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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监察;劳动者;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52-01
面对越来越多的过劳死事件与其息息相关的部门和组织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要做何改进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快速、有效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一、对执法单位的建议
执法单位为了提高各种执法工作的效果应该在以下方面做出改进。
第一,要使常规巡视监察和专项检查或大检查的成果更加明显/效果更加持久。作为执法者的公职人员就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全面掌握与其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因为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国家为了使法律与进步了的社会相适应,也加快了对已颁布法律的修改和新法的制定。各种法律修正案和新法律接连出台,公职人员只有认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应用自如快速、准确的掌握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为了克服大检查或专项检查效果不能 持久的缺陷。我认为作为执法部门,还应该设置问责制。即对查出有违规现象的企业派专人负责监督,若企业再次出现问题追究其责任。这样就能保证这些执法活动不走运动式执法的老路。
第二,为了保证执法工作的普及性,增加执法人员也是势在必行的。因为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要确定起来很困难需要进行复杂的调查取证。只有增加了执法人员才能在历次检查中分担繁重的工作让检查做得更仔细。
第三,为了使劳动年检不流于形式劳动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有不法行为的企业为了应对年检往往在自己填报的表单里弄虚作假而这些数据是经过精心编造的单凭劳动部门一家所掌握的资料是看不出破绽来的。不过这些作假者的工夫再精湛也会有纰漏。只要众多只能部门能够多联系多沟通一定看出他们的花招。
第四,为了获取更多的执法线索劳动监察部门还应对各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进行广泛的曝光同时拓宽举报渠道加强对举报者的保护。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确定违法行为的存在比较困难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所以普通劳动者有时无法确定自己的权益是否正受到侵害。加之以往对举报者的限制比较多,如来信来电的举报者必须署真名否则不予受理等。这些都给举报者以很大的精神压力,打消了他们的积极性。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执法单位应该将各种违反该规定的案例进行宣传,使劳动者能及时掌握各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同时取消对举报的限制,只要证据充分、举报属实,就予以受理并设立奖励机制。为了方便举报人相关部门还应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在网络上开设举报信箱等。
第五,要检查企业在其内部实行的规章制度是否和所备案的一直。执法人员还要经常深入到企业中与其职员多交流沟通。由于所谓的“企业文化”这种非条文性的行为规范的存在,如果执法人员仅对企业备案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不足以对其部进行全面的了解。
最后,由于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其结果很容易引起受害者患上各种疾病甚至突然猝死后果非常严重。为了更有力的保护劳动者,还应该引入对违反该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对劳动违法行为实行的制裁是重民事轻行政责任这对劳动权益保护不利。大量的劳动违法案件表明民事赔偿和行政出发已不足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引入和加强对侵犯 劳动权益的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对工会的建议
作为劳动监察辅助部门的工会,它的权利是由我国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赋予的。为了更好的发挥它应起到的作用,我认为应该从两方面上加以改进。一方面工会的财政应该独立。目前,我国基层工会的活动经费以及成员的工资都要靠所在的企业发放。这就造成了工会在监督企业行为的时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难免协助企业弄虚作假。另一方面工会的组织应该独立。当前的工会组织一般都是会以企业的一个部门的形式存在受企业领导的管制。这就限制了它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我建议,工会应当采取一种嵌入式的存在方式。所谓嵌入式是指工会虽然在企业内部但是其组织完全独立于企业,其工作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其成员由上级工会任免,同时,它的活动经费和人员的工资也是由上级工会拨款。这样就解决了工会组织对企业的倚赖使工会做到了真正独立。
三、对劳动者的建议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日益精确各领域所需解决的问题也日趋复杂,因此每个领域的工作都需要由具备特殊知识的人来完成。若有人超越的自己分工范围,不仅会对他人的工作造成不便同时还给自身带来不利后果。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做好本职工作。在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方面,应该起到的是辅助劳动监察机关执法的作用而不是起到主要作用。笔者认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时所要做的就是大胆举报积极配合劳动监察机关执法。一方面,劳动者作为该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对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最清楚的。若劳动者能积极举报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使监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更有针对性增强执法效果更能扩大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解决其人员不足的问题。为了保护进行举报的劳动者消除其后顾之忧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还专门做出了规定,不仅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用人单位进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还要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劳动者较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更了解本单位的各项制度,尤其是近年来新兴的“企业文化”,更是只有用人单位的内部人员才能了解其内容。所以能够发现一些本单位之外的人无法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此外,劳动者是直接受害人往往较监察机关和工会更能掌握用人单位违法情况的第一手资料。若能将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及时的反映给执法机关,不仅能直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更可以为监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利的证据提高它的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陈益君,李志平.2006 年中国经济走势各方观点综述[J].北方经济,2006,(14):16-17 .
[2]王维山,耿建中,刘广福.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解决的四个问题[J].山东劳动保障,2003(1):8 .
关于从严从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检自查工作总结
根据《县纪委从严从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禄纪发电〔2019〕3号)文件要求,**县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开展自检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
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局领导始终高度重视组织全体文化旅游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县委关于落实八项规定改进作风的实施细则。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习传达,并利用有关会议经常讲、时时讲,使全体干部职工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入脑入心;二是充分利用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局班子会、机关例会等形式通报违反“八项规定”的有关案例,以案示警,对有苗头性的干部及时提醒谈话;三是及时下发了“八项规定”、“十严禁”以及厉行勤俭节约和狠杀节日期间公款送节礼的不正之风等有关文件精神。四是每周编发廉政古语和节日廉政提醒短信,以手机信息方式及时下发每个领导干部职工,做到时时提醒警示。
二、整治“”问题不松懈
(一)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方面
一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三公”经费、会议费管理等制度规定,加大财政预决算公开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聘请专业的会计公司加大对机关经费内审力度,未发生公款吃喝、“天价烟”等违规使用公款的行为发生。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州县组织的安排外出考察学习,事先按规定进行报备,在外出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返回,未出现违规现象。
(一)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方面
截至2019年5月,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现有在岗工作人员为50人,正科级领导干部1人,副科级领导干部3人,副科级以下人员46人。使用办公用房面积为244平方米,科级领导干部人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人员人均使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根据国家有关干部办公用房标准计算,我局机关人员办公用房不存在超标问题。
(二)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方面
目前,县文化和旅游局共拥有公务用车1辆,文化和旅游局始终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公务用车已按规定喷涂表示,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监管系统,严格公务用车派车、登记、调度报备制度,没有发生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
(三)违规饮酒方面
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贯彻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适用本规定。市区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区和郊区。
四、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五、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采取分区梯级式布局,突出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的古建筑、古遗址。整体上,旧城的建筑物低于旧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物低于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遗址周围地区,建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造型、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旧城内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风格应与古城风貌及环境相协调。以明城墙、钟楼、鼓楼等主要古建筑以及传统居民区为保护主体,建筑高度按保护范围和实际情况实行分区控制。从明城墙向市中心依次分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十六米八个级次。整体控制高度以旧城内标志性建筑钟楼的宝顶(三十六米)为限。在高层可行区范围内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层建筑。旧城外下列区域应当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制。
1、一环路限高过渡区;
2、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
3、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4、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广播、气象雷达高度控制走廊。
六、旧城内分区高度控制
(一)旧城内低层区
钟楼周围:东北、西南两个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东南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西北方向,钟楼与鼓楼之间规划为市中心绿地。鼓楼周围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由平房递升至九米。碑林、关中书院、化觉巷清真寺、德福巷的传统民居保护区,在规划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书院门、竹笆市、湘子庙街、安居巷沿街为不超过九米的传统形式建筑。北院门、德福巷保留为一、二层建筑的传统风貌街巷。革命公园、莲湖公园、儿童公园周围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其它文物点周围三十米至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其它需要保持传统风貌的民居地区,可以改造为不超过十二米带坡顶的住宅。
(二)环城区
城墙内侧一百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筑形式采取传统风格,一百米以外,采取梯级形式过渡,过渡区建筑形式应为黑、灰色瓦坡顶建筑。城墙外侧至环城路只允许分散建设少量高度不超过九米的园林式建筑。环城路红线以外的建筑物应高低错落,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各以六十米距离为一过渡区。东、西、南、北城门外的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五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各以六十米距离逐步过渡到五十米以下。过渡区外高度不受限制。
(三)旧城内高层可行区
西一路及其以西相对位置以北,西五路以南,东至解放路中段,西至洒金桥地段,解放路一线可向北至西七路口,向南至大差市口为高层可行区。按照详细规划所选定的合适地点,可以建少量风格与古城相协调的散点式高层建筑,其高度一般不超过三十六米。西五路东口以西至老关庙口,东新街的解放路口以西至规划的行政大街西口,解放路的五路口以南至东新街口,洒金桥北口以南至规划的行政大街西口,四条道路两侧,可按城市设计,分散布点,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建设总量不超过二十幢,每幢建筑面宽不超过五十米,加上必要的附属物,构筑物其总高度不超过六十米的塔式高层建筑。
(四)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钟楼至东、西、南、北城楼,为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东大街、北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五十米,东大街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通视走廊外侧各二十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南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六十米。西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在一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五)旧城内多层区
旧城内低层区、环城区、高层可行区以外的区域为多层区。由低层区、环城区向多层区采取梯级过渡,由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依次递升;南北按日照间距隔一幢可增加一个级次,东西每十五米可增加一个级次。
七、旧城外分区高度控制
(一)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下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应按道路中心五十四度视角斜线确定,并按1∶3以下坡度斜线计算建筑后退高度。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上道路两侧建筑高度,应按城市设计确定。
(二)大雁塔、小雁塔、兴善寺、青龙寺等文物古迹保护区院墙外周围五十米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园林绿地范围,园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园林绿地界限外,建筑高度由十二米依次递升。
(三)南门至大雁塔、大雁塔至青龙寺遗址、青龙寺遗址至东门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通视走廊内限高另行制定。
(四)大明宫遗址公园、汉城遗址、阿房宫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文物保护范围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按规划由平房向九米递升;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
(五)产河公园东西两侧,南至规划的铁路南环线,北至灞河,为环市绿带建设控制区,只能建少量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建筑。
(六)其它公园、风景区、古遗址、古建筑周围按城市规划,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
八、高度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地区的建筑物高度,平顶房屋按女儿墙或檐口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必要的附属物,其高度不超过七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建筑物的高度按照建筑物最高点,包括附属物计算。
(三)计算建筑物高度的起始点,一般从建筑物所在地室外自然地坪算起。文物保护点周围新建筑物建筑高度的起始点应按文物点所在地室外地坪算起。
九、本规定的分区高度系控制高度,不要求分区内所有建筑必须达到此高度。分区内控制高度的建筑,应当分散布点,错落有致,并保持适当的距离。
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按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建筑高度与防火、防空、防震、航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由市规划管理局协调解决。
十二、铁塔、水塔、烟囱及其它工程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执行所在地区的建筑限高标准。
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的关键环节,是理顺部门权责关系的有效手段。按照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沾化区编办积极谋划、精心组织,印发通知,分3个审核工作组扎实开展部门“四定”规定制定工作。
一是坚持总量控制原则。按照精简统一高效、机构职责划转和“编随事走”的原则,制定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作为制定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的依据,要求拟定“三定”规定的部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均不得突破框架确定的总量。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要求各部门实事求是,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严格制定程序。与简政放权职能转变、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相衔接,充分参考上级部门的“三定”规定,统筹研究本部门“三定”规定。
三是坚持协同高效原则。围绕改革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定位,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理清部门职责边界。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
四是坚持主业主责原则。按照机构编制职数框架统筹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对于多个部门合并或以某个部门为基础并入另一个部门的,只保留一套综合科室;业务科室设置突出主业主责,多部门合并的统筹规划、有机融合,职能相近的科室予以归并,避免内部职责交叉。
为提高外地单位来京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质量,加强外地来京检验队伍的管理,确保首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我们制订了《外地来京开展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管理替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外地来京开展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管理暂行规定1.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精神,为提高外地来京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的质量,确保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2.凡北京市以外(包括中央在京单位)的检验单位在京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业务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3.外地来京检验业务,仅限于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
4.凡准备承担北京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外地检验单位,应为单位所在地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的单位。
尚未进行资格认可的单位,来京进行检验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检验单位须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2)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3)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各类人员。
(4)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计量合格的仪器、设备。
5.北京市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甲方)请外地检验单位(乙方)进行检验,甲、乙双方均需按本规定附录要求的格式向北京市劳动局锅炉处(以下简称锅炉处)提出申请。
6.已经过资格认可的单位,除申请表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原本。
(2)来京检验人员情况表(表格形式见附录)
(3)来京检验设备情况表(表格形式见附录)
(4)来京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原本(检验员证、探伤资格证等)。
7.未经过资格认可的单位,除申请表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资格证明(2)来京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检验工艺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质量控制流程、检验工艺等)。
(3)来京检验人员情况表(表格型式见附录)
(4)来京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原本(包括检验员证,探伤资格证等)
(5)来京检验设备情况表,(表格形式见附录)
8.经北京市劳动局锅炉处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准在京进行检验。
9.外地来京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且不得转包,检验单位须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10.外地来京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单位应接受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北京市劳动局锅炉处将会同有关区、县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及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
11.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须将检验汇总表经使用单位签署意见,使用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交当地区(县)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备案。检验单位还须将检验情况反馈表由区(县)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科签署意见后,交北京市劳动局锅炉处备查。
12.外地来京检验单位及本市各使用单位均需执行本规定。如发现,不经申请擅自进行检验的及检验质量低劣等情况,除令其马上停止检验工作外,还须对甲、乙双方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在京检验资格,以至追究其单位和责任者法律责任。
13.本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局解释。
1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检验申请书
(使用单位填写)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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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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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区 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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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
|市级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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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
|联系人、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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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请外地 | |
|检验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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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请外地 | |
|检验单位所在省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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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验设备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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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验设备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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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设备 | |
|是否具毒、易燃易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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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验设备压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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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验设备容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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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验设备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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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验设备建档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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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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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验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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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检验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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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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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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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说明 |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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