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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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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

出租屋管理范文第1篇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一)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保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屋出租人应及时填写《暂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出租人留存一份,上报派出所一份),保证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进行登记。

三、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四、房屋出租人应按要求安装河南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社会版,保证将承租人的及泵信息在24小时内准确录入、上传。

五、房屋出租人应在出租房屋明显处张贴民警承诺牌保证在租住人员入住后告知其应旅行的责任和义务。

六、房屋停止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房屋出租人应保证在一周内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城中村出租房屋应指定专人作为该出租房屋的房管员,专职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防范工作。

八、城中村房屋出租人,应按照城中村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项安全防范设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因防范设施不完善或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承租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安全防范设施不完善或治安管理措施未落实的房屋,房屋人不得将该房屋用以开办旅馆或出租给承租人开办旅馆。否则,派出所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经通知仍未整改的,派出所将予以取缔。

十、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开办旅馆的承租人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

十一、房屋出租人负责对承租人的现实表现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保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至第八条的行为、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责任书第十一条的行为,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的行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房屋出租人和村委会各执一份,派出所备案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房屋出租人:

村委会:

(加盖公章)

派出所: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二)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人不得再行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屋地址:

服务处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员: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三)

为了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两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租赁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本责任书所称的租赁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

第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第四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让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租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因刚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将承租房屋再转让他人的,应当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时的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第七条、检查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何法有效证件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屋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 出租屋 管理系统设计 实现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8(a)-0171-02

城市出租屋人口流动性管理作为复杂的社会性问题,需要政府契合各类社会力量进行良好资源整合的前提下,开展新的管理模式,控制人口信息,稳定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出租屋的人口管理进行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并且在管理过程中也获得显著提升。例如:管理期间能够明确管理责任的主体性要求,并能多渠道的保证管理经费的投入力度,在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的进程中,保证出租屋的流动人口处于可控性。

1 出租屋管理系统设置的必要性

管理流动人口的最佳方式即“出租屋”管理,定位出租屋后,要在其特性的前提下总结规律进而开展社会管理,规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性强权管理,使管理更具人性化。出租屋是有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住房让给其他人暂住,房屋租赁作为一种简单的民事行为,基于平等互利存在的市场易活动。

目前,由于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或者控制逐步弱化,目前很多资源和信息政府的掌控力度略显不足,因而要在动态环境下,让出租屋遵从市场运行机制开展有效的社会化管理。但是管理中要注意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的集中,同时分好主要和次要,引导的主体是市场,政府做好协调和监督的辅助工作,通过强化社会管理理念,进而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掌控,目前出租屋的控制可以通过管理系统实现,录入信息和相关数据,时刻监控城市流动人口的变化状况,这对于稳定城市经济发展,保障城市稳定有积极意义。

2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点

2.1 业务特点

2.1.1 信息量大,信息增长速度快

城市中流动人口的数量能达到十万计左右,如果城市规模比较大能够达到百万计人口,其中每一个流动人口能够包含的文字信息或图片信息等都极为丰富,另外还有出租屋的人口数量,或者人员信息管理等相关数据,这部分信息量加在一起数据量非常庞大,并且信息持续增长量也非常迅猛。

2.1.2 数据种类繁多,处理方式多变

流动人口信息是一个多变的信息,所以,政府需要在此做好相关的数据统计和调查,通过统计中的分析、查询或者决策等相关措施,统计不同类型的流动性人口,针对人口状况开展针对性处理措施。因而,计算机处理系统应是并行的多功能处理系统,在处理期间要保障处理的灵活和稳定性,并且在处理过程中要集聚拓展性,满足数据的繁杂性要求,分类好各类数据。

2.2 系统设计出发点

由于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具有多点、多层、多级式的,因而出租屋以及流动人口在任何一个城市都存在,不同区域之间掌握的信息有不同之处,为在管理进程中满足“旅业式、小区物业式、散居分片式”的管理要求。就需要对各类要求和任务做好系统化统计,第一,要求应用系统的结构设计要根据流动人口的业务流程或者业务要求进行系统化设计,设计进程中需要综合政府、派出所、街道服务中心,建立网络化管理模式,并通过社区管理的方向及时将信息传达到派出所,然后由派出所出面把所有的信息网络散布到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分局等人口普查部门;第二,应用系统管理过程更具多样性要求,由于应用系统不是单一的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管理模式,在管理时可应用近年来比较常用的技术(GIS),用以表达出租屋和流动人口间的空间信息内容。

3 设计中需重点考虑的因素

3.1 业务划分、功能设计的准确性要求

业务范围设计时需要率先考虑情况公安部门和政府部门在流动出租屋内的人口实际情况,系统在人口统计的过程中要适应人口的增长和需求变化状况,因而,系统可以借助于灵活的框架结构做好组件计算。框架结构在开设时要本着灵活的开发模式做相应数据处理,根据社区现有的需求量做好二次需求开发,这将为实现各类服务功能做好系统重建,同时组件技术设计进程中,要根据要求做好需求定位,并根据调度状况更新部分组件或加入组件做好系统原型调整,目的是适应新的变化发展要求。

3.2 系统设计契合居民居住习惯

系统设计时,要根据现有的居民居住习惯开设流动人口设置要求,比如:旅业式和小区物业式设计要求中,要求设置要符合行政区域要求,设计进程中需要有行政区域、街道或者固定的社区、任意的小区。同时,系统要衔接CCIC,系统设置的宗旨即分析出租屋或者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要求,并对应数据量做好相应的街道以及门牌号码录入、利用上述编码需要做好社区、行政区域和派出所的综合人口普及分布,并为出租屋的流动人口分布划分好地域,并基于此建立街道编码以及社区编码的对应关系字典,该字典能够契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间的相互衔接,起纽带作用。

4 系统基本功能描述

第一,基本的业务数据主要是采集完成后对数据进行系统更行,检索时要求通过“简单”或“组合”的方式处理信息,保存数据。完成上述操作后要通过列表或者详细的方式检索出对应数据打印出数据内容,就此通过直观的方式调整数据采集的格式,用以增加自定义数据项目;第二,系统监控系统主要为客户提供系统化监控流程,并且让系统化业务在监控中得以发展,监控后台数据环境是监控的主要工具。通过系统监控能够便于控制后台的系统运行状况,进而保障系统运行的优劣与否,也能进一步提升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第三,借助综合性搜索引擎,完成数据检索的功能性,数据检索即将数据的各个表格全部串联在一起,形成关联,并将相关的数据结点融入其中,然后进行数据查询,提供便于自定义查询的条件性输入模式;第四,数据传输系统主要是让数据有个数据库传输到另一个数据库上面并通过查询条件和查询数据需求做好系统化传送,通过前台界面操作进行启动传送功能,这能保障后台实时,自动的数据库传输模式;第五,用户管理实现能够保障用户维护系统化模块,用户管理权限的运用不但能够增加用户的使用率,更能随着用户新信息的变化适度的删除、修改相应用户信息,给予用户某种权限受理,进而取消用户的某类权限操作;第六,操作时为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应运用布控比对报警功能用以实现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或者CCIC等公安系统的信息前台和后台的报警数据分析,很多信息录入到系统内,就要根据信息状况做好信息筛查和信息比对,马上检索出可疑信息,然后运用CCIC(违法犯罪分子信息)做信息库的比对,实现库内的信息对比报警,提升信息数据的高效使用性。

5 结语

管理出租屋的流动人口需要运用CIS管理系统做好出租屋的人员管理,并要不断地延伸管理状况做好细节掌控,管理的核心要素是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也要让出租屋内的流动人口与公安的人口信息想对应,形成立体网络监控的方式,实现智能化控制要求,满足综合性信息共享。进而满足系统网络化集成,应以建立统一性好、共享信息强的基本系统化支持方案,让集成化综合管理系统结合GIS平台,满足系统的可视化控制要求。系统门禁控制器、APP客户端以及后台服务管理软件界面分别如图1、图2、图3所示。

参考文献

[1] 周昌文.村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子科技大学,2016(8):12-13.

[2] 章俊楠.火炬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J].云南大学,2013(11):3-4.

[3] 谢国聪.基于.NET技术和多层架构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3.

出租屋管理范文第3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推进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居住出租房纳管率、登记备案率大幅度提高;努力实现居住出租房“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好、管控严”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镇、村(居)两级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镇成立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镇长许建初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和综治办主任担任,成员有司法、民政、计生、个私办、工商、国土、卫生、劳保、房管、物业、市镇、城管、村建、拆迁等部门负责人。各村(居)也要根据镇里的要求,成立以村(居)主任为站长,治保主任、妇女主任等为成员组成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站。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调查出租屋数量。按照行政区域,以村(居)为单位,开展地毯式普查,全面准确地进行信息登记,做到无一遗漏。

(二)认真整治居住出租房消防和安全隐患。对各类居住出租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逐栋、逐户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凡属“房中房”或被鉴定为危房的,坚决予以清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租。

(三)坚决查处违规租赁行为。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出租屋和承租人无合法身份的,不得出租。对拒不接受管理的,予以严肃处理。

(四)认真清理违规经营行为。对在居住出租房内的“黑网吧”、“黑诊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及其无证照、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予以取缔。

(五)全面做好租住人口信息采集工作。依照《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有关规定,对在出租屋居住的所有人员,按照来有登记、走有注销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采集信息,建立管理档案,录入计算机系统,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对在登记和普查中发现可疑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报派出所。

(六)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1号)有关规定,对租住人员的计生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承租人,依法进行查处。

(七)严厉打击居住出租房内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居住出租房内“黄、赌、毒”、传销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治安防范措施,积极开展群防群治,降低发案,减少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五、工作步骤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专项行动自1月8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实施阶段

1、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按照政办〔〕84号文件的要求,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全镇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动员大会,进行统一部署安排。

2、健全队伍,强化培训。各村(居)要按照外来务工人员500:1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等招用办法,及时调整充实一支以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管理队伍。公安、劳动、计生、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抓紧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队伍进行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为开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3、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横幅、标语、公开信等有效途径,大力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使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全面推进阶段

1、建立两级联席会议制度。镇里建立每月一次的由居住房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全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交流,分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布置落实下阶段工作任务。各村(居)也要建立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适当时候要邀请辖区内企业、房东和外来务工人员代表参加,共同为开展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建言献策。

2、深入开展出租房屋排摸登记。以村(居)和协管员队伍为依托,在积极发动出租房屋房东、业主到村(居)进行主动登记备案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落实专门工作力量,按照分类分层次和“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工作要求,深入到每家每户开展信息采集、钉牌编号、登记备案,认真排摸出租房屋隐患和外来务工人员高危对象,有效提高出租房屋备案率、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做证率和人户一致率,真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此项工作在5月15日前完成。

3、适时开展出租房屋隐患处理。公安、房管、工商、卫生、国土、城管、劳保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适时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对排查出的居住出租房内违法犯罪活动、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出租房屋、违法建设的出租房屋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净化房屋租赁市场。

4、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监管机制。全面签定好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关法律责任。坚决查处“三无”(无有效身份证明、无暂住证、无固定职业)人员租住地,对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三无”人员的房东将加大处罚力度,对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应的法律责任。

(三)巩固提高阶段

1、建立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考核奖惩机制。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专项考核,对此专项工作开展好的村(居)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组织领导,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考核成绩直接计入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总成绩,与年终先进评比直接挂钩,促使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

2、建立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长效机制。各村(居)各部门要按照“先纳轨,后规范”的要求,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巩固工作成效。以积极开展“文明安全出租屋(户)”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落实村(居)和房东、业主管理出租房屋的责任,研究建立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与社会管理适应的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加强居住房屋出租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是我镇全面推进建设“平安”,加快创建文明城镇步伐的重要举措。各村(居)、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当作改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分管人员要专抓专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搞好协作。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是一项全镇性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阻力多,难度大,尤其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协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居)、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整体作战的观念,各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细化责任。

1、镇、村(居)主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村(居)在出租房屋和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开展信息采集,登记备案、治安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各项服务。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督促房东落实服务管理责任,履行房屋出租关程序,改善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卫生条件,完善基本生活设施。结合《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和新农村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城乡环境和违法违规出租房屋进行整治,完善水、电、路、卫等出租房屋和租房人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2、各关部门主要职责: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公安、司法负责居住出租房和所住人员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监督租赁当事人落实管理责任,依法打击居住出租房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房屋租赁市场、房产中介、物业公司及居住出租房建筑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查处居住出租房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个私办做好居住出租房的税收征管工作;计生部门负责居住房所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的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卫生公共设施督促落实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居住出租房;城管、拆迁、村建、市镇等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居住出租房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等。

(三)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在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专项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生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1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为依据开展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工作方法,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随意执法、徇私枉法现象;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积极为房东、业主和承租人做好服务工作,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出租屋管理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平安*的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力求准确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分布情况;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控制和抓获藏匿于出租房屋中的负案在逃犯,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工作重点

着重抓好安源区和开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在取得成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城区后农村、先市区后县区,逐步在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较多的地方推广。

本方案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地来我市或者本市范围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乡镇、街道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出租房屋是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店面。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在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基础上,调整成立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局局长唐建国同志任组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刘良彪同志、市*局副局长柳建中同志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局、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妇联、团市委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由市*局副局长柳建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局户政处处长王秀珍、市委政法委综治科副科长蒋小波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市*局2人,市房管局2人,市工商局1人,市地方税务局1人,市计生委1人为办公室成员。抽调工作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48岁以下,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其编制、党团组织、行政工资以及各种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规定抽调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年之内中途不得回原单位换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换岗,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同时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督导组,由市政法委副调研员张金龙同志任组长。

安源区、开发区要相应调整成立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抽调相关人员在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办公;各乡、镇、街也要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站;所辖企业、学校和内部单位也要明确专人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要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社区居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流动人口管理办主任,社区居(村)委会分管领导、责任区民警兼任副主任。每个流动人口管理办聘请1?3名专管员(原则上要求选聘计划生育协管员),专管员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45岁以下,会操作电脑且工作能力、责任心较强,主要由社区居(村)委会推荐选拔,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考核,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审查,领导小组批准,试用六个月,择优录用(专管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其它各县区都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绩效考核评比等工作。安源区、开发区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要求,负责本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主要负责整合综治、*、计生等力量,协助配合上级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开展工作。

乡、镇、街所辖企业、学校和内部单位主要负责协助配合所辖地及有关单位抓好本企业、学校、单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主要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发证、催办、核对、注销、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书的签订、备案等日常工作;及时归纳、整理、上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并将有关情况输入微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巡查、跟踪走访,做到村(街)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各种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部门负责登记暂住人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租赁人变动情况,督促房屋出租人与*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等。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等。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等工作。

综治、组织、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计生、建设、司法、卫生、交通、妇联、团市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况,建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负责组织乡、镇、街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正、副主任和专管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管理和信息归纳、整理、上报等内容。其中,流动人口日常申报登记、办证主要做到“五个明确”。

一是明确流动人口均应办理暂住登记。

二是明确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范围。16周岁以上并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申领《暂住证》。但下列情况,只需申报暂住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因旅游、探亲、访友、治病、寄养、寄读和从事保姆工作等在居民家中的,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就读的。

三是明确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规定。暂住在单位内部的,由所在单位的保卫或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报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备案;暂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办理,其中包房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其他流动人口,由暂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办理。

四是明确流动人口的登记、领证,实行谁留住谁负责、谁雇用谁负责,以留住为主的原则。

1.租住他人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流动人口申报办理;

2.留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

3.被雇用的,由雇主带领流动人口申报办理;

4.属成建制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报办理;

5.其他情况,由本人申报办理,其中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申报办理。

五是明确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要求。

1.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分别在到达暂住地后的3日内和7日内办理;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批准回家暂住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办理。

2.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16周岁以上,凭本人身份证,其中育龄妇女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婚育证明》;不满16周岁的,凭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的证明;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经批准回家暂住的,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过去教养机关的证明。

3.出租房屋的日常申报登记、办证按照《*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制定出台与政策、法律、法规相适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开设宣传栏、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告示、举办现场咨询、散发宣传资料手册等途径,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持久而有效地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始终,做到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规定和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标,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自觉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全面摸底清查,构建信息平台

一是组织开展摸底清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按统一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办证,建立完善资料台帐,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是构建信息平台。在全面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帮助、指导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通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系统,对资料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集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证办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同时,流动人口管理办、站要加强督查,要求各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报送辖区内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变动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等情况,做到信息反馈及时准确,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五)建立完善机制,实行长效管理

一是规范管理,加大证件办理力度。房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行为,使房屋中介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负责督促房屋中介,并要求其每办一件租项,按规定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备案,于当日通报辖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此外,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管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工商、税务等部门,*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办理、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租赁房屋备案证明》,缺少一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有关证照,并将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责任单位,将依据党纪政纪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进行处理。

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管理经费到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原则,分别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工作经费包括日常工作开支和专管员工资、适量的加班补助、奖金等费用。工作开展后,所收税费和其它规费上缴财政。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凡是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督促检查各项管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严、责任不明;工作不主动、不细致,对出租房屋底数不清、流动人口登记率低于85%;漏登、漏管严重,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力,管理滞后;流动人口管理办专管员队伍管理松懈,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不及时,落实房东的治安责任不到位,办证收费、罚没款票据管理混乱或者不能及时入帐;根据刑侦部门破案追逃的情况反馈,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中涉嫌发生杀人、抢劫、绑架、涉枪、涉爆、涉毒等案件,经查发现属漏登、错登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进行责任查究。

责任查究分日常例查和发生重大问题倒查。日常例查由市、区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发生问题的危害程度及性质,从社区居(村)委会开始逐级责任倒查。确属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从严追究居(村)委会、乡、镇、街和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要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出租屋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周边出租屋;治理困境;利益分析;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覃涛,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2005级本科学生;卓娜,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2005级本科学生,湖北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2-0189-04

高校周边出租屋普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状况较差,高校对大学生到校外租房现象一般采取强制干预措施,在严格宿舍管理、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进行规劝的同时利用校规进行惩戒。教育部更是先后三次颁布“禁租令”,然而这都无法阻挡租房学生潮水般涌向校外,“禁租令”、“校规校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到校外租房所面临的问题。

一、高校周边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管理难题

高校周边出租屋是指分布于高校周围,由高校周边社区居民利用空余自住房出租的房屋,还包括针对大学生租房需求修建或临时搭建的出租屋。按来源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出租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或其他用途的房屋;另一类则是在未取得城建、房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违章搭建,包括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层建成的出租屋。上述出租屋的内部硬件设施和外部安全、卫生环境状况良莠不齐。

(一)卫生环境状况差

高校周边出租屋一般集中分布于校门外狭窄而拥挤的街道两旁,这里商用门面交叉林立,加之经营餐饮和零售商品的小商贩数目众多,违章建筑和私自搭建的房屋使原本狭窄的街道更加拥挤。而承租人的租住期短,人口流动性大,社区认同感不强,环境爱护意识差。出租屋集中地区附近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被随意处理,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租住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城市社区整体规划。

(二)安全隐患多

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出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一现象在一些供不应求的房屋租赁市场、房租较高的城市和高校周边地区尤为普遍。违章搭建的出租房往往具有相对价格优势,相关主管部门对违章拆建监管不力助长了这一现象。

火灾以及盗窃隐患。高校周边出租屋大量存在自然和人为的门窗失修、电线老化等安全隐患。而这些出租屋所在社区多无专业的保安,出租屋二手交易更加剧了租赁市场的混乱,人口流动性大给盗窃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各类案件高发

出租屋固有的安全隐患使盗窃等刑事案件更加严重,高校周边出租屋内甚至盘踞着寄生在大学生群体上的盗窃、诈骗团伙。另外,由于人员构成复杂,出租屋管理存在漏洞,打架斗殴、抢劫、盗窃、性骚扰、制假造假等刑事案件高发。

(四)综合治安管理难度大

高校周边出租屋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出租屋管理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高校周边地区出租屋实际上处于政府主管部门与高校管理之间,很容易坠入“谁都来管,最后谁都管不了”的尴尬境地。由于出租屋管理机制不顺,人口流动性大,再加上来自各相关利益主体的阻力,综合治安管理难度非常大。

二、高校周边出租屋问题的利益复杂性分析

与城市一般出租屋管理相比,由于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房主、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利益,尤其是牵涉大学生、高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利益,这些利益又交织在一起并日益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网,高校周边出租屋的治理显得异常复杂。

(一)大学生视角

由于近年来高校扩招,各高校学生人数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另外,新时代背景下,大学生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追求自由、独立的生活空间。内在需求与外部推动力共同作用下大学生到校外租房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

1 内在需求。(1)考研与学习的需要。调查表明,很多高年级的学生选择在校外租房是为了获得相对安静、独立的休息和学习环境,以便参加考研、托福和其他考试。相对独立的空间对音乐、美术等艺术创作类大学生尤为重要。(2)恋爱和同居的需要。不少大学生男女朋友为体验二人世界到校外租房。另外,由于高校无法为其提供所需的住宿条件,已婚的本科生、研究生一般选择到校外租住。(3)兼职和找工作的需要。不少同学为方便兼职和找工作,同时为避免影响同宿舍同学而选择到校外居住。(4)追求个性和自由生活空间的需要。很多出生于80、90后的独生子女大学生们不适应宿舍集体生活,个性尤其是生活习惯方面的差异导致的矛盾不可调和,使得这些大学生选择到校外租房。(5)其他需要。

2 外部推动力。(1)高校提供的宿舍数量和条件普遍滞后。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之后,我国普通高校实际招生人数迅速增加。而高校的宿舍、食堂等配套硬件设施未能与招生规模实现同步增长。另外,宿舍条件参差不齐,不能满足部分学生较高层次的需要。(2)高校宿舍管理体制滞后。在高校宿舍后勤管理中,存在从部门利益而不是学生正当需求出发,对学生调换宿舍等要求推委和刁难的现象,客观上把这部分大学生推向校外。(3)高校周边居住环境的改善对大学生到校外租住形成强大拉动力。

(二)外来务工人员视角

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的兴起和活跃,与外来务工人员的推动作用是分不开的。一方面,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的兴起和活跃吸引了大量本地和外地的务工人员到高校周边开餐馆、理发店、书店、服装店、网吧、KTV等,为大学生及社区居民提供各式服务;另一方面,高校周边服务市场的建立健全,让高校周边出租屋的居住环境更加便捷舒适,又吸引了更多的大学生到校外租房居住。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高校周边一方面加快了校园周边房屋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不少外来务工人员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进行日常经营的过程中,经常占用公共设施。对威胁学生安全、健康的因素往往不顾及,对违法犯罪现象持放任态度甚至直接参与这些活动,也给高校周边环境埋下严重隐患。

(三)房主视角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的兴起与发展,为高校周边居民提供了巨大商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居民新建甚至临时搭建了许多本身存在消防、盗窃等隐患的出租屋用于出租。同时,由于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供不应求,不少房主怠于对出租屋进行安全维护。另外,为了逃避相关税收,房主大都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不少房主为逃避税务、公安部门的检查,甚至隐瞒租户姓名及其他相关信息,房主利用现时对出租屋管

理的漏洞,推诿其在治安、房屋安全等方面的连带责任。

(四)高校、教育主管部门视角

1 教育部“禁租令”禁而不止。2004年6月3日,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2005年,教育部在校外租房问题上有所松动,“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学校也要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2007年,教育部要求各地高校2007级以后的新生要保证按班级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教育部政策的不确定性,使政策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同时增加了执行难度。教育部上述“禁租令”,以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随后制定的相关政策,初衷是保护大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方便管理”。从政策执行情况看,上述“一刀切”的政策措施不能达到预定目标具有必然性。教育部等教育主管部门为方便管理、推脱责任,往往打着“一切为了学生”的旗号,对大学生到校外租房现象“原则上”采取“一刀切”的措施。相关政策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合理需求和高校的管理难度,忽视高校周边出租屋涉及利益的复杂性。

2 高校位于尴尬核心。高校位于高校周边出租屋问题的尴尬核心。首先,高校必须积极响应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号召;其次,高校宿舍管理、食堂等后勤服务不能有效适应学生多样化的需求;第三,高校与其周边居民、出租屋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共生关系。一方面,为弥补校内学生宿舍供给缺口,有的高校甚至直接租用周边的小区、居民私人住宅楼用于本校学生居住;另一方面,即使高校杜绝大学生到校外租房,也将因损害租房学生、房主、务工人员的利益而招致相关群体的反对。最终高校对学生租房又回复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管理状态。

以位于武汉市的z大学为例,该校学生手册《Z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三条如下:“学生宿舍一经分定,不再调整。学校根据需要每年新生入学前进行学生宿舍的调整。学生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如因病(或伤残)等特殊情况需要退宿者,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对退宿的学生,学院(部)要建立学生住宿档案,加强管理。”

由此对高校制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立足点可见一斑。高校宿舍管理与学生工作和管理部门为方便对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保证既得收益,鉴于调换宿舍手续烦琐,对学生退宿、调换宿舍的申请予以推诿甚至拒绝。同时,国内大多数高校的学生工作管理条例(宿舍管理规定)中,没有对学生到校外租房的明文规定,对在校外租房学生的登记和管理也几乎为空谈。笔者认为,高校有加强对学生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但无强制干预作为独立民事行为主体的大学生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而这本身就是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

(五)行政主管部门视角

作为城市出租屋问题的特殊构成部分,高校周边出租屋问题涉及公安、城建(房管)、工商、税务、城管、民政、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监等多部门的职能和利益。

1 政策供给不足,法规可操作性差。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已经出台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对于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地区而言,高校周边出租屋管理尚未纳入议事日程,相关政策供给严重不足。在流动人口大量存在,高校集中分布的武汉,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政策依据却依然是《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罚责量度不一致,出租屋管理的机构设置、分工过于笼统,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另外,中央和地方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中,有过多已在民商法中进行了规范的重复规定,有的甚至与《物权法》等民商法相冲突,相关政策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2 管理体制不顺,缺乏一个权威的协调管理机构。高校周边出租屋的地理位置以及租住群体的特殊性,尤其是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校的利益,决定了其治理较一般城市出租屋更为困难。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高校周边出租屋的管理规定,已经出台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并未理顺多职能部门和利益主体的关系,管理体制设计明显不顺。在出租屋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目前政府部门仍然缺乏一个权威的出租屋协调、管理机构。

三、政策建议

政策建议的提出,应以理顺相关利益关系为基础,以认清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租赁市场重要活跃因子的存在为前提。通过制订针对城市出租屋和高校周边出租屋的政策法规,在一个权威机构的管理与协调下,多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为营造大学城周边和谐环境、维护既得利益而共同努力。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大政策供给力度

针对目前政府部门依然缺乏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和管理机制问题,国务院可以联合建设部、公安部、教育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组织成立城市规划与出租屋管理委员会,制订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法规政策,并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省、直辖市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城市出租屋管理服务委员会,依照上级管理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地级市、较大的市可结合本地实情制订实施细则。借鉴北京等地的经验,县级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成立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公共政策是政府代表公众对利益进行权衡,并在此基础上提供的公共物品。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和公共性,制定公共政策的前提是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否则,制定的政策将是一纸空文,或以牺牲公平性、可行性为代价。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既要有分工,又要有合作,出租屋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求上下衔接配套,左右功能齐全。首先,要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协调机制;其次,要在明确房主、承租人、务工人员的治安、消防责任的基础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出租屋管理模式

1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把城市出租屋纳入社区管理范畴。作为城市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市出租屋管理最终应落实到城市社区管理中来。“社区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管理,其管理目的就是营造社区的氛围,形成一种能够凝聚社区全体成员的合力、归属感和认同感,而这种管理目标又是在政府、社区成员双方主动协作下实现的。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层面看,服务也是一种管理,在社区管理中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管理的效能一方面来自具体的管理过程,另一方面又来自于服务过程。”在出租屋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对房主、大学生、务工人员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2 强化基层政府权力,提高基层管理者素质。包括高校周边出租屋管理在内的城市出租屋管理,最终要落实到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上。因此,搞好城市出租屋管理的前提是强化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的权力,在上级政府或出租屋管理机构

协调同级职能部门的基础上,把城市和高校周边出租屋管理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必须不断提高基层管理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3 借鉴先进经验,创新出租屋管理模式。深圳、广州、佛山、北京等城市已经在城市出租屋管理方面积累大量经验。上述部分城市已经在街道、社区建立出租屋管理服务站,逐步实行免费办理出租登记并采用联合办公制度。在出租屋管理模式的选择与建立上,应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出租屋分层次管理。在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借鉴深圳改“暂住证”为“居住证”的经验。

引入物业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选择:按照高校周边出租屋的物业质量、档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模式。针对较高档次的高校周边出租屋,外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另一种模式则由区政府牵头,街道办组织和执行,社区具体负责组织类似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组织,对较低档次的出租屋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管理标准的设置:按照高校周边出租屋物业质量和较低层次的居住水准要求,建立保障型物业管理标准和模式。

(三)注重社会自主行为,强化市场作用

1 培育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利用其市场调节作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它在投资性房地产租赁、转让以及城市出租屋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联结作用,规范其对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调节行为,促进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健康发展。

2 鼓励高校和社区志愿者服务,共同营造良好租住环境。高校学生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定期组织旨在改善大学城周边安全、卫生环境,关注在校外租住学生健康、安全的社区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大学生群体的作用,与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一道,为营造大学周边良好租住环境而共同努力。

(四)以学生为本,提升管理和后勤服务水平

1 加快宿舍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学生住宿条件。通过解读大学生选择到校外租房的原因,可见高校学生宿舍硬件设施普遍滞后是促使相当一部分大学生选择到校外租房的推动因素。换言之,高校可以通过加快宿舍硬件设施建设以挽留甚至吸引一部分大学生回学校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