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保险行业

保险行业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保险行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保险行业

保险行业范文第1篇

您的车子有预备胎,您的家庭经济可有预备胎?保险就是家庭经济最佳的预备胎。

人寿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是“家庭幸福的保护神”。

汽车上坡最怕出险况,刹车可保安全,不致下滑,保险就是家庭经济的刹车,可永保目前的生活水准。

保险行业范文第2篇

哈佛大学亨林论教授主持过一个国际经济文化研讨会,结论是:任何国家和个人,不论它发达还是不发达,都是它的文化选择而不是经济选择,任何经济行为的最终目的是文化。

一、突出民族特色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

企业文化,是组织的价值观、共享的信念、团体规范等,“杰出而成功的公司大都有强有力的企业文化”。一般认为,企业文化由物质文化层、精神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等因素组成。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既彰显企业本身发展的价值取向,又鼓舞和激发企业成员的巨大潜力,使社会对企业的认可度大大提高,也使企业成员在思想和精神上真心实意地为企业的发展而共同努力。

民族文化是企业文化的源泉,是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从文化的特性上来说,文化是具有时代性和民族性的。我们通常说的文化包括了地域性、民族性、时代性、继承性等,其中的民族性,就是说文化不同,感觉会很不一样。文化的民族性,能够反映特定民族文化类型的基本特质,具有不同于别的民族的文化心理和文化结构。

有专家指出,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你现在的文化是民族文化,但是你要用现代化的手段去改造你的流程,使这个流程能够适应未来发展,并不是说你的行为一定要放弃民族的特点,但是一定要适应现代化技术的要求。所以,企业文化既要保证民族的特点,又要适应现代化的要求。

企业文化只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才能创造出自己的特色,这是由于在不同的地域和民族中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文化形态,也造就了企业文化的时空性和多样性,因而产生了世界各国、各地区不同的企业文化,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特色。企业文化是个大文化的子系统,各民族、各地域的企业文化共生共荣,组成了世界企业文化的交响曲,使大文化的交流带来了碰撞与汇合、交融与冲突。

此外,企业文化表现在文化的物质层面上具有“浅层的文化趋同”,而在文化的深层次上,各民族和地区都更加注重和发展自己独特的文化特色,而地方和民族特色是企业文化的个性所在,是创造企业文化个性的基础。

二、人保财险企业文化的总体特征和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业的企业文化,主要反映了企业的保险保障功能、融资保障功能和管理保障功能等。其总体特征是:人民保险,造福人民。对客户,笃守诚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其核心价值观是诚信立业、稳健经营、创造卓越、回报社会;工作作风是求真务实、规范严谨、令行禁止、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文化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和谐奋进;经营理念是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企业精神是求实、诚信、拼搏、创新。

人保财险企业文化是一种“市场为先”模式,是代表着在全面开放的市场环境中的先进企业文化,这种企业文化模式具有阶段性。

近年来,呼伦贝尔市人保财险企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企业文化建设还相对滞后。其企业文化研究现状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总体上还显得薄弱。企业文化没有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层次问题去深入考虑,其核心地位也尚未确立。二是缺乏层次性和系统性。企业文化的层次结构存在“断层”。例如,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的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层次、体系、思路等比较明晰,而基层相对欠缺,多以介绍企业文化的意义、涵义为主。三是对企业文化发展的走向和定位缺乏创新,没有全面有效地反映地区和民族特点。

三、再造具有民族特色的企业文化

呼伦贝尔市是中国面积最大的一个地级市,总面积26.3万平方公里,西、北与蒙、俄接壤。有蒙、汉、回、满、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32个民族,我国三个“三少”民族自治旗均在市域,蒙古族是其主体民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简称“分公司”,下同)下设13个旗市级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力求以博大精深的中国人保财险企业文化为纲领,与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纯朴的民族文化相结合,经过不断地演进升华,形成既有中华民族共同特点,又有地区少数民族,特别是蒙古族文化特色的企业文化。其给力点是:

(一)结合市情,对少数民族文化深入理解和吸收

汲取民族优秀文化的营养是创造呼伦贝尔市优秀人保财险企业文化有效途径,也是人保财险企业长远发展的给力点。

蒙古族是一个对世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伟大民族,是中华民族重要的一员,其文化是草原文明的历史见证。蒙古族哲学思想表述形式是多感性、多形象表达,融情理于一体,激发人们的理想和奋斗的热情。

蒙古族的先民是游牧民族。在文化的特质方面,游牧文化折射出兼容、多变、简朴、动态的特点,就像德勒兹和瓜塔里所描述的那样,游牧空间是平滑的、开放的,其中的运动可以从任何一点跳到另一点,因而,人们只要能打破成规,跨越挡在面前的一座一座高原,就可以进入无拘无束的思想境界。

蒙古族传统文化有混沌、通融、结合的特点,它们之间都相互交错、相互结合、相互通融,构成民族文化的鲜明而生动的特色。蒙古族文化具有开放性、刚毅性和崇德性。蒙古族传统文化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的哲学观,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说的,就做人来说,最高成就按中国哲学来说就是成圣,成圣的最高成就是个人和宇宙合二为一,即“追求天人合一”。

这里,“天人合一”中所谓的“天”,就是企业的地区环境,“人”既是企业的员工,也是当地的各民族的人民。在呼伦贝尔市人保财险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是:人保财险企业在追求利润、讲经济效益的市场竞争中,也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尊重民族习俗,与当地各民族精诚团结,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得到地方政府和各民族人民的支持和拥戴,实现人保财险的行业的和谐可持续长远发展。

(二)把握现代企业文化主流,体现民族文化的精华

常言道,“细节决定成败”,但是它的前提是要有战略思维。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总体上把握好现代企业文化的主流,在细微之处又处处体现地区和民族文化的精华。

1.要体现蒙古族文化结构的非浅性,即混沌性,其实质上是对蒙古族文化的混沌性特征的再认识,这从方法论上会大有进步。现代企业文化正是由于缺乏混沌理论,简单化地进行民族地区企业文化再造,产生了“千企一面”的后果。而从从多角度解析蒙古族文化的要义所在,正是企业文化特色的创新之处,并在民族地区得以广泛推广应用。

2.企业文化创作应该适应当今时代的特点和要求,除了要用自己特殊的语言来表达所处的时代实质、科学观念、思想和审美观,以时代精神决定文化的主流方向,同时要融合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化因素去创造出特色。例如,企业形象标志、品牌设计、服装、徽章、文体设施及宣传广告等,都要体现地区和民族特色。

3.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注重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礼仪、习惯等,形象地将少数民族文化反映到人保财险企业文化中去,形成表达特定情感的企业文化体系,其内容展现在企业文化的物质层、精神层、制度面以及心理行层等,形成企业文化的特色体系。

保险行业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销售误导行为;保险销售

从1992年我国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是,市场机制的利益驱动下,信用缺乏在各个行业表现得非常严重,信用缺失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直以来,保险业的销售误导行为备受社会各界诟病。由于缺乏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界定、缺乏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等多种原因,保险业的销售误导行为愈演愈烈,甚至伤及了保险业发展的诚信根基。针对这些问题,2012年10月23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2〕99号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该 《意见》共21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举措不仅对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而且列举了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同时划定了销售误导问题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范围,并对各种销售误导行为将受何种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意味着我国保险销售误导行为逐渐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通过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解决,能够净化保险销售的环境,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增强我们国家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发挥保险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保险市场销售误导行为的内涵分析

(一)保险市场销售误导行为发生的主体和业务范围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主要是指保险销售人T提供不真实的或是会让保险购买人产生误会的信息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将对保险购买人造成重大的认知偏差,导致被保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与损害。

保险市场销售误导行为的主体是指导致保险市场销售误导行为发生的主导者,包括个人与机构。具体来讲包括保险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及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制销售人员等。保险市场销售误导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健康保险、传统寿险等。可以说,只要有保险销售行为的存在,就有可能出现销售误导现象,其仅仅可能在程度上和易发性上存在差异。

(二)市场销售误导行为的客观标准

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保险市场销售误导行为提出客观的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综观这三部法律可以发现,立法者较为一致的立法意图是:首先,将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前置化”,只要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就是违法。其次,“引人误解”的信息除虚假之外,也有可能来源是真实的,但如果经营者把它断章取义、改头换面,或者是放在了不合适的环境和场合,依然会让人产生错误认识和错误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误导客户的标准有两个:第一:宣传内容是否虚假;第二是否作了引人误解的表述,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就构成销售误导。

二、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发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经济人都具有自主性、自利性和理性,他们在市场中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经济利益是导致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根本原因,除此以外,还包括以下客观原因。

1. 保险销售佣金制度不合理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薪资是无底薪的,所以保险销售人员主要经济来源是佣金,而佣金的提取分布极不均匀:第一年佣金几乎是保费的30%~40%,但后期佣金逐年递减。从普遍意义来说,销售人员的收入与新保单直接挂钩,因而他们只片面、刻意地追求新保单的保费提成,从而忽视了自身专业服务品质。于是,虚假广告宣传、错误引导导致被保险购买人受骗上当,甚至导致部分地区发生集体退保的事件等新奇的现象频频出现。这严重破坏了我们国家保险行业的形象。

2. 保险销售人员专业素质偏低

保险销售的进入门槛极低,使得各类人员纷纷进行这一行业,其中即有受过良好教育,有着较高管理能力的人员,也有大量教育水平低,无市场销售经验的人员。目前全国保险营销队伍大约有300多万人,可以说整体综合素质不高,普遍文化水平是大专或者以下,一些销售人员不能精准、详尽地像保险购买人解释说明合同条约,进而有意或无意识地错误引导保险购买人。部分销售人员法律意识浅薄,他们的短期意识远高于长远思想,他们不会意识到要提升自我专业知识、维护保险行业的形象,这样极容易诱发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持续发生。

(二)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危害

销售误导行为波及面广、形式多样,所以可以造成的影响难以估计。销售误导行为容易使大众对保险行业整体产生信任危机,进而对销售工作人员进行抵制、厌恶,最终导致保险购买人把保险销售和传销联系在一起,大幅度削弱对保险行业的好感度。销售误导行为的大量涌现,直接地破坏了我们国家保险的形象,据中报统计,四家上市保险企业在2014年上半年的退休率均呈不同程度的上升趋势。其中新华人寿高居榜首,为3.8%,而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也有3.34%和3.3%,中国平安0.7%。若不采取快速而有效的解决措施,不仅会削弱保险行业的诚信经营基础,还将严重侵犯与损害被保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动摇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地位与形象,阻碍我国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纠正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管理的“黑名单”制度

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牵头,保险行业协会作为监管,成立相应的部门制定统一管理的“黑名单制度”,使得在保险销售过程当中,一旦出现有销售误导行为等违法违规事件存在的情况,立即将责任机构以及责任人拉入这份“黑名单”中。超过一定次数或者一定金额,应立即查处,并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交代。对销售违法违规事件给予严肃处理,并制定相应的“黑名单”处理办法,从而净化保险市场的销售队伍,营造健康的保险销售环境。

(二)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我们国家保险销售人员就业的门槛,这样也是回应社会大众关于保险销售人员的素质需要改进的呼声。并且,在提高保险销售的就业门槛的同时,保险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也相应提高了,进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杜绝销售乱象与理赔纠纷的事情发生。

(三)提高服务水平

从调查中看,保险公司聘用的网络客服以及电话客服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不高,仅对热点险种熟悉。使得消费者咨询的时候不能对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理赔等内容有清晰了解。因此,保险公司应通过培训、考核等形式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在条款解释说明义务方面的能力,避免误导行为的出现。

(四)强化法律惩戒力度

对于一些保险销售人员而言,在保险销售中被抓到误导行为的案件比较偶然,就算被查出,也不会出现大的问题,所以,保险监督部门除了制定严格、清晰的法规制度,同时还要执法严格,强化惩戒力度,增强销售人员对法律惩处的“恐惧感”,不敢“越雷池一步”,达到解决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目的。

总之,保险销售误导存在的客观原因是我国个人信用机制未建立、保险营销佣金制度不完善、营销员监管存在困难、保险合同专业深奥。主观原因是保险公司内控管理不严、营销队伍专业水平不够、营销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不足;法律原因是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要解决这个问题,应采取多项措施(包括落实高管人员责任、公司诚信度信息、搞好投保人教育等),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行为,让不诚信的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无处藏身,并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中国唯有加快发展,尽快结束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并充分尊重个人权利才能真正从根源解决保险销售误导问题。

参考文献:

[1]李胜楠.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的多层次分析[J].全国商情,2016(11).

[2]故名.谨防保险销售误导[J].大众理财顾问,2015(02).

[3]朱怡婧,盛至惠,王h萌.人身保险销售误导的治理对策研究[J].新经济,2015(20).

[4]杨馥,庞楷.不当激励、保险销售误导与监管治理[J].经济经纬,2015(05).

[5]周静.浅议保险销售误导的法律性质及民事责任[J].上海保险,2013(04).

[6]孙晓波.引入销售过程录音监控 治理保险销售误导顽症[J].上海保险,2013(09).

[7]任建国.多管齐下治理保险销售误导[J].中国金融,2012(07).

[8]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课题组,赵衍亮,韩生玉,谢磊,彭志强.保险销售误导与防范[J].青海金融,2011(10).

保险行业范文第4篇

构建先进保险行业文化的基本要求

寻找并利用事物的客观规律是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有效手段。文化有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建设先进保险行业文化首先应从文化的内在规律出发,把握好以下几点基本要求:(一)保险行业文化应植根于中国社会大环境一方面,保险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保险业的经营发展离不开经济社会大环境,保险行业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也必然受整个社会文化大环境的制约。一定时期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和人们普遍的行为方式必将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对整个保险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广义的保险行业文化不应是保险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的简单叠加,更高层次上还应形成保险的社会文化。保险社会文化是保险消费者和从业者共同创造的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总和,是保险企业和行业文化在社会的外在体现。①通过文化的辐射功能,保险行业文化不仅会对本行业,还将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构建先进保险行业文化,应植根于当前中国社会大环境,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进程中,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行业文化,并积极反作用于同时代的社会文化。(二)保险行业文化应体现行业的本质特征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的经营范围和行为方式,保险行业文化也要体现本行业根本特征,这不仅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标志,也是保险业安身立命、发展壮大的基础。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本职工作是为社会、企业和个人分担风险、提供保障。当前,部分保险公司为笼络更多资金,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重保费轻服务,严重偏离了保险的本质,使得保险业的功能弱化,行业边缘化。这种舍本逐末、揠苗助长的经营方式,也给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诸多恶果,对保险资源的掠夺破坏了行业的发展基础,经营理念和考核机制的不科学诱发了错误的价值导向,销售误导和理赔难导致了整个社会乃至从业人员对保险业的不认可。因此,构建先进的保险行业文化,应突出体现行业的本质特征,树立正确的价值追求,回归正确的发展方向。(三)保险行业文化需要长期积累与吸收文化建设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建设,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需要长期积累才能逐渐形成文化共识,进而潜移默化为文化自觉。先进的保险行业文化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挖掘、总结提炼能够引领行业科学发展、凝聚行业力量、约束行业行为,彰显行业价值的可以上升为行业文化高度的积极因素,并对其进行宣传普及,使之成为行业上下普遍接受和遵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才能逐步形成符合行业实际、利于行业发展的保险行业文化。另外,保险作为一种舶来品,应吸收消化西方发达国家成熟保险市场的先进做法与理念,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形成具有中国保险行业特色,具有深刻内涵和广阔外延的先进保险行业文化。

建设先进保险行业文化的实现途径

保险行业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营改增” 保险业 再保险

一、营改增前后金融业的状况以及变化

金融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和链接点,具有融资,调控资源,分散“危机”,并具有政府的宏观调控维持经济生活的平衡等重要作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这一过程就必定对我国经济生活的运作及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基金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等多个金融行业的存在都属于金融行业,其内部结构较为复杂,因此对这一阶段的变革来说是一块放在路中间的“石头”,这是经济史上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巨大挑战。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并不是以净收入纳入营业额,这样的不合理税收制度大大增加了金融行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活力以及扩张力。与此同时,行业与税收机关的连接机制并不协调,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交税与征税成本的双方面增加。

由于此前我国沉重的税负情况危害到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所以就需要一种新的税收机制来改变这种状况,营改增就应运而生。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增加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了,金融业的营业税率由原先的5%转变为增值税率的6%是种非常可行的措施。并推进了我国金融业更好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金融业税负下降的行业及原因

对于大部分的金融企业来说,营改增犹如一股清泉缓慢而又彻底地流过各个金融行业营改增注定是益民的。从2016年的五月份开始,在其他行业都已经进行了营改增的情况下,金融业也迈入了这一进程,即用增值税来代替原有的营业税。这样的改革使得金融服务业的税率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了增值税的6%,加以增值税之中存在进项抵扣的情况,能够实现税负的相对减少。

保险行业受营改增后的影响表现最为明显,但不足的地方在于营改增之后不能马上改变保险行业的税收状况,也就是说不能立刻地实现保险行业的整体减负。这需要保险公司进行适当的管理调整,财务政策的完善,辅之以保险行业的咨询能力提高、尽快地理顺租赁费用的进项抵扣情况。

在营改增后税负下降为利处的前提下,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实际上的操作要复杂很多。在许多银行看来,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的税收改变范围是基本没有改变的,改变的是货物购进,在进行劳务服务,取得资产的增值税凭证的抵扣方面。

营改增后由于抵扣政策的调整,银行为了寻求更多的利润,就需要不断调节内部机构并开发提供出更贴近消费者需求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这样才能在最终实现税负的降低。从而在真正意义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的金融服务机制。

三、保险行业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和原因

不得不让人深思的是营改增之后出现的这样一个现象: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营改增从5月份推出到现在,已经实施了4个多月了。而保险行业的税负就出现了不降反增的情况。首先,在营改增的政策中,涉及保险业的是如下情形:第一,在免税的情况之外,以6%的增值税税率对保险业增收;第二,客户(参与保险的用户)获得的各种保险赔偿不需要缴纳那增值税;第三,在进项税额方面,客户获得的相关现金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四,买入的用于赔付所用的服务或者项目是可以进项抵扣等。

对于保险业来说,营改增这样的系统改革工程要在短期内就让保险行业实现“只减不增”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改革对保险业的理赔项目、采购区域、保险项目的定价、销售渠道、会计核算甚至相应的信息化系统的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

虽然说“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以此来保证增值税抵扣流程的完整性,并实现相应的减税,但这也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导致了利润降低,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相关的应交税额在增值税为6%时进行着进项抵扣,各种包括赔款和手续费的费用支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复杂导致了获取难度加大,这种情形之下,保险行业所在的公司能够获得的进项抵扣的税额额度很小。从而导致了保险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税负在短期内上升,给其行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

除了保险行业之外,一些小额贷款行业的税负也是有所增加,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中桂东,贷款服务及相关顾问费、手续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顾问费、手续费恰恰是这些小额贷款行业收入较多的成分,可得而知“营改增”对于小额贷款行业的冲击有多大。

四、对于保险行业税负的进一步分析

在保险行业价税分离方面,对原有产品的定价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作为消费链中最后一环的个人消费者不会受到价税分离政策的太大影响,只是在进行保险的购买时无法直接获得再带发票;而这样的改动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采购企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者投保企业之间就产生了一个博弈的选择:(表1)

这样产生的三种选择会使得相应的法人业务领域新一轮竞争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