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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下一阶段的扶贫的工作,首先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坚持发挥水利行业的整体优势。水利定点扶贫是中央交给水利系统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行业扶贫,必须发挥水利行业的整体优势。水利行业的整体优势,集中体现在政策优势、投资优势和专业优势上。一是发挥政策优势。中央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水利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这些政策的含金量都很高,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一系列支持“三农”的政策,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在政策执行上要有倾斜,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发挥投资优势。要在项目和投资上给予倾斜和支持,贫困地区的投资比例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扶贫县的投资比例要高于全省(市)平均水平。三是发挥专业优势。各业务司局、流域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要在在技术、管理、人才上给予帮扶和支持。水利定点扶贫是水利部的一项重要工作,部属各部门、各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要发挥全行业的整体优势,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真正发挥出定点扶贫的综合效应。
第二要坚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水利部和省市是扶贫的主体,贫困县是脱贫的主体,要使两个“主体”有机的结合起来,单方面的努力不可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一是水利部要把定点扶贫县的水利工作作为重点,给予倾斜和支持;二是省市要把定点扶贫县的水利工作作为全省、全市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优先支持发展的地区,省、市水利厅(局)更要把这七个县的水利工作当作全省、全市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三是扶贫县政府要抓住机遇,充分运用好被中央列为水利部定点帮扶对象的机制,扎扎实实做好本县的水利发展与改革工作,并由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要坚持农民增收、农业增产,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扶贫的目标是让贫困县经济发展起来,群众能脱贫致富。水利扶贫要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提高农业增产的基础保障,促进农民增收。只有经济发展,生活宽裕,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标,才能实现社会和谐。所以水利定点扶贫工作一点要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产,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这是定点扶贫的着力点。
第四要坚持开发式扶贫、充分发挥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多年来扶贫开发的经验证明,单纯的救助式扶贫不会自动提高弱势群体的发展能力,只有坚持自力更生,开发扶贫,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才能不断增强贫困地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才能使贫困群众真正摆脱贫困,走上自尊、自强之路。水利定点扶贫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群众两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基层组织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动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模式、新措施,探索群众投工投劳的新机制,引导群众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用自己勤劳的双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今后水利定点扶贫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继续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薄弱是制约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骨干水利工程建设、灌区配套改造、农村水电、水土保持、集雨节灌工程等,部有关司局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定要把贫困地区作为投入的重点,加大倾斜力度。定点扶贫县所在省(市)也要把定点扶贫县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全省(市)水利建设的重点,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水利改革。水利改革是水利定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坚定不移地走以改革促发展的道路,积极稳妥地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等改革,探索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要积极探索集工程建设、产权制度、水价机制和科学管理四位一体的农田水利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三是切实加强对口帮扶工作。扶贫开发新阶段以来,我们在创新水利定点扶贫工作新机制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20*年建立了部属机关、单位与定点扶贫县的对口帮扶新机制。实践证明,对口帮扶是水利扶贫发挥专业优势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与项目扶持、干部挂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水利定点扶贫的有机整体。对口帮扶是我们下一步重点要加强的工作领域,一会我专门讲这个问题。
四是充分发挥定点扶贫工作组、扶贫挂职干部的作用。去年水利部对扶贫干部的选派工作进行了调整,扶贫开发新阶段以来第一次派出了以司局级干部任组长的定点扶贫工作组,在*市水利局挂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以增强对扶贫工作的统筹和部、省市、县各层次、各环节的协调,四名组员均来自规划计划部门,新一届扶贫工作组业务力量得到了加强。扶贫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都要关心、支持挂职干部的工作;有关地方政府要给予挂职干部更大的工作空间,敢于压担子,使他们有位有为。希望工作组的同志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及水利部门的直接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尽快熟悉情况,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专业优势,发挥工作组整体优势,发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带着感情扎扎实实地做好水利定点扶贫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口帮扶工作
在整个定点扶贫工作体系中,对口帮扶是重要的一个环节。自陈雷部长20*年倡导建立以来,各对口帮扶单位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说,在水利定点扶贫三个渠道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帮扶工作缺乏系统的组织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帮扶工作总体还维持在较低水平,工作力度还不够大,工作范围还不够广,帮扶的领域有限,行业技术优势和整体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各帮扶县总体来说专业人才匮乏、技术力量薄弱,还不能适应实施大规模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需要,但各县并没有充分利用好对口帮扶工作机制,来解决自身人才与技术力量薄弱问题。因此,完善对口帮扶机制、加大对口帮扶力度是下一步定点扶贫工作中要重点加强的领域。下面,我针对对口帮扶工作提几点要求: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水利定点扶贫是中央交给水利系统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部属各部门、各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好这项任务。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今天参会的部属司局、单位,都是对口帮扶组成员,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扶贫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口帮扶工作为己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帮助和支持贫困县的扶贫工作。二是调整对口帮扶组成员结构。帮扶组成员单位除了原有的29个单位外,这次会议上又增加了机关党委、综合事业局、水利报社、水利出版社、水利工程协会、南京水科院、小浪底建管局、国际小水电中心等8个单位。每个帮扶组都由行政司局、事业单位、流域机构组成,形成一定的综合帮扶优势,各组一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优势,切实做好对口帮扶工作。三是落实工作责任。各组由一个业务司局牵头负责作组长单位,一个主要业务单位作副组长单位。牵头司局要抓好牵头组织工作,切实承担起对口帮扶组织协调责任。副组长单位是对口帮扶工作的主要承担单位,要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还要协调好其他成员单位承担起帮扶业务工作。扶贫县要着眼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帮扶组的优势,解决自身的需求。
这里我要对流域机构特别强调一下,流域机构都是综合性较强的实体,有些流域机构还管理着实力较强的公司和大型水利工程,对口帮扶是水利部交给流域机构的任务,不是交给流域机构内部某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任务,要发挥出流域机构综合实力的作用。其他综合性的单位也是一样。
第二,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团队优势。水利扶贫工作涉及贫困地区水利发展的诸多方面,只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统筹水利系统的各个部门的工作,才能形成整体优势,发挥综合效应。一是建立对口帮扶组内部协调机制。各帮扶组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分工。每个组都有一个流域机构或业务和经济实力较强的单位,都有技术后备支撑,要加强会商协调,有机结合、形成整体,发挥团队优势和综合优势。二是建立对口帮扶组与帮扶县的协调机制。对口帮扶组与帮扶县要建立会议协商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扶贫县提出对口帮扶的具体需求,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对口帮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提倡对口帮扶组与帮扶县在充分研究的前提下,五年签订一次对口帮扶工作协议,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和工作责任。三是建立对口帮扶工作的整体协调机制。对于各小组帮扶工作中具有共同性的工作,如业务培训等,七个帮扶县有共同需求,要注意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集中人力物力,面向七县统一培训。这就要求建立整体协调机制,这方面的工作由部扶贫办、扶贫工作组和各组联络员协调办理。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保障担保资金运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出资形成的,专门用于为本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贷款担保的基本金。
担保资金分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资金、个体私营企业担保资金、对口帮扶担保资金等项。
第三条 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市场机制运作、政府监督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出资企业以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分别成立各项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各监管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等由监管会章程规定。
第六条 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担保资金管理具体制度;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担保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
(六)审议批准有关担保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项担保资金由其监管会委托市担保中心具体管理运营。担保中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担保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向监管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监管会有关决议;
(三)具体实施信用担保,出具相关担保文件;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资等方案;
(五)负责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六)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担保中心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九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合法经营,资信良好;
(三)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
(四)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五)能够依法提供反担保;
(六)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除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抵押物或质物是能够依法转让变现的财产;
(二)抵押物或质物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一条 对担保资金出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申请提供的担保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并且贷款资金用作项目流动资金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原则上对同一项目提供的担保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担保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担保中心应当报监管会审批。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担保资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为全额担保或非全额担保。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经有关监管会指定的部门推荐后,方可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
第十六条 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
(五)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六)其它有关资料。
担保中心应当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决定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关合同生效后,担保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所获取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申请贷款项目。
第十九条 担保期间,担保中心应当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跟踪调查。对发现被担保企业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有可能造成资金损失的,担保中心应当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采取有关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应当按照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监管。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一条 担保资金运作应当维护各方出资人的利益,遵循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安全为主、分别核算、定向使用、监督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资投入担保资金,需经监管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将提供担保的资金存入贷款银行,作为代偿风险准备金。
对贷款银行要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的,担保中心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属应当履行代偿义务的,从代偿风险准备金本息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应当依照反担保合同依法追偿。追回的资金应当弥补担保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有关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中心应当从担保资金中,提取规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坏帐;坏帐准备金累计余额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停止提取或相应降低提取比率。
对担保责任无代偿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将坏帐准备金返入担保资金。
第二十六条 提供担保的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坏帐:
(一)被担保企业破产清偿后仍无法偿还的;
(二)经司法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核销坏帐应当由担保中心向监管会书面报告,经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坏帐准备金核销。
第二十七条 担保中心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收取额按照提供担保的资金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
担保期限在1年以内的,担保费率为0.5-1%,其中,被担保企业属担保资金出资企业的,担保费率可以为0.3-0.8%。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担保费率可以适当提高。
监管会可以根据担保资金风险备付能力调整有关担保费率。
第二十八条 担保费收入除用于担保机构正常业务支出外,剩余部分应当作为担保风险备付金。
第二十九条 担保中心应当实施担保资金运营核算制度,每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提出担保资金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
第三十条 担保资金在保证用于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国债。以担保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有关监管会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担保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担保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保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本着“城乡一体、优势互补、注重实效”的原则,有效开发和利用全县优质管理资源、教育资源,为城乡教师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促进全县教师专业成长和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升我县的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组建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用3年时间,实现城乡学校教师校长合理流动,教育资源合理调配,理念文化合作共享,质量管理共同提升、学生教师同步发展的目标,全面推动全县教育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均衡、协调、内涵发展。
三、组建方式
以县城6所学校(幼儿园)为责任校、联合14个乡镇学校、各民办幼儿园,在全县组建6个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即教育督导责任片区):
初级中学联盟三中责任区——联盟校:县二中、县三中、县四中;
城乡小学联盟南关责任区——联盟校:南关小学、三合小学、古城小学、鼎新小学;
城乡小学联盟解放路责任区——联盟校:解放路小学、北苑小学、中东小学、航天小学;
城乡小学联盟建新路责任区——联盟校:建新路小学、东坝小学、西坝小学、天仓小学;
城乡小学联盟东大街责任区——联盟校:东大街小学、大庄子小学、芨芨小学、羊井子湾小学;
城乡幼儿园联盟县幼责任区——联盟幼儿园:城乡各学区幼儿园、各民办幼儿园。
联盟责任区责任学校校长为联盟责任区召集人,负责联盟责任区开展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各联盟学校实施具体工作。县教育局选派到各联盟责任区的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指导、督促联盟责任区学校各项活动的实施。
四、活动内容
1.学校管理同步推进。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在相互尊重各校办学自和特色的基础上,成立联盟责任区责任学校校长领导下的校长联盟,分工负责参与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学校工作管理。联盟责任区要充分发挥各学校在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师资优化配置、学校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校长座谈、联盟会议、现场观摩等形式,交流学校管理策略,使学校教育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要切实开展好校级领导互研互学、中层干部互动互学、管理资源互通互学等形式的管理互通工程。各联盟责任区每学期要召开2次以上校长联盟会议,要将每月工作安排、重大活动开展、管理制度的改革优化及时通报,要建立定期的研讨例会制度,每学期确定1-2个主题,开展1-2次“学校管理专题研讨”活动。城区学校校长和有培养前途的年轻中层干部到农村联盟学校挂职锻炼或拔高使用,全程参与学校的管理。农村学校校长和有培养前途的中层干部,分期分批到城区学校挂职学习。各农村学校也要以对岗互派和对口指导的形式,积极开展责任区内中层职能管理人员互动、指导和交流。
2.教师校长双向交流。联盟责任区校际间领导、管理人员、教师的交流是活动的重点,也是教育均衡的关键点,各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要大力开展城乡挂职交流和师资双向交流活动。要建立管理人员、师资互动交流方案。可通过校长联盟会议,根据各学校学科需求自主提出教师交流计划,报教育局审批后进行人员交流。要妥善解决联盟责任区内各校教师结构性矛盾,促进师资均衡分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中“建立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轮岗交流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今后每学期选派一部分教师和校长,进行为期不少于一周的城乡轮岗交流。城区学校要重点向农村学校交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同时优先考虑没有农村工作经历或农村工作经历少于5年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农村学校要让年富力强、有培养前途的教师进城学艺、挂职锻炼。要建立骨干教师引领制度,充分整合联盟责任区内名师资源,建立名师团队工作室,以名师蹲点、互动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联盟责任区内名师带徒、带教研(备课)组、带课题的“三带”活动。同时,联盟责任区内学校可以“组团”到教育名校进行“影子培训”,以学习借鉴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进一步推进新课程改革,整体提升联盟责任区内师资水平和课堂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
3.教育教学统筹安排。各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的大型教育教学活动要切实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充分体现联盟责任区优势,努力提高校际活动的效益。各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每学期要组织一次以上的大型活动,营造校际交流合作的良好氛围,促进联盟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要制订联盟责任区教科研总体计划,各成员校共同参与教科研活动,实现联动互通。要建立联盟责任区内学科研训组织(区教研大组),集聚联盟责任区内名师和各校教研组长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联盟责任区内学科联片教研制度和主题式活动计划,通过开展联盟责任区内的学术论坛、教学沙龙、教学业务培训和课题研究等活动,交流先进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和科研方法,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
4.教师学生共同发展。各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内教师之间可以围绕教育教学中的心得、困惑进行坦诚的交流,在贡献自己经验、思考与智慧的同时,不断引发思维的碰撞、分享彼此用心经历的实践、思考与智慧的重组,从而促使教师不断反思与发展。各联盟责任区可大力开展“手拉手、共进步、同成长”一对一的互助活动,实现城乡孩子心灵的沟通和交流。开展“班级与班级结对”、“学生与学生结对”的联谊活动,建立稳定的互访交流机制。利用节假日等开展艺体特长交流、综合素质展示、学科竞赛等联谊活动,促进城乡学生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要大力开展城乡学生“生活体验”活动。通过“走进乡村、享受自然”和“走出乡村,体验城市”同吃同住同学活动,让城里孩子感受农村的纯朴,让乡下孩子增长见识。可组织学生到联盟责任区内到其它学校、家庭相互亲身体验学习、生活环境。联盟责任区内学校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献爱心”帮扶活动,动员有条件的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贫困生开展图书、学习用品、衣物捐赠等资助活动,帮助困难家庭的孩子更好的完成学业,让城乡学生共享社会温馨,共同进步。
5.质量管理同步提升。各发展联盟责任区要加强区内各学科的教育质量管理合作,积极开展联盟责任区内学校在教学进度把握、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合作,做到“调研共同进行、问题共同分析、措施共同研讨、质量共同提高”。城区学校凡获得县级以上名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称号的,要与一名农村学校教师结对帮扶,开展好“青蓝结对”活动。教研室将搭建平台开展“师徒同台献艺”、“名师赛课”、“青年教师教学展示”等教育教学展示、观摩活动。从今年起,“发展联盟责任区捆绑式”教学成绩考核将在各校考核中占一定的比例。
6.特色文化形成优势。各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首先要加强各校显性文化的研讨。学校环境布置、师资活动是学校文化的直接体现,联盟责任区各学校要努力建设富有特色的校园环境文化,积极向上的师生活动文化,以树立良好的学校外显形象,营造健康向上的育人氛围;其次要加强制度文化的交流。联盟责任区各校要不定期加强对学校现有的教育教学管理、教师队伍与干部队伍建设、学校文化与课程建设、文化内涵与特色建设、学校文化与课程建设、文化内涵与特色建设、师生评价与激励等管理制度的专题交流与研讨,分析制度的造成环境,明晰制度的约束性、激励性和时效性,以此推进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规范、科学和完善;再次要注重精神文化的构建。精神文化是师生共有的价值观念,是学校文化建设的核心,联盟责任区内各校要不定期开展精神文化构建研讨。在构建精神文化的过程中,既要注重以人为本,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又要注重从学校的发展历史和办学经验的积累中汲取丰厚的内蕴,培养独特个性的精神文化。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组建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是缩小城乡学校办学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我县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意义,切实制订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并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努力在教育资源共享互补、教育教学联动互助、师资配置交流互通等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实效,不断促进城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
2.组建领导机构。县教育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县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育督导室主任肖占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马秀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建立局领导班子成员包挂教育联盟责任区制度。每位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联系一个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参与指导计划制定、重要活动开展、绩效评价与督查,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专题工作汇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3.构建运行机制。联盟责任区工作头绪多、运行操作需要探索和总结,因此各项工作必须立足精细化管理、注重统筹协调,讲求实用性、有效性。各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要根据教育局总体要求,2013年9月25日前由责任校校长牵头召开责任区校长会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与包挂局领导衔接报批实施方案,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启动运行。逐步建立、完善联盟责任区内的校长联席会议制度、分管校长和教导主任例会制度、学习培训制度、质量监测制度、青年教师培养制度以及校本培训、校际交流、人员互动等各项制度,各项制度与实施方案形成书面文件,于2013年10月25日前由联盟责任区责任学校印发各联盟学校落实,并报教育局教研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