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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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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权质权;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商业银行;金融业务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8-0050-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8.11

一、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的法律关系构造及相关主体

(一)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法律关系的构造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可转让的股权出质,设立权利质权。股权质权是指以股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1]。小微企业的股权质权是指小微企业将自己合法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质给商业银行,设立股权质权。这里的小微企业所持有股权所指向的公司,我们称之为目标公司。

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的合同法律关系构造是通过小微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小微企业作为其他公司股东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股权质权合同共同组成。其中借款合同作为股权质权融资法律关系的主合同,而股权质权合同则作为从合同,主从合同共同构成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业务的主要合同。

相较于其他形式质权融资形式的法律关系构造,股权质权融资的法律构造具有其特殊性。在其他权利质权融资关系中,质权合同往往只有质权人(商业银行)和出质人(小微企业)。出质人出质其依法享有的并能转让的权利给质权人,如汇票、提单、债券、仓单等,这些权利并不会涉及相关利益第三方。而在股权质权融资模式中,小微企业不仅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股权质权合同的出质人,还作为所持股权所指向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股权的最终价值将指向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质权人)是否接受该股权质押。如下图所示,其他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往往只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呈现出线型的合同法律关系。而股权质权的法律关系则是出质人(股东)、质权人(商业银行)和目标公司(小微公司)三方法律关系,呈现出三角形构造。

(二)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法律关系相关主体

1.目标公司的辅助角色

在该金融创新业务中,目标公司既不是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事人,也不是股权质权合同直接当事人,不享有直接权利和承担直接义务。但在实务中,目标公司会承担辅助商业银行监管股权质权的角色。商业银行会通过和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质权管理合同,将小微企业所持约定目标公司股权的分配股利存入银行指定账户,以实现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权的有效监管,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股权质权融资风险。

2.商业银行的双重角色

商业银行在该金融创新业务中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作为质权人与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其享有债权人的各种权利,如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等。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为降低借款合同风险,往往约定:“质押登记完成并生效是借款合同生效及其他一切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2] “债务在履行清偿前,债务人停止向股东分红”、“债务在履行清偿前,债务人停止向企业高管发放工资”等条款来降低债权人风险。而作为质权人,其享有质权人的一般权利,如转质权、优先受偿权等。质权人(商业银行)并没有因为股权质权的设立而取得公司股东地位,但质权人(商业银行)为降低借款合同的风险,往往会请求目标股东辅助其管理出质人(小微企业)的股权分红。

3.小微企业的三重角色

小微企业在该融资业务中同时扮演“三重角色”,即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股权质权的出质人、目标公司的合法持有股东。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其与商业银行(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其应该承担及时清偿商业银行借款的义务,保障商业银行债权能够及时得到实现。作为股权质权合同的出质人,其与质权人(商业银行)签订股权质权合同,在借款合同到期不能履行清偿时,出质人向质权人承担质权责任时需要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以尊重其优先购买权。作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合法持有目标公司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小微企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出质给商业银行(质权人)之后,并没有丧失其股东资格。

二、小微企业股权质权的标的

小微企业股权质权的标的就是小微企业依法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依目标公司是否上市可以分为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实践中,小微企业所持有更多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此类股权在流通性、价值评估以及变现上都不如上市公司股票,表现出其特殊性。

(一)小微企业股权质权标的特殊性

由于小微企业持有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1995年《担保法》第75条首先确认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随后在2007年《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可转让的股权出质,设立权利质权。2008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可以办理登记,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冻之前不得申请出质登记。从上述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唯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才可以办理出质登记,而对于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办理出质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小微企业股权质权是以其在目标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价值作为出质标的,而非以其在设立目标公司时所缴纳的出资额度作为标的。这里的股权应该特指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权益[3]。小微企业(出质人)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并不能等同于其设立目标公司的初始出资。小微企业目标公司作为股东享有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包括其可以获得的股利和可分得剩余财产价值两项之和。其中,小微企业(股东)可获得的股利取决于公司盈利情况、行业前景以及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而小微企业(股东)可分配财产价值主要取决于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因此,股权价并非始终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

股权质权主要是以股权交换价值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股权交换价值直接体现为股权的价格。小微企业所持的股权价格并不能实时地通过股票市场得以体现。小微企业所出质股权的价值仅仅是预期值[4]。商业银行应该获取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在财务层面上判断该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合理获得出质股权的价值[5]。商业银行往往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小微企业出质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评估,以期实现股权的公允价值。

正是由于股权自身价值的不稳定性,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虽具有一般质权的特性,如质权的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等,但也存在自身特殊之处[6]。一方面,小微企业所持有股权自身的价值极其容易受到市场等相关因素影响,所以商业银行(质权人)在设立质权时对股权的担保功能难以把握。商业银行作为质权人对股权价值的判断仅仅是一个预期值,实务操作中往往是依据第三方对小微企业股权进行评估的预期值作为设立债权担保额度的基础。另一方面,目标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的闭锁性和人合性决定了其股权流通性和变现能力不如上市公司,因此商业银行(质权人)实现质权时要承担更高的财务成本。

(二)小微企业股权质权出质标的权能

股权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的优先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诉讼权[7]。而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的优先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诉讼权等四种权利是公司基于股权取得的身份性权能。对于股权质权所出质的仅仅是股权中的财产性权能还是也包括身份性权能,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股权质权纯粹是以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部分作为股权质权标的,并不以股东参与公司事务决策作为质权标的[8];有学者指出,股东的财产性权利和参与公司事务决策权共同构成了股东权,在股权质权中不能单纯强调其财产性权利而忽视参与管理的权利,因此认为股权质权的标的包括股权财产性权利和参与公司管理决策权[9]。

笔者认为小微企业作为股东并没有出质股权的全部权能,出质的仅仅是具有财产价值的自益权,而未出质具有人身性质的共益权。换言之,股权质权标的仅仅是股权的部分权能,即财产性权利,而不包括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的权利。这也是股权质权融资相较于股权转让等其他融资方式最大的优势,即小微企业继续维持对目标公司股东的持股状态[10]。一方面,小微企业(出质人)和商业银行(质权人)设立股权质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商业银行债务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能够履行,而不在于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另一方面,若认为小微企业(出质人)将股权出质之后即丧失对目标公司的参与决策经营权,而由商业银行(质权人)享有该权利。暂且不说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经营管理不同行业公司的能力,即便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十分巨大的。商业银行若基于股权质权的设立而参与目标公司决策经营也破坏了目标公司的人合性。

(三)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

在目标公司存续期间,其股权数量、性质等没有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对于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设立之前所产生的股权利益分配,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该利益分配不属于股权质权的担保财产;对于小微企业股权质权出质之后所产生的股权利益分配,该利益分配如无特别约定应属于担保财产,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在股权质权存续期间,目标公司股权可能出现合并、拆股,公司形式发生变化等,致使出质股权发生变动。

1.目标公司合并

市场竞争中,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企业不经过清算程序,而通过合并协议安排直接合并成一家公司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目标公司出现合并的情况下,小微企业(股东)将面临的两种选择,一是接受公司合并行为;二是反对公司合并行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小微企业(股东)将依据目标公司合并协议约定,将原来的股权按照一定比例取得新公司股权。此时,小微企业(股东)可以将取得的新股权出质给质权人。其具体做法为,小微企业(出质人)和商业银行(质权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注销旧股权登记并且在股东名册上做相应变更记载,而向工商重新申请新股权质权登记,并在新股东名册中做相应记载。对于第二种情况,小微企业(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请求目标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小微企业(股东)股权。目标公司收购小微企业(股东)股权后,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至,出质人可以将所得价款提存于相关部门。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债务,质权人可以主张对该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只可以在债权范围内主张相应的份额。

2.小微企业公司形式转换

小微企业(股东)所持股权的目标公司的形式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目标公司转化成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公司形式的变化,小微企业(股东)将按照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置换出相应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商业银行(质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因为目标公司形式的转变而受到影响,仍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质权。相反,由于目标公司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相应债务的情况下,行使股权质权将带来方便。一方面,股权的流通性增强提高了股权变现能力;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治理上的要求比小微企业严格,操作上也更加规范,商业银行债权安全性将得到更大保障。

三、小微企业股权质权的生效

小微企业股权质权何时生效,其与股权质权合同生效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关系,这对于研究股权质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上述两个规定,只确认了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并没有规定股权质权的成立时间,笼统地认为质权合同生效与股权质权设立同时于股东名册的记载之时,这是值得商榷的。立法者对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和股权质权的设立时间不作严格区分,显然是混淆了债权生效和物权设立之间的关系。

其实,债权生效和物权设立并没有必然联系。质押合同的订立和质权的设定并不是同一法律事实,质权合同的订立只是质权设定的基础行为,质权的有效设定,除了要有生效的质押合同之外,还需履行实际交互或者其他特定的公示义务[11]。股权质权合同订立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股权质权合同可以约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债权行为,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而股权质权的设立属于物权的设立行为。债权行为的无效可以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股权质权合同显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小微企业股权质权合同应于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在出质人与质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而股权质权合同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具有公示意义,并不影响股权质权合同的效力。至于股权质权的创设是否需要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定的原理,法律是可以对其规定的。

《物权法》显然已经注意到了股权质权合同生效和股权质权设立混淆的问题,并对该法律漏洞进行了相应的修正。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订立股权质权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没有办理股权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权合同的效力。又依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可见,《物权法》已经将股权质权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质权的设立二者脱钩,即股权质押合同生效于合同成立之时,股权质权成立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时。

基于以上对《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分析,未办理相应的股权出质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质权合同效力,只不过是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作为守约的质权人在出质人到期协助办理出质登记时,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小微企业(出质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助办理股权质权的登记。对于《担保法》和《物权法》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依《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应该适用物权法规定。

四、小微企业股权质权的实现

商业银行(质权人)设立股权质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其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权合同无非面临两种情况:小微企业(债务人)足额完整清偿相关债务和不能清偿相关债务。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债权人)应该返还质押财产,具体而言就是股权质权人应该返还股权。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小微企业(债务人)对商业银行(债权人)清偿相关债务后,商业银行(质权人)应该协助小微企业(出质人)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股东名册中变更相关登记,以恢复小微企业(出质人)完整的股东身份。

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商业银行(质权人)该如何行使股权质权,《物权法》并没有做具体规定,只是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质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质押财产协议折价;二是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对于第一种实现质权的方式,商业银行(质权人)将股权折价之后将自己取得出质股权;第二种实现股权质权的方式,将由第三人取得股权,商业银行(质权人)仅对所得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上述两种方式实现股权质权,都有可能是目标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取得股权,从而破坏目标公司的人合性。

如何避免因股权质权实现而破坏目标公司的人合性,实务操作中也比较棘手。笔者建议在将出质的股权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应该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即小微企业(出质人)承担股权质权责任时,应该首先通知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出质人才可以与质权人协议折价股权或者拍卖、变卖出质股权。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出质人就应该将出质股权优先转让给公司的股东。

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一方面要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其自身的金融安全。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业务模式,不仅实现了商业银行自身金融创新的目的,提高了竞争力,扩大了市场份额,而且还可以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困境。可以说,股权质权融资业务的开展将开启社会、企业以及银行多方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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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艾大力,王斌.论大股东质押与上市公司财务:影响机理与市场反应[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2(4).

股权融资范文第2篇

摘要:股权融资是我国上市公司融贵的首选方式。股权融资成本偏低、股权资金使用风险小、债权资金使用风险是,这是上市公司热衷于股权融资的重要原因。上市公司过度偏好股权融资带采的突出问题是资本使用效率不高,扭曲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企业应增强企业内源融资能力,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关键词:股权融资;劣势选择;偏好;成本;效率;内源融资能力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即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主要包括折旧和留存收益两种方式,这种融资受制于企业规模和盈利状况;外源融资是指从企业的外部获得资金,具体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类方式。直接融资是指企业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增发)等融资活动,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融资活动,也称为债权融资。

改革之初,在传统体制的约束之下。财政、银行、国有企业之间特殊的三位一体关系,使得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形成了比较单一的融资结构——债权融资。有关资料表明,全国6.47万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到63.74%,流动负债率为96.5%,短期偿债能力持续恶化,可谓之为国有企业的债权融资偏好。

考察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时,笔者却发现了有趣甚至相反的情况。即一方面上市公司大多保持了较低的资产负债率,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为股权融资,甚至有些公司资产负债率接近于零,仍然渴望通过发行股票来进行融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几乎没有已上市的公司放弃其利用股权再融资的机会,我们把这一现象称为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其具体行为主要表现在,拟上市公司上市之前有着极其强烈的冲动去谋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在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往往不顾一切地选择配股或增发等股权融资方式,以致形成上市公司集中性的“配股热”或“增发热”。

从根本上讲,中国在过去、现在及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都不是一个资本富裕的国家,在资本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如何使有限的资本提供给那些最需要资本,同时又有投资回报做保障的企业,是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核心问题。对于资产负债率整体较低的上市公司来说,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对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殊为不利。

一、在规范的资本市场条件下,股权融资方式是最后的选择

1958年,美国学者莫迪利亚尼和米勒(Modlilianiand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论文《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该文提出了在完善的市场中,即没有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没有企业破产风险、资本市场充分有效运作等假定条件下,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无关。这一令人意外的结论由于其简洁、深刻,与流行的观点相悖,在理论界引起很大反响,被称之为MM理论。由于MM理论的奠基,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不断得以深入。

历经不断的实践挑战和理论修正,20世纪70年代以后,詹森和麦克林提出了成本观点,而美国经济学家罗斯则将不对称信息引入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

成本观点认为,企业资本结构会影响经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和其他行为选择,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收入和企业市场价值。比如说,当经理人不作为内部股东而作为人时,其努力的成本由自己负担而努力的收益却归于他人,其在职消费的好处由自己享有消费而成本却由他人负责。这时,他可能偷懒和采取有利于自身效用的满足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动。与此同时,该理论认为,债权融资有更强的激励作用,并将债务视为一种担保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促使经理多努力工作,少个人享受,并且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由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但是债券融资可能导致另一种成本。这种债权的成本也得由经营者来承担,从而债券融资比例上升导致举债成本上升。均衡的企业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成本和债权成本之间的均衡关系来决定的。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放弃了MM定理关于充分信息的假定,最早将不对称信息引入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未来收益与投资风险有内部信息,投资者没有内部信息,但投资者知道对管理者的激励制度,投资者只能通过经理者输送出来的信息间接地评价市场价值。企业债务比例或资产负债率结构就是一种把内部信息传给市场的信息工具,负债比例上升是一个积极信息,它表明经理者对企业未来收益有较高期望,传递着经理者对企业的信心。因为举债会使经理者努力工作,同时也使潜在的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前景充满信心。所以发行债券可以降低企业资金的总成本,企业市场价值也随之增加。为了使债务比例成为可靠的信息传递机制,罗斯对破产企业的经理者加上“惩罚”约束,而使企业债务比例成为正确信号。之后,迈尔斯和麦吉勒夫进一步考察不对称信息对融资成本的影响,发现这种信息会促使企业尽可能少用股票融资,因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时,会被市场误解,认为其前景不佳。由此新股发行总会使股价下跌。但是,多发债券又会使企业受到财务危机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资本结构的顺序是:先是内部集资,然后是发行债券,最后才是发行股票。这一“先后顺序”论在美国的企业融资结构中得到证实。

综上所述,现代的资本结构理论分析倾向于债券融资,这一理论在企业的运行中也得到了验证,股权融资对上市公司而言已是一种劣势选择。

二、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实证描述

1994~1997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性融资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1997年出现了73%的高股权性融资的现象,而1998~1999年两年则出现高负债融资的现象,负债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例高达73%和76%,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反差。究其原因,在1997年以前,股权性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配股,并且配股比例不受限制。为约束上市公司配股圈钱成风的行为,1997年出台了有关对配股行为进行限制的政策,以配股方式筹措股权性资金的比例也大幅下降。但2000年以来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家数越来越多。由于以这种方式融资融资额不受限制,发行规模根据项目需求来确定,对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扩张压力较小,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方式,股权性融资的比例又有所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表现为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内源融资。即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关于啄食顺序原则存在明显的冲突。事实上大多数上市公司一方面大多保持比国有企业要低得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甚至有些上市公司负债为零,但从实际上看,目前1000多家上市公司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会主动放弃其利用再次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的机会。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首先,股权融资成本偏低是股权融资偏好的直接动因。从中西方的财务管理理论上说,“债权资金成本低。股权资金成本高”,实际操作中西方资本市场上企业融资也是这样。但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来看,却未必如此。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实际低于债权融资成本,这是因为:一是不分配的上市公司众多,许多上市公司上市后,多年不分配,既然不分配,哪来使用成本,顶多发生一些筹资费用罢了。二是真金白银分配的少,送股、转增的多,真正能连续分红并能超过存款利率水平-的上市公司仅有少数几家。

其次,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也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分离,而非流通股又处于大股东地位,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再融资会使非流通股股东坐享其成,获得股权增值,因而由非流通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往往把股权融资的功能发挥到极致。

再发,我国企业折旧率普遍偏低。目前,即使效益较好的钢铁行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率也仅在6%~7%之间,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企业的平均折旧年限就已经降低到10年,美国为8年,新加坡为3年,瑞典为3~4年。

最后,股权资金使用风险小。债权资金使用风险大也是上市公司热衷于股权融资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如果是通过债权融资,在规定期限必须还本付息,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破产风险往往是十分直接的,这很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而在股市上“圈钱”,可长期使用并且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因此,上市公司热衷于股权融资不仅风险小,而且也是管理层对管好、用好资金信心不足的表现。

上市公司过度偏好股权融资,带来的突出问题是资本使用效率不高。不少上市公司轻易地把资金投到自己根本不熟悉、与主业毫不相关的产业中。在项目环境发生变化后,又随意地变更投资方向。还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把通过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募集的大量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投入到证券市场,参与股市的投机炒作,获取投资收益,弥补主业的不足。这样做造成资金使用的巨大浪费,同时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在股票供不应求的发展阶段,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满足了投资者对股票的需求,在短期内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投机收益的可能。但从长远看,它必然影响公司的盈利,从而影响国有股本的保值、增值,影响公众投资的回报,最终会打击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强烈股权融资偏好对上市公司的成长也有不利影响。首先,大量廉价权益资本的流入,使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非常随意。募集资本的使用效率普遍不高。其次,投资方向的混乱,对形成企业核心能力不利。当前众多上市公司追随“科技热”、“网络热”等投资行为,说明上市公司不了解自身核心能力。最后,股权融资偏好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好处的比例下降,对企业价值最大化产生不利影响。

四、政策建议

股权融资范文第3篇

较之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股权融资吸纳的是权益资本,因此,公司股本返还甚至股息支出压力小,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若能吸引拥有特定资源的战略投资者,还可通过利用战略投资者的管理优势、市场渠道优势、政府关系优势、以及技术优势产生协同效应,迅速壮大自身实力。

但任何一种融资方式有它有利的一面,就必然存在其相对不利的劣势,这主要体现在控制权层面。股权融资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股份稀释可能失去公司的控制权、一部分收益权,甚至发生在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经营手法上与新股东有重大分歧而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以至分裂。

入场券的决定因素

股权融资适用于任一发展阶段的企业,但通常投资收益波动大、预期收益高的企业,或投资有一段较长的无收入或低收入期后才能有高收益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对于投资者而言,管理团队、核心竞争力、市场前景和现金流状况决定了该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投资的入场券。

成熟的投资者不仅仅需要敏锐的洞察力与嗅觉,更着眼于企业的微观层面。通常在选择项目的时候,成熟的投资者最看重的就是企业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的素质直接决定了该企业的发展规模。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通常会存在以下问题,即管理层频繁更迭,人员流动同时也造成了机会成本的浪费,面临的结果只有清盘。真正成熟的管理层不仅要有极其明确的战略、核心的价值观和优秀的企业文化,更重要的是,其带领的团队要有很强的执行力和卓越的操作水平,具备将具体策略与实际行动完美结合的能力。

核心竞争力也是我们关注的重要层面。通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为一项技术或一个优势,也可以是该企业的盈利模式或营销能力,而这些都是唯一且不可复制的。这个能力加上资金等于比较大的成功和比较大的投资回报率。在高科技领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首创的技术与研发能力,并将其转化为商业效益。如果企业家能有一项受保护的先进技术或产品,那就会引起资方更大的兴趣。这是因为高技术行业本身就有很高的利润,而领先的或受保护的高技术产品、服务更可以使风险企业很容易地进入市场,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对于行业的理解,通常,我们关注一个行业、一个企业,至少要看其未来3~5年的发展趋势,以及这个行业是否处于朝阳性的行业,是否处于周期性上升的行业。这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属性、发展历史和目前所处行业周期的阶段性、行业内部的更新换代关系和竞争关系、市场规模,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营销渠道和方法、与其他公司比较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的排名、产品更新换代的能力与优势等。

顺畅的现金流,是保障企业发展壮大的坚实之基,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性现金流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越高越能说明企业产品市场前景良好。从静态的视角考察,当一家企业进入稳定成长期后,健康的现金流量状况一般是: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为正数;投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为负数;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基本保持平衡。

策略决定发展

企业进行股权融资需要有一定的方式与策略。

如果从投资者角度来选择融资,我们可将投资者界定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转让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引进资金,而是为了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而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资本回报为目的,股权可随时转让。

而从融资方式角度来看,股权融资主要体现为VC、私募、上市前融资及管理层收购等方式。

VC――

2005年是VC抢滩中国的一年,各地风险投资纷纷在华撒下银子。2005年以来,各大VC商动作频频:软银亚洲成立一个6.43亿美元的基金,IDG在国内新设立了两笔总金额约为5亿美元的风险投资基金;Kleiner Perkins Caufield &Byers KPCB 、Accel Partner、MatrixPartner三家国际风险投资也于2005年底进驻中国。据近期清科创业推出的“2005中国创业投资中期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上半年共有7家企业完成新的募资,募资基金合计为16.51亿美元,为2004年募资额6.99亿美元的两倍多。从行业上看,IT企业仍然是最能吸引风险投资的行业,占到总数量的63%。2005年最活跃的是互联网,但是从金额来看还是通讯业最大。

以往的成功案例表明,无论是IDG还是软银,都始终活跃于IT领域。IDG长期着力于IT企业的前期创业,软银则已经形成了一个互联网体系的帝国,从雅虎到盛大,再到阿里巴巴,互联网的每一种模式都注入了软银的资金。而2005年以来,他们将目光移向其他行业,开始寻找其他领域的百度和盛大。就在不久前,软银亚洲同凯雷投资共同向天津顺驰(中国)网络不动产集团投资4500万美元。这是软银第一次涉足房地产业,使得软银亚洲成为目前国内投资数额最大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已经超过了3亿美元。

私募――

私募融资是相对于公募融资而言更快捷有效的一种融资方式,通过非公开宣传,私下向特定少数投资募集资金,它的销售与赎回都是通过资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协商而进行的。虽然这种在限定条件下“准公开发行”的证券至今仍无法走到阳光下,但是不计其数的成功私募昭示着其渐趋合法化;并且较之公募融资,私募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由此成为众多企业成功上市的一条理想之路。

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一倍。地区分布上,我国的私募资金又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辽宁和江苏等地,但主体地域却在动态演变。从2001年11月起,广州地区的交易量攀升很快,并已经超过上海、北京,形成“南强北弱”的格局。

2005年3月,东软金算盘公司成功获得由英国联合利丰和另外一家国际金融集团联合投资的760万美元资金,并成立“金算盘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自此,金算盘拥有超过70%的绝对控股权,而英国联合利丰公司和另一家金融集团则持有剩余的股份。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指出,英国联合利丰将帮助金算盘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改善企业管理,打造国际化的商业模式,拓展海外市场,并在未来一到两年内实现海外上市;金算盘将借助海外资本优势实现“在行业内做深,在地域上做广”的发展构想,借助合作伙伴逐步向国际市场渗透,在市场定位、渠道拓展、品牌提升、盈利增加、提高知名度、寻求更好的商业模式方面做大做强,依托国内外强大的人才资源与成本优势,以中低端管理软件为突破口,逐步占领国际市场,在未来使自己成为中低端管理软件的世界性领先品牌。

审视金算盘的成功,我们不难发现,成功的私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偶然中存在着一定的必然性,独有的技术优势和稳定而成熟的盈利模式作为是获得私募的先决条件。并且,企业需根据融资需求寻找合适的投资者。外资往往更看重行业的发展前景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喜欢追求长期回报,投资往往是战略性的;风险投资机构追求资本增值的最大化,他们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上市、转让或并购的方式,在资本市场退出;产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目的是希望被投资企业能与自身的主业融合或互补,形成协同效应。

上市前融资――

作为私募的一种,上市前融资为众多企业上市的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广义的上市前融资不仅包括首次公开上市之前的准备工作,而且还特别强调对企业管理、生产、营销、财务、技术等方面的辅导和改造。相比之下,狭义的上市前融资目的仅在于使企业能够顺利地融资成功。风险资本市场的出现使得企业获得外部权益资本的时间大大提前了,在企业生命周期的开始,如果有足够的成长潜力就有可能获得外部的权益性资本,这种附带增值服务的融资伴随企业经历初创期、扩张期,然后由投资银行接手进入狭义的上市前融资,逐步稳固地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积累经营业绩,成为合格的公众公司。这对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降低公开市场的风险乃至经济的增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5年上市成功的案例不胜枚举,从IT业巨头百度成功登陆纳斯达克募集资金1.09亿美元,缔造了首日市值就已接近40亿美元远远超过四大门户网站的股市神话;到交行香港B股市场成功上市,揭开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纷纷登陆股票市场的序幕。这些无不昭示着上市融资依然是股权市场融资最有效的方式,同时也是投资者退出的最常见方式。而这所有IPO的成功,上市前融资的作用不可磨灭。蒙牛上市前融得的两笔合计4.77亿港元的资金,可谓是其整个资本运作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对于蒙牛起飞的助推效果,甚至要超过上市融资得到的10亿港元。可以说,这两笔上市前融资,使蒙牛后来的上市融资水到渠成。由此证明了上市前融资的意义所在。

此外,MBO、M&A等也是股权融资的重要形式,目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采用了这样的一种变革方式进而融资。

股权融资范文第4篇

股权融资是中小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股权融资指的是企业所有者出让部分股权以获得资金。企业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不需偿还本息,新老股东共享和共同承担企业创造的赢利和亏损。中小型企业股权融资的渠道很多,在选择股权融资方式时,了解不同股权融资方式的优缺点对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1 中小企业的认定

不同国家的中小型企业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欧盟委员会规定,欧盟小型企业的标准是员工人数少于50人,年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欧元;中型企业员工人数少于250人,年营业收入小于1000万欧元。在美国,以美国报纸出版行业为例,员工人数小于1000则为小型企业。我国现行的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个部门在2011年7月4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将中小型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按照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以及资产总额等指标细分为16大类分类标准。

1.2 股权融资的认定

股权融资是企业以筹集资金为运营宗旨,通过出售企业股份来筹集资金的过程。股权融资活动涉及的范围和金额很广泛,从企业家在朋友或家人那筹集到的几万元到大型IPO(首次公开发行)筹集到的巨额资金。

1.3 股权融资的优点

低负担:首先股权融资不同于债券融资,不需要每月偿还利息,也不需要偿还本金,特别是企业营运初期还没有产生利润的时候,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发展业务,这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永久性:通过股权融资筹集到的资金是永久性,没有到期日,不需要归还给投资者。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筹集到的资金用于经营生产,满足了中小型企业最基本的资金需求,保证了企业能够稳定期生产经营状态。

后续投资: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投资者往往愿意提供额外资金用于后续投资。

2 股权融资融资方式

Ted R. Heidrick(2000)以融资对象为依据,将股权融资方式分为:私人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投资、企业内部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公开发售七种。

私人投资:私人投资者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亲戚或朋友。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来自亲戚或朋友的。这类投资者投资时考虑的不仅仅是投资的可行性以及收益情况,更重要的是他们与该企业的密切关系。第二类私人投资者往往和企业没有密切联系,他们一般是通过商业关系或交易网被推荐给企业。他们会对投资行为进行非常严谨的调查并且更期待高回报高收益。

天使投资:天使投资者是有管理经验和技术技能的个人或者集团。他们对投资有着积极的兴趣并愿意协助投资。相比于私人投资者,天使投资者更加的专业和正式,能够给企业提供加珍贵的投资经验。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高成长中小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风险投资公司从个人、金融机构或者企业筹集到资金,将资金再投资以获取更高的回报。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注重短期投资,期待每年20%-40%的回报率。一般来说,企业发展阶段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以及IPO。不同于天使投资着,风险投资公司更专注于处于发展期或者有IPO意图的公司。在我国,早期的风险投资很少,在某些情况下风险投资公司也愿意投资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比如有专利技术,高回报市场的企业。但是,风险投资公司很少投资处于种子期的企业。

银行投资:在美国,银行可以向企业提供一系列的股权融资方案。和风险投资公司一样,银行很少向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投资。一般情况下,银行提供部分资金用来调研寻找潜在的处于发展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如果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有上市的准备,银行就会积极参与到企业的股权融资活动中去。

企业内部投资:企业内部投资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的留存收益。留存收益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企业把没有分配的留存收益再投资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去,这是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一种追加投资。

金融?C构投资:金融机构投资者,比如互惠基金和养老基金,把资金提供给风险投资公司用于中小型企业股权融资。

公开发售:公众是中小型企业股权融资最大的潜在投资对象。通过公开发售,公众只能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企业。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发售筹集到客观的资金,如果市场认可了企业的价值。

企业发展阶段与筹资方式的偏好结构图如图1:

3 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现状

《投资界大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中小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比例占总融资高达78%。其中以农林牧鱼为主的传统行业股权融资比例占总融资82.8%,新兴行业特别是高收益高风险的IT互联网行业,股权融资比例高达93.5%。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即使是在金融制度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但是融资难现象在在中国是尤其的严重。根据2008年中国中小企业生存现状调查报告研究显示,85.6%的中小企业缺乏流动性,破产、停业的中小型企业中有23%的企业破产原因是由于资产外泄。《投资界大数据》还显示2015年9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尽管通过地方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扶持使得中小型企业的融资状况逐步改善,但是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现象仍很严重。

4 改善中小型企业股权融资难对策

4.1 政府扶持计划

一方面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国家政策以及健全的规章制度。目前我国相继推出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完善股权融资市场,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针对性不强。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完善我国股权融资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已经实施多项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发展。除了联邦法律和项目外,各州还相对应的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比如著名的“蓝天法”、“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1958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将公共风险资本注入到民营风险投资企业。在过去的50年里这个计划向小企业提供了200亿美元的资金。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包括因特尔公司、美国苹果、联邦快递以及卡拉威高尔夫。

4.2 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负高,中国人民大学郑新业教授研究发现我国的税负在2006年就达到了34.8%,与此同时美国的税率仅为28%。2013年我国的总税率为68.7%,明显高于发达国家。高税负势必影响投资股权投资的信心。可以肯定的是,优惠政策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通过减少中小企业股权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可以一定程度的促进股权融资投资。

4.3 中小企业合理选择股权融资方式

企业发展阶段与筹资方式的偏好分析反应出了不同的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偏好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完善的公司运营计划,良好的经营管理以及税收优惠等。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应该合理判断出投资者的投资动机、明确公司性质和地位、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发展业务的同时降低成本来吸引投资。以风险投资为例,风险投资偏好成长期和发展期的公司。风险投资者期待高回报,注重高技术含量,高增长行业。如果企业享受到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健全的企业制度,就可以在投资顾问的协助下做出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4.4 扩大融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资本日益雄厚,可以为我国的中小型企业融资提供很好的市场条件。但是国家对民间融资并不认可,而且民间融资多以非法形式存在,其增值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扩大融资方式就需要加大对民间资本的引入。完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设立专业化服务机构来优化投资环境。同时地方政府应该简化融资审批程序,不断完善政府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

股权融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建设性意见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加,但其在融资方面仍然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股权融资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获得资金困难的问题十分重要,因此探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方式,对于加速中小企业的成长,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股权融资概述

(一)股权融资的概念及特点。

股权融资是指被投资者通过转移一定比例的控制权进行融资,以获得企业外部的投资者注入资金的方法。其特点主要有:

1、不用偿还利息。该方式获得的资金不必到期支付利息,投资者的回报基本取决于企业的盈利状况。

2、流动性强。股东进行投资,虽不能从公司抽回所投入资金,但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转让、买卖、继承、抵押等,因此发行股票可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和现金流状况。

3、提升公司实力。发售股票能提升公司实力、信用等级和知名度,产生的资产储备金可为更多的负债融资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二)股权融资的分类。

以融资渠道为标准可以将股权融资划分为外源性股权融资和内源性股权融资两种融资方式。

1、外源性股权融资方式。外源性股权融资分为私募股权融资和公募股权融资两种。私募股权融资是指通过投资者以私募形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将来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并获利。公募股权融资方式包括公开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融资两类。公开直接上市融资指的是在一板和二板市场上直接发售股票来进行融资;间接上市包括买壳和借壳上市等途径。

2、内源性股权融资方式。内源性股权融资多数来自税后利润,由初始投资的股本、资产折旧和留存收益构成。该方式的特点是筹集成本较低,但融资速度较慢,获得资金规模有限。

二、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的商业模式决定了股权融资的可行性。

我国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经营特点。投资者投资一旦成功,企业获得高收益,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比例的回报;投资一旦失败,企业的损失很可能转嫁给债权人,因此风险和收益对于债权人是不对称的。投资者采用股权融资,可通过股权资本价格的提升来获利,有效地解决债权人风险和收益不对称的问题。中小企业“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业模式决定了股权融资的可行性。

(二)当前的金融体系迫使中小企业转向股权融资的渠道。

我国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尤其是大规模商业银行出于稳定性、流动性和获利性等多方面因素,更倾向于与规模较大的公司进行合作,并无过多关注中小企业获得资金困难的问题。中小企业为了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不能单一依靠银行信贷方式,需探索出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就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与手段。

三、我国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现状

(一)中小企业内源性股权融资比例偏大。

世界银行2013年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美国中小企业内源性股权融资金额约占融资总金额的18%,我国中小企业成长所需资金约50%~60%来自初始投资与企业留存收益,利用外部股权融资所募集到的资本仅占资本总额的10%。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把留存收益作为融资的首要方式,以“滚雪球”的方法逐步发展。内源性融资与外源性融资配比不恰当,进一步造成融资成本的增加。企业仅依靠内源性融资方式获得资金速度慢,规模受限,难以满足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

(二)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渠道狭窄。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以私募形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运行的过程中考虑了以后的各种退出方式。但是我国的私募股权融资体制相比欧美国家很多方面并不成熟,融资渠道较狭窄。以天使投资为例,其总体规模较小,融资平台和体系尚未构建起来。投资者以个人为主,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还不够。根据清科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我国的天使投资个人占比70%,团队占比2%,社会闲散资金尚未充分作为天使投资基金以支持企业早期的发展。此外,投资行业集中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企业,地域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省市,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天使投资帮助。

(三)中小企业发行股票融资市场容量有限。

2009年10月23日,深交所开启创业板,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带来新希望。自成立以来,其一直作为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其筹集资金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创业板的开启并不代表全部企业都能进入该平台融资,更多的企业由于不符合上市条件被拒之门外,难以解决筹资问题。

四、我国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困难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原因。

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从经营模式来说,多数从手工作坊开始发展,经营粗放、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盈利水平不足;从管理方式来说,多数采用家族式的管理机制,管理效率较低,内控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意识较差,甚至存在隐瞒财务信息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的问题。经营及管理方面的不足,造成它们难以满足股权融资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故中小企业更多的采用内源性融资方式,以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等作为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二)尚未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我国的私募股权发展时间为30多年,由于发展时间有限,造成了投资文化的缺失,投资者缺乏理性。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机构投资者不多。一般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应该是一种个人或者基金公司在对企业进行较长时间的考察之后,做出的长期投资决策。但目前在我国,多数基金公司没有长期考察投资对象,只是在其上市前某个时期注入一项资金,经过股票市场的炒作以谋取短期资本利得。由于缺少正确的投资意识,往往造成了投资跟风现象,使得投资行业与地区过于集中。

(三)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条件苛刻。

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无论是在法定门槛还是融资准入与规模限制等方面的条件都较为苛刻。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表明,二板市场多数是为拥有自己核心技术的企业及某些成长速度较快、具有潜力的公司服务,这使得很大一部分暂时未达到标准但是成长速度较快的企业被拒之门外,难以解决融资问题。

五、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在股权筹集资金方面产生困难主要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本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完善及我国的股权融资条件较为苛刻等,因此针对这几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以期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问题有所帮助。

(一)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

中小企业应利用自身经营管理的灵活性,积极探寻成长空间和市场前景可观的生产项目;加强技术水平创新,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结构进行改革,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不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守诚信无欺准则;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定时公开财务状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增强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提前为上市融资做好准备。

(二)完善资本市场,拓宽私募股权融资渠道。

拓宽私募股权投资者范围,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增加私募股权资金来源,在保证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和保险基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样可以使得大量闲散养老金和保险基金得到充分的利用;大胆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不仅可以增加资本的供给,也可以引进先进理念和人才,促使国内私募股权融资的良性发展。此外,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及传统行业,如采取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与激励制度,吸引更投资者。

(三)降低股权融资准入门槛,加强对投资者的监管

1、降低股权融资准入门槛。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适当降低二板市场股权融资准入门槛,使得一些资产总额不够、信用条件不太高的中小企业获得进入该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的机会。至于投资者是否愿意投资于这些企业,应由市场上的专业化团队和投资者自主进行选择。诚然,降低融资准入门槛并不代表不需要法律的监管,首先市场主体要进行自律管理,其次监管机构要明确监管责任,采用多手段共同管理,既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又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加强对投资者的监管。二板市场对于众多的投资者要进行资格审查,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做法中得到经验,美国创业板市场上活跃着专业投资团队,他们会把资本注入到那些具备高质量技术水平但融资条件还不够的中小企业。同时,我们也要从日本的实践中获得警示,日本批散户进入创业板平台过分炒作,但散户多数仅追求短期的交易差额,很难进行长时期稳定投资,从而使企业在关键时刻未能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造成众多新兴企业走向衰败。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诸多问题和本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等原因造成其面临融资较为紧张的问题。化解这一难题的主要途径在于提升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完善本国的资本市场体制,持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问题需要从企业自身到社会再到国家全面的协调配合。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其在实际中的应用,发现问题并且及时解决,在总结自身经验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水平,进一步促进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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