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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凡含有下列内容的新建(含迁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列入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
(一)二氧化硫(SO2)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1、使用以煤、燃料油、自制煤气、水煤浆、煤矸石或其他非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或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
2、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硫、二氧化硫的建设项目。
(二)化学需氧量(CODcr)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1、向地表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工业项目。
2、向末端没有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工业项目。
二、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来源
(一)根据《方案》精神,市发改委、区环保局、各镇(街道、工业区)、宝钢股份为本区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控制单位(以下简称“指标控制单位”),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先取得由指标控制单位出具的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具体规定为:
1、**市电力行业(含自备电厂、热电联供)的建设项目,其SO2污染物总量指标由市发改委核拨。
2、宝钢股份的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总量指标由宝钢股份核拨。
3、关系到全区发展战略的建设项目以及吴淞工业区的建设项目,经区环保局会同区投资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在区政府掌握的总量额度内核拨部分或全部总量指标。
4、其他建设项目,其SO2和CODcr污染物总量指标均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工业区)在核定的额度内平衡,核拨总量指标。各指标控制单位对注册于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获取负责。
(二)指标控制单位可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劣势企业淘汰、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腾出用于经济发展的总量指标。通过污染物减排获取的总量指标,具体规定如下:
1、每年年初,由各镇(街道、工业区)制订《区域污染物排放年度削减计划》,并上报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2、每年年终,由区发改委、区环保局核定各镇(街道、工业区)年度区域污染物减排获取的总量指标。
3、经核定确认的各区域污染物减排总量,可作为用于各镇(街道、工业区)下一年度区域发展的总量指标。
4、对实施年度污染物减排计划确有困难的指标控制单位,可通过污染削减承诺的方式预支用于发展的总量指标,但必须保证在“十一五”期末实现承诺。
三、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
(一)环保局要按照“批项目、核总量”的原则,对获得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
(二)环保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报材料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指标控制单位出具的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对于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纳入末端具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水务部门关于项目排水方案的行政许可文书。
(四)由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指令性搬迁企业或三废迁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区环保局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出具移出地区县政府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
(五)区环保局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在审批文件中明确SO2和CODcr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值。
(六)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测算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总量来源不清、弄虚作假的,区环保局应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市环保部门。
(七)对未获得总量指标、又没有通过污染物削减腾出总量、或未兑现污染削减承诺的建设项目,区环保局应对该地区项目实施有条件限批。
四、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
(一)建设项目应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阶段,最终核定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一、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
(一)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标准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二)治理要求
推动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转变。鼓励引导养殖场(小区)由传统养殖方式向生态养殖方式转变,发展清洁养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处理污染物,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1、蛋鸡和肉鸡养殖场全部采用干清粪养殖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将粪便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
2、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养殖方式的猪、牛养殖场(小区),要逐步改为干清粪养殖方式。对于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或生产有机肥的,必须有固定的配备防雨防渗措施的粪便堆放场所和消纳土地;对于污水和尿液直接农业利用的,应建有固定的能防雨防渗的污水和尿液储存池;污水用于灌溉农田的,排放前必须采取沉淀、厌氧等有效措施进行净化。
3、有条件的养殖场(小区)要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清洁养殖方式,并将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利用微生物转化、降解、吸收、分解粪尿污染物,垫料和粪尿污染物混合发酵后,能够直接变成优质的有机肥料,这种方式可以实现零排放,是目前在全省推广的一种养殖模式。这种养殖模式适用于生猪养殖场(小区)。
4、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设雨污分流设施,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提倡采用暗沟布设。
5、鼓励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能源生态型原则建设沼气工程,完善沼液后处理设施,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复合肥等。
6、养殖场(小区)及其附近的道路、沟渠和固定废弃物堆放场所必须定期清理,实行清洁文明生产;运输畜禽废弃物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漏、防流失、防抛撒等措施;清洗畜禽废弃物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具体治理要求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9号令)、《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的要求执行。
(三)减排档案建设要求
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规范化,备案制度化,对全市畜禽养殖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一场一档要求,建立完整、详实的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档案资料,明确生产状况、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状况。
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包括畜牧局审批的养殖场(小区)备案文件、环保局审批的环评文件,能够说明养殖场(小区)养殖地址、占地面积、圈舍面积的养殖场(小区)平面图,能够反映养殖方式及治污设施的现场照片等。
2、对于粪便、污水和尿液直接农业利用的,养殖场(小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污水和尿液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可以由当地村委会出具使用证明和农田数量证明);对于粪便生产有机肥的,养殖场(小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和销售证明;对于粪便转运给专业有机肥厂利用的,养殖场(小区)应提供有机肥厂对粪便的接收证明材料,有机肥生产厂提供生产、销售记录。
3、养殖生猪、肉牛、奶牛,建有治污设施的养殖场(小区),应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对于通过垫草垫料和生物发酵床等清洁养殖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需提供垫料和菌种的购买票据、菌种使用单据、废弃垫料的去向等相关材料。
二、农村生活源污染减排
(一)治理要求
生活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已建或新建社区,必须建设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建设要求
村镇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和建设,并加装流量计。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活性污泥或生物接触滤池或生物接触氧化与人工湿地或土地快渗或氧化塘等组合工艺。仅采用人工湿地、土地快渗、氧化塘等单一处理工艺的,不予确认减排工程。鼓励村镇分散型处理设施收集管网向周边地区延伸,扩大污水收集范围。
(三)减排档案建设要求
包括项目相关环评与批复、竣工验收材料,工程建设相关材料,社区入住人口证明材料。完善村镇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运行台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业与农村生活源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是我市总量减排任务能否圆满完成的关键。为加强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农工办及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镇(街)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请各镇(街)及相关部门于前将具体负责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箱地址,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农工办及各镇(街)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我市畜禽养殖业与农村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将我市每年的减排任务公平、科学的分解到各相关镇(街),并根据各镇(街)统计报送的减排项目情况,确定最终上报上级部门的年度总量减排项目名单;负责畜禽养殖业与农村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进展情况调度、减排项目档案整理的技术指导与最终审核及上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调查统计汇总工作。
市畜牧局与各镇(街)共同完成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的筛选及减排项目档案收集整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年一次的发表调查统计工作。
市农工办与各镇(街)共同完成农业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的筛选及减排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建立完善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通畅的信息共享机制,是绿色信贷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通过建立绿色信贷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对于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力度,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促进“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机制
(一)从年月起,将以下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1.企业环境违法类信息(见附件1表1);
2.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见附件1表2);
3.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类信息(见附件1表3);
4.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信息(见附件1表4)。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于每月日(第四类信息为每年月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将上月的有关环境信息(电子版)分别报送市环保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市环境监察总队汇总(同时邮寄加盖公章的纸质件留存备查);市环保局有关业务处室(单位)于每月日前将汇总的信息(含市级审批、处罚信息)电子版送政策法规处汇总,政策法规处于每月日前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供全市的有关环境信息。各单位应认真收集、掌握企业环境信息的情况,并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数据项释义表(见附件1表7)的数据项描述要求逐项分别填入对应的表中。
(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将市企业环境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获取市环保局提供的全市企业环境信息后,对相关数据进行格式转换和预校验,将通过校验的数据文件,定期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征信中心将相关环保信息加载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三)各级金融机构应在日常工作中,根据环保部门通报的企业环境信息,对照银行业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见附件1表6),认真收集、准确掌握经确认的因企业环境信息而压缩、拒绝贷款的信息。全国性金融机构(市)分行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于每半年后个工作日前将半年内本市各分支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收集汇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获取经全国性金融机构(市)分行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后,审核报表的合规性,将审核通过的报表于每半年后25个工作日前汇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至市环保局、全国性金融机构(市)分行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
(五)建立信息更新和异议处理机制
1.信息更新。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整改信息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信息要及时更新,应在信息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送更改信息,即在原有报送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表”中,将“违法行业改正情况”一项补充完整;在原有报送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表”中,将“审核时间”和“审核结果”补充完整。
2.异议处理。当企业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环保信息提出异议时,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应按照企业环保信息异议处理程序(见附件2)规定及时进行核查,确需更正的,原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对异议数据进行更新和修正。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级支行、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同级环保部门开展异议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环保执法、审批等工作及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要认真核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界环境日
县委领导在“纪念世界环境日、
创建环保示范街”青年志愿者在行动启动仪式上的
讲话
同志们、青年朋友们: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团县委、县环保局在这里联合举行全县“纪念世界环境日、创建环保示范街”青年志愿者在行动启动仪式,能够参加今天的活动,我感到非常高兴。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参加活动的全体青年志愿者表示亲切的问候!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越来越关注,社会各个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越来越广泛。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全县广大青少年踊跃参与环保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发动广泛。实践证明,共青团倡导并实施的保护母亲河行动顺应了社会历史发展趋势,满足了广大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迫切需求,为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架起了一座桥梁。
保护生态环境,没有全社会的参与很难成功。在政府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的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方面。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生力军。他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关系到我县今后生态环境建设状况。由团县委、县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的创建环保示范街志愿服务活动,是个很好的活动。它不但是对青少年进行生态环境意识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方式,是动员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渠道,它还能够通过青少年带动广大群众投身建设路的环保示范街创建活动,带动更多的人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生态环境,共建文明家园。
环境监测要求布点广、技术精,特别是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检测范围进一步扩大,环境监测将面临越来越高的要求和越来越繁重的任务。而另一方面,环保工作者人手不足的情况在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加上受地区经济条件限制,目前一些不发达地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与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无法满足环保工作的现实需求。如何破解这一尴尬局面?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或许是一个出路。
监测社会化将成为大势所趋
我国现行的环保监测体系,始建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区、县都纷纷设立环境监测站,形成了环境监测点多面广的格局。由于摊子铺得过大,政府用于环境监测的资金投入很难满足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更不用说进行环境监测技术改造,致使真正有环境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的监测点并不多。更令人吃惊的是,一些贫困地区由于资金紧张,环境监测业务甚至成为挣钱的手段,有环保人员向笔者坦言,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收入是当地环保局办公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
再者,各级环境监测站与地方政府是行政隶属关系,这为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境监测提供了便利。当监测数据真实反映出当地的污染指标,以至于影响到政府官员的政绩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指使环境监测站伪造修改数据的行政干预行为几乎不可避免。这不仅影响了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环境执法的严肃性,也为某些排污企业逃避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
从现实工作的角度来看,目前环境监测的项目逐步增多,部分监测项目对仪器的要求十分高,这些仪器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很多监测站并不具备这样的资金实力。监测人员人手不足也是一个现实的难题。对此,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会长区岳州就指出,环境监测全部由政府提供服务难免有些力不从心,不妨转换思路,由企业提供监测服务,政府进行购买,从而达到“多赢”的效果。
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出台了许多创新性、突破性、针对性极强的政策,提出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要素、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
这些政策导向为环境保护进一步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发展以技术和社会资本为基础与依托的环境服务业,向社会提供各种类型的优质环境服务,奠定了基础,扫清了障碍,准备了条件。同时,这也为政府向企业购买各种环境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可见,无论是从现实工作的需求考虑还是从国家的政策方针出发,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环境保护领域,推进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行为向社会化转变,将成为大势所趋。
社会化拥有强大生命力
“2013年度,仅政府环保部门委托社会检测企业就有14家,委托35项次,累计金额达500余万元,委托的类型主要有水环境监测、重金属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等。”这是佛山环保局给出的一项数据,展示了监测社会化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
早在2012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处长林文就表示,“环保部门不反对民间进行环境监测,如果企业需要参与这方面的环境监测,需要得到质监部门的MC认证,但公开则需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规范与要求进行。今后,政府在有需要情况下将考虑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佛山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于2013年3月份开始推行环境检测资质社会化的认证工作,对在佛山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认定。
2013年5月份,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成为第一家通过佛山资质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随后,认定工作陆续开展,前后共有25家社会检测机构在佛山完成了资质认定。据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朱素芳介绍,佛山之所以在省内最先启动此项工作,有自身优势,“佛山的环保产业比较发达,启动这项工作有助于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佛山也面临着监测任务繁重而监测人员不足的问题,按照国家监测标准化建设要求,佛山环境监测中心站大约需要配备100名工作人员,但是目前只有50名,很难满足现实工作的需求。
佛山环境监测社会化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审定、验收、发放证书等。为配合工作的开展,佛山环保局制定了《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社会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日常运营及质量管理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据介绍,资质认定有严格的要求。此前,有3家检测机构就因为检测人员上岗证、检测仪器配置等不符合要求而被环保局拒之门外。对于申请认定的企业,如果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合格,环保局将组织专家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查看内容包括人员力量、设备及其管理、工作环境、工作制度、检测项目情况等,同时进行现场盲样考核,并按照《佛山市环境检测资质考核评分表》进行打分,最后给出考核意见。
目前,经资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证明文件规定范围内可在佛山承担4项检测业务,包括排污检测、咨询服务类检测、排污企业的自行检测委托、环境保护行政委托。
配套监督机制,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如果社会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与官方检测数据‘打架’该怎么办?将检测推向社会化,会不会出现企业串通社会检测机构篡改数据的情况?”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虽有诸多好处,但是很多人也提出了他们的担忧。
“数据‘打架’的情况我们也有遇到,但是目前并没有造成比较大的问题。”朱素芳提到,这是因为环境检测受诸多因素影响,不同的时间段,采样结果可能就不同。另外,仪器的灵敏度、检测人员的操作规范等,都可能会导致数据的不对称。从佛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社会检测机构与环境监测站出现数据不对称的情况还不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监测站就要“溯源”查找原因,看看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另外,对于一些检测项目,社会检测机构在做检测的时候,监测站也会同时采样,进行质控。当然,这些工作无疑又给监测人员增加了负担,对此,朱素芳表示,“因为监测社会化工作目前才启动不久,而且我们是省内第一个启动的城市,很多东西都还在摸索阶段,我们也只能是遇见问题解决问题,接下来再逐步把工作完善起来。”
将检测业务推向市场化之后,环保部门并非就可以一劳永逸,而是要建立有效的配套监督机制,才能避免诸如前文所提到“社会检测机构串通企业造假”的担忧。佛山则主要通过年审制度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督。
佛山的环境检测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限期满的前2个月,检测机构必须申请审核换证。佛山环保局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之后,会抽选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考察。对于在两年内出现三次不符合质量保证规定行为以及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检测机构,佛山市环保局将不给予资质换证,且3年内不接收其环境检测资质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