“量刑”。在这种陪审制中,陪审团成员对案件事实的审理,是不要求受过高深的法律教育背景的,只需凭借公民基本的良知、道德、社会经验,通过在庭上视听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对证人的盘问,作出自己的逻辑判断即可。这种陪审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包括中国的香港地区。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还有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区分。
1.大陪审团
前些年全球闹得沸沸扬扬的克林顿总统和莱文斯基一案,就牵涉到大陪审团的概念和作用。大陪审团(grand assessor)也被叫做“陪审团”,它的角色类似“人民检察院”,一般由案发地区23位公民组成,职责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以前,调查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和人证,最后23人来投票决定是否立案。一般都针对重大的案件。最后,克林顿总统和莱文斯基一案,有权力决定立案的不是斯塔尔检察官,而正是由这种23人组成的大陪审团。
2.小陪审团
小陪审团(petty assessor或者petit assessor),又称为“审判陪审团”,它的角色类似“人民法院”,一般由案发当地的12位公民组成。小陪审团担负的是审判职能,它要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断。如果裁定被告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认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法官依法量刑。令全世界轰动的美国巨星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种由12人组成的小陪审团进行审判,最后裁决辛普森无罪的。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是指,由权力机关任命的非职业法官和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既要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同时也要和法官一起负责对案件法律审理的司法制度。即“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一起定罪量刑。
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是完全不同于英美法系陪审制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普通民众参审员和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而且没有英美法系陪审制下的那种法官与陪审团之间职能的划分。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虽然名为人民陪审员,但不少学者认为它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应称作人民参审员更准确些。
(一)人民陪审员
我国人民陪审员,是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参与审判活动的非职业法官,也常被称呼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共同审理和审判的制度。
三、比较中西方陪审制度
如何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国家的司法审判中来体现司法的民主和司法的公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各有各的做法。比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国外陪审制度,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借鉴和启发意义。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
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
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而接受职业法律训练后的法官是非常理性的,一个犯人在庭上的流泪法官通常是不为所动的。而普通百姓会留意到。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
经前文介绍,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
1.选举的要求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从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实际当选情况来看,还是对人民陪审员各方面的素质有要求的。选任的阶层比较集中,教师、公务员、医生、记者、干部尤其众多。法院也欢迎知识分子阶层的加入来帮助办案。没有公民义务的成分,更像一种荣誉的赠予。
2.陪审员的权利不同
英美法系的陪审模式下,陪审员和法官有着明确的分工。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相比,享有更重大的权利,而且他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法官无权干涉。哪怕陪审团作出裁决辛普森无罪这样的裁决,法官和全体人民都必须接受陪审团的决定。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理论上人民陪审员拥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人民陪审员比较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感觉没法和法官做到真正的平等,首先在法律知识上,就无法和法官平起平坐,而在审理某些案件上要求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民陪审员发表专业性的审案意见,实属强人所难,因此,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裁决结果的影响力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来比,比较弱,大多服从法官的权威。
3.对任期的规定和对法律知识的要求不同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目前规定是五年一任,并且法院针对其表现可以继续聘任。而至于那些长年累月在法院里固定办公的陪审员,已成为法院固定的雇员,不能说没有存在的必要,反倒是实际情况所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如果不了解相关案件的法律知识,不经常办案,那么是确实难以胜任职责需求的。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采取一案一审,并无任期的规定。陪审结束就回人群里,仅凭道德和良知来参与案件就够了。
4.审理案件表现方式不同
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内是和法官并排坐在一起的,在庭审中有发问的权利,而且人民陪审员通过提问才能使当事人和现场观众的耳朵听到人民陪审员的声音,了解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在庭上记录,帮助自己整理提问思路。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并不是和法官并排坐在审判席上的,他们静坐在专门的陪审区域,而且在庭上一般不发问,不能记录,只安静地聆听。常被称为是“沉默”的陪审团。
5.陪审员人数规定不同
前文所述,英美法系的陪审人数一次案件审理一般6人,或12人,最多可达到23人。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的人数可以组成一个小团队,集体审理案件,集体作出决策。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上,人数规模和英美国家相比显然比较小,通常三人组成合议庭,由一位人民陪审员和两位法官组成,或者两位人民陪审员和一位法官组成。人民陪审员只代表个人身份发表个人评审意见。
6.裁决原则不同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过去一般要求12位陪审员作出一致的裁决,如果意见不能统一,将另组新的陪审团来再次审理原案件。虽然现今有所改变,但仍然规定裁决必须要符合绝对多数的裁决。法官是不参与陪审团的意见的。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三人组成的合议庭成员中,一般一位到两位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起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7.当事人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同
陪审制度在西方国家有着上千年的历史,经过长期的演变,形成了一整套与陪审制度相配套的司法制度,使陪审理念深入人心,当事人会主动积极根据宪法的规定选择陪审团裁决而对抗法官的独断专裁。而在我国,由法院决定案件是否需要陪审,在决定陪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只有选择具体哪一位陪审员参审的权利。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适用陪审,但从目前司法实践中来看,当事人主动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极少。这说明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还未获得全社会的人尽皆知。
8.庭审效果不同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的运行是由一系列设计完美的法律制度相支撑的,案件审理时证人的出庭,律师激烈的交锋,在决定关键裁决的陪审员的注视下,司法审判俨然成为了一个戏剧化的舞台。吸引了社会公众的目光,也成为了全体社会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课堂。而我国实际陪审现场,相比较而言,比较枯燥,证人很少出庭作证,旁听观众也不多见。如果缺乏观众,有的庭审就跟完成任务一样匆忙,书读得飞快,这一切使得陪审效果不佳。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系参审制的不同
1.国家制度和法律传统文化上
法国和德国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法国和德国的参审制仍然是生长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土壤里的品种,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有着自己国家几千年的法律文化,人民陪审员制度赖以生存和培植的土壤和西方不一样。
2.任选资格上
法德两国对当选陪审员没有文凭的要求,我国人民陪审员近些年明文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凭,这是根据我国实际状况制定的。我国目前还无法做到和法国、德国一样,人人只要会读书写字就都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之所以如此,我国的人口众多也是一个因素。
3.陪审员人数规定上
法国在陪审员人数上比我国人数多,一般有九位陪审员和三位法官组成。德国则既有两位陪审员和一位法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又有两位陪审员和三位法官组成的五人合议庭。
4.评议原则上
法国在九位陪审员和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中,要求是九位陪审员至少有八位意见一致,裁决结果才有效。而在德国,三人合议庭要求至少两票意见一致,五人合议庭至少是四票意见一致,裁决才有效。突显出陪审员的作用。而我国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数量少,法官意见为主导的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陪审适用范围上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除简易案件,普通程序案件都可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取决于法院的决定,法国只在重罪刑事案件中采用陪审制度。德国的适用范围的幅度比法国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均可,但规定在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适用陪审制。
(四)比较中西方陪审制度带来的启示
1.各国陪审制度的建立须和本国国情相适应
西方的法国和德国在英国的陪审制度基础上建立了本国的陪审制度,说明各国的陪审制度还必须结合本国的政体、国体、法律传统文化、国民的性格,建立适合本国的陪审制度。我国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西方的陪审制度不能照搬照抄,必须在立足我国现实基础上,探索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路,真正去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
2.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该坚持而且还应不断完善和创新
陪审制度无疑是一个好的制度,不要被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给吓住,要理解这是正常的,制度都是人执行出来的,关键是什么样的人执行什么样的制度从而影响一大批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西方的陪审制度在法律精神上没有本质上的差异,都是追求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不仅要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必须不断完善和创新才是明智之举。
收稿日期:2011-06-19
作者简介:居茜(1972-),女,江苏太仓人,法律硕士,讲师,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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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各位陪审员、同志们:
在全市人民陪审员中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是人民法院今年第一季度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这次培训会议得到了市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经过精心准备,今天如期举行,在这里,我代表人民法院对各位陪审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这次培训的日程安排紧,培训内容多,形式灵活多样,相信各位陪审员经过培训后一定会有收获。在这里我讲三点意见。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
陪审制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肩负人民的重托,到人民法院与审判员一起行使庄严而神圣的审判权,其意义非常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要求,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第二,它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保障,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对法院是一个直接的监督;第三,它是法院公正高效审判的保证,就法院现实而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陪审员可以缓解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第四,它可以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在当前法院在社会上公信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请陪审员参加陪审,对司法公正能够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让陪审员亲自参加审理案件比法院作许多解释管用得多;第五,它是法院与社会及群众联系的桥梁,它会起到宣传法院司法公正的效果,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二、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现状
实践证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后,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人民陪审员在审理各类案件期间,依照法律,与法官一起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调节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这里,我代表人民法院向那些为法院审判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人民陪审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然而,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并不很理想。主要表现在:一是陪审员量多面大,参与审判活动机会很少。这就造成一部分陪审员有意见,认为法院对这些陪审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二是陪审员分散四处,出庭以及参加合议案件较难保证。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都是村干部或是企事业单位、政府管理部门的人员,都有各自所从事的工作,很难脱身从事要求随叫随到的陪审工作。三是待遇问题无法解决。人民陪审员在法院陪审工作中付出了辛苦的劳动,许多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陪审,而目前财政上对于陪审员的费用无法解决,只能靠法院自己解决。但法院经费紧张,即使给陪审员陪审补助费也偏低,加上所在单位劳动纪律关系,陪审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因没有支出的依据,直接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四是陪审员也与法官一样面临着业务素质的提高问题。审判是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当前处在知识经济时代,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方式改革亦在不断深化,对审判工作要求日趋提高。与之相对应,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也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三、人民陪审员应强化三种观念
一是法制观念。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首先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人民陪审员有很多的社会经验,他们与法官可以进行互补。我们虽然不能象要求法官那样,要求陪审员具备很高的法律知识,但人民陪审员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参与合议庭之后,就很难与法官进行深入的法律探讨,承办人员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承担起审理案件的全部责任。作为人民陪审员,有时即使意见正确,可能也很难将意见从法律角度进行阐述,去说服法官,有的由于不懂法律,又不敢随便发表意见,久而久之,使陪审员变成了“陪衬员”,使合议庭形同虚设。因此,人民陪审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涵养,这样才能和审判人员一道,共同把好案件审理关,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二是大局观念。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而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因而不能以个人的喜好发表审判意见,要从大局出发和考虑。首先是要有政治意识。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在党领导下的审判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记党的宗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这样我们的审判工作才不会偏离方向。其次要有稳定意识。发展是当前党和政府工作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要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中心,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而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此,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要本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主动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沟通、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再次是要有宣传意识。人民陪审员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基础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具有做好法制宣传的优厚条件,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的同时,要多向群众宣传法制、宣传法院、宣传法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法院的裁判能受到群众普遍的接受。
三是监督观念。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参与监督的过程。大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人大选举产生,他们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审判权,同时负责监督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因而陪审员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责是履行监督职能。除对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外,对在陪审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违法行为,可直接向法官指出,提出纠正意见,也可以向法院领导或其他部门反映,从而促进法院公正司法。
最后,为圆满完成培训课程的学习,保证这次培训工作能取得实效,我提几点要求:
⒈各学员要从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大局出发,自觉参加培训学习,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培训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在教室内交谈;不在上课时使用手机。
⒊在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经批准,不得无故旷课。
⒋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餐,按时休息。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
一、当今世界陪审制度概况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过民众的有效参与来实现司法民主。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是以美国为模型的“陪审团”模式。
这种陪审团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
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采取的是“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在当今的德国对各类案件均实行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类似于这种参审制。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及现存价值
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让人民有了当家作主人的感觉,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的先声。当前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陪审制度所体现的不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内容是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的现存价值:一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二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三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四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五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六是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三、现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1.陪审员职责不明,角色错位。根据2005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及相关诉讼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参审时享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解决陪审与日常工作的矛盾,一批退休干部、下岗工人等成了专职陪审员,他们主要承担诉讼手续、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这种角色错位现象背离了陪审制度的本意。法官职业化后,这些工作将由法官助理专司,陪审员必须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充分履行陪审制能。
2.陪审案件范围不够宽泛。我国的《诉讼法》规定陪审制度适用一审案件的审理,却没有规定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再者,从审理阶段看,陪审制度仅限于审判环节,却没有运用于立案和执行阶段。事实上,立案环节涉及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是启动审判的前提,而执行环节则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实现,将这两个阶段排除于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功能的全面实现。
3.对陪审员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实践中陪审员有的违法审判有的枉法裁判,但在《决定》中可以免除其陪审制度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对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而不能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4.“陪而不审”现象突出,影响了陪审功能的充分发挥。作为不懂或不精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在庭审中往往不能正确认定证据问题,也不能正确认定法律问题,因而在合议时只能是盲目附合,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陪审”是只“陪”不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不说一句话,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另一方面,在作出判决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趋同心理,在表决时一般都会痛快地举手同意职业法官的意见。
四、我国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明确责任,发挥实效。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实践中,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使陪审员的权利得到落实。同时,应该限定人民陪审员一年中参加审判的次数,以及每年法院应针对本辖区有过陪审记录的陪审员考核,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专职陪审员的产生。
其次,逐步推进,扩大范围。鉴于陪审制度的重要意义,为了充分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廉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该扩大陪审的范围,将陪审制度扩展到二审和再审环节,以及立案和执行程序。可以在民主氛围浓,法律意识强,普法工作好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可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实效果好,有了成熟的制度措施之后可以普遍实行。
再次,承担义务,切实负责。陪审员在享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同等的义务,如果陪审员在审判案件中有徇私枉法情况,应当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比照职业法官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陪审员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改善消极被动的陪审现状。
最后,加强培训,提高水平。加强对人们陪审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样不但能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判,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活动。受过培训的陪审员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就能快速的抓住案件重点,参与案件中,提高审判效率,用专业的眼独立分析是非曲直,避免职业法官“一边倒”的现象。
参考文献:
[1]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