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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规划;法治化;区域法律合作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公民参与和区域合作视域下的东北城市规划发展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3日
东北城市规划正在经历从资源消耗型到节约型,从同质竞争到协调发展,从城乡二元分割到城乡统筹规划,从注重物质形象到关注民生和谐的转型。在法律层面,城市规划管理手段的行政属性向着具有公共决策的公共利益属性进行转变,东北城市规划法治化管理的水平需进一步提升,助力东北三省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东北城市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参与度不高。总体上来看,东北三省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仍然较低,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规范层面,虽然《城乡规划法》及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确认了公众参与权,为该权力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尚存在参与的范围受限(如公众参与被排除在规划决策环节之外)、参与的效力不足(如书面异议无约束力)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其次在程序层面,对公民参与方式的规定较为单一,目前以公告、提出书面意见为主而缺少其他具体的程序性权力,对城市规划过程中的程序性瑕疵缺乏救济手段;最后在实效层面,一方面由于公众受自身条件所限,导致参与的主观性、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也缺乏促进公众参与的动力。这些原因导致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公民参与的比例较小,仍停留在象征性参与层次,公民参与度较低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东北三省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民主性价值的实现。
(二)监督权威性不强。目前,东北三省城市现行的规划管理监督体制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距期望尚存在一定距离。根据现行体制及法律相关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与司法监督等四种基本形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事前事中监督相对薄弱、监督权行使缺乏独立性、公众监督流于形式、司法监督局限性大等问题,导致监督的总体效力有限,不能完全杜绝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权力滥用现象。同时,由于城市规划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导致监督难度较大,监督效率偏低。未来尚需进一步合理配置监督权力,改进监督方法,拓宽监督渠道,提升监督的权威性。
(三)区域合作度有待提升。区域经济一体化客观上要求区域法律的一体化,特别针对一些跨省域的规划项目更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组织与财政等方面的保障。在区域立法、执法、司法合作方面,东北三省区域法律合作机制构建时间较早,运行多年,但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却未能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区域规划在组织编制、落实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作用有限,区域规划的整体功能未充分彰显。统一、系统的区域规划体系的形成需要长期的过程,在尚无单行的《区域规划法》的前提下,东北三省区域城市规划管理法律合作机制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持续创新,着力提升区域合作度。
二、从单一封闭到开放协同:完善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
(一)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将公众参与的原则性规定变为可操作性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就城市规划领域而言,公众参与向来是建构依法决策机制的薄弱环节,《城乡规划法》中虽确定了公众参与规划的基础性制度框架,并就参与的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从总体来看相关条款仍很模糊,操作性有待提高,在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参与事项及参与效力等方面需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这为东北三省相关地方性立法提供了广阔空间。从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发展路径来看,地方性立法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带动了国家层面相关法规的完善,东北三省相关有权立法部门应在不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在条例中增加专项条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规定,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程序细则,完善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能。
(二)将公众参与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实现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尽早与持续参与。在规划编制阶段和规划草拟阶段,应赋予公众及利害关系人对相关地块规划目标与资讯的知情权,将公众参与适度前移,有助于改变公众参与缺位的现状,防止由于信息壁垒导致的暗箱操作及腐败行为,提升规划决策的质量。在规划方案的确定与实施阶段,相关部门及大众传媒的公布、宣传与反馈机制的成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实现水平,应在法定的公布机制基础上,完善对宣传机制和反馈机制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城市规划 土地规划 统筹发展
目前我国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实施分部门管理政策。虽然管理这两方面的部门的级别相当,但是各自工作互相没有制约。这样导致这两个部门之间联系很少,使得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划。致使两种规划之间存在很大异差。不易于整体的建设。还有,有的城市比较注重对城市的规划,而对于土地的规划并不十分看重,所以这些地方的土地使用很不规范,土地资源被大量浪费,而真正需要土地时却没有空地。对城市的发展方面极为不利。而还要一些城市里,更看重土地的规划,对城市的规划却很少问津。对土地的审批很严格,且地价很高。而对城市的规划却很杂乱,在该发展商业的地方却建造住宅,再见在住宅的地方却大量建造商业区。使得城市建设杂乱无章,这样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因此,如果想要建设一个具有整体性的城市,我们必须要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两个结合起来,共同考虑。
1、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第三,做到多元规划。第四,做到效益规划。第五,做到整体规划。
2、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由于我国这两个规划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的,由于部门的不同,使得在制定规划时存在很多差异。他们对规划的重点不同,规划的标准和目标通常也有很大差异。而且两个部门通常交流很少,彼此也不会关心对方的信息。所以在工作中很少借鉴对方的技术,也不会根据对方的规划来合理建设自己部门的规划。
那么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将这两个部门化为一个部门,形成统一的管理。这样才能将城市规划和土体规划充分结合起来。对于城市的建设想成一个整体的规划。而且这样还可以使工作的效率更高。
这样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措施有很多优点。第一、可以是城市建设更加整体化,而减少了由于两个部门分别管理造成的矛盾。第二,这样可以更具执行力,是土地的利用率更高,城市建设更合理。第三,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做出解决,不会造成问题长久的搁置。还有减少了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节省了大量资源。第四,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3、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外,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 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 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4、结语
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两者共同考虑,不能忽略其中的任何一个。只有将两者统筹在一起,才可以实现城市的合理建设。城市的规划,是不能缺少土地规划的,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部分。与此同时,土地的规划也同样不能缺少城市规划。只有明确了城市的具体规划,才能确立土地规划的方向。
所以,在以后的城市建设当中,我们要将这两个更好地融合在一起,在制定政策时要将两个因素共同考虑,不能再各行其是互补相关。只有在土地规划时考虑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时兼顾土地规划,才能使城市的建设更加合理,才能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士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2]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会刊,1998,(1):29-33.
城市规划的基础知识
城市规划的含义。从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上来看,它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空间的布局及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实施管理和综合部署。我国现代城市规划具有综合性、政策性、民主性及实践性等特点。
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构成和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现代城市规划是一项社会实践,更是一项政府职能,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技术。因此,我国的城市规划可划分为三种体系,即法律体系、行政体系、运行体系。这三种体系中,法律体系为其他两种体系提供基本法律程序和依据,所以,法律体系被称为核心体系。行政体系和运行体系则是法律体系的执行者和受益者。
我国城乡规划的法律体系由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构成,前者是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城市规划的相关性来划分的,主要分为专项发和相关法,主干法及其从属法两部分;后者则是根据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组成方式进行规划的,主要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性规范等。
城市规划的作用。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必要手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是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以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的一种手段,而城市规划不仅能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对国家的发展可谓是重中之重。政府必须重视城市规划,并从中起到引导的作用。城市规划是政府形成和实施的工具,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它表明政府对特定地区和发展所要采取的行动。城市规划是对未来空间的整体构架,具有先期性。它能引导城市或区域的发展方向,但是城市规划不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它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
近现代法理学的发展
法理学又被称为法哲学或法律理论,它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其研究包括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为实现这些目的所必须的手段、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正义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在历史上改变和发展的方式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十九世纪以来近现代法理学的发展,它被分为三个时期即:近代、现代和后现代。
近代法理学的发展。近代法理学的发展起源于早期的自然主义法学,即欧洲文艺复兴以后,它以自由、平等、权利和有限政府为现代法理的核心,理性主义原则及其法学价值观成为后来法理学发展的基础。在十九世纪初,法理学完成了从哲理分析到实证分析的转换,同时诞生的了三大的法学流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这三大流派的代表人物分别是康德、黑格尔及奥斯丁。康德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确定,法律是一个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共存的条件总和;黑格尔的主张是在康德的基础上提出的,他认为国家即是法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识来制定法律;而奥斯丁则提倡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强调国家权力对法的决定作用,认为法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调性和意志性,他否认了法的社会基础,否认了法的公平、公正及正义,但是他把法学的价值和程序的争论凸显了出来。所以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分析实证法学派成为了主要潮流。
现代法理学的发展。现代法理学持续着哲学分析和规范分析的争论,同时,以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流派得到发展。其中,新分析法学的流派哈特承认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存在,所以哲学分析流派与规范分析流派趋向于靠拢。而社会法理学更注重陈述法律事实,趋向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他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用微小的代价来解决社会纠纷。
后现代法理学的发展。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法理学研究开始向具体法律部门延伸和深入,同时向后现代方向延伸。产生这两种方向的原因在于:社会领域迅速的被法律化,社会法律化的趋势越来与明显;法律被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瓦解,失去了自身的身份。后现代法理学发展中流派较多,其中比较重要的学派是批判法学派。
通过对法理学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自文艺复兴以后,西方的学者们对法理学的争论从没有停止过,同时也促进了西方法学的发展演变过程,其本质包括了法的价值、法的作用和法的体系。但由于受到后现代法理学的影响,法学吸收了多种学科和结构、解构等多种思潮,其基础价值被打散,是法学失去了价值基础。
城市规划的法理学属性
由于法理学思想的不断变化,内容逐渐丰富,并在向社会学、经济学、生态学等学科进行综合和扩展,同时由于规划学的提出,使城市规划价值基础逐渐发生基本转变,规划科学作为社会政策科学具备了相关的法律性质,因此法理学每思潮的变化也同样影响着城市规划科学的发展。
规划的正义观。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状态,同时也是法律历来所追捧的,它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法理学把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随着法理学的发展,这两种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相互融合,形成了自我组织的法学体系。
就我国的总体规划来说,它既是我国主要的法定规划,有可作为城市各项规划的主要依据,指导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目前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宣告了城市规划的法定地位,构建了城市发展的编制和管理程序,保证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和进步。但与此同时,由于在城市规划中,没有对城市建设进行相关的研究调查,太过依靠规划师和城市管理者的维系,缺乏社会监督和程序控制,同时由于过度追求发展,以致忽视了社会公正及人权。
规划的秩序观。秩序可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的存在有效地保证了社会行为的连续性及确定性。法理学认为秩序比自由更重要,自由的实现需要良好的秩序来维持。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城市规划;新思路
Abstract: on the city planning problems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the content is very rich, this article from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view, how to understand city planning problems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views.
Key words: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city planning; new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科学发展观理论是城市规划发展的保障,是城乡建设的保障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科学发展观适应了城市规划实践的需求给予城市规划巨大的理论支撑,赋予城市规划许多新的理念。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大大提高了城市规划工作者进行战略思维、辨证思维、系统思维和创新思维的能力,科学发展观对城市的发展方向和规划的科学性是最好的保障。通过城市规划的调控、引导和落实,使得国家的城市发展政策与配套的行动更加准确、更加稳定。我国目前正在向城乡一体化方向发展,城镇化成为必然趋势,而城镇化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城镇规划,确保城乡建设健康发展。本文所论述的城市规划,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市和乡镇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强居住环境的建设,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规划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2.1城市发展给城市规划带来的问题和矛盾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城乡一体化、城镇化在加速发展。然而这个时期又是矛盾突现的时期,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较多。面对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面对日益增大的资源环境压力,出现了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城市规划当前主要问题是:
重经济指标,轻社会进步,重物质成果,轻人本价值,重眼前利益轻长远福祉,价值观念淡薄,人文关怀严重缺失。表现在城市规划对市场经济的研究和适应不够,确定规划目标时不够科学完善,在分析确定城市发展规模时缺乏考虑资源和环境的约束。因此超越经济和资源承受能力,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导致了城市规划本身的先天不足。
2.2城市规划新任务和新要求
2.2.1城市化对于城市规划工作的新要求
我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化时代。在这个大规模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一是我们将经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城市人口超过农村人口的时期;二是我们也将同时经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城市反哺农村的时期。这两点都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标志着国家全面进入了工业社会,而且标志着城乡关系已经开始发生质的变化。我国的城市化规模之巨大、影响之深远、任务之艰难,已然关乎国家命运。对此,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担负历史赋予的重任,迎接城市化时代的到来。
2.2.2协调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城镇化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战略布局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规划面临的一项新任务。一方面,城镇化是经济社会结构转变的大趋势,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有序转移农村人口,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农村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始终会有数亿计的人口在农村生活,进城务工农民相当一部分还会双向流动,必须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要协调推进城镇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把握城镇化的速度,积极稳妥引导农村人口转移,使城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协调,努力形成城镇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局面。
3 城市规划新思路
3.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城市规划的全面发展
3.1.1科学的指导方针与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的城市规划引导城镇化和城市健康发展,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规划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总理明确提出对市长们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城市规模要合理控制;城市风貌要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城市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温总理指出的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如何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有效地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保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人文、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正是目前城市规划工作者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3.1.2科学的方法论
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求我们提高战略思维、辨证思维、系统思维和创新思维的能力,其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新时期的“五大关系”, 即城乡关系、区域关系、经济与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及国内国外关系。高度综合和系统协调是城市规划的基本特征。“五个统筹”的思想与城市规划的协调理念高度契合。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使各方面的发展相适应,各个发展环节相协调。我们必须认真掌握和运用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城市规划,才能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协调、平衡的作用。
3.1.3科学的发展方式
实现科学发展就要转变发展方式,从战略高度出发着力推进自主创新能力。使社会经济发展真正从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走自主创新道路。城市规划工作要确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规划思想和方法体系,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规划新理念,指导以物质规划为主向社会规划为主转变。发挥城市规划作为一种综合的公共政策的作用,强化城市规划的调控机制,协调城市多种利益,以保证公共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的体现,对城市的发展建设进行全方位、全时序的控制和引导,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2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改善民生 ,创造宜居环境
3.2.1确立科学的人本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也是城市规划的追求目标。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把城市规划创新发展成果应体现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体现在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求上,体现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上。
城市是一个以人为主体,以环境为载体,人与环境互动的经济――社会――自然复合大系统,城市规划固然是对空间物质要素的规划,而物质要素服务的对象是人。城市规划的实施更是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以人为本应该成为衡量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标尺。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多方面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不同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一个人们平等发展的城市社会环境。这应该是城市规划工作者具有的人本观。
3.2.2创造宜居环境,满足居民行为需求,
城市是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交往、体闲等活动的空间。城市规划编制科学不科学,合理不合理,关键的一点在于其是否满足人们的行为需求。以居住区规划为例,居住区规划其实是人们居住生活方式的规划。居住区是人们居住、生活、交往、体闲的空间环境,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同的行为,如果把这些行为分类,一类是经常性的行为,如上下班,送小孩上幼儿园、托儿所,购物等;一类是选择性的行为,如晨练、休憩等;一类是偶然性的行为,如居民开会等。构成居住区的住宅小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住在这里的人们与城市其它地区的人们还要发生社会交往行为。这些行为各有不同的要求。居住区规划一定要分析这些行为,满足人们的行为需求,要为人们创造一个美好的家园。
3.2.3为了人的全面发展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统筹发展,才能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目标。“五个统筹”涉及实现3个层面的人的全面发展:一是当代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目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是城市规划工作的价值观。二是必须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城市与区域发展的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和地域发展,以保障不同地域人们的全面发展。三是下一代人的全面发展。当代人的发展不能影响下代人的发展,并应为下代人的发展留出空间、创造条件,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有许多工作要求通过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加以落实。才能保证下一代人的全面发展。
3.2.4平衡公众利益是城市规划的基本职能
内在“人本观”的形成和外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要求城市规划更加注重居民实际的生活需求,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规划要更加重视城市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除了城市级、地区级的大型公共设施,还应特别关注居住区及以下级别便民设施的配置。同时,市民所有权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还在于规划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最重要的就是反映公众利益。目前,城市规划的困境相当程度来自行政权利与公众权利的不对称,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形成城市规划的多方参与机制。在制定规划方案、提供改造建议时,要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和认可程度,以市民的利益为目标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指出制定该法的依据就是诸如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建设等公共目的。明确了城市规划必须注意关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如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等。这些条款所指的也都是公共利益。
3.3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着力解决片面发展、盲目发展、只顾眼前发展等问题,尤其是要解决单纯追求速度,不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甚至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不重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要求城市发展必须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使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3.3.1把资源接续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
资源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大都具有不可再生性。我国人均资源相对紧缺,环境承载力较弱。我们要有长远眼光,要为子孙后代的福祉考虑,改善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以较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赢得较快的、更长久的发展。这是城市规划工作者应有的资源观。我们必须转变高投入、高消费、高污染的状况,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路子,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科学发展观重要的一点是要落实到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之上。据统计中国经济每创造1美元产值消耗的能源是西方发达7国的5. 9倍,是日本的10倍。这说明当前我国经济产出的资源环境耗费是相当高的,在现状水平和理想水平之间存在很大的空间可以改进。
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我们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对“人多地少”的情况和生态环境的现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加直接的应对。在对城市未来发展的分析上,从过去注重对目标和规模的关注转向注重对城市最大环境容量的分析;在城市产业发展用地供给上,更加注重产业结构、投资强度和地均产出效益,在空间选择上则应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优化、土地价值的体现,以及规模效益的生成。
3.3.2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理念贯穿到规划编制的全过程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们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运用综合比较法,着重对于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两个关键性指标进行控制。即:如果城市规划的初步方案突破了城市的环境承载力及城市的资源供给力,则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进行控制。根据环境指标、和资源指标再编制一个新的城市规划方案,与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循环比较,直至满足为止。考虑城市环境承载力和城市资源供给力,比较法是考虑将城市的资源环境消耗确定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以下要求:
(1)是规划内容已不局限于城市本身的发展,而是将与之关联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索纳入规划过程。
(2)是整个规划的出发点不仅是以往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关系,而特别强调了城市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
( 3)保证了城市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和谐共处。
3.3.3适时开展规划环评,使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简称规划环评)是科学发展的一种需要。2003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法律上确立了规划层次包括土地利用及区域、流域、海域综合性规划(简称为“一地三域”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十类专门性规划及其指导性规划需要开展规划环评(EIA)。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EIA是把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战略与政策―规划与计划―建设项目”这个链节逐步实施下去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在规划领域我们已感受到规划环评机制对规划工作中科学性的保证。规划环评是对区域、城市发展中各种规划实施后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的事前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分析和评价标准:(1)是以环境友好作为基本出发点优化规划中的产业发展方向;(2)是以生态优先作为规划编制展开的基本原则;(3)是以环境目标作为评价规划成果的标准。实践证明,规划环评机制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从发展的源头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保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更好地促进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统一。
4.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法制建设
就我国情况而言,规划体系包含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机构和法规条例,以及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等。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规划体系本身不够适应和不够完善的缺点日益显现,难以发挥对城市和区域发展的指导作用,导致规划失灵。
目前看来,完善规划体系迫切需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改革现有的两级规划体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贯穿主线、层次清楚、有机联系、形神兼备的新规划体系。我国现有的城市规划体系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情况。在总体规划相关层面上,除法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外,另有概念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都市圈规划、城市群规划及建设部力推的城镇体系规划等多种形式的规划同时并存。这一方面说明区域协调问题已经得到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现有的规划体系不能满足现实要求,需要在法律上做出调整,明确这些规划的地位及相互的衔接与协调关系。
二是加快规划编制和执行程序的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派驻规划师等制度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更重要的是大幅度提高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力度。保障公众参与也是公众监督的过程,既可以防止城市规划罔顾公众利益的行为,也是支持城市规划“向权力诉说真理”的坚强后盾。在规划程序上明确公众参与的地位、形式和内容,健全法律诉讼体系以保障公众不同意见的有效表达,形成“倒退”机制,推动城市规划方方面面的改革步伐。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世纪之交的我国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挑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如何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当前必须回答的问题。
人们通常把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称之为城市规划。
国内外经验证明,一个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首先取决于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并以之为依据,指导城市开发、建设和管理 ; 城市的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地预测和规划,明确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下,有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城市的发展目标。随着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系统整体功能的复杂化,对城市规划的要求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
2 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其思考
建国以后,我国的城市规划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一.五”期间,为满足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约有150个城市进行了初步规划,有些城市还编制了部分详细规划,一批城市按照规划初步形成了现代城市的框架,并对以后城市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958年后,城市规划的发展出现了失误,到60年代初期,作出了暂时不搞城市规划的错误决策。期间,城市规划工作几乎停滞,导致一些城市发展失控,管理混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1979年以来,城市规划工作重新受到重视,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198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使城市规划走上了法制的轨道。特别是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它是在总结了近年来城市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两个根本性转变”和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两个战略”作出的重要决策。该文件充分肯定了城市规划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各级政府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在城市发展上改变以往盲目扩大规模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集中统一管理的道路,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大多是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资料的收集和研究社会经济状态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确定城市规划的目标根据目标分解为具体指标按照以上问题提出不同的规划方案研究不同方案的利弊确定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制定建设规划的管理。通常情况下,规划的重点在于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的着眼点是城市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在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中提出了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但在实际操作时由于缺乏必要的保证措施和有效的实施手段,往往忽略了资源和环境的问题,而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与此同时,在许多大中城市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诸如水资源紧张、能源短缺、废弃物污染、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中心区人口过密、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交通设施严重滞后等现代城市通病,这些问题一方面对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现实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城市系统的正常运转和今后的长期发展埋下了不容忽视的隐患。如何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发展道路,有效地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是未来城市规划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由于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的历史较短,与迅速变化的城市发展形势相比,现行城市规划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如:由于城市规划编制时目标不够完善,在分析确定城市发展目标时缺乏资源和环境的约束,导致了有些城市规划本身的先天不足;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体制的原因,城市规划的法制和管理还尚待完善,实施与规划还有相当距离,城市发展上难以改变以往的盲目扩大规模的外延式的发展模式等。有鉴于此,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以城市规划为首要环节,保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可持续发展观点的启示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观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全球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指经济、社会、人口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既满足当代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又不损害满足子孙后代生存发展对大气、淡水、海洋、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和环境需求的能力。1994年我国政府率先制定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此后国务院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思想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强调要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
我国人口众多,许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着沉重的资源环境压力。由于我国大中城市人口密集,社会经济活动高度集中,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任务繁重,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与西方国家相比更为突出,在城市规划中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尤为重要。
当前,可持续发展观念至少在如下几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1)如何确立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与规划方法体系;
(2)在规划环节怎样才能保证城市发展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3)如何体现“科教兴市”从总体上对城市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4)资源、环境作为城市发展的客观约束,通过何种形式才能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得到有效反映;
显然,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的城市规划工作更好地适应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从而有助于实现城市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4 可持续发展观念下城市规划的思路框架
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城市规划中除了包括常规的规划内容之外,还必须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预测在不同政策方案下,城市系统的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状况,在环境容量与环境承载力两个关键指标的约束下,制定城市的发展方案及相应的发展对策建议,为了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对城市规划的内涵进行必要的拓展,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念下城市规划的新思路(见图1)。
图1可持续发展观念下的城市规划示意图
图1仅对产生总体规划方案的过程进行了描述,实际上,在其后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都应按照类似的步骤考虑环境与资源的约束。
由图1可见,城市规划是一个反复迭代的过程,在所示的比较环节处,如果城市规划的初步方案突破了城市的环境承载力及城市的资源供给力,则要求进行相应的需求管理,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进行控制,据此在环境指标和资源指标下得出一个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再与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比较,直至满足为止。这种城市规划新思路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综合需要与可能,建立一个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城市系统 ; 同时必须考虑城市环境承载力和城市资源供给力,将城市的资源环境消耗确定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
根据研究目标设立了两个决策作用点:城市交通环境承载力和城市资源供给力。城市环境承载力即城市环境对污染承载能力;城市资源供给力即城市的资源(包括土地、淡水、森林、能源等资源)对城市发展的供给能力。对于任何区域,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城市的资源利用和城市的环境污染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限度将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
图1所示的城市规划思路具有如下三个显著特点:
(1)规划内容已不局限于城市本身的发展,而是将与之关联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纳入规划过程,在保证上述因素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前提下,寻求城市适宜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与发展方式;特别在规划的开始,就把城市的环境分析和城市的资源分析和城市发展的需求分析一并考虑,由此得出平衡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初步方案。
(2)整个规划的出发点不仅是以往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关系,而特别强调了城市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这是可持续发展观念对城市规划提出的新的要求。
(3)资源环境体系的基本承载力是决策城市规划方案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控制点,即规划方案中建议的城市规划不能突破城市的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需要说明的是,城市规划方案的确定并不是被动的接受承载力和供给力指标的约束。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环境污染的排放因子和经济发展的资源消耗特性会相应发生变化,导致环境承载力不断增大和资源供给力的加大,以及城市系统允许发展规模上限的扩大。可见,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指标的引入,保证了城市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总之,上述规划思路充分考虑到客观条件对城市发展的约束及科技进步对城市发展的能动作用,以之作为规划工作的出发点,将有助于从规划环节保证实现城市的内涵型、集约式发展以及“科教兴市”战略的贯彻实施。
5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突出和重要。在城市规划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基于资源和环境体系对城市发展的支撑和承载能力,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理论方法体系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避免重复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负面效应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杨曾宪.试论城市色彩规划设计的意义及原则
[2] 李成勋等.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走向现代化的构想.北京 :北京出版社,1997:534-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