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名人的事迹

名人的事迹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名人的事迹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名人的事迹

名人的事迹范文第1篇

1、聪明出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 ——华罗庚

2、邪正看眼鼻,真假看嘴唇,功名看气概,富贵看精神。

3、知足天地宽。

4、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 ——韩愈

5、没有任何动物比蚂蚁更勤奋,然而它却最沉默寡言 —— 富兰克林

6、勤学苦练经典名言,多读多记给力生活

7、凡事须逐日检点,一日姑待后来补救,则难矣。

8、须先立坚卓之志。

9、从人可羞,刚愎自用可恶。不执不阿,是为中道。寻常不见得,能立于波流风靡之中,最为雅操。

10、成为超卓的代名词,很多人并不能适宜需要超卓实质的环境。

11、人的大脑和肢体一样,多用则灵,不用则废 ——茅以升

12、你想成为幸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 ——屠格涅夫

13、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14、天才就是无止境刻苦勤奋的能力 ——卡莱尔

15、给时间一点时间,让过去的过去,让开始的开始!

16、人生在勤,不索何获——张衡

17、效果一番伟业的仅有途径便是热爱自个的工作。如果你还没能找到让自个热爱的工作,继续寻找,不要扔掉。随从自个的心,总有一天你会找到的。

18、立异无极限!只需敢想,没有什么不可能,当即跳出思维的框框吧。如果你正处于一个上升的向阳工作,那么检验去寻找更有用的解决方案:更招消费者喜爱、更简练的商业模式。如果你处于一个日渐萎缩的工作,那么急忙在自个变得跟不上时代之前脱身而出,去换个工作或许改换工作。不要推迟,立刻初步立异!

19、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 ——郭沫若

20、为人不可过于聪明。

21、曾经说过男足的比赛不再关注,但是这是最大的谎言,比赛还是会偷偷的看,进球还是会大胆的喊!自家的孩子还是爱!加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

22、深深的呼吸,吸进新鲜和快乐,呼出糟糕和不安。

23、前世所袭误者,可以自我更之;前世所未及者,可以自我创之。

24、脚踏实地,不敢一毫欺人。

25、好便宜不可与共财,狐疑者不可与共事。

26、智慧源于勤奋,伟大出自平凡 —— 民谚

27、守笃实,戒机巧,守强毅,戒刚愎。

28、勤奋的人是时间的主人,懒惰的人是时间的奴隶 —— 朝鲜

29、好学而不勤问非真好学者。

30、天才就是这样,终身劳动,便成天才! —— 门捷列夫

31、受非分之情,恐办非分之事。

3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3、灵感不过是“顽强的劳动而获得的奖赏” ——列宾

34、勿忘国耻,珍爱和平。作为年轻一代,我们并不应该只有仇恨,而是应该在各个方面提高我们自己,素质礼仪,修养,能力等。

35、对自己不满足,是任何真正有天才的人的根本特征。 —— 契诃夫

36、凡有盛必有衰,不可不预为之计。

37、勤劳一日,可得一夜安眠;勤劳一生,可得幸福长眠 ——达·芬奇(意大利)

38、演戏,演的是角色之间的关系,看到这句话茅塞顿开,生活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最难把握也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习题,表演源于生活,源于基本。

39、天才是百分之一的灵感,百分之九十九的血汗。 —— 爱迪生

40、一身能勤能敬,虽愚人亦有贤智风味。

41、勤奋和智慧是双胞胎,懒惰和愚蠢是亲兄弟 —— 民谚

42、如果你正用常识来处理会很简单的事情搞得复杂,或是正把虚荣当成是实惠的话,令人遗憾的说,你也许已经变成了自己曾经鄙视的旧式人群。

43、任何倏忽的灵感事实上不能代替长期的功夫。 —— 《罗丹艺术论》

44、兄弟和,虽穷氓小户必兴,兄弟不和,虽世家宦族必败。

45、人以气为主。

46、广其识则天下大。

47、务须咬牙厉志,蓄其气而长其志,切不可恭然自馁也。

48、君子之道,以知命为第一要务。

49、衰退的,而且会有慢性的腐朽中归于消灭。 —— 《克雷洛夫寓言》

50、凡办大事,以识为主,以才为辅;凡成大事,人谋居半,天意居半。

51、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 ——《真心英雄》

52、神童和"天才",如果没有适当的环境和不断的努力,就不能成才,甚至堕落为庸人。 —— 维纳

53、相由心生,确实是挺可怕的,保持那颗最初的心,不求出淤泥而不染色,但求做到过得了自己的坎,不需要事事都圆滑机智,有点棱角才是自己。谦虚是最重要的课程,随性自然,没必要随波逐流,这个世界的人都一样的话,也没有太多的乐趣,棱角有时会成为人生的亮点。

54、国家之强,以得人为强。

55、吾观乡里贫家儿女,愈看得贱愈易长大,富户儿女,愈看得娇愈难成器。

56、举止端庄,言不妄发。

57、凡有用之物,不宜抛散也。

58、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

59、天才绝不应鄙视勤奋 —— 小普林尼()

60、天生的能力必须借助于系统的知识。直觉能作的事很多,但是作不了一切。只有天才和科学结了婚才能得最好的结果。 —— 斯宾塞:《jiaoyu论》

名人的事迹范文第2篇

从上古时代至今,人类的平均寿命有了较大的提高。据考古学家的研究,50万~20万年前的北京猿人平均寿命只有17岁左右。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平均寿命有所延长。据有关资料证实,古希腊人的平均寿命估计是20~30岁;古罗马人是15~30岁;中世纪英格兰人的平均寿命估计是33岁;20世纪初美国人的平均寿命估计是48岁左右。据联合国统计资料,到1995年,全世界人均寿命已达到65岁。2007年,世界人均寿命最长的是日本,男性平均79岁,女性平均86岁。

在我国,1947年平均寿命为35岁,2007年提高到72.5岁(男71岁,女74岁)。

寿命的增长也有极限

从以上脉络可以看出,数千年来,人类的平均寿命提高了数倍。但细心的您可能已经发现,这个得到极大提高的其实只是“平均”寿命。也就是说,古人和现代人的最高寿命可能并没有这么明显的区别。在古代,之所以人的平均寿命只有三四十岁,主要是由于医学特别是妇幼保健方面的落后,导致婴儿、未成年人死亡率较高,拉低了人均寿命。同时长期战乱也是人均寿命较低的一个因素。而那时人群的最高寿命与现代人并没有太大的差异。

对此,科学家对现存原始部落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宾地布人是澳大利亚中西部沙漠的一个小部落,40年前,这里仍属于原始人的后期阶段,保留旧石器时代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于上世纪60年代经政府干预后结束)。统计发现,该人群尽管幼年和成年的死亡率均高,导致其平均寿命很低,但活过中年后,他们的寿命就与西欧人相差无几,长寿者亦不乏其人。

可见,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学技术的进步,只是减少了人类早年夭亡的发生,让更多的人可以接近自然死亡的寿命,而人类的最高寿命并没有很大幅度的提高。那么,目前的人均寿命是否就是人类寿命的极限了呢?人类的寿命还能继续提高吗?

寿命的极限在哪里

法国博物学家布丰最早开始对人类自然寿命的研究。他根据对哺乳动物寿命的观察与研究,推论人的自然寿命应为其生长发育期的5~7倍,人的生长期是20~25岁,这样人类的寿命就应该是100~175岁。

另一种推算方式是计算体细胞的分裂次数。比如,太平洋的一种海龟,其个体细胞一生分裂72~114次,寿命可达250岁;鸡细胞一生分裂l5~35次,寿命最长可达30年;人类细胞一生可分裂50次左右,据此推算,寿命至少达120岁。

名人的事迹范文第3篇

在所有的批语家中最伟大、最正确、最天才的是时间。

愚者偏爱物质的珍贵;智者偏爱时间的价值。

童年时期的每一滴汗水,顶得上成年时期许多天紧张的劳动。

在时间的稿纸上,每个人都在写着自己的历史。

当你抓着今天时,你就会前进一步;当你丢弃今天时,你就停滞不动。

时间可以决定生命的长短,而不同的生命也可以使时间延长和缩短。

时间像一位奇妙的化妆师,自然而又公正地描绘着人们在不同时期的形象。

青年是诗,中年是小说,老年是散文。

落花不会有芳香,流光不会有再现;

逝水不会有重归,时间不会有重返。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发方悔读书迟。

最吝啬时间的人,时间对他最慷慨。

既然时间给予人金子般的年华,人就应该让时间金子般地闪光。

追赶时间的人,生活就会宠爱他;放弃时间的人,生活就会冷落他。

惜时和勤奋不仅是天才的摇蓝,也是一切成就的母体。

名人的事迹范文第4篇

域名登记管理者是负责对通用顶级域名(gTLDs)及域别代码顶级域名(ccTLDs)进行注册及管理的机构,其通常具有三方面职能:第一,域名登记,即作为域名登记者(domain name registrar),在经过检索核实域名注册人(registrant)申请注册的域名并未被其他域名注册人事先占用或未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域名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登记;第二,域名维护,即作为域名维护者(donmin name egistry),定期对域名注册记录数据库进行追加、更新,提供域名记录的解析和定位服务,以确保网络信息流动的畅通;第三,域名管理,即作为域名管理者(domain name authority),协调和管理与域名相关的各类技术及行政事务,例如域名技术标准的制定、域名结构体系的确定以及域名争议的解决等。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是原先在通用顶级域名领域中处于垄断地位的登记管理者,而域别代码顶级域名的登记管理者(通常为各国或地区的网络信息中心(NIc),例如我国。cn下域名的登记管理者即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则往往仿效当时的NSI模式,将域名登记、维护、管理乃至域名争议的调处职能一手统揽。而今,伴随着1999年9月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对NSI公司垄断权力的终结,国际上的域名登记管理模式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

通用顶级域名领域,ICANN继接手NSI公司的职权后推行了一系列分权措施:一是将通用顶级域名的登记受理权力下放并引入竞争,域名注册人可自由选择任何一家经过ICANN评估认可,并与ICANN签订委任协议的域名登记者(Accredited Registrar)进行域名注册;二是将域名争议的调处权利外放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而ICANN自身则致力于研究新顶级域名出台的可行性,以及对互联网络的治理问题(Internet Governance)加以探讨和实践。

ICANN大力推进的域名登记管理新模式在域别代码顶级域名领域同样引起了巨大反响。例如日本与加拿大相继于2000年7月与11月效法ICANN改革。jp和。ca下的域名登记管理体制;中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10月6日终止台湾网路资讯中心(TWNIC)的垄断权,选出6家民间经营者。tw下的域名注册业务;而香港网络信息中心(HKNIC)现已委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处理。比下的域名争议。另据信,我国即将在经过充分研究及评估后,取ICANN模式之长对。cn下域名的注册及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作为起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目前已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现已接受CNNIC的委托与授权,将于2001年1月1日起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中文域名争议。

考虑到目前域名登记管理模式中出现的职能分化新动向,本文所拟考察的域名登记管理者的范围拟适当扩大,即不仅包括集登记、维护与管理功能于一身的传统域名登记管理者(例如CNNIC),也将包括因ICANN模式的推行而权力分化后,仅具有负责域名注册或域名管理单一职能的域名注册者(例如经ICANN委任的域名登记者)和域名管理者(例如ICANN本身)。

二、域名登记管理者可能卷入域名争议的情形

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域名登记管理者在行使各类职能过程中最通常可能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其引发的主要原因是权利人认为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商业识别标记(如商标、商号、服务标记等),而域名登记管理者卷入此类域名纠纷又可大致归因于下列四种情形:

1.域名登记管理者成为权利人无法确定域名抢注者时的替罪羊。

由于目前域名的登记程序日趋简化,域名注册人对于域名注册的查询、申请、付费往往可以借助网络简便地“自助”完成,加之多数国家及地区对于域名注册持先到先得、不进行审查的放任态度,致使不少心怀恶意的域名抢注者(cybersquatter)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络的虚拟性掩盖自己的行踪。因此当权利人发现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在网络空间中受到侵害但却找不到抢注域名的加害人时,他们很自然的反应即是向侵权域名的登记管理者直接主张权利。

2.权利人为确保能够获得胜诉赔偿而追加域名登记管理者作为共同被告。

正如一位美国知识产权学者所总结的那样,由于基本不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资格限制,因此海外的域名抢注者多数是夫妻老婆店或是地下室里的小年轻。而权利人一旦下定决心将域名争议告上法庭,他们的诉讼请求将不再是单纯要回域名或是申请注销侵权域名这么简单,而会附加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赔偿金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往往会一并告上域名登记管理者,以求提高胜诉后实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3.技术故障原因。

虽然科学技术的日臻完善使得域名登记管理者因技术故障原因而卷入域名纠纷的可能性正在不断减小,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恰如一名英国法官在1996年著名的Pitman案判决中曾感叹的一般:“这(指技术故障)原本不应该会发生,但它却是确实发生了”。在Pitman案中,被告Pitman出版公司向另一被告英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NominetUK首先注册了系争域名“pimmn.co.uk”,但由于其后原因不明的技术故障,系争域名在不慎自动注销后被原告Pitman培训公司再次注册成功。结果Nominet在以“申请在先”为由将系争域名重新划归Pimaan出版公司所有后,被Pitman培训公司告上了法庭。

4.由于域名登记管理者的过错。

与上述三种情况相反,本种情况强调的是域名登记管理人的主观因素和恶意状态,即域名登记管理者或其雇员有从注册或维护某一域名的过程中牟利之恶意,例如故意同域名抢注者相互勾结,致使权利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域名被抢注。这里涉及到的另一法律概念是雇员责任问题,它是指即便存在真实恶意的只是域名登记管理者的雇员个人,但只要该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域名登记管理者作为雇主也应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值得指出的是,本种情况似乎只是一种依据法理而进行的推论,因为至今尚未发生过任何一起域名登记管理者因其自身或雇员的主观过错而成为被告的先例。

三、域名登记管理者的法定免责

尽管如前文所述,域名登记管理者可能因种种原因卷入域名纠纷,但被诉与败诉两者却不能同日而语。由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如欲认定域名登记管理者在域名纠纷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则权利人必须证明域名登记管理者确实存在过错。而判例资料则显示国外法院在审理以域名登记管理者作为被告的域名案件过程中,总是一致地判定免除域名登记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前述英国Pitman案中,法院虽然认定被告Nominet UK维护的域名注册登记数据库确实发生了技术故障,但却同时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会因此而获得支持。

而美国对于域名登记管理者法定免责的规定则更为完善。如在1997年的奥斯卡案中,原告美国电影科学艺术学会因被告NSI公司允许他人将原告的“奥斯卡”(OSCAR)及“学院奖”(Academy Awards)商标注册为域名(如“oscar.com”、“theoscars.com”及“academyaward.com”等),而向法院起诉,控告NSI公司商标侵权、商标淡化、误用原告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及与他人合谋共同进行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及商标误用。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判定:①由于NSI行使的域名登记及维护职能并未构成对原告商标的商业使用;因此对NSI的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及误用注册商标指控不能成立;②由于NSI的域名注册行为并未使任何与原告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商业使用领域,因此对NSI的不正当竞争指控不成立;以及③由于NSI无法事先知悉域名注册人将如何使用注册域名,且NSI无法对可能的域名侵权行为加以控制,因此对NSI与他人合谋共同进行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及商标误用的指控同样不能成立。

奥斯卡案的判决确立了域名登记管理者“无过错即无责任”的法定免责原则,该案的判决理由继而又通过多次反复地引用、实践、补充及完善,成为指导美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基准,并最终融入美国国会1999年12月制定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第3004条“责任限制”之中。该条第(2)(iii)款明确规定: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域名登记者、域名维护者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从注册或维护某一域名过程中牟利的恶意,否则该等域名登记管理者将不会因为对某一域名进行了注册或维护而应当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域名登记管理者的约定免责

除了在英美等国已有判例或立法明文免除域名登记管理者因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外。为了周全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域名登记管理者往往会在法定免责之外或在当地法律未对法定免责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约定免责的方式,即在由其制定和使用的各类格式性域名注册协议中订人免责条款,以求得在纠纷发生时,其可凭借该等条款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域名登记管理者通过免责条款约定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历史可追溯至由NSI公司早期制定的各类域名文件之中,而在目前以ICANN为主导的通用顶级域名登记管理模式下,ICANN通过其于1999年10月24日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约定免责作出了更为详尽、完善和周密的安排:

首先,《办法》在事前将合法地注册及使用域名规定为应当由域名注册人自行承担且与域名登记管理者无关的义务。《办法》第2条规定,域名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域名及在向任何域名登记者要求维持或续展域名注册时,必须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a)域名注册人在域名注册协议中填写的各项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b)尽其所知,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将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c)域名注册人对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非法目的;以及(d)域名注册人将不会以故意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的方式对域名进行使用。同时,《办法》还规定域名注册人应自行负责确定其注册的域名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其次,《办法》在事后规定域名登记管理者与任何可能发生的域名争议无关。《办法》第6条规定,域名登记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域名注册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因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域名注册人不得将域名登记者列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域名登记者牵扯入任何此类程序之中;一旦域名登记者被列为此类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域名登记者将保留提出全部合理的抗辩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权利,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办法》第4条(h)款也相应规定,ICANN及域名登记者将不会参与由专家组负责处理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协调与运作,也不会对专家组作出的裁决结果承担责任。

由于在当前通用顶级域名的登记管理实践中,ICANN规定《办法》必须作为附件被纳入域名登记管理者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域名登记协议之中,因此上述《办法》中关于免责内容的规定即借此转化为有利于域名登记管理者的免责条款和对域名注册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倘若权利人向域名登记管理者提起民事诉讼,域名登记管理者即可以该等免责条款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向受案法院举证。

五、CNNIC当前采用的法律责任模式及对其完善的初步建议

CNNIC是我国。cn域名的登记管理者,它集域名登记、维护及管理职能于一身,在我国的域名登记管理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该机构提供的服务终止,我国所有顶级域名为。cn的网址均将无法访问。笔者认为:为保障互联网络在我国的顺利发展,防止此类不堪设想的后果发生,CNNIC自身与我国立法部门均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CNNIC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或被过多的诉讼所累。故在本文末,笔者将在分析我国目前对于域名登记管理者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CNNIC的法律责任模式提出一些初步建议。

(一)CNNIC当前采用的法律责任模式

我国现有域名文件中对于域名登记管理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处:

第一,关于域名注册人的责任。原国务院信息办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域名办法》”)第19条第(2)和(3)款,以及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下称“《域名细则》”)第7条均明确规定:域名注册人应当(1)对选择的域名负责;(2)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以及(3)保证其对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第二,关于CNNIC在争议发生时的责任。《域名办法》第23条规定:域名注册人应自己负责处理任何因域名与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冲突而引起的纠纷,并承担法律责任;《域名细则》第13条更是将纠纷的范围拓宽至“所有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

第三,关于CNNIC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的责任。《域名办法》第23条和《域名细则》第13条均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其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等域名管理组织无关。而CNNIC在最近公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15条中将此进一步细化为:“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应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解决程序”。

(二)完善CNNIC法律责任模式的初步建议

1.规范约定免责制度作为基石。

将CNNIC当前采用的法律责任模式同前文第四节所介绍的ICANN约定免责制度相对照,不难发现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由此足见我国在域名登记管理者的约定免责问题上同国际通行的作法尚较接近。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即在ICANN约定免责制度下,各种关于免除域名登记管理者责任的约定通过作为域名注册协议附件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这一纽带,被有机地转化为域名登记管理者享有的各项合同权利。而在我国,《域名办法》和《域名细则》则均为与域名注册协议相互割裂的独立文件。笔者认为如果不将该等域名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转化为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合同效力的约定,由于《域名办法》和《域名细则》的制定者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处于相对低位的层级,因此这些域名文件的法律效力将很容易受到挑战和冲击,从而使保护CNNIC的相关规定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故笔者建议应规范约定免责制度,由CNNIC采用明示方式,将各类域名文件中关于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条款均直接归并入CNNIC与域名注册申请人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之中,以合同形式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提供基础。

名人的事迹范文第5篇

一、建立和发展新型的师生关系

对孩子来说,老师的爱就像冬天里一缕阳光,融化冰雪,温暖世界;老师的爱就像春天里的丝丝细雨孕育万物,滋润心田;老师的爱就像一座座无形的桥,沟通着一个个幼小的心灵。记得有一次在课堂上,我问了一个问题,张良立刻站起来答非所问,以至全班同学哄堂大笑。我环视了一下全班同学,立刻鸦雀无声。我用亲切的语气说:“给大家一个理由好吗?”他很自信地说出了自己的理由。其他同学也各抒己见。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张良的思维很独特。此时的我意识到应给每一位学生创造展现自己的机会。培养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关心每一位学生,树立新型师生观,要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二、用爱心教会学生做人

“浇花要浇根,育人要育心”,教师应以慈母般的爱心精心又独具匠心的采取有效的教育方法,去弹拨学生的心弦,才能引起共鸣,收到良好的效果。一切最好的教育方法,一切最好的教育艺术都产生于教师对学生无比热爱的炙热心灵中。

三、放下师道尊严的架子,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教师要坚决摒弃教学中的“专制主义”,要树立教学民主的观念,要有转变“角色”意识。也就是教师放下师道尊严的架子,走到学生中去,做学生的朋友,创设民主、平等、自由、和谐、主动探讨和大胆质疑的教学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不唯书,不唯师,不唯上,敢于议论和争辩,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正是因为不同思想的碰撞才能激发创新意识,激活创新思维、产生创新观点,张扬个性。让学生的个性、特长得到锻炼和提高。

四、用赞美激励学生

每个学生都是有进步要求的,都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因此,应尽量给学生以鼓励,让更多的学生得到表扬。在学习中体验成功,体验学习的乐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死学为活学,让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获得成功的喜悦中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