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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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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文第1篇

发包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发、承包人协商就**“御景华庭”商住楼工程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人民币壹仟万元工程保证金。

二、承包人垫资修建该工程从平基土石方至地下室负三层钢筋混凝土底板上口处。

三、发包人从承包人施工该工程地下室负三层底板上口以上工程时,按承包人当月完成产值(以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为准)的80%在次月10日内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

四、承包人完成本工程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设计施工图正负零时,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所交工程保证金叁佰万元。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十层时(含地下室三层)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所交工程保证金叁佰万元。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二十层时(含地下室三层)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所交工程保证金壹佰伍拾万元。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三十层时(含地下室三层)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所交工程保证金壹佰伍拾万元。承包人完成主体竣工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所交工程保证金壹佰万元。此工程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支付不计利息。

五、承包人垫资修建部分工程款,发包人按垫资额(以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为准)的80%分五次支付承包人。第一次,承包人完成主体至正负零发包人支付30%.第二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十层发包人支付20%.第三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二十层发包人支付20%.第四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三十层发包人支付20%.第五次,承包人完成主体竣工发包人支付10%.此款按合同约定支付不计利息。

六、承包人垫资部分工程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第一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正负零发包人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总款30%.第二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十层(含地下室3层)发包人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总款20%.第三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二十层(含地下室三层)发包人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总款20%.第四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三十层(含地下室3层)发包人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总款20%.第五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竣工发包人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总款10%.此款按合同约定支付不计利息。

七、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采用定额或定额文件规定计取进入决算。

八、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45%.质量保修期满三年,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40%.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15%,此款不计利息。保修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时,扣除已垫付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费用。)

九、发包人每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提供支付款额的正规的发票给发包人。

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移交给发包人,审计报告双方认可后,发包人在4个月内完成工程余款的支付。

十一、本工程平基土石方,土石比按该工程地勘报告提供的数据和双方实际仗量计算,土石方运距按双方认可运距计算,其他按定额及文件规定计算。

十二、承包人完成该工程至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其施工期达到或提前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工期,发包人可另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款的5%.

十三、本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承包人提供该工程全套竣工验收资料。

十四、本工程计价依据只采用【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计价定额】2004版和该定额同期的定额配套文件计价,其他计价定额和调差文件本工程均不采用。

发包人(盖章):**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盖章):

2013年 月 日

承包人(盖章):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文第2篇

广告施工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广告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内容:甲方公路入口处指路牌版面重新制作反光膜(按甲方设计版面制作)、水泥库顶有“紫金水泥”四个铁皮字需清洁剂清洗干净、在预热器上有“紫金水泥”四字需清洁剂清洗后重新喷漆、上英文标识需拆除。

二、工程施工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完成。

三、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3日内组织验收

四、工程价款:

指路牌版面重新制作(含贴工等)包干费用:927元(每平方70元计);水泥库项铁皮字清洗包干费用:1355元(每平方米15元计); 预热器字清洗喷漆及拆除标识包干费用:6523元以上费用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安全费等各种费用。税收:1145元上述工程完工验收后总包干费用合计为:9950元。

五、付款方式: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提供税务发票,甲方给予付款。

六、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的有关安全规程进行,并对施工的安全责任负全责,甲方不负任何安全及其连带责任;

2、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甲方的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及时整改;

3、在合同期同双方均不得随意中止本合同,否则违约的一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在约定的施工期限内无法完工,并在延期五日仍无法完成工程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5、本工程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必须符合合格的国标产品。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告施工合同范文2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广告牌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仅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安装地点: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制作费用和安装费用总计:¥元(大写:整)。

2、付款方式、

1甲方于合同生效后上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款项,即人民币元整,即大写:整。

2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述中所述项目整体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即人民币元整,大写:整,在安装完毕后7日内支付。

三、制作、安装方式及质量、安全要求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全面负责所述项目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的整个过程。

3、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材料标准制作、安装本合同一所述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与报价一致,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并保证结构达到设计强度。

四、制作、安装工期

l、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制作安装完成。’

2、在乙方制作、安装广告牌期间,因甲方单方面的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期完工,责任由甲方负责,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遇暴雪天、台风等自然灾害,工期顺延。

五、制作、安装的验收

乙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制作安装完成后,甲方须在3日内验收,并通知乙方验收是否合格,甲方3日内未通知乙方视为合格,如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返T达到合同约束的制作标准与安装要求。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广告所需的资料,保证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广告牌制作和安装的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3、甲方及其委派人员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甲方发现乙方施工材料不合格、工程质量不达标、施工不规范及施工过程中发现广告牌施工方案不合理等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立即整改完毕。

4、甲方应当负责现场施工的总协调工作,并为乙方提供水电。

5、乙方应当保证施工程序符合行业标准,保证所提供的钢制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6、乙方应当确保工地现在周围的清洁、施工废料及时清理干净。

7、广告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拆除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

七、违约责任

l、若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催促甲方付款,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的逾期违约金为元支付给乙方。

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制作、安装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在执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告施工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安装地点: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制作和安装费用总计:¥

2、付款方式

安装好即付清该款项。

三、制作、安装安全要求

意外该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在执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工费;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影响

一、项目简介

福州某市政道路工程位于福州火车站周边,该项目较为复杂,施工难度、施工条件、交通导改和交叉施工干扰较大。该路线全长1.16km,道路红线宽度为40m、50m、55m,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与铁路、地铁、其他道路施工均有交叉及干扰,以及征地拆迁、相关既有设施迁改的影响,实际施工时间较长、市场人工成本不断上涨。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招标,按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下浮率为8.66%(总价下浮率)。工程施工期间签订五份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日期2010年8月2日,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40日历天,计划完工日期为2011年3月29日。经监理批复开工报告日期为2013年1月1日,竣工报告中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实际工期为1291天。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人工费按闽建筑〔2007〕15号计取,投标报价人工费在闽建筑〔2007〕15号文基础上合理下浮,招标文件及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整条款。由于客观因素存在,本工程于2013年1月1日正式进场施工,在此之前,人工费由于市场变化,省住建厅已相关调整文件。本工程从获取中标通知书至竣工验收,经历数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于2011年11月14日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号),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紧接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闽建筑〔2011〕37号文人工预算单价的补充通知》(闽建筑函〔2012〕3号),执行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直至2013年12月29日,福建省建设厅再次根据市场变化人工预算单价文件闽建筑函〔2013〕92号,调整人工预算单价。

二、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的方案和具体操作方法

鉴于征地拆迁滞后等原因,项目缓建、停建导致人工费争议问题,福州市建设委员会依据福建省住建厅2009年6月的《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报请市政府,人工费按施工当期福建省住建厅的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号)调整,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同意市建委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市建委文件、市政府批示文件签订关于人工费按施工当期人工预算单价文件调整的补充协议,结算按实调整。经建设单位、咨询机构等各方审核,存在两种做法,具体如下:做法一: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相关规定及建设单位补充协议约定人工费按施工期政策文件调整的条款,将本工程清单内项目施工过程划分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两个段落分别计算清单内人工费调整,清单外项目人工费按各个施工时间段人工预算单价计入变更清单综合单价,清单内人工费增加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完成工程量人工预算单价根据闽建筑〔2011〕37号、闽建筑函〔2012〕3号规定:第一,闽建筑〔2011〕37号文的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2007〕15号文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调增金额为1086243元;第二,2014年1月1日至竣工验收人工费按闽建筑函〔2013〕92号公布的人工预算单价计,并计取其他各项费用,包含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等,并考虑中标下浮率,共计调增3034651元,合计调增4120894元,清单外项目按施工期的闽建筑函〔2013〕92号人工预算单价计算。项目清单结算金额为140425455元(清单内项目按投标单价未调整人工费,清单外项目按闽建筑函〔2013〕92号人工预算单价并整体下浮8.66%),人工费按闽建筑〔2011〕37号、闽建筑函〔2013〕92号分段调整后的结算总金额为144546350元。做法二:在市建委报请市政府文件中,人工费按施工当期福建省住建厅的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批示同意市建委意见。由于文件中已明确人工预算单价文件闽建筑〔2011〕37,项目人工费按经市政府批示意见执行。结合人工预算单价文件闽建筑〔2011〕37及补充通知闽建筑函〔2012〕3号规定进行人工费调整计算。因本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则本项目实际施工费预算单价均需按闽建筑〔2011〕37号、闽建筑函〔2012〕3号计算,结算中人工费按中标清单人工预算单价执行文件闽建筑〔2007〕15号,增加人工费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闽建筑函〔2012〕3号文规定,闽建筑〔2011〕37号文的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2007〕15号文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计算得出增加人工费总费用为7855883元,项目清单结算金额为135801274元(人工费均按投标报价未调整),结算总价为143657157元。

三、方案对比

做法一与做法二对比,做法一计算得出项目结算总价为144546350元,做法二计算得出项目结算总价为143657157元,做法二计算结果比做法一项目结算总价减少889193元,但是做法二存在不合理因素,详细分析如下:其一,做法二仅考虑市建委上报市政府文件中“人工费按施工当期福建省住建厅的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号)调整”,将人工费按闽建筑〔2011〕37号文及其补充文件闽建筑涵〔2012〕3号文规定调整,未考虑市建委调整人工费的依据文件闽建筑〔2009〕18号中的规定“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因市建委文件上报时间段人工预算单价当期文件为闽建筑〔2011〕37号文,而不考虑后期可能存在的人工预算单价的调整,违背了闽建筑〔2009〕18号中关于“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政策精神,也不符合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政策宗旨。其二,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市建委调整人工费文件及闽建筑〔2009〕18号文件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发承包方约定人工费按施工当期政策调整,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在人工费调整计算做法二中被完全忽略,实属不合理。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指示方,是在建筑工程中最有话语权的单位,忽略建设单位正确的做法,这将影响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管理项目过程中的权威性,对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不利,甚至影响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再者,做法二在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结算的过程中,仅认可结算资料中部分人工费调整文字说明,未能从造价全局出发,忽略建设厅文件宗旨,忽略市场客观变化的因素,过于片面。通过对比分析,做法一相对做法二更为合理,符合建设厅关于人工费计算的文件要领,也与市场变化相符。通过对该项目结算的深入分析,探讨若本项目没有建委关于人工费报批文件及市政府批复,亦没有建设单位关于人工费调整的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人工费变化在结算阶段还能否调整。首先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并未明确人工费包干计取,则从合同角度建设单位缺少人工费调整依据,若直接忽略人工费调整则容易产生支付争议。从政策角度分析,福州市建设委员会依据福建省住建厅2009年6月的《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而且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日期为2010年8月2日,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文件闽建筑〔2009〕18号之后,合同应该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地方政策一致,因此即使建设施工合同未明确施工过程中人工费计算方法也可参考文件闽建筑〔2009〕18号计算。此时可能会有部分人认为签订合同甲乙双方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的条款,应视为默认人工费包干不调整,但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项目合同由建设单位提供格式条款,则应按不利于建设单位一方解释,因此还是应该计算施工过程中人工费实际上涨调整。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尤其是重大项目,非中标单位造成工期延长的项目,项目投资过程中各种计量计价政策极易跟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仍会有很多不足之处,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实时政策文件,一是过程中能方便准确地计量计价及相关补充协议签订,二是为最终结算提供证据支持,减少结算争议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让项目建设过程能够及时、安全且满足设计质量的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中标单位(即施工方)而言,在合同签订时更是应该慎重理解建设单位提供的格式条款,避免损失。施工单位承接项目的目的与建设单位有所区别,其最终目的是在满足建设单位要求,即保证安全、质量及合理施工进度的前提下争取最大利润,保证中标公司利润及公司良性经营,甚至通过重大复杂项目提升公司技术水准,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使得项目承接公司可持续化发展。工程造价控制过程是项目经营管理重要的环节,要时刻与市场经济接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属于有限制的市场经济,社会上供求关系可能时刻变化,市场也就随之变化而变化,而国家政策的作用就是引导市场经济向合理方向发展,避免拉大贫富差距且实现共同富裕。市场变化只会导致项目施工成本的变化,但是政策变化一般会引起公司利润变化,所以就要求中标公司重视项目经营,重视工程造价控制,为公司创造利润,若忽略政策变化则有可能浪费资源和损失利润。如本项目,若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建方未及时理解和消化政策与建设单位协商,市场人工费上涨成本即全部由中标方承担,对于项目建设与中标公司均是有害的。对于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结算的咨询单位审核人员而言,首先是建设单位立场,审核人员的责任是协助建设单位,会同中标承建单位计算出满足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及竣工图等条件的合理的项目建安投资,帮助建设单位尽快完成结算工作。结算审核这项工作势必要求审核人员有过硬的造价技能,其中就包括对建设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理解和对政府单位的政策文件的理解,有能力将结算资料串联起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如若审核人员做出了错误的解释或者忽略结算资料的前后衔接内容,势必给项目结算增加矛盾争议,影响项目最终竣工决算。例如,本项目人工费调整计算的做法二,仅采纳了建设单位当期申报文件中的表述内容。导致做法二的原因就是结算审核人员造价技能有所欠缺,未能正确理解政策及合同文件,未能理解项目开工前的政策宗旨,未能了解施工过程人工费用市场变化及与之对应的政策调整的目的,未能对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依据及过程进行充分理解,最终导致项目审核因人工费调整计算方式有误引起项目结审金额偏差80多万元。

四、结语

综上,人工费的市场变化最终能否体现到项目结算造价的变化上可能由多方面因素决定,如有无相关的政策支持,本项目若是没有福建省住建厅2009年6月的《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中的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相关规定,人工费上涨对项目结算造价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增加的只有中标承建的施工成本;在闽建筑〔2009〕18号文件支持下,建设单位未能同意与中标承建单位签订人工费调整的补充协议,结算审核能否顺利进行,人工费调整计算能否按文件计算就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是否需要仲裁或者诉讼程序都是有可能的;再者就是人为因素,即使是政策、合同及过程纪要、签证文件都齐全的情况,因审核人员的素质技能、思想等都是存在差异的,不同的审核人员审核结果可能也不一致。项目各个参建单位只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引起重视,努力去了解市场、理解政策、收集项目建设过程资料最后共同协商核对,形成被市场认可的合理结果。

参考文献:

[1]付贵东.浅议基层建设工程施工人工费调整[J].现代审计与经济,2020(2):36-37.

[2]常晓青.建设工程结算调整人工费问题的探讨[J].山西建筑,2018,44(15):229-230.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文第4篇

近年来,物价波动异常,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引发工程造价变动较大,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管理,切实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和最高报价值时,建设单位(招标人)及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最高报价值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报价值的时间和具体公布的内容,并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参考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结合投标人自身实力、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但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评标定标时,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人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报价的合理性,确保其价格的合理确定。对超过合理报价区间的,投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和证明资料,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提供或提供不属实的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有关要求,明确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系数和调整办法。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文第5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实施施工合同事宜,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及参与实施等合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作事项

甲方为乙方实建设项目提供服务和指导,帮助乙方项目的快速有效实施。

二、费用的承担

乙方按照每亩柒佰元(7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三、服务期限三年,等同于施工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期满施工项目验收完结合同自动解除。

四、服务费支付款方式

1、为保证服务费和施工费用的正常支付,乙方在农村信用联社开设资金结算户,发包方支付的项目施工费用和县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全部进入该账户,由双方共管,留存甲乙双方印件一并管理,在发包方转入工程款或扶持资金后,甲、乙双方同起动银行付款手续,甲方按核算比例提取自已服务费后,乙方方可自行结算,用于工程开支。

2、因合同施工期限需三年,甲方服务费的提取以发包方每年打入的工程款为基数,甲方第一年提取700元/亩服务费的40%,第二年提取700元/亩服务费的30%,第三年提取700元/亩服务费的30%,在最后一笔提取服务费完毕后,代表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本合同终止。

3、服务费用在施工费用或扶持资金进入专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支付甲方。

五、双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2、甲方有权获得服务费用,有权在设立的共管账户中,直接提取服务费。

3、乙方应保证按照发包方和县政府制定玉露香梨技术标准施工,按要求质量和时间提交验收成果,如达不到验收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影响甲方服务费的取得。

4、乙方保证项目施工资金和扶持资金全部进入专户,专款专用,按约定期限支付给甲方服务费。

5、甲方不参与乙方的施工和管理,项目施工风险和施工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毁约,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若一方违约,除继续履行本合同以外,违约方须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伍万元。

2、如遇国家政策变更而停止项目实施,甲、乙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