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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品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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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品房租金

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第1篇

一、计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房改规定,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取消福利分房,建立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的个人住房消费体系。

二、允许已购公房上市。以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补足成本价后进入市场交易。

三、允许拆迁安置房、集资房等房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入市场交易。

被拆迁人以拆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房的,视同实物补偿,免征契税。

四、允许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转让金按产权人50%、转让人(原承租人)50%的比例分配。为鼓励转让使用权后再购房,转让人半年内再购住房的,产权人退还30%的转让金。转让人半年内未再购住房的,产权人收取的转让金全额转为住房专项资金。

五、已购公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及商品房再转让的,根据现行税法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市财政留成部分返回转让人25%。

六、扩大房屋置换范围,鼓励个人致力改善居住条件,允许不同产权性质,不同地域之间的房屋置换。房屋差价置换的,仅对其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七、活跃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的房产税、营业税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根据现行税法征收,市财政留成部分返回15%。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在纳税时可扣除已缴纳税款。

八、鼓励以租赁形式盘活存量房屋,对开发企业未能出售的商品房,可采用边租边售、先租后售、售后包租、预先招租等形式经营。

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第2篇

20xx年厂房转让合同范本(一)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工厂的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_____市_______ 路_______号厂房连同基地,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库存清单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第二条本件让售价及计算方法:

1.厂房场地、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

2.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程度,在50%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50%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3.生产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4.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___万元,除在本年10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_______月份起的帐款均由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付款方法:

1.前条在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协议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万元,余款_______万元,在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2.前条第四项应收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第四条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定于_______月_______日为交收日期。定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厂房现场为交接地点。

第五条特约事项:

1.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两人以上,负责办理。

2.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3.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4.厂房场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代书费及其他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5.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6.乙方声明本件盘让,已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依法决议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乙方没收充作违约赔偿;若是乙方违约,应加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予甲方,以赔偿甲方。

第七条为确保本件协议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两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附后)。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0xx年厂房转让合同范本(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工业用地、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属于 ,位于 , 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目前土地及地上房产产权为属 所有,房地产证权证号 。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第一条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及设备。

2、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及设备转让共计 元整(金额大写 元)。

3、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建筑物转让登记到乙方名下,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 负担。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金额大写 元),余款待乙方收到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证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工业用地、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属于 ,位于 , 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目前土地及地上房产产权为属 所有,房地产证权证号 。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第一条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及设备。

2、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及设备转让共计 元整(金额大写 元)。

3、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建筑物转让登记到乙方名下,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 负担。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金额大写 元),余款待乙方收到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证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工业用地、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属于 ,位于 , 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目前土地及地上房产产权为属 所有,房地产证权证号 。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第一条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及设备。

2、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及设备转让共计 元整(金额大写 元)。

3、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建筑物转让登记到乙方名下,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 负担。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金额大写 元),余款待乙方收到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证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 年 月 日前未能办妥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归还乙方已付款项。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则按逾期一日应赔偿甲方未收款项的百分之 赔偿金。

3、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天内将首付款返还与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首付款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 的违约金。

五、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标的物的交付

年 月 日前,甲方该标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不损坏原有物品的基础上)。

七、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八、本协议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20xx年厂房转让合同范本(三)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厂房的情况

甲方将依法承租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厂房全部(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包含外围及公摊)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风险提示:明确房屋用途

订立租赁合同前承租人一是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与承租的实际用途不符的,则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等风险;二是要了解相关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否则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浪费。

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1、乙方租该厂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厂房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厂房。转租期为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甲方与原该厂房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期。

2、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十天未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使用其它合法的追缴权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风险提示:明确各项金额及支付方式

租金、押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需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纠纷。

在支付租金及押金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最好是用银行转账方式,以确保纠纷发生时候有充足的支付依据。如果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应注意保管好有效的收款凭证,在纠纷发生时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最好约定租金的调整方式,避免因出租方随意增加租金引起的争议纠纷。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的一楼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计算,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三楼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计算,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合计总租金为______元(大写:______),本租金在转租合同期内不变。

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_______。

五、其它费用

1、甲方将该厂房转租给乙方,乙方需支付甲方_____万元转让费。

2、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厂房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其他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厂房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六、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风险提示:明确修缮责任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应由谁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这是双方需要提前明确的,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产生纠纷。

为避免风险,应特别注意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经营。

此外,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1、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如因建筑结构原因造成的厂房和宿舍损坏、破灭等责任,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4、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5、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厂房交付及返还

风险提示:明确财产交接事项

承租人进行房屋设施的清点与交接时,做好财务清单,如果可以就是进行拍照描述,以免租赁合同终止时或者中途解除时,双方对财产的遗失或毁损产生纠纷,房东也会因此扣留押金。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1、厂房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物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2、本转租合同到期后,甲方需无条件协助乙方与该房屋所有人签订后续租赁合同,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

八、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1、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甲方违约使本合同终止对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差额部分。

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或甲方、乙方有新的规划时,双方应配合新的规划执行,甲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用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_________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乙方并可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2)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厂房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并按 个月租金金额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3)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厂房,每延期交付一天,应当按照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实际交付厂房交付日期作为租金起算日。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 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厂房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2)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 个月租金金额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付的租金。

(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每延期支付一天,应当按照延付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厂房,每延期交付一天,应当按照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供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证明文件,则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场所不适于租用时,甲方应减收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租金。如果租赁场所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继续租用的,应于有效期满之前三个月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20xx年厂房转让合同范本(四)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工业用地、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

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属于 ,位于 , 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

目前土地及地上房产产权为属 所有,房地产证权证号 。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第一条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及设备。

2、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及设备转让共计_____元整(金额大写 元)。

3、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建筑物转让登记到乙方名下,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 负担。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____元整(金额大写 元),余款待

乙方收到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证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 年 月 日前未能办妥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

求甲方归还乙方已付款项。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则按逾期一日应赔偿甲方未收款项的百分之 赔偿金。

3、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天内将首付款返还与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首付款数额的

违约金。

4、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

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____的违约金。

五、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六、标的物的交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该标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不损坏原有物品的基础上)。

七、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八、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20xx年厂房转让合同范本(五)

甲方(卖方)

地 址:

乙方(买方)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 ,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属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 .

第二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___ 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___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 平方米),共________(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 (幢)(座)____层____号房,

第________ (幢)(座)____层____号房,

第________ (幢)(座)____层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 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 .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 ,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___ .

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暂定价)为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为(____币)________元。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3.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第五条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产交付时,________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不包括±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优惠。

乙方在____年__月__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____%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____%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___币)__________元。

第八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___________银行(帐户名称:________,帐号:________ )

1.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计(____币)______ 元。

2.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计(____币)______ 元。

3.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计(____币)______ 元。

第九条 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____天内付清。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________计算。

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个月内按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 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

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__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

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 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

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_____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________保修____ 月;

2.地面________保修____ 月;

3.顶棚________保修____ 月;

4.门窗________保修____ 月;

5.上水________保修____ 月;

6.下水________保修____ 月;

7.暖气________保修____ 月;

8.煤气________保修____ 月;

9.电路________保修____ 月;

10.________________保修____ 月;

11.________________保修____ 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作___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的抵押权。

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___公证(指外销商品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天,由甲方向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页,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第3篇

市政府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39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2号),根据关于省住建厅《协助办理有关事项的函》(赣建办文〔2018〕21号)的文件精神,对照市房管局的重点任务和职能要求,现将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章立制。我局起草了《萍乡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1. 鼓励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单位成立房地产评估经纪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租赁市场发展情况,整合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方面的资源,大胆创新,提升服务,积极探索促进我市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途径。

2.加强行业管理,加强组织保障。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统一管理(各县区负责各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成立正式编制的专门房屋租赁机构“萍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定为正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定编10人,领导岗位:一正两副。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的收件、初审、验证、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和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原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租赁管理职能剥离,人随事走)

3.房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屋租赁(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推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租赁房源信息核验工作;(按每年每次每平方米住房1元,非住房3元的标准收取登记备案工本费,收取的工本费列入财政收入,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由财政按规定返还列支。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按每套10元的标准收取合同工本费),并推广使用。

4.允许现有住房等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前店后住的租赁形式分别按商业、居住的性质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税收等有关政策)

5.盘活非住宅、住宅存量。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盘活闲置住房、农民房(含郊区农村住宅、别墅)等资源用于出租,为各类创业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低成本办公经营场所、居住场所和度假场所。

6.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鼓励政府公务员公寓楼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

 

二、组织实施。

1.为建立房屋租赁(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推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我市房管局与建行萍乡市分行与2017年12月签订了《萍乡市房屋租赁市场合作协议》,由建行负责投资搭建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我局线上线下联动履职,与建行协作共同推进租赁工作。

2.我市房屋租赁备案窗口进驻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了租赁备案专项窗口。全日制开放,专人受理。今年1-7月份受理租赁备案183宗,租赁面积19948.5平方米,年租金2916411元.已经严格按照上级收费政策取消收费。人工、工本费都是在亏损结欠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萍乡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还在争取政府出台中。需要多部门协作,实施办法中的举措还有待进一步贯彻落实。

2.萍乡市租赁管理工作职责一直放在萍乡市房管局下属单位: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15年11月租赁备案收费项目取消以后,该项工作经费依托房屋转让交易费弥补。但随着交易费的相继取消,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无收费项目,我局已经多次报告当地财政提供租赁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和信息建设资金保障,正在争取职工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财政早日拨付解决。

3.自2016年元月1日我市房管局交易职能与不动产登记职能剥离以后,交易登记档案管理职能也随同不动产登记职能剥离到国土部门。我市租赁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租赁房源信息核验还有待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互通、信息共享。

   4.租赁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各地财政状况不一,工作经费得不到及时足额保障,势必影响租赁工作的有力推进。建议在有关房产税收中返还一定比例解决经费问题。建议租赁工作恢复收取租赁备案费或收取备案登记费和平台信息费。

 

                                     2018年9月20日

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产权;流转;管理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更是以民为本的立党宗旨的体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经验来看,普通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的二元化供给体制是住房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是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的一大重要举措。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主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

商品房和住房保障性住房在融资方式、用地取得、销售(分配)方式、产权所属、租赁关系、税费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之处。[1]

相比较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有如下几个较为明显的特征:第一,主体特定性。保障性住房是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来实施的,保障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等诸多环节中政府都处于核心地位。第二,对象特定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要求比较严格,限制为符合一定标准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第三,形式多样性。保障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多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主要可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为居住于城市的“夹心层”的低收入家庭,而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则为城市的最低收入家庭。第四,产权差异性。对有适当经济能力的家庭鼓励其通过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来实现居住水平的提高,对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则采取保障其住房租赁的方式提升他们的居住条件。

二、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的普通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四个层次构成。现有的保障性住房根据保障对象是否享有对房屋的产权,可以分为产权型保障房和租赁型保障房两大类。

(一)产权型――经济适用房与限价商品住房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在销售价格上实行政府指导价,故其物权结构有特殊性。首先,经济适用房在建设用地上,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建造者无须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购房者购买经适房的同时也取得该房屋所依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次,在房屋的物权上,购房者仅享有对房屋的“有限产权”,相较于占有权和使用权,收益和处分权能都受到很大限制。

2、限价房

限价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房在权利结构上,它也与其他保障性住房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一方面,限价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附条件的有偿出让方式,房屋户型、房屋价格、土地出让金等均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予以明确;另一方面,房屋建成之后,购房者同样仅享有房屋的“有限产权”,与经济适用房相类似,收益和处分权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租赁型――廉租房与公共租赁房

1、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租金补贴是由政府直接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家庭,由其自行在社会上租赁房屋;实物配租是由政府出资兴建或利用现有闲置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并采用低租金出租给特定的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减免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产权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租金减免的保障方式。廉租房针对的是城市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居民,相比较其他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地位更为基础,是居民住房水平的最低保障。

廉租房依据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者并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其中,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方式是利用现有住房资源进行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依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调整;而实物配租方式主要通过单位新建房屋的途径来提供,其建设用地的取得采取的是与经济适用房一样的土地划拨方式,由单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通过与符合标准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住房加以分配。

2、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住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房突破了传统保障性住房对于户籍的限制性要求,2010 年住建部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这一规定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长期居住、工作在城市的住房需求。

公共租赁房同样也属于租赁型保障房,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并不享有对房屋的产权。[2]

三、保障性住房交易中的权属变更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租赁型保障房的分配并不会涉及房屋的物权变更,申请人与保障房的所有权人政府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仅依据租赁合同合理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而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分配则会涉及房屋产权的变更,其物权变动规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意志,权利主体的自主意志在未经相应的行政机关批准、许可的前提下,难以对物权变动产生根本性影响。

我国经济适用房的房源筹集渠道较广,比如腾退的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房,政府或企业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社会捐赠或提供的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的社会存量住房等等。这些房源一旦进入政府经济适用房规划范围之后,其私权的享有必须服从于社会保障职能的要求,其分配和管理也必须服从国家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也就是说,购房人对其所购住房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之权。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当时的购房价格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之间的比例,决定了其所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购房家庭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申请转让住房,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若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房地产权利人才可以向他人转让。但是,无论是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还是向他人转让,由于房地产权利人拥有的只是有限产权,因此,转让之后,其只能按照(既定份额)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则要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此外,由于限价房采取“以房价定地价”的建设模式,因此,在房源途径上相对单一,以政府投资新建为主。由于限价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附条件的出让方式供应,房屋的权属关系也相对明确,即在房屋建设行为完成时由政府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限价房的分配环节中,申请对象也应当符合当地政府限定的标准,申请程序也需要经过申请、审核、轮候、公示以及选房等严格步骤。基于此,限价房在分配环节中的物权变更同样应当采取以国家公权力引起的物权变动规则,即以限价房分配名单的最终生效为界,房屋产权由政府转移给申请人。

可见,产权型保障房的“有限产权”主要就是体现在处分权的限制上。综合各地的规定,保障房的上市交易实际上是以5年为界限(各地的起算点略有差异)。在购房满5年后,可以直接上市交易,法律并不对其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要素加以限制,而仅仅要求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等价款。这是划拨用地和限制条件的出让用地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程序性要求,并非对处分权的强制性限制。房屋产权的变更实际上是权利人和受让人基于平等的民事地位而独立意思表示的结果,其物权变动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效力。

未满5年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保障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产权人仅享有申请政府回购的权利,是否回购以及回购的价格均由政府单方确定,产权人无权参与决策过程。这一物权变动过程应当适用政府公权力引起的物权变动规则,自回购决定生效之日起,房屋产权发生变更。

但是,如果未满5年而上市交易的,其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就比较复杂。在以往的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而上市交易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多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的强行性规定为由,一律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这种情况近年以来有所改变,即虽然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未满5年,但是,只要在法院做出判决之时已满5年,法院就判决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这主要是基于维护合同稳定性和交易安全理念的影响。

四、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产权消灭

保障性住房的物权消灭,主要是指在保障房退出机制中的相对消灭。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退出仅涉及租赁合同的终止,并不会导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而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退出机制则会导致房屋产权的变更,从各地的规定来看,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退出情形主要涉及以下几种:(1)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保障房的;(2)已购买其他住房的;(3)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地区的;(4) 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具备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保障房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法的规定令房屋产权人退出相应的房屋。由于这一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房屋产权变动应当自行政机关颁发的强令退出决定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五、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流转的建议

与商品房相比,我国目前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现状与民众对保障房的现实需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的惠民工程,需要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才能稳步有序推进。但我国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建设较为滞后,尚未制定《住房保障法》,只有国家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规章,远远不能满足住房保障发展的需要。在保障房政策执行中之所以出现地方利益高于全国利益、部门利益高于群众利益、经济建设投入重于保障住房投入等现象,根源就在于没有高层次立法的硬性约束,导致住房保障在民生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无法得到足够重视。

(二)保障性住房数量质量不合格。保障性住房供不应求,占城市中住房总量的比例过低,与需求有明显差距。此外,保障性住房质量不合理,有些地方甚至出现面积明显偏大、房价过高的经济适用房。这些保障房大大超出了低收入家庭的现实购买力,购房者只能望房兴叹。

(三)保障房政策的执行中存在大量违规操作的现象。比如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资格把关不严;对保障房申购者的居住信息核查不严等等。

(四)住房保障的资金渠道狭窄。绝大部分地方政府是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直管公房租金和出售所得资金发放租金补贴。极少数城市除上述资金来源外,还以土地出让收益及财政预算资金发放租金补贴,但数量少且不稳定。同时,保障房建设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也较单一的依赖于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量有限。[3]

纵观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弊端:第一,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收回, 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二是对合格申领保障性住房的人员,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回购其房,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

因此,尽快弥补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漏洞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以此来保证保障房这一稀缺资源的充分流动。[4]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妨借鉴一下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及流转领域的相关规定,他们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首先,它们都成立了专门的保障性住房机构,在新加坡是国家建房发展局,在香港则是房委会和其下设机构房屋署,由专门机构履行专门的审查职能。其次,它们都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在香港恶意骗租除了要巨额罚款之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在香港留有刑事“案底”对一个人的发展前途莫大关联,其威慑作用不可小觑。再次,它们都制定了严密的申请程序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在房屋的申请过程中,有既定的周密的程序且必须按照程序办事,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得程序正义得到落实。最后,经过多年发展,它们建立起居民收入的申报制度,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查询真实性与否。[5]

借鉴一些成功实行保障房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们也可以尝试在我国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和监管力度。

虽然现实跟理想总是有一定的差距,但在我国已经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前提下,我们有理由相信,保障性住房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帮助更多困难家庭实现安居梦。

【参考文献】

[1]刘诗晨.试论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的不同之处[J].法制与经济,2011(9):46.

[2]陈耀东.保障性住房物权变动研究[J].法学杂志,2011(1):105.

[3]胡兰玲.城市保障性住房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1(1):164.

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出租业务;会计核算

一、出租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业务主要以写字楼的出租为主,该写字楼是四月三十日之前的物业所出租。按照5%的比例来征收房租费和车位费,并且不予以抵扣;按照6%的比例来征收物业费。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整栋大厦的物业管理交由第三方来承包;第三方物业公司会在每个月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此外,诸如大厦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也不能抵扣。

(二)出租业务收入金额及时间点会计核算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界,充满着机遇和挑战,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看准了商机。1.企业开发的房屋和土地不仅有对外出售或者转让的功能,还有对外出租的功能,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出租业务。房屋和土地出租经营业务收入,它的具体表现是将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暂时转让,从而获得应有的租金收益。租金收入应按照出租合同、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当期经营收入的实现。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确定出租的房屋或土地的租金和收入租金的时间,作为出租产品收入的实现时间和经营收入的确认。2.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点,而是以收到租金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点。收到资金时,贷记“预收账款——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的要求,如果承租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租金,企业就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入确定的条件,符合全部条件的,就应该按照相应程序即按照拖欠租金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科目,当收到拖欠的租金时,冲减“应收账款”科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规定条件,不核算出租产品租金收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应该和承租方签订相关协议,此时获得的预租资金按照“预收账款”来处理,等到房屋最终完成建设工作,再办理正式租约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假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对其使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假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对其使用的计税方法,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决定,具体来说要按照以下方法: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的简易计税的方法,而在2016年5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不动产”,应该在出租的时候采用一般计税的方法。当通过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不同的标准确认收入实现,如果某项房屋建筑物需要预售,应该按照不低于预售15%的利率来计算将要获得的利润。按照这种方法,会出现下列情况:会计没有将收益进行确认,但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会计已经将收益进行确认,但是企业还没有缴纳所得税,诸如此类的时间、操作不能统一的现象。房地产老项目,也就是所说的“老不动产”,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房地产工程。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的原则来讲,如何界定“新不动产”与“旧不动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已出售房屋与出租房屋,界定标准是相同的。

三、出租房租金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

与土地出让收入类似,通过出租房屋使得企业增加的利润并不占多数,但是它拥有收入的隐蔽性。举个例子来说,新建商品房在没有卖出之前,属于存货,而将这些存货出租,可以收回一定数量的收入资金,然而,这一部分资金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入账。反观,一些专门为出租而建的商品房,在租金的收入具体数额以及租金的入账时点,通常是由开发商来操纵,而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陷入了一种被动的境地,为租金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办公楼出租业务与新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

(一)新会计准则中的增设科目

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设为新会计准则中的增加科目,何为“投资性房地产”?它指的是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是这两个特点都具备的从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1.已经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了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经出租了的建筑物。其中,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了的土地使用权指的是企业以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了的建筑物是指该建筑物的产权归企业所有。2.如果有一项房地产,其中一部分用于租赁建筑物,用于生产商品或者用于生产管理,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出售的那一部分,应该计入被投资性房地产中去。不能够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计量或出售的那一部分,就不能归为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建筑物出租,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所起到的作用不重大的附属服务,诸如提供安全保护、维护公共设施等附属服务,也应该被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企业会计中的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被认定是融资租赁。第一,当租赁合同期满之后,承租人变为房屋建筑物的主人,拥有所有权。第二,承租人有权利购买所租赁的房屋建筑物,所定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三,在很大一部分上,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由租赁期所占用。第四,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第五,如果所租赁的房屋土地建筑物很特殊,如不重新改制,则合法的使用者只有承租人。根据税法条文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业务分成三种不同的形式,即临时租赁、经营性租赁以及融资租赁,这三种不同的形式的所得税待遇也各有各的不同。

五、收取办公楼租金的会计处理及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租金的账务处理:

(一)将自用的办公楼按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等转出借:投资性房地产(原值)贷:固定资产(原值)借:累计折旧(办公楼累计折旧)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办公楼累计折旧)

(二)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管理费用(折旧)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三)取得的租金收入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四)提取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建税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五)结转租金收入、成本、税金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支出

(六)上缴税金借:应交税金-城建税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参考文献:

[1]王洪涛.《浅析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J]郑州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