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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意味着中国金融运行规则必须实现与WTO框架的接轨。与其说WTO是一个维护贸易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联合国,不如说是一个以经济自由化和透明度为精髓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固化物。一旦成为WTO成员,金融业就要在统一的游戏规则约束下层开竞争。
不可回避的是,我国受政府保护程度最高的金融业还非常脆弱,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也较为有限,而经济的核心是金融体系,金融体系的稳定决定了整个经济的稳定。所以,尽管入世的长远利益是人所共知的,但短期内的金融安全却不容忽视。威胁金融安全的因素不仅来自于强大的竞争对手,更来自于接受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所导致的中国金融业自身原有隐性风险的显性化。
在金融体系中,最脆弱、最危险的环节当数银行体系。诸如尚未理顺的产权结构、亟待建立的治理结构、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等问题都需要整个银行体系在面对入世挑战的关键时刻保持冷静的态度,予以高度的重视,进行战略性的思考。
为了实现与《服务贸易总协议——CATS》中关于金融业开放总体框架的接轨,我们迫切需要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WTO统一原则,全面更新监管思路,调整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职能,实现金融政策的透明化和公平化,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为金融深化改革、强化竞争能力提供公平、规范、诚信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强化内控机制,严格自律,确保金融监管效率。
按《新巴塞尔协议》要求,支持银行增强发展实力
其实,WTO并不可怕,它是中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一个契机,一种催化剂,对国内银行业来说,真正可怕的是《新巴塞尔协议》。因为事实上,中外银行业的同台竞技已经多年,竞争对手之间并不陌生,关键在于,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新巴塞尔协议》。
有人说,《新巴塞尔协议》才是真正的“魔咒”,而加入WTO不过是唤醒了这个“魔咒”而已。该协议在原有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之外,增加了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新协议规定,如果后两者充分有效,资本充足率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否则,8%也是不够的。这显然是个“富国俱乐部”,其内部约束即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外部约束即经营透明度,显然都是按照富国的标准制定的,对于我国银行来说,可谓“雪上加霜”。
面对快速成长和日益开放的市场,国内商业银行要么扩大规模,要么死亡;要么搞好风险控制,要么倒闭。
而商业银行要扩大规模和控制风险,都需要金融法规和政策的大力支持。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急需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
一是要尽快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增强商业银行资本金实力。
作为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基本要素的资本金,对于即将面临入世挑战的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指标问题,还牵涉到国际信用评级、未来市场份额、融资成本等诸多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还很不完善,商业银行还难以做到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补充资本金,这显然适应不了入世后更加激烈竞争的需要。必须尽快从和政策上明确商业银行适时、自主选择资本补充方式和数量的权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公开上市,发行金融债券,引入战略投资等多种形式及时补充资本金。
二是正视金融综合化发展的总体趋势,逐步调整原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总体思路,尽快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我国金融业的相应对策,从而从根本上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能力。
综合经营已被实践证明是提高银行综合竞争能力、实现规模迅速扩张的有效途径。跨行业扩张,既能通过各种金融资源的协调配套运作,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又能通过规模的扩大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进而提高业务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在中国,迄今为止,金融控股集团在政策和法律上还是一块禁区,而中国银行业的对手却是“全副武装”的金融“巨无霸”,它们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基金、租赁等几乎所有金融服务种类和金融衍生产品于一身,对中国银行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入世以后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已呈不可阻挡之势,即使现有条件不尽成熟,也没有退路和等待的时间,必须通过各方面通力合作,广泛借鉴各国综合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尽快改善和创造自身条件,让中国金融业在更高层次上迅速完成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过渡。因此,应正视金融综合化经营发展的总体趋势,尽快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我国金融业的相应对策。
三是要进一步改革现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和税收政策。
近年,国家已经在税收政策和准备金政策方面作了一些改革,但是,政策还没有到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国外银行比较,我国银行业的赋税率还是太高,而且很多银行因不良资产拨备严重不足,实际上是在大量亏损情况下,拿并未实现的账面利润在缴税;现在政策上虽然允许银行可以按资产的风险程度来提取呆账准备金,但超过部分(超过原来规定贷款余额百分之一的部分)要作纳税扣除,并且贷款呆账的核销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商业银行还是没有自主核销呆账的权力。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呆账是历年没有及时核销处理而累积下来的。每年该核销的呆账没有核销,从而人为地少列支了应有的经营成本,虚增利润,并部分地转移成了国家税收。因此,在最近几年的特殊时期,国家应该弥补因政策原因造成的“欠账”,鼓励各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每年在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一部分呆账后,再在税前利润中核销一定数量的呆账。这样做,从近期看可能国家税收会减少一点,但从长远看,银行把该核销的不良资产核销了,能增强抗风险和持续稳健发展的能力,今后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相反,银行被不良贷款拖跨了,税收也会成为无源之水。
要进一步改革现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国家应站在经济金融长期稳健发展高度,在呆账核销范围、税务政策、制度等方面为商业银行及时核销贷款呆账创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国家有关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贷款呆账核销的具体审查核批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董事会和监事会自主负责。
四是加快金融法规建设,促进网上银行业务规范发展。
新经济,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决定银行竞争力高下的决定性因素。网络金融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有助于实现传统金融服务向“三A式”、“E站式”、“金融超市”模式的转型,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跳跃式增长,是应对WTO挑战的强大武器。尽管当今网络经济的发展正在经历低潮,但是,我们相信,“吹尽黄沙始见金”,历经一番风雨洗刷,人们对网络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将更加清醒、客观,只要进一步加以政策引导和法律上的规范,网络金融必将获得稳健的发展,并促进传统金融业的转型和飞跃。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
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信息披露的公开化问题。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具有规模大、风险高且对社会经济重大等特殊性,其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合理以及能否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质量及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特别在银行业务呈现多元化,表外业务成为银行的重要业务,且银行本身的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仅靠监管者单方的力量是难以对商业银行施以全面监管的。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将商业银行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者、企业客户和储户)只要具备一般财务知识,就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因此,提高透明度有助于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经营绩效,充分的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形成由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督相结合的的监管体系。加强银行业的信息公开披露,也是目前国际银行监管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
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要求:需要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和投资者披露真实的数据。
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无论在落实政府政策的知情权还是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报告、统计制度上,不仅没有做到,甚至这方面的意识都尚未形成,还存在“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现象,个别金融机构制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这种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甚至是“黑箱”运作当中,金融机构种种违规违法操作行为往往都是从造假开始的。
中国金融服务业运行的特点,更使得增强透明度工作非常必要。中国的金融运行机制与西方具有很大的不同。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工作大都根据上级命令来进行,这些命令可以是上级金融部门的,也可以是上级政府的,而且方针、政策变化较快,外界对此不易及时了解。中国金融机构的运作还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习惯于把涉及到金融工作的各种规定、要求以及业务做法等都纳入保密范围。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CATS》关于透明度的要求,中国有关金融服务的数据、法规、条例、决定以及实施细则应该予以公开。信息不透明,除了容易滋生腐败外,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还阻碍了世界各国了解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情况,也使我们自己失去一些合作机会。
我国应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信息披露原则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体系,具体原则是:
按照国际标准,分步骤推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原则和要求,为全球银行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和发展方向,无疑也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基本方向。但鉴于我国经济目前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而且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又是受市场发展程度制约的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因此,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还不可能完全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要求,应分阶段逐步使我国银行达到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标准。
信息披露制度应以确保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巴塞尔协议》在要求银行披露流动性风险中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现状”。事实上整个《协议》所涉及的各主要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均与保障资本充足率息息相关。在2001年1月颁布的《新资本协议》中,更将有效的市场约束作为新的资本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将信息披露作为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
改进银行业政策和财务信息披露。应进一步拟定信息披露细则,使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更加谨慎,并修改其财务报表的结构和内容,改变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分类繁杂、层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可读性和可比性差等缺陷,使银行公布的会计财务信息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情况。
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规范金融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金融市场秩序的好坏,既是一国金融法规、政策和监管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其金融整体素质的具体体现。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能够促进金融业稳定快速,而不规范、混乱的市场将给整个金融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当前,伴随着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监管政策、法规和监管力量跟不上金融发展的要求,同业恶性竞争的又突显出来,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如一些银行不计成本吸收机构存款,一些银行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客户,个别机构使用贬低竞争对手的办法抢业务,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银行实行一些不平等政策,等等。
这样做,从银行自身来说,是在用银行长远的大利益换取短期的小利益,我们的银行实际上都是国有银行,所以,也可以说是在牺牲国家利益来换取一些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从整个金融业来看,这样做搞乱了金融市场,使我们整个金融业处于恶性竞争之中,将会严重削弱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市场应该是一个规范的经济,需要监管部门协调政策和行动,从、政府和措施各个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为入世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提倡信用文化,培育诚信市场
西方有一句谚语:“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也有古训:“无信不立”。中国自古乃礼义之邦,中国自古提倡诚信并将其作为为人处世的基准,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的诚信理念却趋于淡薄,信用已近危险边缘。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将逐步连成一体,在面对全球化经济的裂岸惊涛和构筑竞争堤坝的进程中,必须重整经济的信用体系基石。
金融业的健康运转尤其需要以全健康的信用文化为基础。所谓信用文化,其内涵包括债务人的偿债意愿、偿债意识、偿债行为、偿债记录等,也包括对违约债务人的惩罚等。信用文化的实质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一种默契,或者说一种思维方式,即彼此对对方负有责任和义务。信用文化的缺失、信用链条的断裂,必将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从而引致整个经济的瘫痪。
,我国金融诚信市场体系远未形成。既存在严重的借款人借银行的钱不还的问题,也存在个别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袒护当地企业和关系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这样的市场诚信状况,与WTO规则的要求相差甚远。
必须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在原有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基础上,加上并大力提倡“公信”这一重要原则,培育全社会健康的信用文化。因为信用这种责任和义务的一致性是以一整套连贯一致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良好的信用文化的形成,需要依赖于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法律框架,并依赖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的严格执行。眼前急需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公布制度,以及建立全国性社会信用体系等。
完善监管体系,强化银行内控和行业自律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严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也需要银行同业建立起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自律体系。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各商业银行都逐渐认识到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银行业的稳健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央银行的重视和引导下,近年各商业银行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还很不完善,与国际标准特别是《新巴塞尔协议》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与我们应对入世后在更加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稳健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还有明显距离。
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重点在于三个方面:要解决商业银行强化内控机制的动力问题。要使银行所有者真正具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在动力,就必须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使银行所有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而银行管理者和员工重视内部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将由于内控不力给银行造成的风险损失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种直接关联。各商业银行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起科学的内部风险测度、评价和控制体系,切实解决好内部风险控制的和技术问题,使银行有能力在更加复杂的环境下及时地发现风险,并根据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风险。要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能定位。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是商业银行自己要管好的事情。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风险情况怎样,自己应该最清楚,应当承担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职责。当然,也需要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商业银行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经营风险的大力支持;还需要监管当局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的配合,逐步减少行政性手段的监管做法。
在强化国家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同时,加强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作用也十分重要。这是构建新兴监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一些问题,可以由银行公会按照市场规则加以解决。同时,外部审计师具有独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标准,其公正和独特的地位有助于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作出独立、客观的评价,无疑也是监管体系的必要补充。
合理使用保护条款,稳步开放金融市场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各国经济失去了独立意义,恰恰相反,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力图加强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在与他国的经济往来和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并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早在100多年以前,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1895)在谈到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时就曾深刻地指出:“全球经济共同体的扩展只不过是各民族之间相互斗争的另一种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对于各个国家来讲,只有本国和本民族的利益才是最根本的利益。在仍然存在民族利益的情况下,丧失了用以维护民族利益的经济手段——包括民族金融业在内的本民族的经济实体,其后果是难以设想的。在强大的跨国公司等外国经济实体的竞争下,不对民族金融业适当加以保护,民族金融业就难以生存。
由于金融服务业的特殊地位,如今各国在开放过程中给予金融业一定的保护已成为国际惯例。即便是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开放也是慎之又慎。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高度的政策壁垒护佑之下,在资本实力、服务水平、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与外资银行存在巨大差距,对于加入WTO后高度的市场竞争形势需要有个适应过程。
目前,应着手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和纪律,合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赋予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的保障条款、例外条款以及逐步自由化等条款,制定有关银行服务贸易的市场适度保护措施。借此确保内资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防止外资银行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简单的行政化保护措施不再适用于中国。
关键词:金融监管效率 复杂性 探究
一、金融监管概述
1.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受大萧条影响,金融监管思想得以面世和发展。随着规制经济学的日益成熟,人们在经济分析时开始融入了规制过程的理念,如此一来,实现了经济法则、经济运行的融合,为接下来金融监管体系的出现和完善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在该理论发展之初,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等针对其必要性展开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实施金融监管,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部门的安全,而且有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1]。
1.2金融监管的效率
对金融监管成本说进行分析可知,受监管成本的制约,金融监管需要面对效率这一问题。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涉及各种费用的支出,所以过度监管是得不偿失的,将会造成监管效率的大幅下降,换而言之,金融监管具有理论上的边界,对该边界进行设定时,应遵循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二者相等的原则,即效率最大化的原则。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
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主要取决于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金融机构组织、金融业务及产品、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复杂;二、金融监管理念的相关变化;三、在制定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博弈不可避免。上述因素赋予了金融监管的复杂性[2]。
2.1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1 融监管复杂性与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2是基于金融监管效率角度而得到的一个分析框架[3],用于分析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否科学。该分析框架的核心思想在于,如果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能够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则表明金融监管复杂化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如果金融监管复杂化所消耗的成本大于复杂化所创造的金融效率,则需要对金融监管予以一定的简化。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金融创新也将面临更大的难度;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不仅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而且给金融安全埋下了隐患。
2.2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
金融监管成本指的是,监管工作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支出;金融监管收益指的是,避免不实施金融监管所产生的那部分损失。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其本质在于通过有限的监管资源来达成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若监管效率用F(X)来表示,而金融监管成本及收益分别用C(X)、R(X)来表示时,那么三者满足如下关系:F(X)=R(X)-C(X)。R(X)和金融监管复杂性成正比关系,但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将转为放缓趋势。当R,(x*)=C,(x*)时,F(x*)取最大值,换而言之,x*时金融监管复杂性达到了最优状态。以x*为界,左侧取值时,金融监管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该种情况下,适当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进一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右侧取值时,金融边际收益小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该种情况下,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得不偿失的,将会造成金融监管效率的持续下降,应简化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4]。
图2 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分析
2.3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金融监管而言,其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最佳平衡(即金融监管效率)取决于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值得一提的是,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完全固定的,尤其是变化速度这一点通常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加剧将会促使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即前者对后者的诸多影响因素中,绝大多数属于确定性的;但是金融监管复杂性对金融监管收益的影响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后者高低通常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
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金融监管的复杂性才能真正为金融监管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一、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带来良性影响,如能够带来多层次的或者一定深度的金融创新,不仅如此,该创新本身所具有的金融风险远远小于其多样性所营造的金融安全;二、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且数量众多的模型能够对未来的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处理;三、针对金融监管这一领域所制定的各项激励相容机制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总之,当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成本时,才有必要对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做进一步的提升,反之亦然[5]。
三、降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应趋向于复杂,还是趋向于简单?面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应选用何种监管模式,简单底线式更佳,还是高度敏感式更好?对于上述问题,金融监管准则的复杂性一时也难以给出十分明确而具体的答案,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一点,即采用何种办法或者措施,借助相对有限的监管资源在成本最小化的模式下去更好地达成一系列金融监管目标。由上文有关成本效率的相关分析可以得出,在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然而金融监管收益增加与否却不一定,这是诸多外生因素共同来决定的。因此,若想实现对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提升,一方面要致力于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合理化降低,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提供一系列有益条件以促进金融监管收益的增加。
首先,在制定金融监管路径的过程中,应将自下而上的监管作为基础,与此同时,予以自上而下监管的补充或辅助。金融复杂性、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三者之间所具有的相关性并不算十分明确,所以,利用对监管路径的有效限制进而削弱或者避免金融复杂性、金融监管复杂性之间所产生的内外互动影响获得了更多人的认可。所谓自上而下的监管指的是,针对金融结构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为大小金融机构划分目的明确且界限清晰的业务范围,最终保证监管工作更具主动性,更具系统性;所谓自下而上的监管指的是,在面对金融体系的一系列创新或者变化时,应对那些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监督并规避,从有别于金融结构或者体系的其他角度对其展开相应的规制[6]。
其次,在制定金融监管措施的过程中,不仅要基于定量模型的相关分析,而且要辅以相应的定性分析。如果对数量模型表现出了过度的依赖性,那么随着金融风险多样化的加剧,相应的度量模型将会更加复杂。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应用环节,复杂程度过高的数量模型已经饱受质疑,但是过于简单模型无法实现对真正情况的高效拟合,有鉴于此,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展开定性化的监管以及判断也便成了不可或缺的内容。对定性分析结果予以适度引用,可以有效弥补由于高度复杂的数量模型分析所产生的有关模型风险,另外,也避免借助定量模型来选用参数的发生,如此一来,在某种程度上大幅简化了金融监管的实施。
最后,对融入了激励相容这一理念的金融监管予以再次的、重新的审视。由微观视角可知,银行致力于短期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微观监管则强调保证单家机构的安全性以及稳健性,二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差异;由宏观视角可知,银行致力于自身利益的追求,而金融监管则强调整体安全,实现二者的激励相容具有相当的难度。如此一来,是否需要赋予银行更大的权力,如自由裁量权,又如参数选择权,是否需要花费更大的代价检验内部模型所能达到的准确性,促进金融监管复杂性的进一步增加,便需要监管当局及相关政府机构予以重新审视。在监管资源并非绝对足够的条件下,对全部银行均赋予内部模型的选择权是违背科学规律的,将会让监管工作承受更大的风险和压力,建议采用类似杠杆率的简单监管模式,同时,针对那些重点银行制定并采取更为严格且复杂的监管原则,还有监管标准,为其配置较大份额的监管资源。
四、结束语
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合理与否,其关键在于成本收益能否达到最佳平衡。为实现这种平衡,应基于资源一定的条件下,对相关路径、方法以及理念等予以进一步的改善,从而完成对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有效控制,与此同时,尽可能地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所产生的一系列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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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完全理论引入到对金融市场的研究领域。研究表明:与产品和要素市场相比,金融市场更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的市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均衡的性质以至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使得金融市场的完善性大打折扣。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
具体来说,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另外,非金融部门财务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资产市场价格的急剧下泻会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银行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相当多的民众,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危机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不同部门是有差异的,但以银行领域最为严重,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认。如果银行单单从事资产管理、货币兑换和支付的话,根本不需要对银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监管。但是,由于银行还进行着把非流动资产转化成流动负债,通过监督贷款和信号传递来降低交易成本的活动,所以对银行业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则,金融市场失灵可能会让银行面临恐慌性挤兑。为了平息动荡,中央银行不得不扮演最终支付者的角色,动用国库来稳定局势。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势必要全体纳税人来负担,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因此应当防患于未然,严格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审慎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正确迅速地采取行动。监管人必须承担监管工作中容忍迁就而引发问题的责任。
加快金融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金融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金融企业的特点是高负债,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和各经济实体,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金融业的会计制度必须坚持客观、严谨、审慎、保持的原则,必须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经营的潜在风险。
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是金融体系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金融交易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严加惩处。
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金[page_break]融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涉及到千家万户,影响面广,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众性,对金融企业的风险必须格外关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能为市场提供信息,以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
内容摘要: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并对货币政策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做出新的思考。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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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允许国外银行到国内开设分支机构,并大幅度放宽业务范围,允许非居民到国内金融市场筹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强国内外机构的融合和竞争;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自由进入国内证券市场;放松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此以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史上频繁出现的金融危机,严重地破坏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并对货币政策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做出新的思考。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完全理论引入到对金融市场的研究领域。研究表明:与产品和要素市场相比,金融市场更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的市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均衡的性质以至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使得金融市场的完善性大打折扣。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
具体来说,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另外,非金融部门财务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资产市场价格的急剧下泻会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银行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相当多的民众,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危机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不同部门是有差异的,但以银行领域最为严重,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认。如果银行单单从事资产管理、货币兑换和支付的话,根本不需要对银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监管。但是,由于银行还进行着把非流动资产转化成流动负债,通过监督贷款和信号传递来降低交易成本的活动,所以对银行业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则,金融市场失灵可能会让银行面临恐慌性挤兑。为了平息动荡,中央银行不得不扮演最终支付者的角色,动用国库来稳定局势。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势必要全体纳税人来负担,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因此应当防患于未然,严格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审慎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正确迅速地采取行动。监管人必须承担监管工作中容忍迁就而引发问题的责任。
加快金融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金融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金融企业的特点是高负债,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和各经济实体,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金融业的会计制度必须坚持客观、严谨、审慎、保持的原则,必须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经营的潜在风险。
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是金融体系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金融交易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严加惩处。
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金
作者: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邹昱
一、金融全球化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全球化对金融监管最直接的影响是使金融监管的对象本身发生了变化。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指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通过日益频繁的并购活动,金融机构呈现出大型化、业务交叉、国际化等特征。90年代,金融机构的并购规模不断扩大,世界上的大型金融集团不断涌现。从1991~1998年底,全球银行业的并购交易值增加了5~6倍。在以美国为首的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的同时,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活动不再局限于同行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并购成为其扩大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如美国花旗银行兼并旅行者集团后成立的花旗集团,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该集团的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各方面。德国安联保险公司收购该国德累斯顿银行,组成全球第四大金融集团,致力于保险、资产管理与银行业务。并购也不再限于一国内部,国际间的并购活动也日益增多。这些特点在2001年的全球金融业并购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美国第一联合银行收购了瓦霍维亚信托银行,成为美国第四大银行;英国保诚保险集团以265亿美元合并了合众美国通用保险,成为全球性的保险公司;花旗银行收购了墨西哥第二大银行,从而使花旗集团拥有的资产超过9000亿美元,其实力得到进一步巩固。
另外,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国际间资本流动的迅速增加、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融合,使得金融风险在国家间的传递渠道扩大,一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不断增加。90年代国际间资本流动大幅度增长。以吸收资本流入份额最多的美国为例,2000年以长期债券形式流入美国的资本净值高达4500多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了近1倍。随着资本项目开放的深入,金融技术创新的发展,国际间资本流动的增长趋势仍将持续。目前,国际市场上存在着许多机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掌握着巨额资金,成为资本流动的主要来源之一。据统计,1990~1998年间,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掌管的资产翻了一番,达到30万亿美元以上,相当于当年的世界国民生产总值。这些资产以各种形式在国与国之间流动,成为传递金融风险的重要渠道。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模糊了国际金融中心的时空界限,使得国际金融市场成为覆盖全球的网络,可以为全球的投资者提供连续24小时的服务。WTO的一项报告显示(OPENINGMARKETSINFINANCIALSERVICESANDTHEROLEOFTHEGATS),从1987~1996年的10年间,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证券发行量从100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5000亿美元以上,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增长了10倍以上,国际信贷虽然增长速度相对较慢,但也已达到4000亿美元的水平。
二、欧洲金融监管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受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各国尤其是发达经济体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以顺应金融机构大型化、业务融合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尽量保证金融安全。为了深入了解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我们考察了英国、德国、捷克的监管情况。
(一)英国的金融监管状况
在成立金融监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之前,英国共有9个金融监管者,包括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BuildingSocietiesCommission、FriendlySocietiesCommission、InvestmentManagementRegulatoryOrganization等。随着英国金融业的变化,金融资产越来越掌握在规模庞大、业务范围广泛的大型金融集团手中,众多监管者并存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因此,英国政府在1997年5月宣布进行金融监管的改革,设立一个新的监管机构,将银行业监管的职能和投资监管职能都并入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于同年10月正式更名为金融监管局。并颁布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将其余监管机构的职能也都转移到金融监管局。该法案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图1英国的金融监管框架
在监管方面,FSA下设5个处:大金融集团处、吸收存款处、保险公司处、投资公司处、市场与交易所处。被监管的机构根据经营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被分配到各处。FSA的这种结构并不意味着被监管的机构只受所属处的监管。FSA存在领导/专人监管(leadsupervision)制度,既对被监管金融集团指定一个管理者,负责协调对集团下属所有法人实体的监管。对小型金融集团的监管采用的是工作组监管的方式(teamwork),一个工作组可能监管多家集团;对大型金融集团,FSA采用集团监管(groupsupervision)方式,该方式也是将领导监管与工作组监管结合起来,不同之处在于,监管人员可能来自多个部门。由此可见,经过改革之后,FSA成了真正的混业监管者。
英国对外国分支机构和本国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方式在欧盟成员和非成员之间有所区别。在欧盟成员内部,对分支机构实行母国监管制度,即英国在欧盟其他成员的分支机构由英国FSA负责监管,欧盟其他成员在英国的分支机构也由其母国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对已经进入英国的非成员分支机构的监管实行国民待遇。由于进入英国的外国分支机构多是以进入英国国际金融市场为目的,开展零售业务的很少,因此对进行日常经营的外国分支机构的监管比重并不大。
英国本国金融机构在非成员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需要经过FSA的批准。但实际运作中,金融机构通常会通知FSA,以维持与FSA的良好关系。对已经设立的海外分支机构,FSA的监管相当宽松。只是通过本国金融机构的合并报表进行审查。
(二)德国的金融监管状况
目前,在联邦一级,德国有4个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监管(如图所示)。需要指出的是,联邦银行监管局与联邦银行都负有银行监管职能,但联邦银行只负责对银行进行现场监管,并将所获得资料汇报给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银行监管局负责对资料的分析,以及确定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对违规的银行进行何种处罚。
图2德国未来金融监管框架
注:虚线部分表示未来的情况。
受监管机构合并趋势的影响,德国正筹备成立金融监管局,将现在的联邦保险、证券、银行监管局作为其下设机构。但与英国的金融监管局不同,这3个部门虽然共同归属金融监管局,其监管职责并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仍延续现有的监管格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行业进行监管。金融监管局的责任主要是协调
功能。可见,改革后的德国监管体系更多地表现出分业监管的特征。考察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远期而言,德国并不排除由不同部门的监管者组成小组,对大型金融集团进行联合监管的可能。
作为东道国,德国监管当局对外国分支机构的监管基本上与英国相同。作为母国,德国监管当局对欧盟以外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要严于英国,但松于美国。德国银行监管局要对本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现场监管,但并不要求其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三)捷克的金融监管状况
如图所示,捷克对金融进行分业监管:国家银行对商业银行和BuildingSociety进行监管;证券委员会对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商、以及银行的证券业务进行监督;财政部负责制定对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储蓄与信用合作社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储蓄与信用合作社的监管。为了加强合作,1998年三方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合作主要涉及在许可证发放、新股东进入、风险补救措施、现场监管等方面信息共享。2000年,捷克国家银行发起成立由各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处理在规制不同金融机构时面临的共同问题,考察统一监管的可能性。到2000年底,已经设立了4个工作组。
图3捷克金融监管框架
注:1.R—规制(Regulation);S—监督(Supervision)。
2.虚线箭头:监管银行的证券业务,包括银行的证券交易商职能,以及银行发行新债券。
捷克金融领域的开放程度非常高,外国金融机构及外国资金的进入非常容易。以银行为例,95%的银行资产控制在外资银行手里,其中89%控制在欧盟投资者手中。因此,捷克金融监管当局的主要监管对象就是这些外国金融机构。由于这些机构绝大多数来自发达国家,如果其在捷克的经营出现问题,将影响其母国的金融市场,因此其母国的监管当局往往会加强与捷克监管当局的合作,客观上造成捷克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力量的依赖。
三、英、德、捷三国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德国和捷克在金融监管的调整过程中存在一些共同之处。这些方面也是我国今后金融监管调整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国内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日益强化。表现最直接的是英国FSA的成立。通过引入领导/专人监管、工作组监管及集团监管等方式,英国金融监管走向了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监管。德国的FSA虽然尚未成立,但监管机构的合并已是大势所趋。捷克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以工作组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加强人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合作是我国今后对金融监管的调整重点之一。在调整过程中可以借鉴这3个国家的经验。但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二)监管机构国际间合作也在不断加强。国际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加国际证券监管机构联盟等国际合作组织,二是与业务往来密切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联合监管等方面的合作。捷克中央银行在这方面的表现最突出,原因在于外资银行在捷克银行业占有绝对份额,与这些银行的母国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会在我国开业,我国的监管机构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将更加重要。
关键词:民间金融契约执行机制效应范围
一、引言
任何契约的完成都必须依赖完善的契约执行机制来规范和保障。契约执行机制可以分为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和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macaulay,1963,Grie£2003)。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契约是完备的,因此可以依赖也只能唯一依赖法律这种契约执行机制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在现实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契约则是不完备的:同时在转型经济下,法律法规通常是不健全的,单纯依赖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往往不能实现合作博弈,必然有其他的契约执行机制来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威廉姆森(2002)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的角度批判了新古典经济学契约执行中法律至上主义的观点,认为私人执行机制是契约执行的重要方式。事实上,不论是公开执行机制还是私人执行机制,都有其作用的区域范围,一旦突破了这一区域,两者的效力就会大大降低。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几种具体类别及效应范围,试图通过民间金融其内在的运行机理来提出一些监管的建议及对策。
二、民间金融的契约执行机制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金融活动,也是通过一系列的契约来完成的,它一般没有正式的、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协议或关系凭据,具有很大程度的不完全性,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或者只有各方交易者默认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无法完全依赖公开的执行机制,其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私人执行机制,本文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具体的执行机制。
(一)特殊的隐性担保机制
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普遍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这种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资源一种资本。在这种社会关系下,尽管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投资行为很难密切监督,但由于与借款人具有一定的地缘、人缘关系,对其人品品格有一定的了解或者可以极低的成本搜索到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样如果借款人守约按时还本付息,社会关系得以维持和继续存在,甚至因为守约而引得更良好的社会关系;但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失信,其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相当高昂,轻者社会关系受到严重影响,无法获得新的贷款,重者甚至出现社会关系的断裂,被逐出其所在社会网络等。这就构成对借款人行为的约束,从而形成一种隐性担保机制;但如果借款者的收益高于断裂人缘、地缘关系所付出的机会成本时,就会发生违约,引发民间金融纠纷甚至民间金融风暴。
(二)基于重复博弈的声誉执行机制
声誉对于经济人而言,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一种约束机制。如果交易一方不履行契约会立即受到终止双方合作关系的惩罚,同时随着信息的扩散,潜在的合作者也会拒绝与之合作,违约方就会失去未来获利的机会,如果借款方信守诺言,则无形中提高了自己的声誉,强化了自己的资本条件。在民间金融中,贷款人在给人提供信贷时。往往会采取一定的贷款策略,如果借款人初始声誉不好,贷款人选择不授信,交易行为也就无法发生,双方也就无法取得收益。如果借款人初始声誉好,贷款人将选择授信。但一般只限于相对较小的额度,只有当借款人的行为表明这笔信贷是有利的并且有保证时,贷款人才会增加放宽信贷限度。因此,借款人若能信守承诺,就可以增加自己的声誉等级,获取更多后续的贷款。为了将来更大的收益,人们往往会克服其短视行为,加强双方长期合作的机会。实际上,声誉执行机制通过长期利益的诱惑来约束借款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保证契约的履行,而长期合作就是重复博弈。
(三)基于关联博弈的声誉执行机制
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1985)提出“社会嵌入性”的概念,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嵌入在参与人的“社会网络”中的,社会网络中的社区规范和文化可以有效约束经济博弈中参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其具体作用机制是通过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中关联博弈的声誉机制实施的。关联博弈是指两个或多个博弈具有相关性,但是关联博弈并不等于两个博弈的简单相加。如在著名的囚徒困境中,如果一个囚徒选择招认(另一个选择不招)获得机会主义收益。那么他出狱后将会招致社区更大的报复,所以招认将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也就是说,一个参与人不仅参与交易域的经济博弈,同时还参与社会交换域的重复性的社区博弈。在社会交换域的社区重复博弈中,作为一个有社会声誉的社区成员,将会获得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
民间金融交易主体处在一个特殊的社区或群范围内,信息的传播速度很快,特别是一些“闲言碎语”。所以一旦交易的一方出现违约,违约方将丧失其作为社区成员的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遭到社区内其他成员的共同排斥,甚至被驱逐出社区。正是社会交换域存在的多边制裁的可信威胁,制约了社区内交易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各方就会在交易域中的民间金融契约博弈中建立自己的社会声誉。因此,在关联博弈的情形下,联结两个博弈和汇合不同的激励约束条件有助于放松激励约束条件,交易方就会面对强效正面选择激励机制,从而使得社区内(群)内的合作博弈的效率提高。
上述民间金融的私人契约执行机制都是以社会资本、声誉价值作为基石,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一旦声誉信息的传递受阻或无法达到,就无法通过该机制有效地阻断借款人的机会主义选择;同样,如果对不良声誉惩罚的置信度受到怀疑,借款人失信的处罚成本不够高时,势必无法达到合作博奕。因此,在特定的村、社区(群)内,交易成员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社区(群)内的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在该范围内。契约执行机制发挥着巨大的效应,强有力地约束着交易各方的契约行为。依据Fukuyman(1995)提出的信任半径原理,当一旦超出社区(群)的边界时,受地域、家族、习俗等因素不同的限制,一个人的信誉真伪就很难识别,契约的声誉执行机制的约束力就可能不再起作用,违约者的违约成本也不会像在社区(群)内那么高昂,这就会使借款人产生投机的心理。因此,民间金融的契约执行机制可以确保区域内民间金融借贷利益机制的顺利实现,但往往对超地域边界的借贷关系毫无约束力,也就是说其产生效力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三、民间金融的嬗变和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效应
30多年来,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一般性的逻辑发展顺序来分析,民间金融扩张和嬗变的历史进程包括四个阶段:一是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企业之间的借贷和集资:二是具有一定组织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各种银背、当铺、私人钱庄、营利性的合会等;三是高级组织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具体形式主要指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作储金会等:四是正规金融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严密的内在体系结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管制之下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规范化运作,如定位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
随着民间金融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演变,建立在地缘、血缘、亲缘关系上特殊的信任关系也不断地突破原有的村、社区(群)的界线,演变为超越血缘、地缘关系的一般普遍的信任关系。非正式制度下的契约执行机制的效用也在不断地弱化,两者呈现一种反向变化的态势。简单说,民间金融组织化程度越低。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力效用就越强,反之,民问金融组织化的程度越高,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力就越弱。
四、政策建议
(一)正确对待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者的关系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者依赖的执行机制是完全不同的,正规金融以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为基础,而民间金融则以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为立足点。民间金融的借贷关系依靠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很有效果。而依靠法律公开的执行机制往往无法解决和约束这类借贷关系问题(威廉姆森,1985)。因此,有关当局决定利用正规金融组织来完全收编或改造民间金融组织的举措是不可取的,如想民间金融能良性发生和发展,政府部门应注重非制度的建设,形成良好的声誉氛围,进一步强化、放大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作用和作用边界,促进其按照市场化的作用机理健康发展。新晨
(二)分类监管民间金融
对于组织化程度低的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其在特定的范围内活动,契约的私人机制对其的约束力较强,运行效率高而风险较低,可以允许其存在,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而对于高级形态的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其已突破特定的社区(群),契约的私人机制对其的约束力已很弱或已丧失,必然要有一种替代的执行机制来保证其运行,因此可以将其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实现规范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