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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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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范文第1篇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资本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值得强调的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动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相对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即所谓“天使资本”(Angelcapital)就高达300~500亿美元,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

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从风险属性看,由于创业投资(Ventureinvestment)通常是以未做留置与抵押担保的风险性权益资本(Riskequitycapital)方式进行投资,而且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故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Highriskinvestment)。其风险程度又因所投资企业所处创业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创业投资基金范文第2篇

一、概念界定

(一)下城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纳税在下城区本级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在5%以上。

4.符合下城区产业政策。

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上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符合下城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

(二)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三)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四、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一)由区政府设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年投入3000万元,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50%用于跟进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对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和动用财政历年结余以及预算新增或国有资产收益中安排筹集。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区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局、发改局、经贸旅游局、外经局、审计局、工商分局、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经管委会批准,由管理机构设立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下城区发起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七)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积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下城区创业企业。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7.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九)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七、跟进投资

(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跟进投资项目是指纳税在区本级的企业,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六)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七)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内的企业和项目,积极争取市级引导基金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市和区争取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下同];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下城区企业和项目,区引导基金原则上也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八)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十)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十一)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二)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八、基金的监管

(一)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区国资办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创业投资基金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92012)05-0069-04

张勇(1978-),男,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风险投资。(天津 300071)

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委联合了《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在政府法规中提出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概念,明确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引导基金,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政策正式起步。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8月,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已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71只,初始规模已超过230亿元人民币。…就在全国各地掀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热潮时,有专家提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制度并不是一项完美无缺的制度,其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如不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但不能发挥其引导功能,还会滋生诸多弊端。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概念及运营特征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直接目标可以归纳为“两个引导”:一是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二是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向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或高科技型的创业企业,促进其健康快速地成长。与以往政府相关创业扶持制度(如科技奖励基金制度、孵化器制度等)有显著不同,政府引导基金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其主要方式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同时,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从引导基金设立的最终目标来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也正是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根本目的所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的基本原理是:政府授权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由社会资本组成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投资基金由专业的管理团队运作,管理团队在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设定的投资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项目,向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成长壮大后,创业投资基金出售企业股权,获得投资收益,在社会资本收回本金和收益之前,首先返还政府的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秉持着“阶段性持股”的理念,以“投资一培育一退出增值一再委托管理”为资金运用模式,促使引导基金在此循环中实现滚动增值,同时实现政策性目标。(见图1所示)

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营原理可以看出,整个引导基金的运营包含多个环节,涉及多方经济主体。除体现政府意图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外,还包括市场上专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的社会投资者和最终资金的使用方——创业企业。这些经济主体从属性上看,既有“公”也有“私”;从职能上看,既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也有投资职能的部门以及实体经营职能的部门;从利益取向上看,既有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部门,也有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部门。就各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而言,在政府引导基金运营过程中,包含着“出资人(政府+社会投资者)一基金投资经理一创业企业家”的双重委托一关系。其中,出资人将资金委托给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进行管理,此为第一层委托一关系;基金投资经理再将资金投资于创业企业家,此为第二层委托一关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双重委托一关系,致使出资人、基金投资经理和创业企业家之间存在严重的委托一问题,大大增加了政府引导基金产生运营风险的几率。

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主要发生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过程中。一方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是希望把资金委托给“德才兼备”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行管理,但由于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导基金不可能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平,做出全面准确的把握。因此,为降低错误选择的成本,引导基金往往会选择“报价”低或愿意作出更高承诺的基金管理机构,而真正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由于自身成本的原因可能会被弃选,即产生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另一方面,政府引导基金的操作管理部门具有明显的行政、政府色彩,大部分操作主体不具备专业投资能力,难以识别什么是合适的基金管理机构,这使得引导基金出现逆向选择问题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道德风险问题

从信托投资的角度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的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其实际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即引导基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再投资于创业企业。所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现出典型的委托一关系,而且是一种多重的委托一关系。根据委托一理论,在不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只要人不能完全承担行为的全部结果,其“败德行为”就不可避免。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更容易造成基金投资经理在不同层次的委托一关系中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契约中,基金投资经理没有足够的风险抵押约束,因此,其在投资决策中很可能采取过度投机的机会主义行为,投资获利自然能够给内部人增加收益,而一旦投资失败,则所有的成本就要由投资人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承担。

创业投资基金范文第4篇

一、政府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扮演什么角色

目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多是由政府委托给一家国有公司或事业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这使得其往往带有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色彩。在很多地方,引导基金虽然表面上由政府所委托的机构管理,但实质上仍然由政府控制,其最终主管部门往往都是政府机构,而且政府与委托机构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契约关系。于是,政府便从引导基金中的战略引导角色转换成了具体管理角色,控制着引导基金的市场运行,成为一个与私人投资部门相竞争的市场主体。

笔者认为,政府在设立引导基金后,应该从战略上把握基金的运行方向,但在具体市场运作方面要彻底退出。原因有三点:

(一)创业投资是一种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投资活动,需要投资者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其主要职能是为公众提供公共管理服务,其专业特长在于公共管理,如果让政府成为投资主体,那么必然要求政府的相关人员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这明显是市场经济下的分工错位。

(二)政府作为法律制度的制定者,旨在保证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如果让政府充当创业投资主体,那么政府就充当了双重角色――“运动员”和“裁判员”,必然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三)政府官员作为投资主体,是“用他人的钱,为别人办事”。由于没有产权约束,政府官员在投资活动中总是最大限度增进自身的利益而损害真正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二、如何保证社会资本按照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进行投资

引导基金作为一种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有它自己的政策导向和扶持目标,但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纯粹的市场资本,其终极目标则为追求最大化利润,于是,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之间存在着目标不一致性。

(一)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政府往往要求创业投资机构在当地注册,在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以后,又要求子基金对当地创业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事先规定的比例。但社会资本从自身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往往不愿把投资区域局限于某一小块范围内,而是在更大的范围甚至全国范围内寻找最佳的投资点,于是,社会资本与政府引导基金就会出现不同的投资区域愿望。

(二)在创业企业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种子期通常是最需要资金的。据统计,创业企业有70%的概率死在种子期阶段,究其原因,很少是技术或产品问题,而主要是资金短缺。因此,为了产业扶持的需要,政府有责任为创业企业提供部分启动资金。但对于社会资本而言,由于种子期企业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它们往往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一般情况下,社会资本只会用15%-20%左右的资金投资于种子期项目。于是,社会资本偏离了政府引导基金的既定投资方向。

社会资本偏离引导基金的导向目标,将使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功能大打折扣。为此,要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章程,对所吸引的社会资本事先约定好既定的投资方向。对违反事先约定的投资行为要采用“一票否决制”,坚决保证引导基金的财政导向功能。财政部门要对引导基金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引导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要督促引导基金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其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把初创期的创业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三、如何解决双重委托一关系所导致的相关问题

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是由政府作为出资人,通过政府资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组合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再委托给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创业投资家进行项目的考察和筛选,最终将资金交给创业企业家创造价值。这样,在资金筹集、筛选和使用的过程中,便出现了“出资人(政府出资+其他社会出资)――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家”的双重委托一关系。其中,出资人将资金委托给创业投资家运营和管理,为第一层委托一关系,创业投资家再将资金委托给创业企业家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第二层委托一关系。

引导基金中的双重委托一关系致使出资人、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之间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逆向选择问题

创业投资家总是想把资本委托给“德才兼备”的创业企业家进行运行管理,但由于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创业投资家不可能对创业企业家的管理才能和道德水平做出直接了解和完全把握。于是,部分创业企业家总是偏好于夸大自己的专业管理水平和道德水平。而隐瞒自己的专业不足和道德缺陷。如果创业投资家仅仅根据创业企业家的自我推介作出决定,就很可能选择一些只会夸夸其谈但其管理才能和道德水平均一般的创业企业家,而舍弃管理才能优秀、道德水平高尚却不会毛遂自荐的创业企业家,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二)道德风险问题

在出资人、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三方动态博弈中,出资人往往最不容易得到相关的投资信息,而创业企业家则能便捷地获得与创业投资相关的行业、技术和宏观经济信息,具有创投项目未来价值的信息优势。这样,他们就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谋取最大利益而损害出资人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三)成本问题

引导基金由于委托一链条太长,需要交付双重委托费用,致使成本过大,降低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益。

提高信息透明度是解决委托一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信息,如政府的出资额、投资方向、投资步骤、创司的出资额、经营报表和财务报告等信息,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条件下,应通过报刊、媒体和网络等渠道予以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如何培养创业投资人才及培育社会文化环境

要想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功能,还需要大力建设相关的配套设施,培养复合型的创业投资人才、培育有利于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创业投资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一个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一般是由技术创新者、创业者和管理者三种人才共同管理。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起步较晚,目前,高素质的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奇缺,远远没有形成一群成熟的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瓶颈。人才的培养需要以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作为外部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人才要以培育有利于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为前提。没有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高素质的人才很难培养起来,也很难发挥作用。在目前我国以应试教育为主的大背景下,人的个性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人们变得更加谨慎,不能充分发挥想象力,不敢有所创新,即使有一些小的创新,也总是害怕失败,因为失败后总是被社会所排斥。这种文化氛围与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所需要的提倡个性、鼓励想象、敢于创新、不怕失败的社会文化是格格不入的。如果任由这种社会文化蔓延下去,将既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创新,也不利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个性、不畏失败、以人为本的创业文化和包容文化,大力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在保证专业知识过硬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进取精神、敢于冒险素质的培养,提升整个行业的投资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创业投资基金范文第5篇

祁玉伟崇尚儒道精神,这点从他的豁达与坦然中可以感受到。2008年,当国内很多私募股权投资人还在竞相追逐PreIPO项目的时候,祁玉伟已经成为创业接力基金的掌舵人。这是一只由创业基金会发起,联合早期投资经验丰富的机构及个人共同设立,由新中欧创投团队受托管理的风险投资基金,其创立之初就定位于专注早期投资。目前,该基金管理基金规模达6亿元,并已经完成三十多个项目的投资。

“如果一定要为自己做一个评价,我认为自己像‘考拉’,外表柔和,内心坚定。外柔内刚,有耐心,方向感相对来说把握得比较好。‘考拉’派的人抓机遇,速度不会很快,但是做事坚定且有耐心。同时我认为无论做事做人都应与人为善,因为成就大事业因素很多,但善与不善求的是内心。”

发掘早期价值

2007年正处于中国风投行业爆发的前夕,彼时投资早期项目的VC非常少,更多机构选择进入基金快速扩张期,加入Pre-IPO等中后期投资项目的战场。而创业接力基金却在这个时候选择专注于早期项目进行投资。

“当时所有热钱都朝着创业板奔去,我们当时做的事情说好听点叫‘另辟蹊径’,说白了实际上我们是选择了一条少人问津的路,不仅是投资阶段,就连我们投资的一些领域,目前来看是很火的,而在当时是比较冷的。”

2011年,祁玉伟被评为“中国十大新锐天使投资人”。2012年,创业接力基金被评为“年度中国最佳早期创业投资机构”。2013年则被获评“中国本土创业投资机构50强”及年度最佳天使基金。

确切的说,种子期的末期、VC的早期是创业接力基金的投资阶段。这一阶段是Pre-A阶段,但区别于天使投资。

在该领域,创业接力基金已形成了一套投资法则:即以“创业接力期”为投资项目的重点,与成长期项目形成投资组合。聚焦源自高校及科技园的技术型创业项目,同时关注其它各类具备高增长潜力的早期创业项目。在投资领域方面,主要涵盖新材料、医疗健康及清洁技术和先进制造等领域。

此外,创业接力基金讲究的是价值投资,由于选择的都为科技型企业,而这些企业拥有中国最前沿的技术与最优秀的人才。

创业接力基金:产业资本的喂食者?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创业接力基金将自己定位于“风险投资及产业资本的喂食者”。

如何理解“喂食者”这一概念?祁玉伟说,其实就是创业接力基金投资培育的企业,能够成为吸引其他风险投资与产业资本的优秀项目。

而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喂食者”?首先在选项目之时,就要严格把关。在祁玉伟看来,投资早期项目就像在乱石堆中寻觅珍宝,而好的项目就是一块璞玉,只有那些有经验、有积淀的投资人才有披沙剖璞的慧眼和胆识。

他说,选择企业应该“事为先,人为重。”事在人为,怎么强调人的重要性都不为过,但是再优秀的人,如果出现技术路线的差错,同样会遭遇失败。所以就早期项目而言,技术和人的因素同等重要。

在考察项目的技术时,技术的优势、壁垒、可模仿性、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都要分析清楚。“我们很看重技术壁垒,无论是壁垒的强度、高度,还是构成壁垒的核心要素,都体现着项目的专业价值。一定要看透技术,我们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 祁玉伟非常看重行业分析,每投一个项目,他都要求团队在尽职调查前做出投前行业分析报告,尽调完成后还要做一份投后行业分析报告。

对技术的判断,可用理性的方式判断,但在祁玉伟看来,对人的判断,其实是最难的,最不易把控的。“千人千面,不同经验阅历的观察者,观察同一个人的高度和角度完全不同,得出的判断结果自然也是千差万别。而且观察者与被观察者的接触总是有限的,如果当时后者的表现因为某些突发事件的影响而不同往常,就会导致观察者的判断失误。所以,想完整地认识一个人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想看清70%都很难,但这又很关键。一般我会要求投资团队去公司呆上一周,双方团队的工作和吃喝都在一起,尽调就一定要看到最真实的东西。”

除了技术与人,祁玉伟认为,初创企业团队的稳定亦非常重要。如果团队成员的价值观不一致,时间长了必然会出问题。同时,团队成员的股权比例设置要合理。

“创业阶段特别忌讳老大和老二的权力相当但性格与能力又不互补。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样的企业往往会在发展过程中吃苦头。”

另外,要做一个合格的“喂食者”,还需要做好投后管理。创业接力基金的投后管理则分为以下几方面:里程碑管理;规范化内控体系的导入;财务经理选聘及培训体系。

里程碑管理主要指的是对企业的发展目标、方向、发展路径的把控。“在这方面大家必须要达成一致,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路线是非常重要的,当路线确定之后,再将此划分成阶段性目标,然后定期检讨,定期调整,这样企业发展的大方向才不会出错。”

早期企业往往财务管理都非常弱,可以说是野蛮生长。一个企业的财务是否规范关系到后期是否能够顺利的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大多数的创业企业没有意识到这点,他们通常认为,只要产品好、收入好、市场好就可以了,但资本市场是要看你三张表。创业接力基金在这方面帮企业搭起桥梁,每年都有30多家所投企业的财务总监到创业接力基金培训。

投资领域的另辟蹊径

实际上,在投资领域方面,创业接力基金当初在选择之时也有别于他人。

当大家一窝蜂的投资TMT、团购、房产的时候,他们却选择当时比较生僻的门类,如新材料。

这是因为创业接力在选择投资领域时,对行业做过细致的分析。祁玉伟告诉记者,当时他们看许多行业如新能源领域,多数项目的核心归根到底就是新材料。而这部分新材料,在很多产业内由外国企业垄断,如一种新能源领域需求的稳定剂,中国90%是由一家跨国企业垄断,一旦这家企业出现什么问题或者断了货源,后果会不堪设想。故而,创业接力基金选择了新材料作为其投资领域之一。确实,在其已投资的近30家企业中,近一半都是新材料项目。祁玉伟对这一点的认识非常清晰,“坚持做自己能力圈、优势半径内的投资,在帮助企业成长的过程中我们团队也能快速成长”。

除了新材料,创业接力基金还关注于医疗健康、清洁技术和先进制造领域。以上投资领域的选择,对投资团队的专业要求非常高,创业接力拥有一支具备工科、财务、法律等背景的复合型团队,其合伙人和团队成员分别在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生物医疗等领域深耕多年。在采访过程中,一位投资经理向记者表示,他们几乎每周都会对投资经理做行业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并且创业接力基金目前还会对具体的投资行业进行扎实地细分行业研究并形成报告。

“我们团队有几个特点,一是具有多元性,有多领域背景,这正好为早期创业项目提供了多方位的资源;二是都有理想,有追求,有使命感;三是务实。”祁玉伟认为,优秀、专业、专注的投资团队让投资事半功倍。

“祁老师”的责任

祁玉伟常说自己喜欢看项目,看项目时的心情,恰似在筹备一次旅行—期待探索未知的世界,享受一段出发前最快乐的时光;他也喜欢分析项目,他觉得分析项目的过程如同玩一个智力游戏—审视对方的阅历、谈吐,从其员工和家人那里收集信息,见微知著,层层剥茧,直至通关。

在他看来,要成功地投资早期,作为投资人应当必备两种素质:一是洞察力。投资人应当具备以小见大的能力,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这样才能看到一个早期项目的价值所在;二是未雨绸缪。创业者对企业的未来普遍持乐观态度,此时投资人要做的就是做好心理准备,防范可能由这些乐观态度引发的风险。

如今的祁玉伟更像一个创业导师,循循善诱,因此,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投资团队都称祁玉伟为“祁老师”。“在投资过程中,我会告诉这些企业家我的经验与教训以资借鉴,但不帮他们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