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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情况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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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情况工作总结

履职情况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本人在2020年度执业过程中,按照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要求,恪尽职守,认真、严谨的履行律师工作职责。

在思想上,学习领悟党的指导精神,学习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加强自身政治觉悟修养,将党的指导精神贯彻到日常律师工作中,在党的指导思想下与时俱进地开展自己的律师工作。

在作风上,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求真务实、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始终保持严谨求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履职情况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为加强对全县煤矿“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2014年煤矿“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督查办、电视台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安办,由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煤矿“打非治违”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煤炭局:要加强对煤矿生产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县煤矿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核定的采掘头面、作业班次、入井人数、工程煤产量等实施,严格界内密闭管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开展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凡是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必须依法依规完善变更手续后报经县煤炭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和施工建设,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无法联系不能正常履职的,或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无法保障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和施工建设行为。

2.开展煤矿安全投入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台账,对未进行安全投入或未建立安全投入台账的依法顶格处罚,并建立处罚台账。

3.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隐患整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批复方案中明确的整改顺序、地点、入井人数、工程煤量、措施组织整改等。

4.县煤炭局以日监组为单位,对煤矿企业开展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通风系统混乱、重点水患、管理差的矿井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其余矿井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要有记录、有签字。

5.各日监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对矿级管理团队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督查,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6.再一次对全县煤矿企业采掘头面、核定作业区域、作业班次、最大入井人数、火工产品用量和工程煤量等进行清理和规范。

7.加强工期管理,对隐患整改到期未完成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函告公安机关停供、收缴火工产品,停产整顿。

8.开展省政府2014年6月16日《研究煤矿清理整顿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组织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落实情况检查。

9.对全县的煤矿企业进行逐矿排查,对手续不全、超标准范围进行生产建设和边建边生产的煤矿,严格按“四个一律”的要求顶格处理。

(二)县安监局: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对县级有关部门、产煤乡镇人民政府、驻矿安监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督查暗访。要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执法检查,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顶格处罚。根据《县2014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及考核细则》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逗硬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1.落实煤炭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督促煤矿企业排查整治隐患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隐患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重复隐患依法顶格处罚。

2.确保每个煤矿至少派驻一名驻矿安监员,负责对煤矿是否按核定头面地点和人数组织作业的行为进行监督。

3.落实每个煤矿一个联系部门、一名副科级以上联系领导,对煤矿和驻矿安监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成立和组织安全巡查组,对煤矿开展经常性的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

5.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三)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的处罚。

1.对全县的煤矿企业进行逐矿排查,对照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密闭图、密闭管理台账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煤矿无证开采及超层越界开采,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顶格处罚。

2.加大对关闭、淘汰、废弃矿井的日常巡查,一经发现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县公安局:要加强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和证照发放管理。加强对煤矿使用、储存、管理的检查,严格火工产品收发制度,发现问题,依法严处。

(五)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驻矿安监员教育、管理,密切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加强日常监管与巡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2.密切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

3.对每一个煤矿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责任领导和一名驻矿安监员24小时值守;加强对驻矿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管。

4.加强对关闭、淘汰、废弃矿井的排查,落实责任、明确人员,盯死看牢,加大对非法小煤窑的打击力度。

5.党政主要领导每周到煤矿检查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周到煤矿检查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有记录。

(六)县电视台:要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大对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

(七)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严肃追究的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督查督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明查暗访力度,严肃查处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吴小锋为成员的督查组,负责对各产煤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及驻矿安监员履职尽职情况的督查暗访,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尽职到位,对工作走过场、搞形式、搞应付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落实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五、严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煤矿“打非治违”领导机构,落实人员,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履职情况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第二条普法联络员,是指在各镇、街、场,区属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组织及市直属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中选任的专职或兼职负责部门法制宣传具体业务,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普法联络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热爱法制工作,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

(四)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活动及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胜任依法治区上下联络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的普法联络员由个人自愿报名、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部门均应当选派一名普法联络员。

第五条普法联络员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同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区各阶段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积极向本部门领导提出建议,参与制定相应的本级规划、计划,并及时报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贯彻落实区普法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动态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相关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先进典型。

(五)及时反映本部门需要上级统一组织协调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关重大活动情况。

(二)贯彻落实区普法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动态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相关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先进典型。

(五)及时反映本部门需要上级统一组织协调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关重大活动情况。

(六)做好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七)参与配合和承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普法依法治理联络员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全区普法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持和召集,全体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部署全区依法治区工作任务,交流依法治区工作经验。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联络员集中培训一次,培训内容根据每年依法治区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联络员每年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一次,主要内容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学法、执法、依法治理工作和自身履行联络员职责的情况。

(四)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络员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情况,以及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勤登记,作为联络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

(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完成任务比较好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怠于履职、不正确履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提出解除其普法联络员职务的建议。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支持普法联络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个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普法工作职责的,所在部门应当在5日内函告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依据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新任普法联络员人选。

履职情况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成效

加强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一方面监督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反映群众要求;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区、镇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否经常深入选区、走访选民,督促社会难点和群众困难的解决。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人大代表是否遵纪守法,公正清廉。再次,代表还要向选民汇报所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以及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情况。述职代表只有“言必信、行必果”,才能赢得群众的满意。

提高了人大代表履职的自觉性。选民对代表的述职进行评议、测评,给予肯定,提出批评,可以使述职代表从中受到启发和震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另一方面,代表述职,接受选民监督,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可以让代表增强责任感,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努力提高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能力,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

密切了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代表只有平时经常深入群众,听取呼声,收集意见,反映要求,排忧解难,联系群众做得好,述职汇报才能作得好。同时,在代表述职过程中,参评选民会随时向代表提出新的意见,反映新的要求,述职代表通过虚心听取,认真思索,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改进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的过程,促进了述职代表和选民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起到了双方互相谅解、互相支持的作用。

二、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缺乏具体规范的制度。在实践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将述职活动的程序设为召开述职报告会,代表进行述职,选民代表评议发言、测评打分、公示等。但基层选民的政治热情、文化水平、相关法律知识水平等不高,监督意识淡漠,大多数基层代表受文化、相关专业知识等限制,履职热情和能力不够,不会积极主动地向选民述职,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述职的很少。因此,代表述职活动往往流于形式、力度较弱。

缺乏正确清晰的认识。不少代表把述职报告写成了个人工作总结,甚至是单位工作报告。究其原因,主要是代表对自己当代表是一种职务不明白,个人履职活动和集体履职活动不分,履行代表职务和履行本职工作不分。此外还常常出现述职报告成绩讲的多,不足谈的少,努力方向也不明确,整改措施含糊不清。

缺乏充分的准备工作。一些述职代表对责任认识不深,思想重视不够,认为述职只是走走形式,不能摆正自己与选民的关系,同时述职报告未能按要求撰写,导致选民评议积极性也不高,测评只做应付。人大组织业务指导也不十分成熟,选区又过分依赖于人大组织,不能做到精心准备,周密组织。

缺乏跟踪问效的机制。对于述职代表存在的不足、选民对其评议提出的新要求等,目前没有要求限期整改和答复选民的具体硬性规定,选民监督意识也不强,述职代表当然会没有多大压力和约束,很难鞭策自己竭尽全力履行代表职务。

三、完善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机制的思考

要发挥选民代表作用。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要真正取得实效,选民代表的选择非常重要。选民代表必须了解民情、通晓民意,同时敢于维权、敢于监督。选民代表的素质结构可参照人大代表的构成模式,广泛吸纳不同性别、党派、民族、年龄、学历和职业身份的选民参与,并根据不同的居住和工作场所“划片”选择。此外还要选好评议发言人,以想言、能言、敢言、会言为标准,人数以4—6名为宜,可各侧重于某一侧面,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不足。在述职大会召开之前,宜将代表的述职报告提前印发给选民代表,以便他们走访选民、征求意见、汇集民意,为审议发言做好准备。

履职情况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述职报告是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制度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员工陈述集体或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回答是否称职的一种文书。

述职报告不同于工作总结,这是由两者的写作目的不同并由此带来的写作内容、表达方式等差异所决定的。工作总结是一个单位、部门集体或个人对一项工作或一段时间里的工作进行回顾检查、分析研究,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引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指导下一阶段实践所采用的一种文体;述职报告是向上级机关和本单位群众讲述某个集体或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从而回答是否称职的一种应用文书。工作总结的写作目的决定了要对已有实践进行全面、系统、深刻的分析,并归纳出一些新鲜、独到而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规律性的东西,而这些却不是述职报告所必需的内容;形诸语言文字,两者也有区别,工作总结要求用叙述方式概括反映工作过程,用议论的文字对理性思考的结果加以归纳,采用叙议结合的写法;述职报告则主要采用说明的表达方式。

一份好的述职报告,至少应当体现三个特点:第一是限定性。首先是选材限定。述职人无论是叙述做过的事情,还是说明取得的成果,所用材料都必须限定在述职人的职责范围以内,不能游离职责去任意选取。其次是作者限定。述职报告的作者必须是述职者,即相应职责的承担人或某个述职集体的代表。再次是时间限定。报告的是任职期或其中某一阶段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二是写实性。首先是突出事实,因为对履行职责情况最具说服力的东西是事实,所以述职报告完全可以少讲或不讲那些“虚”的东西,而只用事实说明述职者的德、能、勤、绩、廉状况。述职报告不是不能谈认识,而是不能喧宾夺主,重点是侧重于陈述做了什么和效果如何。其次是叙述准确,对事实不夸大、不缩小,注意把握分寸。再次是述职报告中所涉及的时间、数字、实例都必须真实可靠。第三是简朴性。无论是上报的文字还是当场叙说,要获得好的效果和印象,述职报告都主张在语言文字表述上尽量简明扼要,朴实无华,既要避免使用铺张渲染的描写语言、抒情语言,又要避免使用议论性语言和套话、空话,而只应使用说明性语言,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如实道来。

在文体结构上,述职报告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标题经常采取两种写法:一种是只写“述职报告”四字,再一种是加上时间和所任职务。称谓要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是向上级领导呈送的述职报告,顶格写接收者名称;如果述职报告用于面对面地向领导、主管和相关群体口头表达,称谓则针对听众对象灵活变化。落款包括署名和时间两项内容,如果述职人的职务、姓名已经在标题上出现,那么,文末只写成文时间即可。

正文是述职报告的关键内容,一般由前言、主体、结尾三个部分组成。前言主要写个人任现职以来的基本情况,如任职时间、任何职,根据本岗位职责的要求,概述履职的主要成绩,并对尽职情况做出总体评价等,前言部分的写作要简明扼要。主体是述职报告的核心,要围绕岗位职责要求,写出三层意思来。对于自己在任职期间,对既定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要写得高度概括,避免过多占据篇幅。对于业务工作方面,完成的任务,取得的成绩是重点,应根据岗位要求集中反映,并注意用典型事例和具体数据来说明,以增强说服力。至于工作中还有哪些该做而未做或做得不好的,应归纳出来,并简要分析其原因。这一部分内容在书面述职报告中可以占据一定篇幅。结尾总括全文,强调自我评价,可以简述今后的设想和打算,最后用惯用语结束全文,如“以上述职,请予审查”,“述职完毕,请指教”,“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请指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