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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双师同堂;协作教学;智能技能
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法学教育飞速发展,但法学教育的质量却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质疑,于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务,多种新的教学形式被引入法学院校。作为教育部核准的法学核心课程,法理学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课程之处在于其并不以特定的部门立法为支撑,研究范围广泛,研究层次“形而上”,这决定了诊所教育、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形式并不契合法理学教学,法理学课程的主要教学场域只能是课堂,教学改革的重心也只能是课堂教学模式的完善。
一、法理学教学的目标和任务
教学目标对于确定教学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而教育目标的设定则与学生的职业未来相关。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三类,而从事实务工作的法科毕业生往往居大多数。与法律实务工作一样,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也是在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过程中发展的,虽然更倾向于反思和批判,但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依然首先是尊重法律的,并自愿接受现有法律的约束。
二、本科法理学教学的困境
除了教育目标,教学方法的改进还与教学中面临的困境直接相关,所以,在探讨本科法理学教学改革之前,还需要了解法理学教学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法理学课程课时严重不足
目前,国内主要的法理学教材一般包括了法学基本理论,法的本体理论、历史理论、运行理论、价值理论,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方法论等内容。因此,法理学课程的内容抽象又庞杂,以国内法学院校的课时条件,即使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时间也极为紧张,课时不足依旧还是阻碍法理学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因素。
(二)学生缺乏批判反思的能力
在十数年的基础教育中,反思和批判能力的养成,更多是依赖学生的个人天赋,学校的教育目标是传授给学生唯一正确的答案。这样的教育背景,使多数学生习惯于被动接受既有的知识,而普遍缺乏批判的习惯和勇气。即使在大学中,教师的批判和反思能力也主要是运用于学术研究,迫于司法考试和期末课程考试的压力,即使是法理学也必须致力于提供唯一正确的答案。因此,教师依然以传授教科书中的知识为己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研究的能力只能在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中去自行培养。
(三)教学方法改革空间有限
如前所述,近年来得到推广的诊所教育、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式并不适合法理学教学,法理学课程只能立足于课堂,鉴于师资条件的限制,本科法理学教学又多是一个老师面对一个课堂,这种条件下,只能以讲授为主导模式。总而言之,由于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模式的改革只能致力于课堂因素的丰富和完善。
三、双师同堂的内涵和模式
如前文所述,法理学教学改革只能立足于课堂教学的完善,为了完成法理学教育的目标,法理学的课堂教学必须尽量满足下列要求:知识结构的多元化与知识更新的快速化;多元学科和语言的结合;多种研究方法的比较、运用和练习;理论与实践的融合;讲授、论辩、练习、写作等因素的融合。一个课堂一名教师的传统授课模式显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四、双师同堂的教学设计
按照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双师同堂的协作教学一般包含四个环节:
(一)教学团队合作备课
双师同堂教学的基础是教学团队的合作备课,教学团队最好以同一教研室的法理学教师为基础,同时吸收其他教学或实务工作者加入。合作备课的优势在于集思广益,并充分发挥团队成员各自的学术优势,从而克服单一教师所面临的学术短板的问题。此外,还应当将学生引入备课环节,以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课堂教学环节
知识传授最有效率的方式是直接讲授,但是智能技能培养则需要练习。目前,一个教学单位通常由两个课时构成,第一个课时可以安排基本知识的讲授,第二课时则设计为资料阅读或案例分析。两节课都需要两个教师合作完成,合作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由主讲教师选择。第一节课的合作模式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当然,如果能够以对话方式展开教学,教学效果可能最佳。第二节课,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推动者。课前,学生进行分组,组成学习共同体,合作研读教学资料和参考文献,并形成自身的分析思路。课堂教学过程中,在两位教师的引导下,不同学习小组进行论辩和交流,最后由两位教师分别进行总结和点评,提出自己的研究方法和观点。
(三)课后交流阶段
法理学的抽象性经常让讲授者和学习者倍感压力,其所涉及的掌故、方法、原则、逻辑,教师和学生之间未必能够心有灵犀一点通,知识结构的差异决定了彼此之间的交流经常是有障碍的。所以,可笑的交流是必须的,无论是借助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还是各种自媒体工具,实现师生之间的可下互动也是教学工作的必然组成部分。
(四)课程评估和考核
法科学生需要出色的写作能力,而前文所述的所有智能技能都可以通过写作得以练习,法理学的写作应当倾向于论文写作训练。因此,法理学课程的学习报告应当以学术论文的标准加以要求,学习报告由各学习小组根据成员兴趣选择议题撰写,并以学习小组为单位整体评估,而写作报告的成绩则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
一、法理学教学的现状及分析
(一)师生对法理学课程不予重视
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视问题上俨然是理想与现实差距的真实写照。虽然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上面学校老师和同学都有共识,但是在司考、就业这些现实压力面前,一切都变得微不足道。首先,很多学生认为以后如果从事政法方面的工作,最重要的肯定是民法、刑法、合同法这些和实际生活关系密切的学科,而法理学太过于理论。其次,学生的不认真态度,也引致授课老师的消极心态,在上课过程中敷衍了事。
(二)老师教学中的畏难情绪
法理学课程一直以来给我们的感觉是枯燥、抽象、难懂,实践中很多老师不愿意承担法理学课程的教学任务,认为理论体系内容丰富,要讲清楚,让学生明白非常困难。承担了教学任务的老师在教学中也有极大的畏难情绪和压力,这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备课的压力,很多学校虽然有法学专业教研室,但是法理学专业的授课老师极少,在课程的准备上比较多的依靠老师单打独斗;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学生对课程的抵触情绪,课堂上消极对待让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感受到孤立无援,想做课堂互动无人理睬,最后只能变成自说自话。
(三)教材和教学方法的落后
法理学作为理论课程,不像其他部分法由于法条的修改较多,教材修改频率相对较高。法理学教材的更新相对较慢,且不同编者、不同出版社的教材体系内容趋同。现有教材基本都针对普通本科院校,据了解专门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法理学教材只有范忠信教授主编,部分独立学院法理学老师参与编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一本法理学教材。
在教学方法上一直以说教为主,老师说学生记。很多时候老师不知道怎么去教,上课比较多以课本和课件内容的复述为主,听起来难免晦涩抽象,很多学生表示听不懂。
二、法理学教学方法的自我探索
(一)课前充足准备,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任何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准确的人才培养定位和充分的课前准备工作。地方独立学院相较于其他综合性本科院校或者政法院校,所招收的学生整体素质、学习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弱,对过于高深的理论接受度不高。因此我们的教学方式更应当多样化,深入浅出,确保学生能够理解和吸收。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是引领者,带着学生一起思考一起学习,而不是机械灌输书本内容。过去一言堂的传统教法会导致很多学生的抵触情绪。
首先,在每门课程开课之前,我们要严格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周历,要对法理学的教学安排做出系统规划,针对不同章节内容的特点决定合适的教学方式。其次,授课老师尤其要重视学期第一课。第一次课就如同社会交往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好,可以拉近师生距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第一印象差,学生就会形成排斥心理。因此我们要通过第一次课最大限度提升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让学生明白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必须要以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前提,一定理论知识的储备将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在开学第一课我们还要为学生列出阅读书目。个人认为该书单的主要目的不应当局限于辅助教学,更多是帮助学生开拓眼界。现实中相较于法学专着,学生对于随笔、杂谈类的法学书籍接受度更高,大多数能坚持读完。比如《你的权利从哪里来》、《法理学前沿》、《法学野渡》、《政法笔记》、《西窗法语》等,鼓励学生通过大量阅读拓展视野,同时我们开列的阅读书目也要不断更新。
(二)课上充分互动
法理学课程自身的抽象性、理论性带给教学一定的难度,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我们可以加强课程的互动性,通过课堂提问、分组讨论等方式使得师生之间有足够的交流,另外再通过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方式强化思维训练。
1.教学理念的转变:从填鸭式——互动式教学,从单纯重视课堂——树立全程教学观念。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3.070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之广泛,具体包括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的本质和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创制、法的价值等。法理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与其重要性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并不大。究其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从教学内容上来看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学的基本理论,课程内容与其他部门相比较更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这就使得学生对法理学的教学兴趣不大;另一方面,法理学不能有效的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这就会使学生对法理学产生一定的误解,认为法理学不能解决实务问题,因此学习的意义不大。
为了深入了解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理学这一课程学习的情况,笔者选取了我院人文系法学专业2014级、2015级、2016级学生共计117名学生作为此次调查的对象,采用的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计发放117份调查问卷,回收117份,回收率100%。
1问卷调查的内容
1.1对法理学课程的认同度
对法理学课程认同度是学生对这一课程在认知上的了解,情感上的接受和认可,这直接影响着学生对课程学习兴趣和态度。在此次调查中80%以上的学生都意识到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必修课,是学习其他部门法的基础。这一结果表明学生对法理学的重要性的认识较为正确。但也有部分学生表示虽然法理学从理论上讲是非常的重要,但通过法理学的学习并不能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因此其重要性只是在理论上的。
1.2对法理学课程的掌握程度
在此次被调查的学生中,2016级学生有62.6%的学生表示通过课程教学和期末考试,对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掌握;2015级学生54.3%的学生表示经过一学期以后对法理学中的基本知识只能记住个大改;2014级学生33.2%的学生表示对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还有印象。调查结果显示,在教学期间,学生迫于考试的压力,会强行去记忆课程教学中的一些内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强行记忆的内容会逐渐淡出学生的记忆。这就表明,事实上学生对该课程中的基础知识的掌握并不理想。
1.3对教学模式的满意度
在此次调查中,有55%以上的学生表示可以接受现行的教学模式;20%的学生的学生表示现行的教学模式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较少,课堂教学主要以教师传授为主,学生参与的程度较低,这就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形成思想的不集中,学习主动性不强;22%左右的学生对现有的教学模式表示不满意,认为理论教学占整个教学过程的比重较大,而理论教学枯燥乏味,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根据调查显示,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之下,虽然绝大多数的学生可以接受现行的教学模式,但部分学生也指出了在现行教学模式下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法理学的教学进行改革。
1.4对司法考试的关注程度
在此次调查的对象中,90%以上的学生表示都有对司法就考试进行关注。这一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我院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是其在整个大学期间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1.5对《法理学》教学改革的意见
此次调查对于《法理学》教学改革意见主要是将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部分重点及试题引入《法理学》课堂教学。调查显示83.4%的学生表示非常有必要将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点及部分试题引入课堂教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对司法考试法理?W部分历年的考点有所了解,为今后准备司法考试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历年司法考试试题的练习可以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但也有部分学生担心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增加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介绍会使得原有的教学目标发生变化,教学沦为应试教育,这对学生今后也是非常不利的。
2调查结论
笔者通过此次调查,研究得出在我院法学专业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就专业教师而言,在走上教学岗位前,大多数的教师并为接受过专门的教育学教育,也没有学校或者其他的团体组织进行专门的培训,大多数的高校教师包括法理学教师都缺乏教育知识背景、教学经验和技能,因此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往往教学组织形式单一,教学行为也缺少专门的技能。如在法理学的课堂中,教师往往滔滔不绝地向学生介绍基础理论知识,而忽视学生对这些抽象、概括的理论知识的接受能力,另外长时间的讲授理论知识,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必然会使得学生在听课的过程中出现走神。此外,在辅助教学行为和课堂管理行为上,作为高校教师也是缺乏经验和专门技能,对整个课堂教学的实施难以根据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形加以控制,营造学习氛围。
其次对于学生而言,一方面在纯粹的理论讲授下,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的学习乃是机械式的学习,对知识的理解大都靠死记硬背,学习效率不高,并且对所学知识容易遗忘;另一方面作为独立学院的学生,其对学习的要求与重点院校的学生不一样,独立学院的学生相较于重点院校的学生,往往更加重视实务,将通过司法考试视为四年本科学习的终极目标。而现实的状况,就我院而言,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通过仅为10%,这不得不说这是我院法学教育的一大困境。
最后,通过此次调查,笔者了解到在我院学生都希望法理学教学能突破现有的模式。一方面为应对司法考试,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进行讲授,重点对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难点知识点进行讲解,同时还可以运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历年真题来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另一方面在司法考试内容的激励下,提升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同时通过相关的练习和案例,让学生了解到作为基础性课程的法理学不仅教授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也能去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将司法考试与法理学教学结合,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调查结果显示,要破解独立学院法理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学生学习难,老师教学难”的两难困境,必须要深化法理学教学改革,在教学过程中适度引入司法考试相关内容,从而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觉主动地去学习,营造师生共同学习、进步的新氛围。
3教学改革的路径
笔者通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发现造成我院法学专业法理学课堂教学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学生对法理学理论性较强的专业课缺乏兴趣,而对司法考试兴趣浓厚;二是在现行的教学体制下法理学教学方法单一。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为了能使学生更好的学习这一门基础理论课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势必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促使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
3.1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法理学的教学计划课时为64学时。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下,这64学时的安排除去节假日和2学时的复习课以外,每学期大概有60学时的授课,而这60?W时主要是由教师对课程内容进行讲解,因此在课程的教学设计上方式单一,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改革以后,安排50学时进行授课,剩下的学时的授课将大大改变现有的教学模式,采用“反客为主”的方式,课堂教学由学生为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扮演答疑者的角色。
3.2将授课内容与司法考试考试大纲进行结合
我院法学专业学生在专业定位上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有差异。我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更偏重于司法实务,因此对司法非常之重视。而在教学环节,教师往往忽视了学生的这一兴趣点。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特别是向法理学这类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适当引入司法考试中的相关内容,“投其所爱”从而提升学生对课程的兴趣。具体而言,首先作为教师应当认真专研至少近三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大纲;其次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大纲与课程内容进行比对,明确司法考试法理学的重点考查内容;再次,在教学过程中,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纲中重点考查的内容进行重点讲解;最后,在教学过程中,将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给学生进行练习,并对这些真题进行讲解,使学生对这部分知识进行巩固。
3.3开展小组合作学习
小组合作学习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小组为形式,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学习。在其改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增加学生之间的友谊,增强对他人、对集体的积极情感等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在法理学教学中可以采用这一教学模式,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在分组时要注意小组成员水平要均衡,同时为了避免小组成员间的“搭便车”现象,应当采用组长轮流制,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建立组内成员相互监督的机制。
摘要:传统讲授式教学法强调认同性思维,抑制了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能力,不利于我国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增加了法科学生的学习压力,也促生了为了通过司考而学习的功利心。面对法学教育的新挑战,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理论法学的枯燥乏味更呼唤教学方法的革新。理论法学课堂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必要的,也是便捷、可行的。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理论法学;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6-0184-03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失败
在制定法传统的大背景下,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恢复高等法学教育以来,主要沿用传统的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强调课程的体系性、完整性,学生则以被动接受的方式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于业已形成的专业观点中领会法学的精神。相较法治发达的美国法学教育以训练受教育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及塑造相应的人格为目的,我国的法学教育的设计则立足于训练学生的认同性思维能力。虽然讲授者有不同的见解,但都不得不尽心尽责地诠释既定法律及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而这种认同性的思维方式和人格弱化了人的主体意识,抑制了人的创造力,是有悖于法律职业本质的。这种以教师讲授为主导,学生被动接受的课堂教学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学职业教育的需要。特别在形而上色彩浓厚的理论法学课堂教学中如若不吸收新的方式和内容,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充斥于整个索然无味的课堂教学中将极大地打击老师教学和学生听课的积极性。
二、理论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迫在眉睫
当前,我校法学课堂教育,特别是理论法学课堂教育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传统教学模式的僵化,加之司法考试的冲击,导致学生宁愿参加价格不菲的司法考试补习班,甚至埋头于应试技巧与疯狂的魔鬼训练中,而应付学校的专业考试,完全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这种状况导致每个学期初的教学检查法学院都被学校教务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学生出勤率偏低,特别是毕业班的学生,开学第一节课有的班甚至只有三名同学来上课,形势相当严峻。学生以复习司法考试为借口逃课。反过来说,即便学生真的是在参加司考辅导班,经过魔鬼训练通过司考的学生,也因缺乏法学理论素养和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而很难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执业者。因为,法律的背后是利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背后都是利益的博弈与平衡。执法者必须懂得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的缘由何在,处理案件时才能做到令人信服,树立法律的权威。当下学生为了司考而司考的功利心态,突击过关后备考时背诵的法条将很快被忘记,因为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铺垫在未来执业过程中对案件的处理就很难令当事人信服。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迫在眉睫,否则在市场选择和就I压力的双重冲击下课堂教学将日益萎缩,教师的价值和作为也将被抛弃。最重要的是,我们没有培养出以深厚法学理论武装自己的优秀法律人,而造就了一批批不会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社会问题的庸才。
面对我国法学教育表面辉煌,实际形势严峻的现状,实施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除了案例教学法,还有辩论式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方法等。针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引入案例教学法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相较实践中常见的通过记忆法律条文处理案件,案例教学法使学生通过不断阅读,进入特定情境,站在法官或律师的立场上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反复训练,学生就会拥有作为一名合格法律职业人所应该具有的法律推理能力,即使不记忆法律条文也能够迎接实务中不断面临的新挑战。
理论法学是法学学科皇冠上的明珠,是学好部门法的基础,也是法学学科中最抽象、晦涩的部分。将案例教学法引入理论法学教学中来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入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理论法学教学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之理在法外
随着我们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立法机关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制定的法律在内容的明确性、逻辑的统一性方面已经越来越完善。但社会生活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是存在差距的。纸面上的法只有现实地调整社会生活才有法律实效。正如朱庆育教授所说的:“世俗法律不同于圣经,后者被尊为神的作品,任何凡人无权更易一字,前者则随时面临增删修改之可能,甚至整部法律推倒重来亦属寻常。”
法学理论来源于生活,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必然来源于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和纷繁复杂的法律实践。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是对法律运行共同规律的抽取,是学习部门法的基础。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可以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不仅可以指导部门法的学习,也可以指导未来的法律实践。在理论法学教学过程中适时引入恰当的案例,或解释概念,或阐释法的价值等等都会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法学是实践理性的学问
无论是部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是实践理性的学问,社会现实是其存在的根源,纯理性或者纯思想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回顾法律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还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抑或后来出现的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说明法学必须面向和关注现实生活,为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困惑、矛盾、冲突提供合适的法律解释及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处于神坛之上的法律,只有走出人们生活才是活生生的法律。部门法都是研究法律现象的某一部分,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学理论研究法律现象的整体,构建理论法学关于法律生活的一般原理。部门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案例源于部门法,又可以阐释部门法,发展部门法。同时,部门法提供了解决案例的依据。同样的,理论法学教学中可以引入案例,用来发现法的一般理论,阐明法的一般理论,丰富法的一般理论。理论法学也为部门法案例的解决,特别在针对某一案件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提供案件解决的法理依据和价值追求。
(三)理论法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
理论法学的内容包括法律本体论、法律社会论、法律价值论及法治国家论等诸多丰富内容。一份令当事人信服的判决书,必然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判决书中体现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法治理念。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学理论及法理价值都将自觉不自觉地体现在当代法官的判决书中。
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法科学生没有相应的学科基础和生活阅历很难理解诸多部门法中讲述的法律规范。而诸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知识很多时候影响司法、执法等诸多法律程序。“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一部分,而且绝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如果教师不阐明作为判决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法院的许多判决就无法被理解,也无法得到恰当的分析。……如果一个人只是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布兰代斯法官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2]如果在枯燥的教学中能够引用历史上具有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进行阐释就会使原本晦涩难懂的理论变得容易理解,从而激发学生探究法学理论的兴趣,加深对理论知识及制度构建的理解,为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打下基础。如,在讲到法律的效力位阶时,可以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引入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拓展学生的知识广度,加深学生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的认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四)西方国家案例教学的实证经验
19世纪70年代,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此后,成为英美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法学课堂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不仅应用于部门法教学,在诸如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法学课程中均获广泛采用。在美国法学院甚至世界范围的法学教学中广泛流传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朗・富勒(Lon Full)运用的“洞穴探索者”的案例堪称经典。在设计该案例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子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3]
“总之,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适用于部门法教学,同样也适用于理论法学的教学,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在理论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和便捷的[4]。”
四、理论法学引入案例教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讲授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中国成文法传统源远流长。我们法官裁判的过程因循传统的三段论模式,在此过程中法典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基于长久的讲授式教学占据主导地位的我国法学课堂我们不可能用案例教学完全取代讲授式教学。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模式中,诸如:课堂讨论模式、多媒体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和观摩审判模式中运用最多的就是插入式的课堂讨论模式。这种模式基本的操作步骤是:教师在讲到某个知识点时将课前准备好的典型案例拿出来用以讲述在讲知识点。通过讨论案例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所讲授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启发学生进行法学推理和法律背后价值选择的思考。课堂讨论模式是案例教学中最便捷可行,运用最多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操作中知识点的讲授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也是运用案例的目的。
(二)有w系的典型案例的获得
1.教材中的案例。教材中的案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通用教材中为了讲明一个概念或问题而设定的案例,或者在某一章节的后面会附有阐明这一章节主要内容或理念的案例;一种是针对某一法学学科的专门案例教材中的针对某一概念或问题的案例。后者所含的案例一般都是本学科比较经典的案例。
2.大众传媒中的案例。当今社会各种媒体在法制宣传和对民众舆论引导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诸如《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主流媒体报道的都是近期的热点案例,是师生了解法治热点,关注法治进程的案例库。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锻炼学生创新思考的能力。
3.文学影视作品中的案例。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各种童话故事中都蕴含法理。文学艺术作品源于生活,虽有艺术夸张成分但对年轻人来说因情节生动更易于被学生理解,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文学艺术作品中的相关情节作为案例讲述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4.司法实务中的案例。这类案例主要适合兼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教师。专业老师若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并兼职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对案例教学的开展会非常有利。从律师实务中处理的形形的案例中选择与讲述知识点相关的案例引入课堂教学。这个需要教师进行认真甄别选择既生动又有法律难点的案件,加上自己处理的经验介绍,这种案例讲述最能吸引学生。且在听讲的过程中学生就会了解相关诉讼程序和处理类似案件应该注意的点。对教学双方均有裨益。
(三)针对不同年级设置难度适度的案例
美国法学院招收的学生是具有其他专业背景的完成本科教育的学生,这些教学对象具有多学科的知识积累、社会阅历、学习能力、理论理解能力都为案例教学法的开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而我们的法科学生在进入本科前没有任何其他专业知识的积累,没有社会阅历,学习能力、理论理解能力都比较欠缺。特别是理论法学课程多开设在法学本科低年级阶段,这个时段的学生缺乏部门法知识,对案例的设计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鉴于我国当前理论法学多安排在本科低年级的课程安排的现状,要求部门法知识完全空白的学生分析案例有揠苗助长之嫌。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时要注意选择难度适中的案例才不会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些学校在理论法学课程安排上就比较合理。比如,将法理学分大一和大三两个学习阶段进行讲述。大一讲述法律本体论和法律社会论,大三讲述法律价值论和法治国家论。针对不同学习阶段安排难度不同的案例,重在使学生体悟案例中抽取出的法的一般理论。
(四)丰富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
法学专业教师通过司法考试,进行律师执业是教师接触法律实践的常规渠道。法律执业经历可以为案例教学的开展提供更多素材,也可带给学生更多诉讼知识和实务经验。当然,对法学专业教师我们更多地强调的是学术水平和课堂教学。不过,法学永远是一门实践性的学问,没有实践,法学理论知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严格来讲,只有做过法律实务的人才能更好地进行案例教学。
“郎道尔认为,如果学生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案例,真理就会出现在他的面前。即通过案例,了解法官判案的思路,理解法律精神,掌握判案的技巧,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4]在当前法学教育功利浮躁的大背景下,在理论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是非常必要的,且是便捷可行的。通过案例教学学生不会再厌倦枯燥乏味的法学理论知识,且能够学习更多的诉讼程序知识和实务经验,培养问题意识,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6(2):285-318.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490-491.
【关键词】民法;案例教学;能力
一、西北政法大学民法推行案例教学的条件营造分析
(一)西北政法大学高度重视民法课程在法学学生研习中的基础性作用,开设了必修与选修相结合,从基础理论课到案例研习课等不同层次的民法学课程,为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课程最重要的一门主干课程,在西北政法大学法科学生的法学研习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民法课程为民法总论(51课时)和民法分论(102课时),同时学生还可以选择研习合同法理论与实务(51课时)、担保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家事法(34课时)、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合伙法与合作社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等课程。就完全的案例教学法课程而言,西北政法大学设有民事案例研习(34课时)、商事案例研习(34课时)、家事案例研习(34课时)、知识产权法案例研习(34课时)等专门的案例法教学课程。同时,西北政法法学还设有模拟法庭(51课时)、法庭论辩(51课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与指导(51个课时)以及法律诊所等课程,进一步在实践中拓展学生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最初开设的案例型教学课程为民商事案例评析。后来,该课程逐步演进为案例研习课程,课程的人数也由原来200至300左右逐渐压缩降低至50人左右。目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推行使得学校民法小班授课日益成为现实,进一步为民法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条件。
(二)西北政法大学倡导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民法研习风气,倡导并支持教师积极投身法律实践活动,锤炼了教师的法律技能,也为教师开展案例教学提供实践支撑与积累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中很多都是法律事务所的兼职律师(还有一些教师兼任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着丰富的从事案例处理及诉讼的经验,并在律师实务及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有切身体会而且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积累使民商法学院的教师能够有的放矢地针对实务问题进行案例教学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传授。此外,西北政法大学积极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联合,推行了选任青年教学担任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制度,进一步为青年教师积累司法实践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创造了实践条件。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下设有民商事判例法研所,专门从事民商事案例的收集与研究工作,并广泛联系法院与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组织实践调研及典型、疑难案例的探讨等活动,为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理论与实践对接的平台。
(三)西北政法大学在教学中注重民法的实践导向,开展多层次、多方式、多参与的民法案例教学,全面注重提升学生的法学素养及应用能力
在民法基础课程的学习阶段,针对学生刚刚接触民法,对民法的理论及司法实践均比较陌生的特点,我们注重针对学生的特点采取相对简单的编写性案例来启发学生的思考、激发学生民法学习兴趣、传授学生法律思维方法并锻炼学生应用民法基本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的初步能力。在民法教材编写方面,韩松研究员主编的《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教材中都针对相关民法问题撰写了大量的民法案例,以便学生能够从理论到实践以及从实践到理论的相互对应,避免出现抽象地向学生灌输民法理论的倾向。
案例教学法具有和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从而组合生成新的教学方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根据其实际应用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可以细分为案例实例列举论证教学法、案例评析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法、案例模拟实务教学法以及案例实训教学法。案例实例列举论证教学法是指在传授理论的同时,应用短小精悍的案例对理论进行讲解或者进行论证,对民法的基本理论进行说明以增强学生的理解及应用能力。案例评析教学法是指通过对一个或者几个民法案例进行评析,讲解案例的分析过程及分析思路,让学生通过学习来学会民法思维的应用。案例讨论教学法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民法案例的基本分析方法以后,让学生通过分组讨论等方式来进行案例学习,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协作、法律思维与法律应用能力。案例模拟实务教学法是指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件处理的实际过程并从中学习。案例实训教学法是指让学生在课余时间直接实际参与教师正在处理的案例过程中,与教师平行参与案件的相关处理工作,并让其通过与教师实际处理结果及文件的对比来学习相关案例处理的实际技巧。目前各类案例教学方法在西北政法大学的教学实务中都在被不同程度的采用,笔者将结合自己从事民法学及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的授课实际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实践中的实际效果。
二、案例教学在民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对学生能力提高的状况实证分析
(一)我们开展了民商事案例的收集整理及理论分析工作,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案例呈现,全方面提升学生的技能
案例教学的展开,需要有丰富的案例资源储备。目前大量的法律案例节目为视频案例的收集提供了条件。笔者与学生一起搜集了《中国法庭》、《律师说法》、《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经济与法》等节目相关中的民商案件的视频案例,并对相关案例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呈现,引导学生对相关民商事法律问题、诉讼实务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同时,笔者与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北京盛庭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了具体实务案例的整理及总结工作,对具体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整理,为民法教学积累实证案例素材。
在案例的整理中,我们以民法法律关系为基础对相关案例进行分类处理,将涉及相同法律关系或者案由的案例归为一类。在案例教学中,笔者往往会同时要求学生对一类案例进行视频观看、诉讼文书及判决文书阅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例如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笔者会要求学生观看并阅读一组案例,在此基础上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及证据认定问题、高利贷问题、涉及刑事案件中的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等问题进行思考。
(二)在民法学基本理论学习过程中,案例教学法可以作为传统讲授教学法的补充,达到引起学生的兴趣、思考,深化学生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的目的
民法学是法科学生重要的必修课程,但其高度概念化、抽象化、逻辑化的特点往往会让初学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学生理解与应用民法学的知识必须要将其还原为现实的生活原型,让学生从现实的视角来理解复杂而抽象的民法概念与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民法理论的应用。目前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的民法学总论课程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学生们在此以前一般仅仅学习过法理学导论、宪法等法学课程,对法学基础知识掌握不多,也缺乏相应的民法生活经验积累,在这种背景下更需要进行案例说明论证,增加学生的感性积累并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娓娓道来,如同讲故事一般让学生将民法学基本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愉悦的生活中感受无处不在的民法的非凡魅力,对于学生建立起对民法乃至法学的兴趣至关重要。
案例是导入民法课堂基本知识,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学习与思考的重要手段。在民法基本理论教学中,通过民事案例进行导入可以达到更好地引起学生兴趣、好奇心,甚至思考与质疑的目的。例如笔者在讲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通常会给学生提出一个简单的假设案例:一位富有的老妇人与一只狗相依为命,老妇人在临死之前留下遗嘱,死后将其名下一千多万财产全部赠归狗所有,问该狗可否成为千万富狗?如果不能,老妇人可以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达成心愿?该案例引导学生对权利能力概念的思考,因为狗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以不能成为千万富狗。同时,第二问启迪学生去思考法人制度构造的实际应用。实践证明,通过该案例导入自然人权利能力等教学内容,很容易达到教学目的。在确认成果掌握阶段,举出恰当的实际案例(司法考试案例)并通过提问、回答及追问的方式进行交流,可以达到巩固教学成果并深化相关理论问题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不但可以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能够提升学生表达、协作及其理论研究方面的能力
针对实际案例,学生需要掌握寻找案件争议关键点,并就案件争议关键点进行法律分析与相关观点论证,最后得出结论的案件处理方法。《中国法庭》具体运用了这一案件的处理方法,展现了法庭审理的具体过程并且通常伴有专家点评,适宜于作为案例教学入门材料。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的课程中,本人一般会要求学生利用课上及课后的时间观看《中国法庭》的若干案例,逐步掌握寻找案件关键点,并对关键点进行法律分析的案例分析方法,并在此基础上面向实践逐步加深。此后,本人会先后给学生呈现一些真实发生的法院判决案例,让学生研读法院判决的事实经过及其相关关键点分析,在此基础上写出案件问题的评论,最后得出结论并与判决作比较。如果在就案例的相关观点出现争议后,就展开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探讨争辩,由学生最终评选出一个恰当的观点,再由教师进行评析。“教师在评述各组答案之后,或者给出自己的答案,或者仅只指出学生观点的错误及不足之处,并提示学生继续思考与探究”。[1]
民事案例的特点使民事案例教学可以很好的和小组教学相结合,甚至可以实现辩论教学。民法分论课的学习过程,本人鼓励学生自己或者几个人组成一个小组,寻找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分析该案例的争议点及其法律关系、制作幻灯向其余同学展示并讲解该案例,最后由教师对该案例进行补充与评论。在案例教学中,让学生分小组去寻找案例,讨论案例,并作成幻灯片去讲解自己采集到的感兴趣的案例,这可以全面锻炼学生团队协作、法律思维分析、口头表达等能力,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与相互之间的认同度。在此以后,教师针对学生讲解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评议、补充,更能加深学生的印象,有利于学生更加清晰全面把握问题的关键及分析思路。现实的民事案例中正好有原告及其人、被告及其人、法官等不同的角色,而且不同的角色还需要撰写不同的法律文书,参加到法庭辩论的不同阶段。因此,通过案例的提供要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投入辩论中就顺理成章。在案例小组教学及其争辩的实际中,本人在课堂中采取了将教室的位置划分为原告及人组、被告及其人组、法官评议组,每一组在教室位置固定的方法,固定学生的身份及其思维视角,让学生长期从一个视角进行思考,长期强化同一职业的思维方式。“案例教学更接近法律实务,在教学的互动中更能仍学生们接触到与学习到法律实务中的各种技巧与方法,这将促使他们更快地融入到社会实践中去,无形中也增加了他们的竞争力。”[2]实证课堂展示,在案例的小组讨论及辩论中,学生的思维力、独立性、创造性及集体认同性都得到了发展。
三、结论
西北政法大学从基础理论课到判例研究课等不同层次的民法学课程,倡导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民法研习风气,积极支持民法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民法教学的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既可以达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化对民法基本理论的认识以及巩固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之作用,也可以起到提升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及表达、协作等能力的作用。
参考文献: